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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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个体工商户贷款管理办法

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个体工商户贷款管理办法

省农村信用社个体工商户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个体工商户贷款管理,有效防范信贷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试行)》(以下简称《基本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省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体工商户贷款是指农村信用社向服务辖区内依法核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发放的用于流动资金需要的人民币贷款。

第三条贷款的发放和使用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适应当地经济发展需要,并遵循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的原则。

第四条实行信用等级评定制度,严禁向未评定信用等级的申请人发放贷款。

第五条严格执行贷款“面谈”、“面签”制度。

第二章贷款条件、种类、期限、额度与利率第六条借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年龄在18周岁(含)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劳动能力或经营能力的自然人;且贷款期限加借款人年龄原则上不得超过65年;以保值性较高的抵/质押物提供担保的,借款人年龄可适当放宽。

(二)在信用社(支行)辖区工商管理部门依法办理注册登记并年检,从事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生产经营活动;(三)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居住地,有合法、稳定的经济收入,具备履约还款能力;(四)诚实守信,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信用等级在A级(含)以上;(五)能够提供农村信用社认可的担保;(六)在农村信用社开立账户,自愿接受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七)其他家庭成员(如配偶、未婚子女等)在农村信用社未办理贷款证,无贷款;(八)其他条件。

第七条贷款种类。

按有无担保,可分为担保贷款和信用贷款;原则上只针对连续三年被评定为AA级(含)以上的信用户办理小额信用贷款。

按担保方式又可分为保证贷款、抵押贷款和质押贷款;采用保证担保方式的,应参照《保证人信用等级评定表》(见附件1)对保证人进行信用等级评定。

信用社(银行)贷款利率定价指引(暂行)

信用社(银行)贷款利率定价指引(暂行)

信用社(银行)贷款利率定价指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利率市场化形势,建立和完善科学的贷款利率定价机制,提高资金使用的整体效益和风险管理能力,实现效益目标,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金融政策,结合广东省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农村信用社)实际情况,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贷款利率定价,是指广东省农村信用社县(市)联社(以下简称联社)依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利率管理规定,按照不同的贷款对象,综合考虑成本、风险等因素,结合实际确定贷款利率水平的行为。

第三条本指引贷款利率定价的对象,包括已在农村信用社发生贷款业务或即将发生贷款业务的所有客户。

第四条贷款利率定价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成本、效益和风险匹配原则。

贷款利率定价应能够覆盖经营管理贷款所付出的成本、承担的风险和期望的资本回报,在有效管理贷款风险的前提下,实现利润最大化。

(二)市场化定价原则。

贷款利率定价应根据市场利率水平变化、业务发展和同业竞争策略进行灵活调整。

(三)差别化原则。

贷款利率定价应根据不同客户对象、贷款品种、贷款方式、贷款期限、风险种类等,在进行成本、风险、收益等精细化核算的基础上实行差别化定价。

(四)依法合规原则。

贷款利率定价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金融政策及相关规定。

第五条本指引适用于广东省辖内办理贷款业务的农村信用社。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六条贷款利率定价管理体系由联社理事会、贷款利率定价管理委员会(可由联社相关职能的委员会承担)、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定价小组(可由农村信用社相关职能机构承担)、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定价执行人员(可由农村信用社相关人员担任)组成。

(一)联社理事会负责确定联社年度利润目标,并以此作为联社贷款利率定价的总目标。

(二)贷款利率定价管理委员会是联社贷款利率定价的领导和决策机构,负责根据利润目标审定贷款定价政策、模型、定价授权等方案,对全辖贷款定价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负责与监管部门和价格管理部门对有关定价事宜进行联系等。

银行农村信用社消贷宝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银行农村信用社消贷宝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xx省农村信用社消贷宝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升xx省农村信用社(含农合行、农商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同上)综合服务水平,打造特色信贷业务品牌,根据《xx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试行)》、《xx 省农村信用社个人贷款实施办法(试行)》、《xx省农村信用社信通卡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消贷宝业务是指xx省农村信用社为辖内具有消费信贷需求的个人客户量身定制的提供存款、结算、贷款用信及还款服务等功能的综合类金融服务业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消贷宝卡是xx省农村信用社面向社会发行的银联标准信通卡系列产品之一,卡内关联存款、贷款两类账户,存款账户具有普通信通卡的全部功能,贷款账户是在客户取得贷款授信后用信和还款的专用账户。

持卡人可以选择在全省任意网点或通过电话银行、网上银行、POS、EPOS机、手机银行等多种渠道在授信额度和期限内使用和归还消贷宝贷款。

消贷宝卡严格按重要空白凭证进行管理,各级行社在消贷宝卡领用、作废、回收管理上要严格履行登记手续,其管理、—1 —收费方式与普通信通卡一致。

一个自然人只能办理一张消贷宝卡。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消贷宝贷款是指xx省农村信用社以消贷宝卡为载体,依托现有信贷管理系统,以电话银行、网上银行、POS、EPOS机等自助机具为科技支撑,面向辖内具有消费信贷需求且拥有稳定收入的自然人客户发放的,在授信额度、期限内循环使用和归还信贷资金的一种个人贷款业务。

消贷宝贷款实行“一次核定、随用随贷、周转使用、余额控制”的原则。

第二章消贷宝贷款对象、适用范围及条件第五条贷款对象。

消贷宝贷款对象为xx省农村信用社服务辖区内的具有稳定收入的自然人。

第六条适用范围。

消贷宝贷款适用于xx省农村信用社发放的各类个人消费贷款(不包括按揭类的业务品种)。

第七条借款人条件:(一)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且借款人年龄与贷款期限之和不超过60年;(二)有当地常住户口或固定住所;(三)信誉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四)有稳定持续的收入并且能够提供有效的收入来源证明;(五)第一还款来源充足,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意愿和—2 —能力;(六)农村信用社要求的其他条件。

城市信用合作社管理规定

城市信用合作社管理规定

城市信用合作社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1988.08.16•【文号】•【施行日期】1988.08.16•【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公布废止和需要修改的金融规章目录(第五批)的通知》(发布日期:1998年7月30日实施日期:1998年7月30日)废止城市信用合作社管理规定(1988年8月16日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为加强对城市信用合作社的管理,保证其健康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城市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城市信用社),是城市集体金融组织,是为城市集体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城市居民服务的金融企业。

第三条城市信用社必须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民主管理,办成具有法人地位的独立的经济实体,不得作为银行或其他任何部门的附属机构。

第四条城市信用社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金融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其业务活动应以发展经济、稳定货币、提高社会经济效益为目标。

第五条城市信用社受中国人民银行领导、管理、协调、监督和稽核。

第二章机构管理第六条城市信用社主要设在大、中城市,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第七条申请建立城市信用社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确属经济发展需要,具有同其规模相适应的业务量;二、最少具有50万元人民币的实收货币资本金;三、有懂得金融业务的合格管理人员;四、符合经济核算原则;五、具有完备的组织章程;六、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第八条申请建立城市信用社必须向当地中国人民银行提交下列资料:一、设立城市信用社的申请报告;二、上一级主管部门审查意见书;三、组织章程,其内容包括机构名称、企业性质、经营宗旨、注册资本数额、业务范围和种类、组织形式、经营管理、固定营业地址等事项;四、由有权部门出具的验资证明;五、机构领导人员名单和简历;六、中国人民银行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农商银行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

农商银行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

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规范本行各支行、分理(以下简称营业机构或贷款行)处操作行为,实现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可持续发展,更好地支持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提高支农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大力发展农村小额贷款业务指导意见》和《陕西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暨创建信用村镇(社区)乡(镇)管理暂行办法》及《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内部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户是指具有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本乡镇行政范围管理区内的住户.(一)包括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二)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本办法所称农户;(三)农户以户为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

第二章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方式第三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是指本行各营业机构基于农户的信誉,在核定的额度和期限内向农户发放的无需抵押、质押和保证的贷款。

第四条以富秦家乐卡为载体发放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执行本办法。

第五条农户小额贷款按照“先评级、后授信、再用信”的原则,采取“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的办法进行管理,农户的资信状况、授信额度实行每两年进行调整,动态管理。

第三章借款人条件及借款用途第六条申请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应具备以下有关条件:(一)借款人必须是长期居住在信用社服务区域内长期居住,有固定住所,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遵纪守法,资信良好,无违法乱纪和不良信用记录.(三)从事土地耕作或者其它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生产经营活动,并有一定的自有资金.(四)有合法可靠的经济来源,具备清偿贷款本息能力.(五)在贷款行开立了个人结算账户。

以富秦家乐卡为载体发放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除具备以上条件外同时满足下列条件:1、已婚农户且素质较高;2、农户信用等级被评为优秀。

信用社(银行)呆账贷款核销管理办法

信用社(银行)呆账贷款核销管理办法

信用社(银行)呆账贷款核销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范农村信用社经营风险,正确反映信贷资金运营情况,及时处置资产损失,促进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规范呆账贷款核销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制度规定,结合××市那些信用社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呆账核销实行逐级审核、统一审批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各信用社(营业部)。

第二章呆账贷款的核销计划第四条核销呆账贷款要坚持事实求实原则,严格按照审批权限和核销程序办理。

第五条核销呆账贷款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政策。

第六条呆账贷款的核销在经联社、市办事处及同级国家税务部门审查认定后,采取逐年核销的方式进行核销。

第三章呆帐准备金计提范围、标准和核销条件第七条呆账准备金计提的范围。

为金融企业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贷款(含质押、抵押、担保等贷款)、银行卡透支、贴现、信用垫款(含银行承兑汇票垫款、信用证垫款、担保垫款等)、进出口押汇、股权投资和债权投资、拆借(拆出)、存放同业存款、应收利息(不含贷款、拆放同业应收利息)、应收股利、应收租赁、其他应收款等。

第八条呆账准备的计提标准。

金融企业于每年年度终了根据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余额的一定比例提取一般准备,一般准备的计提比例原则上不低于风险资产期末余额的1%。

第九条核销呆账贷款的条件。

经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实施必要的程序之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债权可认定为呆账:(一)借款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并终止法人资格,基层信用社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二)借款人死亡,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或者死亡,基层信用社依法对其财产或者遗产进行清偿,并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三)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或者以保险赔偿后,确实无力偿还全部或者部分债务,基层信用社对其财产进行清偿和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四)借款人和担保人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被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终止法人资格,基层信用社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五)借款人和担保人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或下落不明,未进行工商登记或连续两年以上未参加工商年检,基层信用社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六)借款人触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其财产不足归还所借债务,又无其他债务承担者,基层信用社经追偿后确实无法收回的债权;(七)由于借款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基层信用社诉诸法律,经法院对借款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借款人和担保人均无财产可执行,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后,基层信用社仍无法收回的债权;(八)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诉诸法律后,因借款人和担保人主体资格不符或消亡等原因,被法院驳回起诉或裁定免除(或部分免除)债务人责任;或因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权利凭证遗失或丧失诉讼时效,法院不予受理或不予支持,基层信用社经追偿后确实无法收回的债权;(九)由于上述(一)至(八)款原因借款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基层信用社对依法取得的抵债资产,按评估确认的市场公允价值入账后,扣除抵债资产接收费用,小于贷款本息的差额,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十)基层信用社经批准采取打包出售、公开拍卖、转让等市场手段处置债权或股权后,其出售、转让价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可认定为呆账;(十一)经国务院专案批准核销的债权。

信用社(银行)信贷风险预警管理办法

信用社(银行)信贷风险预警管理办法

农村信用社信贷风险预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信贷风险管理,严格遵守审慎经营原则,及时掌握农村信用社信贷资金运作和风险状况,最大限度的降低贷款风险,规范农村信用社贷款风险预警操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信用联社风险管理科负责对全辖机构网点贷款风险监督管理日常工作。

本办法所称全辖机构网点,指有信贷业务的信用社(部)、联社直属机构。

第三条信贷风险预警管理的目标是促进农村信用社贷款审慎、稳健经营、提高农村信用社信贷风险管理水平、增强全辖机构网点贷款风险管理责任感、实现全辖机构网点信贷风险预警信息共享、第一时间预警报告责任明确、风险蔓延责任追究透明。

第二章风险预警责任第四条全辖机构网点风险预警管理的第一责任人为社主任或者负责人,分管信贷副主任(或者分社主任)、信贷员为第二责任人。

第五条他社(部)信贷客户浮现风险信号,社(部)贷款和风险信号当地信用社知晓或者应当知晓的,应及时预警,知晓社承担本办法第三条风险预警管理责任。

第三章风险预警上报第六条全辖机构网点应制定和落实风险预警管理职责,明确风险预警信息采集和管理责任,并由社主任或者负责人确保预警信息及相应应急处理意见在第一时间上报,对重大紧急风险信号,可先直接以电话、传真等形式在第一时间报告,正式书面资料可酌情次日报告。

第七条风险预警信息分纵向上报和横向上报,信贷关系不在本社,但信用社知晓或者应当知晓的,其风险预警信息有责任在第一时间横向上报。

第八条联社风险管理科负责预警信息的整理、通报和风险预警提示,拟定风险贷款退出意见,对重大风险预警信息负责向上级汇报并提请及时处理。

第四章风险预警内容第九条外部重大风险信号(38 条)1、国家宏观经济环境发生不利变化,直接或者间接影响行业或者客户发展。

如财政政策、贷币政策、产业政策、行业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出台或者作重大调整。

2、区域经济环境发生不利变化,直接或者间接影响行业或者客户发展。

如区域经济发展规划、招商引资政策、土地供应政策、环保政策等浮现重大调整。

信用社(银行)社团贷款管理办法

信用社(银行)社团贷款管理办法

信用社(银行)社团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社团贷款业务,培植优质客户,优化信贷结构,拓宽贷款营销市场,整合资金优势,支持重点企业发展,提高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水平,充分发挥信贷资金的经济杠杆作用,促进全辖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团,是指在县联社的协调下,自愿组合,共同出资,贷款支持同一贷款项目的非行政性质的临时性团体。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社团贷款,是指辖内获准经营贷款业务的各家农村信用社及联社营业部,采用同一贷款协议,按商定的期限和条件向同一借款人提供资金的贷款方式。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龙胜县辖内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法人社。

第二章社团成员条件第五条有一定的信贷管理能力及充裕的信贷资金。

第六条已确实满足当地农业贷款需求,无人民群众投诉贷款难的问题。

第七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联社营业部、基层信用社。

第三章贷款的对象和条件第八条社团贷款的发放对象是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个人,向信用社申请借款,具有贷款偿还能力的企业和个人。

第九条借款人应具备的条件。

1、生产经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法规,经工商部门颁发营业执照并办理年检手续,取得经营许可证。

2、产品适销对路,市场前景广阔,企业经营效益显著。

3、企业自有资金不能低于50%,企业场所必须符合当地行政规化及环保要求。

4、在信用社开立基本帐户或一般存款帐户,能自觉将自有资金和经营过程中的闲置资金存入信用社。

5、有足额有效的财产抵押,或有相应经济实力的第三人担保。

6、持有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在有效期内的《贷款证》、《贷款卡》7、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借款时,必须如实提供下列基本资料。

1、借款申请书。

2、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企业董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关于借款、抵押的决定。

3、企业(公司)章程或合资、合作的合同或协议,政府部门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工程概算及批准文件,工商、税务、环保、海关等部门关于项目的批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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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改善小企业金融服务,满足小企业经营活动资金需要,根据
《贷款通则》、《担保法》、《物权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信贷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贷款是指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对处于创业初期、规模相对
较小、财务制度不健全,但能提供有效担保的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的短期流动资金贷款。

第三条“”贷款不设置准入门槛,不强调评级和客户授信,遵循手续简化、流程快捷、注重效率、灵活方便的原则。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贷款对象为资产总额在500万元(含)以下的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第五条“”贷款的申请客户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的经营活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经营业绩良好;(二)企业证照齐全,持有有效的贷款卡;
(三)在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开立结算账户,能提供有效担保;(四)借款用途合理,满足自身生产、经营资金需求;
(五)企业及其主要股东信誉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
(六)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六条“”贷款根据借款人经营规模、担保能力合理确定贷款额度,一般不超过200万元。

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

第七条对于“”贷款利率,各行社按照贷款利率定价办法结合实际确定相对差别利率。

第四章贷款担保
第八条“”贷款担保方式为质押、抵押和保证中的一种或几种方式的组合。

(一)质押。

质押物主要为存单、国家债券、银行承兑汇票、金融债券、存货、仓单、股权、保单、应收账款等;
(二)抵押。

以易变现的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厂房和门面房、商住房等不动产为主;
(三)连带责任保证。

可采取小企业联保、专业担保公司保证等形式,保证人必须具备担保能力,由专业担保公司提供保证的,担保机构必须与行社签订合作协
议。

第九条各行社可积极探索灵活多样的担保方式。

第五章贷款流程
第十条受理。

申请人向行社提出借款申请,并按要求提交相关资料。

客户经理应及时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初审。

第十一条调查。

对初审合格的借款申请人,应安排实地调查,调查
的内容不
单纯依赖申请人的财务信息,重点要对投资者品质、经营产品的市场情况、抵质押品情况等非财务信息及借款用途合法合理性、借款金额的适当性进行评估,出具调
查报告,明确调查意见。

第十二条审查。

各行社审查人员,根据客户经理调查报告和相关贷款资料,对申请人的主体资格、经营项目的合法性、安全性和效益性等进行审查后,撰写审查报告。

第十三条审批。

各行社根据审批权限实行分级审批。

第十四条发放。

对审批同意发放的贷款,客户经理应及时通知客户,根据审批意见落实相关手续,基层行社与客户签订借款合同、抵(质)押或保证合同,做好质押品的冻结止付和其他抵(质)押登记手续后,向借款人发放贷款。

第十五条“”贷款流程原则上在7个工作日以内完成,自客户经理接到客户齐全的申请资料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工作,审查、审批时间应控制在4个工作日内。

不能办理的,要及时告知申请人。

第六章贷款管理
第十六条各行社要加强贷款管理,建立工作尽责制、不良贷款问责和免责制、违规处罚制。

第十七条各行社应逐户建立完善的贷款档案,主要内容应包括:借
款申请报
告、客户基本信息、贷款调查报告、贷款审批文件、五级分类资料、到逾期贷款通知书、其他资料等,明确专人管理。

具备条件的行社逐步建立完善客户电子信息档案。

第七章附则
第十八条各行社按照本办法要求,结合各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信用社(银行)联合社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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