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文件技术审查控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总结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总结篇一: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提纲附件3: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提纲一、建设项目及水土保持工作概况1、项目建设概况2、水土流失防治工作概况3、监测工作实施概况二、重点部位水土流失动态监测结果1、防治责任范围监测结果(1)水土保持防治责任范围(2)建设期扰动土地面积2、取土监测结果(1)设计取土(石)情况(2)取土(石)场位置及占地面积监测结果(3)取土(石)量监测结果3、弃土监测结果(1)设计弃土(渣)情况(2)弃土(渣)场位置及占地面积监测结果(3)弃土(渣)量监测结果4、………三、水土流失防治措施监测结果1、工程措施及实施进度2、植物措施及实施进度13、临时防治措施及实施进度四、土壤流失量分析1、各阶段土壤流失量分析2、各扰动土地类型土壤流失量分析五、水土流失防治效果监测结果1、扰动土地整治率2、水土流失总治理度3、拦渣率与弃渣利用率4、土壤流失控制比5、林草植被恢复率6、林草覆盖率六、结论1、水土流失动态变化2、水土保持措施评价3、存在问题及建议4、综合结论2篇二: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总结水土保持方案审批作为我局众多行政许可中的一项,对于在“三化两区”建设中防治水土流失,保护生态环境,确保生态宜居房山的成功实现具有重大意义。
在项目审批过程中,怎样做好服务工作,在解决开发建设项目建设中水土流失问题的同时,又要加快审批进度,为加快房山区经济社会发展保驾护航也是我们面临的重要问题。
一、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情况自北京市水务局、环境保护局、发展改革委下发《关于加强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以来,我局加强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的监督力度,与环保局协调开展项目前期的环评水保工作,定期同环保局环评科进行业务交流,并经常邀请环保局相关人员参加水土保持方案专家审查会。
截止到11月底,共审批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46项(报告书36项,报告表10项),水土保持工程总投资4.87亿元,减少水土流失量6.86万吨。
北京市水务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机井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水务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机井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水务局•【公布日期】2022.03.28•【字号】京水务地〔2022〕8号•【施行日期】2022.03.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北京市水务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机井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京水务地〔2022〕8 号各区人民政府、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为全面贯彻落实《地下水管理条例》,进一步推进地下水精细化管理,落实机井建管用责任,我局制定了《进一步加强机井管理的暂行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水务局2022年3月28日进一步加强机井管理的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本市机井管理,推进地下水资源精细化管控,保障地下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地下水管理条例》《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机井,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利用动力机械驱动水泵抽取地下水用于城乡生活、工业生产、农业生产、园林绿化等的水井,含取用地热水、矿泉水的水井。
第三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机井管理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拟订、编制机井管理政策、标准并监督、组织实施。
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机井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机井所有权人或者管理单位为机井运行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做好所属机井建设、运行管理、取水计量、污染防控、数据报送、报废处置等工作。
第五条开凿机井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开凿机井的,申请人应当自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编制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报告书(表)或者填写登记表。
(一)年取水量大于或者等于 5 万立方米的新凿机井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水影响评价报告书;(二)年取水量小于 5 万立方米的新凿机井或者取水许可量需增加的更新机井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水影响评价报告表;(三)取水许可水量不需增加的更新机井应当填写水影响评价登记表。
北京市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报告编制指南(试行)

附件北京市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报告编制指南(试行)北京市水务局2013年12月一、总体说明按照市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投资项目审批流程的办法(试行)》(京政办函[2013]86号)(以下简称《办法》)要求,“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评价)报告审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3项行政许可事项整合为“水影响评价审查”1项许可,作为建设项目立项的前置条件。
2014年6月底以前,《办法》先在朝阳、海淀、丰台、通州、大兴五区试点。
为更好地指导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报告的编制工作,特制定本编制指南。
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包括水资源论证(评价)、水土保持方案、洪水影响评价三部分内容。
依据《北京市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编报审批管理规定(试行)》,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报告形式分为报告书和报告表。
三部分内容的编制形式均为报告表时,则编制水影响评价报告表,其它情况编制报告书。
在报告书中,如三部分内容的编制形式有符合报告表的,相应内容可以简化为报告表。
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的水资源论证(评价)、水土保持方案和洪水影响评价三部分内容应符合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程、规范等的要求。
还应开展市政公共供水管网取水或郊区其他供水设施取水(以下简称自来水)、再生水管网取水、污(废)水排放、雨水控制与利用、雨水排除等的分析评价与论证。
二、北京市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报告书编制要求北京市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报告书包括概述、水资源论证(评价)篇、水土保持方案篇、洪水影响评价篇、水影响评价结论与建议五个篇章,各篇章编写结构见“北京市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报告书编制纲目”,各篇章编写要求规定如下。
1 概述1.1项目概况(1)论述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及在相关规划中的地位,项目地理位置、工程等级、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投资、建设工期等。
(2)说明立项支持性文件及前期工作的开展情况。
1.2项目区概况(1)论述项目区地形、地貌、地质、气候、土壤、植被、土地利用、社会经济等情况。
北京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水务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六项机制”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水务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六项机制”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水务局•【公布日期】2023.12.19•【字号】•【施行日期】2023.12.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水务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六项机制”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各区水务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运行局,水利中心、局属有关单位,市自来水集团、北京排水集团、北京水务投资集团、永定河流域投资有限公司:《北京市水务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六项机制”实施方案(试行)》已经市水务局第25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水务局2023年12月19日北京市水务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六项机制”实施方案(试行)为贯彻落实水利部决策部署,深入推进我市水务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设,指导和规范北京市水务安全生产风险查找、研判、预警、防范、处置和责任等风险管控“六项机制”,进一步提升水务安全生产风险管控能力,防范化解各类安全风险,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要求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落实水利部《关于印发构建水利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六项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水监督〔2022〕309号)、《水利部监督司关于印发构建水利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六项机制”工作指导手册(2023年版)的通知》(监督安函〔2022〕56号)等文件要求,立足新时代水务安全生产工作的新形势、新要求,以“提升风险管控能力、防范化解安全风险”为目标,积极推动水务领域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在全市水务行业建立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六项机制”,为新阶段水务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的安全保障。
二、主要任务(一)健全风险查找机制,提升风险发现能力1.全面辨识危险源水务生产经营单位是本单位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工作的责任主体,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业标准、规范等要求,按照“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原则,综合考虑实际管理水平与环境影响等,全面辨识本单位危险源,做到生产经营活动全流程、生产经营区域全覆盖辨识。
北京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文件编制指引-政策

附件北京市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文件编制指南(暂行)北京市水务局2015年1月按照本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评价)报告审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3项行政许可事项在工作流程上整合为“水影响评价审查”1项行政许可。
为更好地指导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文件的编制工作,制定本编制指南。
一、总体要求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文件(以下简称“文件”)是对建设项目水资源、洪水影响、水土保持等涉水影响情况的总体描述,是对建设项目是否通过行政许可的主要依据。
文件编制应体现科学性、规范性、客观性和真实性的原则。
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文件编制单位(以下简称“编制单位”)应按照本指南的要求编制。
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内容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程、规范等的要求。
内容应涵盖市政公共供水管网取水或郊区其他供水设施取水(以下简称自来水)、再生水管网取水、直接取用地表水或地下水、污(废)水排放、雨水控制与利用、雨水排除、防洪影响、内涝防治评价、水土流失预测及水土流失防治措施等的分析评价与论证。
水源为地表水、地下水和外调水的建设项目,按照《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导则(试行)》(SL 322)编排水影响评价报告中的内容。
蓄滞洪区和洪泛区内的非防洪工程建设项目,按照《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编制导则》(SL 520)—1———编排水影响评价报告中的内容。
文件应清晰详细地反映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工作的全过程;文件内容应层次分明、表述准确;评价结论要客观公正;提出的影响分析和方案措施要具体明确,具有针对性、可靠性和可操作性。
文件中文字应简洁准确,前后一致,图表齐全;数据应来源可靠,处理规范,计量单位标准化;资料表述应有利于阅读和审查;参考文献应注意时效性。
二、报告编制形式水影响评价文件分为水影响评价报告书、水影响评价报告表或水影响评价登记表三种形式。
水影响评价报告书、报告表应当包括封面、扉页、目录、正文、附件及附图等内容。
北京市水影响评价技术审查工作实施情况及其完善对策

犹漆市水影响轩价技*审查工作实施晴况 g宴完善对策
来海亮1,王 伟1,魏恒文1,祁兴会1,贺晓庆1,崔万晶2 (1.北京市水影响评价中心,北京100161; 2北京林丰源生态环境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北京100083)
摘 要:北京市自2013年在全国开创性地实施水影响评价制度以来,审批的建设项目数量逐年
根据《审批管理规定》第三条和第十条的相关 规定,北京市水影响评价实行技术审査制度。水影 响评价文件通过技术审査后,方可进入行政许可办 理程序。 1.2. 4 变更管理制度
根据《审批管理规定》第十九条和二十条,涉及 项目变更后,应进行变更,并向原审批部门申请变 更。
1.2. 5 后续监管制度 关于水影响评价后续监管制度,在《审批管理
对水影响评价管理制度进行梳理后,我们发现 其核心内容大致有5项,分别是分类管理制度、分 级管理制度、技术审査制度、变更管理制度、以及 后续监管制度。 1.2. 1 分类管理制度
根据《北京市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分类管理规 定》,对北京市建设项目根据对水土资源的影响程 度,对建设项目的水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将建 设项目分为四类:房屋建设类、交通及其附属设施 类、公共服务类、农林及生态环境类。 1.2. 2 分级管理制度
术审查工作仍存在一些需要完善的问题,对此提出了对策和建议,研究结果将为政策制定和管理
层提供参考。
关键词:水影响评价;制度;技术审查;完善对策;北京市
doi: 10. 13928/j. cnki. wrdr. 2020. 02. 008
中图分类号:TV213(21)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1-1408(2020)02-0035-05
1 水影响评价制度发展历程及核心内容
北京市水务局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水务局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水务局•【公布日期】2018.05.23•【字号】京水务郊〔2018〕53号•【施行日期】2018.05.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土保持正文北京市水务局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工作的通知京水务郊〔2018〕53号各区水务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精神,按照《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水保〔2017〕365号)要求,进一步规范本市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工作的程序,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全面停止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审批自国务院决定发布之日起,市、区两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全面停止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审批工作,不得以任何形式保留或变相开展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审批。
生产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由生产建设单位按照有关要求自主开展。
二、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程序及要求生产建设单位是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责任主体,应按照有关要求开展验收。
(一)组织第三方机构编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
依法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水影响评价报告书)的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前,生产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水影响评价报告书)及其审批文件等,组织第三方机构编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示范文本见附件1)。
依法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水影响评价报告表或登记表)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编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表(式样见附件2)。
第三方机构是指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且具有相应水土保持技术条件的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或其他组织。
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推荐、建议和要求生产建设单位委托特定第三方机构提供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编制服务。
《北京市区域水影响评价报告编制指南(试行)》

附件2北京市区域水影响评价报告编制指南(试行)1总则依据《关于优化营商环境推行环境、水、交通区域评估实施方案(试行)》等要求,为规范区域水影响评价报告编制,制定本编制指南。
1.1评价原则(1)依法合规与科学合理相结合。
符合国家相关涉水法律法规及北京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水务专项规划等上位规划;评价依据、基础资料和数据详实可靠,论证方法科学适用,论证结论真实可信。
(2)约束引导与服务保障相结合。
落实“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原则要求,严守水资源利用上限和水安全、水环境、水生态底线;水务基础设施统筹协调、适度超前,支撑保障城市运行、建设和发展,引导控制性详细规划方案优化调整。
(3)整合吸收与深化完善相结合。
充分整合和吸收区域已有涉水相关规划成果,结合区域规划落地实施中存在问题和需求变化调整等,论证提出调整方案和近远期实施建议,深化或补充完善已有规划成果。
(4)规划论证与落地实施相结合。
统筹规划前瞻性与可实施性,科学合理确定水务约束、服务和指导性指标。
既传导分解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等上位规划要求,也具有实际可操作性,可作为城市水务日常精细化管理的重要抓手。
1.2评价依据(1)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北京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北京市水土保持条例》、《北京市节约用水办法》、《北京市排水和再生水管理办法》、《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等。
(2)政策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2010年12月31日)、《关于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的若干意见》(2015年中央一号文件)、《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务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1〕1号)、《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75号)、《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开发区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工作的意见》(办水保〔2020〕235号)、《关于推进污水资源化利用的指导意见》(发改环资〔2021〕13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的意见》(京政发〔2016〕7号)、《北京市水务局关于开展水生态空间管控规划和水要素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京水务规〔2020〕3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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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文件技术审查控制要素(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京水务法[2015]8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水务局
【发布日期】2015.01.29
【实施日期】2015.03.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北京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文件技术审查控制要素(试行)》
的通知
(京水务法[2015]8号)
各区县水务局(东城区城市综管委、西城区市政市容委)、局属各相关单位、局机关各相关处室、各有关单位:
2014年12月31日,市政府审改办印发京审改办〔2014〕5号文件,决定在试点基础上全市范围内推广实施新的投资项目审批流程。
为贯彻落实好《关于进一步优化投资项目审批流程的办法(试行)》(京政办函〔2013〕86号),规范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文件的编制、审查、审批管理工作,市水务局在试点基础上制定了《北京市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文件技术审查控制要素(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自2015年3月1日起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水务局法制处反馈。
特此通知。
北京市水务局
2015年1月29日附件
北京市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文件技术审查控制要素(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