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销售管理制度、

合集下载

药品销售记录管理制度

药品销售记录管理制度

药品销售记录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药品销售行为,保障药品销售安全,维护消费者权益,依照《药品管理法》、《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药品销售单位,包括药品零售企业、药品批发企业、医疗机构等。

第三条所有销售药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药品销售记录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确保药品销售的合法、规范和安全。

第四条本制度的内容包括销售记录的管理、保存、归档、查询、报备以及销售记录的安全保密等。

第五条所有销售记录管理均应当遵循合法、真实、准确、规范、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二章销售记录的管理第六条药品销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药品名称、规格、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购货单位、购货单位联系方式、销售数量、销售单价、销售日期、经办人员等信息。

第七条药品销售记录应当采用单据形式保存,单据格式应当规范统一,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制定。

第八条药品销售记录应当由经办人员在销售时填写,完成销售后交由销售记录管理人员进行核对签字确认。

第九条销售记录管理人员应当每天进行销售记录的核对、归档和保存工作。

第十条销售记录管理人员应当定期进行销售记录的清查和审核,确保销售记录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三章销售记录的保存、归档和报备第十一条销售记录管理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对销售记录进行保存和归档,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

第十二条销售记录管理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要求对销售记录进行分类、整理、归档,并严格按照归档规定进行保存。

第十三条销售记录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定期对销售记录进行报备。

第四章销售记录的查询第十四条销售记录管理人员应当为相关部门提供销售记录查询服务,查询服务时间不得晚于3个工作日内提供结果。

第十五条销售记录管理人员应当对销售记录的查询进行严格保密,不得向外部人员提供未经授权的查询服务。

第五章销售记录的安全保密第十六条销售记录管理人员应当严格保管销售记录,不得随意泄露、外传销售记录信息。

药店药品购进销售管理制度

药店药品购进销售管理制度

药店药品购进销售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药店药品购进销售管理,保证药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药店药品的购进、储存、销售、配送等环节的管理。

第三条药店应当从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并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第四条药店应当建立健全药品质量管理体系,确保药品质量安全。

第五条药店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药品价格的管理规定,明码标价,不得擅自提高药品价格。

第二章药品购进管理第六条药店应当根据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制定药品购进计划,并向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

第七条药店在购进药品时,应当查验、核对药品生产企业的资质证明文件、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质量检验报告书等资料,并建立购进记录,做到票、账、货相符。

第八条药店在购进药品时,应当验收药品的质量、数量、包装、标签、说明书等,确保药品符合国家药品标准。

第九条药店不得购进、销售假药、劣药、过期药品和其他不符合药品质量标准的药品。

第十条药店应当建立并执行药品储存管理制度,保证药品储存条件符合药品储存要求。

第三章药品销售管理第十一条药店应当建立并执行药品销售管理制度,对药品的销售、配送等活动进行管理。

第十二条药店在销售药品时,应当核对药品的名称、规格、数量、批号等信息,确保药品的准确无误。

第十三条药店在销售药品时,应当向顾客提供药品说明书,并告知顾客药品的适应症、用法用量、禁忌症等信息。

第十四条药店不得擅自改变药品的包装、标签、说明书等,不得销售未经批准或者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药品。

第十五条药店应当建立健全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制度,及时收集、整理药品不良反应信息,并按照国家规定上报相关部门。

第四章药品配送管理第十六条药店应当建立并执行药品配送管理制度,确保药品在运输过程中的质量安全。

第十七条药店在配送药品时,应当遵守国家关于药品运输的规定,保证药品的包装、储存条件等符合要求。

药品生产与销售管理制度

药品生产与销售管理制度

药品生产与销售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药品生产与销售行为,保障药品质量和安全,保护人民群众健康,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药品生产企业和药品销售企业,包括药品生产、储存、运输、销售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药品生产与销售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相关资质和许可证,严格按照国家药品管理法规进行生产与销售活动。

第四条药品生产与销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确保药品生产与销售活动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第二章药品生产管理制度第五条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生产计划管理制度,合理安排生产任务,保证药品生产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第六条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原材料采购管理制度,对购进的原材料进行严格质量检验和入库管理。

第七条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工艺管理制度,确保生产工艺具有可行性和稳定性,生产过程中的每一个环节都要经过严格把控。

第八条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产品质量检验制度,对生产出来的药品进行全面的检验和测试,确保产品质量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第九条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药品包装及贮存管理制度,对包装材料和贮存条件进行严格管理。

第十条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生产设备及设施管理制度,确保生产设备和设施处于良好状态,能够满足生产需要。

第十一条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产品追溯体系,对生产的每一批药品进行溯源管理,确保产品的可追溯性。

第三章药品销售管理制度第十二条药品销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销售网络管理制度,确保经营范围、经营地点等合法合规。

第十三条药品销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制度,对销售的药品进行全面的质量把控。

第十四条药品销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销售人员管理制度,对销售人员进行专业培训,提高销售人员的业务水平和专业素养。

第十五条药品销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收货验收和储存管理制度,确保药品在存储过程中不受污染或者变质。

第十六条药品销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药品配送体系,确保药品的送货速度和送货质量。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七条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药品生产企业和销售企业的监督管理,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处理。

2024年门店药品销售管理制度(精选8篇)

2024年门店药品销售管理制度(精选8篇)

2024年门店药品销售管理制度(精选8篇)门店药品销售管理制度11、效期药品是根据有关规定,表明有效期限的药品。

2、加强效期药品的管理师保证药品使用安全的重要措施之一,个部门要安排专业的人员负责效期药品的管理,防止药品过期失效而造成损失。

3、对于效期药品,库房根据需要有计划的采购,药房也应该根据临床使用情况适量领用,即防止缺货,又防止积压。

4、采购和领用药品要查验效期,凡有效期在六个月内的药品,不得验收入库,特殊情况须经科主任批准。

5、药品上架陈列、堆垛码放要按照效期远近存放,并根据药品性质和贮藏要求分类储存,科学养护。

药品出库和调剂要遵循“先进先出”、“近期先出”和“按批号发放”的原则。

6、库房、药房在每个季度末进行盘点时要检查药品的效期,建立效期药品登记簿,而且易于辨识。

对于效期药品实施动态监控。

凡有效期在六个月内的药品纳入监控范围,悬挂状态标示,每月清点乙烯,三个月之内的纳入重点监控范围。

7、临近效期药品处理流程:①库房存有接近三个月的药品可退库,或更换新批号,或与临床科室联系。

采取措施,近期药品在规定期限内使用完。

在效期药品登记簿中登记处置结果。

②病区临近效期又暂不用的药品,直接到药房调换远期批号或退回病房,由处置记录。

③临近效期的库房药品和药房退回的近效期的药品,由药库负责处置。

④药库对于有效期六个月内的药品及时与销售公司取得联系,适时调换;对于市场经常脱销的药品,要保留合理库存,以免造成浪费。

8、药品在有效期限内发生变色、变质或其它质量异常情况的,不得调剂使用。

药品一旦超过有效期限,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封存,按规定作报废处理。

9、因工作失职,至药品过期失效造成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部门或者责任人经济处罚。

门店药品销售管理制度2一、药剂科应在监督管理部门和院药事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全院的药品采购、储存、保管和供应工作,其它科室和个人不得自购、自制、自销药品。

二、药库由专人管理,应设置药品保管员及药品采购人员负责药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工作。

药品销售管理制度目录

药品销售管理制度目录

药品销售管理制度目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第二条适用范围
第三条定义和术语解释
第四条原则和基本要求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管理责任
第五条组织机构
第六条管理责任
第七条管理人员选拔和任用
第八条工作分工和协作机制
第九条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三章药品销售管理
第十条药品销售流程
第十一条采购管理
第十二条库存管理
第十三条药品配送及运输
第十四条销售环节安全保障
第四章质量管理
第十五条质量管理体系建设
第十六条质量控制
第十七条药品验收
第十八条不合格品的处理
第五章安全管理
第十九条药品安全监管
第二十条药品风险评估
第二十一条药品安全报告
第二十二条应急预案
第六章规章制度
第二十三条药品销售制度
第二十四条药品销售合同
第二十五条药品库存管理规定
第二十六条药品质量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药品安全管理规章
第七章报告和评估
第二十八条销售情况报告
第二十九条质量评估报告
第三十条安全隐患排查报告
第八章处罚和奖励
第三十一条违规处理和处罚
第三十二条荣誉表彰和奖励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于公司的相关部门
第三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是药品销售管理制度的目录,具体条文内容请参阅对应的章节详细内容。

药品入库销售管理制度

药品入库销售管理制度

药品入库销售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药品入库销售管理,保障药品质量和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药品入库销售过程中的管理工作,适用于我公司所有涉及药品入库销售的部门和员工。

第三条药品入库销售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范、公正、透明的原则,加强质量管理,保证出入库药品的合规性和安全性。

第二章药品入库管理第四条药品购进:公司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具有相应资质的供应商购买合格的药品,并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药品验收:公司应当组织专业的验收人员对所购进的药品进行验收,验证其数量、质量、包装等,确保药品符合国家标准和公司要求。

第六条药品入库登记:经过验收合格的药品应当立即进行入库登记,登记内容应包括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等信息。

第七条药品储存:公司应当建立相应的药品储存设施,对药品进行分类、分区储存,并制定相应的储存管理制度,确保药品在储存过程中不受污染、不受损坏。

第八条药品保管:公司应当严格管理药品的保管,防止药品遭受破坏、丢失等情况发生,同时对于易损易毁的药品要加强特别的保管。

第三章药品销售管理第九条销售许可证:公司应当依法取得药品销售许可证,严格按照许可范围从事药品销售活动,确保销售活动的合法性。

第十条销售合同:公司应当与购买方签订销售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同内容应包括药品名称、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时间、质量标准、质量检验等条款。

第十一条药品销售管理:公司应当建立药品销售管理台账,对即将销售的药品进行登记,包括药品名称、规格、批号、数量、销售对象等信息。

第十二条药品发货:经过批准的销售合同,公司应当按照要求及时发货,并在发货前对药品进行再次确认、检查,保证质量合格。

第十三条药品销售追踪:公司应当建立药品销售追踪台账,对每一笔销售进行追踪,包括销售时间、销售对象、销售数量等信息,确保销售的真实可靠。

药品销售门市管理制度

药品销售门市管理制度

药品销售门市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药品销售门市管理,保障药品销售合法合规,确保广大消费者用药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药品销售门市的单位及相关人员,包括药品零售连锁店、药房、保健品专卖店等。

第三条药品销售门市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严格落实药品、药品销售人员资质管理政策,加强内部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保障用药安全。

第四条药品销售门市应当建立规范的药品销售管理制度,明确药品采购、存储、销售等各项工作的责任,严格执行相关规定。

第五条药品销售门市应当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对药品销售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保障用药安全。

第二章药品采购管理第六条药品销售门市应当依法依规采购药品,严格执行药品采购管理制度,确保药品质量安全。

第七条药品销售门市应当与合法合规的药品供应商建立稳定的合作关系,建立药品采购档案,及时更新供货信息。

第八条药品销售门市应当建立药品进货台账,记录每一批次的药品采购信息,包括药品名称、数量、生产日期、有效期等。

第九条药品销售门市应当对采购的药品进行验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检验药品质量,发现问题及时退货或通知供应商处理。

第十条药品销售门市应当建立药品库存管理制度,定期检查药品库存情况,及时补充不足,避免过期药品的出现。

第三章药品销售管理第十一条药品销售门市应当依法销售药品,不得销售假冒伪劣药品,不得从事非法销售行为。

第十二条药品销售人员应当熟悉药品知识,做到真实、准确地向顾客说明药品的性质、用法、用量、不良反应等信息。

第十三条药品销售门市应当建立健全的药品销售台账,记录每一次销售的药品信息,包括药品名称、数量、销售日期、销售价格等。

第十四条药品销售门市应当向顾客提供发票或购药清单,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药品销售门市应当加强药品信息公示,公布药品价格、售后服务政策等信息,保障消费者知情权。

第四章店内管理第十六条药品销售门市应当保持店内环境整洁、明亮,保持良好的消费环境。

药品销售的管理制度(3篇)

药品销售的管理制度(3篇)

药品销售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为规范药品销售行为,保障患者用药安全,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我公司或药店的药品销售部门。

第三条本管理制度的目的是确保药品销售的合法合规,保障患者权益,提高服务质量。

第二章药品销售许可第四条药品销售部门必须依法取得药品销售许可证,并定期进行复评。

第五条所销售的药品必须在许可范围内,不得超出其许可范围销售。

第六条药品销售部门必须建立健全药品库存管理制度,保证销售的药品来源合法合规。

第三章销售程序第七条药品销售部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相关规定,执行药品销售许可证的销售行为。

第八条销售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掌握药品知识和销售技巧,保证销售药品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第九条销售人员在销售过程中必须主动向顾客提供药品的使用说明和药品储存方法等相关信息。

第四章药品价格管理第十条药品销售部门必须根据国家价格管理部门发布的药品价格目录执行药品价格。

第十一条药品销售部门不得随意提高药品价格,不得擅自降低药品价格。

第十二条药品销售部门必须在销售的药品包装上标明价格,并保证价格的真实有效。

第五章库存管理第十三条药品销售部门必须建立完善的库存管理制度,确保药品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第十四条药品销售部门必须设置专人负责药品库存管理工作,并定期盘点库存,及时补充不足的药品。

第十五条药品销售部门必须遵循先进的仓储管理原则,确保药品的正确存放和储存条件。

第六章产品宣传和促销第十六条药品销售部门不得以虚假宣传、夸大药品效果等手段误导消费者。

第十七条药品销售部门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严禁进行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十八条药品销售部门在进行促销活动时必须合法合规,不得进行价格欺诈、低价倾销等行为。

第七章质量管理第十九条药品销售部门在销售过程中必须确保药品的质量和有效性。

第二十条药品销售部门在销售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药品储存条件和有效期要求,不得销售过期药品。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文件名称: 药品销售管理制度
起草人: 审核人: 批准人:
文件编号: ykt-qm-1305 生效日期: 2013年月日共2页
一、目的:加强公司药品销售管理,热情服务顾客,确保销售质量合格的药品,维护公司良好形象。

二、职责:质量管理员,营业员。

三、内容:
1、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执业药师注册证、药学技术人员资格证等。

2、营业人员佩戴有照片、姓名、岗位等内容的工作牌,是执业药师和药学技术人员的,工作牌还应当标明执业资格或者药学专业技术职称。

3、在岗执业的执业药师应当挂牌明示。

4、认真执行价格政策,做到药品标价签齐全,填写准确规范。

5、处方经执业药师审核后方可调配;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者代用,对有配伍禁忌或者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但经处方医师更正或者重新签字确认的,可以调配;调配处方后经过核对方可销售;
6、处方审核、调配、核对人员应当在处方上签字或者盖章,并按照有关规定保存处方或者其复印件;
7、销售近效期药品应当向顾客告知有效期;
8、销售中药饮片做到计量准确,并告知煎服方法及注意事项;
9、销售药品应当开具销售凭证,并做好销售记录。

10、药品拆零销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负责拆零销售的人员经过专门培训;(2)拆零的工作台及工具保持清洁、卫生,防止交叉污染;(3)做好拆零销售记录,内容包括拆零起始日期、药品的通用名称、规格、批号、生产厂商、有效期、销售数量、销售日期、分拆及复核人员等;(4)拆零销售应当使用洁净、卫生的包装,包装上注明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批号、有效期以及药店名称等内容;(5)提供药品说明书原件或者复印件;(6)拆零销售期间,保留原包装和说明书。

11、销售含特药品,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并认真及时地记录。

对实施电子监管的药品,在售出时,应当进行扫码和数据上传。

12、非本企业在职人员不得在营业场所内从事药品销售相关活动。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