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2018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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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2018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2018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2018 版)目录第一部分综合类 (3)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裁量基准 (3)二、《安全生产违纪行为行政处罚方法》有关规定裁量基准 (37)三、《建设项目安全设备“三同时”督查管理方法》有关规定裁量基准 (45)四、《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有关规定裁量基准 (48)五、《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方案管理方法》有关规定裁量基准 (61)第二部分中介服务类 (69)一、《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有关规定裁量基准 (69)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查核管理规定》有关规定裁量基准 (74)三、《安全生产培训管理方法》有关规定裁量基准 (76)第三部分非煤矿山类 (80)一、《非煤矿矿山公司安全生产赞同证明行方法》有关规定裁量基准 (80)二、《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方法》有关规定裁量基准 (84)三、《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公司领导带班下井及督查检查暂行规定》有关规定裁量基准 (91)四、《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督查管理暂行规定》有关规定裁量基准 (94)五、《尾矿库安全督查管理规定》有关规定裁量基准 (96)六、《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督查检查规定》有关规定裁量基准 (107)第四部分危险化学品类 (115)一、《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裁量基准 (115)二、《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方法》有关规定裁量基准 (132)三、《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督查管理方法》有关规定裁量基准 (137)四、《危险化学品经营赞同证管理方法》有关规定裁量基准 (139)五、《危险化学品生产公司安全生产赞同证明行方法》有关规定裁量基准.. 140六、《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赞同证明行方法》有关规定裁量基准 (144)七、《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有关规定裁量基准 (150)八、《危险化学品重要危险源督查管理暂行规定》有关规定裁量基准 (152)第五部分烟花鞭炮类 (159)一、《烟花鞭炮生产公司安全生产赞同证明行方法》有关规定 (159)二、《烟花鞭炮经营赞同实行方法》有关规定裁量基准 (163)三、《烟花鞭炮生产经营安全规定》有关规定裁量基准 (172)第六部分其余类 (188)一、《工贸公司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督查暂行规定》有关规定裁量基准188二、《食品生产公司安全生产督查管理暂行规定》有关规定裁量基准 (193)三、《冶金公司和有色金属公司安全生产规定》有关规定裁量基准 (196)第一部分综合类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裁量基准(一)违纪行为:肩负安全评论、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

江苏地区应急管理组织厅有关印发金属冶炼等

江苏地区应急管理组织厅有关印发金属冶炼等
《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行业类重大事故隐患(一)有色行业第7项。
同上
11
炉、窑、槽、罐类设备本体及附属设施未定期检查,出现严重焊缝开裂、腐蚀、破损、衬砖损坏、壳体发红及明显弯曲变形等未报修或报废,仍继续使用。
《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行业类重大事故隐患(一)有色行业第8项。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条“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安全生产法》、《江苏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2018版)》等
4
《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行业类重大事故隐患(一)冶金行业第8项。
同上
13
高炉、转炉、加热炉、煤气柜、除尘器等设施的煤气管道未设置可靠隔离装置和吹扫设施。
《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行业类重大事故隐患(一)冶金行业第9项。
同上
14
煤气分配主管上支管引接处,未设置可靠的切断装置;车间内各类燃气管线,在车间入口未设置总管切断阀。
同上
11
煤气柜建设在居民稠密区,未远离大型建筑、仓库、通信和交通枢纽等重要设施;附属设备设施未按防火防爆要求配置防爆型设备;柜顶未设置防雷装置。
《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行业类重大事故隐患(一)冶金行业第7项。
同上
12
煤气区域的值班室、操作室等人员较集中的地方,未设置固定式一氧化碳监测报警装置。
处罚依据
1
金属冶炼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处罚
(九)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轻微违法
行为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1个月以内的
处1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违法
行为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1-3个月的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违法 行为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3个月以上的
处1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违法
行为
对安全设施、设备未按规定进行检测、维护、保养未超出两个月的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违法
行为
对安全设施、设备未按规定进行检测、维护、保养超过两个月以上的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七)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轻微违法
行为
未为本单位3℅以下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占的
对主要负责人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特别严重
违法行为
发生3人以上死亡事故的
对主要负责人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4
第八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
序号
行政处罚依据
项裁Leabharlann 阶次违法行为表现情形行政处罚标准
1
第七十九条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2018版)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2018版)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2018版)目录第一部分综合类3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3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37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45四、《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相关规定裁量基准48五、《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60第二部分中介服务类68一、《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68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73三、《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75第三部分非煤矿山类79一、《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79二、《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82三、《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89四、《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92五、《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95六、《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105第四部分危险化学品类113一、《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裁量基准113二、《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130三、《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135四、《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138五、《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139六、《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142七、《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149八、《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150第五部分烟花爆竹类158一、《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相关规定158二、《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162三、《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171第六部分其他类186一、《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186二、《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192三、《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195第一部分综合类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一)违法行为: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一、违法行为描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违反安全生产规定、未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安全生产设施和装备不符合标准、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到位、未建立或者未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

二、处罚依据处罚依据主要包括国家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地方性法规以及标准、规范等。

三、裁量基准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根据违法行为的具体情节、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结合裁量基准进行裁量。

裁量基准分为轻微、一般、严重三个等级,具体标准如下:轻微违法行为:情节较轻,未造成严重后果或影响的。

一般违法行为:情节较重,造成一定后果或影响的。

严重违法行为: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影响的。

四、违法所得处理对于因违法行为所获得的违法所得,应依法予以追缴,并上缴国库。

五、安全管理制度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制度等,并确保制度的有效执行。

六、重大危险源管理企业应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评估、登记、监控和应急预案制定,确保重大危险源得到有效管理。

七、安全生产培训企业应定期开展安全生产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操作技能,确保员工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

八、危险化学品管理对于涉及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建立严格的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包括危险化学品的采购、储存、使用、运输等环节的管理,确保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

九、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涉及烟花爆竹生产、储存、运输和销售的企业,应建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制度,确保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和管理。

在实施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时,应充分考虑以上各方面因素,并结合具体情况进行裁量和处理。

同时,企业也应加强自我管理,提高安全生产意识,确保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清单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清单

国务院令第708号
序 号
法律法规名称
标准编号
1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 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6
理暂行办法

2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 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1
(试行)

3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 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0
规定

4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
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7 号
5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 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
号) 主席令第 43号
主席令第 77号
2016年1月1日 1997年3月1日 2020年9月1日 2008年4月1日
2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主席令第 74号
2002年10月1日
22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主席令第28号
1986年7月1日
23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
主席令第47号
2011年5月1日
24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2004年12月1日
8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440号
2005年9月1日
9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493号
2007年6月1日
颁布部门 全国人大 全国人大 全国人大 全国人大 全国人大 全国人大 全国人大 全国人大 全国人大 全国人大 全国人大 全国人大 全国人大 全国人大 全国人大 全国人大 全国人大 全国人大 全国人大 全国人大 全国人大 全国人大 全国人大 全国人大 全国人大 全国人大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清单
序 号
法律法规名称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公安部自由裁量标准2018

公安部自由裁量标准2018

公安部自由裁量标准2018
我国的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如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属于“情节较重”:
(一)多次扰乱单位秩序的;
(二)扰乱单位秩序过程中故意损毁办公用具、设施,或者损毁重要文件、档案等材料无法弥补的;
(三)无理推拉、纠缠、辱骂、围攻他人,造成-定后果或者恶劣影响,或者有殴打他人行为的; .
公安行政处罚是公安机关依法对违反公安行政法律法规尚不构成犯罪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实施的一种行政制裁。

行政处罚属一种行政法律责任,以行政违法行为存在为前提,以惩戒行政违法活动为目的。

公安行政处罚是公安机关依法对违反公安行政法律法规尚不构成犯罪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实施的一种行政制裁。

行政处罚属--种行政法律责任,以行政违法行为存在为前提,以惩戒行政违法活动为目的。

行政处罚是公安行政管理工作中最常用的具体行政行为,公安机关常用的行政处罚有警告、罚款、拘留、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等形式。

公安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必须根据公安行政法律法规的规定,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遵循处罚法定、处罚公开公正、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树立实体法与程序法并重的观念,严格依法办事,自觉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我国的公安机关对当事人员的扰乱社会秩序、毁坏公共财产物等犯罪事实的,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处罚这类犯罪人员。

犯罪人员的判处标准按照这类犯罪事实进行处罚,当事人员积极的赔偿这类损失,获得这类受害人员和单位的谅解,在判决时较轻的判罚条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自治区安全监管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一)》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自治区安全监管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一)》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自治区安全监管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一)》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7.11.23•【字号】新安监政法〔2017〕125号•【施行日期】2017.1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处罚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自治区安全监管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一)》的通知新安监政法〔2017〕125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地、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了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自治区安全监管局制定了《自治区安全监管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一)》,对生产安全事故相关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明确了裁量基准,已经2017年11月15日自治区安全监管局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7年11月23日自治区安全监管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一)一、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未依法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罚1.1处罚对象:个人经营的投资人1.2处罚种类:罚款1.3处罚依据1.3.1《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3.2《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1.4自由裁量基准1.4.1一般事故,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含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对于事故的人数、直接经济损失,“以下”不含本数、“以上”含本数,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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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2018版)目录第一部分综合类 (3)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3)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37)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45)四、《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48)五、《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61)第二部分中介服务类 (69)一、《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69)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74)三、《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76)第三部分非煤矿山类 (80)一、《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80)二、《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84)三、《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91)四、《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94)五、《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96)六、《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107)第四部分危险化学品类 (115)一、《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115)二、《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132)三、《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137)四、《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139)五、《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140六、《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144)七、《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150)八、《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152)第五部分烟花爆竹类 (159)一、《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相关规定 (159)二、《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163)三、《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172)第六部分其他类 (188)一、《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188二、《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193)三、《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196)第一部分综合类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一)违法行为: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结果负责。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九条规定: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吊销其相应资质。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以下裁量阶次处以罚款:1.没有违法所得的,对机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2万元的罚款。

2.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对机构单处或者并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对机构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3万元的罚款。

4.违法所得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对机构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5.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对机构并处违法所得4倍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6.违法所得25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对机构并处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5万元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法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按以下裁量阶次处以罚款:1.发生一般事故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2.发生较大事故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3.发生重大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4.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裁量阶次处以罚款:1.违反一项职责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2.违反两项职责的,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3.违反三项及以上职责的,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裁量阶次处以罚款:1.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2.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3.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4.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五)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裁量阶次处以罚款:1.除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其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下的,未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除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其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上的,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6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其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下的,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7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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