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爆物品现场联系报备单
民爆物品销毁管理制度范文(2篇)

民爆物品销毁管理制度范文第一节销毁审批第一条民用爆破器材的销毁要按《民用爆破器材企业安全管理规程》的有关规定进行;第二条销毁前要编写申请销毁表,内容为被销毁爆炸物品的名称、数量、销毁原因、方法、场地和时间;第三条申请表由公司人秘保卫科负责编制,报公司安全领导小组和总经理审查批准,同时报行业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备案。
第二节销毁范围第一条仓库内变质和过期的民用爆破器材;第二条爆破作业单位退货和公安机关查处收回的违规民用爆破器材,退货和收回的爆破器材原则上当天收回,当天销毁,一律不准进入公司产品库。
第三条销毁程序和方法第一条人秘保卫科应建立完整的危险品销毁记录,每次均应清点民爆器材的数量、账物应一致,并与销毁的主要操作人员共同签字;第二条销毁时应设置专门的销毁场地,在销毁场地四周应设置警戒区;第三条销毁工作不应单人进行,必须具有专业知识的操作人员持证上岗并具体负责实施;第四条销毁电雷管和导爆管时,销毁人员要远离起爆场所;采用电雷管起爆的爆炸场地,不应设在有射频电源、高压电网和其它有电磁波干扰源的地方;第五条采用炸毁法时,引爆一次最大药量不应超过2Kg;采用烧毁时,一次最大销毁量不应超过200Kg;炸毁法采用的炸毁地点周围应有屏障;第六条采用溶解法销毁民用爆破器材耐,应使民用爆破器材全部溶解,最后还应捞出其中的不溶解物另行处理;第七条采用化学分解法销毁民用爆破器材时,应使民用爆破器材达到完全分解,其溶液应经处理符合有关规定后再排入下水道;第八条待销毁的民用爆破器材严禁在阳光下暴晒。
严禁将销毁不彻底的民用爆破器材随地散失和任意处理;第九条严禁在夜间、暴风、雷雨、大雪、大雾和风向不定等恶劣的天气进行销毁作业;第十条销毁工作结束后,要对现场进行认真检查清理,不准留有未爆、未燃尽的爆炸物品,现场不准留有未熄的明火;第十一条现场人员参与销毁的主要操作人员在销毁记录上签字后撤离。
民爆物品销毁管理制度范文(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民爆物品销毁工作的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民爆物品收发、储存管理制度范文(二篇)

民爆物品收发、储存管理制度范文一、概述民爆物品的收发、储存管理对于保障社会安全、预防事故、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加强对民爆物品的管理,制定本制度,明确各项管理职责和措施,确保民爆物品的合理利用和安全储存。
二、收发管理1. 收发登记制度(1) 在收发民爆物品时,必须按照规定填写收发登记表格,记录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单位、领取人、使用目的等信息。
(2) 收发登记表格必须由领取人签字确认,并由物品管理员进行核对,以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3) 收发登记表格应按时整理归档,确保日常管理和统计工作的顺利进行。
2. 存放管理(1) 民爆物品的存放地点必须符合安全要求,禁止在易燃、易爆、有毒等场所或与有毒物品、易燃品等混存。
(2) 存放民爆物品的仓库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严禁非相关人员进入。
(3) 仓库应定期进行巡查,及时发现和排除潜在安全隐患。
3. 出库管理(1) 出库前应严格按照规定填写出库申请单,包括物品名称、规格、数量、出库目的等信息。
(2) 出库申请单必须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并由物品管理员在出库过程中核对货物数量和规格的准确性。
(3) 出库物品必须由领取人在出库单上签名确认,并及时更新库存信息。
三、储存管理1. 安全防护(1) 民爆物品的储存仓库必须符合安全要求,应具备防火、防爆、防盗等措施。
(2) 进出仓库的人员必须经过严格的身份验证和安全检查。
(3) 仓库内应设置专门的储存货架,并标示明确的分类和存放位置,以便快速查找和整理。
2. 温湿度控制(1) 民爆物品的储存环境必须具备适宜的温湿度条件,禁止在高温、高湿的环境中长时间储存。
(2) 仓库应安装温湿度监控设备,并定期记录仓库内的温湿度数据,以便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3. 定期检查(1) 对民爆物品的仓库应定期进行检查,确保储存环境及设备的正常运行。
(2) 检查内容包括仓库内设备、货架的正常性、温湿度监控设备的工作情况等。
(3) 检查结果应及时整理和报告,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及时处理和整改。
爆炸案例

该矿属技改矿井,由3万吨/年改造为6万吨 /年,尚未通过竣工验收,采矿许可证等证照已 过期。初步分析,事故的直接原因是:主平硐以 里约150米处的简易爆炸材料硐室内存放的炸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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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燃烧与爆炸,产生大量有毒有害气体,导致 井下作业人员中毒伤亡。存在的主要问题有:矿 井为自然通风;在技改区域内违法组织生产,多 头面巷道式开采;违反技术改造设计要求,在主 平硐设立爆炸材料硐室,硐室安全设施、通风条 件等达不到《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井下防灭火 措施不落实;没有配备自救器;事故发生后没有 及时报告,延误了抢救时机。
案组将两案并案侦查。
所以,对经手爆破器材的人员,不论是保管 员、还是爆破员等,都需要使用没有犯罪前科、 该人经历比较清楚、思想比较稳定、工作认真负 责的固定人员。同时,管理单位应加强对爆破器 材的管理,防止爆破器材的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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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山西盂县办公楼爆炸3人死----肇 事者身系雷管
2009年 3月20日16时29分,山西省阳泉市 盂县振兴煤矿办公大楼发生爆炸,当场造成3人 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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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云南省文山自治州一临时炸药贮 存点发生爆炸事故造成1人死亡两人受伤 。
2009年12月18日上午11时50分左右,云 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金盾保安公司砚山分公 司石门坎临时炸药贮存点发生一起爆炸事故,事 故造成1名守护人员当场死亡,两名群众受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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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湖南郴州煤矿“5.29”炸药爆炸 事故。
但在马场坪还没有来得及分散运送,就在运 输车修理过程中发生起火爆炸。从起火到爆炸,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开展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有关情况调查的通知-工信安函[2012]89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开展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有关情况调查的通知-工信安函[2012]89号](https://img.taocdn.com/s3/m/6910a5542f3f5727a5e9856a561252d380eb206e.png)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开展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有关情况调查的通知正文:----------------------------------------------------------------------------------------------------------------------------------------------------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开展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有关情况调查的通知(工信安函[2012]8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爆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为促进民爆行业科学发展、安全发展,推动行业技术水平快速提升,我司拟组织梳理制约民爆行业向本质安全、环保高效方向发展的技术瓶颈。
为了解更多更全的信息,经研究,决定开展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有关情况的调查,请各地民爆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辖区内的民爆生产企业(名单见附件一),填写附表中的相关内容,并在“企业名称”处加盖单位公章,收集后于2012年9月25日前报安全生产司,同时将电子文档发至相关联系人邮箱。
雷管:王日强******************索类:曹晓宏133****************肖月华电话:************附件:1:调查企业名单2:工业雷管技术发展调研表3:工业导爆索技术发展调研表4:塑料导爆管技术发展调研表二〇一二年九月四日附件1:调查企业名单一、雷管技术问卷调查单位:1、北京京煤化工有限公司;2、北京金源雨田科技有限公司;3、新疆雪峰民用爆破器材有限责任公司;4、山西壶关化工集团有限公司;5、辽宁华丰民用化工发展有限公司;6、西安庆华民用爆破器材股份有限公司;7、安徽雷鸣科化股份有限责任公司;8、福建海峡科化股份有限公司;9、河南前进民爆股份有限公司;10、湖北东神化工科技有限公司;11、湖南神斧民爆集团有限公司;12、四川雅化实业集团;13、重庆顺安爆破器材有限公司;14、贵州久联民爆器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15、云南民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民爆物品流向登记制度范文

民爆物品流向登记制度范文民爆物品流向登记制度篇1一、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房;严禁在库房内吸烟、用火及进行其他活动。
二、必须做好民用爆炸物品的出入库登记,认真登记并有效管理民用爆炸物品的流向,流入、流出、和库存的民用爆炸物品应与登记记录的内容一致。
民用爆炸物品流向登记的记录应保存2年以上备查。
必须保证能随时接受公安机关监督检查。
三、民用爆炸物品入库时,保管员应按送交的品种、规格、数量与入库人员当而清点,确认无误后才能入库,并及时办理入库验收凭证,由双方核实签字,入库完毕;入库产品应具有验收合格证。
出库后返回产品也应有验收手续方可入库;拆包的产品应另库存放;对验收不合格产品不得存放,应妥善处理。
四、民用爆炸物品出库时,应先由保卫人员查验领取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检查提货车辆是否符合有关运输要求,是否有押运员随车押运;然后由保管员再次核对以上信息,并核对领取凭证是否真实、有效,按领取单所列品名、规格、数量,现场清点核对发放,由装卸工按要求文明装卸。
五、保管员做好出库登记。
登记出库日期、时间、提货单号、提货车号、品名、规格、数量等,相关人员签名。
六、如发现手续不完整或出库凭证有差错或非专用运输车或无押运员随车押运的应拒绝发放,并报告单位领导。
七、严禁在库房内开箱拆包。
需取出产品时,应在仓库管理人员监督下,将产品箱移至库房防护屏障外指定地点进行;应使用不产生火花的启箱工具。
八、民用爆炸物品应先进先出,按出厂时间和有效期的先后顺序发放。
九、通过信息采集手持机按时上报民用爆炸物品出入库数据,确保上报数据信息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十、出入库应在白天进行,暴雨及雷电等恶劣天气下,不准出入库。
十一、严禁穿带钉子的鞋和化纤衣服进入库房;严禁将手机等通讯工具带入库房。
十二、民用爆炸物品要做到日清月结,帐、卡、物相符,发现民用爆炸物品丢失、短少、被盗,必须立即向单位领导和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民爆物品流向登记制度篇21、设备、设施齐全有效,而且要养犬,实行“人防、技防和犬防”三结合,严格控制民爆物品流向,防患于未然。
爆炸物品领取审批制度(5篇)

爆炸物品领取审批制度1、民爆物品的领取仅限于经公安机关培训合格,并持有“爆破作业人员证”的当班专职爆破员领取。
2、爆破员凭《爆炸物品领料单》报主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审批,主管安全领导凭当班生产任务审批使用爆炸物品的数量和品种。
3、民爆物品由爆破员、安全员共同领取。
领取的数量、品种必须如实输入民爆信息系统,并在《爆炸物品出入库登记本》、《工业雷管发放编码登记本》、《爆炸物品领取清退登记本》上登记签字,保管员方准允许出库。
4、《爆炸物品领料单》由单位主管安全领导负责保管填写,发放领料单必须写明时间、票据编号、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大、小写),并由领取民爆物品的当班爆破员签字。
领料单一式两分,存根联自行留存,另一联由爆破员交保管员作为发放民爆物品的凭据。
5、无《爆炸物品领料单》或审批手续不全的,保管员不得发放民爆物品。
非专职爆破员、安全员领取爆炸物品,保管员不得发放民爆物品。
爆破员未持“IC卡”或人、证、岗不一致的,保管员不得发放民爆物品。
未履行登记签字手续的,保管员不得允许出库。
炸药、雷管未分开携带的,保管员不得允许出库。
爆炸物品领取审批制度(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爆炸物品领取的管理,确保安全生产和防范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单位内部使用爆炸物品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生产单位、工程单位、研究单位等。
第三条爆炸物品领取必须遵循安全第一、严谨认真的原则,确保人员和财产的安全。
第四条爆炸物品领取应当经过审批程序,领取人必须持有相关的证照和资质,并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操作。
第二章爆炸物品领取审批程序第五条爆炸物品领取审批程序分为五个步骤:申请、审批、领取、使用、归还。
第六条申请阶段,领取人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爆炸物品的申请,详细说明申请物品的种类、用途和数量等相关信息,并附上相关证照和资质。
第七条审批阶段,上级主管部门对申请进行审查,核实申请人证照和资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审批结果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
爆破作业合同备案行政审批办事指南【模板】

陈鸿飞
无
当即到窗口在《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通过审批
现场领取《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通过审批通知书
2
爆破作业合同
原件
申报单位提交
(一)《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第三十六条 爆破作业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从事爆破作业的,应当事先将爆破作业项目的情况向爆破作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告。
(二)《爆破作业项目管理要求》(GA991-2012)5.2.3.1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接受委托实施爆破作业,应事先与委托单位签订爆破作业合同,并在签订爆破作业合同后3日内,将爆破作业合同向爆破作业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备案。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申请单位可对行政许可决定不服的,可在60日内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6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办理查询
申请人可通过电话、政务服务大厅窗口、民爆系统网络服务平台等方式查询本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进程。
获取办理结果
民爆系统网络服务平台
网上申请
民爆系统网络服务平台
自建网上办事大厅
组织办事
按特定对象
(三)在爆破作业合同签订之日起3日内备案;
(四)备案的信息真实,与许可项目实际信息一致。
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在《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通过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步骤
送达方式
办理人
法定时限
办理时限
颁发证件
确认备案
申请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要求
材料来源
法定依据及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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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破作业合同备案登记表
厦门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民爆物品安全监督检查管理规定的通知-厦公综〔2019〕266号

厦门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民爆物品安全监督检查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厦门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民爆物品安全监督检查管理规定的通知厦公综〔2019〕266号各分局,局属相关单位:现将《厦门市民爆物品安全监督检查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厦门市公安局2019年9月11日厦门市民爆物品安全监督检查管理规定第一条为提高民爆物品安全监督检查效能,强化民爆物品末端监管,防范涉爆案事件发生,保障公共安全,依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福建省公安机关严格查处爆破作业违法行为工作规定》《福建省公安厅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跨部门联合监管的通知》等相关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依托厦门市民爆物品安全监督检查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检查信息系统”)执行,检查信息系统设有检查清单(见附件)。
第三条民爆物品安全监督检查分为手持机现场检查(以下简称“现场检查”)和PC机系统平台巡查(以下简称“平台巡查”)两类(以下简称“两查”)。
市公安局、区公安分局、公安派出所按照不同频次开展日常检查和分级预警检查,隐患问题、处罚记录应第一时间录入检查信息系统。
第四条根据单位、仓库和工地的不同性质,按照下列要求,由两名民警开展现场检查。
接受跨部门联合抽查或省、市、县三级联合抽查的,检查次数应相应扣减。
(一)单位:市公安局每年检查不少于4次、区公安分局每年检查不少于6次、公安派出所每月检查不少于1次。
(二)仓库:市公安局每年检查不少于4次、区公安分局每年检查不少于6次、公安派出所每月检查不少于1次。
(三)工地:除规定检查周期内无作业情形的工地外,市公安局适时抽查,区公安分局每季度检查不少于1次,公安派出所每月检查不少于1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