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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1989.12.08•【文号】•【施行日期】1989.12.08•【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问题的通知(一九八九年十二月八日)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经过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到目前为止,全国已解决一百多万干部的夫妻两地分居问题,对解除广大干部特别是知识分子的后顾之忧,调动工作积极性起了重要作用。

但是,随着情况的变化,主要是近几年大中专毕业生分配、夫妻不一同调动等原因,又出现了一定数量的夫妻两地分居干部,为进一步解决这个问题,特作如下通知:一、对在国内外取得博士学位的人员和获得国家级奖励的专业技术干部(科技项目的主要完成者),其夫妻两地分居要及时给予解决,不受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专项户口指标的限制。

二、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职务聘任制后,对被聘为中级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干部的夫妻两地分居,要在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专项户口指标范围内优先予以照顾。

三、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凡是经组织,人事部门批准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的调动,任何单位不得收取城市人口增容、城市建设、城市综合开发补偿等类费用。

四、为严格控制大中城市人口,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问题,要坚持大城市就中小城市,一、二类地区就三类地区,内地就边疆的原则。

在调配干部时,要坚持夫妻同去同留,尽可能将夫妻双方一同调动。

在学生分配时,对已确定恋爱关系的毕业生,如符合上述流向的,应尽量照顾,避免造成新的夫妻两地分居。

五、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问题,涉及面广,各级人民政府要做好调查研究,制定出解决这一问题的规划和措施,认真组织落实;要严格审批制度,严防弄虚作假行为,对不符合政府规定擅自办理调动的,一经查实,要严肃处理。

解决干部夫妻分居的相关文件(人调发[1991]12号、人发[1999]80号、人办发[2003]55号)

解决干部夫妻分居的相关文件(人调发[1991]12号、人发[1999]80号、人办发[2003]55号)

文件一:关于国务院各部门从京外调入干部审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调发 [1991 ] 12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从京外调入干部的指标精神,一九八三年劳动人事部发出《关于国务院各部门从京外调入干部的审批意见》(劳人干[1983]38号)。

经过几年来的实践证明,这个文件对搞好国务院各部门干部队伍的建设,控制北京市人口的增长,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但随着改革的不断变化,从京外调入干部工作出现了一些新问题、新情况,需要总结经验,对有关规定加以完善。

现对国务院各部门及其所属在京单位从京外调入干部审批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审批条件(一)因工作需要从京外地区调入干部的审批条件国务院各部门及其所属在京单位缺编,应首先在京内调剂解决。

确属工作需要,在京内无法调剂,必须从京外调入干部时,需制定调入调出干部计划,做到有出有进,利于干部交流。

1.使用我部下达的京外调干指标,从京外地区调入干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其所属从事社会科学研究的事业单位和具有政府管理职能的公司因工作需要从京外地区调入干部,要严格控制在我部下达的京外调干指标数额和规定的专业内,拟调干部应是经过三年以上基层工作锻炼,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专业技术骨干。

拟调干部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包括处级干部)的,年龄应在45岁以下;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年龄应在50岁以下。

2.按国务院或我部所批专项指标从京外地区调入干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其所属在京单位,有特殊原因(如新建、扩建单位或地处远郊区县的单位)所需干部,京内地区难以解决,确需从京外调入的,由部委报文申请专项指标。

十人以上者(含十人),报国务院审批。

国务院批准后,由人事部具体办理调入干部审批手续。

十人以下者,报人事部审批。

用人单位应按下达的专项指标数额及规定的专业调入干部。

调入干部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包括处级干部)的,年龄一般应45岁以下;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年龄一般应在50岁以下。

试论基层职工夫妻两地分居的解决办法

试论基层职工夫妻两地分居的解决办法

社会与生态经济与社会发展研究试论基层职工夫妻两地分居的解决办法中铁大桥局集团有限公司九江船舶分公司 高松摘要:文章叙述了当前基层职工夫妻两地分居的现状,并分析导致这个问题的原因,最后提出解决这个问题的办法。

关键词:基层职工夫妻;两地分居;解决因为各种因素的影响,企业中有很多职工都存在与配偶两地分居的问题,这个问题的出现不仅给职工生活带来难题,对于企业运营和生产建设也有一定影响。

而有效解决职工夫妻两地分居问题,是关系到企业稳定运行,关系到调动广大职工社会主义积极性的一件大事。

因此企业和各级单位要在党的领导下,以认真负责的态度,按照统筹兼顾、适当安排的方针,根据工作需要与可能,采取多样化措施,解决夫妻长期两地分居的问题,解决这部分职工存在的实际困难。

一、基层职工夫妻两地分居现状分析夫妻两地分居问题是当前重大的民生问题之一,在企业中有不少职工正面临这个问题。

虽然解决这个问题对于企业来说存在一定难度,但因为其带来的问题不容忽视,所以各级领导还是要将目光集中在如何解决这个问题层面。

当前社会呈现高速发展,职工夫妻两地分居问题的出现,会造成家庭破裂,夫妻离异,留守儿童,其中孩子的心理问题不容忽视;还会造成职工承担巨大的家庭生活压力,面对生活问题,难以将精力集中放在工作中,尤其是跨地域的两地分居,给职工生活和工作、经济上都来了了很大问题。

就现在来看,出现职工夫妻两地分居的情况多种多样,但大多数职工都存在上有老下有小的情况,其中比较严重的情况就是孩子年幼、父母年老多病且无法自理生活,给职工带来很大的压力。

二、基层职工夫妻两地分居的原因分析(一)家庭因素这一方面因素比较突出,主要是职工在外地工作,而家庭定居在其他地区,比如老家,需要照顾父母和孩子等,出现两地分居的问题;部分职工为了孩子上学等,选择更有优势的地区进行定居,而工作在其他地区,出现两地分居;夫妻之间存在矛盾,所以选择两地分居。

(二)工作因素主要是职工夫妻其中一个需要长期出差,或被调到分公司、某个小项目,出现两地分居;因为生活压力大,夫妻双方都需要工作,而无法保证在同一个地区,所以出现两地分居;部分企业出于经济利益以及管理方便的考虑,实行男女分开居住,这使得夫妻之间都各自居住在集体宿舍,再加上工作任务比较繁重,基本没有时间进行交流,这也呈现出分居的情况;工作特殊情况,比如对象是军人,自己无法随军时,就出现两地分居,还有其他特殊工种,地质工作者、农民工等。

一些关于解决夫妻两地分居问题的问答

一些关于解决夫妻两地分居问题的问答

关于办理解决夫妻两地分居的说明2、是干部身份按干部调动办理,有的虽然没有正式意义的工作,总有人才存档机构,也需要按干部调动,如按“迁户”办理,将来养老保险、工龄没法算,可能有的同事认为丢了干部身份现在无所谓,几十年后政策变了,丢了干部身也许会带来更大的问题。

另外,有的是干部身份,户口本上还是农村户口也不行,必须先到派出所去变更。

3、有的同事不清楚爱人是否是干部身份问题,一般讲,统招统分的本科以上的一般应该是干部。

但有的本科毕业没转正定级的就不是,有这种情况的同事,建议借此机会,先根据有关规定办理转正定级手续后,确定为干部身份,再按干部调动办两地分居手续。

以前的老中专毕业的一般也是干部身份。

当然,也有少数没有学历,以工代干,提干等情况。

有的说不清楚是否是干部身份的,请存档部门出证明。

我单位人事部门及人社部在审核时,对于统招统分的本科以上的一般不需要出具证明,必要时才请爱人存档机构出具干部身份证明。

人社部要求出具京外单位调出函也就是一方面证明是干部,一方面证明对方同意调动了(存在过不同意调动的,是人才不想放)。

4、人社部经常将工作关系和存档关系不太清楚的材料退回,为此,工作中,我将“解决夫妻两地分居拟调(迁)人员办文备案表》”中的原工作单位和原存档、拟调入单位和拟存档机构,四个单位(机构)都写全了他们就不退回了,所以请大家办理时,都写全。

可能原工作单位和拟调入单位都是同一个北京单位,这样写也行,实事求是,就行了。

这四个单位(机构)有几种情况:一、京外单位和存档单位是一个单位;二、京内单位和存档单位是一个单位;三、没有京外单位,现在一直的京内单位,档案在京外,需要将档案商调京内存档机构;四、档案和单位都在京内,本质上讲,档案是异地存档,5、针对“如工作关系已经转移到京,请提供京外单位开出的工作关系转移介绍信、工资关系转移介绍信、档案转递单复印件及在职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这样办理人社部也。

青海省引进高层次人才的有关政策

青海省引进高层次人才的有关政策

青海省引进高层次人才的有关政策一、引进的高层次人才调入我省工作的,可直接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迁移、落户手续,其配偶、未婚子女随调随迁人数不受限制。

二、为我省提供技术、智力服务的学术技术带头人,由用人单位与其签订工作协议,省人事厅颁发聘书。

在青服务期间,其子女户籍迁入我省者,可在我省参加高考。

三、引进的人才在外省工作两年可折算为在青工作一年,按规定享受在青工资福利待遇。

四、引进的人才来青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五、对引进的博士以上高层次人才,在青工作满一年后可享受高原工作补贴。

其标准为:博士研究生导师每年5万元;硕士研究生导师每年3万元;博士每年2万元。

六、引进具有博士、硕士学位的人才,在青工作期间取得突出业绩,所在单位可为其优先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摘自《青海省引进人才智力实施办法》青海大学引进博士暂行办法为全面实施教师队伍建设的“十百千”工程,提高我校教学和科研机构人才层次,加快学科创新团队的建设,提升学校的综合办学能力,根据国家和青海省的有关规定和政策,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从校外引进的博士、本校培养毕业留校工作的博士、本校考取其他院校取得学位后回校工作的博士。

第二条引进、毕业留校或回校工作的博士,可享受以下待遇:1、配备价值1万元的办公设备。

2、给予生活补贴费6万元(每年按2万元的标准发放,三年内付清)。

3、一次性给予3万元的科研启动经费,该经费的使用按《青海大学科研经费使用办法》执行。

4、符合入住条件的博士按《青海大学博士公寓入住条件与管理办法》提供80㎡博士公寓一套(已装修,配有家具,免收房租、水电暖费),符合入住条件但不需要入住的博士发放住房补贴6万元(5年内按1000元/月的标准发放)。

5、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选拔为学科(学术)带头人和研究生导师。

第三条引进、毕业留校或回校工作的博士,根据青海省职称评审的有关规定,优先考虑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

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有关规定及办文指南

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有关规定及办文指南

作者:来源:发布时间:一、两地分居解决干部夫妻从京外地区调入干部的条件:根据国家人事部《关于国务院各部门从京外调入干部审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调发[1991]12号)规定,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从京外地区调入干部,须占用出京干部户口指标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方可办理:1.夫妻双方均为干部,女方在京工作2年以上,且夫妻一方父母在京居住(常住户口在京)。

此类干部家庭生活基础在京,可不受分居时间、年龄和职务限制,只要有指标即可解决夫妻分居问题。

2.京内一方为干部(指男方或女方在京而夫妻双方父母不在京的),应分居5年以上或年满30岁,工作需要,确实离不开的业务骨干。

其中在京干部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副处以上党政职务,可放宽到分居3年以上或年满28岁。

3.女方在京为工人,京外男方是干部的,应分居5年以上或女方年龄30岁以上。

4.男方在京为工人,京外女方是干部的,应分居10年以上或男方年龄35岁以上。

此外,根据人事部、公安部联合下发《关于因进一步做好干部夫妻两地分居问题工作的通知》(人法[1999]80号)的文件和《关于调整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中央直接管理企业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政策的通知》(人办发[2003]55号)的规定,以下条件不受年龄、分居时间限制,不占出京干部户口指标,予以办理。

1.在京干部获得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者;2.获得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奖的主要完成者;3.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4.被聘任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5.被聘任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3年的人员;6.处级以上管理人员;7.博士学位获得者;8.硕士学位获得者工作满3年;9.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含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单位)现任主任科员职务且年满30岁人员; 10.大学本科毕业8年、年满30岁的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11.长期在基层一线工作,生活困难较大且年满35岁的其他人员。

(说明:9-11条为人事部2003年6月从新调整的政策。

分居协议模板5篇

分居协议模板5篇

分居协议模板5篇篇1甲方(丈夫):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妻子):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因个人原因无法共同生活,经友好协商,决定分居并达成以下分居协议:一、协议目的双方同意通过签订本协议明确分居期间的权利与义务,旨在维护双方合法权益,确保在分居期间各自的生活秩序和财产权益。

二、分居期限本协议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

分居期限届满后,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可协商续签或终止本协议。

三、居住安排1. 甲方居住地址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 乙方居住地址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 分居期间,双方各自负责各自居住地的房屋租金、水电费、物业管理费等费用。

四、财产处理1. 分居期间,双方名下的财产(包括但不限于房产、车辆、存款、投资等)维持原状,不作变更。

2. 双方共同财产在分居期间产生的收益或亏损,由各方各自享有或承担。

3. 双方应共同负责抚养子女,确保子女的生活和教育费用。

具体费用分担方式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五、权利义务1. 分居期间,双方互不干涉对方的生活和工作,尊重对方的个人隐私。

2. 双方应保持对子女的关爱和照顾,共同关注子女的成长和教育。

3. 若双方在分居期间有任何重要事务需要共同决策,应提前沟通并达成一致意见。

4. 分居期间,双方不得擅自转移、隐匿、毁损共同财产。

5. 若双方在分居期间有婚外情等违反婚姻忠诚义务的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协议解除与终止1. 本协议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或终止。

2. 若双方在分居期间发生严重纠纷,无法共同继续分居生活,可提前终止本协议并协商处理相关事宜。

解决夫妻两地分居拟调(迁)人员办文备案表

解决夫妻两地分居拟调(迁)人员办文备案表

解决夫妻两地分居拟调(迁)人员办文备案表
填表说明
1、此表限于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及在京中央企业因解决夫妻两地分居从京外调(迁)入人员使用。

2、此表须经人事部门在考核、核对本人档案后填写。

3、表中所填写的姓名要与户口簿一致,出生年月一律按公历填写。

4、身份------按实际情况填写干部、工人、城镇无业人员、人口等。

5、现工作单位------填写工作单位的全称及隶属关系。

6、职务------填写本人目前担任的主要行政职务。

7、职称或职业资格------填写本人目前所取得的专业技术职务和职业资格名称。

8、符合条件情况------填写京内一方符合解决夫妻两地分居的具体条件。

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
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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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夫妻两地分居管理办法
第一条根据国家人事部发《关于国务院各部门从京外调入干部审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应进一步做好干部夫妻两地分居问题工作的通知》和《关于调整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中央直接管理企业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政策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和我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总裁办负责通过中国科学院北京分院(以下简称北京分院)解决员工夫妻两地分居问题,负责资格的审查、公司资料的起草、个人材料的初审及后续材料的更替等工作。

第三条公司解决员工夫妻两地分居无指标限制,凡满足办理条件者均可申请。

第四条员工户籍应为北京,本司工龄满8年或级别主管(技术5级)经上(公司急需人才除外)。

第五条除第四条要求外,员工还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一)被聘任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二)被聘任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三年
(三)获得博士学位
(四)工作满三年且获得硕士学位
(五)大学本科毕业八年,年满30岁并分居满2年的专业技术人员
(六)夫妻双方均为干部身份,夫妻父母应至少一方户籍为北京
(七)员工为干部身份,夫妻双方父母户籍均不在京,分居5年以上或年满30岁(如员工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可放宽到分居3年或年满28岁)。

(八)员工为工人身份,配偶为干部身份,家庭生活有特殊困难且工作需要不宜调出的:
(1)员工为女性,分居5年以上或员工年龄30岁以上
(2)员工为男性,分居10年以上或员工年龄35岁以上
(九)夫妻双方均为工人身份的不予办理
第七条符合条件的员工须于每年4月或8月提出书面申请报总裁办登记备案,并上报所需材料(见附件《上报材料清单》)。

第八条总裁办负责汇总人员信息,并审核材料的完整性及真实性。

审核要点为:
(一)员工及其配偶是否符合政策规定条件,各类材料之间逻辑关系是否清晰,主要证明材料中姓名、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等彼此之间是否一致,如不一致,需由相关机关进行更正或开具证明说明。

户籍材料中的有关信息如发生变化,要提前到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进行变更;
(二)对照员工人事档案,审核相关证明材料原件,核实人员情况,确保材料真实有效。

第十条总裁办将审核通过后的人员信息及上报材料整理成册,报副总裁、总裁审批。

第十一条总裁审批通过后,总裁办负责行文草拟《关于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RRR同志调京工作备案函》、填写《解决夫妻两地分居拟调(迁)人员办文备案表》和《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并负责向北京分院申报人员进京材料、后续工作的跟踪及材料的增补。

第十二条总裁办应于收到人事部批复的两份进京调函后,及时将调函分别存入员工个人档案及单位文书档案,同时将复印件交给员工,用于办理进京手续。

第十三条总裁办应积极配合员工做好其配偶工作关系的调转、户口迁移、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相关材料存档等事宜。

各项工作应于调函签发之日起六个月内办理完毕,逾期作废。

第十四条本办法经公司总裁批准后自下发之日起实施,由总裁办负责解释。

附件:
1.解决夫妻两地分居管理工作流程
2.上报材料清单
附件1:
附件2:
上报材料清单
一、上报所需材料
(一)京外一方为社会在职人员,按工作调动办理的情况。

(1)关于解决夫妻两地分居调RR同志到京工作的函》(须有发文文号);
(2)《解决夫妻两地分居拟调(迁)人员办文备案表》(一份);
(3)《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一份);
(4)在京一方和拟调(迁)入人员职工关系证明复印件(二份):内容含岗位类别(干部或员工)、就业报到证、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行政职务任命文件、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文件等视情况任选其一;
(5)结婚证复印件(二份);
(6)在京一方符合解决夫妻两地分居条件的有关材料复印件(如符合多项条件,请选择其中一项作为申报条件并以此报送材料);
(7)京外一方单位同意调出函、京内单位同意接收函(原件一份复印件一份);
(8)在京一方和拟调(迁)入人员的常住户口材料(含户口本首页及本人页)复印件(二份);
(9)随迁子女《出生医学证明》、《独生子女证》、在校证明或待业证明。

非独生子女的,需附二胎准生证。

涉及再婚人员子女随迁的,应附子女抚养权归属等相关证明材料。

(二)京外一方系农业人口和城镇无业人员,按迁户办理的情况。

(1)《关于解决夫妻两地分居RRR同志户口迁京的函》(须有发文文号);
(2)《解决夫妻两地分居拟调(迁)人员办文备案表》(一份);
(3)《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一份);
(4)在京一方职工关系和岗位类别证明复印件(二份);
(5)结婚证复印件(二份);
(6)在京一方符合解决夫妻两地分居条件的有关材料复印件(如符合多项条件,请选择其中一项作为申报条件并以此报送材料);
(7)京外一方相关证明材料。

系农业人口的,已户口卡上标注的户口性质为准,不再另附材料;系城镇无业人员的(原件一份复印件一份);
(8)在京一方和拟调(迁)入人员的常住户口材料(含户口本首页及本人页)复印件(二份);
(9)随迁子女《出生医学证明》、《独生子女证》、在校证明或待业证明。

非独生子女的,需附二胎准生证。

涉及再婚人员子女随迁的,应附子女抚养权归属等相关证明材料。

二、上报材料要求
(一)解决夫妻两地分居审批材料申报,应严格按照人员类别和办理形式进行。

(二)上报函件:应内容完整,表达清晰。

其中应重点表达三个方面内容:
(1)明确京内方现任职务、职称;
(2)简要介绍拟调人及随迁人员的基本情况
(3)说明在京方符合解决夫妻两地分居条件情况。

(三)报送表格:应由总部负责人事调配工作的人员在认真审核相关证明材料的基础上,按照填表说明规范填写,要求内容完整。

(四)附件材料:应由总裁办审核原件后复印,并加盖人事部门公章。

在此基础上开列材料清单,注明“经与原件核对无误”字样,由承办人及人事部负责人分别签字确认,并按上报材料清单顺序摆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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