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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公安局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公安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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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公安局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公安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2014修订)【法规类别】行政机关【发文字号】深公规[2014]1号【发布部门】深圳市公安局【发布日期】2014.06.25【实施日期】2014.06.2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深圳市公安局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公安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公规〔2014〕1号)各有关单位:我局对《深圳市公安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现重新发布实施,2006年4月14日发布的《深圳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公安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公(法)字〔2006〕267号)予以废止。

深圳市公安局2014年6月25日深圳市公安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共22项)编号行政许可事项01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活动02 枪支配置、运输许可03 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核发04 爆炸物品使用、购买、运输许可05 烟花爆竹道路运输及焰火燃放许可06 核发爆破员、安全员、押运员、保管员安全作业证07 工程爆破许可08 核发《保安员证》09 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10 印章刻制业、印章刻制许可11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12 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许可13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14 申领机动车驾驶证15 机动车注册登记16 占用、挖掘道路(交通安全审批)17 开办、变更及注销经营性停车场18 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许可19 核发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20 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21 公众聚集场所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许可22 边防警戒区内建设项目审批01号许可事项: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活动一、行政许可内容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活动。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1989年10月3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第六条、第七条;(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1992年6月16日公安部令第8号公布)第七条、第十条;(三)《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1990年5月5日广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

深圳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公安局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公安局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公安局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公安局•【公布日期】2008.12.16•【字号】深公[交]字[2008]605号•【施行日期】2008.12.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深圳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公安局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公(交)字〔2008〕605号)各有关单位:现将《深圳市公安局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深圳市公安局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六日深圳市公安局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市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以下简称交通违法行为)举报奖励金的发放,保障交通参与者的生命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以下简称市交警局)分别在110报警台和各交警大队报警台设立举报中心,专职负责受理群众举报。

举报人可采用信函、电话、上门反映等方式进行举报,公安机关将对举报人身份和举报内容严格保密。

网上举报可登陆市交警局互联网网站(http://)进行。

第三条举报以下对交通安全有极大危害的违法行为,经调查属实的予以奖励:(一)使用假机动车号牌(以下简称假牌)、套牌、无牌车辆上路行驶的;(二)出售、使用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或者经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需强制报废的机动车仍继续上路行驶的;(三)制造、销售假牌、套牌汽车的;(四)故意变造、遮挡车辆牌号的;(五)非法改装、加装车灯或者其它非法装置的;(六)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七)存在其它严重交通安全隐患的。

第四条奖励金的发放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举报人应当提供真实的姓名、身份证件、住址和联系电话,并向市交警局登记。

但举报交通肇事逃逸的,可以匿名举报;(二)举报的线索应当有交通违法行为内容、车型、车牌号码和地点等具体信息,并经市交警局或下属大队查实并抓获。

深圳市最新交通法规(完整版)

深圳市最新交通法规(完整版)

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道路交通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对特区内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未作规定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驾驶军队、武装警察部队、公安、司法等机关的特种车辆违反本条例的,按照本条例规定处罚。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车辆所有人、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第四条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遵循合法、公正、文明、公开、及时的原则。

对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违法行为,经交通警察指出后,行为人能及时纠正的,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

对严重妨碍道路交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行为,从重处罚;对多次实施严重妨碍道路交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行为的,加重处罚。

第五条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第六条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建立健全执法监督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二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第八条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罚款;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一百元罚款:(一)翻越机动车道隔离设施的;(二)违反规定进入高速公路的;(三)在机动车道内兜售物品或者散发广告的。

第九条驾驶非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两百元罚款:(一)驾驶改装、加装动力装置非机动车的;(二)违反规定载人、载物的;(三)违反禁行、限行规定的;(四)在机动车道内逆向行驶的;(五)违反规定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干道的。

违反前款第(一)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动力装置。

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直机关车辆号牌使用管理的通知

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直机关车辆号牌使用管理的通知

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直机关车辆号牌使用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中共深圳市委员会•【公布日期】1998.09.16•【字号】深办[1998]20号•【施行日期】1998.09.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直机关车辆号牌使用管理的通知(深办[1998]20号1998年9月16日)市直各有关单位:《深圳市市直机关机动车辆号牌使用管理办法》(深管[1996]36号)自颁布实施以来,收到了良好的效果,但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是部分单位在办理所属使用市直机关车辆号牌的车辆报废、更新、拍卖、调拨、转让、过户时,没有按规定到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办理报废、注销、回收号牌等有关手续。

二是部分已拍卖、调拨、转让的市直机关车辆,没有及时办理过户手续,致使部分市直机关车辆号牌流入社会。

三是部分单位和个人公然套用市直机关车辆号牌,严重违反交通法规,损害了市直机关的形象。

为彻底杜绝以上现象,进一步加强市直机关车辆号牌使用管理,经研究决定,近期内对市直机关车辆号牌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一次清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成立由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财政局、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市小汽车定编办组成的联合情查小组,其组成人员如下:组长:李听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局长副组长:刘志娇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局长钟容生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副局长成员:马志明市委办公厅秘书处处长李朝华市府办公厅社会处处长叶石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处处长蓝志雄市财政局行财处处长王光照市运输局交通处处长魏青峰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行政处处长联合情查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行政处),由钟容生同志担任办公室主任。

二、清查工作具体安排(一)清查范围:市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

(二)清查步骤及内容:第一步:各单位自查。

奋力推进公安交管工作现代化——访广东省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局长王继军

奋力推进公安交管工作现代化——访广东省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局长王继军

奋力推进公安交管工作现代化——访广东省深圳市公安局交
通警察局局长王继军
谭跃;易志勇;刘明;无
【期刊名称】《道路交通管理》
【年(卷),期】2024()2
【摘要】深圳市总面积1997.47平方公里,管理人口超2200万,机动车保有量为419万辆,机动车驾驶人数量为695万,每公里道路车辆密度达500辆,全国第一,远超国际上每公里270辆的警戒线。

近年来,在深圳市委、市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的正确领导下,深圳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立足车辆保有量大、路网空间有限、人车高度密集等道路交通管理工作实际,不断提升道路交通现代化治理能力,确保了全市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总体平稳,全市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连续19年下降。

近日,本刊记者专访了广东省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局长王继军。

【总页数】3页(P26-28)
【作者】谭跃;易志勇;刘明;无
【作者单位】不详;深圳交警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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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公安局•【公布日期】2016.05.10•【字号】深公规〔2016〕1号•【施行日期】2016.05.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深圳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市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工作,保障交通参与者的生命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我局重新制定了《深圳市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公安局2016年5月10日深圳市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市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以下简称交通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工作,鼓励市民积极参与,共创深圳有序、安全、畅通的道路交通环境,保障交通参与者的生命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以下简称市公安交警局)在本局指挥中心设立“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举报中心”,负责通过电话、短信、传真、来信等方式举报交通违法行为的受理、分办、奖励金发放等;在机动训练大队设立“互联网举报中心”,负责通过微信、微博、智能行车记录仪、信息员QQ群、深圳交警官网邮箱以及来访等方式举报交通违法行为的受理、分办、奖励金发放等。

第三条举报人可以采取公开或者匿名方式,通过下列渠道举报,市公安交警局及下属单位将对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严格保密:(一)电话:可拨打*************举报。

(二)短信:可发送信息至0755110短信平台举报。

(三)传真:可发送传真至83333333举报。

(四)互联网:可登录市公安交警局门户网站举报(网址为:)。

(五)微博:可编写“#举报#+举报内容”私信或者@深圳交警新浪官方微博。

(六)微信:可将举报内容发至微信公众号“深圳交警”。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关于禁止摩托车在部分道路行驶的通告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关于禁止摩托车在部分道路行驶的通告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关于禁止摩托车在部分道路行驶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公布日期】2018.11.21•【字号】深公交规〔2018〕2号•【施行日期】2018.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关于禁止摩托车在部分道路行驶的通告为加强深圳市道路交通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畅通,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现就禁止摩托车(含二轮、三轮摩托车,下同)在部分道路行驶的相关事项通告如下:一、禁止摩托车在福田、罗湖、南山、盐田、龙岗、龙华、光明区内所有道路行驶。

二、宝安区禁止摩托车行驶的区域、道路。

(一)新安街道:区域内所有道路;(二)西乡街道:区域内所有道路;(三)福永街道:区域内所有道路;(四)沙井街道:区域内所有道路;(五)石岩街道:区域内所有道路;(六)松岗街道:区域内所有道路;(七)航城街道: 区域内所有道路;(八)燕罗街道:区域内所有道路;(九)福海街道:区域内所有道路;(十)新桥街道:107国道(北起莞深交接处,南至新桥立交路段)以外区域内所有道路。

三、坪山区禁止摩托车行驶的区域、道路。

(一)坪山街道:区域内所有道路;(二)马峦街道:区域内所有道路;(三)碧岭街道:区域内所有道路;(四)石井街道:区域内所有道路;(五)龙田街道:区域内所有道路;(六)坑梓街道:坪山大道(原深汕公路,东起惠深交界处,西至白石路交界处路段)以外区域内所有道路。

四、大鹏新区禁止摩托车行驶的区域、道路。

(一)大鹏街道:除坪西路、鹏飞路、葵鹏路外区域内的所有道路;(二)南澳街道:除南西路、坪西路、海滨路、同富路外区域内的所有道路;(三)葵涌街道:除坪葵路、坪西路、葵鹏路、盐葵路外区域的所有道路。

五、上述禁行时间为每日0时至24时。

六、对于在我市从事公共设施抢修、警用巡逻所使用的摩托车、经市残联备案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以及按照有关规定注册登记,纳入特种行业备案管理的,不受上述禁止行驶措施限制。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深圳市公安局印发关于规范私人小客车合乘若干规定的通知-深交规〔2016〕1号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深圳市公安局印发关于规范私人小客车合乘若干规定的通知-深交规〔2016〕1号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深圳市公安局印发关于规范私人小客车合乘若干规定的通知正文:----------------------------------------------------------------------------------------------------------------------------------------------------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深圳市公安局印发关于规范私人小客车合乘若干规定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为缓解城市交通拥堵,鼓励并规范私人小客车合乘行为,厘清非法营运与私人小客车合乘的界限,保障各方合法权益,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会同深圳市公安局研究制定了《关于规范私人小客车合乘的若干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深圳市公安局2016年12月28日关于规范私人小客车合乘的若干规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为缓解城市交通拥堵,提倡绿色出行,鼓励并规范私人小客车合乘行为,厘清非法营运与私人小客车合乘的界限,保障合乘各方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一、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是不以营利为目的,合乘出行提供者事先发布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同的合乘者选择乘坐合乘出行提供者的小客车,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

二、私人小客车合乘不属于道路运输经营行为,为合乘各方自愿的民事行为,相关权利、义务和责任由合乘各方自行约定并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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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支队)机动训练大队行政执法主体的公告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深法制[2016]27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6.03.03
【实施日期】2016.03.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支队)机动训练大队行政执
法主体的公告
(深法制〔2016〕27号)
按照《深圳市行政执法主体公告管理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26号),我办对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支队)机动训练大队行政执法主体的公告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公告。

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6年3月3日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支队)机动训练大队行政执法主体的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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