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设备进网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2016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2016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6.02.06•【文号】国务院令第666号•【施行日期】2016.02.06•【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通信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2000年9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1号公布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53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电信市场秩序,维护电信用户和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电信网络和信息的安全,促进电信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电信活动或者与电信有关的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电信,是指利用有线、无线的电磁系统或者光电系统,传送、发射或者接收语音、文字、数据、图像以及其他任何形式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全国电信业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在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的领导下,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电信业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电信监督管理遵循政企分开、破除垄断、鼓励竞争、促进发展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遵守商业道德,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为电信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和价格合理的电信服务。
第六条电信网络和信息的安全受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电信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第二章电信市场第一节电信业务许可第七条国家对电信业务经营按照电信业务分类,实行许可制度。
经营电信业务,必须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颁发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未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从事电信业务经营活动。
电信设备进网检测工作管理规定

信息产业部文件信部电[2003]28号电信设备进网检测工作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电信设备进网检测工作,更好地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和《电信设备进网管理办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与电信设备进网有关的检测工作,包括证后监督检测。
第三条信息产业部电信管理局(以下简称电信管理局)委托信息产业部电信设备认证中心(以下简称认证中心)协助开展监督管理电信设备进网检测工作。
第二章检测范围及承检要求第四条任何承担电信设备进网检测的机构必须经过电信管理局授权,并取得《电信设备进网检测机构授权书》。
具体授权程序和办法见《电信设备进网检测机构授权管理办法》。
第五条检测机构必须保证在获得电信管理局授权后,包括检测设备在内的检测能力不降低。
第六条承担同类产品检测的检测机构,应采用统一的标准文件,出具统一格式的检测报告,并尽可能采用统一的检测方法。
若某些项目的检测方法在各检测机构之间不能协调统一时,应出具协调一致后的等效的检测方法,报认证中心备案。
第七条对于检测机构无能力完成的少数检测项目,可采用分包方式,但必须符合以下要求,分包报告的复印件应随同检测报告一并提交认证中心。
(一)分包项目的承担方必须是经电信管理局授权的检测机构,并且该检测机构授权书上注明的承检范围应包括该分包项目。
(二)检测机构在提交承担进网检测申请时应详细说明分包项目、分包原因、分包方式、分包项目的承担机构等情况。
(三)电信管理局组织的专家评审组对分包项目应重点进行评审,并将评审结果上报,经电信管理局审批同意的方可分包检测。
第八条检测机构在受理进网检测时,必须严格按照《电信设备进网检测机构授权书》上注明的承检范围进行检测,不得超范围检测。
新产品的进网检测按《电信新设备进网检测、试验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在实施进网检测时,无论是企业的自行送样检测,还是根据认证中心下达的检测任务单进行的检测,检测机构都必须主动保证作为进网检测第三方的公正地位。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电信服务质量的通告(2019年第3号)-工信部信管函〔2019〕284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电信服务质量的通告(2019年第3号)正文:----------------------------------------------------------------------------------------------------------------------------------------------------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电信服务质量的通告(2019年第3号)工信部信管函〔2019〕284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相关规定,现将2019年第二季度电信服务有关情况通告如下:一、电信用户申诉举报情况(一)电信服务申诉情况。
二季度,全国电话用户总数达到17.78亿户,其中移动电话用户15.86亿户。
工业和信息化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用户申诉受理机构受理申诉29806件(详见附件1、附件2)。
其中,收费争议类申诉占比33.0%,用户服务类申诉占比42.8%,网络质量类申诉占比24.2%.各级申诉受理机构按照《电信用户申诉处理办法》相关规定,对用户申诉进行了处理和调解,有效维护了电信用户合法权益。
(二)垃圾信息投诉举报情况。
二季度,12321网络不良与垃圾信息举报受理中心(以下简称12321举报受理中心)受理用户关于骚扰电话的举报投诉255609件,环比上升22.1%,其中95/96号码骚扰电话被举报投诉量涨幅明显,环比上升72.9%,股票证券类被举报投诉量居首位;受理用户关于垃圾短信的举报投诉共计166025件,环比上升90.4%,其中移动转售企业手机号码垃圾短信被举报投诉74220件,环比上升461.9%.工业和信息化部已督促相关电信企业对上述举报投诉号码进行核查处置。
(三)不良手机应用举报情况。
二季度,12321举报受理中心接到不良手机应用有效举报56640件次,同比下降55.93%,环比下降30.50%.通过行业自律,12321举报受理中心联合应用商店对存在问题的244款不良手机应用进行了下架处理。
信息产业部关于发布《电信设备证后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信息产业部关于发布《电信设备证后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信息产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3.05.07•【文号】•【施行日期】2003.05.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通信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电信设备证后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2005)(发布日期:2005年9月22日,实施日期:2005年10月1日)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关于发布《电信设备证后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相关单位:为了对获得进网许可证后的电信设备加强监督管理,保证电信设备获证前后的一致性,依据《电信设备进网管理办法》,制定了《电信设备证后监督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二00三年五月七日电信设备证后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和信息产业部颁布的《电信设备进网管理办法》,为加强对电信设备获得进网许可证后的监督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已获得电信设备进网许可证(含试用批文)的企业。
证后监督是指在证书有效期内,信息产业部电信管理局(以下简称电信管理局)对获证企业的质量保证体系、电信设备的质量及进网标志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的活动,并委托信息产业部电信设备认证中心(以下简称认证中心)协助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质量保证体系监督抽查第三条每年年初由认证中心根据获证企业的具体情况,制定年度“获证企业质量保证体系监督抽查计划”报电信管理局审批。
第四条经批准后,由认证中心向被监督企业发“质量保证体系抽查通知书”,企业在接到通知书后,应将本企业质量保证体系的运行情况、进网标志的使用情况及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证书的证后监督的详细情况报认证中心。
第五条认证中心委托相关的质量体系认证机构,对企业的质量保证体系进行抽查,依据《电信设备进网生产质量保证检查评定表》中的*号条款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报告交认证中心。
申请进网许可证时需要提交的材料及要求

一、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号)、
《电信设备进网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令第11号),为方便企业提交规范的进网许可证申请材料,制定本要求。
二 、总体要求
1企业应保证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有效。
2申请材料中除证书、执照类材料外,均应使用中文。
1.4.5“产地”:应填写申请进网设备的最终产地并注明省和地级市。生产企业在境外的只需要填写国家或地区名称。
1.4.6“依据标准”:应填写该型号电信设备所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的编号、名称。
1.4.7“外协工厂”:生产企业为境外企业,并采取委托加工方式生产时需填写,名称应与该企业在境内或境外注册的执照、公章、质量体系认证证书一致。
3.1.2进网许可证(含试用批文)有效期累计不满三年,在到期前办理换证手续时需提交表一、表二中的A、E、U、V材料。对于无线电通信设备、涉及网间互联的设备还应提交表一中P材料。
3.2更名换证。进网许可证(含试用批文)未到期,企业由于名称变更换证时,需提供表一、表二中的A、E、U、V、W材料。
3.3扩容换证。进网许可证(含试用批文)未到期,产品发生技术改动的,应申请扩容换证。企业将A、I、J、K、O、U、V等申请材料提交到电信设备认证中心,由电信设备认证中心安排扩容换证检验。
3企业在准备书面申请材料时应使用A4纸、单面打印,不需装订。
4填写或签字的部分应用钢笔或签字笔。
5申请材料中凡需要加盖公章的,均应提供加盖公章后的原件。
6当申请单位的通信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及传真发生变化时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电信设备认证中心。
7材料要求如有变化,或者需要提供补充说明材料的,按当时要求执行。
表二
电信新设备进网试验检测管理暂行办法

电信新设备进网试验检测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信息产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3.05.26•【文号】•【施行日期】2003.05.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通信业正文电信新设备进网试验检测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5月26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电信新设备进网试验、检测工作,更有效地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和《电信设备进网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电信新设备是指应实行进网许可制度,但尚无正式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或未列入《第一批实行进网许可制度的电信设备目录》的电信设备。
第三条依据《电信设备进网管理办法》第13条规定,电信新设备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不影响网络安全畅通的条件下,准予进网试验,由信息产业部颁发进网试用批文。
第二章申请受理第四条生产企业申请某一电信新设备进网,应首先向信息产业部电信管理局提出正式书面申请并同时提交以下材料:(一)设备介绍。
(二)该类设备目前国际、国内应用情况。
(三)相关标准情况。
第五条检测机构如申请承担某一电信新设备的进网检测任务,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交申请承担该设备进网检测的理由以及检测能力说明。
第六条电信管理局依据以下原则对该申请进行审查:(一)是否符合产业政策;(二)是否符合中国国情;(三)是否影响网络安全畅通;(四)能否满足网络互联互通和运营商之间公平竞争的需求;(五)技术先进性和技术演进性;(六)目前国际、国内该类设备的应用情况(七)国际、国内标准的制定情况。
第七条电信管理局经审查认定符合进网政策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到受理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章进网检测第八条电信管理局审批同意该电信新设备进网试验后,组织专家和相关机构确定“进网试验检测要求”。
第九条申请承担电信新设备进网检测任务的机构严格按“进网试验检测要求”做好测试准备后,向电信管理局提交正式申请。
电信管理局组织专家对检测机构的承检能力进行现场审查和评议,合格并经电信管理局批准后,该机构可依据“进网试验检测要求”对该新设备进行进网检测。
电信设备进网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

电信设备进网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日期】2024.01.18•【文号】•【施行日期】2024.01.18•【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通信业正文电信设备进网管理办法(2001年5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第11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2014年9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8号公布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订。
根据2024年1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68号公布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订。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进网许可程序第三章进网许可证和进网许可标志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罚则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公用电信网的安全畅通,加强电信设备进网管理,维护电信用户和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电信设备是指电信终端设备、无线电通信设备和涉及网间互联的设备。
电信终端设备是指连接在公用电信网末端,为用户提供发送和接收信息功能的电信设备。
无线电通信设备是指连接在公用电信网上,以无线电为通信手段的电信设备。
涉及网间互联的设备是指涉及不同电信业务经营者的网络之间或者不同电信业务的网络之间互联互通的电信设备。
第三条国家对接入公用电信网的电信终端设备、无线电通信设备和涉及网间互联的电信设备实行进网许可制度。
实行进网许可制度的电信设备必须获得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发的进网许可证;未获得进网许可证的,不得接入公用电信网使用和在国内销售。
第四条实行进网许可制度的电信设备目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制定和公布。
第五条电信设备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申请电信设备进网许可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申请进网许可的电信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标准、通信行业标准以及工业和信息化部的规定。
电信设备生产企业应当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和售后服务措施。
设备入网安全验收管理办法

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组织与职责 (3)第三章入网安全验收流程 (5)第四章入网安全验收内容 (6)第五章审核管理 (9)第六章附则 (10)附录1安全验收流程 (11)附录2提交安全验收工单前所需填写表格 (12)附录3 安全验收执行部门所填写表格 (12)附录4 备案证明 (1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设备入网安全管理,在设备入网前减少和消除安全隐患,防止系统“带病入网”,有效预防和规避安全事故的发生,按照工信部《基础电信企业信息安全责任管理办法》中关于“三同步”的安全管理要求,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部门、省客户服务中心、各市分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本管理办法所指的设备入网安全验收(以下简称“安全验收”)是指在设备新入网、设备扩容入网、设备调整进入生产现网运行前,对其进行网络与系统安全性符合度的评估和验收。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设备”包括通信网、业务系统(如基地业务、第三方合作业务等)和各支撑系统的设备,如各种应用服务器、网络设备、交换机以及网络安全设备等。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第五条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维护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接入谁负责”原则,通信网、业务系统和各支撑系统的维护管理部门是各所辖专业网的安全验收执行部门,应安排专人负责所辖系统安全验收工作。
第六条系统建设部门负责提出入网安全测试申请,主要职责如下:(一)负责在安全验收前按本管理办法落实安全配置要求,提出对准备入网设备的安全验收请求,同时提供验收必需材料(参见附录2)。
(二)对安全验收结果进行确认,并对需整改的问题进行限期整改,对整改不了的遗留问题督促设备供应商/系统集成商进行备案。
备案材料需对无法进行整改的问题进行说明,设备供应商/系统集成商需承诺对于遗留问题可能引发的信息安全问题负责并盖章确认,并对备案证明归档(备案证明的格式参考附录4)。
第七条安全验收执行部门负责对安全检查进行执行和验收,主要职责如下:(一)审核、确认验收工单,依据前期项目技术规范书中的安全相关要求拟定验收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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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设备进网管理办法(2001年5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第11号公布。
根据2014年9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8号公布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公用电信网的安全畅通,加强电信设备进网管理,维护电信用户和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电信设备是指电信终端设备、无线电通信设备和涉及网间互联的设备。
电信终端设备是指连接在公用电信网末端,为用户提供发送和接收信息功能的电信设备。
无线电通信设备是指连接在公用电信网上,以无线电为通信手段的电信设备。
涉及网间互联的设备是指涉及不同电信业务经营者的网络之间或者不同电信业务的网络之间互联互通的电信设备。
第三条国家对接入公用电信网的电信终端设备、无线电通信设备和涉及网间互联的电信设备实行进网许可制度。
实行进网许可制度的电信设备必须获得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发的进网许可证;未获得进网许可证的,不得接入公用电信网使用和在国内销售。
第四条实行进网许可制度的电信设备目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制定和公布。
第五条电信设备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申请电信设备进网许可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申请进网许可的电信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标准、通信行业标准以及工业和信息化部的规定。
电信设备生产企业应当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和售后服务措施。
第六条生产企业申请电信设备进网许可,应当附送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认可的电信设备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或者认证机构出具的产品认证证书。
检测机构对申请进网许可的电信设备进行检测的依据、检测规程和出具的检测报告应当符合国家或工业和信息化部的规定。
第七条工业和信息化部电信管理局具体负责全国电信设备进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信设备进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经工业和信息化部授权的受理机构承担电信设备进网许可申请的具体受理事宜。
第二章进网许可程序第八条生产企业申请电信设备进网许可,应当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授权的受理机构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电信设备进网许可申请表(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供格式文本)。
申请表应当由生产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境外生产企业应当委托中国境内的代理机构提交申请表,并出具委托书;(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境内生产企业应当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受境外生产企业委托代理申请电信设备进网许可的代理机构,应当提供代理机构有效执照;(三)企业情况介绍。
包括企业概况、生产条件、仪表配备、质量保证体系和售后服务措施等内容。
对国家规定包修、包换和包退的产品,还应提供履行有关责任的文件;(四)质量体系认证证书或审核报告。
通过质量体系认证的,提供认证证书;未通过质量体系认证的,提供满足相关要求的质量体系审核机构出具的质量体系审核报告;(五)电信设备介绍。
包括设备功能、性能指标、原理框图、内外观照片和使用说明等内容;(六)检测报告或产品认证证书。
应当是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认可的电信设备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或者认证机构出具的产品认证证书。
申请进网许可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当提供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发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
无线电通信设备、涉及网间互联的设备或新产品应当提供总体技术方案和试验报告。
前列申请材料中证书、执照类材料应当提供原件和一份复印件,或者盖有发证机构证明印章的复印件;其它材料必须使用中文。
第九条自受理机构收到完备的申请材料之日起60日内,工业和信息化部电信管理局对生产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进网许可证并核发进网许可标志;不符合条件的,书面答复生产企业。
第十条生产企业通过质量体系认证的,其提供检测机构检测的样品由生产企业按规定数量自行选取。
生产企业未通过质量体系认证的,其提供检测机构检测的样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按工业和信息化部规定的抽样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申请进网许可的无线电通信设备、涉及网间互联的设备或者新产品,应当在中国境内的电信网上或者工业和信息化部指定的模拟实验网上进行至少三个月的试验,并由试验单位出具试验报告。
工业和信息化部电信管理局组织专家对前款电信设备总体技术方案、试验报告、检测报告等进行评审,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经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进网许可证。
第十二条生产企业对获得进网许可证的电信设备进行技术、外型改动的,须进行检测或重新办理进网许可证。
对获得进网许可证的电信设备外型改动较小,生产企业要求减免测试项目的,可以将改动前后的照片、电路原理图、改动说明和改动后的样品等交检测机构进行审核。
检测机构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电信管理局出具审核意见,检测机构审核认为可以减免测试项目的,经工业和信息化部电信管理局同意,可以减免测试项目。
第十三条实行进网许可制度但尚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信新设备,由生产企业自行将样品送到检测机构,检测机构根据国际标准或者企业标准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
工业和信息化部电信管理局对检测报告和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不影响网络安全畅通的条件下,批准进网试验,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颁布后再按程序办理进网许可证。
第十四条我国与其它国家或地区政府间签署电信设备检测实验室和检测报告相互认可协议的,按协议规定执行。
第三章进网许可证和进网许可标志第十五条生产企业应当在其获得进网许可的电信设备上粘贴进网许可标志。
进网许可标志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统一印制和核发。
进网许可标志属于质量标志。
未获得进网许可和进网许可证失效的电信设备上不得加贴进网许可标志。
第十六条进网许可证和进网许可标志不得转让、涂改、伪造和冒用。
第十七条进网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
生产企业需要继续生产和销售已获得进网许可的电信设备的,在进网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应当重新申请办理进网许可证,并附送一年内的送样检测报告或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报告,原证交回。
第十八条电信设备进网许可证中规定的内容发生变化的,生产企业应当重新办理进网许可证。
第十九条获得进网许可证的生产企业应当向其经销商以及需要进网许可证复印件的用户提供复印件,复印件应当由生产企业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生产企业应当对复印件编号登记。
第二十条生产企业应当在获得进网许可的电信设备包装上和刊登的广告中标明进网许可证编号。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一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定期向社会公布获得进网许可证的电信设备和生产企业。
获得进网许可证的生产企业应当接受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的监督管理。
任何单位不得对已获得进网许可证的电信设备进行重复检测、发证。
第二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前,对本行政区域内获得进网许可的电信设备和生产企业进行年度检查,并于第二年1月31日前,将年度检查情况汇总报工业和信息化部电信管理局。
第二十三条获得电信设备进网许可证的生产企业应当保证电信设备获得进网许可证前后的一致性,保证产品质量稳定、可靠,不得降低产品质量和性能。
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对电信设备获得进网许可证前后的一致性进行监督检查;配合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对获得进网许可证的电信设备进行质量跟踪和监督抽查,并向社会公布抽查结果。
第二十四条获得进网许可的电信设备及其外包装必须标有国家规定的中文标识;产品必须附有中文说明书和保修卡;对国家规定包修、包换和包退的产品,还应有相应的凭证。
第二十五条实行进网许可制度的电信设备未获得进网许可的,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使用。
第二十六条用户有权自主选择电信终端设备,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拒绝用户使用自备的已经取得进网许可的电信终端设备。
第二十七条电信设备检测机构或产品质量认证机构必须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工业和信息化部规定。
检测机构或产品质量认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弄虚作假,不得利用职务之便剽窃或泄露生产企业的技术秘密。
第五章罚则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销售未获得进网许可的电信终端设备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伪造、冒用、转让进网许可证,编造进网许可证编号或粘贴伪造的进网许可标志的,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企业获得进网许可证后降低产品质量和性能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企业未在获得进网许可的设备外包装和刊登的广告中注明进网许可证编号的,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一)申请进网许可时提供不真实申请材料的;(二)不能保证电信设备获得进网许可证前后的一致性的;(三)售后服务不落实,对国家规定包修、包换和包退的产品不履行相应义务的;(四)不按规定参加年检或者年检结果不合格的;(五)不接受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电信设备获得进网许可证前后的一致性组织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者检查结果不合格的。
违反前款第一项规定,尚未取得进网许可证的,工业和信息化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生产企业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进网许可;已取得进网许可证的,工业和信息化部撤销进网许可证,生产企业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进网许可。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拒绝用户自备的获得进网许可的电信终端设备进网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责令改正,并向电信用户赔礼道歉,赔偿电信用户损失;拒不改正并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处以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对已获得进网许可证的电信设备进行重复检测、发证的,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责令改正。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检测机构、产品质量认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其出具的检测报告或认证证书不予承认:(一)弄虚作假,有作弊行为的;(二)不按规定标准进行检测或认证的;(三)不按工业和信息化部规定出具检测报告或认证证书的。
第三十六条从事电信设备进网许可申请受理、检测、审批及有关工作的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利用职务之便剽窃、泄露生产企业技术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七条对进入公用电信网的电信设备抗震性能的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另行制定。
第三十八条未实行进网许可制度的电信设备可以由生产企业自愿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认可的电信设备进网认证机构申请产品认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