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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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说理实务的指导意见

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说理实务的指导意见

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说理实务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09.01.19•【字号】成工商发[2009]9号•【施行日期】2009.0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说理实务的指导意见(成工商发〔2009〕9号)各区(市)县工商局、直属一、二分局,市局执法局、法制处: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及《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川工商办〔2007 〕253号),按照《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实施意见》(成府发〔2007〕83号)的要求,结合全局工作实际,现提出加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说理实务的指导意见如下:一、充分认识正确行使处罚裁量权和自由裁量说理工作的重要性有效促进处罚裁量权的正确行使,既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需要,也是构建工商系统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需要。

近年来,国家对此项工作非常重视,国家工商总局、省工商局、市政府陆续制定出台了规范正确行使处罚裁量权的实施或指导意见,全市工商系统认真贯彻落实并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是,我们也必须看到,在具体执法的过程中,过罚不相当、同案不同罚等不规范行使处罚裁量权的情况依然时有发生,贯彻实施中还缺少具体的指导意见和操作规范,与群众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

进一步促进处罚裁量权行使的制度化和规范化,有效防止重责轻罚、轻责重罚、同案不同罚等现象,确保全局处罚裁量权的正确、规范、有效行使,不仅有利于提高全局的执法水平和加强反腐倡廉建设,而且有利于提升全局工商机关的社会形象。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在行政管理中,行政处罚是一种重要的手段,可以用来惩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

然而,行政处罚也容易出现自由裁量权过大、标准不明确等问题。

为了规范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实施,保障行政处罚的公正性和合法性,该机关制定了一套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

本文将对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进行介绍和分析。

一、自由裁量权的界定与意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时,根据具体情况自由裁量决定处罚对象、处罚方式、处罚程度等问题的权力。

自由裁量权的合理行使可以使行政处罚更具针对性和灵活性,有助于提高行政管理的效率和效果。

然而,自由裁量权的滥用或过大可能导致行政处罚的任意性、不确定性,损害行政公信力和社会公众的合理期待。

二、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的制定背景为了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实施,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相关问题进行了研究和思考,并制定了具体的实施标准。

该标准的制定旨在明确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界限,保证处罚的合法性和公正性,提高执法的透明度和可预期性。

内容1. 处罚对象的确定根据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明确了行政处罚的对象范围,包括违法主体、相关责任人等。

同时,对于共同违法行为的处罚对象的确定也作出了明确规定。

2. 处罚方式的选择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严重程度,规定了不同的处罚方式,包括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等。

同时,考虑到不同情况下的特殊性,对于特定行业或领域的处罚方式也进行了细化和补充。

3. 处罚程度的确定在行政处罚中,处罚程度的确定是非常关键的一环。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制定了一套具体的处罚程度标准,依据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故意性、违法所得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和判断,确定了相应的处罚程度。

4. 处罚程序的规定为了确保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和程序性,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处罚程序进行了明确规定,包括违法行为查处、听证程序、处罚决定的制定和公告等环节的流程和要求。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19.12.24•【文号】国市监法〔2019〕244号•【施行日期】2019.12.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处罚正文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2019〕24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总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为了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行为,保障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市场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原则(一)行政处罚裁量权。

本意见所称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的权限。

(二)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基本原则。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坚持以下原则:1. 合法原则。

依据法定权限,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裁量条件、处罚种类和幅度,遵守法定程序。

2. 过罚相当原则。

以事实为依据,处罚的种类和幅度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当。

3. 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兼顾纠正违法行为和教育当事人,引导当事人自觉守法。

4. 综合裁量原则。

综合考虑个案情况,兼顾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当事人主客观情况等相关因素,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统一。

二、建立健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制定主体。

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参照本意见,结合地区实际制定行政处罚事项的裁量基准,明确行政处罚裁量的标准和适用情形。

设区的市级市场监管部门在不与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制定的裁量基准相抵触的情况下,可以结合地区实际制定本地区行政处罚事项的裁量基准。

工商所行政处罚权限规定

工商所行政处罚权限规定

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工商行政管理所行政处罚权限规定(试行)第一条为适应新形势下工商行政管理所(以下简称工商所)职能转变的需要,充分发挥工商所的职能作用,提高工商所执法办案效率,降低执法办案成本,规范工商所行政处罚权限,现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所条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总局28 号令),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全省各县区工商局所辖工商所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工商所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实施行政处罚必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三)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四)对情节轻微并能及时纠正的违法行为,可以通过行政指导等方式进行规范;(五)办案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四条工商所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实施下列行政处罚:(一)对个体工商户违反《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列》及其《实施细则》的行为;(二)对违反《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安徽省城乡集市贸易市场管理条列》的行为;(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工商所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第五条工商所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一)警告;(二)罚款5000 元以下(含5000 元);(三)没收违法所得5000 元以下(含5000 元);(四)没收价值5000 元以下(含5000 元)的非法财物。

以上处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但累计罚没款物总额不得超过5000 元。

第六条工商所不得以自己名义实施扣缴、收缴营业执照、责令停业、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第七条县区工商局可以委托工商所直接以县区工商局的名义对有关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但累计罚没款物总额不得超过10000 元(不含10000 元)。

第八条县区工商局不得委托工商所直接以县区工商局的名义对下列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幅度具体计算方法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幅度具体计算方法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幅度具体计算方法为防止滥用自由裁量权,有效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为,2008年2月,国家工商总局下发了《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工商法字〔2008〕31号)。

为使广大执法人员在办案过程中正确理解和准确把握自由裁量权,自治区工商局法规处将自由裁量权幅度的具体计算公式归纳总结后列出,供大家学习借鉴。

自由裁量权公式:1、金额计算举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计算公式如下:30%×(金额上限-金额下限)+金额下限=从轻上限金额下限=从轻下限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从轻处罚的罚款范围为5万元至30%×(50-5)+5=18.5万元。

金额上限=从重上限金额上限-30%×(金额上限-金额下限)=从重下限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从重的罚款范围为50-30%×(50-5)=36.5万元至50万元。

2、倍数计算:举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广告主停止发布、并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进行处罚。

计算方法如下:[30%×(倍数上限-倍数下限)+倍数下限]×违法所得=从轻上限倍数下限×违法所得=从轻下限假设广告费用为2000元,对负有责任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2000元即为违法所得,从轻的罚款范围为1×2000=2000元至[30%×(5-1)+1]×2000=4400元。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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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总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为了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行为,保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合法、适当地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市场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含义及行使原则(一)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含义。

本意见所称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等因素,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的权限。

(二)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基本原则。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坚持以下原则:1.合法原则。

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依照法定权限,遵守法定程序。

2.合理原则。

符合立法目的,充分考虑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执法对象情况等相关因素,作出的处理决定必要、适当。

3.过罚相当原则。

以事实为依据,处罚的种类和幅度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等相当。

4.公平公正原则。

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的违法行为,作出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基本一致。

5.公开原则。

行政处罚裁量的标准和适用情形以及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

二、建立健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制定主体。

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意见,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行政处罚事项的裁量基准,明确行政处罚裁量的标准和适用情形。

设区的市级、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在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范围内,结合本地实际对行政处罚裁量的标准和适用情形进行细化和量化。

(四)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制定原则。

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坚持合法、科学、公正、合理的原则,充分考虑违法行为的特点,按照宽严相济的思路,突出对严重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和对其他违法行为的震慑作用,鼓励和引导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即时改正轻微违法行为,促进企业守法诚信经营。

工商行政管理条例

工商行政管理条例

工商行政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保障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正确实施行政处罚,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处罚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实施行政处罚必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没有依据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二公正、公开、及时地行使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行政职权;三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四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五办案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六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非法干预。

第四条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本机关及其派出机构的行政处罚行为,应当加强监督,发现错误,及时纠正。

第二章管辖第五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县区、市地、州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职权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案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职权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重大、复杂案件。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依职权管辖应当由自己实施行政处罚的案件及全国范围内发生的重大、复杂案件。

第七条工商行政管理所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的具体权限,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确定。

第八条对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互联网等媒介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由广告发布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

广告发布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异地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有困难的,可以将广告主、广告经营者的违法情况移交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

第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两个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正文:----------------------------------------------------------------------------------------------------------------------------------------------------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防止和避免行政处罚畸轻畸重、显失公正,确保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平、公正地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推进依法行政,根据《行政处罚法》、《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派出机构在实施行政处罚行使自由裁量权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派出机构实施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内,根据立法目的,遵循合法性和合理性原则,对实施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时限等自主裁断、选择和适用的权限。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坚持处罚和教育相结合,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

第五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遵循合法合理、公开透明、公平公正、过罚相当、综合裁量的原则。

第六条在同一行为违反了不同法律规范的情况下,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一)优先适用层级高的法律规范;(二)同一层级的法律规范,属于特别规定的优先适用;(三)法律规范层级相同,生效时间在后的优先适用。

同一行为违反了不同法律规范,不同法律规范规定的处罚种类不同,可以根据情况按照法律适用原则选择与违法行为主要特征相对应的法律规范定性处罚;也可以同时适用不同的法律规范给予处罚,但不得重复适用处罚种类。

第七条依法应当首先责令改正或责令限期办理(登记)的,应当先责令改正或限期办理(登记),逾期不改正或办理(登记)的方可实施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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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进一步促进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以下简称处罚裁量权),推进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行政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正确行使处罚裁量权的重要性处罚裁量权是指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时,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在职权范围内选择对当事人是否处罚以及处罚种类和幅度的权限。

行使处罚裁量权的过程是行政机关从法律目的、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方面综合裁量并作出决定的过程。

处罚裁量权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执法中被普遍行使。

总体来讲,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能够统一思想,明确目的,正确行使处罚裁量权,在制止和打击违法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方面,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但是,我们也必须看到,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执法的过程中,过罚不相当、同案不同罚等不规范行使处罚裁量权的情况依然时有发生。

有效促进处罚裁量权的正确行使,既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需要,也是构建工商系统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需要。

行政处罚是行政执法的重要内容,对处罚裁量权的行使进行制度上的规范,有利于行政处罚的公平公正,能够有效防止重责轻罚、轻责重罚、同案不同罚等现象。

促进正确行使处罚裁量权,防止滥用自由裁量权,是对行政执法权进行监督制约的重要方面,将对防治腐败工作起到重要作用。

总之,促进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正确行使处罚裁量权,有利于提高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执法水平和加强反腐倡廉建设,有利于提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社会形象。

二、正确行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一)公平公正原则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使处罚裁量权时,应当平等对待每一个被处罚的当事人,不得以案件事实以外的因素差别对待当事人。

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的违法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一致。

(二)过罚相当原则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使处罚裁量权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当。

禁止处罚畸轻畸重、重责轻罚、轻责重罚。

(三)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行使处罚裁量权时,既要制裁违法行为,又要教育当事人自觉遵守法律。

行政处罚应当符合法律目的,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

(四)程序正当原则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行使处罚裁量权时,必须遵循法定的程序,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依法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

(五)综合裁量原则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行使处罚裁量权时,要综合、全面考虑案件的主体、客体、主观、客观及社会危害性等具体情况进行裁量,不能偏执一端,片面考虑某一情节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

三、正确行使处罚裁量权应当注意的若干问题(一)明确行政处罚种类之间的轻重关系。

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较常使用的几种行政处罚而言,通常情况下,警告是最轻微的一种行政处罚形式;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是较重的行政处罚形式。

(二)关于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和从重行政处罚的含义。

1.不予行政处罚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对特定违法行为不给予处罚。

2.减轻行政处罚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在行政处罚的法定最低限度以下适用处罚。

减轻行政处罚主要包含两种情形:一种是在该违法行为法定应当受到的一种或者几种处罚之外选择更轻的行政处罚种类进行处罚,或者在应当并处时不进行并处;另一种是在规定有处罚幅度的行政处罚的最低限以下予以处罚。

3.从轻行政处罚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在行政处罚的法定种类和法定幅度内适用较轻的种类或者选择法定幅度中较低的部分予以处罚。

从轻行政处罚主要包含两种情形:一种是在该违法行为法定可以选择的几种行政处罚中选择较轻的处罚种类进行处罚;另一种是在适用规定有处罚幅度的行政处罚时,选择该幅度内较低部分予以处罚。

一般地,在实施罚款这一行政处罚时,选择最低限处罚,或者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当中,选择较低的30%部分处罚时,可视为从轻行政处罚。

4.从重行政处罚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在行政处罚的法定种类和法定幅度内适用较重的种类或者选择法定幅度中较高的部分予以处罚。

从重行政处罚主要包含两种情形:一种是在该违法行为法定可以选择的几种行政处罚中选择较重的处罚种类进行处罚;另一种是在适用规定有处罚幅度的行政处罚时,选择该幅度内较高部分予以处罚。

一般地,在实施罚款这一行政处罚时,选择最高限处罚,或者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当中,选择较高的30%部分处罚时,可视为从重行政处罚。

(三)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不予行政处罚: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2.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3.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2.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4.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五)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行政处罚:1.能够主动改正或者及时中止违法行为的;2.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或者尚未产生社会危害后果的;3.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作用或者辅助作用的;4.因残疾或者下岗失业等原因,生活确实困难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六)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重行政处罚:1.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或者严重扰乱社会管理秩序、市场经济秩序的违法行为的;2.有悖于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规定的阶段性工作重点的违法行为的;3.严重危害食品安全的违法行为的;4.坑农害农等严重损害农民利益的违法行为的;5.当事人曾在二年内因相同或者类似违法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的。

(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适时建立健全规范处罚裁量权的相关制度。

1.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切实加强对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正确行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

应当制定或者修订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对于处罚裁量权的基本概念、原则、适用的基本规则等进行阐述,对于处罚裁量权的适用程序、过错责任追究等进行规定。

可以自行制定处罚裁量标准,也可以要求下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制定处罚裁量标准,进一步细化、量化含有处罚裁量权的处罚条款。

2.在制定处罚裁量标准时,应当充分考虑不同地区的经济条件等因素设定相应标准。

同时,根据处罚裁量权制度本身的特点,在国家的方针政策、社会环境、本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等外部环境发生变化时,及时对处罚裁量标准进行调整。

3.应当与办公自动化工作相结合,建立信息化案件处理辅助系统。

形成行政处罚案件的电子数据库,并在细化、量化含有处罚裁量权的处罚条款的基础上形成处罚裁量权应用系统,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使处罚裁量权提供快捷、便利、有力的支持。

四、加强对行使处罚裁量权的监督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必须建立健全对处罚裁量权的监督机制,从多环节、多方面、多角度对处罚裁量权进行监督。

(一)在听证报告、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其他处理决定中应当将处罚裁量的情况进行表述,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的,应当说明理由。

在处罚案件核审过程中,核审机构对处罚裁量部分应当加强审查力度。

(二)在涉及行政处罚行为的行政复议、信访及其他执法监督程序中,复议机构、信访机构等执法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处罚裁量行为的审查力度,对于不规范行使处罚裁量权的行为,要坚决予以纠正,切实起到监督作用。

(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积极建立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开制度,通过政府网站等途径向社会公示行政处罚决定,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四)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进行案卷评查、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等考评工作中,应当特别关注行政处罚中的处罚裁量行为,增加处罚裁量权行使情况的考评比重。

对于不规范行使处罚裁量权情况严重的,要坚决取消其评先评优资格。

(五)对于重责轻罚、轻责重罚、不按程序行使处罚裁量权等滥用处罚裁量权的行为,要按照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不断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和执法能力(一)建立行政执法人员学法制度,增强法律意识,提高法律素质,强化法律知识培训。

应当采取自学与集中培训相结合、以自学为主的方式,组织行政执法人员学习通用法律知识,特别是行政处罚以及处罚裁量相关的法律知识。

(二)加强对典型案例的分析,切实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实践能力。

应当收集、整理一批具有典型意义的行政处罚案例,以案说法,既能够进一步加深行政执法人员对处罚裁量权的理解,又能够为行政执法人员正确行使处罚裁量权提供参考。

六、切实加强对处罚裁量权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从反腐倡廉、化解社会矛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正确行使处罚裁量权的重要性,认真贯彻本指导意见,在工作中不断总结经验,促进依法行政工作的开展。

(一)认真贯彻,积极落实。

应当按照本指导意见的要求,明确推进正确行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工作机构,制定落实本指导意见的具体办法和配套措施,有计划、有步骤地规范处罚裁量权,将本指导意见落到实处。

(二)注意总结,经常交流。

在工作中应当及时总结处罚裁量权工作的经验、教训,不断认真研究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并提出解决办法。

应当同其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交流,取长补短,促进处罚裁量权正确行使。

(三)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正确行使处罚裁量权的工作应当不断加强指导和监督。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一条为了保证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公平、公正地行使裁量权,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实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派出机构查处违法行为,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自由裁量权,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幅度内可以合理适用处罚幅度、处罚种类的权限。

第四条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过罚相当原则。

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当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作出的行政处罚要与违法行为相当。

同一机关对于性质情节、危害后果相同的同类主体案件在实施行政处罚行使自由裁量权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及处罚幅度应当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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