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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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是指设计高层民用建筑时,需遵循的防火安全要求和规范。

以下是关于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一些要点。

第一,高层民用建筑应根据建筑的高度和使用功能确定防火等级。

根据不同防火等级的要求,选择符合要求的材料和构造。

同时,应明确建筑内的疏散通道、消防设备和逃生装置等。

第二,高层民用建筑应设置足够数量和合理布局的消防设备。

这包括消防栓、消防水泵、消防喷淋系统、疏散楼梯、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

这些设备的布置应便于使用和维护,确保有效消防。

第三,高层民用建筑的电气系统应符合防火要求。

尽量避免电线穿过防火分隔,避免电气设备堆放在易燃物附近。

电线应采用耐火、耐热和不燃烧的材料,严格按照防火规范进行布线。

第四,高层民用建筑的建筑构件应具备一定的防火性能。

建筑结构材料应选择不燃材料或耐火材料,如钢结构、混凝土等。

外墙材料应具备一定的防火性能,避免使用易燃材料。

第五,高层民用建筑的疏散通道应设置合理,满足逃生疏散的需要。

室内疏散楼梯应具备防烟功能,楼梯间应设置防火门和防烟控制设备。

室外疏散通道应保持畅通,方便人员疏散。

第六,高层民用建筑应定期进行消防设备和系统的检测和维护。

检测设备是否正常运行,并进行必要的维护保养工作。

对必须更新和更换的设备及时进行更新。

总结起来,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主要包括建筑材料的选择、消防设备的设置和疏散通道的规划等方面。

遵循这些规范和要求,可以有效预防和控制高层建筑火灾的发生,保障人员生命财产安全。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1995)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1995)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1995)第一篇:1. 引言本文档旨在规定高层民用建筑的防火设计要求,以确保建筑在发生火灾时人员可以安全疏散,并降低火灾对建筑及周边环境的影响。

2. 术语和定义2.1 高层民用建筑:指建筑高度超过30米的用于住宅或办公的建筑物。

2.2 防火规范:指根据GB 50045-1995《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所制定的规范要求。

3. 设计原则3.1 分隔措施:建筑内应设置合适的防火分隔,限制火势蔓延。

3.2 疏散通道:建筑内应设置足够数量和宽度的疏散通道,确保人员安全疏散。

3.3 火灾报警系统:建筑内应配备可靠的火灾报警系统,及时发出警报。

3.4 自动灭火系统:建筑内应配备适当的自动灭火系统,减少火势蔓延。

3.5 建筑材料:建筑应选择耐火性能良好的材料,减少火灾风险。

4. 设计要求4.1 空间分隔:建筑内不同功能空间应设置相应的防火分隔,如墙体、楼梯间等。

4.2 疏散通道:建筑内应设定足够数量和宽度的疏散通道,并按照人员容纳量进行设置。

4.3 火灾报警系统:建筑内应设置可靠的火灾报警系统,包括烟感探测器、声光报警器等设备。

4.4 自动灭火系统:建筑内应根据具体情况设置适当的自动灭火系统,如喷水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等。

4.5 材料选择:建筑材料应选择具有良好耐火性能的材料,如防火板、耐火砖等。

5. 相关附件本文档涉及的附件包括:建筑平面图、疏散通道示意图、火灾报警系统接线图等。

6. 法律名词及注释6.1 GB 50045-1995: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该规范规定了高层民用建筑的防火设计要求。

6.2 防火分隔:指建筑内设置的阻挡火势蔓延的结构措施,如墙体、楼梯间等。

6.3 烟感探测器:指用于检测烟雾的设备,一旦探测到烟雾就会发出火警信号。

第二篇:1. 简介本文档为高层民用建筑设计的防火规范,旨在确保高层民用建筑在火灾发生时能够及时疏散人员,减少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一,高层民用建筑的设计应符合建筑法规的要求。

这包括对建筑的设计、施工、使用、维护和管理等方面的规定。

例如,建筑的结构和耐火性能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建筑内部的消防设施要满足国家消防部门的要求。

第二,高层民用建筑的设计要考虑建筑的消防逃生通道。

每层建筑应该设置足够数量的疏散通道,以保证人员能够迅速、安全地逃离火灾现场。

通道的设计应满足相关的规定,通道的宽度、高度和长度等都需要符合相应标准。

第三,高层民用建筑的设计要考虑建筑的消防设备。

每层建筑应设置相应的灭火设备,如灭火器、消防栓、喷淋系统等。

这些设备应布置在易燃、易爆和易烟的场所,并定期检查和维护。

第四,高层民用建筑的设计要考虑建筑的防烟措施。

防烟通道应设置在建筑内的关键位置,如楼梯间、走廊和公共区域等。

这些通道应具有良好的防烟性能,以确保被困人员能够安全地逃生。

第五,高层民用建筑的设计要考虑建筑的火灾监测系统和报警系统。

建筑应设置火灾报警器、烟雾探测器等系统,以便及时发现火灾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这些系统应与当地的消防部门和相关机构联网,以便及时报警和调度。

第六,高层民用建筑的设计要考虑建筑的电气安全。

建筑的电路设计和安装应符合相关安全标准,电气设备应定期检测和维护,以减少电气火灾的发生。

总之,高层民用建筑的设计防火规范是确保建筑在火灾发生时能够及时发现、迅速疏散和有效灭火的关键。

这需要考虑建筑的结构、消防设备、防烟措施、火灾监测系统、报警系统和电气安全等方面,以确保建筑的消防安全。

同时,建筑的设计也应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以确保建筑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Prepared on 24 November 2020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1 总则为了防止和减少高层民用建筑(以下简称高层建筑)火灾的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制定本规范。

高层建筑的防火设计,必须遵循“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针对高层建筑发生火灾的特点,立足自防自救,采用可靠的防火措施,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高层建筑及其裙房:十层及十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公共建筑。

本规范不适用于单层主体建筑高度超过24m的体育馆、会堂、剧院等公共建筑以及高层建筑中的人民防空地下室。

当高层建筑的建筑高度超过250m时,建筑设计采取的特殊的防火措施,应提交国家消防主管部门组织专题研究、论证。

高层建筑的防火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

2术语裙房 skirt building与高层建筑相连的建筑高度不超过24m的附属建筑。

建筑高度 building altitude建筑物室外地面到其檐口或屋面面层的高度,屋顶上的水箱间、电梯机房、排烟机房和楼梯出口小间等不计入建筑高度。

耐火极限 duration of fire resistance建筑构件按时间—温度标准曲线进行耐火试验,从受到火的作用时起,到失去支持能力或完整性被破坏或失去隔火作用时止的这段时间,用小时表示。

不燃烧体 non–combustible component用不燃烧材料做成的建筑构件。

难燃烧体 hard–combustible component用难燃烧材料做成的建筑构件或用燃烧材料做成而用不燃烧材料做保护层的建筑构件。

燃烧体 combustible component用燃烧材料做成的建筑构件。

综合楼 multiple–use building由二种及二种以上用途的楼层组成的公共建筑。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解释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解释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条文理解及设计常见问题的处理强制性条文0.105年版《高规》中的有黑体字的条文是05年修订时所修改过或增加的强制性条文。

0.2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2002年版中的有关《高规》的条文内容,只要仍存在于《高规》05年版中的,仍然是强制性条文,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分告》第361号文所列出的经修订后的强制性条文一样,必须严格执行。

0.3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相关法律、法令内容:0.3.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六条: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技术规范以及合同的约定。

……0.3.2国务院令第293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应当以下列规定为依据:(一)项目批准文件;(二)城市规划;(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四)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

0.3.3建设部令第81号《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等工程建设活动,必须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0.3.4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条文的性质已属于建设工程的最严格的法规,违反强制性条文会导致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总则1.0.3.0 本条文主要阐述《高规》05年版的适用范围:1.0.3.1 十层及十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附图一)·居住建筑以层为计算单位,并非以建筑高度为计算单位,建筑高度超过24m的9层居住建筑并不算高层建筑。

·《高规》条文解释中,对于住宅以层数计算,除考虑登高消防器材的有效使用,以及我国大多数的地方消防车供水能力之外,高层住宅的数量约占高层建筑的40%-50%,且住宅的每个单元间防火分区面积均不大,并有较好的防火分隔,火灾发生时蔓延受到一定限制,危害性较少,故作区别对待。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高层民用建筑的设计防火规范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防火分区:根据建筑的功能和使用要求,将建筑分为不同的防火分区,确定每个分区的防火等级和防火墙、防火门等防火分隔构件的要求。

2. 防火隔离间距:根据建筑高度、建筑用途和周边环境等因素,确定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保证在火灾发生时有足够的距离防止火势蔓延。

3. 防火墙和防火门:根据不同的防火分区需求,设置防火墙和防火门,确保火灾时能有效隔离烟气和火势,防止火灾蔓延。

4. 防烟措施:设置防烟楼梯间、防烟走廊等防烟措施,保证火灾时人员疏散的通道畅通,避免烟雾阻断人员逃生。

5. 消防系统: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装置等消防设施,及时发现火灾,并采取措施进行灭火或报警。

6. 电气防火:采用合适的电缆、导管等电气设备,合理布局、设置火灾警报和自动停电设备,防止电气设备引发火灾。

7. 疏散路径设计:合理设置疏散通道、疏散楼梯、疏散门等,确保人员在火灾时能够迅速安全地疏散。

8. 室内装修材料选择:采用难燃、阻燃等具有良好防火性能的材料进行室内装修,减少火灾的蔓延。

9. 组织管理和演练:建立健全的火灾应急管理制度,定期组织火灾演练,提高员工和居民的防火意识和应急能力。

以上是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一些主要内容,具体还需根据不同的国家、地区和建筑类型来确定。

建筑单位在进行设计时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确保建筑的防火性能达到规范要求。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旨在规定高层民用建筑的防火要求。

以下是该标准的部分修订条文。

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是本标准的基础。

根据建筑的用途和高度,将其分为不同的建筑分类,并规定了相应的耐火等级。

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是建筑设计中非常重要的一环。

本标准规定了一些基本要求,包括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和消防车道的设置等。

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也是本标准关注的重点。

为了确保人员在火灾发生时能够安全疏散,本标准规定了相关要求,包括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的独立设置等。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备是防火工作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本标准规定了室内外消防给水管道、消火栓和消防水箱等设备的要求,以及灭火设备的种类和数量等。

防烟、排烟和通风、空气调节也是本标准要求的内容。

为了减少火灾时的烟雾和有害气体对人员造成的伤害,本标准规定了相应的防烟、排烟和通风要求。

电气设备在防火工作中也有着重要的作用。

本标准规定了消防电源及其配电、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火灾应急广播和消防操纵室等电气设备的要求。

商业服务网点是本标准中的一个术语,指的是住宅底部(地上)设置的小型商业服务用房。

为了确保其防火安全,该用房的建筑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采用耐火极限大于1.50小时的楼板和耐火极限大于2.00小时且不开门窗洞口的隔墙与住宅和其他用房完全分隔,该用房和住宅的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应分别独立设置。

商业服务网点规范是指在住宅底部(地上)设置的小型商业服务用房,包括百货店、副食店、粮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

这些用房的层数不得超过二层,建筑面积也不能超过300平方米。

如果地上二层是小型商业服务用房,则地上一层必须也是小型商业服务用房。

一层和二层的小型商业服务用房建筑面积之和不能超过300平方米。

此外,这些用房的楼板应该具备耐火极限大于1.50小时的特性,隔墙应该具备耐火极限大于2.00小时、不开门窗洞口的特性,以确保住宅和其他用房完全分隔,同时,这些用房和安全出口应分别独立设置,不能交叉或直接连通。

高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高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高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高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要求:
1. 火灾防控设计:高层建筑的设计应采取防火分区和防火分隔措施,确保火灾时能够控制火势和人员疏散。

同时,要合理布置消防设施,包括灭火器、喷淋系统、疏散通道等。

2. 结构材料防火:高层建筑的结构材料应具备一定的防火性能,能
够在火灾发生时阻止火势蔓延。

常见的做法是采用阻燃材料、耐火
板等。

3. 电气系统安全:高层建筑的电气系统应符合相关的防火标准,保
证电线、配电箱等设备具备良好的绝缘和阻燃性能。

4. 火灾报警系统:高层建筑应安装火灾报警系统,能够及时发现火
灾并触发报警,以便及时采取措施进行灭火和疏散。

5. 疏散通道设置:高层建筑应设置足够数量和宽度的疏散通道,确
保人员能够迅速安全地疏散。

6. 照明和安全标识:高层建筑内部应设置明亮的照明系统,以提供充足的照明。

同时,应设置清晰的安全标识指示火警报警按钮、疏散通道等位置。

总之,高层建筑的设计防火规范主要是为了保护人员的生命安全和减少火灾对建筑物的破坏。

设计人员需要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结合建筑的具体情况来合理布局和设计防火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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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条文理解及设计常见问题的处理强制性条文0.1 05年版《高规》中的有黑体字的条文是05年修订时所修改过或增加的强制性条文。

0.2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2002年版中的有关《高规》的条文内容,只要仍存在于《高规》05年版中的,仍然是强制性条文,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分告》第361号文所列出的经修订后的强制性条文一样,必须严格执行。

0.3 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相关法律、法令内容:0.3.1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六条: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技术规范以及合同的约定。

……0.3.2 国务院令第293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应当以下列规定为依据:(一)项目批准文件;(二)城市规划;(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四)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

0.3.3 建设部令第81号《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等工程建设活动,必须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0.3.4 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条文的性质已属于建设工程的最严格的法规,违反强制性条文会导致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 总则1.0.3.0 本条文主要阐述《高规》05年版的适用范围:1.0.3.1 十层及十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附图一)•居住建筑以层为计算单位,并非以建筑高度为计算单位,建筑高度超过24m的9层居住建筑并不算高层建筑。

•《高规》条文解释中,对于住宅以层数计算,除考虑登高消防器材的有效使用,以及我国大多数的地方消防车供水能力之外,高层住宅的数量约占高层建筑的40%-50%,且住宅的每个单元间防火分区面积均不大,并有较好的防火分隔,火灾发生时蔓延受到一定限制,危害性较少,故作区别对待。

•本条条文与第2.0.17条有矛盾,本条文中括号内“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一句的意思应是“包括首、二层设置符合第2.0.17条规定的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

•因此,《高规》P75页上部第4点的提法也同样不符合规范关于商业服务网点定义的修订精神,应予以删除。

——关于住宅层数的计算:一、《住宅建筑规范》第9.1.6条:住宅建筑的防火与疏散要求应根据建筑层数,建筑面积等因素确定。

注:1.当住宅和其他功能空间处于同一建筑内时,应将住宅部分的层数与其他功能空间的层数叠加计算建筑层数。

2.当建筑中有一层或若干层的层高超过3m时,应对这些层按其高度总和除以3m进行层数折算,余数不足1.5m时,多出部分不计入建筑层数;余数大于或等于1.5m时,多出部分按1层计算。

附图二•注1的意思是当同一幢建筑物中同时存在住宅及其他功能用房时,不能只按住宅的层数来确定其是否属于高层建筑。

在住宅首层及二层布置商业服务网点时,应将首、二层与住宅层数叠加计算总层数以确定其是否高层建筑。

而当建筑中存在其他使用功能时,则根据《高规》第2.0.7条及2.0.8米判定其属于综合楼或商住楼,并采用建筑高度来判别其建筑防火设计类别。

•注2的意思很明确,将住宅建筑(包括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居住建筑)的总高度除以3,余数大于1.5时,则需将在除了得出的整数结果上加上1作为建筑的计算层数。

二、以下使用空间不计入住宅建筑层数:•建筑的地下室,半地下室顶板高出室外设计地坪的高度小于等于1.5m;•建筑底部设置的层高不超过2.2m的自行车库,储藏室、敞开空间;•建筑屋面上突出的局部设备用房,出屋面的楼梯间等;三、住宅建筑顶层为两层一套的跃层时,其顶层的跃层不计入层数内,其它各层的跃层及顶层中多于2层一套的跃层,应计入层数(附图三—)1.0.3.2 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公共建筑此问题大部分情况下容易制定,但亦存在一些难以确定的实例:a) 某体育馆(附图四)层数为二层,大坡度斜屋面(造型设计特点),斜屋面局部高超过24米。

建筑四周布置了环形车道,对大部分在24米以下的屋面登高扑救不存在问题。

建筑的疏散及使用上仍然属于多层建筑的性质。

可判定其为多层建筑,不用执行《高规》。

2 某剧院(附图五)某剧院座落在平台上,通过台阶进入观众厅,采用大跨度网架结构(观众厅),平台下部为设备机房以及设备管道层。

观众厅人员疏散与底层的设备层不发生关系,可直接从门厅及观众厅两侧的休息兼走廊经台阶直接向室外疏散。

底层设备层人员可直接向室外疏散。

疏散人流互不干扰。

消防车环道满足要求。

这种情况下,虽然其主体层数为两层,建筑高度超过24米,仍可按多层进行消防设防。

但需经过专项的消防审核论证,以确保设计上的消防处理及消防扑救措施保证建筑物的防火安全。

3 某会议中心(图六)该会议中心中心会议厅为剧场式,与中心会议厅紧邻还带有总高度超过24m的小会议室、办公、后勤等使用功能的建筑物。

中心会议厅为超过24米的单层建筑,但按其附属建筑物的使用性质及高度计算,则应属于高层建筑。

这种情况下,中心会议厅采用防火墙、防火卷帘及防火门与其周边的使用空间进行了防火隔断,使火灾发生时,中心会议厅能与其余功能空间做到防火隔断,同时中心会议厅的人员疏散能完全自行在本分区内解决,则中心会议厅部分可按《建规》进行防火设防设计,其余部分则执行《高规》。

这类情况亦需经专项的消防审核来落实。

1.0.5 对于超过250m的建筑物,本条文作出了规定。

条文的具体意思是,对超过250m的建筑物,设计上应提出特殊的防火处理措施,并提交国家消防主管部门,由其组织研究,证论后并通过后,才可以进行设计工作及建设工作。

1.0.6 除本规范的规定外,各类单项建筑设计规范亦有相应的防火设计内容,这些内容在设计时也需同时执行。

当现行单项建筑设计规范中相应的条文内容与现行《高规》的要求不符合时,设计处理上一般按颁布时间较晚的条文执行(目前大部分单项设计规范中防火设计的条文均早已05版《高规》协调)。

2 术语裙房•与建筑相连是指空间相连通,使用功能相连通的意思。

•在空间不相连通,使用功能与高层建筑没关系且与高层建筑之间用实体墙紧邻分隔开的高度不超过24m的建筑是否算作高层建筑裙房,应以《高规》第4.2.2条来判断。

当高层建筑与较低建筑相邻一面的外墙符合《高规》第4.2.2条的要求时,较低的不超过24m高度的建筑物的防火设计按《建规》执行。

否则需按高层建筑裙房设计。

(附图七)实例:(附图八)某居住区商业中心其侧上部为两幢28层的住宅,分两期报建。

4层高的商业中心高度在24米以下,住宅布置了单独的疏散楼梯。

在住宅投影部分的2-3层为商业中心的仓库,与商业中心有门相通。

设计单位设计时将商业中心作为二期报建,防火设计按《建规》执行。

因为商业中心2-3层与高层住宅建筑所处的投影平面空间连通,同时住宅高于商业中心且与商业中心贴邻的外墙无法执行《高规》第4.2.2条,因此设计单位的防火设计处理措施是错误的,此命名的商业中心属于高层裙房,设计应遵守高规。

建筑高度•05年版《高规》与《建规》01年版的建筑高度定义不一样,但将发行的新修订《建规》已与05年版《高规》统一。

•平屋面时建筑高度算到屋面面层,坡屋面时则用檐口高度计算。

(附图九、十、十一、十二)•当屋面除布置了机房、梯间、水箱等构筑物以外,还布置了办公、会议、休息接待等具使用功能的房间时,建筑高度应从室外地坪计算到最顶层具使用功能的房间屋面面层。

2.0.7 综合楼2.0.8 商住楼•综合楼的概念包括了商住楼。

此概念只是功能属性的划分,并不太严格。

在《高规》的防火处理措施上,综合楼严于商住楼。

——综合楼在任一层建筑面积超过1000m2就属于一类建筑。

——商住楼在任一层建筑面积超过1500 m2时属于一类建筑。

——如一幢建筑内,既有商业营业厅,也有办公楼,上部还布置了居住建筑,则属于综合楼。

2.0.11 高级住宅•此条文应取消,因05版《高规》已无“高级住宅”的提法。

2.0.13 重要的办公楼、科研楼、档案楼•如何判定何为“重要的”,规范定义较为模糊。

方法有两个,一是查相关的专项建筑设计规范,如《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JGJ25-2000第1.0.3条,将档案馆分成特级,甲级、乙级三个等级,其中的特级和甲级属于耐火等级一级的重要的档案楼。

二是根据火灾发生后的社会影响,经济影响,由业主、建设、规划主管部门、消防主管部门和设计人员协商决定。

2.0.15 安全出口•安全出口的定义是指人员到达此出口后即可算作安全或可以在一定疏散时间内是确保人员安全的。

•本定义中,应该包含两个意思:一是在地上楼层或地下室,相对此类平面而言,符合规范要要求的封闭楼梯间门口,室外疏散楼梯出口,防烟梯梯间前室门口,均可作为安全出口;在建筑首层平面中,直通室外地面(平面连接或通过符合规范要求的步级、台阶连接)的外门,是安全出口。

二是疏散用的楼梯应最终应能在首层直达室外地面,才能算作安全。

规范中亦规定了超过100米的公共建筑需每隔约15层布置避难层(间),疏散楼梯必须在避难层转换。

但经转换后的疏散楼梯间仍需不改变方向,直达室外地面。

•“安全出口”与“疏散出口”的异同:“安全出口”的重点在于“安全”,在《高规》的条文规定中,只有符合上述要求的出口才能算作“安全出口”。

而“疏散出口”主要是指某空间中,可用来迅速通过人员的口部,人员经过此口部可通过疏散走道到达安全出口。

各类房间的门均可视作疏散出口。

如会议室的门口,营业厅的门口,观众厅内通向可供疏散用的走道、门厅的门口等。

“安全出口”可作为“疏散出口”,但“疏散出口”并不等于“安全出口”。

在设计上如将“疏散出口”与“安全出口”混淆,则会引起防火安全设计上的隐患。

(附图十三)2,.0.17 商业服务网点•有别于商住楼中的商业营业空间,主要是指为居住小区或社区服务的,满足城市规划及社区服务要求的小型商业用房。

•要点是:不超过两层,且该空间采用耐火极限大于1.5h的楼板和耐火极限大于2.0h同时不开门窗洞口的隔墙与住宅和其它用房完全分隔;该空间与住宅分别设置独立的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两层面积合计不大于300m2。

(附图十四)•出现的问题:一、按现规范条文,如住宅的首、二层均为满足规范要求的商业服务网点用房组成,是可行的,规范条文中并无限制这样的设计布置;二、商业服务用房的每个分隔单元如为两层高,需要布置的楼梯是否不应少于两部。

商业服务用房首、二层合计的建筑面积不超过300m2,面积较小,且与其余房间采用了耐火极限不低于1.5h的楼板和2.0h的隔墙分隔,自身形成了一个防火分隔单元,可有效阻隔火灾蔓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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