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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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一览表

《河南省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一览表

《河南省<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一览表违法行为轻微一般严重特别严重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井深大于10米或已剥离地表(山体),面积20—50平方米(含20、50平方米)并确认是为采矿做准备工程的罚款额为1—5万元。

井下或露天挖掘已采出价值5万元以下(含5万元)矿产品的没收采出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20%的罚款。

(1)建井两个以上(含两个)或已剥离地表(山体),面积大于50平方米;(2)已采出矿产品价值5—30万元(含30万)(1)罚款额5—10万元;(2)没收采出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30%的罚款。

已采出矿产品价值30万元以上没收采出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50%的罚款。

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1)越界10米以内,未采出矿产品的(2)越界10米以内,采出矿产品价值5万元以下(1)罚款额1—5万元;(2)没收越界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20%的罚款越界10米以上(含10米),采出矿产品价值5万元以下(含5万元)没收越界采出的矿产品,罚款额为5—10万元。

越界10米以上(含10米),采出矿产品价值5—30万元(含30万元)没收越界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25%的罚款越界10米以上,采出矿产品价值30万元以上没收越界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30%的罚款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工作的,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进行勘查工作的未勘查到矿体的罚款额为1—2万元已勘查到矿体的罚款额为2—5万元已勘查到矿体并造成矿体轻微破坏的罚款额为5—7万元已勘查到矿体并造成矿体严重破坏的罚款额为7—10万元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滚动勘探开发、边探边采或者试采的采出价值1—3万元(含3万元)矿产品的没收采出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采出价值3—5万元(含5万元)矿产品的没收采出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2—4万元的罚款采出价值5—30万元(含30万元)矿产品的没收采出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4—7万元的罚款采出价值30万元以上矿产品的没收采出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7—10万元的罚款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下对卖方、出租方、出让方处以违法所得10%的罚款违法所得在10—30万元(含30万)对卖方、出租方、出让方处以违法所得30%的罚款违法所得在30—50万元(含50万)对卖方、出租方、出让方处以违法所得50%的罚款违法所得在50万元以上对卖方、出租方、出让方处以违法所得100%的罚款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吊销其勘查许可证、采矿权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下的处以1-3万元罚款吊销其勘查许可证、采矿权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10-30万元(含30万元)的处以3-5万元罚款吊销其勘查许可证、采矿权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30-50万元(含50万元)的处以5-7万元罚款吊销其勘查许可证、采矿权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0万元以上的处以7-10万元罚款非法用采矿权作抵押的违法所得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下的处以1000元罚款违法所得在10—30万元(含30万元)的处以1000—3000元罚款违法所得在30万元以上的处以3000—5000元罚款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勘查许可证的违法所得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下处以1万元罚款违法所得在10—30万元(含30万元)的处以1—3万元罚款违法所得在30—50万元(含50万元)的处以3—5万元罚款违法所得在50万元以上的处以5-10万元罚款不按《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备案、报告有关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弄虚作假的报备材料不符合相关规定或弄虚作假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相关条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

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相关条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

C1655600A010 建设单位在单位工程质量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 竣工验收中将不合格工程 量条例》第四十七条 按照合格验收 第二款 C1655600A020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 量条例》第九十三条 第一款
未造成质量事故的 造成质量事故的来自5 — 10—
市监督总站 各区住建委
— —
— 市监督总站 各区住建委
6
6
C1656200A040
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4%罚 款,责令停业整顿60-90日。 施工单位
8
8 市监督总站 各区住建委
15
质量管 理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偷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 工减料 量条例》第十一条
C1656200A050
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4%罚 款,责令停业整顿90-180日。
企业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 10 10
1
3

C1658400A010
4
质量管 理 C1658400A020
建设单位采购混凝土预制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 构件、钢筋和钢结构构 量条例》第三十九条 件,未组织到货检验
3 — 6

市监督总站 各区住建委
— —

C1658500A010
不涉及结构安全的、未造 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 成事故的 以下罚款。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 量条例》第八十六条 涉及结构安全、未造成事 责令改正,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 故的 以下罚款。 造成事故的 责令改正,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 以下罚款。 建设单位
4 5 6
5
质量管 理
建设单位采购的建筑材料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 C1658500A020 、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合 量条例》第三十九条 格且用于工程 C1658500A030

县级各执法部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统计表

县级各执法部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统计表
207
124
345
0
1353
县房管局
42
31
0
0
155
县住建局
328
385
0
0
1925
县粮食局
3
14
7
3
91
县地震局
25
6
0
19
30
县人防办
2
5
0
0
25
县财政局
25
19
0
0
95
县司法局
2
1
0
1
5
县规划局
12
10
0
2
50
县审计局
47
1
10
36
35
县水保局
8
10
1
0
53
县公路局
23
30
0
0
150
县统计局
附件
县级各执法部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统计表
行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处罚
实施主体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数量
划分档数总数
行政处罚事项数量
五档及以上
达不到五档
不能细化
量化
县发改局
3
0
3
0
6
县物价局
2
13
0
0
65
县卫生局
187
136
22
30
751
县流通业发展局
81
37
1
43
188
县林业局
52
0
52
50
2
县科技局
2
0
2
0
4

山东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山东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山东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山东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为规范山东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的裁量标准,制定本基准。

第二条本基准适用于山东省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违反食品药品法律法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裁量。

第三条行政处罚应当坚持依法、公正、合理、文明的原则,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以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在实质范围内合理反映,处罚的种类、幅度应当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损害后果相当。

第二章违法行为分类及裁量原则第一节食品药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分类及裁量原则第五条食品药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一)制造、销售伪劣食品药品;(二)生产、销售过期食品药品;(三)生产、销售变质食品药品;(四)生产、销售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食品药品;(五)未按照规定落实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六)拒不接受食品药品监督检查等行为。

第六条食品药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的裁量原则如下:(一)制造、销售伪劣食品药品的,根据伪劣程度、销售范围、违法所得等因素,分别处罚罚款,并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

(二)生产、销售过期食品药品的,根据过期时间、违法所得等因素,分别处罚罚款,并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责任人处以罚款。

(三)生产、销售变质食品药品的,根据变质程度、销售范围、违法所得等因素,分别处罚罚款,并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责任人处以罚款。

(四)生产、销售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食品药品的,根据侵权程度、销售范围、违法所得等因素,分别处罚罚款,并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责任人处以罚款。

(五)未按照规定落实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管理责任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处罚罚款,并责令改正。

(六)拒不接受食品药品监督检查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处罚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产停业。

第二节食品药品经营者违法行为分类及裁量原则第七条食品药品经营者违法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一)销售伪劣食品药品;(二)销售过期食品药品;(三)销售变质食品药品;(四)销售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食品药品;(五)销售未经许可的食品药品;(六)销售违禁使用的食品药品;(七)销售未经检验检疫的进口食品药品;(八)销售其他不符合食品药品法律法规的食品药品。

江苏省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

江苏省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

江苏省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1. 引言本文档为江苏省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的编制说明和相关条例。

该基准表旨在规范江苏省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的裁量标准,保障行政处罚的公正、合理性,并提供参考依据给执法部门和行政机关。

2. 背景海洋与渔业是江苏省重要的经济支柱产业,对该行业的监管和处罚工作至关重要。

为了加强对海洋与渔业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和行政处罚裁量的一致性,江苏省海洋与渔业管理部门制定了该基准表。

3.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3.1 处罚类型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情节,行政处罚可分为警告、罚款和吊销许可证等。

具体的处罚类型如下:•警告:对一般性、轻微违法行为,可以给予警告处罚。

•罚款:对严重违法行为,可以给予罚款处罚。

罚款金额按照违法行为的情节和社会影响来确定。

•吊销许可证:对特别严重违法行为,可以给予吊销许可证处罚。

3.2 处罚标准•警告处罚:针对一般性、轻微违法行为,如未按照规定时间提交统计报表或违反相关规定的轻微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处罚。

•罚款处罚:对严重违法行为,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和社会影响,罚款金额可分为轻、中、重三个等级。

具体的罚款标准如下:–轻微违法行为:罚款金额在5000元以下;–一般违法行为:罚款金额在5000元~1万元之间;–严重违法行为:罚款金额在1万元以上。

•吊销许可证处罚:对特别严重违法行为,可以吊销相关许可证。

特别严重违法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违规使用禁用渔具、破坏海洋生态环境、非法捕捞等。

3.3 处罚依据行政处罚的依据主要包括国家法律法规和江苏省的地方性法规。

具体的依据如下:•国家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法》等;•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出台的相关法规和规章。

4. 处罚流程行政处罚的流程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发现违法行为:相关执法部门对海洋与渔业领域进行监管,如发现有违法行为,将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调查。

2.依法取证:执法部门通过现场检查、调查取证等方式,收集相关证据。

贵州主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

贵州主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

贵州主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一、前言近年来,贵州省林业部门加大了对林业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为保护生态环境、维护林业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了确保行政处罚的公正性和透明度,贵州省林业部门制定了主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以便在行政处罚过程中统一标准、确保公平。

二、处罚裁量基准表的制定背景为了更好地管理和保护贵州省的森林资源,贵州省林业部门制定了主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

该基准表通过细化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后果来确定相应的处罚措施,以确保处罚的公正和合理性。

三、主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的内容主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包括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违法行为的分类:基准表将违法行为分为不同的类别,如乱砍滥伐、非法采伐、非法捕捞等。

2. 违法行为的性质和情节:基准表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情节将其分为轻微、一般、严重等级,以便确定相应的处罚力度。

3. 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基准表列出了不同违法行为对应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包括罚款金额、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

4. 处罚的执行程序:基准表明确了处罚的执行程序,包括立案、听证、处罚决定等环节,以确保处罚过程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5. 处罚的上诉程序:基准表规定了被处罚方对处罚决定的上诉程序,为被处罚方提供了维权的途径。

四、基准表的意义和作用主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的制定,有利于统一行政处罚标准,增加处罚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它为林业部门提供了一个权威的参考工具,使行政处罚更加科学、公正和规范。

五、结语贵州省林业部门制定主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对林业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维护林业秩序和生态平衡。

基准表的出台将有助于保护贵州省的森林资源,促进可持续发展,实现生态文明建设目标。

林业部门将进一步完善基准表,提高处罚决策的科学性和有效性,为贵州省的林业事业做出更大贡献。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附件: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劳动关系类序号违法行为法定依据法定处罚标准适用条件 处罚裁量标准违法所得1万元以下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按时改正的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逾期7日以下未改正的 处以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1 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劳动合同法》第92条第1款,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逾期7日以上未改正的处以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序号违法行为法定依据法定处罚标准适用条件 处罚裁量标准收取5名以下劳动者财物的,或者扣押5名以下劳动者档案或其他物品的 以每人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收取5名以上10名以下劳动者财物的,或者扣押5名以上10名以下劳动者档案或其他物品的以每人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2 用人单位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劳动合同法》第84条第2款、第3款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收取10名以上劳动者财物的,或者扣押10名以上劳动者档案或其他物品的以每人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逾期7日以下不改正的,或涉及人数10人以下的以每人5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吊销劳务派遣单位的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逾期7日以上10日以下不改正的,或涉及人数10人以上20人以下的以每人7000元以上9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吊销劳务派遣单位的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3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有关劳务派遣规定,逾期不改正的《劳动合同法》第92条第2款,《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24条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逾期10日以上不改正的,或涉及人数20人以上的以每人9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吊销劳务派遣单位的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职工名册漏报人数在5人以下的,或职工名册缺失法定必要内容的处以2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职工名册漏报在5人以上10人以下的,或名册存在虚假职工信息的处以6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职工名册漏报在10人以上15人以下的处以10000元以上16000元以下的罚款4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逾期不改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35号)第33条由劳动行政部门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职工名册漏报在15人以上的或者没有职工名册的处以16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序号违法行为法定依据法定处罚标准适用条件 处罚裁量标准未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延长工作时间的,或每日延长工作时间超过法律规定时间的,或月累计延长工作时间36小时以上48小时以下的 给予警告,并以每人100元以上200元以下标准处以罚款月累计延长工作时间48小时以上60小时以下的 给予警告,并以每人200元以上300元以下标准处以罚款5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劳动法》第90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第25条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月累计延长工作时间60小时以上的或者强迫加班的给予警告,并以每人300元以上500元以下标准处以罚款受侵害女职工人数在5人以下的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表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表

变更审批手续的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 1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人身伤害或 者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八)未按照批准的位置、
严重违法
责令改正、 违法行为造成
罚款
严重后果的。
责令改正,处 1 万元以上 2 万 元以下的罚款。
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
以下的罚款;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
违法行为逾期
擅自在铺装路面 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责令改正,处 5 责令改正、 未改正或造成
的道路上行驶履 (三)擅自在铺装路面的道路上行 较重违法 罚款
千元以上 1 万 一定危害后果
10 带式车辆、铁轮 驶履带式车辆、铁轮车和其他对道
元以下的罚款 的
车和其他对道路 路有损坏的车辆的”第四十条 任何
动。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表
违法行为尚未 责令改正、
造成危害后果 罚款
的。
处 1 千元以上 2 千元以下的罚 款。
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 2 万元以下
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
担赔偿责任:(一)未对设在城市道
4
未对设在城市道 路上的各种管线 的检查井、箱盖 或者城市道路附
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 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 缺或者修复的;《海南省城市市政 设施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违
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的。
《海南省城市市政设施管理条 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 四十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
一般违法
违法行为尚未 责令改正、
造成危害后果 罚款
的。
责令改正,处 1 千元以上 5 千 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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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
23.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 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 款。
24.扣缴义务人未按照《税收票证管 理办法》开具税收票证。
25.自行填开税收票证的纳税人违反 《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 。
26.①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 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 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 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 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 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 ②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 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 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 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 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 的; 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 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税务 机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27.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 税依据。 四、其他涉税行为 的处罚
四、其他涉税行为 的处罚 28.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 者少缴应纳税款。
29.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 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
30.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 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 关追缴欠缴的税款。
31.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 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 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 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照规定设置 、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一条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 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 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 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监制章和发
三、违反发票、票 证等管理的处罚
22.转借、转让、介绍 他人转让发票、发票 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 用品,或者受让、开 具、存放、携带、邮 寄、运输非法或废止 的发票.
票防伪专用 品; 22-2.知道 或者应当知 道是私自印 制、伪造、 变造、非法 取得或者废
止的发票而
受让、开具
、存放、携
带、邮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 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 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丢失发票或 者擅自损毁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 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 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 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定,或者在接到税务机关的书面通
知后帮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
38. 纳税人、纳税担保人采取欺骗 、隐瞒等手段提供担保的。
六、违反纳税担保 的处罚
39.非法为纳税人、纳税担保人实施 虚假纳税担保提供方便的
40.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提 供担保,造成应缴税款损失.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览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 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二)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期 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三)使用非税控电子器 具开具发票,未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 务机关备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附件
种类
违法行为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税务行
1.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 理税务登记、变更或注销税务登记 。
2.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证件验证或者换证。
一、违反税务登记 管理的处罚
3.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 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
、伪造税务登记证件。
4.纳税人通过提供虚假的证明资料 等手段,骗取税务登记证。
11.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 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 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 账凭证及有关资料。
12.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 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 置。
二、违反账簿、凭 证、申报等管理的 处罚
13.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 者伪造完税凭证。
14.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 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 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条 纳税人未按 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 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 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三款 纳税人未按照 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 记证件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 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税务代理 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除由 纳税人缴纳或者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外,对税务代理人处纳税人未 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 境内机构或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未按本办法第五条、第七 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有关事项的,由税务机 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 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16-4.以其
他凭证代替
发票使用
三、违反发票、票 证等管理的处罚
的; 16-5.跨规 定区域开具
发票的;
16-6.未按
照规定缴销
发票的;
16-7.未按
照规定存放
和保管发票
的。
17.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期 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 据的;
18.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 未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 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15.境内机构或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 劳务项目,未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 报告有关事项。
16-1.应当
开具而未开
具发票,或
者未按照规
定的时限、
顺序、栏
目,全
票专用章
的;
16-2.拆本
使用发票
16.未按规定开具、使 用、缴销、存放、保
管发票。
的; 16-3.扩大 发票使用范 围的;
19.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 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 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丢失发票 或者擅自损毁发票。
20-1.虚开
20.虚开或非法代开发 发票
票。
20-2非法代
开发票
21.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 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 监制章。
22-1.转借
、转让、介
绍他人转让
发票、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二条 银行和其 他金融机构未依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 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或者未按规定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 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的,由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 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 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 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 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 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 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
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 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
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 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 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 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将财务、 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纳税人通过提供虚假的证明资料 等手段,骗取税务登记证的,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纳税人涉嫌其他违法行为的,按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修改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 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税务机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责令其限 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账簿、凭
8.未按规定期限办理 8-2.扣缴义
纳税申报和报送申报 务人未按照
资料。
规定的期限
向税务机关
报送代扣代
缴、代收代
缴税款报告
表和有关资
料。
9.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
二、违反账簿、凭 证、申报等管理的
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 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
处罚
10.纳税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 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
3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 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 税款。
四、其他涉税行为 的处罚
33.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 收税款(纳税人拒绝代扣、代收税
款,扣缴义务人已向税务机关报告
的除外)。
34.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 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 便,导致其未缴、少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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