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08年1月7日财社[2008]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卫生局:为规范和加强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我们制定了《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财政部、卫生部。
附件: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抄送: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附件: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补助资金)分配和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发〔2006〕10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关于城市社区卫生服务补助政策的意见》(财社〔2006〕61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补助资金是指各级财政安排的专项用于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社区居民提供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各级财政要努力调整支出结构,增加投入,建立健全稳定的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机制。
区级和设区的市级政府承担社区卫生服务补助的主要责任,应按社区服务人口人均一定标准在预算中安排专项补助资金。
第四条中央财政根据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人口和国家规定的人均补助标准,在统筹考虑公共卫生服务工作绩效考核情况的基础上,确定对地方的专项补助资金。
省级财政也要安排必要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支持困难地区发展社区公共卫生服务。
第五条中央财政按照当年全额预拨、次年考核结算的办法下达专项补助资金,对经考核后未完成目标任务的地区,相应扣减次年的专项补助资金。
绩效考核以国家规定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为基础,重点考核社区公共卫生服务人口覆盖率、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基本卫生常识知晓率、传染病和慢性病管理率等工作指标完成情况。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规定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规定This model paper was revised by the Standardization Office on December 10, 2020关于印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0〕311号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医改意见和实施方案精神,规范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分配和使用管理,提高补助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完善政府卫生投入政策的意见》(财社〔2009〕66号)和卫生部、财政部、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的意见》(卫妇社发〔2009〕7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补助资金是指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规定为城乡居民免费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各级财政部门要努力调整支出结构,增加投入,建立健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机制,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规定免费为城乡居民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县(区)级(含直辖市的区、县,下同)财政部门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的安排、拨付及管理的主体责任。
在编制年度预算时要按照规定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经费标准足额安排补助资金预算。
第四条中央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对地方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予以补助。
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根据各地城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人口和国家规定的人均经费标准,统筹考虑区域财力状况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绩效考核情况确定。
第五条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按照“当年预拨、次年结算”的办法下达,当年按服务人口、人均经费标准预拨补助资金,次年根据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情况结算。
中央对地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绩效考核办法由卫生部、财政部另行制定。
第六条省级财政要安排必要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支持困难地区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地方各级财政可根据本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需求和财力承受能力,适当增加服务项目内容,提高经费补助标准。
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6-02-01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补助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部专项资金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方式安排,用于支持各地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是面向全体城乡居民免费提供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是面向特定人群或针对特殊公共卫生问题提供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具体内容,由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和国家中医药局会同财政部,根据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有关要求和年度工作任务、卫生事业发展规划以及财政预算情况研究确定。
第四条补助资金按照以下原则分配和管理:(一)合理规划,科学论证。
合理规划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科学论证项目可行性和必要性。
(二)统一分配,分级管理。
补助资金由中央财政统一分配,具体项目落实由各级卫生计生、食品药品监管和中医药部门分级负责。
(三)讲求绩效,量效挂钩。
加强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绩效管理,建立绩效评价结果与资金分配挂钩机制。
第五条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规定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经费标准足额安排补助资金预算,建立健全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机制。
第六条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所需的需方补助、工作经费和能力建设等支出。
第七条补助资金应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163号)要求,做好绩效目标的设立、审核、下达工作。
第八条补助资金标准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水平适时调整,确保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任务完成。
第九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根据各地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常住人口数量、国家规定的人均经费标准等,统筹考虑区域财力状况和绩效评价情况确定,对西部、中部地区分别按照80%、60%的比例,对东部地区按照50%-10%的不同比例予以补助;对中部地区“比照县”,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中部六省比照实施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和西部大开发有关政策范围的通知》(国办函〔2007〕2号)规定的比照实施西部大开发有关政策的县(市、区)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西部开发办关于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3号)规定的湖南湘西、湖北恩施、吉林延边等民族自治州,比照西部地区按照80%的比例补助。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医改意见和实施方案精神规范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分配和使用管理提高补助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完善政府卫生投入政策的意见》财社〔2009〕66号和卫生部、财政部、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的意见》卫妇社发〔2009〕7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补助资金是指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规定为城乡居民免费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各级财政部门要努力调整支出结构增加投入建立健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机制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规定免费为城乡居民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县区级含直辖市的区、县下同财政部门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的安排、拨付及管理的主体责任。
在编制年度预算时要按照规定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经费标准足额安排补助资金预算。
第四条中央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对地方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予以补助。
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根据各地城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人口和国家规定的人均经费标准统筹考虑区域财力状况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绩效考核情况确定。
第五条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按照“当年预拨、次年结算”的办法下达当年按服务人口、人均经费标准预拨补助资金次年根据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情况结算。
中央对地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绩效考核办法由卫生部、财政部另行制定。
第六条省级财政要安排必要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支持困难地区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地方各级财政可根据本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需求和财力承受能力适当增加服务项目内容提高经费补助标准。
第七条地方各级财政要会同卫生部门在绩效考核的基础上统筹使用上级财政和本级财政安排的专项补助资金。
各地要结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资金拨付和绩效考核的具体办法。
第八条省级卫生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国家确定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合理确定本地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内容及各项服务的数量和标准并负责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成本测算制定成本补偿参考标准为合理确定经费补助标准和绩效考核办法提供依据。
公共卫生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版)

公共卫生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院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资金的管理,保障专项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更好地为全院居民提供公共卫生服务,根据原卫生部、财政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资金管理办法》(财社〔2010〕311号),财政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制度》(财社〔2010〕307号)、《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会计制度》(财会〔2010〕26号)、《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规范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会计核算的通知》(渝卫办财务发〔2014〕114号)和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是指: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健康教育、预防接种、传染病防治、儿童保健、妇女保健、老年人保健、慢性病及重性精神疾病管理等。
第三条项目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卫生院、村卫生室,为城乡居民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工作成本补助。
第四条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要体现两个结合,一是经费管理采取预算管理和项目管理相结合;二是经费核拨以工作数量和质量相结合。
第五条专项资金必须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分配、专款专用、追踪问效的原则,实行项目管理。
第二章资金拨付第六条根据本年度上级财政对我院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补助和财政配套资金数额,结合我院城乡实际常住人口,确定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拨付总额。
第七条按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标准》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方案》具体要求,开展对各村卫生室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情况考核,卫生院根据公共卫生服务工作完成考核情况,根据考核结果确定资金拨付总额。
第八条对村卫生室因未全部完成目标任务而扣减的资金,作为奖励资金对完成目标任务的村卫生室进行奖励。
第三章资金使用第九条对下拨的专项资金核算与管理统一归口到单位财务室,按项目设置专账核算,并明确专人负责。
项目不得相互混用,确保全面、真实地反映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条专项资金账户的具体要求按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加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规范和加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覆盖率和质量,保障和促进人民的健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和相关部门的相关政策、计划和要求,通过向各级政府提供专项资金以支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实施。
第三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资金,是指国家、省、市、县(区)人民政府等部门为提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能力和水平,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基本卫生需求而拨付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资金的管理原则是:继承保留,切实保障,规范管理,严格使用,全面监管,依法追责。
第五条国家卫生计生委及其下属单位负责全国范围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及其下属单位负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资金的重要性,切实加强对资金的投入和使用监管,推动资金的合理使用和确保实施效果。
第二章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和对象第七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一)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能力建设项目,包括基层卫生机构的设备购置、改造和扩建等;(三)卫生服务人员培训和专业技术支持项目,包括卫生人员的继续教育、技能培训等;(四)公共卫生监督和环境保护项目,包括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危险废物处理等;(五)其他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相关的项目。
第八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资金的使用对象为各级政府、公立医疗机构、卫生职业学校和其他经认定的相关机构。
第九条各级政府应当按照相关政策、标准和要求进行资金的统筹安排和使用,优先确保基层卫生机构和偏远地区的公共卫生服务需求。
第三章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资金的管理程序第十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资金的管理程序包括资金划拨、项目申报与审核、资金使用与监管、绩效评估与追踪等环节。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

实施绩效评价与考核
制定绩效评价标准
各级卫生健康、财政部门应制定 项目资金的绩效评价标准,明确 各项指标的考核标准和权重,为 绩效评价提供依据。
绩效评价与考核
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资金使用情 况进行绩效评价与考核,发现问 题及时整改,并将评价结果作为 下一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奖励与惩处
对于项目资金使用规范、效益显 著的地区或单位,可给予一定奖 励;对违规使用资金、效益较差 的地区或单位,应严肃处理并追 究责任。
包括按国家规定由地方统筹实施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 目所需的村医补助。
公共卫生服务经费
用于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所发生的相关费用 。
包括健康教育宣传资料印制、健康档案建立、老年人健 康管理、高血压和糖尿病患者健康管理、重精管理、孕 产妇健康管理、儿童健康管理、中医药健康管理、传染 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卫生监督协管、妇 女“两癌”筛查等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所涉及的宣传发动 、调查摸底、收集资料、整理分析、审核汇总和效果评 估等费用。
针对不同地区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制定项目资金 使用计划和管理措施。
加强不同地区、不同单位之间的交流与合作,促 进经验共享和协同发展。
强化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加大违 规惩处力度。同时,加强相关政策和法规的宣传 教育和培训,提高资金使用主体的意识和素质。
THANKS
谢谢您的观看
某项目组项目资金使用经验
加强项目实施前期的调研和论 证,科学制定项目计划和预算 。
强化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协作与 沟通,确保项目进度和资金使 用合理。
注重项目后期绩效评估和审计 ,及时总结经验教训。
加强项目资金使用公示和透明 度,接受社会监督。
对其他地区的启示和建议
公共卫生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版)

公共卫生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院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资金的管理,保障专项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更好地为全院居民提供公共卫生服务,根据原卫生部、财政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资金管理办法》(财社〔2010〕311号),财政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制度》(财社〔2010〕307号)、《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会计制度》(财会〔2010〕26号)、《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规范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会计核算的通知》(渝卫办财务发〔2014〕114号)和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是指: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健康教育、预防接种、传染病防治、儿童保健、妇女保健、老年人保健、慢性病及重性精神疾病管理等。
第三条项目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卫生院、村卫生室,为城乡居民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工作成本补助。
第四条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要体现两个结合,一是经费管理采取预算管理和项目管理相结合;二是经费核拨以工作数量和质量相结合。
第五条专项资金必须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分配、专款专用、追踪问效的原则,实行项目管理。
第二章资金拨付第六条根据本年度上级财政对我院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补助和财政配套资金数额,结合我院城乡实际常住人口,确定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拨付总额。
第七条按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标准》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方案》具体要求,开展对各村卫生室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情况考核,卫生院根据公共卫生服务工作完成考核情况,根据考核结果确定资金拨付总额。
第八条对村卫生室因未全部完成目标任务而扣减的资金,作为奖励资金对完成目标任务的村卫生室进行奖励。
第三章资金使用第九条对下拨的专项资金核算与管理统一归口到单位财务室,按项目设置专账核算,并明确专人负责。
项目不得相互混用,确保全面、真实地反映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条专项资金账户的具体要求按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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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08年1月7日财社[2008]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卫生局:为规范和加强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我们制定了《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财政部、卫生部。
附件: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抄送: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附件: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补助资金)分配和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发〔2006〕10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关于城市社区卫生服务补助政策的意见》(财社〔2006〕61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补助资金是指各级财政安排的专项用于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社区居民提供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各级财政要努力调整支出结构,增加投入,建立健全稳定的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机制。
区级和设区的市级政府承担社区卫生服务补助的主要责任,应按社区服务人口人均一定标准在预算中安排专项补助资金。
第四条中央财政根据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人口和国家规定的人均补助标准,在统筹考虑公共卫生服务工作绩效考核情况的基础上,确定对地方的专项补助资金。
省级财政也要安排必要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支持困难地区发展社区公共卫生服务。
第五条中央财政按照当年全额预拨、次年考核结算的办法下达专项补助资金,对经考核后未完成目标任务的地区,相应扣减次年的专项补助资金。
绩效考核以国家规定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为基础,重点考核社区公共卫生服务人口覆盖率、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基本卫生常识知晓率、传染病和慢性病管理率等工作指标完成情况。
具体绩效考核办法由财政部、卫生部另行制定。
第六条各级财政部门要统筹考虑上级财政和本级财政安排的专项补助资金,会同卫生部门分配并下达专项补助资金。
省级和地市级财政、卫生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区绩效考核的具体办法。
第七条省级卫生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国家确定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确定本地区应提供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并负责组织社区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成本核算,制定成本补偿标准,为合理确定省级专项补助资金规模、绩效考评办法等提供依据。
针对个体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如计划免疫等),可以通过核算人均成本确定单位补助定额;针对群体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如健康教育等),可以通过核算综合成本确定综合补助定额;也可以将所有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统一打包,核定单一的综合补助定额。
服务成本的确定应合理弥补人工、耗材及公共卫生服务应分摊的必要的公用经费等成本,人工成本包括工资及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等。
第八条区级财政根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服务人口数和提供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数量、质量以及单位(或综合)项目补助定额,在全面考核评价的基础上核定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具体补助金额。
第九条区级卫生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按照上级政府的有关规定,选择确定社区公共卫生服务提供机构,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和监督。
区级财政、卫生部门要加强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绩效考评,并通过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绩效考评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绩效考评工作由区级财政、卫生部门按照市级政府的有关规定具体组织实施。
有条件的地区,也可以委托中介机构开展绩效考评工作。
中介机构的聘请应通过招投标的方式产生。
第十条社区公共卫生服务机构选定后,区级财政按照年初预拨、年末结算或当年预拨、次年结算的办法拨付专项补助资金。
补助资金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直接拨付给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第十一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政府的规定,为社区居民提供公共卫生服务,并按照医院财务会计制度的要求加强专项补助资金管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同时,进一步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办法、机制,规范会计核算,提高财务收支透明度。
要严格执行政府有关部门确定的收支项目、标准,不得违规收费和超范围、超标准开支。
第十二条省级财政、卫生部门要及时将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分配使用情况上报财政部、卫生部,有关资金分配文件要同时抄送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第十三条各级财政、卫生部门要加强对专项补助资金的管理,确保专项补助资金全部用于为社区居民提供公共卫生服务。
各级财政、卫生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挤占和挪用专项补助资金,不得将专项补助资金用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础设施建设、设备配备、人员培训等其他支出,也不得用于社区卫生以外的其他支出。
对截留、挤占和挪用专项补助资金的,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对虚报、瞒报有关情况骗取上级专项补助资金的,除责令其立即纠正外,将相应核减上级专项补助资金,并按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十四条各省级财政、卫生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区社区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补助资金的具体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财政部商卫生部负责解释。
关于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的意见卫妇社发〔2009〕7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财政厅局、人口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财政局、人口计生委: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国发〔2009〕12号),现就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提出以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通过实施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明确政府责任,对城乡居民健康问题实施干预措施,减少主要健康危险因素,有效预防和控制主要传染病及慢性病,提高公共卫生服务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能力,使城乡居民逐步享有均等化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到2011年,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得到普及,城乡和地区间公共卫生服务差距明显缩小。
到2020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的机制基本完善,重大疾病和主要健康危险因素得到有效控制,城乡居民健康水平得到进一步提高。
二、主要任务(一)制定和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主要公共卫生问题和干预措施效果,确定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公共卫生服务需要和财政承受能力适时调整。
地方政府根据当地公共卫生问题、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可在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基础上增加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内容。
现阶段,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主要包括: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健康教育,预防接种,传染病防治,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和重性精神疾病管理,儿童保健,孕产妇保健,老年人保健等。
(二)实施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国家和各地区针对主要传染病、慢性病、地方病、职业病等重大疾病和严重威胁妇女、儿童等重点人群的健康问题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和处置需要,制定和实施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并适时充实调整。
从2009年开始继续实施结核病、艾滋病等重大疾病防控、国家免疫规划、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贫困白内障患者复明、农村改水改厕、消除燃煤型氟中毒危害等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新增15岁以下人群补种乙肝疫苗、农村妇女孕前和孕早期增补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农村妇女乳腺癌、宫颈癌检查等项目。
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继续组织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主要包括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科普宣传,避孕方法咨询指导,发放避孕药具,实施避孕节育和恢复生育力手术,随访服务,开展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及避孕药具不良反应诊治等。
(三)提高服务能力。
大力培养公共卫生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
在农村卫生人员和全科医师、社区护士培训中强化公共卫生知识和技能,提高公共卫生服务能力。
加强以健康档案为基础的信息系统建设,提高公共卫生服务工作效率和管理能力。
切实加强重大疾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和处置能力。
转变公共卫生服务模式。
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要定期深入工作场所、学校、社区和家庭,开展卫生学监测评价,研究制定公共卫生防治策略,指导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深入家庭,全面掌握辖区及居民主要健康问题,主动采取有效的干预措施,做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与医疗服务有机结合。
(四)规范管理。
完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
根据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服务能力和条件,研究制定和推广健康教育、预防接种、儿童保健、孕产妇保健、老年保健及主要传染病防治、慢性病管理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规范,健全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提高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
以重点人群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对象为切入点,逐步建立规范统一的居民健康档案,积极推进健康档案电子化管理,加强公共卫生信息管理。
在研究制订和推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规范中,要积极应用中医药预防保健技术和方法,充分发挥中医药在公共卫生服务中的作用。
完善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管理制度。
整合现有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统筹考虑,突出重点,中西医并重。
建立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家论证机制,实行动态管理。
(五)转变运行机制。
进一步深化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和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管理和分配制度改革。
建立岗位聘用、竞聘上岗、合同管理、能进能出的用人机制。
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积极推进内部分配制度改革,绩效工资分配要体现多劳多得、优劳优得、奖勤罚懒,合理拉开差距,形成促进工作任务落实的有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三、保障措施(一)加强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建设。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主要通过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等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免费为全体居民提供,其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也可提供。
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主要通过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组织实施。
建立健全疾病预防控制、健康教育、妇幼保健、精神卫生、应急救治、采供血、卫生监督、计划生育等专业公共卫生服务网络。
近期要重点改善精神卫生、妇幼保健、卫生监督、计划生育等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的设施条件,加强城乡急救体系建设。
优化公共卫生资源配置,完善以基层医疗卫生服务网络为基础的医疗服务体系的公共卫生服务功能。
医院依法承担重大疾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救治等职责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公共卫生服务职责。
社会力量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法定的公共卫生职责,并鼓励提供公共卫生服务。
加强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和医院对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业务指导。
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医院之间要建立分工明确、功能互补、信息互通、资源共享的工作机制,实现防治结合。
(二)健全公共卫生经费保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