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行政许可现场踏勘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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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取土用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取土用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取土用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08.25•【字号】津国土房资〔2012〕303号•【施行日期】2012.08.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取土用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国土房资〔2012〕303号各区、县国土分局,滨海新区规划国土局,蓟县地矿局,有关直属单位:经2012年5月18日第14次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现将需继续施行的《天津市取土用地管理暂行办法》重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取土许可证(式样)2.取土申请表3.取土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4.补正事项告知单5.不予受理取土许可通知书6.不予取土许可决定书2012年8月25日天津市取土用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加强取土管理,规范取土用地行为,切实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在非耕地上的取土用地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取土,是指单位或个人因生产、建设和经营的需要,在非耕地上取用土资源的行为。

取用属于矿产的土资源,适用矿产资源法律、法规。

第四条土地所在地的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是取土用地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取土用地审批、土地复垦验收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在非耕地上取土经营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村镇规划;(二)根据取土区的地形、地质情况合理确定取土深度、取土范围;(三)土地权属界线清楚无纠纷,并征得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的同意;(四)不影响自然生态环境和公共设施;(五)有符合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第六条取土用地坚持谁取土、谁复垦的原则。

取土人应当边取土边复垦,在取土完毕后一个月内将取土区复垦完毕,其他要求按照《土地复垦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行政许可现场踏勘存在的问题

行政许可现场踏勘存在的问题

行政许可现场踏勘存在的问题
行政许可现场踏勘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踏勘过程中缺乏透明度:行政许可现场踏勘的过程通常需要
政府工作人员与企业或个人代表共同参与,在踏勘过程中,有时候会出现信息不对称的情况,导致踏勘结果的公正性和客观性受到质疑。

2. 踏勘环境缺乏规范:现场踏勘往往发生在申请人的生产经营
场所或者项目建设现场,这些地方往往是复杂的工业环境或者建筑施工现场,存在着安全隐患和环境污染等问题,现场踏勘的工作人员可能会面临一定的安全风险。

3. 踏勘程序不规范:现场踏勘的程序和要求通常由行政许可的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但是在实际操作中,一些地方可能存在程序不规范的情况,例如踏勘过程中踏勘人员的资质和权限不符合规定,踏勘记录和报告的编制不严格等问题。

4. 踏勘结果的认可和执行难题:现场踏勘的结果通常需要作为
行政许可的依据,但是在实际操作中,一些申请人可能对踏勘结果的认可存在质疑,或者行政机关在踏勘结果的执行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不公正等问题。

解决这些问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 加强踏勘过程的监督和公开,确保踏勘结果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2. 提高踏勘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确保
其在踏勘过程中能够正确判断风险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3. 完善踏勘程序和要求,明确踏勘人员的资质和权限,确保踏勘记录和报告的编制严格符合规定。

4. 设立独立的评估机构,对踏勘结果进行评估和认可,确保其公正性和合法性。

5. 加强对行政许可的监督和管理,对违法行为进行严肃查处,确保踏勘结果的执行。

天津市政府政务服务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力支持民营企业发展20项措施》的通知

天津市政府政务服务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力支持民营企业发展20项措施》的通知

天津市政府政务服务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力支持民营企业发展20项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11.15•【字号】津政务发〔2018〕1号•【施行日期】2018.1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天津市政府政务服务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力支持民营企业发展20项措施》的通知为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重要讲话精神和市委十一届二次全体会议精神,落实鸿忠书记在11月8日市委常委扩大会议上的讲话精神和国清市长提出的具体工作要求,结合《天津市承诺制标准化智能化便利化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津党办发〔2018〕28号)的总体要求和具体安排,全面优化投资服务和营商环境,推动全市民营企业转型升级、提质增效、创新发展,进一步增强全市民营企业整体实力和竞争力,市政府政务服务办公室研究制定了大力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的二十项措施。

各区、各部门、各系统要逐项制定具体化、颗粒化的清单和措施,切实将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一、取消、下放、合并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事项要进一步取消、下放、合并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事项,凡国务院取消的事项,我市全部取消。

凡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事项一律取消。

依法保留的事项要按法定权限层级实施。

凡能够下放到区级实施且区级部门有能力承接的,下放到区级机关实施。

坚决防止以备案、登记、行政确认、征求意见等为名行审批和许可之实,消除审批和许可的“灰色地带”,充分释放市场活力,为民营企业发展提供良好环境。

二、大幅度减少各类证明将要求企业和群众办事提供的各类证明材料,一律纳入清理范围,按照凡是没有法律法规设定依据的,一律取消;凡是依据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证明材料,按程序研究论证,能取消的取消;凡是依据市政府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设定的,一律取消;凡是可以通过单位内部调查或信息共享方式办理的,一律取消;凡是能够通过申请人提供有效证件凭证办理的,一律取消;凡是能够通过申请人采取书面承诺、签字声明或提交相关协议办理的,一律取消;凡是开具证明的单位无权查证无法开具的,一律取消,方便民营企业和群众办事,从根本上解决困扰民营企业“证明多、办事难”的问题。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8号——天津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规定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8号——天津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规定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8号——天津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9.17•【字号】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8号•【施行日期】2017.1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勘察设计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8号《天津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规定》已于2017年9月13日经市人民政府第11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市长王东峰2017年9月17日天津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以及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依法进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交通、水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应当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按照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要求,突出建筑使用功能以及节能、节水、节地、节材和环保,做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

第二章资质资格管理第六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第七条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制度。

未经注册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不得以注册执业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决定(2024年)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决定(2024年)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
理规定》的决定(2024年)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4.07.11
•【字号】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38号
•【施行日期】2024.07.11
•【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
第38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24年7月8日经市人民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市长张工
2024年7月11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
定》的决定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工作,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全面建设法治政府,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天津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

将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制定机关收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规范性文件提出的书面意见,应当认真研究,在收到意见后60日内反馈办理结果。

经研究认为行政规范性文件确有问题的,制定机关应当自行纠正。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十一条第三款:“备案审查机构收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规范性文件提出的书面审查建议,应当予以核实并认真研究,在收到建议后60日内反馈办理结果。

发现行政规范性文件确有问题的,应当按照本规定作出处理。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十一条第四款:“情况复杂的,制定机关、备案审查机构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时间,延长的时间不超过30日。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行政许可现场踏勘存在的问题

行政许可现场踏勘存在的问题

行政许可现场踏勘存在的问题
行政许可现场踏勘是行政许可过程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可以帮助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真实性和合法性审查。

然而,在实践中,行政许可现场踏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 踏勘人员专业性不足:有些行政机关的踏勘人员缺乏相关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无法准确地判断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导致现场踏勘结果不准确。

2. 踏勘时间安排不当:有些行政机关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安排现场踏勘,导致申请人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申请,同时也增加了申请人的成本。

3. 踏勘过程不公开透明:有些行政机关进行现场踏勘时不公开透明,不向申请人提供现场踏勘的时间、地点和内容等信息,导致申请人无法有效参与现场踏勘过程。

4. 踏勘结果滥用:有些行政机关在现场踏勘过程中滥用结果,不以踏勘结果作为判断申请材料真实性和合法性的唯一依据,而是依赖其他因素来决定是否批准申请。

5. 踏勘人员责任心不强:有些踏勘人员责任心不强,不认真履行现场踏勘职责,导致现场踏勘结果不准确,甚至存在违法行为。

因此,为了保证行政许可现场踏勘的有效性和准确性,需要采取措施加强现场踏勘的管理和规范,包括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踏勘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安排合理的踏勘时间和方式等。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部分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部分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部分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10.30•【字号】津政发〔2014〕28号•【施行日期】2014.10.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部分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按照《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53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和《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要求,市人民政府决定,取消行政许可事项10项,承接国家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30项,由前置审批改为后置审批的行政许可事项22项。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凡是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有关部门要坚决予以取消,今后不再进行审批。

要处理好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把该放给市场的放到位,减少对市场的微观干预,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和社会的创造活力。

取消行政许可事项后,要落实监管责任,制定监管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避免出现监管缺位。

二、对于国家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实施部门要主动与国家有关部委做好工作衔接,将审批职能和事权交由内设的行政审批处承担,进入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办理,认真编制行政许可事项办事指南,依法确定行政许可申请条件和申报材料,规范行政许可实施行为。

三、凡进入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的事项,都要落实“一审一核、现场审批”办理制度。

有关部门要向行政审批处处长或首席代表充分授予具体审批权,以确保在现场完成每件申请的受理、审核、现场踏勘、组织专家论证、公示和审批的全过程,明确各环节的具体审批工作人员,并向社会公示,严禁出现“体外循环”和让申请人“两头跑”现象。

四、市和区县企业注册管理部门要认真落实简化企业准入审批工作要求,做好相关衔接落实。

对由前置审批改为后置审批的行政许可事项,在办理企业营业执照时,一律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相关审批部门的前置行政许可决定、文件、证照等要件。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城市管理系统综合行政执法适用行政强制程序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城市管理系统综合行政执法适用行政强制程序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城市管理系统综合行政执法适用行政强制程序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6.20•【字号】津城管监〔2022〕111号•【施行日期】2022.06.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稽查执法正文市城市管理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城市管理系统综合行政执法适用行政强制程序规定的通知市公用事业局,各区城市管理委,委机关相关处室、市综合执法总队:为推动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伍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以及城市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现将《天津市城市管理系统综合行政执法适用行政强制程序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天津市城市管理系统综合行政执法适用行政强制程序规定(试行)》同时废止。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2022年6月2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第三章行政强制执行程序第四章附则天津市城市管理系统综合行政执法适用行政强制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强制的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城市管理委及所属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第四条实施行政强制应当遵循法定、适当、教育与强制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行政强制措施包括:(一)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二)扣押财物;(三)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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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行政许可现场踏勘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现场踏勘行为,提高行政审批服务效率与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天津市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和《关于深化区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和区县行政审批部门的所有行政许可事项,权责清单中面向企业群众的服务或属于行政许可办理要件环节的事项,都要进入同级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实行授权审批、集中审批、现场审批、限期审批。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现场踏勘,是指行政审批部门根据法定条件、程序等,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现场调查、核实、确认、检查、勘验等行为。

行政审批现场踏勘工作应遵循高效、便捷、公开、公平、公正、廉洁的原则,由行政审批部门组织实施。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行政审批部门包括市级行政审批部门、区县垂直管理部门、区县行政审批局、自贸试验区行政审批局、功能区及其他具有行政许可权的部门。

第五条天津市所有依法需要进行现场踏勘的行政许可事
项,均适用本办法。

第六条市级行政审批部门行政审批处和区县垂直管理部门行政审批处(科)组织实施本部门办理的行政许可事项的现场踏勘工作,行政审批处(科)应当明确踏勘内容,明确本单位踏勘业务处(科)。

区县行政审批局组织实施本局办理的行政许可事项的现场踏勘工作。

第七条行政审批部门应当至少组织2名踏勘人员进行现场踏勘工作。

踏勘人员应为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管理的职工(试用期职工、临时工、劳务派遣员工不得参与现场踏勘),并具备履行现场踏勘职责的能力,有特殊要求的,由行政审批部门自行决定。

踏勘人员应当出具现场踏勘结论。

第八条本市行政许可事项现场踏勘程序分为单一行政许可事项现场踏勘程序和建设项目联合现场踏勘程序。

市级行政审批管理部门可以依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情况对现场踏勘程序进行调整。

第九条市级行政审批部门和区县垂直管理部门单一行政许可事项现场踏勘程序按照以下步骤执行。

(一)明确踏勘任务。

单一行政许可事项现场踏勘,市级行政审批部门行政审批处和区县垂直管理部门行政审批处(科)应当填写《现场踏勘任务单》(以下简称《任务单》),明确踏勘任务,明确本单位踏勘业务处(科),组织至少2名踏勘人员开展现场踏勘工作。

现场踏勘应在受理行政许可后1个工作日内启
动。

(二)确定踏勘时间。

行政审批处(科)踏勘人员应当在受理时书面告知申请人具体踏勘时间和现场踏勘内容、注意事项。

现场踏勘应在启动后1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依法现场踏勘。

踏勘人员抵达现场向申请人出示工作证后,依据《任务单》中现场踏勘的有关内容和行政许可操作规程的有关标准,逐一调查、核实、确认、检查、勘验现场情况,并以文字、录像、图片、录音及其他形式记录现场踏勘情况,记录情况应当能满足现场踏勘要求的内容。

(四)形成踏勘结果。

根据现场踏勘情况,踏勘人员现场出具踏勘结论,申请人或经申请人授权的其他自然人应当在《现场踏勘结论确认表》(以下简称《确认表》)签字确认,拒绝签字确认的,踏勘人员需对拒签情况进行记录。

踏勘人员在现场踏勘工作结束后1个工作日内将《确认表》及相关文字、录像、图片、录音及其他形式记录现场踏勘情况的资料提交至审批事项承办人。

第十条区县行政审批局单一行政许可事项现场踏勘程序按照以下步骤执行。

(一)明确踏勘任务。

单一行政许可事项现场踏勘,区县行政审批局审批处(科)应当填写《任务单》,组织至少2名踏勘人员开展现场踏勘工作。

现场踏勘应在受理行政许可后1个工作日内启动。

(二)确定踏勘时间。

区县行政审批局踏勘人员应当在受理时书面告知申请人具体踏勘时间和现场踏勘内容、注意事项。

现场踏勘应在启动后1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依法现场踏勘。

踏勘人员抵达现场向申请人出示工作证后,依据《任务单》中相关现场踏勘的内容和行政许可操作规程的有关标准,逐一调查、核实、确认、检查、勘验现场情况,并以文字、录像、图片、录音及其他形式记录现场踏勘情况,记录情况应当能满足现场踏勘要求的内容。

(四)形成踏勘结果。

根据现场踏勘情况,踏勘人员现场出具踏勘结论,申请人或经申请人授权的其他自然人应当在《确认表》签字确认,拒绝签字确认的,踏勘人员需对拒签情况进行记录。

踏勘人员在现场踏勘工作结束后1个工作日内将《确认表》及相关文字、录像、图片、录音及其他形式记录现场踏勘情况的资料提交至审批事项承办人。

第十一条进入联合审批程序的建设项目,或一个企业办理多个行政许可事项中有两个以上行政许可事项涉及现场踏勘的,应当开展联合现场踏勘,按以下步骤执行。

(一)准备申报材料。

建设单位向市和区县行政许可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建设项目联合审批综合窗口(以下简称“综合窗口”)咨询所需准备的现场踏勘申报材料。

窗口工作人员应一次性告知踏勘所必需的条件、程序和要件材料。

(二)提出踏勘申请。

建设单位填写《天津市建设项目联合
踏勘申请表》,向综合窗口提出联合踏勘申请,并提交全部踏勘申报材料。

综合窗口对符合申报要求的,出具书面受理通知单,对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出具一次性补正告知单。

(三)集中送达通知。

市“中心”综合窗口将踏勘申报材料送至相关市级行政审批部门审批窗口;区县“中心”综合窗口将申报材料提交区县行政审批局负责踏勘的科室,由其送至相关审批部门窗口(科室)。

相关审批部门窗口(科室)出具送达回执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于1个工作日内反馈审查意见。

(四)统一现场踏勘。

对符合踏勘条件的,由市“中心”综合窗口或区县行政审批局负责踏勘的科室,与建设单位联系确定踏勘时间,指定牵头部门,由牵头部门协调组织各相关审批部门统一进行现场踏勘。

各相关部门踏勘人员按照确定的时间到达项目现场,依法进行现场踏勘。

(五)联合踏勘结束后,参加踏勘部门的有关人员应在《天津市建设项目联合踏勘结论确认表》上签署踏勘意见。

符合现场踏勘条件,且能当场确定的,应当场签署意见;需向部门领导汇报并研究后确定的,原则上于踏勘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签署踏勘意见;需经过专业论证或向上级部门申报的,时间可酌情延长。

各部门根据联合踏勘意见,在承诺期限内对办理事项作出批复或答复。

第十二条行政审批部门依据现场踏勘结果做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行政审批部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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