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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原理与实务》第3章:保险的基本原则PPT课件

《保险原理与实务》第3章:保险的基本原则PPT课件
保证是保险合同的基础,被保险人或投保人违反保证, 保险合同得以成立的依据就失去了。因而,各国司法界 对保险合同中保证条款的把握都十分严格。被保险人违 反保证,不论是否有过失,亦不论是否给保险人带来损 害,保险人均可解除合同,并不负赔偿责任,除人寿保 险外一般也不退还保险费。
第三节 补偿原则及代位原则、分摊原则
保险利益原则要求投保人在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时,必 须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保险人在承保时,应认定投保人 对投保标的所具有的保险利益;而且双方的保险金额不得超过 该保险利益的额度。
(二)保险利益构成的条件 1.必须是法律上认可的利益 2.必须是经济上的利益 3.必须是确定的利益
(三)保险利益的法律效力及意义
三、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
1、人身保险合同的标的是人 2、人身保险合同保险人承担的是给付责任 3、人身保险保险利益的具体数额难以确定
四、保险利益的转移和消灭
(一)保险利益的转移 1、让与。 2、继承。 3、破产。
(二)保险利益的消灭
第二节 最大诚信原则
一、最大诚信原则确立的依据 二、最大诚信原则的发展 三、最大诚信原则约束的当事人 四、最大诚信的内容 (一)告知 (二)保证 (三)弃权与禁止反言
最大诚信原则的基本内容体现在三方面:告知、保证及 弃权与禁止反言。
(一)告知 (二)保证 (三)弃权与禁止反言
(一)告知
狭义的告知是指双方当事人在合同订立前和订立时,互 相据实申报和陈述。 广义的告知,指在保险合同订立前、订立时及在合同有 效期内,投保人对已知或应知的与危险和标的有关的实质性 重要事实据实向保险人作出口头的或书面的申报,保险人也 应将与投保人利害相关的实质性重要事实据实通告投保人。 告知对投保人而言,由于各国保险立法不同,告知分为 无限告知和询问回答告知。我国《保险法》采用询问告知立 法形式。 对保险人而言,告知是有两种形式,即明确列示和明确 说明。我国要求保险人的告知采取明确说明形式,要求保险 人对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尤其是免责条款部分进行说明。

保险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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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损失说(损害说)
• 以“损失”概念为保险定义的核心,强 调没有损失就没有保险,保险就是进行 损失补偿的一种机制。其理论分支有:
• 1、损失赔偿说
–起源于海上保险,是最早的保险理论 –以英国的马歇尔和德国的马修斯为代表
–基本观点:保险是补偿(赔偿)损失的合 同。这种观点与起初的保险业务是海上保险、 火灾保险有关,非常适合用于解释财产保险, 但随着人寿保险的发展,这种观点显得落后、 狭隘。
–无法解释人寿保险,因为人寿保险具有储 蓄性,而且人的生命价值是无法用货币来估 价,赔偿的。
• 2.损失分担说
–以德国的华格纳为代表。
–强调在损失补偿中多人合作、共同分担损 失的事实,并认为此学说适用于各种保险, 许多当代美国保险学者也赞同
–但这是否就是保险最本质的属性仍有争议。
• 3.风险转移说
• (一)保险的性质 • 1 .从经济的角度看,保险是一种经济补偿制
度,是分摊意外事故损失的一种财务安排。 • (1)是一种经济保障制度,尤其表现为一种
商业活动; • (2)是一种金融行为; • (3)具有对国民收入进行再分配的作用
• 2.从法律的角度看,保险是一种合同 (契约)行为,是一方同意补偿另一方 损失的合同安排。
• 2.欲望满足说
• 代表:意大利的戈比和德国的马纳斯
• 观点:保险能满足人们的经济需要和金 钱欲望,这就是保险的性质
• 3.相互金融机构说
• 代表:日本的米谷隆三
• 强调保险与银行一样,起着资金融通的 作用,只不过是一种具有相互合作性质 的金融机构。
• 但把保险的融通资金的职能等同于其性 质也是片面的。
• 起源于美国,以维兰特、休勃保险 是转移风险的一种方法。

保险学原理第三章保险的起源与发展

保险学原理第三章保险的起源与发展

(三)人身保险
公元前4500年埃及石匠的 “互助基金”
近代意义的人身保险还是要追溯至海上保险, 最初它是同资本原始积累贩卖奴隶相联系的。
17世纪中叶,意大利银行家伦佐·佟蒂提出了 “佟蒂法”
著名的天文学家哈雷在1693年编制了第一张生 命表
18世纪40年代一50年代,辛普森根据哈雷的生 命表,作成依死亡率增加而递增的费率表。
风险的客观存在是保险产生 的自然基础。
(必要性)
物质基础: 剩余产品的存在。(可能性)
必要前提: 商品经济的发展。(现实性) 货币后备是保险经济机构建立保险基 金的一般价值形态。
保险是商品经济的必然产物。
法律基础: 保险的发展,有赖于法律的保护和 支持。
第二节 世界保险的起源和发展
本节内容:
A船价值100万美元 B货主的货物价值60万美元 C货主的货物价值40万美元 损失额:20万
损失额 共同海损分摊率 = ———————— × 100%
∑ 船、货价值 20
= ———————— × 100% 100+60+40
=10%
共同海损分摊额 = 船货价值额×共同海损分摊率
A的分摊额 = 100万美元×10% = 10万美元 B的分摊额 = 60万美元×10% = 6万美元
世界保险产生与发展的历史 保险学的创立与发展 保险学的研究对象 世界保险业发展的现状与趋势
国外古代保险思想
保险思想最早发端于经济贸易往来频繁的 地中海沿岸诸文明古国(古巴比伦、古埃 及、古罗马和古希腊)。 古巴比伦(今伊拉克境内)→腓尼基(今 黎巴嫩境内) → 古希腊
近代保险的产生和发展
真正意义上的保险是近代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 产物,并随近代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而逐步 发展起来。在近代保险制度的形成过程中,海上 保险先于陆上保险,财产保险先于人身保险。责 任保险和信用保险,是随资本主义国家法律体系 的完善和信用经济发展而产生并发展的。

保险基础知识PPT课件保险的性质功能及作用

保险基础知识PPT课件保险的性质功能及作用

二、保险学说的评价
(一)损失说:保险产生的最初目的,是解决物质 损害的补偿问题.主要有以下三说:
1、损失补偿说。 该学说认为保险是一种损失补偿合同。 2、损失分担说。 该学说强调在损失赔偿中,多数人合作的事实。 3、危险转嫁说。 该学说从危险处理的角度来阐述保险的本质,认为 保险是一种危险转嫁机制。
我国社会保障体制
社会保障范畴 社会保险
社 社会救济 会 保 社会福利 障
社会优抚
保险范畴 社 社会养老保险 会 社会医疗保险 保 工伤保险 险 失业保险
生育保险
商 业 财产保险 保 险 人身保险
(一)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
比较内容 商业保险中的人身保险 社会保障种的社会保险
属性
保障对象
权利与义务对 等关系 待遇水平
各国的保险公司都从经济角度出发,协助被 保险人进行减损和防损。
保险支持着许多损失控制方案。
7. 保险推进资本有效配置
保险人会选择为最有吸引力的企业、项目和 经理人员承保和发放贷款 。
保险人从而可以鼓励经理人员和企业家按代价
多寡及损失程度,由当事人双方所签定的合同约定
救济
的受益者所获得的救济金的多寡取决于救济者的救
济及好恶,由救济方单方面决定。
第二节 保险的职能和作用
一、基本职能
分散风险职能 补偿损失职能
二、保险的派生职能
(一)积蓄资金职能 (二)防灾防损职能
三、吴定富主席的三大功能说
经济补偿 资金融通 社会管理
5. 保险促进风险的有效管理
金融体系和中介评估风险,进行风险转移、汇 集并降低风险。
(1) 风险评估定价:保险人在为企业和其他人 的潜在损失标价的过程中,引导被保险人①量 化其引起风险和降低风险行为的后果;然后② 更理性地对待风险。

社会保险基本原理

社会保险基本原理

8 、时间性不同:社会保险是稳定的、连续性的;商业保险是一次 性、短期的。
9 、法律基础不同:社会保险由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来规范,商业 保险则由经济法、商业保险法及其配套法规来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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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基本原理
五项保险分项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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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社会保险基本原理
1、养老保险 所谓养老保险(或养老保险制度)是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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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基本原理
如何领取社保
1.社保: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待遇核定申报 所需材料:《视作缴费年限审批表》、《职 工退休(职)和基本养老金审批核定表》、 身份证复印件、养老手册、一寸照三张。 办理时间:每月3日前办理,15日之后领回 单,办理退休证。需一寸照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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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基本原理
5 、保障范围不同:社会保险解决绝大多数劳动者的生活保障;商 业保险只解决一部分投保人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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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基本原理
社保与商业保险比较
6 、资金来源不同:社会保险的资金由国家、企业、个人三方面分 担;商业保险的资金只有投保人保费的单一来源。
7 、待遇计发不同:社会保险的待遇给付原则是保障劳动者基本生 活,保险待遇一般采取按月支付形式,并随社会平均工资增长每 年调整;商业保险则按 " 多投多保,少投少保,不投不保 " 的原 则确定理赔标准。
社会保险基本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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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30
社会保险基本原理
1、什么是社会保险?
是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建立的,通过筹集各方资金或 通过财政预算,对劳动者在遭遇生、老、病、死、伤 残等劳动风险,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或暂时失 去工作从而失去工资收入或经营收入时,给予一定的 物质帮助,以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从而达到促进经 济发展和保持社会稳定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保险学原理PPT精品课程课件全册课件汇总

保险学原理PPT精品课程课件全册课件汇总

结论(2)
保险制度形成的前提条件:自 然灾害、意外事故的客观存在 保险制度形成的可能条件:剩 余产品的出现,后备物质或基 金的形成 保险制度形成的理论条件:以 生命表诞生为代表的理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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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历史回顾
中国保险的出现及其发展
中国古代几种典型的仓储制度 中国古代商业保险的萌芽 中国民族保险业的诞生与兴起 社会主义保险业的建立与发展
中国民族保险业的诞生与兴起
西方保险开始传入中国 西方现代保险思想在中国的传 播 中国民族保险业的出现与发展
外国保险商在中国的特点
凭借政治特权扩张业务领域 利用买办招揽业务 业务上逐步渗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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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历史回顾
西方保险思想在中国的传播 魏源(1794-1857) 《海国图志》(1842)一书中介 绍西方近代保险及其做法:
中国古代商业保险的萌芽
保障盐运的做法(1879年,四川总 督丁葆桢)
建立海外保障基金(公元前1000年, 以色列所罗门国王)
“麻乡约”的责任赔偿制度(1852 年陈鸿仁首创客运/1860年货运 /1866年邮政/19世纪后期淡出) 镖局以及镖局责任赔偿制度(15世 纪永乐年间持续到民国初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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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历史回顾
XX学院 XX 专业
《保险学原理》
【全套课件】 授课人:XX XX
保险学课程体系构成
*理论部分:第1~4章(保险是什么以及运行原理) *实务部分:第5~12章(保险经营各环节) *市场部分:第13~21章(保险经营的外部环境)
保险业务构成
*人身保险 *财产保险 *再保险
保险市场
*保险主体:卖方、买方、中介 *保险客体:保险产品
18世纪,是近代保险与现代保
险的分界线,是现代保险制度 产生、形成的时期。

保险学原理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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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历史回顾
本章主要内容
保险思想的萌芽 近代保险业的发展 现代保险制度的建立与发展 中国保险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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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历史回顾
以时间为主线,可分为
原始(古代)保险思想萌芽(公元14世纪以前) 近代保险的发展(公元14~18世纪) 现代保险制度的形成与发展(公元18世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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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保险历史回顾
原始保险阶段(公元14世纪之前)
《海国图志》(1842)一书中介 绍西方近代保险及其做法:
“宅担保” “船担保” “命担保”
火灾保险 海上保险 人寿保险
洪仁干(1822~1864年)在其 上书给洪秀全的《资政新篇》 中指出:“外国有兴保人物之 例,凡屋宇、人命、货物、船 等,有防于水火者,先于保人 议定,每年纳银若干,有失则 保人赔,毋所值,无失则赢其 所奉,若失命则父母、妻子有 所赖,失物也不致尽亏。”
镖局以及镖局责任赔偿制度(15世 纪永乐年间持续到民国初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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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保险历史回顾
中国民族保险业的诞生与兴起
外国保险商在中国的特点
西方保险开始传入中国 西方现代保险思想在中国的传 播 中国民族保险业的出现与发展
凭借政治特权扩张业务领域 利用买办招揽业务 业务上逐步渗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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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历史回顾
西方保险思想在中国的传播 魏源(1794-1857)
保险思想起源于古巴比伦传至腓尼基再传入希腊 汉漠拉比法典(公元前2250年) 共同海损原则的确定(公元前916年) 船货抵押借款(冒险借款) 希腊社团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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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历史回顾
共同海损是海上保险的萌芽。公元前916年的罗地安海商 法规定:
凡因减轻船只载重投弃入海的货物,如为全体利益而损失 的,须由全体分摊归还,即所谓共同海损基本原则。

保险学原理第五章-PPT精品文档93页

保险学原理第五章-PPT精品文档93页

受益人保险金给付案例
两年前,因为性格不合等问题,刘女士与丈夫施先 生正式决定协议离婚。离婚后,13岁的儿子归施先 生抚养,夫妻两人仍然保持着联系。一个月前,施 先生不幸在一场交通事故中意外身亡。他的去世使 原本就支离破碎的家庭雪上加霜。考虑到儿子今后 的生活问题,刘女士决定要回儿子的抚养权。在办 理抚养权转换手续时,刘女士意外获悉,丈夫还有 一笔20万元的保险赔偿金。
受益人之受益权的特点
未指定受益人或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 受益人放弃受益权或丧失受益权时,保险金 作为遗产处理 ,由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领 取。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 外祖父母
受益权只能由受益人独享,具有排他性,无 需交遗产税、不用抵偿被保险人生前债务及 所欠税款。
当受益人是多人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 定分配方式(顺位、均分、比例)。
保险学原理
主讲:林 慧
第五章 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的主体
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保险人—承保人:经营保险业务的组织、拥有要求投保人缴 费的请求权 。 投保人—要保人:申请订立合同并有缴费义务
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法人、组织、自然人 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被保险人--其财产和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 求权的人(人身保险中只能是有生命的自然人)
多受益人分配案例
保险事故发生后,其后妻私自与保险公 司进行协商,将两份保单保险金索赔金 额由十万元降为九万元后全部领取,现 其子作为保险合同中的受益人与保险公 司在索赔的过程中发生争议,要求保险 公司给付其保险金。
受益人一栏空白的保险金的给付
2019年3月,姚某以自己为被保险人向某保险 公司投保了“鸿寿养老保险”,受益人一栏 为空白,保险金额为16万元。2000年5月,姚 某与郑某结婚。郑某为再婚并与前夫生有一 子,但没有在一起生活。2019年2月,姚某在 家中阳台晾晒衣服时,不慎失足坠楼,在送 往医院途中死亡。姚某健在的父亲以法定继 承人的身份要求分取该笔人身保险金的二分 之一部分。而郑某则提出,先分取该笔人身 保险金的一半,剩下的8万元再由其本人及其 与前夫的儿子与姚某的父亲三人均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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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可保利益原则
一、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及意义 二、保险利益构成要件 三、各类保险的可保利益 四、产险、寿险可保利益的区别
一、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及意义
(一)保险(可保)利益含义 (二)保险利益的性质 (三)坚持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
(一)保险( 可保 )利益含义
保险利益:《保险法》第十二条第六款:保险利益是 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
4、保险人告知内容
5、违反告知的法律后果
1、重要事实的概念
重要事实,指的是那些足以影响保险人判断风险
大小、决定保险费率水平和确定是否接受以及按 什么条件接受风险转嫁的各种情况。 法律上认为对一些可能会使保险人遭受比正常情 况下要严重的损失或处于不利地位的情况均属于
重要事实。
2、告知含义及其类型
1)投保人对保险标的风险及有关情况最为清 楚,保险人难以掌控。 2)保险人熟知合同条款,投保方不易理解与 掌握。
(2)保险合同的射悻性(对价交换)
二、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
• (一)告知 • (二)保证 • (三)弃权与禁止反言
(一)告知(重要事实申报)
1、重要事实的概念: 2、告知含义及其类型
3、投保人告知内容
3、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生效的依据
投保时
产险:大多数情况下,投保人要具有保险利益。 寿险:一定要有保险利益。 产险:一定要具有保险利益。
索赔时 寿险:不一定要有保险利益。
保险合同利益:是指因保险合同生效后取得的保险
权益(索赔权利)
(三)坚持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 1、避免赌博行为产生 2、防止诱发道德风险 3、限制产险的赔偿程度 4、确定人身保险给付金额的标准
2、预期利益


3、责任利益:
4、合同利益
• 1、现有利益: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财产已享有 且继续可享有的利益。投保人对财产具有合法的
(1)所有权、(2)抵押权、(3)质权、(4)
留臵权、(5)典权等关系且继续存在者,均具有 保险利益。现有利益随物权的存在而产生。
• 2、预期利益:是因财产的现有利益而存在,依法
行为 遗漏 隐瞒
后果
2009年10月1日 后受不可抗辩条款限制
误告、保险人举证后,可以解除保险合同,对在合同 解除之前发生保险事故所致损失,不承担赔偿
或给付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若在保险人解约之 前发生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 可不承担赔偿或给付责任,且不退还保险费。 欺诈 合同自始无效,且不退还保险费。
第三章
1 2 3 4
保险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 可保利益原则 第二节最大诚信原则
第三节
近因原则
第四节 损失补偿原则
5 第五节 代位原则与分摊原则
【教学目的与要求】
1、识记各险种的保险利益
2、理解保险利益构成要件及形态
3、识记具有保险利益的各类人员;
4、识记最大诚信原则的基本内容 4、识记保险价值、保险金额、超额保险、不足额保险 5、识记损失赔偿的各种计算方法。 6、理解与掌握保险基本原则的运用 【重点难点】 近因的判定 及保险基本原则的运用 【教学课时】7课时
★对于投保方任何违反告知的情况,保险人均可放弃
权利不予以追究,继续使合同有效或继续履行合同。
(2)保险人违反告知后果:
1)订立合同时未明确说明免责条款,则该条款不
产生效力。
2)保险公司在业务中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 事实,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依法追 究责任。
(二)保证
1、保证的概念 2、保证与告知的区别
观说明
违反告知并构成欺诈合 同自始无效
3、保证的分类
①承诺保证 从保证的表 现形式分 (2)默示保证 (1)明示保证 ②确认保证
(1)明示保证:是指以文字形式记载于合同中的保
证条款
①承诺保证:被保险保证的事项现在如此,将来也
如此。
②确认保证(事实保证):被保险保证的事项现
在如此,将来不一定如此。
认的利益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因 保险事故发生而受到损害所具有的利害关系。
(二)保险利益的性质
1、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关系成立的前提。 2、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的客体。
3、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生效的依据。
1、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关系成立的前提
保险利益原则是保险合同必须遵循的最基本原则。 在签订保险合同过程中(国际货运险除外),投保 人必须对投保的保险标的具有可保利益,否则合同 是非法合同,自始无效。 在保险合同履行过程中,除人身保险合同外,投保 人和被保险人失去了对保险标的的保险利益,保险 合同随之失效。
律或合同产生的未来一定时期的利益。它包括(1)
利润利益、(2)租金收入利益、(3)运费收入 利益等。
• (3)责任利益:是被保险人因其对第三者的民事损
害行为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它是基于法律上的民
事赔偿责任而产生的保险利益,如(1)职业责任、
(2)产品责任、(3)公众责任、(4)雇主责任等。 下述人员有责任保险利益: (1)各种固定场所的所 有者、经营者或管理者;(2)制造商、销售商、修 理商;(3)雇主;(4)各类专业人员等。例如,驾
的发生有无因果关系。
(2)被保险人破坏保证,无论其故意或过失,效
果相同。被保险人不得以无意违反保险条款为抗辩
的理由。
(3)违反确认保证,保险人有权自始取消合同,
因为违反这种保证的行为或状态,必然在合同开
始时即产生或存在。
第二节
最大诚信原则
一、最大诚信原则含义
二、最大诚信原则的基本内容
一、最大诚信原则含义及要求
(一)诚信定义 (二)最大诚信原则要求: (三)最大诚信原则产生的原因
(一)最大诚信原则 诚信:是诚实信用的统称。 诚实:指任何一方保险当事人不得隐瞒欺诈。 信用:双方当事人都应当善意地、全面地履行自己
的义务。
2、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的客体
(1)保险合同客体:是指保险双方当事人权利义 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2)保险标的 有形标的—人或物 无形标的—责任、信用、预期利益 (3)保险利益与保险标的的关系
(3)保险标的与可保利益比较
1)联系:可保利益以保险标的的存在为条件。
2)区别: 保险标的 1、表现形式 2、转移方式 唯一性 可以买卖 保险利益 多维性 不随保险标的买卖而自动转移
四、产险与寿险可保利益的区别
财产保险 1.计价 可估价性。以保险标 量不同 的的实际价值为限。 2.时效 索赔时应具有保险利 要求不 益。 同 人身保险
不可估价性。可保利益确 定取决于投保人经济能力。 保险利益在合同订立时存 在。
3.转移 保单转让一定要事先 保单可出售、转让和抵押。 限制不 征得保险人同意并签 同 字。否则,转让无效。
(1)告知:是指保险合同订立之前、订立时及在
合同有效期内,投保方对已经知道或应该知道的 危险和标的有关的实质性重要事实向保险方作口 头或书面的申报;保险方也应将对投保方利害相 关的实质性重要事实据实通告投保方。
(2)告知的类型
1)确认告知:告知订立合同时或之前已经存在的事 实。 2)承诺告知:告知将来可能存在的事实情况。 1)无限告知 :法律对告知的内容没有确定性的规
2、制造商、销售商、修理商对其产品的损害赔偿责任
具有保险利益
3、雇主对其雇员因职业引起的伤害具有保险利益 4、各种专业人员对其从事的职业引起的民事损害赔偿 责任具有保险利
(1)产品责任可保利益
(2)职业责任可保利益
责任利益
(3)公众责任可保利益 (4)雇主责任
(三)信用保证保险的可保利益
权利人对义务人的信用、义务人对自己的信用具
(二)保险利益一般为经济利益
保险保障的是可以用货币计量的经济利益。 通常财产保险按照保险标的价值确定 人身保险按照法律上承认的利害关系确定
(三)保险利益一般为确定的利益
• 所谓确定的利益,包括既得利益和预期利益。这
种利益必须是客观存在的,而不是仅凭主观臆断、
推断就可以得到的。包括:


1、现有可保利益
3、保证的分类
4、违反保证的法律后果
5、违反保证的例外
1、保证的概念:是指被保险人根据合同要求, 在保险期限内对某种特定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
2、保证与告知的区别
保证
保证的事项一定是很重要 违反保证,不论是否给保险 人造成损害,保险人有权解 除合同,并不承担赔偿或给 付保险金责任
告知
对过去或现在事实的客
4、保险人告知内容
保险人应当就保险合同利害关系特别是免责条款向投 保险人明确说明。
5、违反告知的法律后果
(1)投保人违反告知后果
(2)保险人违反告知后果:
5、违反告知的法律后果
• (1)投保人违反告知后果 • 1)漏报、误告:是指由于无意或疏忽,或者对 重要事实误以为是不重要事项而遗漏,或不进行 告知。 • 或对重要事实告知不准确,但并非故意欺骗。 • 2)隐瞒:是指对重要事实故意不作申报,或只 申报次要的事实。 • 3)欺骗:是指对重要事实故意作不正确申报, 或有意捏造事实,并有欺诈意图。
(二)最大诚信原则要求: 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履行合同时,必须保
持最大限度的诚意,双方都恪守信用,互不欺骗和
隐瞒。 投保人应主动向保险人如实申报主要危险情况,否 则合同自始无效,或承担其它法律后果。
保险人应该向投保人履行保险条款的说明义务。
(三)最大诚信原则产生的原因 1、传统解释:起源于海上保险;“无论灭失条款” (1)保险信息双向不对称性 2、现代解释:
1、 财产所有人、经营管理人的保险利益
2、 债权人的保险利益
3、 财产受托人或保管人、承运人、承包人、承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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