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银监发〔2009〕12号)
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中央结算公司:为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提高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促进我国银行业健康稳健发展,银监会在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对2009年2月印发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银监发〔2009〕12号,以下简称《指引》)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指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贯彻,执行中发现问题及时报告银监会。
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提高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维护银行业信誉,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从业人员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签订劳动合同的在岗人员;银行业金融机构董(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及高级管理人员;以及银行业金融机构聘用或与劳务代理机构签订协议直接从事金融业务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本指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含外资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和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委派到国(境)外分支机构、控股、参股公司的从业人员。
第四条从业人员应当学法、懂法、守法,保守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金融安全。
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客观、真实反映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信息。
第五条从业人员应当具备岗位任职资格或能力,熟嫉掌握业务技能,自觉遵守行业自律制度和本单位规章制度,合规操作;对已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或尚未发生但存在潜在风险隐患的行为,应当按照相关报告制度规定,及时报告。
第六条从业人员应当遵循公平竞争、客户自愿原则,不得从事违规揽存、低价倾销、贬低同业、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七条从业人员应当尊重客户,了解客户需求,依法保护客户权益和客户信息。
从业人员应当对客户如实详细提示产品的特点和风险,切实保护客户权益;不得采取隐瞒或误导等不正当手段,损害客户权益。
银行业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9]12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中央结算公司、建银投资公司:现将《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中的经验做法和重要情况及意见建议,请及时上报银监会。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二00九年二月五日问:制定银行业从业人员行为准则的意义是什么?答: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中国银行业在整个金融体系中占据重要地位,目前,银行业金融机构资产总额87万亿元。
中国银行业如何保持安全、高效、稳健运行,建立一支爱岗敬业、勤勉尽责、诚实守信、严谨规范、忠诚廉洁的银行业从业队伍至关重要。
此次国际金融危机的深刻教训,再次警示我们,中国银行业必须进一步深化对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规范和约束从业人员行为,培育从业人员职业操守。
这不仅是保证银行业科学、平稳、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客观需要,也是维护广大存款人和金融消费者的合法利益现实需要。
这几年,银监会按照党中央、国务院要求,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先后发布了银行业从业人员和银行监管人员行为规范,有效促进了银行业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
问:银行业从业人员行为准则的主要内容是什么?答:银行业制定的从业人员行为准则分为两类。
第一类是规范银行从业人员行为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
《操守指引》共16条,针对银行从业人员履职行为,重点对银行从业人员爱岗敬业、遵章守纪、规范操作、优质服务、文明礼仪等明确了基本准则;对银行从业人员杜绝利益冲突、内幕交易、抵制欺诈等明确了禁止性规定;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董(理)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行为明确了限制性要求。
还要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和办法,并认真贯彻落实。
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

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
1.诚信守法:金融从业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不得从事违反法律法规和职业操守的活动。
2. 保护客户利益:金融从业人员应充分了解客户需求和风险承受能力,为客户提供专业、诚信、高效的服务,并维护客户信息和资产的安全。
3. 防范风险:金融从业人员应根据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目标,提供合理的投资建议并做好风险提示,严格遵守风险管理制度,防范各类风险。
4. 公平公正:金融从业人员应尊重市场规律,维护市场公平公正,不得利用信息优势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参与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行为。
5. 保守秘密:金融从业人员应严格保守客户信息和交易秘密,不得泄露客户隐私,不得利用客户信息谋取不正当利益。
6. 学习提升:金融从业人员应持续学习和提升专业知识和技能,不断提高自身的职业水平和素质,为客户提供更好的服务。
7. 建立良好形象:金融从业人员应树立良好的职业形象,严格遵守职业道德规范,维护行业声誉,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8. 诚信互利:金融从业人员应坚持诚信互利原则,与客户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共同实现双赢。
- 1 -。
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

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1. 简介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作为金融市场的重要参与者,承担着金融服务、产品销售以及客户资金安全等重要职责。
为了促进金融市场健康发展,加强行业监管,本文将提供一些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以提高从业人员的职业素质和服务水平。
2. 遵守法律法规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应始终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保持法律意识,将合法合规作为基本的职业准则。
他们需要了解并遵守有关金融业务操作、信息披露和反洗钱等方面的法律法规,确保自身在业务操作过程中不违反任何相关法律法规。
3. 诚信经营诚信经营是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应当始终遵循的原则。
他们应以客户利益为先,坚守诚实守信的原则,不得故意误导客户或隐瞒重要信息,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不得参与任何形式的诈骗行为。
4. 保守客户信息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应对客户的个人信息和交易信息保守秘密。
他们应加强信息安全管理,严格遵守信息保护的相关规定,采取必要的技术和管理措施,确保客户信息的安全性和机密性。
5. 公平对待客户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应公平对待所有客户,不论其身份、背景或投资规模。
他们不得歧视或偏袒任何一方,并保证客户在金融产品和服务方面的平等权益。
他们应提供真实有效的信息,帮助客户做出明智的决策。
6. 投资建议的适当性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在提供投资建议时,应根据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目标和投资经验等因素,为其提供适当的投资建议。
他们应充分了解客户需求,提供全面准确的信息,并警告客户可能的风险。
7. 不得操纵市场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在金融市场交易中不得操纵市场价格或参与非法操纵市场行为。
他们应遵守相关市场行规和交易规则,维护市场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8. 敬业精神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应具备敬业精神,不懈努力提高专业知识和技能水平,以更好地为客户提供优质服务。
他们应持续关注行业发展动态,积极参与培训和学习,保持自身竞争力。
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

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提高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维护银行业信誉,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从业人员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签订劳动合同的在岗人员,由行政机关、有关部门任命(推荐任命、聘用)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董(理)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及银行业金融机构聘用或与劳务代理机构签订协议直接从事金融业务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本指引适用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含外资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从业人员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委派到国(境)外分支机构、附属公司的从业人员。
第四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将从业人员遵循本指引的情况纳入合规管理和人力资源管理范围,定期评价,建立可持续的评价和监督机制。
第五条从业人员应知法守法,维护国家利益和金融安全。
履行法律义务,保守国家机密和商业秘密。
尊重创造,保护知识产权和专利。
实事求是,客观、真实反映银行业金融机构活动信息,拒绝作假。
第六条从业人员应规范操作,认真执行上级指令。
执行中如发现可能发生违章违纪行为,或可能导致风险时,应立即向上级报告或越级报告。
熟练掌握业务技能,取得任职岗位应具备的资格。
第七条从业人员应遵循公平竞争,格守客户自愿原则。
自觉抵制低价倾销、贬低同业、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手段。
第八条从业人员应做到客户至上,诚实守信,优质服务。
执行首问负责制,热情接待,语言文明,举止大方。
尊重隐私,不因客户性别、肤色、民族、身份等差异而优待或歧视。
第九条从业人员应热心公益,奉献爱心,公私分明,勤俭节约。
第十条从业人员遇到利益冲突,应主动回避。
办理授信、资信调查、融资等业务的从业人员,在涉及亲属关系或利害关系人时,应主动提出回避。
不从事与本机构有利害关系的第二职业。
第十一条从业人员投资股票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机构有关规定。
银行业从业人员职业操守

银行业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协会•【公布日期】2007.02.12•【文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银行业从业人员职业操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宗旨]为规范银行业从业人员职业行为,提高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整体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准,建立健康的银行业企业文化和信用文化,维护银行业良好信誉,促进银行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职业操守。
第二条[从业人员]本职业操守所称银行业从业人员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适用]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本职业操守,并接受所在机构、银行业自律组织、监管机构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二章从业基本准则第四条[诚实信用]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以高标准职业道德规范行事,品行正直,恪守诚实信用。
第五条[守法合规]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行业自律规范以及所在机构的规章制度。
第六条[专业胜任]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资格与能力。
第七条[勤勉尽职]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勤勉谨慎,对所在机构负有诚实信用义务,切实履行岗位职责,维护所在机构商业信誉。
第八条[保护商业秘密与客户隐私]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保守所在机构的商业秘密,保护客户信息和隐私。
第九条[公平竞争]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尊重同业人员,公平竞争,禁止商业贿赂。
第三章银行业从业人员与客户第十条[熟知业务]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加强学习,不断提高业务知识水平,熟知向客户推荐的金融产品的特性、收益、风险、法律关系、业务处理流程及风险控制框架。
第十一条[监管规避]银行业从业人员在业务活动中,应当树立依法合规意识,不得向客户明示或暗示诱导客户规避金融、外汇监管规定。
第十二条[岗位职责]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遵守业务操作指引,遵循银行岗位职责划分和风险隔离的操作规程,确保客户交易的安全,做到:(一)不打听与自身工作无关的信息;(二)除非经内部职责调整或经过适当批准,不为其他岗位人员代为履行职责或将本人工作委托他人代为履行;(三)不得违反内部交易流程及岗位职责管理规定将自己保管的印章、重要凭证、交易密码和钥匙等与自身职责有关的物品或信息交与或告知其他人员。
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银行员工职业操守指引修订稿

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银行员工职业操守指引公司标准化编码 [QQX96QT-XQQB89Q8-NQQJ6Q8-MQM9N]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中央结算公司:为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提高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促进我国银行业健康稳健发展,银监会在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对2009年2月印发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银监发〔2009〕12号,以下简称《指引》)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指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贯彻,执行中发现问题及时报告银监会。
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提高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维护银行业信誉,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从业人员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签订劳动合同的在岗人员;银行业金融机构董(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及高级管理人员;以及银行业金融机构聘用或与劳务代理机构签订协议直接从事金融业务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本指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含外资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和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委派到国(境)外分支机构、控股、参股公司的从业人员。
第四条从业人员应当学法、懂法、守法,保守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金融安全。
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客观、真实反映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信息。
第五条从业人员应当具备岗位任职资格或能力,熟嫉掌握业务技能,自觉遵守行业自律制度和本单位规章制度,合规操作;对已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或尚未发生但存在潜在风险隐患的行为,应当按照相关报告制度规定,及时报告。
第六条从业人员应当遵循公平竞争、客户自愿原则,不得从事违规揽存、低价倾销、贬低同业、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2011版)

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提高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维护银行业信誉,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从业人员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签订劳动合同的在岗人员;银行业金融机构董(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及高级管理人员;以及银行业金融机构聘用或与劳务代理机构签订协议直接从事金融业务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本指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含外资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和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委派到国(境)外分支机构、控股、参股公司的从业人员。
第四条从业人员应当学法、懂法、守法,保守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金融安全。
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客观、真实反映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信息。
第五条从业人员应当具备岗位任职资格或能力,熟练掌握业务技能,自觉遵守行业自律制度和本单位规章制度,合规操作;对已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或尚未发生但存在潜在风险隐患的行为,应当按照相关报告制度规定,及时报告。
第六条从业人员应当遵循公平竞争、客户自愿原则,不得从事违规揽存、低价倾销、贬低同业、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七条从业人员应当尊重客户,了解客户需求,依法保护客户权益和客户信息。
从业人员应当对客户如实详细提示产品的特点和风险,切实保护客户权益;不得采取隐瞒或误导等不正当手段,损害客户权益。
从业人员应当执行首问负责制,诚待客户,语言文明,举止大方,提供优质服务。
从业人员不得因国籍、地区、肤色、民族、性别、年龄、宗教信仰、健康情况或其他因素等差异而歧视客户。
第八条从业人员应当关爱社会,积极参与公益活动,履行社会责任,发扬勤俭节约的优良传统,珍惜资源,抵制铺张浪费。
第九条从业人员应当公私分明,秉公办事,不得谋取非法利益。
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单位防止利益冲突的规定,在办理授信、资信调查、融资等业务涉及本人、亲属或其他利益相关人时,主动汇报和提请工作回避。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1321
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
(银监发〔2009〕12号)
第一条 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提高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维护银行业信誉,制定本指引㊂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从业人员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签订劳动合同的在岗人员,由行政机关㊁有关部门任命(推荐任命㊁聘用)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董(理)事㊁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及银行业金融机构聘用或与劳务代理机构签订协议直接从事金融业务的其他人员㊂
第三条 本指引适用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含外资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从业人员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委派到国(境)外分支机构㊁附属公司的从业人员㊂
第四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将从业人员遵循本指引的情况纳入合规管理和人力资源管理范围,定期评价,建立可持续的评价和监督机制㊂
第五条 从业人员应知法守法,维护国家利益和金融安全㊂履行法律义务,保守国家机密和商业秘密㊂尊重创造,保护知识产权和专利㊂实事求是,客观㊁真实反映银行业金融机构活动信息,拒绝作假㊂
第六条 从业人员应规范操作,认真执行上级指令㊂执行中如发现可能发生违章违纪行为,或可能导致风险时,应立即向上级报告或越级报告㊂熟练掌握业务技能,取得任职岗位应具备的资格㊂
第七条 从业人员应遵循公平竞争,恪守 客户自愿”原则㊂自觉抵制低价倾销㊁贬低同业㊁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手段㊂
第八条 从业人员应做到客户至上,诚实守信,优质服务㊂执行首问负责制,热情接待,语言文明,举止大方㊂尊重隐私,不因客户性别㊁肤色㊁民族㊁身份等差异而优待或歧视㊂
第九条 从业人员应热心公益,奉献爱心,公私分明,勤俭节约㊂
第十条 从业人员遇到利益冲突,应主动回避㊂办理授信㊁资信调查㊁融资等业务的从业人员,在涉及亲属关系或利害关系人时,应主动提出回避㊂不从事与本机构有利害关系的第二职业㊂
第十一条 从业人员投资股票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机构有关规定㊂从业人员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有相关关系的上市公司股票;不得挪用公款和客户资金买卖股票;不得用本人消费贷款(如住房㊁汽车贷款)买卖股票㊂
第十二条 从业人员应自觉抵制欺诈㊁非法集资及商业贿赂,拒绝黄㊁赌㊁毒㊂在社会交往和商业活动中,廉洁从业,不得接受或给予客户任何形式的非法利益㊂第十三条 从业人员应自觉抵制内幕交易,不得利用内幕信息牟取个人利益,不得将内幕信息以明示或暗示的形式告知他人㊂拒绝洗钱,及时报告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履行
1322 金融机构管理卷:公司治理㊁内控
反洗钱义务㊂
第十四条 董(理)事㊁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除了遵守第五条至第十三条所列内容外,还应遵守以下职业操守㊂
一㊁认真执行国家方针政策,恪守职业道德,服从国家宏观调控,维护大局㊂善于管理,公道正派,作风民主,坚持原则㊂履行社会责任㊂
二㊁忠实履行受托人责任和经营管理职责,组织制定科学发展战略,科学决策,谨慎用权,防范风险,远离职务犯罪㊂
三㊁以身作则,自觉遵守本指引并承担组织本机构从业人员遵守本指引的责任㊂
四㊁知人善任,任人唯贤,关心员工职业生涯发展,培育团队意识㊂
五㊁适度参与公共活动,远离违法及不良行为,不得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或输送非法利益㊂
六㊁细化管理,重点监控,明确本机构关键岗位特殊职业操守并组织关键岗位从业人员遵守㊂
第十五条 本指引是从业人员职业操守的标准要求㊂银行业金融机构和行业自律组织可依照本指引修订或者制定本机构(行业)员工相关规范㊂
第十六条 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