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supplemental-case 4-1与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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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第五版第五章PPT——ray·august著

国际商法第五版第五章PPT——ray·august著

• Proposals seeking investment incentives. (Brazil) • Those with a certain percentage of foreign ownership. •

(40% in Philippines) Those that exceed a certain amount of capital. ($5M or majority ownership foreign - Argentina) Presidential approval needed for acquisition of majority interest in locally owned company worth more than $10M. (Argentina)
5-4
© 2009 Pearson Education, Inc publishing as Prentice Hall
Typical Terms in BITs



BITs usually define foreign investment and the conditions under which investors from one state can invest in the other state. Often provide fair and equitable treatment clauses and compensation guarantees for expropriation. Many designate the World Bank’s International Center for the Settlement of Investment Disputes (ICSID) as the arbitral body.

《国际商法》名词解释

《国际商法》名词解释

《国际商法》名词解释1、汇票是出票人向受票人签发的,委托受票人于见票或在指定期限,向特定人或凭特定人的指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书面支付命令。

2、承兑承兑是付款人同意执行出票人付款指令的承诺表示,作出这项表示的付款人又称为承兑人。

3、严格责任又称侵权法上的无过失责任(strict liability in tort ),是指只要产品存在缺陷,对使用者或消费者具有不合理的危险,并因此是使用者、消费者的人身或财产遭受损失,该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都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 仲裁协议是指当事人订立的原意把他们之间将来可能发生的或已经发生的争议交付第三方居中裁断,并遵守该裁断的协议。

仲裁协议一般采用书面形式,具有法律约束力,是当事人将争议提交仲裁的依据,也是仲裁机构受理争议案件的依据。

5、情势变迁指合同成立后,由于当事人事先无法预料的情祝,而使合同的基础发生重大变化或不复存在,如果坚持合同的原有效力,显失公平,因此允许当事人变更或解除合同。

情势变迁是大陆法系的用语,英美法将其纳入合同落空的概念之中,作为合同落空的一种情形;国际商事合同通则采用“艰难情形”一词。

6、债权让与债权人不必征得债务人的同意,而将其债券转让给第三者,后者基于债权让与成为新的债权人,他取代了原债权人的地位,如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新的债权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债务人提起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救济。

7、鉴于条款说明当事人签订合同的意图及转让技术的合法性,对明确合同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尤其是明确许可方的法律责任具有重要意义。

8、.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指营业地处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由一方提供货物并转移所有权,另一方支付价款的协议。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国际贸易交易中最为重要的一种合同,是各国经营:进出口业务的企业开展货物交易最基本的手段。

9、授权资本制英、美、荷兰等国采取“授权资本制”。

根据该制度,公司资本被分为“授权资本”和“发行资本”。

国际商法

国际商法

1、国际商法:调整国际商事交易与商事组织的有关法律规范的总称2、先例约束力原则:上议院的判决具有县里约束力的先例,对全国各级审判机关均有约束力,一切审判机关均必须遵循,但上议院可不受其先例的约束;上诉法院的判决可以构成对下级法院具有约束力的先例,而对上诉法院本身也有约束力;高等法院每个庭的判决对所有低级法院均具有约束力,对高等法院的其他各庭以及对王座法院也有很强的说服力;有些法院还要遵守起以前判决中的原则3、判例法:是英国法的主要渊源,普通法是英国在中世纪时期形成的一种法律制度,来源于习惯法,实际上表现在法官的判决中,一盘里的形式出现又称为判例法,相对于大陆法系国家的成文法或制定法而言的4、商事组织:依法成立具有一定规模,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营利活动的经济组织5、揭开公司面纱制度:控制股东为逃避法律义务或责任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滥用法人资格或股东有限责任待遇、致使债权人利益严重受损时,法院或仲裁机构有权责令控制股东直接向公司债权人履行法律义务、承担法律责任。

6、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资本分为相等的股份,公司通过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来募集资本,股东对公司的债务负有限责任的公司7、已经履约的对价:当事人中的一方以其作为要约或承诺的行动,已全部完成了他根据合同所承担的义务,只剩下对方还没有履行其义务8、共同条件:一些大企业在进行交易时,事先印备一套文件,具体规定交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如果对方同意签字,合同即告成立9、债权的让与/转让:是指在不改变合同内容的合同转让,债权人通过债权转让第三人订立合同将债权的全部或部分转移于第三人。

10、违反条件: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往往写有各种各样的条款,在商务合同中关于履约的时间、货物的品质与数量等项条款,都属于合同的条件,如果一方当事人违反了条件,即违反了合同的主要条件,对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11、确认书:简单的书面合同,是买卖双方在通过交易磋商达成交易后,寄给双方加以确认的列明达成交易条件的书面证明,经买卖双方签署的确认书,是法律上有效的文件,对买卖双方具有同等的约束力12、权利担保:卖方应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权利,并且任何第三人不会就该项货物向买方主张任何权利13、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营业地处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14、产品责任: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因为产品有缺陷,从而给消费者或使用者造成财产损失甚至人身伤亡时所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15、违反担保:违反合同的次要条款或随附条款,违反担保除了负有合同责任外,依其情况也可以构成侵权责任,受损方只能提出损害赔偿而不能解除合同(指产品存在某种缺陷或瑕疵,卖方违反了对货物的明示或默示担保)16、仲裁:公断,合同当事人通过协议将争议提交给第三者,由其对争议的是非曲直进行评判,并作出裁决的一种解决争议的办法17、仲裁协议:双方当事人表示愿意把他们之间的争议交付仲裁解决的一种书面协议18、简述大陆法的结构和特点:强调成文法的作用。

《国际商法英文版》课件

《国际商法英文版》课件

Delivery and Payment
Methods and considerations for delivery and payment in global trade
Part 4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1
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
Exploring the role and benefits of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in resolving business disputes
2
Advantages and Disadvantages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Considering the pros and cons of choosing arbitration over litigation
3
Role of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s
Examining the influence of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s in promoting and facilitating arbitration
Part 5 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
Topic Overview of IP Law Patents, Trademarks, and Copyrights Protection in International Business
Dispute Resolution
Description
An introduction to the basic concepts and principle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

国际商法合同法英文版

国际商法合同法英文版
b. legal systems: common law v. civil law
(普通法法系 与民法法系)
Also known as Anglo-American law system v. RomanoGermanic (or Continental law) legal system (英美法法系 与大陆法系)
regulates various affairs of international business transaction and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organizations, and includes usually: contract law, sales law, company law, negotiable instrument law, marine law, insurance law, etc.
International Business Law
Course Descriptio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Content Part 1 Contract Law 1 Formation of Contract 2 Enforceability of Contract 3 Performance of Contract 4 Breach of Contract Part 2 Corporate Law 1 Introduction of Commercial Organizations 2 Formation of corporation and Personality of corporation 3 Corporate Governance and Corporate Structure 4 Shareholders’ meeting ( membership and control) 5 Board of Directors and Officers 6 Supervisory board (监事会) and Auditors

国际商法第五版第一章PPT——ray·august著

国际商法第五版第一章PPT——ray·august著
Chapter 1
INTRODUCTION TO INTERNATIONAL AND COMPARATIVE LAW
© 2009 Pearson Education Inc. publishing as Prentice Hall
1-1
CHAPTER 1
INTRODUCTION TO INTERNATIONAL AND COMPARATIVE LAW
© 2009 Pearson Education Inc publishing as Prentice Hall
1-3
Schools of Thought Defining The Basis of International Law (IL)
Cosmopolitans argue that IL is based upon universal human rights. Positivists say that IL is based on the sovereign equality of all states and state consent to IL through treaties or custom. Hobbesians claim that states will make agreements and abide by IL only when it suits their self-interests.
© 2009 Pearson Education Inc. publishing as Prentice Hall
1-2
What is International Law?
Historically, dealt with the rules and norms regulating the relationships between states (countries) This law between nations is called public international law With growth of relationships between persons and corporations in different states,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developed to govern their conduct

《国际商法》4-5章

《国际商法》4-5章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可以进行与其年龄、智力以及精
(1)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2)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 其他民事活动由其法定代理人代
的精神病人。
理。接受奖励、赠与、报酬等纯
获利益的行为有效。
无民事行为能力
不能独立从事民事活动,必须由
(1)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 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否则其所从
(2)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 事的民事行为无效;接受奖励、
的精神病人。
赠与、报酬等纯获利益的行为有
效。
9
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
一、当事人的缔约能力 (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同时产生、同时
终止,而且范围也一致。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均由法人的经营范围
确定。 二、合同的内容 合同的主要条款、必备条款、普通条款(免责事由、
默示条款等)
10
合同的主要条款
合同约定不明的补救
(一)当事人名称或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 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合同的成立2
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
三、合同订立的程序和形式
要约
(一)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人--受约人 要约邀请: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 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 (二)要约的有效要件 1.内容要具体确定。 2.应当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 3.必须向特定人发出(悬赏广告的特殊性)。
15
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

新编国际商法(第六版)课件:产品责任法

新编国际商法(第六版)课件:产品责任法

(五 )产品责任的诉讼 (一)管辖权问题:“长臂法”——“最低限度的联系” 管辖与法律适用问题 (二)法律适用问题:由损害发生地变为对原告最有利地方的法律, 以保护原告利益
二、英国产品 责任法
1、从采用疏忽(过失)责任向严格责任过渡原则;2、1987年《消 费者保护法》第一章;3、以“实际控制”为产品管辖原则; 4、法律适用——侵权地行为法(指损害发生地)
1、产品
包括天然产品和工业品(加工和未加工的,动产和不动产)
2、损害
指产品本身的缺陷,或产品没有缺陷所作错误说明或告知不当, 对消费者造成的人身或财产的损害及其经济损失
3、对产品承担责任的主体 包括:(1)制成品或部件的制造商;(2)天然产品的生产商; (3)产品供应商;(4)在产品制造或销售等整个商业环节中 的有关人员,包括修理者和仓库管理员,同时也包括上述人员 的代理人或雇员的责任
四、产品质量违约责任 1、请求权基础不同;2、法律适用不同;3、追究方式不同; 与产品质量责任的区别 4、赔偿范围与数额不同一、美国产责任法生产者和销售者责任
优缺点比较
(一)疏忽责任原则
由于疏忽而使产品有缺陷,
导致消费者受损害
难以证明
(二)违反担保责任
由于违反产品的明示或默示
原则
担保,消费者因产品缺陷而 受损害怕
一、德国法 1、从采用疏忽责任向采用严格责任原则过度;2、1990年《产品责任法》; 3、、以采用被告所在地为产品管辖原则;4、国际产品责任法律适用:侵权行为发生地
二、欧盟法 1、1985年欧共体《关于对有缺陷产品责任的指令》; 2、20世纪90年代前半期的两 个产品安全指令;3、21世纪的重要立法
7、关于对违反本法 第49条、50条、57条、58条和59条规定 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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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2年11月,Overseas通过签署协议同意与RAKTA开设并管理一间在埃及Alexandria的纸板制造厂。

AID是美国国务院的一个分部,想给这项目资金援助。

所以AID给RAKTA 提供资金去购买了对Overseas有利的信用证。

合同条款里有用以提供解决执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方法的仲裁条款以及可赦免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超出Overseas控制能力范围外的延误的不可抗力条款。

工作如同计划中顺利进行。

但到了1967年5月,阿拉伯以色列六日战争发生了,埃及人在对美国人(以色列敌国的主要盟国的侨民)宣泄憎恨的行为,迫使大部分Overseas工作团队人员离开埃及。

到了6月6日,埃及政府与美国断交,并下令驱逐所有美国人离境,除了那些申请并符合特殊签证要求的人。

迫于现实,将近完工的工程不得不被放弃。

Overseas通知RAKTA说这种延误按不可抗拒条款是可被赦免的。

RAKTA不同意,并发现因违反协议而发生的损害。

Overseas拒绝理赔,RAKTA已对Overseas履约,故援用仲裁条款。

Overseas回复说将这对执行条款的选择争议交由由ICC管理的三人仲裁委员会裁决。

最后的裁决于1973年3月作出:overseas需偿还RAKTA$321,507.45的违约金和$30,000的成本费。

最后裁决之后,overseas审核该宣告式判决以求避免通过RAKTA按overseas要求在美国银行开具的信用证执行的裁决。

该证规定了未来对overseas违约评估的仲裁法庭的处罚,RAKTA表示同意,认为对损失的仲裁结果符合该证对罚款和确认及国外裁决作成判决反索赔的规定。

Overseas反对的理由源于其所适用的《纽约公约》的表示语言,包括:裁决的执行会违背美国的公共政策;这裁决体现了这项仲裁不被恰当正确地仲裁;这裁决并非是建立在合约协议范围内的仲裁。

对公共政策应做狭义解释:不能用做保护本国利益的抗辩
公共政策,其实质是法院地国根本的道德观念和政策,因而各国有异。

援用公共政策抗辩成功案例极为有限,这从很大程度上可归因于大多数法院对其做了限制性的解释。

[13]Parsons & Whittemore Overseas Co. v. Societe Generale de L'Industrie du Papier[14]是美国法院审理的要求直接解释公共政策抗辩范围的第一个案件。

在1967年“阿以战争”开战前,在埃及的美国“海外公司”在埃及驱逐除获得特别签证外的所有美国人,资助建设的美国AID 公司撤回投资的情况下,放弃了与埃及公司RADTA即将竣工的纸板厂的建设,并以不可抗力为由向埃及公司主张免则。

在随后的仲裁中,埃及公司获得了有利于己的裁决。

在执行程序中,“海外公司”向美国上诉法院辩称,美国官员的各种行为,尤其是AID公司撤回财政支持的行为都要求“海外公司”作为忠诚的美国公民应放弃该项目的建设。

如果无视美国国内政策的要求而断言“海外公司”可继续项目建设的可能性,因而判决执行仲裁裁决将违反美国的公共利益。

第二巡回上诉法院驳回了“海外公司”的基于公共政策的抗辩。

在无法从《纽约公约》的立法过程找到确切指引,立法者们也没有给出令人信服解释情况下,上诉法院的法官把公约作为一个整体来评价。

他们认为上诉人把国内政策等同于公共政策,明显混淆了二者的区别。

如果极其狭隘地把公共政策解释为本国政治利益的保护措施将严重损害公约的统一。

既然美国加入了公约,就要服从于超国界的利益。

公共政策抗辩不能用于保护本国利益。

[15]Parsons案在美国法院审理的涉及公共政策的案件中具有里程碑意义。

该案强调了对公约“先予执行”的态度。

它明确指出,对公共政策抗辩应做狭义解释,并且必须遵循这样一个特别规则,既只有当执行仲裁裁决会违反法院地国最根本的道德和司法准则时才可拒绝执行
裁决。

[16]此标准在上诉法院随后的案件中采纳。

很显然,对公共政策抗辩做广义的解释将破坏《纽约公约》的影响和效力,从而使人们对国际商事仲裁的效力产生疑问。

1928年8月26日,星期天的晚上,May Donoghue乘上了在Glasgow的车,花了30分钟去了Paisley。

在八点五十的时候她和朋友来到了城里的一间叫Wellmeadow的咖啡馆,他们被咖啡店的老板Francis Minchella接待。

D的朋友点了梨子加冰和冰激凌饮料并买单了。

那个老板就为他们服务,拿了瓶姜汁啤酒倒了些到那冰激凌上。

D也喝了点瓶子里的啤酒后,她的朋友就将剩余的姜汁啤酒都倒在冰激凌上。

据说,在倒的时候有腐烂的蜗牛残骸也跟着流到那冰激凌上。

D随后就开始肚子痛,医生诊断她是肠胃炎并处于严重的休克。

1929年4月9日,D控告这盐酸饮料在Pailey的生产商david stevenson,并就这次喝了其所生产的姜汁啤酒而产生的伤害索要500英镑。

D主张这款姜汁啤酒是由S生产并作为一款饮料出售的,由S装瓶并贴上印有他名字的标签的,以及这些酒瓶是由S密封上金属帽盖的。

D随后还说被告有义务去提供一个生产系统去保证在生产中不会让一只蜗牛跑到瓶子里,被告也有义务去提供一个对酒瓶的有效的检查系统,在姜汁啤酒被装入瓶子前做好对酒瓶的检测,但他却没有很好地做到以上的义务并导致意外的发生。

S反对说D的主张都是不相关且不足以支持传票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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