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处罚法案例评析
治安管理案例

8、公共集会
某市一公园准备在中秋节举办大型赏月游园会, 预定门票很快售完,公园见市场前景看好,便在公 园能容纳的客流量之外又加售了大量门票。中秋之 夜,大量游客拥进公园,再加上公园的引导、管理 工作不到位,造成公园内的隧道、桥梁多处拥堵, 有些游客已被挤伤,而公园门外还聚集着大量游客 要入园赏月。 这种情况下公安机关应采取什么措施?根据 《治安处罚法》公安机关应对此事件如何处理?
(1)崔某、杨某的行为应如何处理? (2)孙某的行为应如何处理?
(1)崔某、杨某的行为应如何处理? 答:适用《治安处罚法》第六十六条:“卖淫、 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 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 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 五百元以下罚款。” (2)孙某的行为应如何处理? 答:适用《治安处罚法》第六十七条:“引诱、 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 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 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对于陈某、张某的行为公安机关应当怎样 处理? 答:适用《治安处罚法》第四十八条: “冒领、隐匿、毁弃、私自开拆或者非法 检查他人邮件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 百元以下罚款。”
10、卖淫嫖娼
孙某,男,33岁,河北省某县农民。杨某, 女,29岁,河北省某县农民。孙某到北京 打工后遇到了杨某,孙、杨二人结识后, 曾一度姘居,后来孙教唆杨卖淫“挣钱”。 不久,孙某给杨某介绍了一名男子,三人 到一个树林里,由孙放风,杨某与该男子 发生了两性关系。事后,男子给杨某30元 钱。后来,孙某又给杨某介绍了一个姓崔 的男人,孙某在一个宾馆开了房间,崔某 给了杨某20元钱,崔、杨两人到房间正准 备奸宿时,被查获。
6、私拉电网
治安法律案例分析报告(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本案例涉及一起因邻里纠纷引发的治安违法行为。
甲乙两家相邻而居,甲家养了一只狗,乙家则养了一只猫。
由于两家狗狗和猫咪性格活泼,时常在家中乱跑,导致两家宠物时常发生争斗。
经过多次调解无果,矛盾愈发激化。
一日,甲家狗狗再次闯入乙家,乙家主人发现后,一怒之下拿起木棍打伤了甲家狗狗。
甲家认为乙家故意伤害其宠物,要求乙家赔偿损失。
乙家则认为甲家狗狗经常闯入其家,对其家庭生活造成影响,自己有权制止。
双方因此发生争执,甲家遂报警。
二、案件分析1. 违法行为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
”本案中,乙家主人用木棍打伤甲家狗狗的行为,属于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责任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前款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乙家主人的行为造成甲家狗狗受伤,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条规定:“因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乙家作为猫咪的饲养人,对猫咪造成的损害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3. 调解与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
法律常识斗殴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日,甲、乙两人在某酒吧发生口角,随后双方发生斗殴。
甲用酒瓶将乙头部打伤,乙用拳头将甲眼部打伤。
事后,甲、乙双方均被公安机关处以治安拘留。
二、案件分析1.案件定性本案中,甲、乙双方在酒吧发生口角后,相互斗殴,造成对方受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殴打他人的;(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三)侮辱、诽谤他人的;(四)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五)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六)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七)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
”本案中,甲、乙双方的行为均符合上述(一)项和(二)项的规定,构成治安违法行为。
2.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公安机关对甲、乙双方均作出治安拘留的处罚决定。
具体而言:(1)甲用酒瓶将乙头部打伤,构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乙用拳头将甲眼部打伤,构成殴打他人的行为,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法律常识普及(1)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斗殴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公民应自觉遵守法律规定,维护社会治安。
(2)在发生纠纷时,应采取合法途径解决,避免采取暴力手段。
(3)公民在遭受暴力侵害时,有权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报警求助。
三、案例分析总结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斗殴案件,通过分析本案,我们可以了解到以下法律常识:1.斗殴行为是违法行为,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在发生纠纷时,应采取合法途径解决,避免采取暴力手段。
3.公民在遭受暴力侵害时,有权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报警求助。
总之,本案提醒我们,要树立法治观念,自觉遵守法律规定,共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第2篇一、案件背景某年某月某日,甲、乙、丙、丁四人在某酒吧饮酒。
酒后,甲与乙发生口角,双方争执不下。
随后,甲叫来丙、丁帮忙,四人共同与乙发生斗殴。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案例研究报告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案例研究报告一、案例背景近年来,社会治安形势的严峻让治安管理成为一个突出问题。
为了维护社会稳定,加强治安管理,各地纷纷制定了相应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本报告以某市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为例,通过案例研究的方式探讨其实施的效果、存在的问题以及改进方向,旨在为相关法律的完善和执行提供参考。
二、案例描述某市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于XXXX年X月X日正式实施,该条例主要针对影响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的违法行为进行规范和处罚。
条例共涵盖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禁止的行为:(详细列举了禁止的行为及相关处罚措施)2. 举报和处罚:(详细描述了如何举报以及处罚的程序和依据)3. 处罚措施:(列出了具体的处罚措施,包括罚款、拘留等)该条例自实施以来,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据统计,违法行为发生率显著下降,社会秩序得到了较好的维护。
然而,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
三、案例分析1. 成效分析:条例的实施使得社会治安得到有效改善。
统计数据表明,犯罪率明显下降,公共场所秩序良好,居民的安全感提升。
这些成绩的取得离不开该条例的有效执行。
2. 问题与挑战:尽管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在大部分情况下取得了显著效果,但也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一些部门在处罚力度和执行标准上存在不一致的问题,导致有些违法行为被放任。
其次,一些处罚措施存在过重或过轻的情况。
例如,对轻微违法行为处以过重的罚款,导致了不公平的处罚结果。
此外,相关执法人员素质良莠不齐,执行力度和效果参差不齐。
四、问题解决与改进建议为了进一步提高治安管理的效果,应针对上述问题提出以下改进建议:1. 加强培训与沟通:完善培训机制,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和提升,提高其综合素质和执法水平。
同时,各执法部门之间应加强沟通,形成合力,共同推进治安管理工作。
2. 优化处罚力度:针对不同违法行为,明确处罚力度,避免对轻微违法行为过度处罚。
同时,对于严重违法行为,应加大处罚力度,提高威慑力。
3. 完善社会监督机制:设立有效的举报渠道,鼓励公民积极参与治安管理,监督执法行为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治安管理处罚法案例

治安管理处罚法案例在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会听到一些关于治安管理处罚的案例。
治安管理处罚法是我国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进行处罚的法律依据,其目的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
下面我们就来看一些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案例,以便更好地了解这方面的法律知识。
案例一:张某因酒后滋事被处以行政拘留张某在某酒吧喝酒后,因为与他人发生口角,情绪失控开始打架。
警方接到报警后立即赶到现场,将张某控制住,并带到派出所进行调查。
经调查,张某承认自己是因为酒后失控才发生了打架事件。
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酒后滋事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一种,根据情节轻重,可以处以行政拘留、罚款等处罚。
经过审理,张某因酒后滋事被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处罚。
案例二:李某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处以行政罚款李某在某商场内大声喧哗,引起了周围顾客的不满和围观。
商场保安立即对其进行劝阻,但李某不听劝告,继续大声吵闹。
商场保安遂报警并将李某控制住,随后警方赶到现场,将其带到派出所进行处理。
经审查,李某承认自己是在商场内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行为。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一种,可以处以行政罚款。
最终,李某被处以行政罚款500元的处罚。
案例三:王某因非法携带管制刀具被处以行政拘留王某在街头被警方盘查时,被发现携带了一把长度超过规定的管制刀具。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非法携带管制刀具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一种,可以处以行政拘留、罚款等处罚。
经审理,王某因非法携带管制刀具被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处罚。
通过以上案例,我们可以看到,《治安管理处罚法》是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进行处罚的法律依据,其目的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该遵守法律法规,不做违法的事情,以免受到法律的处罚。
同时,对于违法行为,警方也应该依法进行处理,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希望大家能够加强法律意识,共同维护社会治安,共同营造和谐的社会环境。
治安案件法律分析(3篇)

一、引言治安案件是指在社会治安管理中,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治安管理法规,扰乱公共秩序,侵犯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情节轻微,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案件。
治安案件的法律分析对于维护社会治安、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治安案件为例,对治安案件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
二、案例背景某市某区居民张某,因邻里纠纷,与邻居李某发生争执。
在争执过程中,张某用拳头猛击李某头部,导致李某受伤。
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对张某进行了调查,并对其作出了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
三、案件分析1.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治安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的;(二)侵犯他人人身、财产权利的;(三)妨碍公务的;(四)破坏社会秩序的。
”张某的行为符合该法条中“侵犯他人人身、财产权利”的描述,因此,张某的行为构成治安违法行为。
2.公安机关对张某作出的行政拘留处罚决定是否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人,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罚款、行政拘留、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责令停产停业、关闭、限制从业等。
”公安机关对张某作出的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属于合法行为。
3.张某是否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张某对公安机关作出的行政拘留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治安管理处罚法案例

1 《治安管理处罚法》案例分析网民非法改变计算机系统数据江苏南通网民柳某日前因非法改变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致某企业计算机系统不能正常运行,造成一定损失,被当地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拘留5天。
据悉,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实施以来,江苏首起涉及计算机系统的违法案例。
今年3月17日,南通网监部门接到南通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报案:3月13日20时30分左右,该公司用于网络经营服务业务的ftp服务器遭到攻击,被人上传了文件提供网友下载,致使公司计算机系统无法正常运行,公司业务不能正常开展。
接报后,南通警方立即组织侦破。
3月20日,办案民警将违法嫌疑人柳某抓获,并在其家中查获作案用的台式兼容机一台。
据柳某交代,2004年11月至2005年4月,其在南通彩波影印有限公司工作期间,因业务关系获得了南通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ftp的两个用户账号。
随后,柳在家上网时多次登录该ftp服务器,觉得其网络空间大、上传速度快,可以“借用”来上传文件,提供给网友下载。
3月13日下午,柳某在明知会给该公司ftp的正常使用带来影响的情况下,仍登录该ftp 服务器上传了“盟军敢死队4”的游戏文件到该服务器的某文件夹,随后又将提供下载的网址上传到了“游侠补丁网”网站的论坛上。
柳某通过使用ftp服务器管理软件查看,发现共有15名左右网友进行了下载。
南通网监民警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认为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改变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违法行为,警方据此决定给予柳某行政拘留5天、收缴作案工具的处罚。
依《治安处罚法》一偷窥者被拘留近日,顺义警方抓获一名偷窥女保洁工人洗澡的嫌疑人。
日前,该嫌疑人已被顺义警方依《治安管理处罚法》治安拘留13天,成为自3月1日新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实施以来首个因偷窥而被拘留者。
2006年3月26日13时31分,林河派出所接到报警称:“林河开发区某公司宿舍楼内有人偷窥妇女洗澡。
”当日中午,女事主在宿舍楼女卫生间洗澡,突然,一个赤身裸体的男子推开门站在她面前,她大喊了一声后,该男子赶紧跑了。
《治安管理处罚法》案例分析

治安管理处罚法案例关于小女孩被狗追
「审判」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第三人董焕芝故意滋事,挑起事端,且殴打原告骆淑芬致伤;第三人范志华当众用专指妇女生理特征的极其污秽下流语言及手势,公然对原告骆淑芬进行侮辱,情节严重。根据第三人董焕芝、范志华的违法事实,被告天津市公安局予以罚款处罚,显失公正。第三人陈宝运殴打他人,情节一般,给予罚款100元处罚,并无不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第四项、《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第三项之规定判决:(一)变更被告天津市公安局的治安管理处罚申诉裁决,对第三人范志华处行政拘留十五日;(二)变更被告天津市公安局治安处罚申诉裁决,对第三人董焕芝处行政拘留十五日;(三)维持被告天津市公安局对第三人陈宝运罚款100元的治安处罚申诉裁决。一审判决后,被告天津市公安局、第三人董焕芝、范志华、陈宝运均不服,分别以法院判决干涉公安机关自由裁量权和认定事实不符为理由,向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经审理认为:上诉人董焕芝、范志华、陈宝运的行为虽系因民间纠纷引起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但被上诉人骆淑芬的作法也有不妥之处。上诉人董焕芝、陈宝运、范志华共同殴打被上诉人骆淑芬致伤,上诉人范志华用专指妇女生理特征的极其下流的语言和手势当众公然侮辱被上诉人骆淑芬,情节比较恶劣,后果比较严重,社会影响极坏。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确认上诉人天津市公安局对上诉人范志华、董焕芝的罚款处罚显失公正,并无不当。该院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第三项、《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于1991年11月29日作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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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处罚法》案例评析1.姜某,男,43岁,无业人员。
吕某,男,1989年3月1日生,某校高一学生。
2007年3月6日至3月21日期间,姜某多次要求吕某在公共汽车上为他偷窃,每次所偷钱物均交给姜某,姜某会从中拿出一小部分给吕某作“零用钱”,作为对吕某的奖励。
而如果吕某稍有不满或者不愿偷窃,姜某便会拳脚相加,并威胁他如果不继续为其偷窃,就剁去其双手。
2007年3月21日,吕某实施扒窃时,被发现,并被扭送到公安机关,经查,吕某共计扒窃所得人民币463元。
姜、吕属何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公安机关应如何处理?(1)姜某、吕某属共同盗窃行为。
(2)姜某虽未亲自实施盗窃行为,但其指使吕某盗窃,且采取打骂相逼的方式,以剁其双手相威胁,已构成“胁迫他人违反治安管理”,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二十条第(二)项、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姜某应按盗窃从重处罚。
(3)吕某的行为构成盗窃,但其属于被胁迫违反治安管理,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应当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2.某日,王某某因琐事与邻居郑某发生争吵,遭到郑某破口大骂。
次日,王某某叫上自己弟弟到郑某家中,将郑某院中水缸、门窗玻璃等共计450余元的东西砸毁。
民警接报案后赶到郑某家中,将王某某传唤到派出所。
后经双方当事人同意,民警对本案进行了调解。
经调解,二人达成协议,约定郑某向王某某赔礼道歉,王某某赔偿郑某损失400元整,三日内交付。
但是三日过后,王某某并未实际履行。
郑某催促时,他却向郑某宣称他是不会赔偿的,而且派出所已经处理过了,没有权力再管了。
(1)依照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对哪些案件可以调解处理?(2)王某所称派出所无权再过问是否正确?为什么?(1)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的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
(2)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的规定,王某某拒不履行调解协议,公安机关仍有权对其故意损毁财物的行为给予处罚,并告知郑某可以就民事赔偿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3. 甲(A县聋哑人),因征地问题多次到国家信访局上访。
一日,甲和家人乙、丙报着小孩丁(4周岁)又到国家信访局上访,经值班接待人员接待后不肯离去,甲继续在接待室内和接待人员拉扯、纠缠,并用随身携带的榔头砸坏接待室的桌面,造成接待秩序混乱,致使工作人员无法正常工作。
上述情况被接待室监控拍到。
值班人员报警后,甲逃到路上被巡逻民警抓获。
后甲被A县信访局接回A县,A县公安局拟对甲进行治安处罚。
(1)办案人员应收集哪些证据?(2)A县公安局是否有管辖权?请说明理由。
(3)对甲的行为如何定性?应如何处罚?(1)收集的证据包括:甲的陈述;乙、丙证言;信访局接待人员的证言;围观群众的证言;抓获甲的民警的证言;现场视听资料;物证如榔头、被损坏的桌子等;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以及其他证据材料。
(2)有。
根据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规定,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
本案的信访事项牵涉征地问题,由居住地管辖更适宜。
(3)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一)项和第十四条的规定,甲的行为应定性为扰乱单位秩序(故意损毁财物行为与扰乱单位秩序行为存在牵连关系,被扰乱单位秩序行为吸收),甲为聋哑人可以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4.纺织女工林某因与工友袁某发生口角而怀恨在心,回家后将此事告知了聋哑的丈夫许某,并要丈夫教训袁某为自己出气。
因丈夫不认识袁某,自己又不好出面,林某就让与其共同生活的13岁的小姑许某某一同前去,指认袁某并作帮手。
次日晚,许某及其妹许某某拦下晚归的袁某,对袁某拳打脚踢。
经医疗诊断,袁某身上多处受伤,伤势轻微。
袁某报案后,A区公安分局派出所民警肖某负责此案,肖某系林某的同学,两人交往甚密。
袁某申请肖某回避。
(1)肖某是否应当回避?为什么?肖某是否回避由谁来决定?(2)对于林某、许某、许某某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理?(1)袁某要求肖某回避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肖某应当回避。
肖某系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林某的同学,且两人交往甚密,如果由肖某办理此案很可能会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回避情形。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肖某系A区公安分局的民警,其是否回避应由A区公安分局作出决定。
(2)林某作为教唆策划者,虽然未直接实施殴打行为,但其所起的作用是主要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二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应按照其教唆的行为,即“殴打他人”行为,从重处罚。
许某是这起案件的主要实施者,理应以殴打他人受到较重处罚,但由于许某是聋哑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许某某在事发时未满14周岁,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不满14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5. 某日,王某因琐事与邻居周某发生口角。
争吵中,王某乘周某不注意,从地上随手拣起一块砖头朝周某头上砸去,造成周某头破血流,经鉴定为轻微伤。
民警遂将王某传唤到当地派出所接受询问。
王某正在被询问时,忽然语无伦次,两眼发呆,精神恍惚。
经鉴定,王某系精神分裂症。
后经查,王某家族有精神病史,其本人一直精神正常,此次系因受刺激发病。
(1)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精神病人的处罚原则是什么?(2)是否应对王某处罚?请说明原因(1)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三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
(2)王某在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殴打周某)时,精神尚正常,能够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属完全责任能力者,应处罚。
6. 王某某(男,13岁,初二学生)一直梦想能亲自开摩托车“兜风”。
某日,王某某见邻居张某新买的摩托车停在小区院里,遂产生要试一试的念头。
王某某于是来到张某家中假装找张某儿子玩,趁其家人不注意,将车钥匙偷出,并将摩托车推出小区。
但由于王某某此前从未开过摩托车,其上车“试”了不到一百米,就人仰车翻,被巡逻的警察发现。
张某修理摩托车共花费320元。
(1)公安机关对王某某的行为能否实施治安处罚?(2)公安机关应当如何处理?(3)张某能否向王某的父母提出赔偿要求?为什么?(1)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王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偷开机动车”,但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二条规定,不满14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
因此,公安机关不能对王某某实施治安管理处罚。
(2)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应当责令王某某的监护人对其严加管教。
(3)张某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条的规定,王某某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由其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张某可向其父母提出赔偿要求。
7. 申某,男,40岁,某市一家典当行老板。
某日晚,一青年男子到店内要求典当几件白金镶钻首饰。
店员觉得男子提供的首饰与最近电视新闻中展示的珠宝行特大盗窃案中的被盗首饰十分相似,于是向申某报告了此事。
申某也有所怀疑,但因男子开价很低,申某在高额利润的诱惑下,未报告公安机关,将首饰收下,后被公安机关查获。
经查证,该典当行曾经不止一次承接有赃物嫌疑的典当物品。
公安机关告知申某,拟对其处以五日拘留,一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申某所开典当行的许可证。
申某以自己当时确实不知是赃物要求听证,而公安机关认为有店员为证人,申某的违法事实确凿,拒绝了其听证的要求,作出了处罚决定书。
(1)公安机关对申某的处罚是否正确?其拒绝申某的听证要求是否合法?(2)申某如仍不服处罚可以选择哪些救济途径?(1)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典当业工作人员承接典当的物品,不查验有关证明、不履行登记手续,或者明知是违法犯罪嫌疑人、赃物,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此外,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取得公安机关许可的经营者,违反国家有关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公安机关可以吊销许可证。
本案,申某作为典当行老板,多次承接有赃物嫌疑的典当物品,不查验有关证明,不履行登记手续,也不向公安机关报告,其行为已违反了典当业治安管理的相关规定,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和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对其作出的处罚决定是正确的。
公安机关拒绝申某的听证要求违法。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八条规定,公安机关作出吊销许可证以及处二千元以上罚款的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要求听证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依法举行听证。
本案公安机关作出吊销许可证的决定前,申某有权要求举行听证,公安机关不能拒绝。
(2)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申某对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8. 村民杨某,因怀疑本村村民周某(被侵害人)盗窃其食杂店里现金30元,随即到被侵害人家里找其质问,并将被侵害人拖至自己店里,当众威胁说:“你如果不把钱交出来,就把你的皮剥掉”等。
当被侵害人否认偷钱时,杨某朝他的脸部打了一巴掌,并随后拿出绳子欲将其捆绑,被他人劝阻,被侵害人因在杨某的食品店里被逼还款,自感没脸见人,回家后服农药自杀,经抢救脱险。
公安机关在处理本案时,认定杨某殴打他人的行为属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并处二百元罚款。
1/公安机关的处罚是否正确?请简要说明理由。
2/如果杨某一直拒绝缴纳罚款,经县级公安机关批准后又对其处以五日行政拘留从而使其缴纳了罚款,那么,该公安机关的做法是否合法?请简述理由。
(1)公安机关对杨某以殴打他人予以处罚,定性错误。
杨某怀疑周某是小偷即予指责,并用暴力和言语在其食杂店公然侮辱周,导致周自杀,情节较重,因此,杨某的行为已构成侮辱,应当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对其处罚。
(2)公安机关因杨某拒绝缴纳罚款而对其处以拘留五日的处罚错误。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六条关于“拒绝交纳罚款的,可以处十五日以下拘留,罚款仍应执行”的规定,在《治安管理处罚法》实施后不再执行,对拒绝缴纳罚款的,应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9. 某县公安局在一日晚间接到群众举报称王某在家中开设赌场,从中收取场地费,遂派出民警李某和张某到王某家中进行检查,发现王某抽取场地费200元,赌资700余元,麻将若干,用作输赢的字画两幅(后经评估,价值400元),淫秽书刊和录像带若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