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上的抽象思想与具体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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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上的抽象思想与具体技术计算机程序算法的客体属性分析

专利法上的抽象思想与具体技术计算机程序算法的客体属性分析

然而,也有人认为抽象的事物难以把握,甚至有人认为抽象思考是空洞的、 无意义的。对此,我们需要进行反驳。抽象思考是人类思维的重要组成部分,它 帮助我们把握事物的本质,理解现象背后的逻辑。如果没有抽象思考,我们可能 无法理解复杂的社会现象,也无法找到社会问题的解决方案。
总之,抽象和具体在社会生活中同等重要。抽象思考帮助我们理解事物的本 质和规律,具体思考帮助我们把握事物的细节和变化。只有将两者结合起来,我 们才能更全面、更深入地理解社会生活中的各种现象,才能更好地应对社会生活 中的挑战。因此,我们需要善于运用抽象和具体的思考方式,以更好地理解社会 生活,把握生活的真谛。
五、结论
总的来说,专利法对抽象思想和具体技术的保护有着明确的区分。对于计算 机程序算法而言,只有当算法本身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或者在计算机系统中的 实现方式具有独特性和创新性时,才能获得专利法的保护。这是为了鼓励创新和 科技进步,同时防止对人类智力活动的过度垄断。然而,随着科技的发展和新的 技术形式的出现,如何在保护创新的同时,防止对公众利益的损害,是我们需要 持续和探讨的问题。
总的来说,在计算机程序算法的客体属性分析中,我们需要通过仔细研究算 法的本质、应用场景和效果,来确定其是否应受到专利法的保护。这是一个需要 深入理解和精细操作的过程,也是我们为保护计算机科技发展所必须付出的努力。
参考内容二
当我们在社会生活中漫步,每天都会遇到形形色色的人和事,这些人和事既 多姿多彩,又千变万化。在这个繁杂的世界里,如何理解和应对这些人和事,便 成为了我们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为了更好地理解这个问题,我们将从具体和抽 象两个角度去分析社会生活中的现象。
综上所述,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都是行政法领域中非常重要的概念。 在实践中,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也各具特色和优势。作为行政机关来说, 应当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行政行为方式来履行职责,以更好地维护社会秩序 和公共利益。

专利法第一章知识点

专利法第一章知识点

专利法第一章知识点第一条为了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整体或者局部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第三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的专利工作;统一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依法授予专利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工作。

第四条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第六条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

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该单位可以依法处置其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促进相关发明创造的实施和运用。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七条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压制。

第八条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

第九条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

最新整理专利中技术一词如何把握.docx

最新整理专利中技术一词如何把握.docx

最新整理专利中技术一词如何把握专利中技术一词如何把握1技术方案的构成[1-4]《专利法(20xx)》(以下简称“专利法”)第二条对发明和实用新型进行了定义,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专利法实施细则(20xx)》同时也规定,专利申请文件应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解决其技术问题采用的技术方案,以及所产生的有益效果。

可见,一项客体若要构成专利法所定义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必须包括“技术方案”。

然而,“技术”是很难直接定义的抽象措辞,在具体实务中难以直接判断某一对象是否具有“技术”属性。

为此,《审查指南20xx》(以下简称“审查指南”)对技术方案作出了如下解释:“技术方案是对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所采取的利用了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的集合。

技术手段通常是由技术特征来体现的。

未采用技术手段解决技术问题,以获得符合自然规律的技术效果的方案,不属于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客体。

”根据审查指南的上述规定,一项技术方案应该同时具备技术手段、技术问题和技术效果三要素。

没有必要对其中技术问题及技术效果做具体定义,也较难以直接定义何种问题和效果是具有“技术”属性的。

可以简单的认为,通过技术方案解决的问题构成技术问题,同时通过技术方案的实施所带来的效果即可以理解为属于技术效果。

因此,本文也仅仅就围绕技术方案进行说明。

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条明确规定“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因不构成技术方案,因而不属于专利保护的构成。

在专利实务中,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也是最常遇到的就是否是专利保护客体方面容易引起争议和讨论的区域。

审查指南中对此进行了更为详细的补充说明:“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是指导人们进行思维、表述、判断和记忆的规则和方法。

由于其没有采用技术手段或者利用自然规律,也未解决技术问题和产生技术效果,因而不构成技术方案”。

可见此处审查指南阐释了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为何不构成技术方法的核心要素:未采用技术手段或者利用自然规律。

专利思想方法总结

专利思想方法总结

专利思想方法总结专利思想方法总结专利是一种重要的知识产权形式,对于创新活动和技术发展的保护和促进起到了重要作用。

在专利的申请和审批过程中,思想方法的运用至关重要。

下面总结了一些常用的专利思想方法,以帮助申请人更好地利用专利保护自己的创新成果。

1. 创新基础思想首先,要有创新的基础思想。

创新的思想是专利的灵魂,只有具备创新的基础思想,才能产生出独特的技术方案和解决问题的方法。

在申请专利时,要明确自己的技术创新点,提炼出创新的思想。

2. 技术分析思想其次,要进行技术分析。

技术分析包括对相关领域已有技术的了解和评估,以及对技术发展趋势的研究。

通过技术分析,可以深入了解已有技术的优势和劣势,找到自己技术的差异化点,有效地为自己的技术申请专利提供支撑。

3. 专利检索思想在申请专利之前,要进行专利检索。

专利检索是指对已有专利文献进行检索和分析,以查找相关的技术信息和避免重复申请。

通过专利检索,可以了解到已有技术的进展和专利申请的情况,避免与已有专利的重复,从而提高申请成功的概率。

4. 技术解决方案思想在申请专利时,要明确技术的解决方案。

技术解决方案指的是创新者提出的具体技术方法或技术方案,用于解决实际问题或实现某种功能。

在撰写专利申请文件时,要将技术的解决方案清晰地描述出来,包括技术特点、技术优势和实施方法等。

5. 创造性思维方法创造性思维是指产生新颖和独特的想法的能力。

在申请专利时,要运用创造性思维方法,提出创新颖的技术方案。

常用的创造性思维方法包括后置法、逆向思维、类比法、分析法和验证法等。

通过灵活运用这些思维方法,可以突破常规思维的束缚,找到创新灵感。

6. 申请策略思想申请专利需要一定的策略。

首先,要选择合适的申请范围,确保涵盖关键技术和创新点,同时避免权利范围过于宽泛。

其次,要注意技术的保密,避免在申请专利之前公开技术,以免影响专利的申请性。

最后,要合理安排专利的申请时间,尽早申请以免失去优先权。

7. 法律意识思想在申请专利之前,要具备一定的法律意识。

创造性是高度上位和抽象性的标准(专利知识讲座103)韩晓春

创造性是高度上位和抽象性的标准(专利知识讲座103)韩晓春

专利知识系列讲座韩晓春103、创造性是高度上位和抽象性的标准专利法第22条对创造性的定义是“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与有些国家对创造性的定义不同的是,我国是采取正面定义的形式,而有些国家如美国是从反面来定义,即“非显而易见性”。

从正面定义有其好处,就是可以将发明专利与实用新型专利创造性标准区别开来。

但也有缺点,就是不如“非显而易见”来的简捷。

对创造性概念的理解,应当把握如下几点:一、创造性和新颖性关系。

对创造性概念的把握不能死抠字面定义,因为创造性概念是一个开放性的、非常上位或者说极其抽象的概念,其外延亦是不可穷尽的。

所以,应当从立法本意上了解创造性的概念,即从新颖性和创造性之间的关系上来了解。

人们均知道专利制度的宗旨就是鼓励发明创造,符合专利法意义上的发明创造首先要能有用,这就是实用性。

二是要与现有的技术不一样,如果发明的东西与现有技术没有不同,也授予专利权,那专利制度存在的意义就没有了。

所以,第二点是发明一定要是新的、与现有技术不一样,而且这种不一样要有一定的“量”变的要求。

如前所述,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不能产生新颖性,直接导出的技术特征也不产生新颖性。

必须产生了真正区别于现有技术的不同,才能具有新颖性所要求的“量”变。

但是,如果有了与现有技术不同的“量”变,是否就可以授予专利权了呢?显然也还不可以。

否则授予专利权的技术就太“烂”了,比如真空保温杯是现有技术,但是,假如还没有人生产带背带的真空保温杯,那么,带有背带的真空保温杯应当说是有新颖性的。

如果这样低水平的“发明”也可以授予专利权,专利制度存在的价值还是成问题。

于是,另外一个标准就出现了,即创造性。

创造性与新颖性有共性的部分,其共性的部分均是要与现有技术不同。

但创造性的要求更为高一些,不仅要求与现有技术不同,还要有相当距离的不同,或者说要有一定的“发明高度”,不是通过普通的推理和试验就能作到的,只有这样的发明创造才可以授予专利权。

专利法原理(一)

专利法原理(一)

专利法原理(一)专利法解析什么是专利法?•专利法是一种法律体系,旨在保护创新和知识产权。

•专利法确立了一种专门的制度,为发明者提供了一种确保其发明得到保护和回报的方式。

专利的含义•专利是一种独占权,授予发明者对其发明的专有权利。

•专利授权发明者阻止他人在其专利保护范围内制造、使用或销售该发明。

专利的原理1.创新性:专利法要求发明具有显著的技术进步或创新性。

2.工业适用性:发明必须具有明确的实际应用领域。

3.无先知:发明必须是新颖的,不能存在于公众领域或已被他人提出申请的发明。

4.具备专利性:专利申请必须包含清晰、准确的技术描述和理解。

5.公开知识产权:专利申请人需向专利局递交专利申请文件,使其成为公开的知识产权信息,供他人查阅和了解。

6.一定期限保护:专利权的期限一般为20年,保护期限结束后,发明将成为公共领域。

7.维持费用:专利申请人需要支付一定的费用来保持专利权的有效性。

利与弊利:•鼓励创新和技术发展。

•保护发明者的知识产权。

•促进技术转让和商业化。

弊:•高额的专利费用会限制小企业和个人的创新能力。

•部分发明可能不适合专利保护,导致无法获得专利保护。

•长时间的专利保护期限可能阻碍同行技术的发展。

专利的申请流程1.撰写申请书:申请人需要撰写专利申请书,包括发明描述、权利要求和技术领域等内容。

2.提交申请:将申请书提交给专利局,并缴纳相应的费用。

3.申请审查:专利局对申请进行审核,并检查是否满足创新性、工业适用性和可实施性等要求。

4.公开和发表:申请通过审查后,专利局将其公开,并发表专利申请公告。

5.实质审查:专利局对申请进行实质审查,评估其是否符合专利法的要求。

6.授予专利权:如果申请通过实质审查,专利局将授予专利权,并颁发专利证书。

7.维护和管理:专利权持有人需管理和维护专利权,包括缴纳维持费、监督他人的侵权行为等。

小结•专利法是保护创新和知识产权的法律体系。

•专利保护通过独占权授予发明者,以阻止他人在专利范围内利用该技术。

专利法的驳回条款

专利法的驳回条款

专利法的驳回条款
专利法中的驳回条款通常指的是专利申请被专利局或相关机构拒绝授予专利权的情形,即申请人的专利申请被驳回。

驳回可能基于多种原因,这些原因通常在法律文本中明确规定。

以下是一些导致专利申请被驳回的常见条款:
1.缺乏新颖性:专利要求发明具有新颖性,即在提交专利申请之前,该发明在全球范围内都不应该已经被公开。

如果专利审查人员认为该发明已经存在于现有技术中,申请人的专利申请可能会被驳回。

2.显而易见性:除了新颖性外,专利法通常要求发明具有非显而易见性。

如果专利审查人员认为某发明对于一个普通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那么专利申请也可能被驳回。

3.不符合专利资格要求:某些发明可能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可专利主题,比如抽象的思想、自然法则、以及某些艺术形式等。

专利审查人员可能会根据这些要求拒绝专利申请。

4.缺乏足够的说明书:专利法要求专利申请中包含足够详细和清晰的说明书,以便他人能够理解和实施该发明。

如果说明书不足或者难以理解,专利申请可能被驳回。

5.不符合形式要求:专利法还规定了一系列的形式要求,如文件格式、申请费缴纳等。

如果申请人未满足这些要求,专利申请也可能被驳回。

谈谈你对专利法的认识

谈谈你对专利法的认识

谈谈你对专利法的认识第一篇:谈谈你对专利法的认识谈谈你对专利法的认识一、专利法的概念和特征专利法是由国家制定的、调整因确认发明创造所有权和利用发明创造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法规的总和,是以保护发明为手段,达到促进全社会的科学技术与生产发展为目的的一种法律制度。

专利法的主要作用在于:一方面要求发明人公开其发明,以便让社会公众能了解其发明,并可以通过合法的途径利用其发明;另一方面,在法律上保护发明人的专有权,在一定的期限内禁止任何第三人侵犯其专利权,使发明人不致因公开其发明而遭受损失。

专利是受法律规范保护的发明创造,它是指一项发明创造向国家审批机关提出专利申请,经依法审查合格后向专利申请人授予的在规定的时间内对该项发明创造享有的专有权。

专利权是一种专有权,这种权利具有独占的排他性。

非专利权人要想使用他人的专利技术,必须依法征得专利权人的同意或许可。

一个国家依照其专利法授予的专利权,仅在该国法律的管辖的范围内有效,对其他国家没有任何约束力,外国对其专利权不承担保护的义务,如果一项发明创造只在我国取得专利权,那么专利权人只在我国享有独占权或专有权。

专利权的法律保护具有时间性,中国的发明专利权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期限为十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专利还是一种特殊的知识产权,不但具有无形性、专有性、时间性、地域性等知识产权的一般特性,还具有独占性、公开性、法定性。

二、我国专利法基本原则的内容(一)保护发明创造专利权原则这一原则具体表现在:1.《专利法》依法赋予专利权人对发明创造的专有权,这种专有权具有财产权内容,包括发明创造的所有权、独占使用权和转让权。

在人身权利方面,依发明法可享有发明人署名权和荣誉权。

2.《专利法》依谁创造谁所有的规则,确认只要是发明创造者,不管其民事行为能力差别均同等地享有专利权。

3.《专利法》在调整发明创造人与所属社会组织关系时,为同时兼顾作为出资者的社会组织和作为发明创造人的组织成员合法权益,规定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权、专利权归单位享有,但当事人也可依合同确定权利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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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上的抽象思想与具体技术——计算机程序算法的客体属性分析崔国斌摘要:程序算法的可专利性是计算机程序专利保护制度的一个核心问题。

本文从专利客体从“产品”向“方法”拓展的历史过程出发,揭示专利法区分抽象思想和具体技术的传统标准——“物质状态改变”。

本文认为,专利法区分抽象思想与具体技术的传统标准并不否定计算机程序算法的客体属性。

程序算法是运行独立于人脑的物理系统(计算机)的具体方法步骤,并非抽象的思维规则。

程序算法被执行后会导致传统专利法意义上的“物质状态改变”。

因此,程序算法符合前述传统标准,可以顺利通过客体审查。

沿着这一思路对专利法的传统理论进行整理,我们能够最大限度地尊重专利法传统,同时又及时地消除了技术进步对客体审查理论的挑战。

关键词:计算机程序算法专利一、引言计算机程序的客体属性以来一直是专利法领域争论不休的热点议题。

专利法从一开始就排斥计算机程序:程序代码被视为抽象的文字作品,[1](P21)程序背后的算法被视为抽象思想,[2]二者皆不能成为专利法意义上的客体。

进而,专利法对所有与计算机程序有关的发明都持警惕的保留态度。

上个世纪七十年代中后期以来,软件行业迅猛发展,社会对计算机程序的认识也逐步加深,专利法在产业部门的反复游说下改变了初衷,开始接纳部分与计算机程序有关的发明主题。

到目前为止,计算机程序与传统工业应用系统结合在一起作为一个整体的系统、程序算法与传统的工艺流程结合在一起作为完整的工艺方法等,已经顺利成为专利法上的保护客体。

[3][4][5] 当然,软件行业并不就此罢手,继续冲击专利法客体审查的底线,要求专利法承认“计算机程序+普通计算机”、“计算机程序+磁盘载体”、程序算法等逐步抽象的发明主题的专利客体地位。

这些主张实际上是为计算机程序最终摆脱对传统工业应用背景的依赖直接成为专利法上的保护对象做铺垫工作。

这些主张先后遭到专利法上一系列传统学说和规则的抵制[6](P1130)。

[1]在传统学说和规则下,这不过是为抽象的思想蒙上具体的物质外衣以规避专利法在客体范围方面的限制规则。

究竟这些新的申请主题是专利法上的具体技术方案,还是传统意义上的抽象思想?回答这一的问题,我们先需要了解专利法区分抽象思想与具体技术方案的真正标准。

遗憾的是,专利法理论对这一标准的阐述并不清楚,这也正是全世界范围内学者们在计算机程序相关发明的客体属性上争论不休的原因所在。

本文从上述极具争议性的专利主题之一——程序算法着手,探讨程序算法在摆脱传统工艺背景之后独立成为专利法上的保护客体的可能性。

所谓算法是指“解决某一特定数学问题的方法步骤” [2] (P66),而程序算法就是指计算机程序中所采用的指挥处理器完成特定任务的一系列方法步骤[7](P146)。

计算机程序所体现的算法,有很多个层次,最具体应该是全部程序指令联合起来的详细步骤,由此往上可以逐步抽象,得到比较概括和抽象的算法。

计算机程序的创新之处在于算法而不是具体的代码,因此发明人谋求专利保护的正是程序背后的算法而不是该代码[7](P158)。

从上面的定义中可以看出,程序算法与数学有着天然的联系。

很多算法都是在特定的数学模型下设计出来的,通过数学语言得以描述。

因此算法很容易被视为数学规则的一部分,被视为专利法意义上的抽象思想。

但是,算法又有不同者与数学规则的迥然不同的一面:程序算法对应着计算机的执行步骤。

任何一个有效程序的实际运行过程都是按照特定的程序算法一步一步操纵计算机进行连贯的运算,直至目标得以实现。

不论目标为何,程序算法终究可以视为人直接或者间接操作计算机获得某种结果的方法步骤,是人操作客观的物质机器的一种方法。

一面是抽象思想,一面是具体的操作步骤,程序算法对专利法区分抽象思想和具体技术方案的能力提出空前的挑战。

本文希望迎接这一挑战,为计算机程序相关发明客体合法化提供一种和谐的理论解释,同时也试图揭示专利法区分抽象思想与具体技术方案的一贯标准,为其它领域的专利客体审查提供全面的理论指导。

本文首先从专利法最初将保护客体从产品拓展到方法的历史过程出发,研究专利法区分抽象思想和具体技术的传统策略,从而寻找客体审查理论的脉络。

接着,我们观察这一传统策略在“计算机程序算法+传统工艺流程”之类的发明客体上的应用,并对应用过程中衍生的各种理论学说进行简要的评论,揭示计算机程序客体审查方面存在的混乱状况。

继而,本文揭示专利法排斥那些摆脱传统工艺流程背景的计算机程序算法本身的理论依据,指出这些理论自身存在的矛盾和缺陷。

最后,本文指出在传统思路可以用来支持而不是否定计算机程序算法的客体地位,并通过其他多种途径证明程序算法的专利法客体地位的正当性。

二、从具体产品到抽象方法:“物质状态的改变”“抽象思想不能获得专利保护”是专利法上的一项基本原则。

[2] (P67)专利法过去依据这一原则排除了诸多的申请主题,计算机程序算法并非其中的第一个。

[2]如果程序算法能够被专利法所接受,则从形式上应该归入“方法发明”名下。

专利法上的方法发明的客体本身就是一些相对抽象的操作步骤,不像物质或者产品发明那样具备客观的可感知的物理形态。

也就是说,方法发明与抽象思想之间的界限是天然模糊的,专利必须有一套行之有效地区分方法发明和抽象思想的策略。

在掌握这一策略之后,我们就有可能观察专利是如何利用这一策略对计算机程序相关发明进行客体审查,进而对传统专利法排斥程序算法的做法进行评价。

这一节首先回顾专利法过去将保护客体从具体产品拓展到“抽象”的方法的历史过程,从中寻找专利排除“抽象思想”的策略。

今天人们大多当然地接受了专利法保护产品和方法两类发明客体的法律规则,却没有意识到专利法上的保护客体范围曾经经历了一个由具体、物理装置、产品向抽象方法逐步过渡的曲折过程。

[3]在专利法早期,人们意识中的发明似乎都是看得见、摸得着的机器、物质机器组合等,专利法仅仅保护有形的发明物理产品,不愿意保护所谓的步骤或者方法发明[8](P1048)[9](P404)。

比如在英国著名的《垄断法案》中,专利保护的对象仅仅限于制造物(Manufacture)[10](sect.6)[11](P134)[4]。

美国早期的专利法也对方法发明持消极态度[12](P583)。

尽管美国后来的专利法提到发明对象包括有用技艺(Useful art)、制造物等,当时的法院则认为“所谓技艺. . .是运转的力。

早期的案例认为一种技艺的发明者仅仅是自然力的发现者,除非他发明了应用该自然力的装置。

”[13](P788) 透过美国最高法院早期的著案例,我们可以看出当时法院所面对的社会对于方法发明有着明显的不安态度,因而发明人总是试图将抽象的方法发明表述为装置发明,从而避免发明被解释为一种抽象的思想。

[5]英国[14](P295)、澳大利亚[11](P134)[6]、美国[15](P152) [16](P131) [7]均经历了将专利法保护对象从有形的人工制造物的向无形的方法发明拓展的过程。

在保护客体从有形装置或者制造物扩展到无形的方法之后,专利法就开始面对本文开头提到的新问题:如何防止科学理论、自然规则等抽象思想在“方法专利”的名义下被发明人所垄断?专利法在接受方法客体之后,很快就确定了一种经验性规则。

在1795年的Boulton v. Bull案中法官英国Eyre指出,仅仅是原则不能获得专利保护,但是体现在有形物质(Corporeal Substances)中或者与之相联系,表现为操作步骤、产生效果的…原则‟可以获得保护[17] (P175)。

Eyre法官还非常明确地指出,不仅新的物质或制造物可以获得专利,而且新的机械原理(Mechanism)也可以获得专利保护。

后来的King v. Wheeler案法院也接受了这一观点,认为英国专利法上的“制造物(Manufactures)”可以延伸到单纯的方法上。

这种方法是指利用已知的工具要素, 作用于已知的物质上,最终产生其它已知的物质,但是使得这种物质更便宜或者生产更快或者质量更好等等。

[17](P175)通过上述代表性的判决意见,我们从中可以看出,专利法最初区分抽象的思想原则与具体方法发明的经验性标准就是看该方法发明是否与有形物质相关联、相互作用,产生有形的结果。

美国最高法院在非常著名的Cochrane v. Deener案中更明确地表述了这一观点--“一种方法是指处理特定物质材料以产生预期结果的一种模式。

它是一个行为,或者一系列行为,作用于客体,改变其状态或者将其变成另外的物体”[13](P788)。

这一观点也为19世纪美国专利法经典作家所支持,比如Robinson教授指出,“一种方法或者流程,是指有形客体(PhysicalAgent)对物体(Physical object)进行的一个操作或者一系列动作,从而改变这一物体的特点或者状态。

”[18](P295) 1873年另外一位同样有名的专利法专家Curtis案中也有类似的表述:“ 专利法保护那些体现于物质中的新的和有用的结果,不包括艺术。

组成我们地球的这些物质是人类为了满足自身需求所进行的创造性活动的作用对象。

自然状态下的物质并没有被人们所控制。

当人们通过体力或者其它力量改变物质的自然状态使得物体之间的关系发生变化时,人类对物质的控制关系得以建立。

”[19](P1552)在方法发明的客体审查过程中,强调作用于物质并改变物质状态的观点,对现代专利法的发展发生了非常深远的影响。

在Beson案中美国最高法院法官依然认为“将物质转变到另外一种状态或者另外一种物质,是考察那些没有限定特定机器的方法发明的专利性的线索”。

[2] (P70)在1981年著名的Diehr案中,美国最高法院继续受到Cochrane v. Deener案中对于所谓的“物质状态改变标准”的影响[3](P188)[20](P1096)。

不仅最高法院如此,美国的联邦法院和专利局也都受这一判断标准影响。

联邦法院的法官认为“物质状态改变”这样的描述至今依然显得雄辩有力。

[19](P1552) 在联邦法院的判决中,美国最高法院早年的观点也被反复引用用来否定计算机程序方法乃至商业方法的专利性[18](P295) [19](P1552) [21](P770)[22](P169)。

美国专利局也依据这一标准反对计算机程序专利[23](P7483)。

当然,专利法对于所谓物质状态改变的要求,不能被绝对化。

专利法的权威学者Chisum承认“物质状态改变”的观点的确具有非常强大的影响力,但是他认为最高法院在Benson案中指出物质状态改变是一个线索,实际上并没有指出是否一定要存在这种物理的改变,使这一问题依然处于未决状态。

[24](P988)他认为严格而机械地强调物质状态改变,可能导致专利法的发明仅仅限于化学程序和一些机械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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