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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公众责任保险条款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公众责任保险条款

更多资料请访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众责任保险条款(1995版)(2009年9月18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备案,编号:人保(备案)[2009]N281号)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责任1、在本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范围内,因经营业务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下列条款的规定负责赔偿。

2、对被保险人因上述原因而支付的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而支付的其他费用,保险人亦负责赔偿。

3、保险人对每次事故引起的赔偿金额以法院或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现行法律裁定的或由被保险人、受害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赔偿的金额为准。

但在任何情况下,保险人对上述1和2的每次事故赔偿总金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在本保险期限内,保险人在本保险单项下对上述经济赔偿的最高赔偿责任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定义意外事故: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突发性事件。

每次事故:是指一次意外事故或者同一突发性事件引起的一系列意外事故。

因同一意外事故造成多人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导致多人同时或先后向被保险人索赔的,视为一次事故。

除外责任保险人对下列各项不负赔偿责任:(一) 被保险人根据与他人的协议应承担的责任,但即使没有这种协议,被保险人依法仍应承担的责任不在此限;(二) 对为被保险人服务的任何人所遭受的伤害的责任;(三) 对下列财产损失的责任:1、被保险人或其代表或其雇佣人员所有的财产或由其保管或由其控制的财产;2、被保险人或其代表或其雇佣人员因经营业务一直使用和占用的任何物品、土地、房屋或建筑。

(四) 由于下列各项引起的损失或伤害责任:1、对于未载入本保险单明细表而属于被保险人的或其所占有的或以其名义使用的任何牲畜、脚踏车、车辆、火车头、各类船只、飞机、电梯、升降机、自动梯、起重机、吊车或其他升降装置;2、火灾、地震、爆炸、洪水、烟熏;3、大气、土地、水污染及其他污染;4、有缺陷的卫生装置或任何类型的中毒或任何不洁或有害的食物或饮料;5、由被保险人作出的或认可的医疗措施或医疗建议;(五) 由于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引起任何土地、财产、建筑物的损坏责任;(六) 由于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任何后果所致的责任;(七) 由于罢工、暴动、民众骚乱或恶意行为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任何后果所致的责任;(八) 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九) 由于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及放射性污染所引起的直接或间接责任;(十) 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款;(十一) 保险单明细表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十二)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

关于调整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若干规定

关于调整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若干规定

关于调整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若干规定【实施时刻】1993-12-30【公布单位】建标[1993]89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委、建设银行分行,国务院各有关部门:现将《关于调整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具体情形抓紧调整修订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的工作,并请将执行中的问题,函告建设部,建设银行总行。

附件:关于调整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若干规定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转变政府职能,促进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制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参照新的财务制度及国际惯例,对建设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89)建标字248号通知中《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划分》做如下调整:一、建筑安装工程费由直截了当工程费、间接费、打算利润、税金等四个部分组成,内容见附件。

二、为确切地反映建筑安装工程费用性质及内容,将凡属生产工人开支范畴的费用项目统归入人工费之内;将原间接费中的施工治理费,按照项目法施工的要求,分解为现场治理费和企业治理费两部分,现场治理费与临时设施费合并为现场经费,列入直截了当工程费项下;企业治理费、财务费和其他费用合并为间接费。

三、其他直截了当费、现场经费、间接费的费用内容、开支水平因工程规模、技术难易、施工场地、工期长短及企业资质等级等条件而异,应作为可变费用逐步由企业依照工程情形自行确定报价。

目前可由各地区、各部门依工程规模大小、技术难易程度、工期长短等划分不同工程类型,以编制年度市场价格水平,分别制定具有上下限幅度的指导性费率,供确定建设项目投资、编制招标工程标底和报标报价参考。

费用运算基数:1.土建工程:其他直截了当费、现场经费以直截了当费为基数运算;间接费以直截了当工程费为基数运算。

其中单独承包装饰工程的其他直截了当费、现场经费、间接费均以人工费为基数运算。

2.安装工程:其他直截了当费、现场经费、间接费均以人工费为基数运算。

四、原规定属其他直截了当费项下的专门地区施工增加费,铁路、公路、市政道路施工行车干扰费,送电工程干扰通讯施工爱护措施费,井巷工程辅助费等仍由各有关地区和部门依工程和地区情形,列入其他直截了当费项下。

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

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

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03]206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财政厅,直辖市建委、财政局,国务院有关部门:为了适应工程计价改革工作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参照国际惯例,在总结建设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调整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若干规定》(建标[1993]894号)执行情况的基础上,我们制定了《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以下简称《费用项目组成》),现印发给你们。

为了便于各地区、各部门做好《费用项目组成》发布后的贯彻实施工作,现将《费用项目组成》主要调整内容和贯彻实施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费用项目组成》调整的主要内容:(一)建筑安装工程费由直接费、间接费、利润和税金组成。

(二)为适应建筑安装工程招标投标竞争定价的需要,将原其他直接费和临时设施费以及原直接费中属工程非实体消耗费用合并为措施费。

措施费可根据专业和地区的情况自行补充。

(三)将原其他直接费项下对建筑材料、构件和建筑安装物进行一般鉴定、检查所发生的检验试验费列入材料费。

(四)将原现场管理费、企业管理费、财务费和其他费用合并为间接费。

根据国家建立社会保障体系的有关要求,在规费中列出社会保障相关费用。

(五)原计划利润改为利润。

二、为了指导各部门、各地区依据《费用项目组成》开展费用标准测算等工作,我们统一了《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参考计算方法》和《建筑安装工程计价程序》(详见附件一、附件二)。

三、《费用项目组成》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原建设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调整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若干规定》(建标[1993]894号)同时废止。

《费用项目组成》在施行中的有关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反馈给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和财政部经济建设司。

附件一: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参考计算方法附件二:建筑安装工程计价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二○○三年十月十五日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筑安装工程费由直接费、间接费、利润和税金组成(见附表)。

关于印发财产保险危险单位划分方法指引的通知_保监发〔2006〕52号

关于印发财产保险危险单位划分方法指引的通知_保监发〔2006〕52号
4.识别关键风险的方法和标准
如果保险公司承保的附加风险受位于不同地点的风险影响时,包括但不限于由于物质损失引起 的供应商、客户以及相互关联的风险,无论它是在标的物所在地或其它地点,每个地点可被看作一 个独立的危险单位,但利润损失风险不能划分。
当标的包含已知和列明的位于其他地点的相关延伸风险,包括由于物质损失引起的但不限于供 应商、客户以及相互关联的风险,而且保险公司在承保时记录在案时,每个地点可被看作一个独立 的危险单位,但利润损失风险不能划分。
本通知所发布的指引于2006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一、危险单位的定义
财产保险危险单位划分方法指引
第 1 号:基本原则和基本方法
二〇〇六年五月十六日
“危险单位”是一次保险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见《保险法》第一百条)。保险事故概 率有着很大的不确定性,不同概率情景之下的最大可能损失有着很大的差别。保险公司一般将概率 情景分为两类:普通保险事故和极端概率事故。普通保险事故与极端概率事故的区别主要在于两方 面:一是发生概率,极端概率事故的发生概率要大大低于普通保险事故;二是损失范围,普通保险 事故的损失范围通常限定在单一地点,极端概率事故(如高烈度地震、飓风、海啸等)则往往波及 广大地域。我们通常所言的危险单位划分主要指普通保险事故情景下的最大损失范围划分,极端概 率事故则主要通过累积风险控制进行管理。
3.术语和定义
3.1 危险单位
危险单位:一次保险事故对一个保险标的造成的损失的最大范围。
3.2 其他重要术语和定义
水电站:是将水能转换为电能的综合工程设施,它包括为利用水能生产电能而兴建的一系列挡 水、引水、发电等建筑物及安装的各种金属、发电设备。水电站除发电所需的建筑物外,如设有防 洪、灌溉、航运、过木、过鱼等其他建筑物,则称为水利水电枢纽。

国家计委、建设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国家审计署、国家统计局、

国家计委、建设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国家审计署、国家统计局、

国家计委、建设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国家审计署、国家统计局、国家物价局关于加强商品住宅建设管理的通知【法规类别】行业计划房屋住宅建设工业品价格管理银行综合规定【发布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建设部(已撤销)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审计署国家统计局国家物价局(已变更)【发布日期】1990.08.18【实施日期】1990.08.1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计委建设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国家审计署国家统计局国家物价局关于加强商品住宅建设管理的通知(1990年8月18日)为加强商品住宅建设管理,促进商品住宅建设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商品住宅建设要列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决定和国务院国发[1989]39号文件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的商品住宅是指有资格的商品房屋开发公司开发的住宅及其必要的配套设施。

商品住宅投资包括下列内容:1.开发区内的征地、拆迁、改造、翻建实际费用;2.商品住宅建筑安装工程;3.开发区红线内的市政配套;4.为开发区内商品住宅配套的非经营性的公用服务网点。

上述项目以外的下列内容不列入商品住宅投资规模,但必须按国家规定列入有关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不得放在计划外:1.开发区内外的非商品住宅项目,包括各种商业、金融、科研、展销等楼宇及其它各种生产性建筑;2.对商品住宅建设的各种取费及商品住宅出售所得利税。

二、商品住宅建设投资是整个固定资产投资的组成部分,实行指令性计划。

从1990年起,所有商品住宅建设项目(包括续建、新建项目),建设时都要列入商品住宅建设投资规模。

严禁搞计划外的商品住宅开发建设。

三、从1990年起,商品住宅建设计划在国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中单列,并一律按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积极推进责任保险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厅发[2004]56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积极推进责任保险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厅发[2004]56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积极推进责任保险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积极推进责任保险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年6月24日保监厅发[2004]56号)各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各保监局,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为方便各公司开发责任险产品,保监会将部分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和部门规章对责任保险的有关规定进行了收集整理,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公司要认真研究和注意法律法规的变动情况,准确把握法律法规的内容和涵义,在对市场全面、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分析市场对责任保险产品的需求,开拓创新,提供市场需要的责任险产品,促进我国责任险的发展。

二、各保监局要密切关注本地区出台的涉及保险业务方面的法规,及时指导保险公司开发相关产品,积极推动相关保险的发展,为地方经济提供保障。

同时,应加强与政府职能部门的沟通和协调,为保险公司的经营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

三、各保险公司、保监局如收集到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类似规定,请及时报保监会财产险部。

附件部分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和部门规章有关责任保险的规定为推动责任险发展,保监会法规部将部分现行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涉及责任保险的有关规定进行了整理,内容如下:一、现行法律中的相关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条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八条150总吨以上的油轮和400总吨以上的非油轮,应当备有油类记录簿。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调整银行存贷款利率的具体规定-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调整银行存贷款利率的具体规定-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调整银行存贷款利率的具体规定正文:----------------------------------------------------------------------------------------------------------------------------------------------------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调整银行存贷款利率的具体规定(1988年8月30日)一、关于优惠贷款利率问题。

对于国家“六五”期间安排的铁道部、交通部、民航局的机车车辆购置贷款、船舶购置贷款、购买飞机贷款,以及邮电部系统的通信基础设施贷款均相应提高其利率,由原来的年息7.92%提高到年息9%。

“七五”期间的上述购置车辆、船舶、飞机贷款的利率,在现行年利率的基础上增加2.16个百分点。

人民银行发放的老、少、边、穷经济开发贷款、贫困县县办工业贷款利率相应增加1.08个百分点,即由原来年息3.6%,提高到年息4.68%。

少数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企业贷款利率由年息5.04%调整为6.12%。

年息7.2%到6.12之间的差额单独反映,财政、银行共同负担,其中由中央财政负担62%,年终由各专业银行总行与财政部统一清算。

民政部门办的福利工厂贷款利率,可以调整后的流动资金贷款利率(年息9%)为基准继续下浮20%,即按年息7.2%执行。

预购定金贷款利率也相应提高,由原来年息3.96%提高到年息9%。

地方经济开发贷款利率、购买外汇额度人民币贷款利率均按调正后的固定资产贷款利率和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收利息。

二、关于原优惠贷款利差补贴问题。

1987年以后人民银行开办的黄金设备贷款利率,在原各档次利率基础上分别相应增加1.08%个百分点。

即由原来得5.04%、5.76%、6.48%分别提高到6.12%、6.84%、7.56%;1987年以前由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发放的国营企业黄金设备贷款尚未收回的部分,在原定期限内,由人民银行按调整后的固定资产贷款利率和上述新利率之间的利差给予补贴。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D通知(建标2003 206号)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D通知(建标2003 206号)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03〕206号,2003年10月15日)作者:佚名文章来源:网络点击数: 1985 更新时间:2010-12-7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03〕206号(2003年10月15日)各省、自治区建设厅、财政厅,直辖市建委、财政局,国务院有关部门:为了适应工程计价改革工作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参照国际惯例,在总结建设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调整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若干规定》(建标[1993]894号)执行情况的基础上,我们制定了《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以下简称《费用项目组成》),现印发给你们。

为了便于各地区、各部门做好《费用项目组成》发布后的贯彻实施工作,现将《费用项目组成》主要调整内容和贯彻实施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费用项目组成》调整的主要内容:(一)建筑安装工程费由直接费、间接费、利润和税金组成。

(二)为适应建筑安装工程招标投标竞争定价的需要,将原其他直接费和临时设施费以及原直接费中属工程非实体消耗费用合并为措施费。

措施费可根据专业和地区的情况自行补充。

(三)将原其他直接费项下对建筑材料、构件和建筑安装物进行一般鉴定、检查所发生的检验试验费列入材料费。

(四)将原现场管理费、企业管理费、财务费和其他费用合并为间接费。

根据国家建立社会保障体系的有关要求,在规费中列出社会保障相关费用。

(五)原计划利润改为利润。

二、为了指导各部门、各地区依据《费用项目组成》开展费用标准测算等工作,我们统一了《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参考计算方法》和《建筑安装工程计价程序》(详见附件一、附件二)。

三、《费用项目组成》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原建设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调整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若干规定》(建标[1993]894号)同时废止。

《费用项目组成》在施行中的有关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反馈给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和财政部经济建设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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