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省级财政资金支持技术创新项目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8年广东省科技创新战略专项资金(科技援疆援藏)项目资金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8年广东省科技创新战略专项资金(科技援疆援藏)项目资金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18.09.10
•【字号】粤财教〔2018〕199号
•【施行日期】2018.09.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
正文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8年广东省科技创新战略专项资金(科技援疆援藏)项目资金的通知
省直有关单位,林芝市财政局:
根据省科技厅制定的2018年广东省科技创新战略专项资金(科技援疆援藏)分配方案,现由省财政下达2018年科技创新战略专项资金(科技援疆援藏)共1,060万元(具体项目、金额详见附件),此款列2018年“2069999其他科学技术支出”一般公共预算科目,级次列本级,列“39999其他支出”部门预算经济科目,“59999其他支出”政府预算经济科目。
本次下达的项目资金均为科研资金,请各单位在收到省财政下达的预算指标后尽快按粤财教〔2017〕503号文相关规定直接支付至项目承担单位基本户,并加强资金监管,专款专用,发挥财政资金效用。
附件:2018年广东省科技创新战略专项资金(科技援疆援藏)资金安排表
广东省财政厅
2018年9月10日。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科学技术奖励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科学技术奖励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15.09.14•【字号】粤财教〔2015〕348号•【施行日期】2015.09.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科学技术奖励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教〔2015〕348号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委)、科技局,顺德区财税局、科技局,省直有关部门,中直驻粤有关单位:为加强广东省科学技术奖励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2015〕34号)及有关制度规定,省财政厅和省科技厅制定了《广东省科学技术奖励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反馈省财政厅和省科技厅。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科学技术厅2015年9月14日广东省科学技术奖励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广东省科学技术奖励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2015〕34号)、《关于加强广东省省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粤府〔2014〕31号)、《广东省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评审暂行办法》(粤科成字〔2007〕169号)、《广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粤科成字〔2004〕80号)、《广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粤府〔2000〕6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广东省科学技术奖励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经省政府同意,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用于奖励我省在重大科学发现、重大技术发明和科技成果转化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和组织,奖励为建设创新型广东做出重大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以及用于开展科技奖励工作。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安排应遵循依法设立、规范管理、严格审批、公平公开的原则。
广东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doc

广东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广东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发布单位】广东省【发布文号】【发布日期】2016-12-01【生效日期】2017-03-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广东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广东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16年12月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6年12月1日广东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2016年12月1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规范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科技成果转化活动。
本条例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新服务,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第三条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应当尊重科技创新和市场规律,体现智力劳动价值分配导向,按照利益共享、公平公开、权利与义务一致、激励与约束并重、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并重、有利环境和节约资源的原则,保障参与科技成果转化各方主体的权益,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
第四条各级政府负责管理、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科技成果转化促进工作。
县级以上政府科学技术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管理、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科技成果转化促进工作,加强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和宣传,营造有利于科技成果转化的良好环境。
第五条建立以企业为主体、高等院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和科技人员共同参与的科技成果转化体制,鼓励高等院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体系,培育科技成果交易市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
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专项资金管理制度专项资金管理制度(一)根据制定《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12个配套文件的职责分工,我现在把《广东省财政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广东省百强民营企业认定暂行办法》的有关情况向大家简单介绍一下。
一、省财政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一)制订目的为了充分发挥省财政从**年起连续五年,每年安排支持中小企业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2亿元的政策导向作用,引导企业加大技术进步的资金投入力度,鼓励中小企业的服务机构、担保机构更好地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服务,制订了这个办法。
(二)主要内容1、明确使用范围和扶持方式。
中小企业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和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配套资金及其它事项。
扶持方式采取定额贴息或补助两种形式。
2、严格申报条件和工作程序,坚持做到公开、公正、公平。
申报条件必须满足两个基本条件,第一,申报单位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
第二,对于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项目,必须符合省鼓励发展的产业方向;对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项目,必须是服务于我省中小企业的信用担保机构和服务机构;对于国家有关配套资金的项目,必须是正在项目立项计划实施期内并获国家有关支持的项目。
严格按照程序进行申报与审定工作,经过三个步骤。
第一,省中小企业局每年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的工作部署,在省经贸委的指导下,提出年度各项目的要求和方向,向社会发布。
第二,各市中小企业管理部门按照要求,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单位)进行项目申报,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进行初审,然后联合上报省中小企业局和省财政厅。
第三,省中小企业局会同省财政厅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对各市上报的项目组织审查,联合下达使用计划。
对于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配套资金项目的申报工作,则由省科技厅会省中小企业局、省财政厅负责组织实施。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工作专项资金管理细则》的通知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工作专项资金管理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1.09.28•【字号】粤市监规字〔2021〕6号•【施行日期】2021.10.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工作专项资金管理细则》的通知粤市监规字〔2021〕6号各地级以上市市场监管局,省市场监管局各处室、派出机构、直属单位,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工作专项资金管理细则》已经省市场监管局党组会议、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9月28日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工作专项资金管理细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三章支持范围第四章分配程序和分配方式第五章保留省级项目的申报和审批第六章保留省级项目的管理第七章下放市县审批权限专项资金管理第八章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加快建设引领型知识产权强省,进一步规范我省省级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的立项审批、使用和监督管理,有效提升资金使用效能,根据《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粤府〔2018〕120号)、《广东省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市场监督管理)管理办法》(粤财工〔2019〕12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知识产权工作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我省知识产权事业发展,提高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能力,包括“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及省部会商”及“专利奖励”两个政策任务的省级财政专项资金。
第三条根据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和我省建设引领型知识产权强省总体规划,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知识产权工作的部署,作为项目立项审批的主要依据。
《广东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监督办法(2023年修订)》全文及解读

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监督办法(2023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科技领域〃放管服〃改革精神和省委、省政府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构建全过程创新生态链的要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X国办发〔2021〕32号1《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使用管理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22)14号)等规定,为规范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提升科研项目资金效益,激发科研人员创新活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以科学研究为目的,涵盖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技术研究与开发、科技条件与平台建设、科技交流与合作等活动,以项目制方式由省直部门立项或项目承担单位自主立项管理的省级财政项目资金。
纳入〃包干制”试点的科研项目,实行经费使用〃负面清单〃管理,具体依据相应的项目经费管理制度执行。
以稳定性支持、后补助等非项目制方式安排的省级财政科研资金,由资金使用单位自主统筹管理使用(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除外)。
项目承担单位以市场委托方式取得的横向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由项目承担单位按照委托方要求或合同约定自主使用,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科研项目资金管理遵循"尊重规律、充分信任,放管结合、明确职责,强化激励、突出绩效,专账核算、规范管理〃原则。
第四条科研项目资金使用应遵照实事求是、精简高效、厉行节约、倡导共享的原则。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科研项目资金按照"谁使用、谁负责〃原则,由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自主管理使用。
按照〃谁立项、谁监管〃原则,由省直部门承担政策指导和资金监管责任。
第六条项目承担单位是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自主管理使用本单位科研项目资金,具体职责包括:(一)制定并完善本单位财务、资产、政府采购、绩效评价、成果转化及与此相关的科研、人事、科研诚信及科研伦理等内部管理制度和实施办法。
明确本单位科研项目预算调剂、间接费用统筹、直接人力资源成本费开支管理、绩效支出分配、结题财务审计、结余资金使用、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急需科研设备耗材采购等管理权限和审核流程。
广东省重大科技专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广东省重大科技专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省重大科技专项实施和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广东省科技项目跟踪管理办法(试行)》和《省级财政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竞争性安排暂行办法》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重大科技专项(以下简称重大专项)是指由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安排,针对全省重点领域、重点产业的重大科技需求,开展重大关键共性技术攻关、重大成果转化、重大战略产品开发、重大科技示范工程以及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对我省经济社会发展起重大支撑和引领作用的科技专项计划。
第三条重大专项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注重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鼓励产学研相结合的多学科、跨单位联合攻关。
第四条重大专项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共同管理,省科技厅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代理机构从事中介服务工作。
第五条重大专项实行竞争性安排,采用专家评审和招标投标两种形式,并按照《省级财政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竞争性安排暂行办法》的要求制定实施细则,进行管理。
第六条建立专家制度。
成立由技术、管理、财务等领域知名专家组成的专家组,协助开展重大专项的评审、论证、监管等。
第七条重大专项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按照《广东省重大科技项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二章申请立项第八条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经公开征集、专家论证,向社会发布重大专项年度申报指南,明确项目申报的内容、目标、资金、时间、方式、承担单位等具体要求。
第九条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按照申报指南的要求,通过网络提交《广东省重大科技专项项目申报书》、《广东省重大科技专项项目可行性报告》。
第十条各地级以上市科技局和财政局,或省级有关部门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签署推荐意见后报送省科技厅。
第十一条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网络评审,确定初选项目。
其中,省外专家数目应超过半数。
第十二条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组织专家,采用集中答辩或现场考察等形式,对初选项目进行分析和论证,形成专家论证意见。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暂行办法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暂行办法(广东省科学技术厅2012年4月13日以粤科规划字〔2012〕57号发布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提高管理效率,保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科学、公开和公正,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列入省级科技计划,通过省财政科技经费支持或以科技政策扶持、引导,由独立法人单位承担,并在一定时期内组织实施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成果转化及相关科技活动。
按照经费组织形式,省级科技计划分为专项经费资助计划和支撑引导计划2类。
专项经费资助计划是指省财政专项列支,用于特定科技领域或特定工作任务的科技计划,主要包括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科技专项计划、产学研合作计划、重大科技专项、高新区发展引导计划、中小企业创新资金、重点实验室体系建设计划、主体科研机构创新能力建设计划等。
支撑引导计划是指运用产业技术研究开发资金、科学事业费等其他财政资金,为落实其他科技发展任务而设立的科技计划,包括工业攻关计划、农业攻关计划、社会发展攻关计划、促进科技服务业发展计划、成果推广计划、对外科技合作计划、科技基础条件建设计划、专业镇建设计划、火炬计划、星火计划、软科学研究计划、创新型企业院线提升计划、民营科技园计划、科普计划等。
根据工作职能,省级科技计划的具体类别可进行调整。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主管的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的申报与受理、评审与立项、实施与管理、结题与验收、绩效评估等管理工作。
各类科技计划管理上有其他要求的,在本办法基础上另行制定专项管理办法。
第四条省科技厅是省级科技计划的管理部门,根据职能及省政府相关规定单独或会同其他职能部门对科技计划的设立、编制、申报、组织实施和监督进行综合协调管理。
省科技厅根据科技计划管理工作需要,可依照有关规定选择中介机构承担或协助办理有关具体事务。
第二章申报与受理第五条省科技厅根据全省经济、社会、科技发展规划和战略,在调研相关科技领域的基础上制定各类科技计划入库项目申报指南。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广东省省级财政资金支持技术创新项目验收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广东省省级财政资金支持技术创新项目验收工作,根据《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产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财工〔2012〕110号)、《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财工〔2012〕67号)、《关于印发〈广东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财工〔2010〕276号)以及国家和广东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组织验收的项目(以下简称“Ⅰ类项目”),包括:1. 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2. 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专项项目;3. 关键领域重点突破招投标项目;4. 重大技术创新招投标项目;5. 省级产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和省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支持金额2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6. 省属企业集团(或主管部门)、科研院所、中央驻粤单位直接承担的技术创新项目;7.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认为适合的其他项目。
(二)授权项目推荐部门组织验收的项目(以下简称“Ⅱ类项目”),包括:1. 省级产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支持金额200万元(不含)以下的技术创新项目;2. 省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支持金额200万元(不含)以下的技术创新项目;3.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认为适合的其他项目。
项目推荐部门是指各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财政省直管县(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省属企业集团(或主管部门)、科研院所、中央驻粤单位。
第三条项目验收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做到公平、公正、公开,保证验收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二章项目验收要求及内容第四条项目验收主要审查项目承担单位是否按照合同书或责任承诺书或项目申请报告要求完成相应任务, 是否达到预期目标, 项目资金是否到位以及财政资金使用是否合理规范等。
验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一)项目承担单位是否按项目计划实施开展工作;(二)项目的技术性能指标是否达到合同书或责任承诺书或项目申请报告约定的要求;(三)项目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是否达到合同书或责任承诺书或项目申请报告约定的目标;(四)项目资金是否落实到位、财政扶持资金的使用是否合理规范;(五)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专项项目,还须考核企业技术中心在项目实施中的作用以及项目实施对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的促进作用等情况。
第三章项目验收组织和程序第五条Ⅰ类项目验收工作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省财政厅组织,项目推荐部门协助项目验收工作。
Ⅱ类项目验收工作,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授权项目推荐部门组织验收(授权不得再转授),并在验收完成后将验收证书和验收文件资料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备案。
第六条项目验收程序(一)项目验收申请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实施完成后向项目推荐部门提出验收申请。
填写验收申请表,准备相应的验收文件资料报送项目推荐部门(一式两份)。
验收文件资料包括:1. 广东省省级财政资金支持技术创新项目验收申请表(格式见附件2);2. 国家有关部门、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或原省经贸委)联合省财政厅下达的项目计划文件;3. 项目合同书或责任承诺书;4. 项目申请报告;5. 项目实施情况总结报告(包括工作总结和技术总结,工作总结应说明项目研制背景、项目实施情况、社会经济效益情况、应用前景等;技术总结应说明所采取的技术方法、工艺、研制过程、测试情况、关键技术与解决途径、总体性能指标、技术水平等);6. 法定检测部门出具的检测报告(产品技术性能指标需法定检测的);7. 项目产品、技术的用户使用报告(两份或以上);8. 项目专项审计报告(包括项目总投资,国家、省和其他配套财政资金的投入和使用情况,项目经济效益情况);9. 财政资金使用的原始及会计凭证(复印件);10. 其他相关证实材料(技术成果鉴定证书、专利证书、产品销售合同等);11. 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专项项目还需提供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建设发展情况报告;12. 2005年以来的招标项目、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还需提供后续管理单位出具的项目监理报告或项目后续管理报告。
(二)项目受理。
项目推荐部门受理验收申请。
受理人应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当场或收到申请材料5个工作日之内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有关材料内容。
申请材料或经过补正以后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验收有关规定的,受理人应签收验收申请。
(三)项目验收审查。
对于Ⅱ类项目,项目推荐部门应按验收规定严格审查申请材料,自签收验收申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回复意见。
若审查未通过,由项目推荐部门告知申请方原因和处理意见(见附件3)。
对于Ⅰ类项目,项目推荐部门应按验收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严格初审,在申请表上加具审查意见、加盖公章后,自签收验收申请10个工作日内连同验收资料文件报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审核。
(四)项目组织验收。
项目验收一般采用会议评审和现场考察相结合的形式进行,形成项目验收意见。
验收专家人数原则上为单数,Ⅰ类项目7-9人,Ⅱ类项目5-7人,且来自不同单位、与项目承担单位无利害关系,其中应有1名财务管理专家,原则上至少3名专家具有高级职称。
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专项项目原则上还应包括1名技术中心管理专家。
项目后续管理机构一般应派员参加会议。
项目验收组织单位参会人员不作为验收专家。
验收流程参见附件1“技术创新项目验收流程图”。
第四章项目验收结果第七条验收结果分为通过验收和不通过验收两种。
第八条通过验收:项目承担单位完成合同书或责任承诺书或项目申请报告约定的任务,达到或基本达到预期目标;项目资金落实到位、财政扶持资金使用合理规范;成果权属不存在争议或法律纠纷等问题。
Ⅰ类项目验收通过后,30个工作日内项目承担单位将验收证书和修改完善后的验收材料一式三份报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审核并盖章。
验收证书及验收材料,两份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归档,一份返项目承担单位。
Ⅱ类项目验收通过后,30个工作日内项目承担单位将验收证书和修改完善后的验收材料一式五份报送项目推荐部门审核并盖公章。
验收证书及材料,两份由项目推荐部门报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备案,两份由项目推荐部门留存,一份返项目承担单位。
第九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不通过验收处理:(一)未达到合同或责任承诺书或项目申请报告规定的主要技术或经济指标;(二)提供的验收文件材料严重失实的;(三)项目内容、目标、技术路线等进行了较大调整,又未按规定程序报批或报批未获批准的;(四)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重大问题,又未作出必要合理说明的。
第十条未通过验收的,应进行整改。
完成整改后重新提出验收申请。
第五章项目结题及财政资金收回处理第十一条项目承担单位按照合同书或责任承诺书或项目申请报告规定的计划组织实施,完成大部分工作任务,但因国家重大政策变化等不可抗拒原因导致项目绩效目标难以达到的,可申请结题。
项目申请结题的,须由项目推荐部门正式行文上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省财政厅组织专家对申请结题的项目进行现场考察,出具项目是否结题意见。
若可结题,则参照第六条Ⅰ类项目验收程序对项目进行结题验收,出具结题意见。
第十二条项目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由财政部门收回财政扶持资金,且两年内不受理项目承担单位申请财政支持技术创新项目:(一)项目承担单位在计划任务期结束后两年内未向项目推荐部门提出验收申请且未作必要合理说明的项目(以项目推荐部门签收验收申请日期计)。
(二)未通过验收应进行整改的项目有以下情形之一的:1. 半年内未进行整改的;2. 整改完成三个月内不重新申请验收的;3. 整改完成后申请验收仍未通过的。
(三)项目承担单位按照合同书或责任承诺书或项目申请报告规定的计划组织实施,但在项目建设期内因国家重大政策变化等不可抗拒原因导致项目中止,且不能结题的项目。
第六章监督检查第十三条项目推荐部门应切实履行好职责,加强对Ⅰ类项目和Ⅱ类项目的监督检查,做好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跟踪管理。
同时严格按照本细则规定组织项目验收工作,确保项目验收工作质量。
第十四条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省财政厅负责对项目推荐部门验收工作的管理,定期对验收工作进行检查。
若检查发现验收存在问题的,责令改正;存在较严重质量问题的(如让明显达不到验收条件的项目通过验收、验收专家组成员明显不合理等),撤销验收证书,责令整改;对严重违反本细则管理规定或验收工作组织不力的,收回对项目推荐部门开展技术创新项目验收工作的授权。
第七章责任追究第十五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对其提供的验收资料、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验收专家组应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科学地对验收项目做出结论。
对在验收过程中出现的弄虚作假及渎职等行为,一经查实,将对责任方给予通报批评及处罚。
对负有责任的项目承担单位,取消其申报省级财政支持技术创新项目资格两年。
对负有责任的专家,将中止其参与省级财政支持技术创新项目评审、验收等工作资格两年。
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将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参加验收的相关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保守验收过程中知悉的项目承担单位商业和技术秘密。
未经权利人许可,不得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转让其秘密。
对擅自披露、使用或者向他人提供和转让参加验收知悉项目商业和技术秘密的,将依法追究责任。
涉及国家秘密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处理。
第八章附则第十七条本细则由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细则所列附件,为本细则的组成部分。
第十九条中央财政资金支持技术创新类项目,委托省开展项目验收的,根据中央财政资金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要求,参照本细则I类项目程序组织验收。
第二十条广东省省级财政资金支持技术创新软科学课题研究项目、省战略性新兴产业政银企合作专项资金项目、竞争性评审和后续管理工作的经费等项目不适用本细则。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中省级财政资金项目验收所指内容仅对项目技术创新进行评价审核,不涉及项目规划、土地、环保、消防等投资内容范畴。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关于印发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技术创新项目验收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粤经信创新〔2010〕89号)同时废止。
附件:1. 技术创新项目验收流程图2. 技术创新项目验收申请表(格式)3. 技术创新项目验收申请审查未通过告知书(格式)4. 技术创新项目验收会通知(格式)5. 验收意见(提纲)6. 技术创新项目验收(结题)证书(格式)附件1:技术创新项目验收流程图Ⅱ类项目 Ⅰ类项目 项目推荐部门组织验收 是 省经信委、省财政厅 组织验收 否 否 内容审查通过否? 验收通过否? 签收验收申请材料 形式审查通项目承担单位准备并递交验收申请材料 是 项目推荐部门受理人 验收材料形式审查 项目验收证书审核、盖章 省经信委、省财政厅 组织内容审查 否 是 内容审查通过否? 否 是 项目推荐部门 组织内容审查附件2:技术创新项目验收申请表(格式)XXXX验〔〕号项目名称项目承担单位项目下达计划(文号)申请验收单位申请验收日期年月申请受理日期年月日受理人(签名)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广东省财政厅二○一年项目开始时间项目完成时间项目总投资(万元)财政扶持资金(万元)联系人联系电话及手机1. 2. 通信地址邮政编码项目主要绩效目标的实际完成情况合同(承诺书)绩效目标完成情况项目主要内容主要技术指标主要经济指标项目成果形式及数量验收资料目录□项目计划下达(立项)文件□项目合同书或责任承诺书□项目申请报告□项目实施工作总结和技术总结□法定检测部门出具的检测报告□项目产品、技术的用户使用报告□项目专项审计报告□财政资金使用的会计凭证□技术中心建设发展情况报告(仅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专项项目提供)□项目监理或管理报告(仅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和2005年以来的招投标项目提供)□其他相关材料(具体列出)申请单位意见(盖章)年月日地市经信部门意见(盖章)年月日地市财政部门意见(盖章)年月日填表说明1. XXXX验〔〕号栏:此栏Ⅰ类项目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填写,Ⅱ类项目由项目推荐部门填写;XXXX填写本地、本单位的公文发文简称,如广州市经贸委为穗经贸,〔〕中填写年份,举例:2010年广州市经贸委验收的第一个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技术创新项目,编号为穗经贸验〔2010〕001号,以此类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