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比较广告的立法
广告法 第二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广告法第二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
本法所称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提供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
本法所称广告经营者,是指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
本法所称广告发布者,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二、主旨:本条是关于本法适用范围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本条共五款,包含以下三层含义:(一)关于本法在地域上的适用范围。
本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本法”。
所谓“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是指我国行使国家主权的空间,包括陆地领土、领海、内水和领空四个部分。
按照1992年2月25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的有关规定,所谓“陆地领土”,是指“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及其沿海岛屿、台湾及其包括钓鱼岛在内的附属各岛、澎湖列岛、东沙群岛、西沙群岛、中沙群岛、南沙群岛以及其他一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岛屿”;所谓“领海”,是指“为邻接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领土和内水的一带海域”,领海的宽度是从领海基线量起为12海里;所谓“内水”,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基线向陆地一侧的水域”,包括海域、江河、湖泊等;所谓’领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领土、领海和内水的上空。
因此,本法作为我国的高立法机关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法律,是在全国范围内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广告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法。
(二)关于广告的定义。
广告可以有许多种的分类。
第7章广告法

• (四)广告内容真实、合法。 •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查 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实广告内容。对内容不实或 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 计、制作、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广 告发布者向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提供的媒介覆盖 率、收视率、发行量等资料应当真实。 • (五)广告收费必须合理、公开。
• 1、真实原则 • 广告应当真实。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 者。 • 2、合法原则 •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 • 3、公平原则 •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之间在广告活动中应当依法订 立书面合同,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 告发布者不得在广告活动中进行任何形式的不正当竞争。 • 4、诚实信用原则 •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在进行广告活动时应当诚实、 守信用,全面、善意地履行自己的义务。
“日宝来福”广告案
• 2001年7月,根据举报,石家庄市工商局对该市 XX经贸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在其经营场所发现该 公司正在向用户播放介绍其销售的“日宝来福” 磁性健康产品录像带,录像内容中特别介绍了黑 龙江某省委书记使用“日宝来福”产品的情况。 经调查了解,黑龙江某省委书记根本不知道有 “日宝来福”这一产品,更没有使用过这一产品, 录像带中的上述内容纯属编造。
案例讨论(二)
• 1996年12月某市邮电局销售一批呼机,委托某广 告公司制作广告。广告公司将制作好的广告在某文 摘报上刊登,广告中载明了该批呼机产地日本,价 格1200元。刘某从报纸上看到后即到邮电局购买 了一个。后发现所购呼机的标志上写着“MADE IN CHINA”(中国制造)。刘某认为文摘报刊登虚 假广告欺骗消费者,要求返还其购机款。文摘报以 呼机不是由其出售,应由邮电局负责为由拒绝。刘 某遂诉至法院。经查,邮电局并未向广告公司和文 摘报提供质检机构出具的呼机质量证明书。 • 问:本案呼机广告有哪些违法之处?本案应如何处 理?
比较广告——市场竞争中的“擦边球”

比较广告——市场竞争中的“擦边球”比较广告被视为在市场竞争中打击对手、抢占市场的有效方式,但比较广告也并非无往不利,使用不当会招致不必要麻烦。
本文拟从比较广告被称为“悬崖边上的舞蹈”入手,分析比较广告的特点、法律规范,以及应当遵循的原则,从而寻找比较广告扬长避短的方法,巧打“擦边球”,为商品赢得市场。
标签:比较广告法律规范遵循原则比较广告(Comparative advertising),指的是在广告中将一种产品与其他同类相竞争的产品相比较,从而突出本产品的某些特殊方面,使受众接受该产品并产生购买行动的一种广告表现方式。
市场经济的繁荣使商业广告得到了空前的发展,商业广告逐步成为现代社会推销商品和服务、了解商品和服务信息的基本手段,广告形式也不断推陈出新,比较广告因其最具戏剧性、成本最低、效果最好、具有强烈竞争性等特点,不仅能给广告受众传递一般的商品信息,而且能传递与竞争者的比较信息,并以此来凸显自己优势而具有更醒目的宣传效果,所以倍受青睐。
但由于比较广告控制起来比较棘手,故在一些国家和地区明令禁止,有人称之为“悬崖边上的舞蹈”,就是一个形象的比喻。
一、我国比较广告的法律规范没有规矩,不成方圆。
任何一种活动都必须要遵循一定的规矩,比较广告也不例外,任何不负责任的比较,都会不公平地伤害竞争者。
由于比较广告容易歪曲事实或通过明示或暗示的方法,损害竞争对象的产品,所以必须对其慎重使用。
因为即使在西方明确可以使用比较广告的国家,他们也禁止不正当的比较广告,也不准比较广告进行不真实的攻击,更有一些国家明令禁止比较广告。
在我们国家,比较广告也多存争议,但国家并没一棒子打死。
我国法律对比较广告的态度原则上采取了原则允许、例外禁止的制度,允许正当的比较广告,但对贬低他人,以及虚假、引人误解的比较广告持禁止态度。
也就是说,法律并不禁止对竞争对手的产品或者服务进行客观、科学和公正的评价,但一定要确保内容的客观性和所依据事实的可证明性。
《广告法规与管理_》法学基础知识

《广告法规与管理_》法学基础知识一、内容简述首先广告法规是规范广告行为的基本准则,这意味着广告发布者需要按照法律规定来制作和发布广告,确保广告内容真实、合法,不误导消费者。
同时广告法规也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工具,比如防止虚假宣传、保护个人隐私等。
接着在广告管理方面,主要是对广告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这包括对广告内容的审查,确保不违反法律法规;对违法广告的处罚,维护市场秩序;以及对广告行业的指导,促进其健康发展。
1. 简述广告法规与管理的重要性在当今社会,广告无处不在,它已经成为我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然而广告法规与管理的重要性,也常常被我们忽视。
事实上广告法规就像是给广告行业的“安全带”,保证我们免受不规范广告行为的侵害。
首先广告法规确保了广告的合法性,没有法规的约束,广告可能会变得杂乱无章,甚至误导消费者。
法规的存在,让广告发布者必须遵循一定的规则和标准,不夸大宣传,不欺骗消费者。
其次广告法规有助于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在广告的战场上,如果没有统一的规则,一些企业可能会采取不正当的手段进行竞争,比如虚假宣传、恶意攻击竞争对手等。
而广告法规就像是一个公正的裁判,确保每个企业都在公平的竞技场中竞争。
再者广告法规也有助于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有时候一些不良广告可能会损害消费者的利益,比如诱导消费者购买不合格的产品。
有了广告法规,消费者的权益就能得到更好的保障,让消费者在享受广告带来的便利的同时,也能得到真正的实惠。
广告法规与管理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它不仅保障了广告的合法性,维护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还保护了消费者的权益。
我们每个人都应该重视广告法规,让它成为我们生活的“守护神”。
接下来我们将更深入地探讨广告法规的具体内容和它在现实生活中的实际应用。
2. 阐述广告法规在法治社会中的作用广告法规在法治社会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首先广告法规能够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有了广告法规的规定,我们能够在各种广告宣传中更准确地辨别产品的真实信息和功能,防止虚假广告误导我们。
广告法 解答

广告法1. 概述广告是商业活动中的重要一环,通过各种媒介向公众传递产品或服务的信息,以促进销售和推广品牌形象。
然而,广告也可能存在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等问题,因此需要有相应的法律法规对广告行为进行监管和规范。
在中国,广告法是主要的法律法规,旨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
2. 广告法的立法背景和目的广告法是中国国家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994年颁布的,经过多次修订和完善,最新版本于2015年生效。
广告法的立法背景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经济发展: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导致广告行业蓬勃发展,但也出现了一些不良的广告行为,损害了消费者权益和市场秩序。
•消费者权益保护:广告作为一种商业宣传手段,对消费者产生了重要影响。
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需要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进行监管。
•公平竞争:广告行为直接关系到市场竞争的公平性。
为了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需要对广告行为进行规范和监管。
广告法的目的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保护消费者权益:广告法规定了广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诚信性要求,禁止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等不良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规范广告行为:广告法对广告的发布、内容、方式等进行了规范,要求广告必须明确标识广告属性并符合道德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
•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广告法禁止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广告,保护市场竞争的公平性,防止不正当竞争行为。
3. 广告法的主要内容和规定广告法主要涉及广告的发布、内容、方式、监管等方面,具体规定包括以下几个方面:3.1 广告发布•广告发布者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并按照规定进行备案或者审查。
•广告发布者应当对广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诚信性负责,不得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
•广告发布者应当明确标识广告属性,以免误导消费者。
3.2 广告内容•广告不得含有违法、虚假、误导性信息,不得侮辱、诽谤他人。
•广告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违背社会公德和道德风尚。
•广告不得使用依赖科学、权威认证等手段虚假宣传。
《经济法》第9章广告法 培训教学课件

二、广告法的立法概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 《酒类广告管理办法》 《药品广告审查办法》 《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 《农药广告审查发布标准》 《兽药广告审查发布标准》
三、广告法的基本原则
1.真实原则 2.合法原则 3.公平竞争原则 4.诚实信用原则
药品广告的内容不得与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不一 致,并应当显著标明禁忌、不良反应。处方药广告应当显著标明 “本广告仅供医学药学专业人士阅读”,非处方药广告应当显著标 明“请按药品说明书或者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以及戒毒治疗的药品、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 不得作广告。
(一)作科学上无法验证的断言; (二)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 (三)对经济效益进行分析、预测或者作保证性承诺; (四)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技术推广机构、行业协会或
者专业人士、用户一、广告行为主体 二、广告行为主要规范
一、广告行为主体
3.广告不得违反有关禁止性规定
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一)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 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二)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三)使用“国家级”、“最高 级”、“最佳”等用语;(四)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泄露国家秘 密;(五)妨碍社会安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六)危害人身、财产 安全,泄露个人隐私;(七)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八)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九)含有 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十)妨碍环境、自然资源或者 文化遗产保护;(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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麟 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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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梁晓琳
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比较广告
b较广告性质判断标准 匕
比较广告,又称竟争性广告或对 比性广告,是一种特殊表
现形 式 的广告 。在广告 中,广告 主将 同一 行业 内 自己与 他人 的
在比较广 告内容仅引厢真实信息的片段,虽然可能并不损
构成 “ 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的比较广告
所谓 “ 引入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 是指经营者在经营活动 ,
中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或服务内容作与实际情况不相符 的虚假宣传,导致客户和消费者误解的行为,在这里主要讨论 比较广告是否构成 “ 虚假和引入误解的广告行为” 。
1 关于 真 实 性 的讨 论一 、 是否要求 “ 假” 虚
构成 ” 诋毁竞争对手商业信誉 、 商业声誉的行为”的比较广告
“ 真实性” 要求合法 比较广告不得捏造 、 散布虚假事实, 如 果以诋毁竞争对手商誉为 目的对未确定的事实或部分事实加以 使用,而未确定的事实或部分事宴实际上与真实事实不符,则 可因其歪曲事实真相认定为商业诋毁行为
根据 商业 诋 毁行 为的构 成要 件,构 成不正 当竞 争行 为,主 体 要 求是从事 相 关市 场交易 活动 的经 营者 ,主观方 面 要求是 故
背 离了公平 竞 争规 则 。
是对其进行区别对待的第一 步。 一 通过对 比较广告内容是否真实、 目的是否正当以及是否具有误导性进行考察,并结合具体的不 正当竞争行为加以分析,可以在立法实践中对 比较广告加以良
好 把握 , 以寻 求最 有 利于 我 国经 济发展 的处 理方 式 。 ( 者 单位 :厦 门大 学法 学院 ) 作
误解 的后 果 , 那么, 未确 定的事 实或 部分 事实 的使用 就是 正 当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解读--重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解读第一条为了规范广告活动,促进广告业的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发挥广告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积极作用,制定本法。
〔释义〕本条是关于立法宗旨的规定。
(一)广告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广告业的发展水平,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一个国家商品经济发展的水平。
我国广告业的发展是与我国的改革开放政策紧密相联的。
建国后直至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前,由于受产品经济思想的影响和集中统一的计划经济体制的束缚,我国的广告业发展十分缓慢,没有形成一个行业。
在“文化大革命”的十年动乱期间,广告被彻底否定。
1979年以前,全国经营广告业务的专业企业不到10家,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等新闻单位基本不经营广告业务。
1979年后,我国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企业从过去全部依靠计划组织生产经营逐步转向主要依靠市场组织生产经营,消费者的消费观念也发生了重大的变化,这些情况为我国广告业的生存和发展提供了有利的条件。
(二)从1981年至1994年,我国的广告业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主要表现于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行业规模初步形成。
1979年以后,我国的广告业迅速发展起来,从1981年到1990年的十年间,全国广告营业额从1.18亿元增加到25亿多元,平均每年递增40%;广告从业人员从1.6万人增加到13万多人,平均每年递增26%;广告经营单位从2200家发展到1.1万多家,平均每年递增20%。
到1990年底,全国共有广告公司1076家,经营广告业务的报社1298家、广播电台563家、电视台747家、杂志社2197家,广告制作厂家859家。
到1993年底,全国广告营业额已达134亿元,广告从业人员31万多人。
目前,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了具有一定规模、服务门类和媒介种类比较齐全、能够为社会提供系列化信息服务的广告产业。
第二,广告服务质量明显提高。
十余年来,我国的广告服务质量有了明显的提高,广告设计从简单化、公式化、雷同化的模式向力求以完善的艺术形式表现广告主题的方向发展;广告制作向采用国际先进技术装备转变;以广告公司为代表的行业服务水平,朝着以创意为中心、以全面策划为主导、提供优质服务的方向发展;广告中更多地采用广告新技术和新材料;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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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比较广告的立法,我国的起步较晚。最早的法规是1987年10月26日国务院发布的《广告管理条理》,其中第8条规定,“广告有下列内容之一的,不得刊播、设置、张贴:……(六)贬低同类产品的。”接着国家工商总局、卫生部于1992年6月联合发布了《药品广告管理办法》,规定药品广告不得含有贬低同类产品、与其他药品进行功效和安全性对比评价的内容和表现形式。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医药管理局于1992年8月联合发布的《医药器械广告管理办法》中也规定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出现有与同类产品功效、性能进行比较的言论、画面、形象等内容。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的《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规定化妆品广告禁止出现有贬低同类产品的内容。1993年7月15日国家工商局颁布的《广告审查标准》(试行)中第四章对比较广告做了专章规定,内容包括比较广告的原则、形式、范围和内容等,具体如禁止采用直接比较方法,必须符合公平、正当竞争原则,禁止药品、农药、医疗器械、化妆品等广告的对比等,这是我国唯一较详细涉及比较广告的法律规定。1994年10月27日通过的《广告法》并没有直接使用比较广告这个概念,但其中有3个条款与比较广告有关:第12条规定,广告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第14条规定,药物、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就功效、安全性进行比较;第47条规定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商品或服务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由此看来,我国《广告法》并没有完全吸收《广告审查标准》(试行)关于比较广告的立法规定。 由上可知,我国对比较广告采取的是“原则允许,例外禁止”的立法方式——没有一概否定比较广告,但明确禁止直接比较广告和贬比竞争对手的批评性广告。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除了《广告法》针对比较广告的直接规定外,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也对其进行了更为宏观的规制:如《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其他手段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限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第1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商品信誉。 通过以上对相关法律规范的考察,不难看出,我国关于比较广告的立法缺陷是十分明显的,尤其是随着现实中比较广告的发展和边缘性比较广告的大量出现,相关法律出现了严重的滞后:(1)法律条款简单,法律层次不高,法律效力低下。作为规范广告业的基本法律,《广告法》仅有三条对比较广告做了规定;虽然《广告审查标准》(试行)对比较广告作了专章规定,但条文太简单,且至今仍处试行状态,作为部门规章,其法律效力更是相对有限。(2)规范不明确,可操作性差。如没有对比较广告作出明确、全面的界定;没有规定比较广告的合法性标准,致使司法实践中区分比较广告与不正当竞争行为困难;对比较广告常用的测试手法,没有进行规范;《广告法》对比较广告的责任承担没有作出具体规定,致使审判实践中《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民法通则》等在适用上产生模糊,而法律规范的模糊又增加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衍生了随意操作。 五、完善我国比较广告法律规制的立法态度与制度设计 (一) 比较广告的立法体例 (二)在比较广告的立法原则上承认直接比较广告存在的合理性 (三) 对比较广告的概念做出明确的法律界定 (四)明确比较广告的合法性判断标准 (五) 对比较广告的全面监管予以明确规定 (六)健全比较广告的法律责任 (一) 《广告法》 我国《广告法》在第38条明确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姓名、地址的,应当承担全部民事责任。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这一条文成为我国虚假广告受害人追究民事责任的基本条款,也成为明星出演者逃避广告民事责任的隐形条款。《广告法》明确了哪些主体在虚假广告中要承担民事责任,什么情况下承担以及承担什么样的民事责任,那么,在《广告法》中没有明确规定的主体,比如广告节目的出演人,包括明星、专家、名人,不管其在虚假广告活动中扮演了什么角色,起了什么作用,都不需要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甚至多对自己的不适当的行为承担道德的、伦理的责任。 (二) 《食品安全法》 2009年6月1日实施的《食品安全法》则填补了这一空白,该法第55条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该法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向消费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能承担连带责任。具体到个案,明星代言行为是否承担连带责任,关键是看明星向消费者推荐食品的广告是否为虚假广告,如果是虚假广告,才承担连带责任,不是虚假广告就无需承担连带责任。因此,是否为虚假广告,成为了明星代言是否承担连带责任的前提条件。 (三) 《民法》 在《民法通则》中则规定了明星代言行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 《民法通则》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 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很显然,明星代言行为在该法的调整范围之内。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民法通则》的上述规定,明星代言人在违反合同、不履行义务应当承担责任;明星代言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集体、他人的财产和他人人身的应当承担责任;明星代言人与他人共同侵权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民法理论,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1、主观过错;2、侵害事实;3、因果关系。 二、明星代言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158票赞成、3票反对、4票弃权获高票通过。该法第五十五条明确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这一条确立了在食品领域虚假广告代言人的连带责任。但是,《食品安全法》毕竟是特殊法,适用的范围也更加有限,除此之外,我国关于明星代言的法律规定几乎属于空白。 :首先,明星代言食品、药品等广告出现问题,毋庸置疑,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009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该法第55条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根据该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能承担连带责任。具体到个案,明星代言行为是否承担连带责任,关键是看明星向消费者推荐食品的广告是否为虚假广告,是虚假广告才承担连带责任,不是虚假广告就无需承担连带责任。 其次,在除食品、药品外的其他领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很显然,明星代言行为在该法的调整范围之内。根据该法第106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之规定,以及该法第130条“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之规定,明星代言人在违反合同、不履行义务时,应当承担责任;由于过错侵害国家、集体、他人的财产和他人人身的,应当承担责任;与他人共同侵权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最后,值得注意的是,已经实施的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不但对“霸王条款”、“三包制度”、“召回制度”等方面都有了更完善的规定,针对明星代言虚假广告及问题产品的法律责任方面也完善了相关规定。“新消法”第45条第三款明确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第55条明确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据此,如果消费者因购买、使用虚假广告的产品而造成损害,其不但可以追究生产者、销售者等经营者的责任,还可以依据“新消法”的以上规定要求该商品广告代言人承担相关责任。 明星们的社会责任 记者:明星作为公众人物,代言广告应注意哪些问题?明星应当肩负怎样的社会责任?我国立法机关以及行政部门针对明星代言广告行为应当如何加强规制? 李宁律师:首先说明星代言广告的注意义务和社会责任。权利与义务应当是对等的。明星们既然享有广告代言并获取报酬的权利,就应该负有对其所代言的产品质量进行监督甚至承担责任的义务,其中包括法律义务和社会责任。明星的公众身份和影响力,决定了他们应该是引领文明风尚、倡导主流价值的“社会示范人”,以及投身公共事务、报效社会的“公益人”。代言公益广告,传播公益理念,表达人文关怀,则会增加社会的和谐度和进取力。相反,对于那些见利忘义、夸大其词,置消费者利益于不顾的明星代言,由于具有波及面广、传播速度快的特点,其对社会造成的权益侵害现象会比一般广告更加严重。因此,明星在代言广告时一定要有风险意识、道德关怀和责任担当,从而避免让自己的影响力成为伤害公众的利器。 其次,立法、行政多方加强明星代言广告行为的管理。在立法方面,我国的《广告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在追究明星代言虚假广告责任方面还是空白,因此,立法部门应本着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规范明星代言行为和广告市场秩序的立法初衷,可以借鉴美国以及欧洲一些国家关于明星代言的法律制度:对广告代言进行统一立法,制定“广告代言管理条例”式的行政法规,从而明确广告代言人的法律责任;落实代言行为的民事、行政甚至刑事法律责任。例如,在欧洲,明星大多是为公益广告做代言,而对商业广告分外谨慎,如果其代言的商品出现问题,不仅要承担相关民事责任,甚至要承担刑事责任;建立健全和规范明星广告行为的各种监督管理制度,从而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制度,规范明星代言行为。 需要指出的是,有学者认为,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第45条和第55条是否可以理解为我国在广告代言人责任上引入了惩罚性赔偿制度,以及实践中如何落实和运用,还需要高院今后出台相关司法解释予以释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