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瑞思创: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2010-12-01
中瑞思创: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10年7月) 2010-07-28

杭州中瑞思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杭州中瑞思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运作,提高股东大会议事效率,保障股东合法权益,保证大会程序及决议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股东大会职权第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十二)审议批准以下担保事项:(1)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2)连续12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4)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5)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6)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7)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十三)审议批准下述交易(公司受赠现金资产除外)事项:(1)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2)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3)交易标的(如股权) 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4)交易标的(如股权) 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万元;(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万元。
中瑞思创:关于聘任公司常务副总经理的独立董事意见 2010-05-22

杭州中瑞思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聘任公司常务副总经理的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规定,本人在仔细阅读了公司提交的有关资料的基础上,就公司总经理提交的《关于聘任公司常务副总经理的议案》,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经审阅王永革先生的履历等材料,认为王永革先生的教育背景、任职经历、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能够胜任所聘岗位职责的要求,未发现有《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亦未有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现象,王永革先生的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条件,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由公司总经理提名王永革先生为常务副总经理候选人,提名程序合法有效。
鉴于以上原因,我们同意王永革先生为公司常务副总经理,任期从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至2012年2月26日止。
独立董事:
何元福 马 骏 赵荣祥
2010年5月20日。
企业信用报告_中瑞联合(北京)证券咨询有限公司

目录一、企业背景 (5)1.1 工商信息 (5)1.2 分支机构 (5)1.3 变更记录 (5)1.4 主要人员 (6)1.5 联系方式 (7)二、股东信息 (7)三、对外投资信息 (7)四、企业年报 (7)五、重点关注 (9)5.1 被执行人 (9)5.2 失信信息 (9)5.3 裁判文书 (9)5.4 法院公告 (9)5.5 行政处罚 (9)5.6 严重违法 (10)5.7 股权出质 (10)5.8 动产抵押 (10)5.9 开庭公告 (10)5.11 股权冻结 (10)5.12 清算信息 (10)5.13 公示催告 (10)六、知识产权 (11)6.1 商标信息 (11)6.2 专利信息 (11)6.3 软件著作权 (11)6.4 作品著作权 (11)6.5 网站备案 (11)七、企业发展 (11)7.1 融资信息 (11)7.2 核心成员 (12)7.3 竞品信息 (12)7.4 企业品牌项目 (12)八、经营状况 (12)8.1 招投标 (12)8.2 税务评级 (12)8.3 资质证书 (12)8.4 抽查检查 (13)8.5 进出口信用 (13)8.6 行政许可 (13)一、企业背景1.1 工商信息企业名称:中瑞联合(北京)证券咨询有限公司工商注册号:110106021573626统一信用代码:91110106MA006NK69Q法定代表人:孙芳芳组织机构代码:MA006NK6-9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所属行业:资本市场服务经营状态:开业注册资本:5,000万(元)注册时间:2016-07-01注册地址:北京市昌平区育知东路30号院1号楼16层2单元1614营业期限:2016-07-01 至无固定期限经营范围:证券投资咨询;证券信息咨询;市场调查;企业管理服务;企业管理咨询;经济信息咨询;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从事金融信息技术外包服务;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从事金融业务流程外包服务;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从事金融知识流程外包服务;投资管理;资产管理。
中瑞医药: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精选层挂牌后适用)

证券代码:839574证券简称:中瑞医药主办券商:国盛证券黑龙江省中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一、审议及表决情况二、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黑龙江省中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精选层挂牌后适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黑龙江省中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管理行为。
公司应当积极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及时回应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做好投资者咨询解释工作。
第二章投资者管理的目的和原则第三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四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全国股转公司对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清华同方以股票收购方式吸收合并鲁颖电子案例.

清华同方以股票收购方式吸收合并鲁颖电子案例作者简介:胡玄能(1964)男汉族江西省人北京市经济管理干部学院财会系副教授中国社科院研究生院投资系博士生一、引言美国著名经济学家乔治·丁·施蒂格勒曾说过:没有一个美国大公司不是通过某种程度、某种方式的兼并而成长起来的,几乎没有一家大公司主要是靠内部扩张成长起来的。
这句话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了并购重组对公司成长的重要作用。
随着90年代科技的飞速发展,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经营环境的根本变化促使企业经营战略的转变,企业更加注重销售收入和利润的不断增长。
因此企业纷纷参与争夺适合数字化时代的战略制高点,促使技术不断进步,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和垄断势力。
企业并购是企业经营战略快速调整和转变的法宝,因此企业并购风起云涌,西方世界掀起了第五次企业并购浪潮,我国企业也不甘示弱,尤其在1998年,与其他西方国家企业一样,企业并购高潮迭起,令人目不暇接。
就在1998年,清华同方股份公司(以下简称清华同方)以股票收购方式并购山东鲁颖电子股份公司(以下简称鲁颖电子),开创用股票收购股权方式完成吸收合并,采用权益集合法进行合并会计处理的先河。
这一方式在证券界及会计界引起很大反响,对证券监管部门、会计准则制定机构也提出了诸多前所未有的问题。
二、并购各方基本情况1 清华同方清华同方股份公司是以清华大学为依托具有高校背景的股份公司,经中国证监会[监发字(1997)31文号]批准,公司于1997年6月12日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4200万股,每股发行价8.28元,并于1997年6月2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跟一般的高科技上市公司相比,清华同方具有更雄厚的科研实力与先进的科技水平及源源不断的后续科研创新能力。
为使公司经营规模和经济效益保持持续、稳定、快速增长,适应“领域多、产品多、高技术、高附加值、高成长性”的经营特点,公司突破发展产业的传统思路,构筑有自己经营特点的增长模式。
日沪深重大事项公告快递

日沪深重大事项公告快递Company number【1089WT-1898YT-1W8CB-9UUT-92108】(000606)青海明胶: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青海明胶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0年1月12日召开,选举许正中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与本届董事会相同;审议通过《公司董(监)事、独立董事年度工作津贴方案》的议案。
(000035)ST科健:1月29日召开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1.召集人:公司董事会2、会议地点:公司会议室3.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2010年1月29日(星期五)下午2:00。
4.会议召开方式:现场会议5.股权登记日:2010年1月22日6.登记时间:2010年1月27日、28日(上午8:30至11:30,下午1:30至5:30)7.会议审议事项:《关于续聘武汉众环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的议案》(000676)思达高科:重大诉讼事项持续披露2010年1月12日,思达高科接到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郑民四初字第33-1号民事裁定书,就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借款一案裁定如下:准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撤回起诉。
目前,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的借款已到期归还,本息结清,借款额度正常循环使用,公司资金周转正在恢复正常。
(000100)TCL集团:1月28日召开公司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1.召集人:公司董事会2.会议地点:深圳市科技园高新南一路TCL大厦B座19楼第一会议室3.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2010年1月28日上午10点4.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5.股权登记日:2010年1月21日6.登记时间:2010年1月27日7.会议审议事项:《关于变更公司2009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000100)TCL集团: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TCL集团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10年1月12日召开,审议并通过《关于聘任郭爱平先生为本公司副总裁的议案》、《关于变更公司2009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关于通知召开本公司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中瑞思创:2010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1-04-09

关于杭州中瑞思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1号黄龙世纪广场A座8楼电话:+86 571 87901110 传真:+86 571 87902008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中瑞思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编号:TCYJS2011H092号致:杭州中瑞思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杭州中瑞思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瑞思创”或“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中瑞思创2010年度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中瑞思创2010年度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中瑞思创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中瑞思创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中瑞思创2010年度股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一)经本所律师查验,中瑞思创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
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2011年3月10日在巨潮资讯网站上公告。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题为:1、审议《201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2、审议《201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3、审议《2010年年度报告及摘要》;4、审议《201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5、审议《关于2010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6、审议《关于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公司2011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路楠先生主持。
(二)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的方式召开。
中瑞思创: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0-06-01

证券代码:300078 证券简称:中瑞思创 公告编号:2010-004杭州中瑞思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0年4月12日证监许可[2010]433号文《关于核准杭州中瑞思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批复》的核准,由杭州中瑞思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主承销商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采用网下向配售对象询价配售和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1,700万股,每股面值1元,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58.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986,000,000.00元。
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天健验(2010)99号验资报告进行审验,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986,000,000.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51,917,000.00元,募集资金净额为934,083,000.00元。
为进一步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公司分别在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滨江支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钱塘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延安路支行(上述银行统称“开户银行”)开立募集资金专项帐户,并由公司董事长路楠先生与开户银行及国信证券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协议约定的主要条款如下:一、公司已在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滨江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1010942266601,截至2010年5月24日,专户余额为724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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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078 证券简称:中瑞思创公告编号:2010-017
杭州中瑞思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杭州中瑞思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通知于2010年11月23日以电子邮件、专人送达形式发出。
会议于2010年11月29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应参加表决董事7人,实际参加表决董事7人,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的有关规定。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路楠先生主持,会议经表决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1、原《公司章程》第二十八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现修改为:
第二十八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因上市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上述人员仍遵守前款承诺。
2、章程其他条款不变。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全文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票及其变动管理办法>的议案》;
原《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票及其变动管理办法》
第四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现修改为:
第四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因上市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上述人员仍遵守前款承诺。
(四)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五)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修订后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票及其变动管理办法》全文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杭州中瑞思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定于2010年12月16日召开公司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杭州中瑞思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О一О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