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行为指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11.13•【文号】银监办发[2009]371号•【施行日期】2009.11.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371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银行业协会、信托业协会、财务公司协会:根据中央领导同志的有关指示,银监会在充分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于2009年2月份制定并印发了《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以下简称《指引》)。
《指引》是银行业从业人员职业操守的标准要求,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加强从业人员队伍建设提供了一个标杆。
根据近期中央领导同志关于“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要认真抓好职业行为准则的落实”的指示精神,经银监会领导同意,现就银行业金融机构认真贯彻落实《指引》的有关工作提出如下要求:一、切实提高认识。
中央领导同志高度重视银行业队伍建设,多次强调要建设一支能适应现代银行业发展需要的从业人员队伍。
对于道德风险的防范和教育是加强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
从以往查处的银行业案件看,存在道德风险的工作环节和岗位十分广泛,所导致的危害相当严重。
因此,制定、学习和遵守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操守指引,不断提高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树立忠诚廉洁、勤勉尽责、秉公办事的理念,对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稳健经营和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有着重要意义。
同时,道德风险意识的增强和职业操守的提高,也是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从业人员自身的保护。
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学习心得

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学习心得根据联社要求组织我们全体员工集中学习了《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集中学习结束之后,我对照《职业操守》又研读了一遍,细细回味,感触颇多。
参加工作之后要也遵守自己制定《员工守则》。
这次颁布实施统一的《员工职业操守》意义非常深刻。
它是员工从业履职的基本规范和基本行为准则,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强化依法合规经营和风险防范意识、实行人性化管理与提高员工忠诚度相结合的基础上制定的。
这对引导员工正确处理利益冲突,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提升员工良好的社会公信力,树立银行良好的社会形象,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
通过学习我认为认真执行《员工职业操守》,是规范员工从业行为、教育和引导员工自我约束、自我激励、提高员工从业素养和职业道德水准的需要;积极贯彻《员工职业操守》,不仅有利于提高全行员工的整体素质,加强员工队伍建设,而且对构建防范道德风险和操作风险的长效机制,夯实管理基础,培育健康和谐的企业文化,树立和保持银行良好的形象,有着深远的意义。
这次颁布的《员工职业操守》定位准确,概念清楚,重点突出,进一步规范了员工从业履职应遵循的职业操守,明确了员工职业行为的底线和界限,是我们银行从业履职的基本准则和基本要求。
认真贯彻执行《员工职业操守》,对于提高全行员工的整体素质,树立和保持银行良好的形象,构建防范道德风险和操作风险的长效机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在新形势下,广泛开展职业操守教育活动很有必要,只有加强员工职业操守建设,提升员工的思想境界,才能激发员工的工作热情和无私奉献精神,使员工更加热爱本职工作,努力钻研业务,自觉遵纪守法,才能确保银行的改革顺利进行和业务蓬勃发展。
加强员工职业操守教育是银行改革发展的需要,也是防范风险案件的迫切要求,员工是企业的宝贵财富和价值源泉。
银行的改革和发展需要一支具备良好职业操守的员工队伍,迎接激烈的市场竞争更需要一支高素质的员工队伍。
如果我们严格规范职业行为,工作态度好,服务质量高,始终坚持忠于职守、诚实守信;依法合规,遵章守纪;廉洁从业,亲友回避;优质服务,公平竞争;以人为本,情趣健康,我们就会赢得广大顾客的信任和支持,促进各项业务的发展。
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作指引

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作指引1. 引言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是金融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直接面对客户,承担着为客户提供金融服务的责任和使命。
为了规范从业人员的职业行为,提高服务质量,本指引旨在为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提供一系列操作指导。
2. 职业道德与操守作为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应秉持职业道德和良好操守。
以下是一些基本原则:2.1 诚信与保密•必须保持诚实、守信,不得参与欺诈、虚假宣传等违法违规行为。
•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客户信息、商业秘密等敏感信息。
2.2 公平公正•对待客户要公平公正,不得歧视或偏袒任何一方。
•在产品推荐和销售过程中,必须根据客户的实际需求和风险承受能力进行全面评估,并给予合理建议。
2.3 尊重与礼貌•与客户、同事和其他利益相关方交往时,应尊重对方的权益和尊严。
•以礼貌、友善的态度对待每一位客户,提供优质的服务体验。
3. 业务操作指引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在日常工作中需要处理各种业务操作,以下是一些常见业务操作指引:3.1 客户咨询和服务•积极主动地为客户提供咨询和解答疑问。
•对于不了解或无法回答的问题,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或领导寻求帮助,并及时反馈给客户。
3.2 产品推荐和销售•在向客户推荐产品时,应详细了解产品特点、风险等信息,并向客户进行清晰准确的解释。
•不得强制或误导客户购买不适合其风险承受能力和需求的产品。
3.3 风险评估与管理•在为客户提供金融服务前,必须进行风险评估,了解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目标。
•根据评估结果,向客户提供符合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和服务。
3.4 交易操作与结算•在进行交易操作时,必须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和操作流程。
•结算过程中,要确保资金安全、准确无误地完成结算。
4. 客户投诉处理指引客户投诉是银行业金融机构日常工作中不可避免的一部分。
以下是客户投诉处理指引:4.1 及时响应与记录•对于客户投诉,必须及时回应并做好记录。
•在回应客户投诉时,要保持冷静、理性,并尽量解决问题。
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银监发【2011】6号

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银监发【2011】6号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提高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维护银行业信誉,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从业人员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签订劳动合同的在岗人员;银行业金融机构董(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及高级管理人员;以及银行业金融机构聘用或与劳务代理机构签订协议直接从事金融业务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本指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含外资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和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委派到国(境)外分支机构、控股、参股公司的从业人员。
第四条从业人员应当学法、懂法、守法,保守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金融安全。
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客观、真实反映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信息。
第五条从业人员应当具备岗位任职资格或能力,熟练掌握业务技能,自觉遵守行业自律制度和本单位规章制度,合规操作;对已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或尚未发生但存在潜在风险隐患的行为,应当按照相关报告制度规定,及时报告。
第六条从业人员应当遵循公平竞争、客户自愿原则,不得从事违规揽存、低价倾销、贬低同业、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七条从业人员应当尊重客户,了解客户需求,依法保护客户权益和客户信息。
从业人员应当对客户如实详细提示产品的特点和风险,切实保护客户权益;不得采取隐瞒或误导等不正当手段,损害客户权益。
从业人员应当执行首问负责制,诚待客户,语言文明,举止大方,提供优质服务。
从业人员不得因国籍、地区、肤色、民族、性别、年龄、宗教信仰、健康情况或其他因素等差异而歧视客户。
第八条从业人员应当关爱社会,积极参与公益活动,履行社会责任,发扬勤俭节约的优良传统,珍惜资源,抵制铺张浪费。
第九条从业人员应当公私分明,秉公办事,不得谋取非法利益。
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单位防止利益冲突的规定,在办理授信、资信调查、融资等业务涉及本人、亲属或其他利益相关人时,主动汇报和提请工作回避。
河南省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行为守则

河南省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行为守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河南省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行为,提高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夯实合规管理基础,树立银行业良好社会形象,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及相关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本守则适用于河南省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签订劳动合同的在岗人员,银行业金融机构董(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及高级管理人员,以及银行业金融机构聘用或与劳务代理机构签订协议直接从事金融业务的其他人员(包括邮政代理人员)。
第二章基本准则第三条遵纪守法,照章办事.牢固树立法治意识和合规意识,知法守法,并自觉遵守本单位各项规章制度.严禁充当资金掮客,参与或变相参与非法集资,严禁参与涉黄、涉黑、涉恐、涉毒、涉毒等违法活动。
不得营私舞弊、以权谋私及行贿受贿。
积极配合内外部管理、审计、监管等部门或机构依职权和程序进行的各种检查。
第四条爱岗敬业,勤勉尽职。
切实履行岗位职责,兢兢业业,高标准、严要求。
对待工作不得推诿、不得延误、不得敷衍,不得擅自将自身工作转交他人。
仪容仪表与职业身份及岗位要求相称.第五条实事求是,公平竞争。
不得恶意贬低竞争对手,损害其他银行或从业人员的声誉。
严禁捏造、散布虚假信息进行不正当竞争。
求同存异,维护稳定的金融秩序。
第六条严守保密制度,杜绝泄密。
对国家秘密、银行商业秘密、客户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违法违规泄露秘密信息或以不正当手段窃取他行秘密信息,杜绝因不当行为而泄密。
第七条廉洁自律,回避利益冲突。
严禁利用职务之便违规谋取个人利益.严禁出租出借个人账户,违规与客户发生资金往来,严禁个人经商办企业或在企业兼职、挂职。
第八条善于学习,熟悉业务。
及时了解经济金融政策,熟练掌握岗位业务技能,努力提升业务水平,具备相应岗位任职资格。
第九条服务至上,了解客户。
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客户为中心,全面了解客户需求和风险承受能力,虚心听取客户意见和建议。
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行为管理指引

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行为管理指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法律依据)为加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其从业人员行为管理的监管,促进银行业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指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及政策性银行。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从业人员定义)本指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签订劳动合同的在岗人员;银行业金融机构董(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及高级管理人员;以及银行业金融机构聘用或与劳务代理机构签订协议直接从事金融业务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总体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本机构从业人员行为管理承担主体责任。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加强对从业人员行为的管理,使其保持良好的职业操守、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坚持依法经营、合规操作,遵守工作纪律和保密原则,严格执行廉洁从业的各项规定。
第二章从业人员行为管理的治理架构第五条(组织架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党组织领导下,建立全面覆盖、授权明晰、相互制衡的从业人员行为管理体系,并明确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和相关职能部门在从业人员行为管理中的职责分工。
第六条(董事会职责)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会对从业人员的行为管理承担最终责任,并履行以下职责:(一)建立依法合规、诚实守信的从业人员行为管理文化;(二)审批本机构制定的行为守则及其细则;(三)监督高级管理层实施从业人员行为管理。
董事会可授权下设相关委员会履行其部分职责。
第七条(监事会职责)监事会负责对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在从业人员行为管理中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评价。
第八条(高管层职责)高级管理层承担从业人员行为管理的实施责任,执行董事会决议,履行以下职责:(一)建立覆盖全面的从业人员行为管理体系,明确相关行为管理部门的职责范围;(二)制定行为守则及其细则,并确保实施;(三)每年将从业人员行为评估结果向董事会报告;(四)建立全机构从业人员管理信息系统。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的通知(2011年修订)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的通知(2011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01.12•【文号】银监发[2011]6号•【施行日期】2011.01.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1]6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中央结算公司:为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提高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促进我国银行业健康稳健发展,银监会在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对2009年2月印发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银监发[2009]12号,以下简称《指引》)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指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贯彻,执行中发现问题及时报告银监会。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11年1月12日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提高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维护银行业信誉,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从业人员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签订劳动合同的在岗人员;银行业金融机构董(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及高级管理人员;以及银行业金融机构聘用或与劳务代理机构签订协议直接从事金融业务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本指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含外资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和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委派到国(境)外分支机构、控股、参股公司的从业人员。
第四条从业人员应当学法、懂法、守法,保守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金融安全。
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客观、真实反映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信息。
银行业从业人员职业操守和行为准则 全文

银行业从业人员职业操守和行为准则全文银行业从业人员职业操守和行为准则一、介绍银行作为金融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银行业从业人员作为银行运营的核心力量,他们的职业操守和行为准则对于银行的可持续发展和金融秩序的维护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银行业从业人员的职业操守和行为准则进行深入探讨,并分享个人观点和理解。
二、职业操守的重要性职业操守是指从业人员在职业生涯中应遵循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作为银行从业人员,职业操守的养成对于提升业务水平、加强社会信任、保障金融稳定具有重要作用。
1.1 确立诚信为本的核心价值观银行业作为金融行业,呼唤诚信为本的核心价值观。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秉持诚信原则,坦诚待人,言行一致。
客户在与银行打交道时,往往会对银行从业人员的诚信水平和专业能力进行评估。
只有通过长期的守信行为和高度的道德自律,银行业才能在市场竞争中站稳脚跟,树立良好的声誉。
1.2 强调保护客户利益银行业从业人员在工作中直接与客户接触,承载着保护客户利益的责任。
从事金融服务的银行从业人员应当以客户的最佳利益为出发点,不得将个人利益置于客户的利益之上。
在销售和推荐金融产品时,要遵循合规规定,确保产品适合客户需求,并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杜绝虚假宣传和误导行为。
1.3 提高专业技能和知识银行业作为高度专业化的行业,要求从业人员具备扎实的专业技能和广泛的金融知识。
作为银行的代表,从业人员不仅要了解银行产品和服务,还需要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
只有通过不断学习和提升自身的专业知识和技能,银行业从业人员才能更好地为客户提供优质服务,维护行业的良好运行。
三、银行业从业人员行为准则行为准则是银行业从业人员在工作中应当遵循的行为规范。
它不仅指导从业人员的日常工作行为,而且体现了银行业的伦理价值和道德观念。
2.1 守法合规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维护银行业的法制环境。
他们不能参与违法违规活动,不得从事非法金融活动,不得泄露客户信息和机密信息,确保金融体系的安全和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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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行为指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行为,提高从业人员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防范道德风险和操作风险,维护银行业信誉,提升中国银行业竞争力,推进银行业反腐倡廉建设,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从业人员]本指引所称从业人员是指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签订劳动合同的在岗人员,由行政机关、有关部门任命(推荐任命)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及银行业金融机构与人事代理机构签订协议的编外用工人员。
第三条[适用]本指引适用于境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的职业行为。
第四条 [履行]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应模范遵守本指引。
第二章从业人员职业行为第五条[崇尚法律遵章守纪 ]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接受银行业监管机构和其他监管机构的监督,服从行业自律组织的自律性管理,遵守所在单位的规章制度,不得违法违规操作或从事对银行业形象有不良影响的活动。
第六条[抵制欺诈远离贿赂]在社会交往和商业活动中,坦荡诚实,信用至上,承诺为重,自觉抵制商业欺诈和商业贿赂。
除按照有关规定,允许收受或者赠予客户一定数额的小额宣传性礼品外,禁止接受客户其他形式的非法利益。
从业人员不得向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进行贿赂或给予类似利益,企图获取所在银行(公司)业务。
发现或知晓欺诈或贿赂行为时,应自觉抵制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七条[拒绝洗钱 ]遵守反洗钱有关规定,履行反洗钱义务,知悉大额、可疑交易的判断标准,及时报告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协助国家有关部门调查洗黑钱行为。
第八条[拒绝黄赌毒]不参与赌博、吸毒、贩毒、嫖娼、卖淫等犯罪活动;在任何时间和场所,不传播色情、淫秽音像制品或其他非法出版物。
第九条[抵制内幕交易]遵守国家有关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牟取个人利益,不将内幕信息以明示或暗示的形式告知法律和所在机构允许知晓以外的人员。
第十条[利益冲突主动回避]坚持以客户和所在银行(公司)利益为重。
当发生利益冲突时,应申请回避,或向管理层、利益相关人充分披露利益冲突信息,以保障业务处理的公平合理。
从业人员如果与客户有亲属关系,批准贷款时应回避;不得在其他公司兼职(本行或本公司委派的除外)或从事第二职业;不得在工作时间炒股票;不得在所在银行(公司)外参与经营性或营利性活动。
第十一条[保守秘密尊重隐私]接触国家秘密的人员不得向不应知悉者泄露秘密;所在银行(公司)内部信息属商业秘密,从业人员不得随意向外泄露,以免给所在银行(公司)带来不利影响或损失;对客户提供的一切信息资料要予以保密,以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但法律要求提供的或客户授权披露的信息除外。
无关人员不能随意接触客户信息,严禁为个人目的利用客户信息。
从业人员不得侵犯客户隐私。
第十二条[实事求是拒绝作假]不得伪造、变造、故意毁灭会计资料、统计资料和客户档案资料。
第十三条[协助公务履行义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履行协助司法机关、行政执法部门执行公务的义务,禁止泄漏司法、行政执法活动信息,禁止协助客户隐匿、转移资产。
第十四条[严谨细致处事缜密]办理业务规范操作,严谨细致,耐心周到,不敷衍塞责,搪塞应付。
第十五条[勤勉尽职倾心敬业]爱岗敬业,精通业务,认真履职,勤勉奉公,任劳任怨。
第十六条[执行指令互尊互助]对上级指令,原则上必须无条件执行。
如果因执行上级指令而发生违章违纪行为,一旦确知本银行(公司)已经或将要遭受损失,指令执行者应立即向上级报告。
同部门、同岗位的从业人员,应相互沟通,以使各自的工作更加周密、细致;从事跨部门(岗位)工作的从业人员,应服从牵头部门(人员)的协调与指挥;在临时性工作组织(如小组、团、办公室)工作,应服从该组织负责人的指示。
不因年龄、性别、家庭或社会背景、职务、级别、权限、资历、学历、经验、学识等方面的原因,而对同事冷淡、轻视、傲慢、蛮横或不尊重。
第十七条 [首问负责结果为本]热情接待客户咨询和社会公众来电来访。
属于本职工作的,应及时办理并向客户和社会公众反馈办理结果;不属于本职工作的,应主动联系承办人,并告之客户和社会公众联系方式。
第十八条[努力学习专业胜任 ]适应金融国际化的需要,学习现代经济金融知识,学习外语,取得任职岗位应具备的资格,熟练掌握业务技能,提高处理国际金融业务的能力,增强竞争意识、开放意识,向高层次复合型金融人才方向发展。
坚持终身学习,努力成为学习型、知识型、创新型从业人员。
第十九条[尊重创造维护专利]不得将所在单位和同业的电脑程序及其他专利复制,并据为己有或拿到社会上使用。
从业人员在任职期间创造的与工作有关的智力成果,如果依照法律规定为所在银行(公司)所有的,未经所在银行(公司)书面许可不得外传。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与从业人员签署知识产权保密协议。
第二十条 [严于律己,豁达宽厚]清正廉洁,严于律己,宽以待人,胸襟开阔,情趣高尚,志存高远。
第二十一条 [关注风险勇于创新]业务操作应加强风险防控,关注业务全过程潜在的各类风险,坚持全员全过程风险管理理念。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积极进取,勇于开拓,具有创新意识。
第二十二条[公平竞争优质服务]与同业对手竞争服务客户时,应维护“客户自愿”的原则;不得在客户面前故意贬低竞争对手。
向公众提供金融服务时,应优质、高效、便捷、文明。
不得采取低价倾销、贬低同业、虚假宣传等不正当手段。
不能因客户的性别、肤色、民族、身份或其他方面的理由而歧视对方。
第二十三条 [答谢客户合规有度]答谢客户(包括支付劳务费、宴请和馈赠礼品等)不应超出规定标准。
第二十四条[诚实守信童叟无欺]树立诚信理念,坚持信誉至上、诚实守信、文明规范、优质服务。
第二十五条[公私分明勤俭节约]不得将银行(公司)费用用于有个人目的的活动,不得挪用银行(公司)器材、设备、机具、办公用品等,不得将存有公款、用于支付银行(公司)费用的信用卡(“公卡”)用于个人开支。
修建营业、办公用房,购置固定资产,以经济实用为原则,不贪大求全(洋)。
会议、培训、招待、庆祝、宴请及联谊等活动,应从俭节约,不铺张浪费。
第二十六条 [文明礼貌不亢不卑]公平对待所有客户,老少无欺,在工作和社会交往中,仪表端庄、举止大方、礼貌和蔼,语言文明、着装得体。
第二十七条 [热心公益富有爱心]积极参加社会公益事业和公益活动,奉献爱心,热心助人。
第三章关键岗位从业人员职业行为第二十八条关键岗位从业人员本指引所称关键岗位是指在银行业金融机构经营管理活动中易发风险,且与企业经营目标、经营效益关联度较高的岗位,包括授信、不良资产处置、信托及租赁资产经营、会计、出纳、IT、安保、外汇交易、衍生品交易等岗位。
第二十九条关键岗位从业人员职务行为关键岗位从业人员除了遵守第二章职业行为指引外,还要遵守以下职业行为指引:(一)授信岗位从业人员应认真做好贷前调查、贷中审查、贷后检查,应了解客户和客户业务。
(二)不良资产处置岗位从业人员应当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原则,努力实现不良资产处置价值最大化。
(三)信托岗位从业人员不得从事或者配合他人从事损害受益人利益的活动,不得从事与所服务的信托公司的合法利益相冲突的活动。
(四)租赁岗位从业人员对项目的前期调研、期中和后期管理应深入到位,及时了解客户重大变动情况,防范风险。
(五)会计岗位从业人员履行职责时,应体现审慎原则,做到印章、密押、凭证分管,前台交易与后台结算分开。
应遵守会计核算原则,不做假账。
(六)现金出纳岗位从业人员应该具备良好品德。
牢固树立并坚持程序第一原则,做到钱账分开、钱物分开和账物分开;严禁当日交易不入账或只入分户账不入总账。
(七)金库值班守库岗位从业人员应当恪守双人管钥原则,严禁单人入库。
(八)信息科技岗位从业人员应当维护信息系统安全、稳定,保守信息秘密。
熟练操作信息系统应急预案。
(九)统计岗位从业人员要坚持实事求是原则,不得虚报、瞒报统计数据。
(十)外汇交易、衍生品交易岗位从业人员不得沉湎于任何形式的高风险交易以避免发生严重的财务危机。
(十一)外汇交易、衍生品交易和其他产品交易岗位从业人员应当遵守风险限额,严禁擅自越权交易及业务量超过风险控制额。
第四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业行为第三十条[高级管理人员]本指引所称高级管理人员依照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会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十一条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除了应遵守第二章、第三章职业行为指引外,还要遵守以下职业行为指引。
(一)管理规范、科学领导。
具备科学经营管理理论,培育团队意识,提高企业运行效率,增强盈利能力,使企业发展有前途、工作有活力、从业人员有成就感。
(二)谨慎决策、控制风险。
切实履行法定和所在机构规定的职责,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提高制度执行力。
(三)事业为重、在商明政。
严格执行党和国家各项方针政策,树立崇高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立足岗位,刻苦钻研,业务过硬,勇于创新。
(四)协作配合、维护大局。
公道正派,作风民主,善于协调组织管理团队。
知人善任,任人唯贤,人尽其才,才尽其用。
(五)恪尽职守、勇担责任。
以身作则,当好表率,尽职尽责,恪守职业规范,忠实履行岗位职责,出色完成本职工作。
(六)团结协作、宽容大度。
维护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的团结,不私自发表与集体决策相悖的言论;认同同事和下属的长处,相互信任;宽容对待同事和下属,容忍个性的差异和信仰不同,积极支持跨部门、跨团队的工作。
(七)勇于创新、广开言路。
更新观念,持续学习,善于创造性地思考问题;鼓励和尊重下属的首创精神。
(八)维护权益、关爱员工。
所在行(公司)整体利益高于部门利益,个人职业生涯目标服从所在行(公司)目标;不得从事、参与、支持和纵容对所在行(公司)现实或潜在利益受损的行为;发现所在行(公司)利益受到损害,应立即汇报、检举,必要时采取有效措施制止,不得拖延或隐瞒。
视员工如亲人,关心从业人员职业生涯发展,支持他们想干事、会干事、干成事。
(九)公共活动、适度参与。
谨慎处理内外部的各种宴请和交际应酬活动,避免铺张浪费,避免涉及违法及不良行为的活动。
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或输送非法利益。
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二条 [评估与监督 ]银行业金融机构对从业人员遵循本指引的情况,应定期开展评估或自我评估,肯定成绩,反馈不足,指出努力方向。
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本指引的要求,并接受所在单位、银行业自律组织、银行业监管机构和社会公众等方面的监督。
第三十三条[激励与约束]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加强对从业人员遵守本指引情况的监督检查,将从业人员遵守本指引的情况作为评先和业绩考核评定的依据之一。
对不自觉遵守本指引、违章违纪甚至给单位造成不良影响或者经济损失的从业人员,要依照国家有关法纪和本单位管理制度做出处理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