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进一步做好服务外商投资企业发展工作的若干意见
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积极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意见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文件工商办字〔2011〕240号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积极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总局各司(厅、局、室)、直属单位: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深刻阐述了新形势下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明确提出了当前和今后文化改革发展的指导思想、重要方针、目标任务和政策举措,对于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最近,中央办公厅专门发出通知,对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作出了全面部署。
为认真落实中央办公厅通知要求,深入学习贯彻好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积极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的重大意义,切实增强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一)切实把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作为当前的一项重大政治任务抓紧抓好。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战略高度出发,把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摆在重要位置,作出专题部署,在全系统迅速兴起学习宣传贯彻全会精神的热潮。
要制定学习计划,保证学习时间,取得学习实效。
要积极运用集中学习、广泛宣讲、轮训培训、专题研讨、理论研究、辅导讲座、典型发言等多种形式,组织广大党员干部认真学习全会文件,准确把握全会精神,深入领会我国文化改革发展面临的形势任务,深入领会推进文化改革发展的指导思想和重要方针,深入领会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的深刻内涵和基本要求,深入领会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的战略目标,深入领会新形势下推进文化改革的主要任务和重大举措,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全会的部署和要求上来。
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

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2015修正)【法规类别】外商投资企业综合规定【发布部门】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日期】2015.10.28【实施日期】2015.10.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二000年七月二十五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工商行政管理局令2000年第6号发布自2000年9月1日起实施根据2015年10月28日商务部令2015年第2号《商务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规范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以及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采取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以及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本企业的名义,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企业或购买其他企业(以下简称“被投资公司”)投资者股权的行为。
外商投资举办的投资性公司境内投资,依照国家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以及《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暂行规定》办理。
外国投资者与外商投资企业共同在中国境内投资,按照国家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办理,其中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被投资企业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三条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比照执行《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规定。
外商投资企业不得在禁止外商投资的领域投资。
第四条被投资公司应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条外商投资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方可投资:第六条外商投资企业在鼓励类或允许类领域投资设立公司,应向被投资公司所在地公司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应提供下列材料:第七条公司登记机关依《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决定准予登记或不予登记。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08.07.11•【文号】国办发[2008]88号•【施行日期】2008.07.11•【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8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国务院办公厅二〇〇八年七月十一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8〕11号),设立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正部级),为国务院直属机构。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国务院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不再直接办理与企业、个体工商户有关的评比达标活动和广告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工作。
(三)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与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监测、预警和信息引导的职责;加强和完善工商行政执法,构建市场监督管理长效机制。
二、主要职责(一)负责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有关工作,起草有关法律法规草案,制定工商行政管理规章和政策。
(二)负责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以及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并监督管理,承担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的责任。
(三)承担依法规范和维护各类市场经营秩序的责任,负责监督管理市场交易行为和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
(四)承担监督管理流通领域商品质量和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的责任,组织开展有关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工作,按分工查处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指导消费者咨询、申诉、举报受理、处理和网络体系建设等工作,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
(五)承担查处违法直销和传销案件的责任,依法监督管理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5号——关于废止《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管理规定》的决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5号——关于废止《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管理规定》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5.06.29
•【文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5号
•【施行日期】2015.06.29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广告管理
正文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
第75号
现公布《关于废止<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管理规定>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局长张茅
2015年6月29日关于废止《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管理规定》的决定为了依法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促进和保障政府管理由事前审批更多地转为事中事后监管,根据《国务院关于推广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可复制改革试点经验的通知》(国发〔2014〕65号)的要求,经商商务部同意,现决定废止《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管理规定》(2008年8月2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务部令第35号)。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号(工商行政管理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号(工商行政管理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0.08.04•【文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号]•【施行日期】1990.08.04•【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法制工作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号)根据《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通知》(国发〔1990〕2号),我局对1979年至1989年间制定发布的216件工商行政管理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不含批复、函复、内部授权、委托及制度)进行了清理。
认定:继续有效的工商行政管理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有126件;自行失效和应予废止的工商行政管理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有90件。
现予公布。
局长刘敏学1990年8月4日附:工商行政管理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一、现行有效的工商行政管理规章、规范性文件:099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财政部关于商标注册费使用问题的通知(81)工商总字101号1981.7.1010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颁发商标核转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85)工商262号1985.12.2010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布《商标印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85)工商263号1985.12.2110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调整商标业务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86)工商13号1986.1.1610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新闻出版署关于报纸杂志名称作为商标注册的几项规定工商标字(1987)第20号1987.2.610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改进商标规费收缴办法的通知工商标字(1987)第101号1987.5.1310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布商标代理组织的通知工商标字(1988)第8号1988.1.1410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布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的通知工商标字(1988)第9号1988.1.1410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布修改的商标注册申请等书式的通知工商标字(1988)第10号1988.1.1410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实行商标注册用商品国际分类的通知工商标字(1988)第200号1988.9.1510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继续开展整顿酒类商标工作的通知工商标字(1989)第52号1989.3.211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指定商标代理组织的通知工商标字(1989)第59号1989.3.1411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具体办法工商标字(1989)第276号1989.9.2211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适用《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2)项规定的答复工商标字(1989)第293号1989.10.2211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停止在酒类商品上使用香槟或CHAM-PAGHE字样的通知。
武汉市企业名称登记负面清单

武汉市企业名称登记负面清单禁止类序号类别内容依据一企业名称的文字和内容(一)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1)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2)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3)违背社会公共道德的;(4)不符合民族、宗教习俗的;(5)违反公平竞争原则的;(6)可能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7)仿冒他人名称的;(8)宗教组织名称;(9)外国国家(地区)、国际组织、国家机关、政党、党政军机关、事业单位、群众组织、社会团体名称及部队番号;(10)外国文字、汉语拼音字母(外文名称中使用的除外)、数字(不含汉字数字)(11)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
(二)禁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下列字样:(1)军事机关名称,包括中央军委、各总部、海军、空军、二炮、各军区、武警部队及其他军队单位的全称和简称,以及“解(一)《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九条、《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八条、《湖北省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三十四条(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禁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八一”等涉及军队和武警部队字样的通知》(工商企字[2008]238号)放军”、“军队”、“部队”、“陆军”等名称。
(2)部队番号或者代号,包括军队和武警部队实有番号、代号的全称或者简称,以及虚假的部队番号、代号。
(3)“国防”、“八一”、“军用”、“军供”、“军需”、“军服”、“军品”等字样。
(4)带有殖民文化色彩,有损民族尊严和伤害人民感情的。
如“大东亚”、“大和”“福尔摩萨”等(5)含有封建文化糟粕的。
如“鬼都”等。
(6)有消极政治影响的。
如“黑太阳”、“大地主”等,或以反动政治人物和公众熟知的反面人物的名字命名的。
(7)格调低级、庸俗甚至含有色情内容或色彩的。
(8)违背少数民族习俗或带有民族歧视内容的。
(9)引起社会公众不良心理反应或误解的。
如“丑八怪美容店”。
(10)以党和国家领导人和老一辈革命家的名字作字号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清理企业名称中不良文化现象的通知》(工商企字[1996]第301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清理含有“中南海”等字样企业名称的通知》(工商企字〔2001〕第58号)《关于对在经营活动领域使用“希望工程”名义加强管理的通知》(工商办字〔1996〕第363号)《关于纠正企业名称使用“联邦”字词作字号的(11)禁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中南海”、“希望工程”、“联邦”、“邦联”字样。
《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重点条款解读

《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重点条款解读国家工商总局外资局为了准确适用《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保持我国利用外资法律和政策的连续性,进一步提高外商直接投资准入管理工作的质量和水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于2006年4月24日联合印发了《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工商外企字[2006]81号,以下简称《执行意见》)。
《执行意见》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在明确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原则的基础上,对外商投资的公司的组织机构、设立形式、登记申请期限、审批和登记时需要提交的文件、出资方式、出资监管、境内投资、办事机构的地位、涉及出资的海关和外汇管理等问题提出了明确而具体的意见。
《执行意见》是国家有关部门在贯彻实施新修订的《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外商投资法律方面的有力举措,是国家有关执法部门转变职能、依法行政、协调配合、优化服务的具体体现,也是外资登记管理系统努力进取、开拓创新的积极成果。
最近一个时期以来,全国各地把《执行意见》的学习贯彻与《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学习贯彻结合起来,与外资法律、法规的学习贯彻结合起来,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把外资登记管理工作规范到新的法律要求上来。
与此同时,各地在学习贯彻过程中,也提出了一些问题,需要统一理解和认识。
在此,我们结合对《公司法》和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的学习和理解,对各地提出问题比较多的《执行意见》条款进行以下解读,供各地在进一步学习贯彻《执行意见》过程中参考。
一、关于一人公司的规范问题。
外商独资的公司适用《公司法》一人公司有关规定问题,对外商独资的公司影响较大。
尤其在当前以外商独资公司的形式申请设立登记的比例越来越大的趋势下,地方工商局、外商独资企业对此问题尤为关注。
一人公司形式的确定和相关限制性规定的配套措施,体现了我国《公司法》顺应时代发展趋势,鼓励投资和维护交易安全的双重立法目的。
正确处理“四个关系”提高利用外资质量和水平

资难 的实 际 困难 。减 轻 企业 沉 重 的 债务 负担 。截 至 21 0 0年 l O月底 , 已有 2 3户 外 商投 资企 业受 惠 办 理 9 了延 长 出 资期 限 的变 更 登记 ,涉 及 金额 合 计 约 1 . 13
亿 美元 :已有 3 户 外商 投 资企业 受 惠办 理 了债 权 出 1 资 登记 。 权 出资金 额合 计 约 3 8 债 8 5万 美元 。 积极 配合
索无 纸 化 网上 年 检工 作 , 真正 实 现 网上 申报 、 网上 审 查、 网上反 馈 、 网上 公示 、 网上办结 的网上 年检 工作 模 式。 同时 , 坚持 企业 信 用分类 监 管 的工作 理念 , 完善 企
业 年检 申报 备 案 办法 .对 守 法诚 信 企 业 实行 申报 备 案、 简易 审查 、 当场 办结 , 对有 违法 行 为或异 常 情况 及 重 点行 业企业 实 施重 点审 查 。
福 建 省 局 充分 发 挥 职 能 作 用 , 吸引 台资 、 务 在 服
台资企 业 的 同时 , 注重 处理 好扶 持企 业 发 展与 实 施依 法 监管 的关 系 ,坚 持 扶 持企 业 发展 与 依 法 监 管 两手 抓 . 力实 现 扶持 企业 发展 与 依法 监管 的统一 。 努 ( ) 一 完善升级软件 。以全 面推 广应 用 外 商投 资 企 业 属地 监 管 系统 实施 监管 为 抓手 , 面实 施 台资 企 业 全
就 是 要 正确 处 理 好 增 加 外 资 总量 与提 高 引 资 质 量 的 关 系 、 持 企 业 发展 与实 现 依 法 监 管 的关 系 、 新 服 扶 创
务 方 式 与 坚持 依 章 办 事 的关 系 、积极 利 用 外 资 与 维 护 国家 经济 安 全 的 关 系 。 过 学 习 , 们深 刻 领 会 到 通 我 总 局 领 导 提 出 的“ 四个 关 系 ” 高屋 建 瓴 , 阐述 精 辟 , 分 析透 彻 , 深入 浅 出 , 为我 们 当前 乃 至 今后 较 长 一 段 时 期 做 好 外 资 工 作 奠定 了 重要 的思 想 基 础 、提供 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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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文件
工商外企字〔2010〕94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关于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
进一步做好服务外商投资企业发展工作的若干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意见》,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进一步做好服务外商投资企业发展工作,更好地发挥利用外资在推动科技创新、产业升级、区域协调发展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加快提高利用外资质量和水平,积极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鼓励外商增加投资
(一)积极支持外商投资企业集团化经营。
鼓励外商投资举办的投资性公司申请组建企业集团。
企业集团的名称可以有简称。
母公司可以在企业名称中使用“集团”或者“(集团)”字样;子公司可以在自己的名称中冠以企业集团名称或者简称;参股公司经企业集团管理机构同意,可以在自己的名称中冠以企业集团名称或者简称。
(二)积极支持外商投资企业以债权增资。
积极研究债权出资管理办法,规范出资行为。
认真做好外商投资企业出资方式变更登记,经外汇管理部门登记和审批部门批准,积极支持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者以其对该企业的债权转增为注册资本。
(三)积极鼓励外商投资设立合伙企业。
加强引导,注重配合,提高效率,鼓励具有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的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增加外商投资企业类型,扩大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途径。
(四)积极帮扶外商投资企业缓解出资困难。
对已缴付首期注册资本,无违法记录,因资金暂时紧张无法按时出资的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延长出资期限的,经审批部门批准,及时为其办理出资期限变更登记。
二、积极促进利用外资结构优化
(五)大力支持外商投资服务业企业加快发展。
使用外国(地区)出资企业字号的外商独资企业、外方控股的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达到3000万元人民币,从事现代服务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的,可以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字样。
除有特别规定外,外商投资服务业企业及其授权的分公司可以直接向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其他经营性分支机构的登记手续。
(六)大力支持跨国公司设立功能性机构和外商投资服务外包产业。
跨国公司在华设立地区总部、研发中心、采购中心、财务管理中心、结算中心、成本利润核算中心等功能性机构和外商投资服务外包产业,可以在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使用能够体现其功能特点的文字表述。
(七)积极服务外商投资企业跨地区转移。
加大服务支持力度,完善登记服务体制,加强外资登记工作衔接,对东部地区外商投资企业向中西部地区转移的,落实首办责任制,全程跟踪,积极提供高效率的迁出、迁入登记注册服务。
(八)积极服务边境经济合作区建设。
鼓励投资者在边境经济合作区内设立各种类型的外商投资企业。
积极引导境内外自然人在区内设立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明确其经营主体资格,促进边境经济合作区建设。
(九)积极服务利用外资方式多样化。
积极参与外资并购联合审查,依法规范外资并购过程中的公司登记事项,在登记注册环节提供优质服务,积极支持外资以参股、并购等方式参与国内企业改组改造和兼并重组。
(十)严格限制落后产能企业。
强化登记管理,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两高一资”和低水平、过剩产能扩张类外商投资企业的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吊销营业执照工作,提高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能力。
三、着力提高服务外商投资企业发展的能力
(十一)进一步提高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服务质量。
全面落实“一审一核”制度,减少审核环节,明确审查、核准人员的职权和责任,进一步规范登记行为。
对于中央和地方确定的重大外商投资项目的登记注册,提前介入、专人办理、跟踪服务、尽快办结。
(十二)进一步提高外商投资企业登记信息化水平。
不断完善网上服务功能,建立健全“授权登记+远程核准+网上申请”的登记模式,推进外资登记注册窗口前移。
逐步实现登记材料网上申报、网上预审、窗口一次性办结,切实提高外资登记注册效率。
大力推进政务公开,为社会公众提供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查询服务。
(十三)切实提高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数据监测分析质量和水平。
努力提高外资登记管理数据质量,建立外资登记管理数据综合利用和发布机制,及时汇总外资市场主体登记管理信息,加强对外资市场主体登记信息和外商投资企业发展情况的分析,充分发挥外资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的公共服务职能作用,为外商投资企业发展服务。
(十四)认真执行国家利用外资产业政策。
在登记环节,积极支持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对国家限制外商投资的项目严格把关,坚持先证后照,对国家禁
止外商投资的项目,一律不予登记。
在监管环节,依法纠正外商投资企业擅自从事限制类产业的行为,坚决取缔任何从事禁止类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切实提高利用外资质量。
(十五)切实提高外商投资企业出资到位率。
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股东出资行为的规范管理,以首期出资为重点,规范出资行为,建立出资提示、出资催缴、出资公示制度,督促出资人落实出资责任、履行出资义务、提高出资信用。
(十六)进一步提高外商投资企业年检效能。
推行外商投资企业分类年检,对重热点行业以及信用等级较低的外商投资企业加强审查;对守法经营、无不良记录的外商投资企业简化年检手续,建立守法经营激励机制和违法经营惩戒机制。
进一步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年检汇总报告制度,强化对年检信息的整理分析,准确掌握外商投资企业的动态情况。
四、努力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十七)切实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进一步强化竞争执法,继续深入开展打击“傍名牌”等专项竞争执法活动,严肃查处侵犯外商投资企业权益的不正当竞争案件。
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知名字号的保护,制止擅自使用知名字号从事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依法严厉查处垄断、不正当竞争案件,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十八)努力营造和谐的消费环境。
进一步强化消保维权工作,认真开展打假维权专项执法行动,依法严厉查处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行为,切实保护消费者和外商投资企业合法权益。
积极引导外商投资企业建立健全消费纠纷和解等消费维权自律制度,及时化解消费争议,自觉履行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责任,提升企业声誉,树立良好企业形象。
(十九)积极引导外商投资企业提高商标注册、运用、保护、管理能力。
有效保护外商投资企业商标权,继续加快商标注册审查,加大商标权保护力度。
建立健全与外商投资企业的沟通渠道,指导帮助外商投资企业开展商标保护工作。
依法公正裁决涉外商标评审案件,切实维护境外当事人的合法商标权益。
对涉及有利于利用外资推动我国科技创新、产业升级、区域协调发展的商标评审案件,可以根据案情需要提前审理。
(二十)进一步提高行政许可效率。
创新机制手段,提高办事效率,规范食品流通许可。
授权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外商投资广告企业项目审批,完善审批规定,建立备案制度,推行格式化审批,加强外商投资广告企业项目审批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外商投资汽车销售企业相关审核工作,支持外商投资汽车销售企业发展。
(二十一)积极促进广告业健康发展。
支持外商投资广告企业发挥管理、技术、人才等方面优势,促进广告业发展;引导外商投资广告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参与公益广告活动,为提升我国公益广告水平做贡献。
继续深入推进广告市场整治工作,进一步加大对损害消费者和外商投资企业合法权益的虚假违法广告的查处力度,切实维护文明诚信的广告市场秩序。
(二十二)积极发挥行政指导作用。
在严格依法行政的基础上积极发挥行政指导的作用,采用建议、辅导、提醒、规劝、示范、公示等方式,提高行政指导效果。
注意把握行政处罚和行政指导的统一,引导外商投资企业诚信守法、规范经营,努力营造和谐的外商投资企业监管执法环境。
五、加快完善服务外商投资企业发展的体制机制
(二十三)进一步扩大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授权范围。
根据实际需要,积极支持授予中西部地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外商投资企业相对集中的国家级
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方便外商投资企业就近办理登记手续,积极服务外资向中西部地区转移和增加投资,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
(二十四)进一步完善外商投资企业监管长效机制。
充分发挥外资授权登记和属地监管的双重优势,切实落实属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管职责,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属地监管,促进外商投资企业守法经营、健康发展。
(二十五)切实提高外商投资企业监管执法统一性。
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
建立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受理工作机制。
主动联系外商投资企业协会、工商登记联络员协会等组织,认真听取外商投资企业的意见和建议,依法处理外商投资企业反映的问题,切实维护外商投资企业合法权益。
(二十六)进一步加强部门协调配合。
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
加大与相关部门的信息交流,形成服务外商投资企业健康发展的合力。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〇一〇年五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