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处罚法》与《刑法》的衔接问题研究
《治安管理处罚法》与刑法的衔接与冲突

《治安管理处罚法》与刑法的衔接与冲突 治安管理处罚法》
主讲人:裴兆斌 主办单位:辽宁省公安厅 协办单位:辽宁省公安厅治安总队
2012-4-19 1
结
序言 ; 一、《治安管理处罚法》与刑 《治安管理处罚法》 法的衔接与冲突 ; 二、《治安管理处罚法》与刑 《治安管理处罚法》 法冲突的争论 ; 三、《治安管理处罚法》与刑 《治安管理处罚法》 法冲突解决的几点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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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 与 衔 接 问 题 的 争 议 法 过 程 中 对 与 刑 法 冲 突
一 ) 《 治 安 管 理 处 罚 法 》
(
《治安管理处罚法》与刑法的冲 突与衔接问题其实早在《治安 管理处罚法》草案的拟定和审 议阶段就引起了重视和争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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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与 冲 突 问 题 的 争 论 实 施 过 程 中 与 刑 法 衔 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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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 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 安管理处罚法》,并已于2006年3月1日实
序
施,总体上来说《治安管理处罚法》在维 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方面将发 挥更大的作用。然而也从来没有哪部法律 象《治安管理处罚法》那样与刑法出现了 众多法条的衔接与冲突,而引起司法理论 和实务界的广泛关注。
二 ) 《 治 安 管 理 处 罚 法 》
(
一是认为两法冲突时应优先适 用刑法; 用刑法; 二是认为两法冲突时应优先适 用《治安管理处罚法》。 治安管理处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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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 与 刑 法 冲 突 的 认 识 ) 笔 者 对 《 三
笔者认为《治安管理处罚法》 笔者认为《治安管理处罚法》与刑法 的冲突是客观存在的, 的冲突是客观存在的,《治安管理处罚 法》与刑法存在严重冲突,亟待立法或 与刑法存在严重冲突, 司法机关作出相应地解释, 司法机关作出相应地解释,避免执法的 随意性。 随意性。同时对立法过程中发现这种冲 突矛盾,但没有在立法过程中充分研究 突矛盾, 论证,将这一问题加以解决感到困惑, 论证,将这一问题加以解决感到困惑, 对于有些人提出两法冲突条款简单地优 先适用刑法或者优先适用《 先适用刑法或者优先适用《治安管理处 罚法》 罚法》都不赞同
《治安管理处罚法》适用中的法律规范冲突及解决规则

《治安管理处罚法》适用中的法律规范冲突及解决规则作者:陈亮来源:《赤峰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12期摘要:《治安管理处罚法》在适用中存在多种法律规范冲突现象,传统、一般的解决方法无法有效解决行政法规范冲突问题。
应确立一些新的规范冲突解决规则来解决法律规范冲突问题。
关键词:法律规范,冲突;公安机关;《治安管理处罚法》;解决规则中图分类号:D922.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13)12-0098-02我国“法律打架”的现象在行政法领域尤为突出。
行政法由于自身形式上的特点,如无统一的法典、制定主体众多、形式广泛且内容富于变动,决定了行政法律规范冲突占据国内法律冲突的绝大多数。
法律冲突可以定义为:“两个以上的竞争调整同一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不一致的社会现象。
”即法律规定之间有冲突、有矛盾,法律规定之间不一致、法律规定相互抵触等现象。
《治安管理处罚法》与诸多法律之间存在冲突关系,法条的冲突使得执法人员面对问题无所适从。
一、《治安管理处罚法》适用中的法律规范冲突现象(一)《治安管理处罚法》与《刑法》的冲突如《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7条、第73条规定的违法行为和相应犯罪行为的表述完全一致。
而《关于禁毒的决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以及《刑法》对上述“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和“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都没有明确解释。
类似的情况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中还有第40条、第42条、第52条、第60条、第6l条等。
办案人员无法确认嫌疑人的行为究竟是违法行为,还是犯罪行为。
这些条文一般要求从情节、数额(量)大小,危害后果等方面来区分违法犯罪行为的定性,但是从两部法律的相关法条上看,具体的情节轻重、危害后果的程度没有较为明显的界限,导致基层实务部门在处理案件时,对于违法行为的定性时常会发生争议,罪与非罪的判断,往往不能一蹴而就。
因为担心放纵犯罪遭受群众责难,很多时候宁愿“就高不就低”,介于罪与非罪之间的许多行为多被定为犯罪行为追究刑事责任。
浅议《治安管理处罚法》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浅议《治安管理处罚法》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发布日期:2010-01-27 文章来源:互联网《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是一部遵循法理、适应国情,以人为本,尊重人权,有操作性、有创新性的行政基本法律。
2006年3月1日正式实施以来,广大干警认真学习,熟练掌握,规范执法,彰显了法律的权威和重要性,为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做出了积极贡献。
在执法调查中,笔者感到具体执行这部法律时还存在如下问题:一是对这部法律的宣传还有盲区,特别是在农民和流动人口中宣传还不到位。
二是各部门的协调配合应进一步加强,派出所与司法所、综治办、治保会等调防组织配合不到位,大量民间纠纷集中在派出所,增大了派出所工作量。
三是干警的整体素质还有待于提高,个别干警法律知识学习不够,存在着执法随意化的问题。
四是法律执行中对具体问题探讨不够深入,衔接不畅,对拒交罚款者没有主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针对《治安管理处罚法》贯彻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经认真研究,集思广益,提出如下工作对策:对策一,强化措施,进一步加大对《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学习宣传力度。
要采取多种形式和有效措施,加强对《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学习和宣传,尤其是公安干警做为执法主体要发挥表率作用,带头学习,带头执行,确保依法行政,公正执法。
要采取集中学与自学相结合,辅导培训和座谈讨论相结合,阶段学与经常学相结合,使每位干警学懂弄通,自觉遵照执行,同时还要加大对外宣传力度,把宣传《治安管理处罚法》与“五五”普法结合起来,作为法律“六进活动”的一项重要内容,与普法同步进行,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使全社会重视和支持公安工作。
对策二,强化机制,进一步加大行政执法力度。
要把行政执法机制建设作为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的重要保证,作为提高案件质量的基本保证。
要不断完善办案人、科所队长和局长三级检查把关和月测评考核等案件评查机制,使任务明确化、责任具体化、监督经常化、行为规范化,要通过健全和创新制度,强化监督,不断提高执法质量,规范执法行为。
论《治安管理处罚法》与《刑法》的适用冲突问题

论《治安管理处罚法》与《刑法》的适用冲突问题李邦硕【摘要】《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都是公法,在维护社会秩序、保护法益方面存在着天然的联系.为全面制裁违法犯罪行为,需要治安综合治理措施与刑罚相互补充,因此导致《治安管理处罚法》与《刑法》在法律适用中产生了诸多冲突,其中包括法条竞合和衔接漏洞等.这些使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工作都产生了困惑和难题.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借助于遵循适用法律的原则、立法的完善和司法解释的先导等多种途径和方法.【期刊名称】《北京警察学院学报》【年(卷),期】2015(000)005【总页数】8页(P11-18)【关键词】治安处罚;刑罚;适用冲突;解决途径【作者】李邦硕【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100038【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4.13与其他成文法系的国家相比,我国犯罪圈划定范围较小,不仅有“定性”的考量,同时还有“定量”的考量。
在西方大陆法系国家,刑事犯罪的认定多依据其行为本身的性质进行,不考虑程度数量的问题,犯罪依据“量”的程度可分为重罪、轻罪和违警罪①违警罪也叫秩序违反行为,在西方国家一般有《秩序违反法》予以规范,与我国违反治安管理秩序的行为类似。
例如,国外在认定盗窃罪时,仅判断主体实施的行为是否为盗窃行为,不考虑盗窃数额问题。
而在我国,盗窃罪的成立还有数额上的要求。
首先,犯罪行为在定性上必须是盗窃;其次,盗窃的金额或者情节必须达到一定的标准。
对于定性符合盗窃罪但定量不能达到标准的行为,则是用《治安管理处罚法》来规范。
因此,治安违法行为与犯罪行为之间大多是“量”的差异。
而《治安管理处罚法》属于行政法,在其法律适用上不免会与《刑法》产生冲突。
《治安管理处罚法》与相关法律衔接问题在其新修改之后得到了改善。
之前,当某行为因为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而理应由《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时,《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却并无规定,这种衔接不当的情形并不少见。
后来《治安管理处罚法》做了大量的弥补,例如,维护铁路安全、有违善良风俗、计算机违法等规定与《刑法》形成了对接。
分析刑法与治安管理处罚法之间的区别与联系

分析刑法与治安管理处罚法之间的区别与联系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是掌握政权的统治阶极为了维护本阶级政治上的统治和经济上的利益,根据其阶级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并应当负刑事责任,给予犯罪人何种刑事处罚的法律。
刑法有广义刑法与狭义刑法之分广义刑法是指一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包括刑法典、单行刑法以及非刑事法律中的刑事责任条款。
狭义刑法是指刑法典。
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的特征是,具有公法的特征,刑事法的特征以及强行法的特征。
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刑法本身具有的﹑贯穿全部刑法规范﹑体现我国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基本精神﹑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过程的基本准则法。
新刑法规定了刑法的三个基本原则,即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和适用法律一律平等原则法。
具体说,刑法具有以下四个作用:一﹑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法。
二﹑保护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法。
三﹑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法。
四﹑维护社会秩序法。
治安管理处罚法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制定了此项法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的规定: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由所查资料看来,《刑法》与《治安管理处罚法》,两者之间从内容上讲相近,但在程度上却有着本质的区别:对于依照《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并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刑法》;对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则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因此,两者之间,一个是“依法”的问题,一个是“行政”的问题。
《刑法》的执法主体是人民法院,而《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处罚主体则是公安机关。
学习《〈中华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心得体会资料讲解

学习《〈中华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心得体会学习《〈中华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心得体会3月份,我校组织全校老师学习了<<中华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通过学习,我们了解到,从2006年3月1日起,我国开始施行一部新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这部法律将通过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化解社会矛盾,力求创建一个和谐、稳定、发展的中国。
通过对这部法律的学习,得到以下体会:一、学会自律学法律,就要首先做到知其文晓其意。
《治安管理处罚法》明确规定: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这就很好地区分了治安管理处罚法与刑法之间的关系。
此法还充分体现了人民民主,其第五条指出:办理案件要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条文对处罚对象的规定也十分细致,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而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等等。
学法律还要知其不能而约己,换句话说就是要知法守法。
法律规定不得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不得扰乱各类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就要做到不参与这样的行动。
如果明知故犯,就要受到法律的惩罚。
二、学会自护学了法,还要学会用法,学会用法律条文的规定来保护自己。
你的正当权益受到侵害时,应该拿起法律这把武器。
对那些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人,对那些多次发送不文明信息的人,对那些以虚假身份招摇撞骗以及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行为人,要利用法律的手段给以相应的处罚。
三、做好法律的宣传者作为一名教师,应该让学生从小就有一个“精神家园”,一种道德准绳,这是学生心理发展的需求,也是社会的需要。
《治安管理处罚法》与《行政处罚法》的关系
治安处罚法与行政处罚法的关系一、《治安管理处罚法》与《行政处罚法》的关系《治安管理处罚法》是公安机关对于危害社会治安管理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全国人大已于1996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后者是行政机关对于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是进行处罚的依据。
正确认识和处理这两部法律之间的关系是顺利实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前提条件。
之所以要研究二者的关系,是因为这两部法律的适用范围存在着竟合。
《行政处罚法》第二条规定了该法的适用范围:“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
”可以看出,一切行政处罚都要以该法为依据。
同时,《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规定,对于危害社会治安管理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毫无疑问,治安处罚是行政处罚的一种,这样就出现一个问题,公安机关处罚一个违法行为时,应该适用哪一部法律?尤其是当二者的规定不一致时,这一问题必须解决。
例如,《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时效为2年,《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时效为6个月,公安机关应当以谁为准。
《治安管理处罚法》与《行政处罚法》之间的关系大体有三种,第一种是一般法与基本法的关系,即《行政处罚法》是行政处罚的基本法,而《治安管理处罚法》是一般法,如果持这种观点,按照基本法高于一般法的原则,就能得出《行政处罚法》优于《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结论。
第二种是特别法与普通法的关系,《治安管理处罚法》是特别法,《行政处罚法》是一般法,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治安管理处罚法》就会优于《行政处罚法》。
第三种就是新法与旧法的关系,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其结论也是《治安管理处罚法》优于《行政处罚法》。
这两部法律属于同一位阶,因此不存在上位法与下位法的关系。
在缺乏明文规定的情况下,两部法律之间的关系经常会引起争议,从不同的标准出发会得出不同的结论。
好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条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的程序,适用本法的规定;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
治安管理处罚裁量初探
治安管理处罚裁量初探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公民的民主法制观念增强,公民通过非政府力量和途径满足自己需求、保护合法权益的现象越来越普遍,逐步在国家的政治社会范畴外形成公民社会。
公民社会的形成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它的出现对政府管理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对政府的管理理念、管理范围、管理手段等都带来了巨大的冲击。
作为政府行政管理之一的治安管理,面对公民社会的出现,也应该主动的转变思路,通过改革和规范现有的工作观念、体制、方法来应对新形势对社会治安管理工作的要求,满足公民社会背景下公民对社会安全与稳定的多元化需求,从而更好地发挥治安管理工作在构建和谐社会的作用。
近年来,各地公安机关充分利用《治安管理处罚法》这一法律武器,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等方面作出了突出贡献。
但是,由于各地对该法关于裁量部分的问题认识、理解不统一,加之有权解释机关对此问题的解释不具体、不透彻,出现了各地裁量标准不一、裁量随意性不断膨胀等现象,因此,有必要对该法裁量方面的问题进行探析。
“治安”的“治”是治理、整治;“安”是安全,即治理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生活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障公民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亦即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治安法就是调整治安关系的法律规范。
在现实社会生活中,有两种性质不同的治安法律关系,一种是治安刑事法律关系,一种是治安行政法律关系。
治安刑事法律关系当然应由刑法调整,治安行政法律关系才应由行政法来调整。
我们这里所说的治安法,仅指治安行政法。
规定治安法律关系主体——公安机关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维护治安秩序活动中权利与义务的法。
公安机关有权行使治安管理职权,但必须履行依法行使职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免受侵害的义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请求公安机关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保护其合法权益、监督公安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权利,同时必须遵守治安秩序,配合、接受公安机关就治安问题所作的处理。
学习《〈中华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心得体会
学习《〈中华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心得体会3月份,我校组织全校老师学习了<<中华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通过学习,我们了解到,从2006年3月1日起,我国开始施行一部新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这部法律将通过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化解社会矛盾,力求创建一个和谐、稳定、发展的中国。
通过对这部法律的学习,得到以下体会:一、学会自律学法律,就要首先做到知其文晓其意。
《治安管理处罚法》明确规定: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这就很好地区分了治安管理处罚法与刑法之间的关系。
此法还充分体现了人民民主,其第五条指出:办理案件要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条文对处罚对象的规定也十分细致,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而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等等。
学法律还要知其不能而约己,换句话说就是要知法守法。
法律规定不得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不得扰乱各类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就要做到不参与这样的行动。
如果明知故犯,就要受到法律的惩罚。
二、学会自护学了法,还要学会用法,学会用法律条文的规定来保护自己。
你的正当权益受到侵害时,应该拿起法律这把武器。
对那些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人,对那些多次发送不文明信息的人,对那些以虚假身份招摇撞骗以及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行为人,要利用法律的手段给以相应的处罚。
三、做好法律的宣传者作为一名教师,应该让学生从小就有一个“精神家园”,一种道德准绳,这是学生心理发展的需求,也是社会的需要。
我们要不断地探索创新,尤其是把时事政治教育引入课堂,突出"精神教育"的时代性、针对性和实效性。
与《治安管理处罚法》相衔接的刑事罪名立案(定罪)标准一览表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刑法》第291条1款)
是指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的秩序,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行为。
治安违法行为的客观表现还包括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1、扰乱单位秩序
2、扰乱公共场所秩序
3、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
4、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
5、破坏选举秩序
6、聚众扰乱单位秩序
7、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
8、聚众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
9、聚众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
10、聚众破坏选举秩序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七条:
21、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
22、利用邪教、会道门、迷信活动危害社会
23、冒用宗教、气功名义危害社会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刑法》第300条)
是指组织和利用会道门或者利用迷信破坏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行为。
立案(定罪)标准:依据最高法、最高检1999年10月30日公布的《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立案:(1)聚众围攻、冲击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扰乱工作、生产、经营、教学和科研秩序的;(2)非法进行集会、游行、示威、煽动、欺骗、组织其成员或者其他人聚众围攻、冲击、强占、哄抢公共场所及宗教活动场所,扰乱社会秩序的;(3)抗拒有关部门取缔或者已经被有关部门取缔,又恢复或者另行建立邪教组织,或者继续进行邪教活动的;(4)煽动、欺骗、组织其成员或者他人不履行法定义务,情节严重的;(5)出版、印刷、发行宣扬邪教内容的出版物,以及印制邪教组织标志的;(6)其他情节严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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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处罚法》与《刑法》的衔接问题研究
【摘要】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一些规定与《刑法》的一些规定产生了竞合。
本文从《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章规定的违反治安管理的四大类行为及其处罚,探讨其与《刑法》规定的相关犯罪行为及其处罚的衔接问题。
【关键词】《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衔接
《治安管理处罚法》与《刑法》均以维护社会安定有序,确保社会公共安全,保障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为立法目的。
两者对具体的违法、犯罪的行为规定也有很大的相似之处,因此产生了两者的法律衔接问题。
1.《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处罚与《刑法》的衔接
《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应理解为其对社会的危害较小的行为。
对社会的危害较大的行为,则是犯罪行为,需要适用《刑法》。
例如《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而《刑法》第二百五十六条规定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由此可见,《治安管理处罚法》中规定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行为处罚与《刑法》相关规定均有“情节较重”或“情节严重”,这不是两者的衔接点。
《治安管理处罚法》中规定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行为往往不具备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刑法》相关规定的行为具备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因此两者的衔接点就是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
2.《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处罚与《刑法》的衔接
《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应理解为情节较轻的行为。
情节较重或情节严重的行为,则是犯罪行为,需要适用《刑法》。
例如《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而《刑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由此可见,《治安管理处罚法》中非法携带枪支等行为与《刑法》相关规定的行为不同点就是,一个是情节较轻另一个是情节较重或情节严重。
因此两者的衔接点就是情节的轻重程度。
3.《治安管理处罚法》中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处罚与《刑法》的衔接
3.1《治安管理处罚法》中侵犯人身权利的行为处罚与《刑法》的衔接
《治安管理处罚法》中侵犯人身权利的行为应理解为对人身权利侵害结果轻微以下,如果对人身权利侵害结果是轻度以上,则是犯罪行为,需要适用《刑法》。
例如《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而《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对人体的伤害从《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的角度应该分为三类:重伤、轻伤和轻微伤。
重伤、轻伤适用《刑法》,轻微伤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
因此《治安管理处罚法》中侵犯人身权利的行为处罚与《刑法》的衔接点就是其行为对人身权利侵害的程度。
3.2《治安管理处罚法》中侵犯财产权利的行为处罚与《刑法》的衔接
《治安管理处罚法》中侵犯财产权利的行为对其财产数量没有要求,应理解为数量较少。
《刑法》相关规定的行为对财产数量有明确的规定,应理解为数量较大以上。
例如《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而《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对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界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给出了明确解释: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因此《治安管理处罚法》中侵犯财产权利的行为处罚与《刑法》的衔接点就是其行为对财产权利侵害的数量。
4.《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处罚与《刑法》的衔接
《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应理解为对社会管理的妨害程度不深,未导致社会管理产生重大混乱的行为。
如果对社会管理的妨害程度很深,导致了社会管理产生重大混乱的行为,则是犯罪行为,需要适用《刑法》。
例如,《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一条规定非法种植罂粟不满五百株或者其他少量毒品原植物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而《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规定非法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不满三千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非法种植罂粟三千株以上,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两法对于非法种植罂粟的分界线为五百株,这不单纯是一个数量上的分界线,更是是否严重妨害社会管理的分界线。
因为五百株甚至三千株以上的罂粟的
非法种植已经是颇具规模,严重的妨害了社会管理,其收获果实提炼出的大量毒品也会导致社会管理产生重大混乱。
所以因此《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处罚与《刑法》的衔接点就是其行为对社会管理的妨害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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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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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杨新京.刑法与治安管理处罚法竟合问题研究[J].人民检察,2007, (5).
[3]孙振雷.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刑法基础[J].河南省政法管理班干部学院学报,200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