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处罚法的适用有哪些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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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治安管理处罚措施的注意事项

实施治安管理处罚措施的注意事项

实施治安管理处罚措施的注意事项实施治安管理处罚措施的注意事项一、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六条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处罚分为下列三种:(一)警告。

(二)罚款:一元以上,二百元以下。

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三)拘留:一日以上,十五日以下。

实施治安管理处罚措施的注意事项侵犯他人人身权利不够刑事处罚的,应如何处理?答:《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一)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的;(二)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三)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四)虐待家庭成员,受虐待人要求处理的;(五)写恐吓信或者用其他方法威胁他人安全或者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六)胁迫或者诱骗不满十八岁的人表演恐怖、残忍节目,摧残其身心健康的;(七)隐匿、毁弃或者私自开拆他人邮件、电报的。

二、违反交通管理法规,不够成犯罪的,应如何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违反交通管理,有下列第一项至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有第七项至第十一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十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一)挪用、转借机动车辆牌证或者驾驶证的;(二)无驾驶证的人、醉酒的人驾驶机动车辆,或者把机动车辆交给无驾驶证的人驾驶的;(三)在城市集会、游行,违反有关规定妨碍交通,不听民警指挥的;(四)无理拦截车辆或者强行登车影响车辆正常运行,不听劝阻的;(五)在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明令禁止通行的地区,强行通行,不听公安人员劝阻的;(六)违反交通规则,造成交通事故,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七)驾驶未经交通管理部门检验和批准行驶的机动车辆的;(八)驾驶机件不合安全要求的机动车辆的;(九)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辆的;(十)指使、强迫车辆驾驶人员违反交通规则的;(十一)未经主管部门批准,在街道上搭棚、盖房、摆摊、堆物或者有其他妨碍交通行为的。

治安管理处罚法详解

治安管理处罚法详解

治安管理处罚法详解
治安管理处罚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一部法律,于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该法规定了治安管理的一些原则和
基本要求,以及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的具体办法和程序。

法律第二条规定了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的层次和种类,包括行政拘留、罚款、行政警告、取保候审、管制等。

具体的处罚措施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情节来确定,并且有限度地进行区分。

法律对于某些特定的违法行为还做了具体的规定,例如违反交通管理规定、寻衅滋事、妨害公务等。

法律第六条规定了处罚的适用原则和条件,包括公正、合法、程序正当和适度。

在处罚过程中,需要保障被处罚人的合法权益,充分听取和尊重其辩解和申辩意见,并且对于一些严重的违法行为可以采取临时措施,如行政拘留等。

法律还对处罚的执行过程和程序进行了规定,包括立案、调查、听证、决定、执行等。

处罚决定的执行需要依法进行,必须由特定的行政机关或者执法人员进行,并且要在法定的期限内执行。

总之,治安管理处罚法详细规定了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的原则、种类和程序。

依法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将有助于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和社会的合法权益。

实施治安管理处罚的基本原则包括哪些

实施治安管理处罚的基本原则包括哪些

实施治安管理处罚的基本原则包括哪些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违法⼈员进⾏处罚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经调查确实有违法⾏为,才能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否则不得处罚,实施治安管理处罚的基本原则包括什么?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实施治安管理处罚的基本原则包括哪些公安机关实施治安管理处罚时,要遵循公开、公正,尊重和保障⼈权,保护公民的⼈格尊严等的原则。

《中华⼈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条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尊重和保障⼈权,保护公民的⼈格尊严。

办理治安案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程序1、公安机关查处治安案件,对没有本⼈陈述,但有证据能够证明事实的,可以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

2、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依法享有的权利。

3、违反治安管理⾏为⼈有权陈述和申辩。

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为⼈陈述和申辩⽽加重处罚。

4、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

5、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法当场向被处罚⼈宣告的,应当在⼆⽇内送达被处罚⼈。

决定给予⾏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家属。

有被侵害⼈的,公安机关应当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

6、公安机关作出吊销许可证,以及处⼆千元以上罚款的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为⼈有权要求举⾏听证。

7、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受理之⽇起不得超过三⼗⽇;案情重⼤、复杂的,经上⼀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为了查明案情进⾏鉴定的期间,不记⼊办理治安案件期限。

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实施治安管理处罚时,要坚持公开、公正,尊重和保障⼈权,保护公民的⼈格尊严的原则。

治安管理处罚法科普资料

治安管理处罚法科普资料

治安管理处罚法科普资料治安管理处罚法是我国用以维护社会治安、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一部重要法律。

自2006年实施以来,该法在规范公安机关执法行为和维护社会秩序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本文将对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一些重点内容进行科普解读,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这部法律。

一、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治安管理处罚分为四种:警告、罚款、行政拘留和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

此外,法律还规定了收缴违禁品、责令停产停业等处罚措施。

二、处罚的适用对象和年龄差异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适用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人。

对于不同年龄段的人,法律有不同的规定。

不满14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应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一般不予处罚,但可视情节轻重予以训诫。

三、治安管理处罚的程序治安管理处罚的程序分为六个步骤:传唤、听证、告知、裁决、执行、申诉和起诉。

公安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程序规定进行,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四、处罚的合并执行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行政拘留处罚可以合并执行。

最长不超过20日。

这意味着,如果一个人同时涉及多个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公安机关可以对其进行一次性处罚,但总处罚时间不得超过20日。

五、共同违反治安管理的处理共同违反治安管理的人,根据其在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中所起的作用,分别处罚。

这意味着,对于共同犯罪的人,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各自的角色和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处罚。

六、不予处罚的情形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以下情形不予处罚: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参加违法行为的;3.违法行为轻微,不影响社会治安秩序的;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七、治安管理处罚与行政处罚的区别治安管理处罚和行政处罚都是国家行政机关对违反法规行为进行的处罚,但两者有一定的区别:1.性质不同:治安管理处罚主要针对违反治安管理法规的行为,侧重于维护社会治安秩序;行政处罚则针对违反行政管理法规的行为,涉及领域更广泛。

性骚扰认定标准及治安处罚法律适用指引

性骚扰认定标准及治安处罚法律适用指引

性骚扰认定标准及治安处罚法律适⽤指引性骚扰警情在公安民警⽇常接处警中较为常见,现将性骚扰⾏为的认定标准、常见问题、注意事项及治安处罚法律适⽤指引、参考案例归纳整理如下,供⼴⼤战友学习参考:⼀、性骚扰⾏为认定标准及常见问题《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10条规定:违背他⼈意愿,以⾔语、⽂字、图像、肢体⾏为等⽅式对他⼈实施性骚扰的,受害⼈有权依法请求⾏为⼈承担民事责任。

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和制⽌利⽤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问题1:受害⼈的意愿是否影响性骚扰⾏为的构成?根据《民法典》第1010条第1款的规定,性骚扰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之⼀就是“违背他⼈意愿”,因此在受害⼈明确同意或者⾃愿接受的情形下,骚扰⾏为就不构成性骚扰。

但是,在某些情形下,⾏为⼈和受害⼈之间处于不对等的地位,受害者若明确表达反抗之意可能会使⾃⾝陷于更加危险的处境,在性骚扰⾏为进⾏时,表⾯上可能处于沉默状态。

为了制⽌性骚扰⾏为,我们认为受害⼈事后表⽰厌恶、反感、不满等情绪,也可以认定为违反受害⼈的意愿。

是否违背受害者意愿,应当站在受害者的⾓度进⾏判断,⾏为⼈⾃我感受及误判不影响受害者真实意愿的判断。

问题2:性骚扰⾏为的表现⽅式有哪些?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性骚扰⾏为常见的形式载体有⾔语、⽂字、图像、肢体⾏为。

⾔语性骚扰是⽣活中最常见的⼀种性骚扰⽅式,在⼯作场所、饭桌上开黄腔、讲黄笑话、⽤下流语⾔挑逗和暗⽰等即属此类;⽂字及图像性骚扰属于环境型性骚扰,即在受害者所处的环境中展⽰不受欢迎的、具有侮辱性的、有关性的图⽚⽂字;肢体⾏为性骚扰,属于⽐较常见的、最直接也最令⼈表现出强烈反感意愿的性骚扰⾏为⽅式,包括不必要地故意碰触、抚摸异性敏感部位,诱导或强迫异性看黄⾊录像、图⽚等⾏为。

问题3:性骚扰⾏为是否需要针对特定的对象?性骚扰⾏为的构成要件要求⾏为必须指向特定的对象,在公共场所公开谈论两性话题、讲黄⾊笑话、爆粗⼝等,虽有背公序良俗,但只要没有明确指向某⼈,都不应当视为性骚扰。

治安管理处罚法详解

治安管理处罚法详解

治安管理处罚法详解治安管理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而治安管理处罚法是我国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给予处罚的法律依据。

该法律规定了各类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和程序,有效地维护了社会的稳定与安全。

本文将对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详细解析,让读者对该法律有更深入的了解。

一、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概述治安管理处罚法是我国公安机关依法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的法律依据。

该法律于2005年颁布实施,旨在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

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了违法行为的分类、处罚标准、处罚程序以及申诉救济等内容。

二、违法行为的分类治安管理处罚法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了分类,并给予相应的处罚。

主要的违法行为包括:扰乱公共秩序、妨碍公务、侮辱、诽谤他人、非法拘禁、寻衅滋事、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故意损毁公私财物、故意伤害他人等。

三、处罚标准治安管理处罚法对不同的违法行为规定了不同的处罚标准。

处罚标准既考虑了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也考虑了施行者的主观恶意和社会危害程度。

一般来说,违法行为越严重,处罚力度越大。

处罚的形式包括行政拘留、罚款、取保候审以及强制教育等。

四、处罚程序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了处罚程序,保障了被处罚人的合法权益。

一般情况下,公安机关会先进行侦查取证,然后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在处罚过程中,被处罚人拥有辩护的权利,可以提出申诉和申请救济。

法律还规定了处罚的有效期限和复议的程序。

五、申诉救济治安管理处罚法允许被处罚人提出申诉和申请救济,以保护其合法权益。

申诉和救济途径包括向上级公安机关申诉、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等。

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将对申诉和救济进行审查,保障被处罚人的合法权益。

六、与其他法律的衔接治安管理处罚法与其他法律具有衔接性,与刑法、民事法律等形成了有机的法律体系。

治安管理处罚法在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的同时,也与其他法律相互配合,形成了对各类违法行为的综合打击。

七、总结治安管理处罚法作为我国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给予处罚的法律依据,具有重要的法律地位和作用。

治安管理处罚法的适用有哪些注意事项(2)

治安管理处罚法的适用有哪些注意事项(2)

治安管理处罚法的适用有哪些注意事项(2)十一、如何适用治安案件的简易程序?《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0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可以当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1条规定:“当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人民警察应当向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出示工作证件,并填写处罚决定书。

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有被侵害人的,并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

前款规定的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被处罚人的姓名、违法行为、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公安机关名称,并由经办的人民警察签名或者盖章。

当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经办的人民警察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报所属公安机关备案。

”十二、如何理解被处罚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权利?《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2条规定:“被处罚人对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公通字[2006]12号)第十四项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法》取消了行政复议前置程序。

被处罚人对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不服的,既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对未经行政复议和经行政复议决定维持原处罚决定的行政诉讼案件,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负责人和原办案部门的承办民警出庭应诉;对经行政复议决定撤销、变更原处罚决定或者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诉讼案件,由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和行政复议机构的承办民警出庭应诉。

”十三、治安案件的被侵害人有哪些救济途径?《治安管理处罚法》没有赋予被侵害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但是这一规定并没有剥夺被侵害人获得法律救助的权利,被侵害人可以通过下列途径依法获得法律救助:(一)根据《行政复议法》第10条、《行政诉讼法》第27条规定,同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治安管理处罚法

治安管理处罚法

治安管理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是我国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给予相应处罚的法律。

该法律旨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同时也规范公民的行为规范,促进社会文明进步。

一、治安管理处罚的适用范围治安管理处罚法适用于我国境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侵犯治安管理的行为依法给予处罚。

主要包括以下行为:1.妨碍公共安全行为,如在公共场所放烟花爆竹等。

2.扰乱公共秩序行为,如聚众打架斗殴等。

3.违反社会公德行为,如在公共场所乱扔垃圾等。

4.其他危害社会治安行为,如盗窃、抢劫、敲诈勒索等。

二、治安管理处罚的原则治安管理处罚需要遵循以下原则:1.罪刑法定原则,即只有被明确规定为违法行为的行为才能被处罚,罚则要法定、罚轻罚重须明确。

2.依法行政原则,即依法行使行政权力,保证行政行为合法、公正。

3.限制权力原则,即行政部门的权力只能在法律范围内行使,不能超越法律范围。

4.公平、公正原则,即依法公正处罚各种违法行为,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三、治安管理处罚的具体内容治安管理处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口头警告。

对一些轻微违法行为可以先进行口头警告,要求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警示其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2.罚款。

对于违法行为较轻的当事人,根据违法情况可分别处以不同额度的罚款。

3.拘留。

对于违法行为较严重的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可对其进行拘留处罚,限制其人身自由。

4.取保候审。

对于依据刑法规定不能立即执行拘留的违法行为,公安机关需提请人民法院作出取保候审决定。

5.治安处罚决定书。

对于被处罚的当事人应当发放治安处罚决定书,该决定书应当写明被处罚的事实、依据、罚款数额等相关内容,作为文书证据留存在当事人的档案中。

四、治安管理处罚的执行程序治安管理处罚应当依据程序合法、程序公正、程序公开三个原则。

程序合法要求公安机关行使最低限度的强制措施,行政处罚必须经过合法手续;程序公正要求公安机关依据事实、依据法律规定、权利义务平衡的原则,认真审核案情,不偏不倚地作出处罚决定;程序公开要求公安机关在执行过程中及时公布处罚情况,保证人民群众与法律之间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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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处罚法的适用有哪些注意事项
一、《治安管理处罚法》在决定、执行方面有何新规定?
《治安管理处罚法》把“决定”和“执行”程序分别设为独立的一节,内容包括:处罚的决定机关、行政拘留的折抵、当事人的权利、治安案件的处理、处罚决定书的制作及送达、办案期限、处罚的执行等。

《治安管理处罚法》在决定、执行程序方面主要有以下新规定:
1、赋予了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权;
2、提高了公安派出所的处罚权限;
3、取消了对乡镇人民政府的委托处罚;
4、缩短了向被处罚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期限;
5、增加了通知被处罚人家属的义务;
6、规定了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
7、取消了复议前置,赋予了被处罚人自行选择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权利;
8、取消了被侵害人单独提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9、赋予了公安机关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治安管理处罚是否可以停止执行或者暂缓执行的审查权;
10、明确规定了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对被拘留人投所执行;
11、扩大了民警当场收缴罚款的范围。

二、决定治安处罚的主体有哪些?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1条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
出所决定。


三、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如何折抵行政拘留?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2规定:“对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在处罚前已经采取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应当折抵。

限制人身自由一日,折抵行政拘留一日。


《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公通字[2006]12号)第十一项规定:“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
由的时间”,包括被行政拘留人在被行政拘留前因同一行为被依法
刑事拘留、逮捕时间。

如果被行政拘留人被刑事拘留、逮捕的时间
已超过被行政拘留的时间的,则行政拘留不再执行,但办案部门必
须将《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送达被处罚人。

四、如何运用违法行为人的陈述?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3条规定:“公安机关查处治安案件,
对没有本人陈述,但其他证据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可以作出治安
管理处罚决定。

但是,只有本人陈述,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的,不能
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


五、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权是如何规定的?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4条规定:“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
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违反治
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

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
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

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六、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应当如何处理?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5条规定:“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
(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
(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对吸食、注射毒品成瘾的,除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外,还应当依法予以强制戒毒,进行治疗、教育。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对卖淫、嫖娼的,除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外,还可以予以收容教育。

对其进行法律、道德教育和生产劳动,使其改掉恶习。

七、如何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6条规定:“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

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
(二)违法事实和证据;
(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
(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八、如何送达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7条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
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
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

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将决
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


《行政处罚法》第40条规定:“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
当在七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
事人。


《治安管理处罚法》与《行政处罚法》有关送达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

九、如何适用听证制度?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8条规定:“公安机关作出吊销许可证
以及处二千元以上罚款的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
管理行为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要求听证的,公
安机关应当及时依法举行听证。


《行政处罚法》第42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
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
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
组织听证。

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听证依照以下
程序组织: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六)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七)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十、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9条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


《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公通字[2006]12号)第十二项规定:“鉴定期间”,是指公安机关提交鉴定之日起至鉴定机构作出鉴定结论并送达公安机关的期间。

公安机关应当切实提高办案效率,保证在法定期限内办结治安案件。

对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逃跑等客观原因造成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办结的,公安机关应当继续进行调查取证,及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不能因已超过法定办案期限就不再调查取证。

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在逃,导致无法查清案件事实,无法收集足够证据而结不了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向被侵害人说明原因。

对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治安案件的办案期限,应当从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之日起开始计算。

公安派出所承办的案情重大、复杂的案件,需要延长办案期限的,应当报所属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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