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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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1984.09.20•【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施行日期】1985.07.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一九八四年九日二十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会议通过一九八四年九月二十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八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药品监督管理,保证药品质量,增进药品疗效,保障人民用药安全,维护人民身体健康,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药品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国家发展现代药和传统药,充分发挥其在预防、医疗和保健中的作用。

国家保护野生药材资源,鼓励培育中药材。

第二章药品生产企业的管理第四条开办药品生产企业必须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生产经营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并发给《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

无《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发给《营业执照》。

《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应当规定有效期,到期重新审查发证。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部门规定。

第五条开办药品生产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与所生产药品相适应的药师或者助理工程师以上技术人员及技术工人。

中药饮片加工企业没有药师或者助理工程师以上技术人员的,配备熟悉药性并经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审查登记的药工人员。

二、具有与所生产药品相适应的厂房、设施和卫生环境。

三、具有能对所生产药品进行质量检验的机构或者人员以及必要的仪器设备。

第六条药品必须按照工艺规程进行生产,生产记录必须完整准确。

中药饮片的炮制,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炮制规范》的规定。

第七条生产药品所需的原料、辅料以及直接接触药品的容器和包装材料,必须符合药用要求。

第八条药品出厂前必须经过质量检验;不符合标准的,不得出厂。

第九条药品生产企业必须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制定和执行保证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和卫生要求。

医疗器械违法行为,依据及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医疗器械违法行为,依据及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医疗器械违法行为,依据及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范本1:违法行为1.1 医疗器械未取得批准文号而生产、销售行为1.1.1 违法行为描述:未取得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生产、销售医疗器械。

1.1.2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六十六条1.1.3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涉及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如下:- 对未取得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情况,责令停产停业,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销售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医疗器械的情况,责令停止销售,限期改正,并处销售金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1.2 医疗器械未按照规定进行注册备案行为1.2.1 违法行为描述:未按照规定进行医疗器械的注册备案。

1.2.2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四条1.2.3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涉及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如下:- 对未按照规定进行注册备案的情况,责令停止生产、销售,限期改正,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涉及的未按照规定进行注册备案的医疗器械的情况,责令销毁,并处销售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附件1. 相关法律文件2. 涉及案例分析法律名词及注释1.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和发布的法规,用以规范药品的生产、销售和使用。

该法主要包括药品的管理、药品的生产、药品的流通、药品的使用、药品的监督和管理等内容。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和发布的法规,用以规范医疗器械的生产、销售和使用。

该条例主要包括医疗器械的管理、医疗器械的监督和管理、医疗器械的生产、医疗器械的流通、医疗器械的使用等内容。

范本2:违法行为1.1 医疗器械标识不规范行为1.1.1 违法行为描述:医疗器械未按照规定进行标识,标识不清晰、不准确或不真实。

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

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

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一条为正确履行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管职责,保障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正确行使,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要求,结合本省药品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各级药品监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行使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行政处罚种类以及幅度裁量,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各级药品监管部门在对辖区药品领域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以及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的权限。

第四条各级药品监管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法定原则。

依据法定权限,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裁量条件、处罚种类和幅度,遵守法定程序。

(二)合理性原则。

行政处罚的内容要客观、适度、符合理性。

(三)公平公正原则。

应当公平公正对待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似或者相同的情况下,所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同。

(四)过罚相当原则。

以事实为依据,处罚的种类和幅度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当。

(五)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兼顾纠正违法行为和教育当事人,引导当事人自觉守法。

(六)综合裁量原则。

综合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情况,兼顾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当事人主客观情况、其他影响裁量的因素等相关因素,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统O第五条行政处罚裁量分为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一般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五个等级。

不予行政处罚是指因法定原因对特定违法行为不给予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释义: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释义:第七十九条

第七⼗九条药品的⽣产企业、经营企业、药物⾮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未按照规定实施《药品⽣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资格。

【释义】本条是关于药品⽣产企业等单位未按照规定实施有关规范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依照本法规定,药品⽣产企业、经营企业必须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本法制定的《药品⽣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组织⽣产。

同样,药品的⾮临床安全性评价机构、药品临床试验机构必须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分别实施药物⾮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

实施上述四种规范,是对药品实施有效的质量控制、保证药品质量和安全有效的重要措施。

药品⽣产企业、经营企业、⾮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临床试验机构未按照法律的规定实施上述四种规范的,依照本条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依照本条规定,药品⽣产企业、经营企业、⾮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临床试验机构未按照规定实施《药品⽣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政执法机关除应依法责令其限期改正外,还应依法给予以下⾏政处罚: 1.警告。

所谓警告,是指对违法者予以告诫和谴责,申明其⾏为已构成违法,要求其以后不再重犯。

警告⼀般适⽤于情节⽐较轻微的违法⾏为。

在本条中是对未依法实施有关规范的药品⽣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临床试验机构予以告诫和谴责,申明其未依法实施规范已经构成违法。

2.责令停产停业。

即对逾期不改正其未依法实施规范的⾏为⼈,⾏政执法机关责令其停⽌⽣产、经营,待整顿合格后⽅可恢复⽣产、经营。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xx条的规定,对违反药品管理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

第二章违法行为分类第二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yy条的规定,药品管理违法行为分为以下三类:1. 一类违法行为:严重影响药品的质量和安全,危害公众利益;2. 二类违法行为:一般违法行为,对药品质量和安全有一定影响;3. 三类违法行为:对药品质量和安全有较小影响的违法行为。

第三章处罚依据和程序第三条:对违法行为的处罚依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3.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第四条:行政处罚的程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进行执行。

第四章一类违法行为的处罚第五条:一类违法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1. 销售过期药品;2. 生产或销售假药;3. 生产或销售不符合药品质量标准的药品;4. 违法药品广告;5. 其他严重影响药品质量和安全的行为。

第六条:对一类违法行为的处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1. 罚款金额在xx万元至xx万元之间;2. 暂停或撤销相关许可证;3. 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二类违法行为的处罚第七条:二类违法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1. 超范围销售药品;2. 生产或销售未经批准的药品;3. 不按规定存储药品;4. 其他违反药品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八条:对二类违法行为的处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1. 罚款金额在x万元至x万元之间;2. 警告或责令改正;3. 暂停相关许可证。

第六章三类违法行为的处罚第九条:三类违法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1. 未在规定时间内备案药品信息;2. 不按规定标识药品包装;3. 未经授权销售处方药品;4. 其他违反药品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条:对三类违法行为的处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1. 罚款金额在x万元以下;2. 警告或责令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的。
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
—3—
序 号
行政处罚依据
裁量阶次
违法行为表现情形
行政处罚标准
轻微 没有违法所得的。
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吊销卖 方、出租方、出借方的《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 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撤销药品批 准证明文件。
第八十二条 伪造、变造、买卖、出租、 出借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没收 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 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二万元以上十 7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吊销卖方 、出租方、出借方的《药品生产许可证》、 《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 证》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轻微 较重 严重
逾期一项未改正的。 逾期两项未改正的。 逾期三项以上未改正的。
行政处罚标准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整顿,并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药物 临床试验机构的资格。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整顿,并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的款;情节严重 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和 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资格。
较重 严重
违法所得不足10000元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并吊销卖方、出租方、出借方的《药品生 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 可证》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
违法所得10000元以上不足30000元的;拒绝、逃 避监督检查,或者伪造销毁、隐匿有关证据材料 的,或者擅自动用查封、扣押物品的。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和裁量基准-(药品、医疗器械经营)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和裁量基准-(药品、医疗器械经营)

实体规则
(一)当事人没有从重、从轻或减轻情节的,应当 处以基准处罚。基准处罚的幅度是自由裁量幅度倍 数或金额的中间值; (二)具有从重处罚情节的,可在基准处罚以上适 当提高处罚幅度,但所处罚款不得高于法定最高限 度,且不得直接以法定罚款上限处罚,但严重违法 行为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一年内两次以上实施严重 违法行为的,罚款处罚可以适用法定罚款上限处罚; 符合法律、法规有关吊销许可证、撤销批准证明文 件或取消相应资格规定的,可以同时适用。

实体规则

(三)具有从轻处罚情节的,可在基准处罚以下适 当降低处罚幅度,但所处罚款不得低于法定最低限 度;
(四)具有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在法定最低限度以 下处以罚款。

实体规则

第十三条 规定了处罚幅度是倍数的,一般情况下给 予倍数中间值的处罚。处罚幅度为 2 倍到 5 倍的, 可以设定 0.5 倍为一个级别,基准处罚处以 3.5 倍的罚款;从重处罚处以 4 倍、4.5倍、5 倍的罚 款;从轻处罚处以 2 倍、2.5 倍、3 倍的罚款;减 轻处罚处以 0.5 倍、1 倍、1.5 倍的罚款。处罚幅 度为其他倍数的,参照本条规定。
实体规则
(十八)发生严重危害后果或引发群体性上访的; (十九)拒绝、逃避监督检查,或者伪造、销毁、隐匿 有关证据材料的,或者擅自动用查封、扣押物品的; (二十)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件,或者 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 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二十一)对举报人、检举人、投诉人、证人打击报复, 以及胁迫他人或者员工从事违法行为的;
(七)未获得行政许可或伪造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许可 证、批准证明文件、检验报告书从事食品药品生产、经 营的; (八)食品药品抽查检验不合格,不合格项目为重要项 目且被抽样单位负主要责任的; (九)违法行为导致死亡病例、永久性后遗症等严重后 果的; (十)发现药品不良反应匿而不报情节严重的; (十一)违法生产经营高风险产品发生危害后果的;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序号
行政处罚依据

裁量阶次
违法行为表现情形
行政处罚标准
(一)药品生产、经营企 业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 的;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
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
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本办
法第六条规定的;
1 (二)药品生产、批发企业违反本办 (二)药品生产、批发企
较重
药品货值金额1000元以上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
不足5000元的。
以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药品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
的。
以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33 —
序号
行政处罚依据

裁量阶次
违法行为表现情形
行政处罚标准
第四十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本 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限期改正,给予警 10 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赠 送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但是最 高不超过三万元。
轻微 较重 严重 轻微 较重 严重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 条裁量标准执行。
(四)药品经营企业违反 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
轻微 较重 严重

— 31 —
序号
行政处罚依据

第三十三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 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 3 门核准的地址以外的场所储存药品的,按 照《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的 规定予以处罚。
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药品货值金额1000元以上 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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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 特别严重 》的企业购进药品被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 违反的。
— 3 —
序号
行政处罚依据
裁量阶次
违法行为表现情形
行政处罚标准 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吊销 卖方、出租方、出借方的《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 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撤销药品 批准证明文件。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并吊销卖方、出租方、出借方的《药品生 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 可证》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并吊销卖方、出租方、出借方的《药品生 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 可证》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
— 4 —
序号
行政处罚依据
裁量阶次
违法行为表现情形
行政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销售的制剂,并处违法销售制剂货 值金额1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 违法所得。
轻微
制剂货值金额不足1000元的。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9
第八十四条 医疗机构将其配制的制剂 在市场销售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销售 的制剂,并处违法销售制剂货值金额一倍 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 收违法所得。
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 、销售药品货值金额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有药品批 准证明文件的予以撤销,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 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 》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 1 —
序号
行政处罚依据
裁量阶次
违法行为表现情形
行政处罚标准 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 、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五倍的罚款;吊销《药品生产许可 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 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 、销售药品货值金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 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 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 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 、销售药品货值金额2倍以上2.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 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 、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 《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 、销售药品货值金额2.5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 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 、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 《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 、销售药品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吊销《药品生产许可 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 没收全部运输、保管、仓储的收入,并处违法收入50% 以上1倍以下罚款。 没收全部运输、保管、仓储的收入,并处违法收入1倍 以上2倍以下罚款。 没收全部运输、保管、仓储的收入,并处违法收入2倍 以上3倍以下罚款。
5
第七十九条 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 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 物临床试验机构未按照规定实施《药品生 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 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 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给予警 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 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 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 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药物 临床试验机构的资格。
生产、销售、使用假药,造成人员伤害后果 特别严重 的;生产、销售、使用假药构成犯罪的。
轻微
药品货值金额不足3000元的。
3
第七十五条 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 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 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 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 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 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 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较重
违法所得不足10000元的。
严重
违法所得10000元以上不足30000元的;拒绝、 逃避监督检查,或者伪造销毁、隐匿有关证据 材料的,或者擅自动用查封、扣押物品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并吊销卖方 违法所得30000元以上的;违反本条规定被行政 、出租方、出借方的《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 特别严重 处罚两次以后,再次违反的。 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撤销药品批准 证明文件。 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 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五年 内不受理其申请,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 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五年 内不受理其申请,并处2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逾期一项未改正的。
较重
逾期两项未改正的。
严重
逾期三项以上未改正的。
轻微
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
6
第八十条 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 或者医疗机构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 定,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 营许可证》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 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并处违法购进 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 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 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书。
1
严重
药品货值金额10000元以上的;拒绝、逃避监督 取缔,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 检查,或者伪造销毁、隐匿有关证据材料的, 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或者擅自动用查封、扣押物品的。 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 、销售药品货值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药品批 准证明文件的予以撤销,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 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 》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 、销售药品货值金额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有药品批 准证明文件的予以撤销,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 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 》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8
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提供虚假 的证明、文件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 手段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 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 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吊销《药品生产 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 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 文件,五年内不受理其申请,并处一万元 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骗取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后,尚未开 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较重
骗取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后,生产、 经营药品货值金额不足10000元的。
严重
骗取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后,生产、 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 经营药品货值金额10000元以上的;伪造销毁、 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五年 隐匿有关证据材料的,或者擅自动用查封、扣 内不受理其申请,并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押物品的。
一般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 值金额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 购进药品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10000元的。 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 品经营许可证》。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 购进药品货值金额10000元以上的;拒绝、逃避 值金额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 监督检查,或者伪造销毁、隐匿有关证据材料 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 的,或者擅自动用查封、扣押物品的。 品经营许可证》。 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5倍 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药品生 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序号 行政处罚依据 第七十三条 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 》、《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 制剂许可证》生产药品、经营药品的,依 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 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 (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 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量阶次 轻微 较重 违法行为表现情形 药品货值金额不足3000元的。 药品货值金额3000元以上不足10000元的。 行政处罚标准 取缔,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 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取缔,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 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
一般
药品货值金额3000元以上不足10000元的。
药品货值金额10000元以上的;生产、销售以孕 产妇、婴幼儿及儿童为主要使用对象的劣药 的;生产、销售的生物制品、血液制品属于劣 严重 药的;生产、销售、使用劣药,经处理后重犯 的;拒绝、逃避监督检查,或者伪造销毁、隐 匿有关证据材料的,或者擅自动用查封、扣押 物品的。 生产、销售、使用劣药,造成人员伤害后果 特别严重 的;生产、销售、使用劣药构成犯罪的。 轻微 较重 违法收入不足1000元的。 违法收入1000元以上不足5000元的。 违法收入5000元以上的;拒绝、逃避监督检 查,或者伪造销毁、隐匿有关证据材料的,或 者擅自动用查封、扣押物品的。
一般
药品货值金额3000元以上不足10000元的。
严重
药品货值金额10000元以上的;生产、销售的假 药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 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 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情形的;生产 、销售的假药属于《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 七十九条规定情形的;生产、销售、使用假 药,经处理后重犯的;拒绝、逃避监督检查, 或者伪造销毁、隐匿有关证据材料的,或者擅 自动用查封、扣押物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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