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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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新标准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新标准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新标准摘要:一、引言:简述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概念和重要性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内容1.初犯和两年内没有被追责的免于处罚标准2.积极配合、有效弥补、受他人胁迫等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标准三、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及防范措施1.自由裁量权的定义和特点2.自由裁量权滥用的危害和隐蔽性3.防范自由裁量权滥用的制度和原则四、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实施1.交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2.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3.各地各级行政机关的实施情况五、结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意义和展望正文: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新标准一、引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是指在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范围内,行政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处罚的种类和幅度进行自由裁量的标准。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设立,旨在规范行政处罚的实施,保障行政处罚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在新时期,我国对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进行了新的规定和调整,以适应社会发展和法治建设的需要。

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内容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免于处罚的标准,主要是看是否初犯,是否在两年内没有被追责以及其他法定情节;二是从轻或是减轻的标准,主要是看对方是否积极配合,是否有效弥补,是否是受他人胁迫以及其他法定情节。

具体来说,对于初犯和在两年内没有被追责的行为,可以免于行政处罚。

对于积极配合行政机关的调查,有效弥补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或者受他人胁迫等情况,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三、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及防范措施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范围内,可以合理适用处罚种类、处罚幅度的权限。

由于自由裁量权的灵活性,容易导致滥用。

为防止自由裁量权的滥用,我国制定了一系列制度和原则。

首先,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要公正、善意、合乎情理。

其次,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要仅为正当目的。

再次,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要合乎法的目的。

四、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实施我国在交通和税务等领域分别制定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一、引言行政处罚是国家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惩罚的主要手段之一。

为规范行政处罚行为,减少裁量权的随意性,确保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裁量权,制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

本制度旨在明确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裁量范围和裁量标准,确保行政处罚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二、基本原则1. 法定依据原则:行政处罚的依据必须合法有效,必须基于相关法律、法规的授权。

2. 公正原则:行政处罚必须公正、公平、公开进行,任何干预或者歧视都是不允许的。

3. 适当原则:行政处罚必须合理、适当,依据实际情况、性质和情节进行裁量,不能过度或者不足。

4. 预防原则:行政处罚应当起到公共警示作用,能够预防违法行为的发生。

5. 效率原则:行政处罚应当及时、迅速作出,依法维护社会秩序。

三、裁量范围和标准1. 处罚种类的裁量范围和标准:1.1 罚款: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法律规定,确定罚款的数额,罚款数额应当能够对违法行为起到惩戒作用,防止再次发生。

1.2 行政警告:根据违法行为的轻重和危害程度,警告的方式和内容可以灵便确定。

1.3 暂扣许可证、执照或者其他证件:根据违法行为的影响和后果,严重程度决定是否暂扣相关证件。

1.4 吊销许可证、执照或者其他证件: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法律规定,确定是否吊销相关证件。

1.5 其他行政处罚种类:根据法律规定和具体情况,可以采取其他行政处罚种类,但必须合法合规。

2. 行政处罚的裁量标准:2.1 违法行为的性质:违法行为的性质决定了处罚的严重程度,性质越严重,处罚越重。

2.2 违法行为的情节:违法行为的情节包括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次数、方式等,情节严重的应当加大处罚力度。

2.3 违法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违法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越大,处罚力度越大。

2.4 违法行为的后果:违法行为造成的后果越严重,处罚越重。

四、附则1. 本制度合用于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时的自由裁量权的行使。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近年来,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突出,生态环境保护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为了有效管理和惩罚环境违法行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应运而生。

本文将从多个角度对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展开深度讨论,并提供个人观点和理解。

一、概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是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惩罚时,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的依据。

这一基准的制定旨在实现对环境违法行为的科学、公正和合理的处罚,促进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的协调发展。

二、深度评估1.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证了有效管理和惩罚环境违法行为。

在环境保护中存在各种不同程度的违法行为,因此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实施相应的处罚。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存在,使得行政机关能够根据环境违法行为的性质、危害程度和社会影响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和裁量,从而更有效地惩罚环境违法行为。

2.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合理运用有利于增强环境治理的可操作性和针对性。

环境问题的复杂性和多样性使得制定一套固定的处罚标准难以适应不同环境问题的处理需求。

通过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政机关可以依据实际情况,灵活地调整处罚措施和力度,以确保环境治理的可操作性和针对性。

3.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合理行使需要依赖严格的监管和评估机制。

尽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存在有助于提高处罚的公正性和灵活性,但也存在滥用权力的风险。

需要建立健全的监管和评估机制,确保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时明确、公正和合理,避免不当行使权力。

三、个人观点和理解在我看来,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制定是非常必要且积极的措施。

通过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政机关可以更全面地考虑环境违法行为的背景和危害程度,更准确地制定处罚措施,从而更好地实现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然而,为了确保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合理行使,需要加强监管和评估机制的建设。

只有在监管和评估机制的有效运行下,行政机关才能更好地行使自由裁量权,避免滥用权力的发生。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有哪些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有哪些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有哪些行政处罚与我们的关系紧密。

那么,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有哪些,因为在实际生活中案件的发生具有临时性所以处置的时候有时必须要有自由裁量的基准,如果没有灵活的裁量基准,对于突发事件的办理就会存在一些与规定相冲突的问题。

行政处罚与我们的关系紧密。

那么,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有哪些,因为在实际生活中案件的发生具有临时性所以处置的时候有时必须要有自由裁量的基准,如果没有灵活的裁量基准,对于突发事件的办理就会存在一些与规定相冲突的问题。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做好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按照《北京市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民族宗教工作情况,制定本规定。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对于有关活动的开展有着积极的意义。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本市各级民族宗教事务部门在法定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对违法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的自主决定权。

其中,对于需要给予罚款处罚的违法行为,依据本办法确定罚款数额。

对于需要给予罚款以外行政处罚种类处罚的违法行为,或者需要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以及相关行政强制措施的违法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市宗教事务局)(以下简称“市民委(市宗教局)”)应当结合工作实际,按照本规定制定本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统一规范,明确行使各类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标准。

第四条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处罚法定的原则。

本市各级民族宗教事务部门决定是否作出行政处罚行为应当严格依照事实和法律裁量。

事实要件与法律要件相一致的,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办理,事实要件与法律要件不一致的,不得违法裁量。

对于违法行为的处罚,应当优先适用法律效力层级高的法律规范;对于相同性质的违法行为,应当适用相同的法律规范予以处罚。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表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表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表行政执法主体:贵州省档案局行政处罚责任部门:政策法规处行政处罚事项名称:对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行为的处罚序号违法行为处罚依据违法性质及违法情节裁量基准备注1 损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涉案档案的数量少,当事人及时中止违法行为,没有造成损害后果的。

不予处罚当事人无主观故意,主动交代损毁国有档案的事实,且丢失的档案数量较少,情节较轻,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警告,并对单位处罚款4000至10000元,对个人200至500元;当事人积极配合案件查处,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主动终止违法行为,损毁档案的行为未对档案工作和地方档案事业发展造成影响的。

警告,对单位处罚款10000元至39999元,对个人处501元至2000元;损毁档案的行为对档案事业造成恶劣影响并产生严重后果,或在受到档案行政处罚后,再次故意实施档案违法行为的,经责令整改后拒不执行,继续实施档案违法行为的,以及手段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警告,并对单位处罚款4万至10万元,对个人2001至5000元。

2 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涉案档案的数量少,当事人及时中止违法行为,没有造成损害后果的。

不予处罚当事人无主观故意,主动交代丢失国有档案的事实,且丢失的档案数量较少,情节较轻,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

警告,并对单位处罚款4000至10000元,对个人200至500元;当事人积极配合案件查处,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主动终止违法行为,丢失档案的行为未对档案工作和地方档案事业发展造成影响的。

警告,对单位处罚款10000元至39999元,对个人处501元至2000元;丢失档案的行为对档案事业造成恶劣影响并产生严重后果;或在受到档案行政处罚后,再次故意实施档案违法行为的,经责令整改后拒不执行,继续实施档案违法行为的,以及手段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和裁量基准-(药品、医疗器械经营)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和裁量基准-(药品、医疗器械经营)

实体规则
(一)当事人没有从重、从轻或减轻情节的,应当 处以基准处罚。基准处罚的幅度是自由裁量幅度倍 数或金额的中间值; (二)具有从重处罚情节的,可在基准处罚以上适 当提高处罚幅度,但所处罚款不得高于法定最高限 度,且不得直接以法定罚款上限处罚,但严重违法 行为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一年内两次以上实施严重 违法行为的,罚款处罚可以适用法定罚款上限处罚; 符合法律、法规有关吊销许可证、撤销批准证明文 件或取消相应资格规定的,可以同时适用。

实体规则

(三)具有从轻处罚情节的,可在基准处罚以下适 当降低处罚幅度,但所处罚款不得低于法定最低限 度;
(四)具有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在法定最低限度以 下处以罚款。

实体规则

第十三条 规定了处罚幅度是倍数的,一般情况下给 予倍数中间值的处罚。处罚幅度为 2 倍到 5 倍的, 可以设定 0.5 倍为一个级别,基准处罚处以 3.5 倍的罚款;从重处罚处以 4 倍、4.5倍、5 倍的罚 款;从轻处罚处以 2 倍、2.5 倍、3 倍的罚款;减 轻处罚处以 0.5 倍、1 倍、1.5 倍的罚款。处罚幅 度为其他倍数的,参照本条规定。
实体规则
(十八)发生严重危害后果或引发群体性上访的; (十九)拒绝、逃避监督检查,或者伪造、销毁、隐匿 有关证据材料的,或者擅自动用查封、扣押物品的; (二十)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件,或者 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 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二十一)对举报人、检举人、投诉人、证人打击报复, 以及胁迫他人或者员工从事违法行为的;
(七)未获得行政许可或伪造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许可 证、批准证明文件、检验报告书从事食品药品生产、经 营的; (八)食品药品抽查检验不合格,不合格项目为重要项 目且被抽样单位负主要责任的; (九)违法行为导致死亡病例、永久性后遗症等严重后 果的; (十)发现药品不良反应匿而不报情节严重的; (十一)违法生产经营高风险产品发生危害后果的;

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

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

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制定部门:某某单位时间:202X年X月X日封面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为规范本单位生产生活及工作次序,确保本单位相关工作有序正常运转,根据单位发展需要,结合单位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望本单位职工严格执行!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福泉市应急管理局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与规章(以下简称“法律”)规定的处罚种类、处罚幅度内,综合考虑违法情节、违法手段、违法后果、改正措施等因素,合理确定处罚种类、处罚幅度或不予处罚的权限。

第三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全面分析违法行为的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等因素,对违法行为处罚与否以及处罚的种类、幅度进行判断,给予的处罚种类与幅度应当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四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程序正当原则,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与国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规定的程序。

第五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对情节轻微、能及时纠正并无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以教育为主,不予处罚。

第六条对于性质相同、情节相近、危害后果基本相当的违法行为,在实施行政处罚行使自由裁量权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当。

法律对同一种违法行为设立了若干行政处罚种类的,根据以下方式行使自由裁量权:(一)、同一法律已经明确规定实施了该违法行为即应当或者可以处以的行政处罚种类的,则应依据《贵州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对罚款幅度予以细化。

实施行政处罚时,除处以罚款外,还应依法确定是否给予其他种类的行政处罚。

(二)、同一法律规定实施了该违法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不同行政处罚的,则应依据《贵州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对何种情况给予何种行政处罚予以细化,并在实施行政处罚时,选择给予相应种类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是怎样的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行政处罚的量裁基准有几点,第一点是可以免于行政处罚的标准,主要是看其是否初犯,是否在两年内没有被追责以及其他法定情节;第二点是从轻或是减轻的标准,主要是看对方是否积极配合,是否有效弥补,是否是受他人胁迫以及其他法定情节。

最后是从重标准,主要是看其是否造成严重后果或其他法定情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向社会公布。

二、行政赔偿的范围是怎样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1)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3)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5)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这是就侵犯人身权的赔偿范围。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1)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2)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3)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4)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国家赔偿法》第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三、听证后怎样进行行政处罚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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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促进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合理行政,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基准。

一、基本原则
在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过程中,对具体违法行为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确定处罚种类、裁定处罚幅度时,应当严格遵守以下原则:
1、以人为本原则
2、依法行政原则
3、过罚相当原则
4、严守程序原则
5、全面考量原则
6、案例指导原则
7、处罚与教育结合原则
二、基准种类及处罚标准
1、按照违法行为的情节和违法影响程度设定5个基准,即特别轻微、轻微、一般、较严重和严重违法行为
2、对于特别轻微违法行为,进行批评教育,给予警告,免于罚款处罚;对其它4种情形违法行为,根据其违法类型、违法行为发生地不同、造成的违法影响程序大小、违法次数的多少、行政相对人的整改情况等情形,在法条规定的处罚幅度内依据具体情形分别给予不同的行政处罚。

三、特别规定
1、不予处罚
(1)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处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
(2)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4)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2、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主动改正或者及时终止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轻微的;
(3)违法行为虽已实施但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4)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
(5)配合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6)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7)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其他行为。

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按照违法情节对应的处罚基准降低一个基准处罚。

3、从重处罚
(1)屡次违法的:即行政相对人经多次劝导教育(有书面记录的)或被处罚后仍然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
(2)故意隐瞒、弄虚作假,妨碍调查取证的;
(3)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的:
(4)胁迫、诱骗、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5)违法行为被新闻媒体曝光、社会影响较大的;
(6)其他法定应当从重处罚的情节。

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按照违法情节对应的处罚基准提高一个基准处罚。

4、顶格处罚
(1)抗拒检查,妨碍执法、暴力抗法的;
(2)对投诉人、举报人或者执法人员实施打击报复的;
(3)违法行为的方式或结果危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4)其他应当顶格处罚的情节。

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按照违法行为对应的罚款额度最高限额进行处罚。

四、程序规制
1、行政执法人员发现有违反有关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时,应及时开展调查取证,查清行政相对人的违法事实,收集、固定相关的证据,特别是要依法收集行政相对人在自由裁量中可以从轻、减轻或从重、顶格处罚的情节和证据,正确适用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按照自由裁量基准规定,以一般违法情节作为基本基准,作出降低、提高一个基准或者维持基本基准的处罚裁量决定。

2、对行政执法人员拟作出的自由裁量决定,适用一般程序的,由中队法制员进行初审,报中队长同意后上报大队器制部门审查,并按程序报大队长批准。

3、大队法制部门发现中队上报的一般程序案件未按照自由裁量基准作出相应处罚建议时,应退回案卷,并告知退卷的原由,中队重新提出处罚建议后,上报大队法制部门重新进行审查,按程序报大队长批准。

4、对拟作出减轻行政处罚的,以及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拟作出较重(从重、顶格)行政处罚的,由大队法制部门提出意见,报大队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5、上报市局审批的案件,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由大队报送市局法制部门审核,并由市局领导审批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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