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处罚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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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处罚法案例

治安管理处罚法案例

案例1分析:以往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对短信,电话没有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42条规定“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 者其它信息的,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五 日以上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2、某班正在举行元旦晚会,突然闯进来几个社会 小青年,有的手中还持有刀,匕首等管制刀具, 他们声称是来观看晚会的,老师及时与当地派出 所取得联系,几分钟后,派出所拘留了这几个社 会小青年。。
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追逐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 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 以下罚款。
4、学生小李因为家庭困难在学校园里盗窃了 一部手机,该手机购入价格为1200元,小李将 其500元卖出,公安机关发现此案后将电脑追 回,鉴定价格为800元。小李的行为应该如何 处理。
3、 4月下旬的一天,张某与家人从益阳到长沙办 完公事后,前往长沙烈士公园游玩。当他们乘坐 的出租车刚在公园南门停下,两名妇女就跑过来, 一前一后拉开出租车前后门,用 身体挡在门口, 一边念叨着听不懂的话,一边伸手索要钱物。当 遭到拒绝后,两名乞讨妇女又扯衣服又是拦路, 跟着张某纠缠了十几米,直到附近巡逻的民警上 前制止,张某才得以脱身。
起刑数额1千。 价格是指鉴定价格,不是购买价格。 如果是多次盗窃(三次以上)或累计数额 达到处罚的标准,也适用刑法。 不够处罚的话就适用治安管理条例进行行 政处罚,罚款或拘留(15天以下)。
1、被侵害人刘某(女)系天津某大学三年级学 生,违法行为人赵某(男)是刘某的同班同学。 2006年1月,赵某与刘某的同寝室女同学单 某开始交往。2006年3月,单某以感情不和 提出与赵某分手。赵某认为是刘某从中挑拨 所致,遂通过手机短信息、电子邮件等途径 多次向刘某发送侮辱、恐吓内容的留言。刘 某认为赵某的行为干扰了其正常的学习和生 活,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对赵某的行 为给予了罚款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经典案例

治安管理处罚法经典案例

治安管理处罚法经典案例
嘿,朋友们!今天咱就来聊聊《治安管理处罚法》那些经典案例。

你说假如有个人,喝多了酒在大街上撒酒疯,还骂人砸东西,这是不是太不像话了?就有这么个例子,老王那天晚上和朋友喝嗨了,回到家附近就开始闹腾,周围邻居都被吵得不行。

警察来了,他还不收敛,还冲着警察大喊大叫。

嘿,你说他这不是自找麻烦嘛?最后,老王就被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给处理了。

这就叫不作死就不会死啊!
再给你们说一个,有俩小年轻,在商场里因为一点小事就打起来了,打得那叫一个凶啊!周围人劝都劝不住。

那场面,跟斗鸡似的!他们这样扰乱公共秩序,能不被管吗?结果当然是被警察带走接受处罚啦。

这不就是典型的控制不住自己脾气,给自己找麻烦嘛。

还有啊,有些人为了好玩,在网上乱散布谣言。

比如说有人造谣说某个地方要发生大地震,弄得人心惶惶。

这可不得了啊!这不仅会引起大家的恐慌,还会造成社会秩序混乱呢。

这种行为,能不被处罚吗?
这些例子都告诉我们,《治安管理处罚法》可不是摆设啊!它就是用来约束那些不守规矩的人的。

我们每个人都得遵守法律,不然就得承担后果。

想想看,如果你生活的地方乱哄哄的,没有秩序,你能安心吗?所以啊,大家都要做遵纪守法的好公民,别去触那霉头,咱平平安安、稳稳当当的生活不好吗?这就是我的观点,没毛病吧!。

治安管理处罚法案例

治安管理处罚法案例

治安管理处罚法案例在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会听到一些关于治安管理处罚的案例。

治安管理处罚法是我国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进行处罚的法律依据,其目的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

下面我们就来看一些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案例,以便更好地了解这方面的法律知识。

案例一:张某因酒后滋事被处以行政拘留张某在某酒吧喝酒后,因为与他人发生口角,情绪失控开始打架。

警方接到报警后立即赶到现场,将张某控制住,并带到派出所进行调查。

经调查,张某承认自己是因为酒后失控才发生了打架事件。

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酒后滋事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一种,根据情节轻重,可以处以行政拘留、罚款等处罚。

经过审理,张某因酒后滋事被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处罚。

案例二:李某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处以行政罚款李某在某商场内大声喧哗,引起了周围顾客的不满和围观。

商场保安立即对其进行劝阻,但李某不听劝告,继续大声吵闹。

商场保安遂报警并将李某控制住,随后警方赶到现场,将其带到派出所进行处理。

经审查,李某承认自己是在商场内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行为。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一种,可以处以行政罚款。

最终,李某被处以行政罚款500元的处罚。

案例三:王某因非法携带管制刀具被处以行政拘留王某在街头被警方盘查时,被发现携带了一把长度超过规定的管制刀具。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非法携带管制刀具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一种,可以处以行政拘留、罚款等处罚。

经审理,王某因非法携带管制刀具被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处罚。

通过以上案例,我们可以看到,《治安管理处罚法》是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进行处罚的法律依据,其目的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该遵守法律法规,不做违法的事情,以免受到法律的处罚。

同时,对于违法行为,警方也应该依法进行处理,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希望大家能够加强法律意识,共同维护社会治安,共同营造和谐的社会环境。

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案例

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案例

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案例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案例:1. 抢劫案:某人利用暴力手段抢夺他人财物,犯罪行为严重干扰了社会治安,属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案例。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抢劫犯将面临严厉的刑事处罚。

2. 盗窃案:某人擅自进入他人住所,盗窃财物,破坏了社会治安秩序。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盗窃犯将面临刑事处罚,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3. 故意伤害案:某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严重后果,危害了社会治安。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故意伤害犯将面临刑事处罚,并需要赔偿受害人的损失。

4. 寻衅滋事案:某人为了达到某种目的而故意制造纠纷,引发了一系列激烈的冲突,扰乱社会治安。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寻衅滋事者将面临治安拘留或罚款等处罚。

5. 赌博案:某人在公共场所或秘密场所进行赌博活动,违反了治安管理法规,扰乱了社会秩序。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赌博者将面临罚款或行政拘留等处罚。

6. 妨害公务案:某人阻碍、干扰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扰乱了社会治安。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妨害公务者将面临行政拘留或罚款等处罚。

7. 违反禁止令案:某人违反政府或公安机关发布的治安禁止令,擅自进入禁止区域,扰乱了社会治安。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违反禁止令者将面临行政拘留或罚款等处罚。

8. 传播淫秽物品案:某人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严重污染社会风气,违反了治安管理法规。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传播淫秽物品者将面临行政拘留或罚款等处罚。

9.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某人组织、参与聚众闹事,扰乱了社会秩序,违反了治安管理法规。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者将面临行政拘留或罚款等处罚。

10.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案:某人编造或故意传播虚假的恐怖信息,制造恐慌氛围,扰乱社会治安。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者将面临行政拘留或罚款等处罚。

以上是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一些案例,这些案例展示了不同形式的违法行为如何扰乱社会治安,严重威胁社会秩序。

治安管理处罚案例分析

治安管理处罚案例分析

治安管理处罚案例分析案例一:盗窃行为及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盗窃行为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的违法行为。

我国法律对盗窃行为给予了严厉的处罚。

在某市某小区,李某因为未能顺利找到就业,面临经济困难,为了生活所迫,屡次盗窃他人私人财物。

不料,在一次盗窃时被小区物业发现并报警。

警方迅速介入,将李某抓获,并通过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等手段,确认了他的盗窃事实。

根据事实和证据,李某的盗窃行为已经构成了盗窃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盗窃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是根据所盗物品的价值和犯罪情节来决定的。

据了解,李某盗窃的物品总价值在五百元左右,并且他是因为面临经济困难才进行盗窃行为,具有强烈的非法占有目的,但又没有使用暴力、恶劣手段,对社会危害性较低。

基于以上情况,警方对李某进行了相应的惩罚,依法判处其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以罚款五百元的处罚。

这一案例体现了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严谨性和科学性,以及对不同案例的因案制宜的原则。

在人民群众的监督下,施行有力的治安管理处罚制度,一方面维护了社会治安的稳定,另一方面也保障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案例二:聚众滋事行为及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聚众滋事是指三人以上的人共同进行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或者使用暴力、恶劣手段对他人进行殴打、侮辱、威胁等违法行为。

这类行为在社会中受到严厉禁止和处罚。

近期,某市某大街上突发了一起聚众滋事事件。

在该事件中,大约十名年轻人聚集在一起,手持棍棒、砖块等工具,在公共场所肆意打砸,辱骂过往行人,破坏社会秩序,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当地警方迅速调查此事,并通过监控录像、证人证言等相关证据,确认了该团伙的违法事实。

根据法律规定,聚众滋事属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行为。

经过审查,警方发现该团伙成员中有两人是主要犯罪分子,其余为跟从者。

主要犯罪分子利用自己的社会关系和其他违法活动获取暴力工具,其行为涉及到人身伤害和公共财物的破坏。

法律案例分析--恶意投诉举报,索要赔偿,涉嫌敲诈勒索!

法律案例分析--恶意投诉举报,索要赔偿,涉嫌敲诈勒索!

法律案例分析--恶意投诉举报,索要赔偿,涉嫌敲诈勒索!【案例简介】杨某到某超市称其24元购买的水饺系过期食品,要求超市赔偿其500元损失,如果超市不同意,将到市场监管部门进行投诉。

超市负责人为了息事宁人,赔偿杨某500元。

后超市负责人发现从未购进同批次水饺,怀疑杨某是恶意索赔,遂报警。

面对公安机关的询问,杨某如实供述了其携带过期食品恶意向超市施加压力进而谋取非法利益的违法行为。

【审判结果】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杨某敲诈勒索的行为处以行政拘留7日的处罚。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案例点评】本案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关于敲诈勒索的处罚。

敲诈勒索,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少量公私财物,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

构成敲诈勒索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一、主观上必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行为人必须是故意的,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

如果是其他目的,如债权人为讨债而威胁债务人的,则不属于敲诈勒索行为。

二、行为人必须使用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勒索财物这是敲诈勒索的最主要的特点。

威胁或者要挟,是指通过对公私财物所有人、保管人及其亲属实行精神上的强制,使其在心理上产生恐惧或者压力,不得已而交出财物。

威胁或者要挟的内容可能涉及被侵害人的多方面,包括合法与非法利益,如以对被侵害人及其亲友的人身实施暴力相威胁;以毁坏被侵害人人格、名誉相威胁;以毁坏财物相威胁;以揭发被侵害人的隐私或弱点相威胁;以栽赃陷害相威胁。

威胁或者要挟的形式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还可以通过第三者转达;可以是明示,也可以是暗示。

三、行为侵犯的对象是少量公私财物公私财物包括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所有的财物。

治安管理处罚法案例

治安管理处罚法案例

1 《治安管理处罚法》案例分析网民非法改变计算机系统数据江苏南通网民柳某日前因非法改变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致某企业计算机系统不能正常运行,造成一定损失,被当地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拘留5天。

据悉,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实施以来,江苏首起涉及计算机系统的违法案例。

今年3月17日,南通网监部门接到南通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报案:3月13日20时30分左右,该公司用于网络经营服务业务的ftp服务器遭到攻击,被人上传了文件提供网友下载,致使公司计算机系统无法正常运行,公司业务不能正常开展。

接报后,南通警方立即组织侦破。

3月20日,办案民警将违法嫌疑人柳某抓获,并在其家中查获作案用的台式兼容机一台。

据柳某交代,2004年11月至2005年4月,其在南通彩波影印有限公司工作期间,因业务关系获得了南通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ftp的两个用户账号。

随后,柳在家上网时多次登录该ftp服务器,觉得其网络空间大、上传速度快,可以“借用”来上传文件,提供给网友下载。

3月13日下午,柳某在明知会给该公司ftp的正常使用带来影响的情况下,仍登录该ftp 服务器上传了“盟军敢死队4”的游戏文件到该服务器的某文件夹,随后又将提供下载的网址上传到了“游侠补丁网”网站的论坛上。

柳某通过使用ftp服务器管理软件查看,发现共有15名左右网友进行了下载。

南通网监民警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认为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改变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违法行为,警方据此决定给予柳某行政拘留5天、收缴作案工具的处罚。

依《治安处罚法》一偷窥者被拘留近日,顺义警方抓获一名偷窥女保洁工人洗澡的嫌疑人。

日前,该嫌疑人已被顺义警方依《治安管理处罚法》治安拘留13天,成为自3月1日新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实施以来首个因偷窥而被拘留者。

2006年3月26日13时31分,林河派出所接到报警称:“林河开发区某公司宿舍楼内有人偷窥妇女洗澡。

”当日中午,女事主在宿舍楼女卫生间洗澡,突然,一个赤身裸体的男子推开门站在她面前,她大喊了一声后,该男子赶紧跑了。

治安管理法律案例分析全(3篇)

治安管理法律案例分析全(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小区位于我国东部沿海地区,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小区居民数量不断增加,邻里纠纷也随之增多。

2021年5月,小区内发生了一起邻里纠纷案,引起了小区居民的关注。

以下是该案件的基本情况:甲某和乙某系同一栋楼的邻居,甲某住在8楼,乙某住在9楼。

因两家孩子年龄相仿,两家时常互相照应。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两家之间因孩子玩耍、噪音等问题产生了一些矛盾。

2021年4月,甲某家的孩子在家中玩耍时,不慎将乙某家的窗户玻璃打碎。

乙某认为甲某家的孩子故意损坏其财产,遂与甲某发生争吵。

此后,两家关系逐渐恶化,矛盾升级。

二、案件经过2021年5月,甲某家在装修时,因施工噪音影响了乙某家的休息。

乙某多次上门理论,要求甲某停止装修,但甲某认为装修时间已向物业报备,并无不当。

双方协商不成,乙某遂报警。

民警到达现场后,了解到双方矛盾的原因,遂对甲某进行批评教育,要求其注意施工时间,尽量减少噪音对乙某的影响。

同时,民警也对乙某进行劝说,让其理解甲某装修的必要性。

在民警的调解下,双方达成一致,甲某承诺在装修期间尽量减少噪音,乙某也表示理解。

然而,在装修过程中,甲某并未完全遵守承诺,噪音仍然对乙某家的休息造成了一定影响。

乙某再次报警,民警再次赶到现场进行调解。

在民警的见证下,甲某和乙某签订了一份《邻里关系协议》,约定甲某在装修期间必须采取降噪措施,并赔偿乙某因噪音造成的损失。

三、法律分析1. 《治安管理处罚法》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扰乱公共秩序,致使工作、生活、学习、休息受到严重影响,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本案中,甲某和乙某因邻里纠纷导致矛盾升级,甲某在装修过程中产生的噪音影响了乙某的正常休息,已构成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

民警对甲某进行批评教育,并要求其采取降噪措施,是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的。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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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3月17 Ff夜,罗某驾驶东风卡午正常行驶,通过某交叉 路口时,发现申某驾驶摩托车闯红灯,遂紧急制动,申某驾 车撞上东风卡车,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查,申某系酒后无证 驾驶。3月20日,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 认定申某负全部责任。申某的妻子杨某不服,认为罗某将人 撞死,应承担交通事故主要责任,多次到交警大队办公场所 吵闹,严重影响办公秩序。3月22日上午8时,杨某携子申某 某(1992年4月1日生)将申某的尸体抬至交警大队门口, 要求交警大队重新作出交通事故认定,经处警民警教育劝阻, 仍不同意将尸体抬走,致数十人围观。3月25日,杨某找到 罗某,要求其支付部分赔偿金,遭罗某拒绝。4月3日,杨某 与申某某再次到罗某家中吵闹,罗某之妻肖某见状,驱使自 家的狗将申某某咬成轻微伤。群众报警后,民警到现场依法 处置,查明申某某随身携带了匕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杨某、申某某、肖某应如何定
答:(1)杨某多次在交警大队办公场所吵闹,扰乱交警大队工作 秩序,已构成“扰乱单位秩序”,应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此 外,杨某在上班时间与其子一起将申某的尸体抬至交警大队 门口,且不听劝阻,造成数十人围观影响交警大队I作秩序 ,已构成“因停放尸体影响他人正常工作秩序,不听劝阻”, 应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予以治 安管理处罚。对杨某上述两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应当根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分别决定,合并执行 。如决定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最长不超过二十日。
2006年3月5日下午,孙某(女,22岁)在A省甲市一公园内搭识周某(男 ,35岁),让周到其租住地嫖宿,周当时未同意,临走时将手机号码留 给孙某。当晚8时许,孙某打电话给周某,约其出去玩。周某让孙某到 该市“明日大酒店”见面。因周是“明日大酒店”的常客,总台服务员 朱某未进行住宿登记,直接将该酒店312房间的钥匙交给周某。周与孙 在312房间嫖宿,付给孙200元钱,两人准备离开房间时被派出所民警查 获。民警将两人传唤至派出所讯问,并制作了讯问笔录。经查,孙某, B省人,10天前刚到甲市:周某,C省人,2004年春节后到甲市从事贩 卖水果生意,一直暂住在甲市中山小区18号。公安机关依法履行告知程 序后,以“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和“卖淫”对孙某分别决定行政拘留 5日、行政拘留10日,合并执行行政拘留】5日;以“嫖娼”对周某决定警 告并处罚款5000元。周某服从处罚,民警当场对其收缴了罚款:孙某不 服,申请行政复议,并提出让同乡李某(在甲市无常住户口)作担保, 申请暂缓执行对其的处罚决定。办案民警经派出所领导批准,同意孙某 的申请,并办理了相关手续。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的规定,指出公安机关在办理本案时存在的问题,并说明理由。
7月5日,民警通知双方到派出所调解。沈某不同意,民警称 :“不同意调解也行,但医疗费恐怕你一分也拿不到。”沈 某只好接受调解。而刘某以自己是机关干部为由,不同意公 开调解,民警遂决定不公开调解此案。调解中,刘某否认拳 击沈面部,不同意赔偿沈的医疗费e经民警向齐某及围观群 众调查,证实了刘某的违法行为,刘才同意赔偿沈某医疗费 等费用共计1000元。沈某认为误工费计算错误,办案民警称 : 。你一个外地民工,~天能挣几个钱?对方是国家干部 ,同意赔你钱就不错了!”沈某即与刘某签订了治安调解协 议,收取了刘某的1000元赔偿金。7月25日,沈某听同事说 刘某还应当赔偿其精神损害,遂找到办案民警,要求刘某增 加赔偿费用,否则,要求公安机关给予刘某治安管理处罚。 办案民警答复沈某:“此案已经办结,如果你对损害赔偿不 服,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 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指出公安机关处理本案时存在的问
(2)申某某与其母杨某将申某的尸体抬至交警大队门口,造成 数十人围观,影响交警大队工作秩序,已构成违反治安管理 行为,但当时申某某尚不满14周岁,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十二条的规定不予处罚。申某某随身携带匕首,已构成 “非法携带管制器具”,应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 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治安管理处罚。鉴于其刚满14周岁,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 处罚。对匕首应当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一款 的规定予以收缴。 (3)肖某驱使自家的狗将申某某咬成轻微伤,应按照《治安管 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故意伤害他人身 体”予以治安管理处罚,并依法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
2006年6月5日下午, “时代超市”雇用的外地民工沈某在 搬运货物时,不慎将顾客刘某的衣服碰脏,两人发生争吵。 刘某用购买的衣架砸向沈某,引起群众围观,超市经理齐某 欲将双方拉开,刘仍用拳击打沈面部,齐某遂电话报警。派 出所民警到现场后,让沈某先去医院看病,第二天与刘某一 起到派出所处理。6月6日,沈某与刘某到派出所,沈将县医 院出具的诊断证明(软组织挫伤)、病历、医疗费单据等交 给办案民警,民警称沈某的伤情须做法医鉴定,否则不能处 理。6月7日、8日、9日,沈某多次到派出所要求处理,民警 都让其去做法医鉴定或以工作忙为由推拖。6月】1日对孙某、周某应当进行询问,而不是讯问。 (2)对孙某以“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卖淫”分别裁决、合并 执行错误,应以“卖淫”定性处罚。对孙某的卖淫所得200元 人民币,应当予以追缴,而公安机关对此款未作处理。 (3)对周某的嫖娟行为决定警告并处罚款错误,应当拘留并处 罚款。 (4)对周某当场收缴罚款错误。-因为周某在甲市有固定住所 ,不符合当场收缴罚款的情形。 (5)孙某申请暂缓执行对其的处罚决定,由于其同乡李某在当 地无常住户口,不符合担保证人条件,孙某申请暂缓执行拘 留不符合法定条件,拘留处罚不应当暂缓执行。 (6)行政拘留决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派出所 无暂缓执行行政拘留决定权。 (7)朱某的行为已构成“旅馆业的工作人员对住宿的旅客不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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