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8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在创业板上市中的财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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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IPO过程中相关财务问题及对策

企业IPO过程中相关财务问题及对策

企业IPO过程中相关财务问题及对策企业IPO(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过程中涉及到很多财务问题,这些问题的解决对于企业的成功上市至关重要。

下面将讨论一些常见的财务问题及对策。

企业在IPO过程中需要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是财务报表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投资者对于企业的财务信息非常关注,企业应该确保其财务报表的准确性和透明度。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企业可以聘请专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确保财务报表按照公认的会计准则编制。

企业在IPO过程中需要解决的另一个重要问题是财务指标的达标。

投资者通常会关注企业的盈利能力、成长潜力、偿债能力等财务指标。

为了满足投资者的需求,企业应该提高财务指标的达标水平。

具体的对策包括提高销售收入、降低成本、提高盈利能力等。

企业在IPO过程中需要解决的一个关键问题是资本的筹集。

IPO是企业向公众募集资金的重要途径,企业需要制定一个合理的资本筹集计划。

企业可以通过发行股票、债券或其他金融工具来筹集资金,以满足资本需求。

企业还可以考虑与投资机构或其他企业进行合作,共同开展业务。

第四,企业在IPO过程中还需要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是风险的控制。

IPO过程中存在着各种风险,例如市场风险、政策风险等。

企业应该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策略,以应对各种风险。

这包括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加强风险监测和预警等。

第五,企业在IPO过程中还需要解决的一个关键问题是税务问题。

IPO过程中可能涉及到资本利得税、企业所得税等税务问题。

企业应该与税务机构合作,制定合理的税务规划,降低税务负担。

企业在IPO过程中涉及到很多财务问题,但只有解决这些问题,才能顺利上市。

企业应该重视财务报表的准确性和可靠性,提高财务指标的达标水平,制定合理的资本筹集计划,控制风险,解决税务问题。

通过这些对策,企业可以增强投资者的信心,提高上市的成功率。

万福生科审计案例分析

万福生科审计案例分析

万福生科审计案例分析【摘要】本文主要通过对万福生科IPO财务舞弊案例进行分析,结合其舞弊手段深刻剖析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失败的原因,并有针对性地提出相应建议,以期提高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质量。

【关键词】万福生科;财务造假;审计失败一、案例引入万福生科(湖南)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万福生科)于2011年9月15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1,700万股并于2011年9月27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挂牌上市.中磊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已对万福生科2011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全面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对2012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了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2013年8月21日万福生科接到湖南省公安机关告知函,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长兼总经理龚永福因涉嫌欺诈发行股票、违规披露重要信息和伪造金融票证犯罪,于2013年8月21日依法对其刑事拘留。

万福生科原审计机构中磊会计师事务所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被撒销其证券服务业务许可。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违法事实主要内容如下.1。

招股书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

万福生科《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的2008年至2010年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公司不符合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万福生科公告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2008年、2009年、2010年的营业收入分别为22,824万元、32,765万元、43,359万元,营业利润分别为3,265万元、4,200万元、5,343万元净利润分别为2,566万元、3,956万元、5,555万元。

经查,万福生科为达到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条件,由董事长兼总经理决策,并经财务总监覃学军安排人员执行,2008年至2010年分别虚增销售收入12,262万元、14,966万元、19,074万元,虚增营业利润2,851万元、3,857万元、4,590万元。

扣除上述虚增营业利润后,万福生科2008年至2010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分别为—332万元、—71万元、383万元。

企业IPO过程中相关财务问题及对策

企业IPO过程中相关财务问题及对策

企业IPO过程中相关财务问题及对策随着中国股票市场的逐渐国际化以及法律法规的逐渐完善,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考虑通过IPO(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融资。

IPO过程中,涉及的财务问题及对策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就企业IPO过程中常见的财务问题及对策进行分析。

一、财务报表问题在进行IPO过程中,财务报表问题是非常关键的。

对于上市公司而言,财务报表的准确性、规范性和可靠性这三个因素是必须要保证的。

否则,IPO申请可能会被拒绝或延迟,甚至出现法律诉讼。

对于这种情况,企业应当加强内部管理,规范财务报表,掌握财务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企业可以通过聘请专业的会计师事务所或者财务顾问来进行审计或者咨询,打破内部审计的盲点和局限性,确保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二、资金管理问题企业在IPO过程中,通常需要准备大量现金来支付各项费用,其中包括法律咨询费、会计师费、保荐机构费、证券监管费、律师费、印花税等。

对于资金管理问题,企业可以采取多种方法来避免资金短缺。

首先,企业可以通过与相关方面的沟通协商,争取应付费用的时间,以减轻短期现金压力。

其次,企业还可以寻求金融机构的支持,通过银行贷款、发行债券等方式来保障现金流。

此外,企业还可以考虑引入战略投资者来进行投资,分享风险和减轻负担。

三、公司治理问题在IPO过程中,企业需要接受投资者、监管机构和社会公众的监管和管理。

因此,公司治理问题也是需要关注的一个方向。

在IPO前,企业应该加强内部管理,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防范潜在的财务舞弊、内部腐败等问题,减少投资风险。

同时,在IPO后,企业需要保证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和透明度,及时向投资者披露财务状况、业务发展、关联交易等信息,对于审计师、律师等外部机构的意见和建议要积极采纳,并建立反馈机制,响应投资者、监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的关切和疑虑。

综上所述,企业IPO过程中,财务报表问题、资金管理问题和公司治理问题是需要重视和关注的三个方向。

万福生科审计案例分析

万福生科审计案例分析

万福生科审计案例分析【摘要】本文主要通过对万福生科IPO财务舞弊案例进行分析,结合其舞弊手段深刻剖析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失败的原因,并有针对性地提出相应建议,以期提高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质量。

【关键词】万福生科;财务造假;审计失败一、案例引入万福生科(湖南)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万福生科)于2011年9月15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1,700万股并于2011年9月27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挂牌上市。

中磊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已对万福生科2011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全面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对2012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了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2013年8月21日万福生科接到湖南省公安机关告知函,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长兼总经理龚永福因涉嫌欺诈发行股票、违规披露重要信息与伪造金融票证犯罪,于2013年8月21日依法对其刑事拘留。

万福生科原审计机构中磊会计师事务所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被撒销其证券服务业务许可。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违法事实主要内容如下。

1、招股书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

万福生科《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的2008年至2010年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公司不符合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万福生科公告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2008年、2009年、2010年的营业收入分别为22,824万元、32,765万元、43,359万元,营业利润分别为3,265万元、4,200万元、5,343万元净利润分别为2,566万元、3,956万元、5,555万元。

经查,万福生科为达到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条件,由董事长兼总经理决策,并经财务总监覃学军安排人员执行,2008年至2010年分别虚增销售收入12,262万元、14,966万元、19,074万元,虚增营业利润2,851万元、3,857万元、4,590万元。

扣除上述虚增营业利润后,万福生科2008年至2010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分别为-332万元、-71万元、383万元。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WORD文档,下载后可编辑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行为,促进自主创新企业及其他成长型创业企业的发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应当符合《证券法》、《公司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第四条发行人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发行人作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应当及时向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会计资料和其他资料,全面配合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开展尽职调查。

第五条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应当诚实守信,全面履行公开承诺事项,不得在发行上市中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对发行人的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审慎核查,督导发行人规范运行,对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进行核查,对发行人是否具备持续盈利能力、是否符合法定发行条件作出专业判断,并确保发行人的申请文件和招股说明书等信息披露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七条为股票发行出具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应当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守本行业的业务标准和执业规范,对发行人的相关业务资料进行核查验证,确保所出具的相关专业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八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发行人申请文件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核,依法核准发行人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并对发行人股票发行进行监督管理。

证券交易所依法制定业务规则,创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保障创业板市场的正常运行。

第九条中国证监会依据发行人提供的申请文件核准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不对发行人的盈利能力、投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企业IPO过程中相关财务问题及对策

企业IPO过程中相关财务问题及对策

企业IPO过程中相关财务问题及对策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企业选择通过IPO(首次公开募股)的方式来融资并实现上市,从而获得更多的资本和更好的发展机会。

IPO过程中涉及的财务问题往往是企业面临的重要挑战之一。

本文将针对企业IPO过程中的相关财务问题,提出一些对策和建议,以帮助企业顺利完成IPO。

一、财务透明度与规范在IPO过程中,投资者会通过企业的财务报表来对企业做出评估,财务透明度和规范是非常重要的。

企业需要做到财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同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准则。

为了提高财务透明度和规范,企业可以采取以下对策:1. 做好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工作,确保报表内容真实可靠,完整准确。

2. 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加强财务管理,确保财务数据的清晰和准确。

3. 与会计师事务所合作,对财务报表进行审计,确保报表真实可靠。

4. 与证券监管机构和交易所保持良好的沟通和合作关系,遵守相关法规规定,确保财务信息披露的及时和透明。

以上对策能够帮助企业提高财务透明度和规范性,为IPO提供有力的财务支持。

二、资本结构优化在IPO过程中,投资者通常会关注企业的资本结构和财务状况,企业需要做好资本结构的优化,提高资本运作的效率和盈利能力。

为了优化资本结构,企业可以采取以下对策:1. 优化资产结构,加强资产负债管理,提高资产负债比率,降低资产负债率。

2. 降低财务杠杆,控制负债规模,提高权益比率,降低财务风险。

3. 优化融资结构,选择合适的融资方式和渠道,降低融资成本,提高融资效率。

4. 加强现金流管理,提高经营性现金流、投资性现金流和筹资性现金流的管理和运作效率。

通过以上对策,企业能够优化资本结构,提高盈利能力和风险控制能力,增强投资者对企业的信心,进而顺利完成IPO。

三、财务风险管理在IPO过程中,企业需要做好财务风险的管理和控制,提高对财务风险的应对能力。

为了做好财务风险管理,企业可以采取以下对策:1. 确认财务风险的种类和来源,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建立风险识别和评估机制。

企业IPO过程中相关财务问题及对策

企业IPO过程中相关财务问题及对策

企业IPO过程中相关财务问题及对策1. 引言1.1 背景介绍企业IPO(首次公开募股)是指企业首次在证券市场公开发行股份,通过发行股票来筹集资金。

企业进行IPO可以带来一系列财务问题和挑战,需要企业充分准备和应对。

随着中国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壮大,越来越多的企业选择走上IPO 的道路,以实现资本扩张和业务发展。

在IPO的过程中,企业需要面对财务准备、风险管理、监督等方面的挑战和问题。

企业的财务状况对其IPO成功与否至关重要,因此企业在进行IPO之前需要进行全面的财务准备工作,以确保财务数据的准确性和透明度,提升投资者信任度。

IPO过程中的财务风险也是企业需要关注的重要问题。

财务数据的真实性、合规性、披露透明度等都会影响投资者对企业的信任和投资意愿。

企业需要对可能出现的财务风险进行充分评估和应对,制定相应的对策和措施,以确保IPO过程的顺利进行和成功上市。

企业在管理与监督方面也需要做好准备,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体系和监督机制,加强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提高企业的经营透明度和稳定性。

1.2 问题提出企业在进行IPO(首次公开发行)的过程中,会面临许多与财务相关的问题。

这些财务问题包括财务报表的准确性和透明度,资金结构的调整,财务风险的管理等。

对于企业而言,如何有效地应对这些财务问题,将直接影响到企业是否能够成功完成IPO,以及未来的发展前景。

在进行IPO前,企业需要进行充分的财务准备工作,包括审计财务报表,完善内部财务制度,解决财务漏洞等。

在IPO的过程中,企业也会面临一系列财务风险,如市场风险、利润风险、资产质量风险等。

如何有效地应对这些财务风险,提高企业的财务稳健性,是企业在IPO过程中需要认真考虑的问题。

针对企业在IPO过程中可能遇到的财务问题,本文将探讨相关的对策和建议,以帮助企业更好地应对财务风险,提高IPO的成功率。

【2000字】1.3 研究意义在企业IPO过程中,相关财务问题备受关注。

研究IPO过程中的财务问题和对策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和理论意义。

企业IPO过程中相关财务问题及对策

企业IPO过程中相关财务问题及对策

企业IPO过程中相关财务问题及对策企业IPO(Initial Public Offering)即首次公开募股过程中会涉及一系列财务问题,这些问题对于企业来说至关重要。

下面将介绍一些常见的财务问题及对策。

企业在IPO过程中需要进行财务审计。

财务审计是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等进行全面检查和核实的过程。

财务审计的目的是确保企业的财务信息真实准确,以增加投资者信任。

企业可以通过与知名会计师事务所合作,进行财务审计,并在审计报告中披露审计结果。

企业在IPO过程中需要评估自身的财务稳定性。

投资者往往关注企业的盈利能力、资产负债状况和经营风险等方面的信息。

企业需要对自身的盈利能力和财务状况进行评估,并披露相关的财务指标,如营业收入、净利润、资产负债比等。

如果企业的财务状况较为薄弱,可以考虑通过增资、降低成本等措施来改善财务稳定性。

企业在IPO过程中还需要关注资本结构的优化。

资本结构是指企业长期资本与短期负债之间的比例。

投资者通常关注企业的资本结构状况,因为这直接影响到企业的融资能力和盈利能力。

企业可以通过增加股本、减少债务、优化资产配置等方式来优化资本结构,提高企业的融资能力和盈利能力。

第四,企业在IPO过程中需要考虑与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

企业应积极与投资者进行沟通,及时回答投资者的问题,提供准确的财务和运营信息。

投资者需要了解企业的发展前景、盈利能力、风险控制等方面的信息,而企业则需要通过与投资者的沟通来获得投资者的支持和信任。

企业在IPO过程中需要重视信息披露。

信息披露指企业向投资者和公众提供财务和非财务信息的行为。

信息披露是企业与投资者之间建立互信关系的重要途径,也是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

企业应及时、准确地披露财务和运营信息,确保信息的透明度和公正性,以提高投资者对企业的信任度。

企业在IPO过程中需要注意财务审计、评估财务稳定性、优化资本结构、与投资者沟通和交流,以及重视信息披露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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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在创业板上市中的财务问题一、发行人应具备的条件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发行人应具备下列发行条件:(一)经营业绩、持续经营、净资产及发行后股本的要求o 1.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

o 2.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1000万元,且持续增长;或者最近一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500万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5000万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30%。

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

o 3.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两千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o 4.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三千万元。

★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

o 非经常性损益,是指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无直接关系,以及虽与正常经营业务相关,但由于其性质特殊和偶发性,影响报表使用人对公司经营业绩和盈利能力做出正常判断的各项交易和事项产生的损益。

如:非流动性资产处置损益;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损益;债务重组损益等。

按照《非经常性损益》的规定: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是非经常性损益,“但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密切相关,符合国家政策规定、按照一定标准定额或定量持续享受的政府补助除外”。

o 非经常性损益通常包括的项目:“越权审批,或无正式批准文件,或偶发性的税收返还、减免”;但如果有相关部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局)的支持性文件,不是越权审批的结果,不是偶发的税收返还,就属于经常性的损益。

(二)足额缴纳注册资本o 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

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o 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公司法》第二十六条o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o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主要经营一种业务发行人应当主要经营一种业务,其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环境保护政策。

“两高六新”是创业板上市的重要衡量标准之一,即:成长性高、科技含量高,新经济、新服务、新农业、新材料、新能源和新商业模式。

深圳证券交易所副总经理陈洪桥更是表示;创业征板重点支持的新兴企业包括:新经济、中国服务、中国创造、文化创意、现代农业和新商业模式等六种模式的企业。

o (四)实际控制人稳定、不存在股权纠纷要求发行人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五)持续经营能力要求o 发行人应当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不存在下列情形:o 1.发行人的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o 2.发行人的行业地位或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o 3.发行人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者技术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o 4.发行人最近一年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有重大不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o 5.发行人最近一年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益;o 6.其他可能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o 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

可能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不利影响的财务事项:o 无法偿还到期债务;o 存在大额的逾期未缴税金;o 累计经营性亏损数额巨大;o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负数;o 大股东长期占用巨额资金;o 存在大量长期未作处理的不良资产;o 存在因对外巨额担保等或有事项引发的或有负债。

(六)依法纳税o 发行人依法纳税,享受的各项税收优惠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发行人的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赖。

o (七)在资产、业务、财务、机构等方面独立性o 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公司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

o (八)治理结构完善o 发行人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审计委员会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九)会计基础工作规范o 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o (十)内部控制制度健全有效o 1.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o 2.发行人的公司章程已明确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形。

财政部、证监会、审计署、银监会、保监会于2008年5月22日联合印发了《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财会[2008]7号),并自2009年7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并要求上市公司,对本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自我评价,披露年度自我评价报告,并可聘请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审计。

o 内控举例:采购、验收、入库、赊销……(十一)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要求o 1.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了解股票发行上市相关法律法规,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

o 2.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资格,且不存在下列情形:o (1)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o (2)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o (3)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十二)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要求1.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o 2.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三年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的情形。

(十三)对募集资金的要求o 1.发行人募集资金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并有明确的用途。

募集资金数额和投资项目应当与发行人现有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等相适应。

o 2.发行人应当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

o 3.发行人具有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不存在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

发行人满足发行的条件是多方面的,但对于多数企业而言,上市的压力主要来自财务方面!o 从经营业绩上看,企业可能会由于两种情况导致其不符合《暂行规定》要求的财务条件:o 第一,企业实际的财务指标真不符合要求——不满足上市条件——这与企业的实际经营水平有关——不能发行上市。

o 第二,企业实际的财务指标可以符合要求——但企业却有意无意地将其处理得不符合要求。

案例:o 因不按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账务处理造成的不符合条件。

o 企业的实际财务指标本来符合要求o ——但报表中存在重大错报o ——不能上市或不能在短期内上市。

o 如:企业销售收入,盈利水平很好o ——但为了少缴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o ——收入不入账或不完全入账(隐瞒收入)o ——违返“发行人依法纳税”的规定o ——不能发行上市——如果拟上市o ——确认应入账但末入账的收入——补交税——企业无力缴纳o ——不能作为发行人申请上市o 依法纳税——依法按会计准则要求进行核算o ——持续经营三年以上——达到财务上的要求——申请发行并上市。

(当然还要符合其他相关条件)二、企业改制的形式及其账务处理(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规定:o “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o 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

o 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o 也就是说,在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其持续经营时间可以连续计算的前提,是“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如果企业按照经评估的资产价值进行折股,则其持续经营时间只能从公司改制成立股份有限公司时开始计算。

即:企业按照评估结果调账被《暂行办法》视为非持续经营。

o 这样的规定保证了上市公司三年内是在同一会计主体下的持续经营的。

(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财会[2007]14号)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财会[2008]11号)规定:o 1.企业改制过程中的资产、负债,应当如何进行确认和计量?o 企业引入新股东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资产、负债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并以改制时确定的公允价值为基础持续核算的结果并入控股股东的合并财务报表。

改制企业的控股股东在确认对股份有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时,初始投资成本为投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及相关费用之和。

o 公允价值,是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者债务清偿的金额。

2.企业或其子公司进行公司制改制的,相关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应当如何调整?o 答:企业进行公司制改制的,应以经评估确认的资产、负债价值作为认定成本,该成本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应当调整所有者权益;企业的子公司进行公司制改制的,母公司通常应当按照子公司改制时确定的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对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该成本与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差额,应当调整所有者权益。

o 但是,如果企业进行公司改制时,“以经评估确认的资产、负债价值作为认定成本”,则其持续经营时间不能连续计算。

(三)《公司法》的规定o 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o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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