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抗灾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重建家园工作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抗灾自救恢复生产若干优惠政策与措施的通知-黑政发[1998]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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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抗灾自救恢复生产若干优惠政策与措施的通知正文:----------------------------------------------------------------------------------------------------------------------------------------------------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抗灾自救恢复生产若干优惠政策与措施的通知(黑政发[1998]81号)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现将《黑龙江省抗灾自救恢复生产若干优惠政策与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1998年9月16日黑龙江省抗灾自救恢复生产若干优惠政策与措施为全力支持我省灾区抗灾自救、恢复生产、重建家园,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及法律法规,特制定以下优惠政策与措施:一、财政税收方面(一)因灾绝产和减产地区实行当年农业税和农林特产税减免政策,做到特重灾全免,重灾多减。
(二)受灾地区要根据受灾程度对灾民实行减免统筹提留款政策。
重灾乡村要本着厉行节约、过紧日子的原则,大幅度压缩各项开支。
村干部工资要根据当地受灾程度下调,工资水平不能高于村民收入的平均值。
(三)对因抗涝灾害造成单位或个人房屋严重损坏,需要重新购置的,免征契税;需要修复的,可按规定报批免征房产税;需要易地重新建造房屋且不超过国家规定住宅基地标准的,免征耕地占用税;村屯整体搬迁要做好规划,需占耕地的,土地部门要给予支持,按规定报批,免收所有费用。
(四)对国有粮食企业调拨、加工和零售的救灾粮油免征增值税;各级政府无偿征用的救灾货物暂不征收增值税;各级政府调拨的先记账、后结算的救灾货物暂缓征收增值税,待结算后再行完税。
(五)对灾区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受灾损失或提前报批抵扣期初进项税款。
对灾区实行定等定额征收增值税的纳税人(包括企业和个体经营者),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受灾情况适当调低增值税征收定额。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扎实做好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扎实做好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3.28•【字号】闽政办[2008]56号•【施行日期】2008.03.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扎实做好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通知(闽政办〔2008〕56 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今年初,我省部分地区遭受的低温雨雪冰冻灾害给当地经济社会带来重大损失。
在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领导部署下,经全省人民的共同努力,我省取得了抗冰救灾的全面胜利。
当前,受灾地区正在展开全面恢复重建工作。
为扎实做好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经省政府研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紧密联系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煤电油运和抢险抗灾应急指挥中心低温雨雪冰冻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指导方案的通知》(国发〔2008〕7号)和《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福建省人民政府煤电油运和抢险抗灾应急指挥中心关于抢险抗灾工作情况及灾后重建安排建议的报告的通知》(闽委〔2008〕8号)的各项要求,进一步加强领导,努力把灾害造成的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确保经济平稳运行,确保社会和谐稳定,为实现全年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创造条件。
二、各受灾地区和有关部门要统筹安排,分清缓急,突出重点,扎实开展灾后重建工作。
要在全面核实有关灾情的基础上,立足长远,完善灾后恢复重建规划。
要尽快修复重要基础设施,实现电网、交通、通信、公用及社会事业设施正常运行;尽快修复农林水利设施,恢复农业林业生产;尽快修复灾害损坏的民房、城乡供水设施等,保障群众的基本生活需要。
三、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明确恢复重建工作责任主体,加强协作配合,积极调动各方力量,加快推进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特别要高度重视农业科技在灾后重建和农业生产中的重要作用,充分认识科技特派员在农业科技推广中的先锋作用,把普及和应用先进实用的农业“五新”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作为解决农业生产难题,恢复灾后重建,落实农业生产任务的一项重要举措来抓,促进今年农业增产、农民增收。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抗灾救灾工作管理的通知-湘政发[1997]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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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抗灾救灾工作管理的通知正文:----------------------------------------------------------------------------------------------------------------------------------------------------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抗灾救灾工作管理的通知(1997年6月11日湘政发〔1997〕17号)各行政公署,自治州、市、县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近几年来,我省自然灾害频繁,因灾造成的损失很大,严重制约了我省经济和社会的发展。
因此,加强防灾减灾研究和抗灾救灾管理,对于减轻灾害损失,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为进一步加强抗灾救灾工作管理,根据国务院国发〔1997〕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作如下通知:一、明确抗灾救灾工作的方针和原则(一)坚持防御为主、救助为辅、自力更生、生产自救、恢复生产、重建家园的方针。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做好自然灾害的防御工作,灾后要不等不靠,广泛发动和依靠群众,发扬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精神,迅速开展生产自救、互助互济、重建家园。
提倡企事业单位和广大群众积极参加保险,建立多层次、相互联系的农村专项保险基金和农村灾损补偿制度。
民政部门要在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进一步办好农村救灾合作保险、扶贫储金互助会、储粮会。
要通过多种形式,组织、动员社会各界积极支援灾区。
(二)坚持地方自救为主、国家补助为辅的原则。
各地要确立自救为主的思想,积极主动地做好抗灾救灾资金、物资的准备工作。
要根据历年的灾型损失情况,在年度计划和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比例的抗灾救灾资金,并根据本级财力增长情况逐年有所增加。
今后发生特大自然灾害所需的抗灾救灾资金、物资,中央和省给予适当补助;发生较大自然灾害所需的抗灾救灾资金、物资,原则上由行署和州、市、县政府负责解决;发生一般性自然灾害所需的抗灾救灾资金、物资,必须立足依靠当地集体和群众自行解决。
吉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扶持受灾地区若干政策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扶持受灾地区若干政策的通知【法规类别】扶贫救灾救济【发文字号】吉政发[1998]26号【发布部门】吉林省政府【发布日期】1998.09.03【实施日期】1998.09.0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吉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扶持受灾地区若干政策的通知(吉政发〔1998〕26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各直属机构:现将《关于扶持受灾地区的若干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省物价、税务、监察部门和省救灾办要组织人力赴灾区检查执行情况,并将情况及时上报省政府。
吉林省人民政府一九九八年九月三日关于扶持受灾地区的若干政策今年入汛以来,我省西部地区发生了特大洪水,使灾区的人民财产蒙受巨大损失。
在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的关怀支持下,全省党政军民众志成城,奋起抗灾,目前已取得了抗洪抢险的决定性胜利,但是今后的抗灾救灾任务还相当繁重。
为了使灾区尽快恢复生产、生活秩序,早日重建家园,现制定如下政策:一、修复倒危房及安排灾民生活方面(一)凡在原地重建修复水毁灾民住宅,只要权属明确,一次性免除灾民建房所有税收和收费;城镇、乡村的灾民需要易地重建住房的,经县(市、区)政府规划、土地部门批准确定宅基用地,可免收所有税收和收费;村屯整体搬迁需占耕地的,由当地土地部门按规定报批,可免收所有收费。
(二)灾民建房所需木材,经县(市、区)政府核准,当地有采伐限额的可就近就地解决(农田防护林、护路林禁止采伐);采伐集体、私有林木材,免收育林费、农林特产税;由国有林就近安排采伐的,免收农林特产税;所缺材种由物资或林业部门按市价安排解决。
灾民建房用的砂石,免收砂石管理费。
(三)从现在起至明年接新粮前,对受灾农业人口(含国有林场职工),绝收户按每人225公斤原粮标准核定给予补助,重灾户按人均不足225公。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我省水利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指导意见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我省水利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2.14•【字号】鄂政办发[2010]123号•【施行日期】2010.12.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防汛抗旱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我省水利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指导意见(鄂政办发[2010]123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了切实做好我省水利灾后重建工作,尽快恢复和增强水利工程防洪抗灾能力,进一步发挥水利防洪基础设施的防灾减灾效益和作用,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水利灾后恢复重建的重大意义今年汛期,我省发生了严重的暴雨洪涝灾害,特别是7月份的防洪形势异常严峻,高强度暴雨近十年少见,严重洪涝灾害近十年少见,两江(长江、汉江)洪峰两度夹击历史少见。
在省委、省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全省广大干部群众奋力拼搏,科学防控,夺取了江河抗洪、田湖统筹、水库防汛、避险转移四大保卫战的全面胜利。
水利防洪基础设施发挥了巨大的作用,防洪减灾效益达652亿元,为十年来最高,再次显示了其投入少、社会效益回报高的显著特性。
但是,洪水过后,我省水利防洪基础设施水毁损失也为近十年来最重,高达191亿元,暴露出高标准防洪保护圈尚未形成,特别是中小河流防洪标准低、湖堤基础差、水库涵闸泵站病险多、分蓄洪区建设和山洪防治严重滞后,以及一些防洪骨干工程尚未达标等薄弱环节。
水利防洪基础设施是重要的民生工程。
抢抓新一轮的水利灾后重建重大机遇期,趁势而上,又好又快地做好全省水利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是深入实践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的客观要求,也是增强防灾抗灾减灾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迫切需要。
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水利灾后重建的重大意义,加强组织领导,采取得力措施,切实抓紧抓实抓好这项工作。
二、全省水利灾后恢复重建的主要目标任务在深入开展灾后反思,总结经验、分析问题、查找薄弱环节的基础上,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因地制宜、科学规划、统筹兼顾、分步实施、全面推进,确保2010年汛前全面完成灾后水利水毁修复任务,扎实推进水利“十二五”规划的实施,全面提升水利工程抗御水旱灾害的能力,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5·12”汶川地震灾后农房重建工作方案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5·12”汶川地震灾后农房重建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6.20•【字号】川府发电[2008]96号•【施行日期】2008.06.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5·12”汶川地震灾后农房重建工作方案的通知(川府发电〔2008〕96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四川省“5·12”汶川地震灾后农房重建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第七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六月二十日四川省“5·12”汶川地震灾后农房重建工作方案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抗震救灾总指挥部关于汶川地震灾后重建工作必须及早规划、抓紧实施的指示精神,有力有序有效地组织完成好灾后农房重建工作,帮助灾区人民早日重建家园,促进灾区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坚持自力更生,坚持统筹兼顾,把灾后农房重建作为当前重要工作,充分发挥受灾群众的主体作用,通过政府组织、灾民自建、社会支持,确保受灾群众尽快住进经济、实用、安全的永久性住房,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二、基本原则(一)统一规划,分步实施。
农房重建必须做到规划先行、方案具体,在全面准确掌握房屋倒塌和严重损坏的基础上,科学制定重建规划和实施方案。
规划和方案要体现科学性、适用性、操作性。
在出台重建规划的前提下尽快启动分步实施。
(二)政府组织,农民自建。
农房重建必须在当地政府的组织下有序进行。
灾区各级政府要做好农房重建的科学选址、规划设计、建设管理、资金补助、政策扶持、社会动员等方面的工作。
要调动受灾农民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充分发挥其自力更生、自主建房的主体作用。
(三)因地制宜,统筹兼顾。
农房重建必须依据统计台账,结合倒损情况,因地因户制宜,做到统筹兼顾。
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抗震救灾工作的紧急通知-

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抗震救灾工作的紧急通知正文:---------------------------------------------------------------------------------------------------------------------------------------------------- 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抗震救灾工作的紧急通知各市(州)、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5月12日14时28分左右,我省阿坝州汶川县发生里氏7.8级地震,波及我省绝大多数地区。
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高度重视,亲临一线指挥抗震救灾工作,并指示要全力以赴做好抗震救灾工作,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省委、省政府及时成立了抗震救灾应急指挥部。
根据省委、省政府领导指示,现就全力做好抗震救灾工作紧急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全力投入抗震救灾工作这次地震事发突然、强度大、波及面广,给全省生产生活造成了极大影响。
各市(州)党委、政府要把抗震救灾作为当前的头等大事和首要政治任务,立即启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成立抗震救灾应急指挥部,由党政主要领导任组长。
党政主要领导要亲临一线,靠前指挥,周密部署,迅速组织广大党员干部、公安民警和武警官兵全力投入到抗震救灾工作中。
二、迅速行动,全力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受灾地区要立即组织抢救受伤群众,尽最大努力保护群众生命安全,将损失降到最低限度,并及时将群众转移到安全地带妥善安置,做好衣、食、住、医等保障工作,同时做好应对可能发生的余震(据预测,可能还有6级左右的余震)和其他自然灾害。
未受灾地区要做好预防和应急救援、支援灾区准备等工作。
三、加强社会面控制,全力维护社会稳定要及时准确公布灾情,向群众宣传党委、政府抗震救灾的信心和决心,最大限度地降低和消除群众的恐慌情绪,防止谣言传播引发大面积社会恐慌,影响社会稳定。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意见-鄂政发[2011]4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意见-鄂政发[2011]4号](https://img.taocdn.com/s3/m/17a19261178884868762caaedd3383c4bb4cb480.png)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意见正文:----------------------------------------------------------------------------------------------------------------------------------------------------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意见(鄂政发〔2011〕4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防震减灾是国家公共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重要的基础性、公益性事业,关系广大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意见》(国发〔2010〕18号)和全国、全省防震减灾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防震减灾工作,提高防震减灾能力和水平,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把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坚持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依靠科技,依靠法制,依靠群众,全面提高地震监测预报、灾害防御、应急救援能力,形成政府主导、军地协调、专群结合、全社会参与的防震减灾工作格局,最大限度减轻地震灾害损失,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条件。
(二)工作目标。
通过建立健全地震监测预报、震灾预防、紧急救援三大工作体系,不断提高防震减灾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
到2015年,基本形成多学科、多手段的观测系统,能够监测20级以上地震;初步建成地震烈度速报网,20分钟内完成破坏性地震烈度速报;基本完成抗震能力不足的重要建设工程的加固改造,新建、改扩建工程全部达到抗震设防要求;建立比较完善的抗震救援队伍体系,破坏性地震发生后,2小时内救援队伍能赶赴灾区开展救援,24小时内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得到安置;社会公众基本掌握防震减灾知识和应急避险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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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抗灾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重建家园工作.txt我都舍不得欺负的人,哪能让别人欺负?一辈子那么长,等你几年算什么我爱的人我要亲手给她幸福别人我不放心我想你的时候我一定要找得到你不许你们欺负他!全世界只有我才可以!放弃你,下辈子吧!!
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抗灾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重建家园工作的通知
2010年06月24日 16时27分 43
主题分类: 民族民政
“抗灾救灾”
“恢复生产”
“重建家园”
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抗灾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重建家园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
今年6月13日以来,我省持续出现特大暴雨,时间长、强度大、洪水量级高,灾情面积大、程度重,造成重大损失。
灾害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对我省灾情高度重视、十分关注,对我省的防灾抗灾工作作出重要指示。
省委、省政府采取一系列强有力的措施,部署组织抗灾救灾工作。
全省军民上下一心,众志成城,奋力抗灾救灾,各项抗灾救灾、恢复重建工作正在有效展开。
新一轮强降雨即将来临,灾情仍将持续,抗灾救灾的工作任务十分繁重艰巨。
我们要切实贯彻中央领导的重要指示,做好抗灾救灾工作。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提高警惕,克服松懈、麻痹思想,继续把抗灾救灾作为当前工作的首要任务,一手抓好抗灾抢险,一手抓好受灾群众的安置和救助,做好受灾地区特别是重灾地区的灾后恢复生产、重建家园工作,确保所有受灾群众都得到妥善安置,确保受灾地区生产生活秩序尽快恢复正常。
—、妥善安置受灾群众。
各级受灾地区党委、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都要高度重视受灾群众的安置和救助工作,把救灾安置工作作为当前突出任务,落实责任,强化措施,全面部署灾后自救工作。
要进一步做好灾民的转移安置工作,确保不丢一户、不漏一人。
对住房倒塌、无家可归的灾民,应尽量利用公房,或通过投亲靠友、群众互助,或搭建帐篷、简易棚进行先行安置,使其尽快有个相对安定的住所和生活。
各级民政部门在发放救灾资金、救灾物资时要优先保证困难户和重灾户,确保灾民有饭吃、有水喝、有住处、有衣穿、有病可得到及时救治。
各级卫生防疫部门要强化防疫措施,做好受灾地区疾病的预防工作,立即组织医疗、防疫队伍,分赴灾区,开展治病、防疫工作,送医送药,指导灾区群众开展生活用水、生活环境消毒,因灾死亡的禽畜要按规定深埋,进行无害化处理,加大疫情监控,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各级政法机关和公安部门要加大工作力度,加强社会治安管理,坚决打击趁灾盗窃、抢劫等刑事犯罪活动,保证灾区的安定稳定。
二、迅速组织开展生产自救。
组织、发动、依靠群众开展生产自救。
农业、林业、渔业、供销等部门要组织干部、技术人员深入灾区,指导群众开展生产自救,安排好救灾种子、种苗、化肥等农资供应,对没有扬花抽穗的水稻,农业部门要专门研究措施,及时补肥,加强后期管理,尽可能减少损失;对绝收的农田,尽快抢种蔬菜等生产周期短、高效益的作物。
水利部门要组织力量,对水利工程特别是山塘水库、堤防进行全面检查,及时处理存在的各种安全隐患,确保各类水利工程安全度汛。
要深入灾区一线,指导受灾地区尽快修复水毁工程,重点做好农田水利工程修复,为恢复生产提供灌溉保证。
经贸部门要指导企业抓紧清理受淹厂房场地,抢修受损设备,加强对受灾企业的指导、服务,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尽快恢复生产。
受淹的商业门店,要及时清洗、消毒,尽快恢复正常营业,恢复灾区的生产、生活秩序。
保险部门要做好已投保的受灾户、受灾企业的理赔工作,尽早尽快核实,及时赔付,帮助受灾户和受灾企业渡过难关。
三、尽快恢复基础设施。
各级有关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组织足够力量,迅速恢复通路、通水、通电、通信。
对受损中断的铁路、道路和桥梁等,按照“先通后畅”的原则,全力组织抢修,尤其是要抢先修通主干道和救灾通道,确保救灾和生产需要。
要高度重视解决灾区群众的饮水问题,尽快修复供水设施,确保灾区群众有干净的水喝。
对受损电力线路和设施,要尽快修复通电。
通信部门要积极组织力量抢修受损通信线路和设备,确保灾区通信畅通,满足灾区人民的基本生活需要。
特别是要加快受淹城区的清淤和垃圾清运等工作,加强消毒和消杀,确保城市居民尽快恢复正常生活秩序。
四、全力做好灾后重建。
对灾害造成的危房,房管、规划建设等部门要及时进行技术鉴定,提出修复、加固和使用意见,组织群众进行消毒、修复,防止倒房伤人事故的发生。
对无房户、房屋严重受损、倒塌户等,各级国土资源、规划建设部门要密切配合、统筹规划、因地制宜、分步实施,合理安排建设。
对地质灾害隐患点,要加强巡查和排查,不留隐患。
灾后重建要坚持从实际出发,量力而行,科学选址,尽快落实建房地点,防止乱搭乱建。
灾后重建要与“造福工程”、小城镇建设、旧城改造结合起来。
要简化手续、优惠政策、给予资金扶持,并统一规划、统一技术指导、统一协调管理,加快重建进度,在元旦前让受灾群众搬进新居。
教育等有关部门要组织技术人员对受灾的校舍进行检查,凡是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一律不准投入使用;要抓紧做好受损校舍修复和倒塌校舍的重建工作,确保受灾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
五、加强救灾款物管理使用。
强化救灾款物的使用管理,救灾资金要专款专用,合理使用、重点使用,优先确保重灾区、重灾户、特困户,要将所有的救灾款物用到灾区、灾民身上。
发放救灾款物要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做到民主商定、登记造册、及时发放、张榜公布。
民政部门要会同监察、审计等部门向灾区派出工作组,深入受灾建制村和灾民家中,检查、监督救灾款物的发放情况。
六、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一要强化责任。
各级各部门要以对党、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集中力量、全力以赴,进一步加强对抗灾救灾、灾后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工作的领导,根据当地的受灾情况,研究制定具体措施和方案。
省直有关部门领导和灾区市、县、乡干部要坚守岗位,一律取消出国,除参加中央召开会议外不要外出,受灾比较重的县要取消一般性大活动,必要搞的要简化,保证领导干部抓抗灾救灾的精力不分散。
进一步落实救灾工作责任制,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保证救灾工作规范、有序地开展。
各受灾地区要立即组织广大党员干部深入灾区,进一步了解灾情,慰问受灾群众,做到每个受灾户都有干部走访,每家重灾户都有干部联系。
省直有关部门也要组成工作组深入重灾区,指导、帮助受灾群众恢复生产、重建家园。
二要宣传引导。
各地各部门要及时宣传报道抗灾救灾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典型人物和先进事迹。
新闻媒体部门要加大对救灾工作的宣传力度,大力宣传报道自力更生、艰苦奋斗、自救互救、恢复生产、重建家园的好人好事、先进典型、有效做法和成功经验,增强群众依靠自己力量恢复生产、重建家园的信心和决心。
三是通过各种形式,组织动员全社会力量帮扶,关心灾区、支援灾区,与灾区人民一道抗灾救灾。
要发扬“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精神,组织开展向灾区群众献爱心等捐赠活动,动员广大群众无灾帮有灾、轻灾帮重灾,省直机关要带头开展向灾区群众捐款捐物献爱心活动。
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