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城区监管工作规定
街道工程监管制度范本

街道工程监管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街道工程建设行为,保障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质量和安全,维护城市市容市貌,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街道工程监管制度适用于街道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包括但不限于道路、桥梁、排水、照明等工程项目的监管工作。
第三条街道工程监管工作由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设立专职监管人员进行监管工作,确保工程建设的合法、规范与有效进行。
第四条街道工程监管依法行政原则,坚持事前、事中、事后监管相结合,强化工程建设全过程监管,加强对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管理,提高工程建设的安全和质量水平。
第五条街道办事处要建立健全监管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和权限,建立规范的工程建设档案,不断完善监管机制,提高监管效能。
第二章监管机构的设置和职责第六条街道办事处应设立街道工程监管办公室,专门负责街道工程项目的监管工作,监督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履职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工程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第七条街道工程监管办公室的主要职责包括:(一)负责街道工程建设项目的审批和监管工作;(二)组织编制街道工程建设项目监管计划,确定监管重点和监督措施;(三)对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进行定期检查,监督其履职情况;(四)组织开展街道工程建设的质量检测和验收工作;(五)制定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管理措施,确保项目的质量和安全;(六)定期报告工程建设项目的进展和问题,及时上报主管部门。
第八条街道工程监管办公室应当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和监理人员,具备丰富的工程监管经验,确保监管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第三章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责任第九条施工单位是工程建设的主体,应当严格按照施工图纸和规范要求进行施工,确保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第十条施工单位的主要责任包括:(一)组织实施施工工作,严格按照施工图纸和规范要求进行施工;(二)进行施工现场的安全检查,保障施工安全;(三)配合监理单位进行监理工作,接受监理的监督和指导;(四)按照合同约定和工程规范,保质保量完成工程建设任务。
县级广场管理制度

县级广场管理制度第一条为规范县级广场管理工作,维护公共秩序,提升城市形象,保障人民群众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县级政府管辖范围内的广场管理工作。
第三条广场管理应坚持人民群众至上的原则,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广场管理工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坚决抵制各类违法乱纪行为。
第五条广场管理工作要注重宣传教育,提高人民群众文明素质。
第六条广场管理部门要坚持问题导向,主动作为,积极解决存在的问题。
第七条政府各部门、社会公众和广场管理部门应当互相配合,共同推进广场管理工作。
第八条广场管理部门应当定期评估工作成效,及时调整工作重点。
第二章广场管理职责第九条县级政府设立广场管理部门,负责全县各类广场管理工作。
第十条广场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一)负责起草制定广场管理规章和制度;(二)组织开展广场管理宣传教育活动;(三)协调、监督各类广场管理工作;(四)处理各类广场管理纠纷;(五)其他与广场管理相关的职责。
第十一条广场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分支机构,加强对广场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执行。
第十二条各级政府部门应当配合广场管理部门的工作,协同推进广场管理工作。
第三章广场管理规范第十三条广场管理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坚决维护公共秩序。
第十四条广场管理部门对各类广场进行分类管理,定期检查维护广场设施设备。
第十五条广场管理部门应当配备专业人员,开展巡查、勘察等工作,确保广场日常运行。
第十六条广场内不得进行违法乱纪行为,一旦发现立即制止并处理。
第十七条广场内的商业活动应当符合相关法规,不得影响公共秩序。
第十八条广场内的文化活动应当遵守相关规定,不得损害社会风气。
第四章广场管理宣传教育第十九条广场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广场管理宣传教育工作,提高人民群众文明素质。
第二十条广场管理部门可以通过各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强化广场管理宣传教育。
第二十一条广场管理部门应当开展广场管理知识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管理水平。
关于进一步明确各股室、各有关单位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关于进一步明确各股室、各有关单位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切实落实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规定的通知为进一步加强住建系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贯彻县委、县政府关于《始兴县关于进一步明确党委政府及其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规定》的通知,切实落实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规定,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建立统一、高效、互动的监管体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县住建局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各分管局领导任副组长,局各股室、局属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任成员,下设办公室,挂靠局建工股,由局建工股股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其他股室、单位负责人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二、领导成员安全生产责任分工局长:全面领导我局安全生产工作。
各位副局长、分管领导:负责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分管股室、直属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抓好分管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
三、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1、执行县安委会、市住建局和本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各项决策,做好本县住建系统安全生产监管的日常工作;2、做好安全生产方面“上传下达”的协调工作;3、承办县安全生产管理部门交办的有关事宜。
四、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一)建工股:负责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负责对依法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和竣工验收备案。
督促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加强施工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开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知识宣传教育工作;定期进行安全生产形势分析,做好相关应急管理工作;督促企业加大安全生产投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组织开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检查和“两场联动”检查;对检查督查中发现的建筑市场和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组织或参与建筑施工安全事故调查;负责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监管;加强建筑业企业资质批后管理,定期分析建筑业发展情况;负责指导建设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的岗位资格、从业资格和执业资格培训管理工作;依法对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初审;依法对建筑工程勘察、设计、监理、工程检测单位的资质进行初审。
城市综合执法局局长关于县城城区流动摊位管理的调查与思考

城市综合执法局局长关于县城城区流动摊位管理的调查与思考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同事:最近,我和我的工作团队对我们辖区的县城城区流动摊位进行了一次全面的调查。
调查结果表明,在我们县城的城区里,流动摊位数量越来越多,对城市管理及市民生活产生了许多问题,同时也给城市综合执法局的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压力。
在我们的调查中,我们发现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非常复杂。
一方面,由于我们县城正在加速发展,人口增长迅速,消费水平不断提高,许多人的需求难以得到满足,流动摊位及街边小吃摊成了他们的消费选择之一;另一方面,由于许多市民并不注重卫生及食品安全等问题,他们更愿意选择这些摊位街边小吃,这些因素都导致了县城城区流动摊位数量的不断增加。
显然,这种情况既给城市管理带来了压力,也对人民的身体健康产生了潜在的危害。
因此,我们认为在加强街道巡查的同时,加强流动摊位管理也是必要的。
首先,我们应该制定明确的管理规定,对流动摊位的数量、品种、场所等方面有明确的限制;同时,我们也应该建立一个完善的流动摊位管理制度,让所有的流动摊贩必须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遵守相关制度,并得到相应的管理,监管下的摊位贩需要严格遵守食品安全卫生要求,并筹备好应急救援预案等。
其次,我们应该加强流动摊位的监管。
通过加强街道巡查及摊位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存在的问题。
除此之外,我们还需要建立一个有效的举报渠道和投诉处理系统,让市民随时可以向执法部门反映他们发现的问题。
在日常管理中,我们还应该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特别是与商业部门加强合作,积极推进商业业态的多元化发展,打造精品商业地标,让市民更加方便、舒适地消费。
同时,我们还应该加强与学校联系,及时发现并去除周围学校附近的流动摊,使校园周边环境更加卫生。
最后,我们应该加强流动摊贩的培训。
在市场营销、食品安全卫生、消防安全等方面进行培训,提高流动摊贩的服务质量和管理素质,减少管理压力。
总之,在县城城区摊贩管理中,我们要坚持安全第一、卫生第一、服务至上的原则,发挥好各方面的作用,形成政府、市场、社会共同合作的有效机制,实现县城城区流动摊位合理规范管理,建设宜居城市。
县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制度

县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县区内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县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遵循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的原则,确保食品安全。
第四条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系,保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所需经费。
第五条县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依法行使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二、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第六条县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体系,定期对食品安全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
第七条县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结果,制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计划,确定监管重点、监管措施和监管频率。
第八条县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共享机制,及时向社会公布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结果。
三、食品安全标准和许可第九条县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指导食品生产、经营者和餐饮服务提供者执行食品安全标准。
第十条县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进行许可,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和餐饮服务许可证。
第十一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和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取得相关许可证,按照许可证规定的范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四、食品安全监管措施第十二条县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的日常监管,采取查阅资料、现场检查、抽样检测等方式,确保食品安全。
第十三条县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和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安全信用状况进行评价,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第十四条县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及时应对食品安全事故。
县区巡检管理制度规定

县区巡检管理制度规定
为了加强对县区巡检工作的管理,保障县区工作的顺利开展,制定本制度。
二、巡检管理机构
1. 建立县区巡检管理机构,设立巡检管理办公室,负责具体的巡检工作的组织和协调。
2. 巡检管理办公室设立主任一名,副主任一名,具体工作由主任统筹协调,副主任协助主
任工作。
3. 巡检管理办公室设立巡检人员,根据巡检工作需求进行增减,保障巡检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巡检管理制度
1. 制定巡检计划,明确巡检的时间、地点、内容和人员。
2. 巡检前进行相关培训,确保巡检人员了解巡检规定和要求。
3. 巡检过程中,巡检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巡检工作。
4. 巡检结果要及时上报,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理并汇总反馈。
5. 巡检报告要及时整理归档,形成档案资料,便于查阅和总结经验。
四、责任追究
1. 对于未按规定进行巡检或者巡检不认真、不负责任的人员,要进行批评教育或者处罚处理。
2. 对于发现的问题未及时处理或者处理不力的人员,要追究相关责任。
3. 对于巡检管理机构和主要负责人未能履行好巡检工作管理职责的,要进行严肃问责。
五、监督管理
1. 对巡检管理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2. 对巡检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进行定期考核,根据考核结果进行奖惩。
3. 对巡检工作进行监督,确保巡检工作的规范和有效进行。
六、附则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对未尽事宜由巡检管理机构负责解释。
监管工作计划6篇

监管工作计划监管工作计划6篇时间的脚步是无声的,它在不经意间流逝,我们的工作又进入新的阶段,为了在工作中有更好的成长,现在就让我们好好地规划一下吧。
想学习拟定计划却不知道该请教谁?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监管工作计划6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监管工作计划篇1根据市商务会议及有关文件指导精神,结全我市实际情况,市商务局在市委市府的关心指导下,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继续坚持监管与发展、监管与服务、监管与维权、监管与执法的相统一,全面推进和完善市场规范管理工作,重点抓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一、深入开展红盾护农工作进一步加强农资市场的日常监管。
严把主体资格准入关;积极推进农资经营者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制度;加强对农资市场检查和督察工作;建立完善农资市场长效监管防范机制。
继续加大农资监管“五项举措”的工作落实力度,二、继续深入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抓好节日期间市场的专项整治工作。
加强猪肉市场质量安全监管。
严把市场主体准入关。
严格落实亮证亮照和挂牌经营制度。
全面推进“场厂挂钩”、“场地挂钩”、“协议准入”制度。
加大猪肉市场打击力度。
强化粮食市场监管:依法审核粮食收购主体资格。
加强对粮食收购行为的监督管理,坚决打击囤积居奇、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各种扰乱粮食市场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
严厉打击倒卖陈化粮的不法行为。
三、认真做好市场巡查工作继续实行“三查一督办”制度,狠抓市场巡查制度落实工作。
继续推行市场监管网格化监管模式,推行菜单式的巡查记录,继续做好商务系统《市场监管》中的“市场巡查”、“市场备案登记”的录入工作。
四、继续强化集贸市场消防安全管理,充分发挥市场监管职能作用督促市场开办者建立健全市场安全责任制度,完善市场消防安全设施,配合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加强集贸市场安全检查,督促市场主办单位做好防风、防雪、防火工作。
五、积极开展创建文明城市活动以创建为载体,利用多种形式,加强对经营户的宣传教育,引导他们自觉地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维护市场秩序和净化经营环境,做到依法经营、文明经营、诚信经营。
2023年城区城中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2023年城区城中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巩固我县城中村综合治理成果,建立健全城中村管理长效机制,推进城区城中村改造工作,完善城市市政和公共基础设施,改善居住环境,提升城市品质,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城中村,是指在改造范围内的行政村、自然村。
本办法所称村民,是指享受村民待遇、履行村民义务的人员。
本办法所称城中村改造,是指根据县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城市总体规划,按照城市化要求,对城中村整建制地进行综合改造的行为。
全县城中村名录以报县住建、城管等部门备案的城中村治理任务清单为准。
第三条城中村综合管理应遵循“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区负责、物管实施、居民参与”的原则,着力改善城区城中村市容环境、消除安全隐患、完善城市公共服务功能,打造安全、干净、有序、和谐的城中村。
第四条设立县城区城中村监督管理办公室在众兴街道办事处,负责统筹协调、督促指导、监督检查城中村综合管理工作。
县各职能部门和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落实城中村综合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中村综合管理实行属地负责制。
县各其他职能部门和单位应在各自职能领域内对城中村的相关管理事务制定配套措施,并抓好落实。
第六条城中村综合管理可参照先进典型小区管理模式,引入专门物业管理,承担城中村综合管理工作。
完善城中村综合管理机制,健全房屋所有人沟通协调平台。
第二章居民自治第七条城中村房屋的所有人是房屋内部日常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城中村公共范围内的日常管理,由全体房屋所有人共同承担。
房屋的所有人是指依据房屋建造事实、所有权人指令或合同关系而对房屋享有收益及处分权能的主体。
第八条众兴街道应组织人员如实、准确编制城中村实际所有人名单。
第九条各城中村可根据相关规定成立城中村所有人大会,代表全体所有人决定城中村物管企业的选聘、退出等日常管理中的重大事务。
众兴街道应采取多种措施促成城中村所有人大会的成立。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县城区监管工作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
治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省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省城市绿化管理
条例》《省城市建设施工现场环境管理规定》《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和《省畜禽屠宰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为进一步巩固国家卫生县城和国家园林县城创建成果,提高城区管理水平,提升县城的层次和品位,创造更加文明、和谐的人居环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区内,都必须严格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认真贯彻执行“人民城市人民管,管好城市为人民”基本方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管理城区的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城区管理综合执法监察大队行
使由县城区管理委员会赋予的城区违章建筑、市容市貌、环境卫生、市政公用设施、园林绿化、城区交通秩序、工商市场、社会治安等执法监察职能,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有权实施处罚。
第二章城区市容市貌管理
第五条未经城区管理委员会和建设行
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区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各种货物、构件设备、材料、其他物品及摆摊设点。
不得在道路两侧搭建板障、门斗、建筑物或其他设施。
违者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后,根据《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规定,处以200元至5000元罚款。
第六条需要临时挖掘或占用道路的须
经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
部门批准,办理许可证,并向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缴纳道路挖掘费、占用费及回填道路和恢复设施保证金,批准的范围内进行施工,并设标志牌、标志灯等安全设施。
施工完成后,要立即清除残土,恢复原状。
未经批准占用或挖掘道路的根据《省市政公用设
施管理条例》规定责令其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视其情节处500元至3000元罚款。
第七条禁止下列损害城市绿地、树木和绿化设施的行为,违者根据《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规定,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或恢复原状,并处以10元至100元罚款。
城区绿地内挖坑、采石、取土;
城区绿地上堆放物料、砂石、倾倒废弃物、停放车辆;
城区道路两侧绿地内设置摊点等;
公共绿地、生产绿地内放养禽、畜;
树木和绿化设施上拴牲畜、搭挂或晾晒物品;
攀折树木,擅自砍伐、破坏、移栽园林绿化树木,采摘花草、践踏草坪。
其他有损城市绿地、树木和绿化设施的行为。
第八条对影响市容市貌的残垣断壁、危房、构筑物等,由其产权单位及时进行修整、改造或拆除。
城区建筑物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原设计结构、开设店门及装饰门面。
临街店铺必须保持整洁、卫生、安全有序。
严
禁店外经营、堆放货物、悬挂样品、使用扩音设备招揽生意。
凡在户外设置路牌、广告、牌匾、条幌、标语、商幌和画廊的单位或个人,必须经过城区管理委员会批准,内容健康、文字用语规范、外形整洁美观。
城区内的重要建筑物要按照规定标准安装楼形灯、射灯,并在法定假日期间开闭灯光。
城区建筑物周围和街路两侧各种线路
的架设及设施的安装,必须经县城区管理委员会批准,并保持整洁美观。
对于上述不符合城区市容市貌标准的
建筑物或设施,责令限期改正或拆除。
逾期未改造或未拆除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
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不准堆放悬挂有碍观瞻及影响市容市貌的物品,违者处以20元罚款。
第九条严禁在建筑物、构筑物、市政设施及树干上涂写、喷涂、刻画、张贴、悬挂宣传品,违者处以10元至100元罚款,拒不接受处罚的由公安机关按照破坏公共设
施违反治安管理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条临街单位、个体工商户在室外乱
贴、乱画、乱挂影响市容、市貌,有碍市容观瞻的由综合执法大队予以清除;室内有碍观瞻的由工商部门负责处理。
第十一条建筑施工工地要文明施工,悬挂施工公告,设置符合标准的围墙,并设有建筑施工标语。
各种建筑材料、设备机具应摆放整齐。
严禁在道路上搅拌沙浆、混凝土,污水不得直接排入城区排水管网。
残土、废料等随时清运,并保持周边环境的清洁,竣工后及时平整和清理场地。
违者对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处以400元至2000元罚款,对单位负责人处以50元至1000元罚款。
第十二条各种交通运输工具必须保持
外形完好、整洁。
运输液体、散体、散装货物必须做密封、包扎、覆盖等处理,造成泄漏、遗撒的处以50元至400元的罚款。
第十三条城区内未经批准不允许在商
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喇叭或采取其他发
出高噪声的方式招揽顾客,违者由综合执法大队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拒不接受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城区排水设施及住宅小区内
的排水设施必须保持完好畅通,堵塞渗漏时主管单位应及时清掏疏通、修复。
道路照明设施要保持完好明亮,清洁美观。
否则,给予电视曝光,并追究部门领导的责任。
第三章城区环境卫生管理
第十五条环境卫生管理实行统一领导,环卫部门和社区两级管理、单位包保负责制。
社区、单位和居民按划定的责任区自行负责周围环境的清扫保洁。
环卫部门负责城区主次干路的清扫、保洁、清运及公厕清掏和无害化处理等工作。
社区负责辖区内的居民小区的卫生管理,并协调环卫部门督促落实垃圾定时定点管理及居民区民厕的保洁和维修。
对已进物业的居民小区卫生保洁与管理由物业部门负责。
第十六条沿街单位、店铺要按“门前五包”规定,做好“门前五包”工作必须备有垃圾容器和清扫工具,严禁将垃圾污物倒在路面上。
第十七条街路、车站、广场、公园、文化体育等公共场所必须保持整洁、美观、卫生。
乱倒垃圾、乱泼污水者处50元至200
元罚款;乱扔果皮、烟头、纸屑、方便袋等废弃物,以及随地吐痰、便溺,者处20元至200元罚款。
第十八条车站、医院、学校、文体中心、商场、文化娱乐等公共场所禁止吸烟。
违者处1元至5元罚款。
第十九条单位、业主和居民必须在晚730-早800之间将垃圾倾倒指定地点。
严禁向雨水井、污水井内倒杂物,向垃圾点内倒积雪,向雪堆上倒垃圾和污水。
违者处以100元至200元罚款。
第二十条各单位和个体工商业户应采
取综合防治措施,改善卫生环境,消除老鼠、苍蝇、蟑螂等病媒生物及其孳生条件。
各单位和个体工商业户应当经常开展
消除和杀灭病媒生物的活动,使病媒生物的密度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
违者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至5000元罚款。
第二十一条城区内的宠物实行持证管理。
宠物外出时要有主人看护,凡宠物在广场以及公共场所随地便溺或损坏城区公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