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与劳务分包合同
木工劳务分包承揽合同6篇

木工劳务分包承揽合同6篇篇1木工劳务分包承揽合同甲方(总承包商):__________乙方(分包商):__________鉴于甲方拥有欲委托给乙方完成的__________项目的分包工作,并且乙方同意接受委托从事相关工作,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合同:第一条项目信息1.1 甲方承包的项目名称为__________,项目地址为__________,项目工程内容包括__________,总工程款为__________元。
1.2 乙方接受委托的项目范围为__________,包括但不限于__________。
第二条工作内容2.1 乙方接受委托完成的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__________。
2.2 乙方承诺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时、按质地完成工作,并负责自己所属员工的工作质量。
第三条分包费用3.1 甲方向乙方支付的工程款为__________元,支付方式为__________。
3.2 乙方在接受委托后,应当按照工程款的支付方式和金额进行相关工作,并提供相应的发票和材料。
第四条工期和违约责任4.1 乙方应当按照约定的工期要求完成工程,如有延期的情况需提前向甲方说明,并经过甲方同意后才能延期。
4.2 如果乙方未能按时完成工作,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相应的违约金,每延期一天需支付__________元。
第五条质量保证5.1 乙方保证在工作过程中,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甲方的要求进行施工,保证工程的质量,如出现质量问题,乙方应当负责重新施工。
5.2 乙方还应当保障工程的安全,做好施工现场管理工作,减少事故和损失。
第六条合同解除6.1 若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工程无法继续或者甲方提前终止工程,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除合同。
6.2 若因乙方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严重不符合要求,甲方有权提前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七条其他约定7.1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7.2 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至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并支付完毕之日止。
劳务分包合同的法律规定

一、劳务分包的定义劳务分包是指施工承包单位或者专业分包单位将其承揽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单位完成的活动。
劳务分包合同是劳务分包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二、劳务分包合同的法律规定1. 资质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劳务分包时,承包的劳务单位要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
劳务分包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以及安全生产许可证等。
2. 总承包合同约定劳务分包合同应当符合总承包合同的约定。
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
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3. 劳务分包单位的责任劳务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
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4. 劳务分包单位不得再分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规定,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劳务分包单位不得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5. 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不得分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不得分包。
6. 劳务分包合同的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合同内容应当包括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工程内容、工程量、工程期限、工程价款、质量要求、安全生产责任、违约责任等。
7. 劳务分包合同的履行劳务分包合同签订后,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劳务分包单位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质量、数量完成劳务作业,总承包单位应当支付劳务分包单位相应的工程价款。
8. 劳务分包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劳务分包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变更或解除的,双方应当协商一致,签订书面变更或解除协议。
三、违反劳务分包合同的法律责任1. 劳务分包单位未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承接工程劳务分包合同范本

合同编号:_______甲方(发包方):_______乙方(承包方):_______鉴于甲方承揽修建工程标段,并接受了乙方对本工程的劳务投标,乙方在确保合同工期、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及环保的前提下,甲方将所属工程委托乙方进行劳务施工。
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双方就劳务分包事项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及承包工作内容1.1 工程名称:_______1.2 工程概况:_______1.3 分包工作内容:_______范围包括:_______二、作业人员乙方根据工程需要向甲方提供作业人员共_______名。
三、合同工期3.1 开工日期: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3.2 完工日期: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3.3 工期:_______天四、合同价款4.1 合同价款为:_______元(人民币)大写:_______元4.2 合同价款的确定原则:_______五、承包方权利与义务5.1 乙方权利:(1)按合同约定获得工程款;(2)在施工过程中,有权要求甲方提供必要的施工条件和物资;(3)在施工过程中,有权对工程质量、进度、安全等方面进行监督和管理。
5.2 乙方义务:(1)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确保工程质量、进度、安全;(2)在施工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规范;(3)按照甲方要求,按时完成工程任务;(4)负责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垃圾清理和场地恢复。
六、工期6.1 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工期完成工程任务;6.2 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如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应及时通知甲方,并采取有效措施,争取尽快恢复施工。
七、质量和检验7.1 乙方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工程质量标准和规范进行施工;7.2 甲方有权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乙方应予以配合;7.3 工程验收合格后,乙方应向甲方提交工程验收报告。
分包劳务合同的法律规定

一、分包劳务合同的定义分包劳务合同是指总承包单位或专业分包单位将其承揽工程中的劳务作业,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单位完成的合同。
在分包劳务合同中,总承包单位或专业分包单位为甲方,劳务分包单位为乙方。
二、分包劳务合同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九条: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
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
3.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三、分包劳务合同的法律规定1. 资质要求:劳务分包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资质证书等。
2. 合同签订:分包劳务合同应当由甲乙双方按照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并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3. 分包范围:分包劳务合同应当明确约定分包劳务的范围、工程量、质量要求、工期、验收标准等。
4. 付款方式:分包劳务合同应当明确约定付款方式、时间、比例等,确保劳务分包单位合法权益。
5. 质量责任:劳务分包单位应当对分包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6. 安全责任:劳务分包单位应当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确保分包工程的施工安全。
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承担连带责任。
7. 争议解决:甲乙双方在履行分包劳务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 合同解除:在以下情况下,甲乙双方可以解除分包劳务合同:(1)一方违反合同约定,致使合同无法履行;(2)发生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3)其他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形。
四、分包劳务合同的法律风险提示1. 资质审查:甲乙双方在签订分包劳务合同时,应当对劳务分包单位的资质进行严格审查,确保其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
劳务分包属于承揽合同

劳务分包合同与承揽合同在本质上具有相似之处,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合同标的相同
劳务分包合同和承揽合同都是以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为标的。
在劳务分包合同中,劳务分包人需要按照工程承包人的要求,完成工程的劳务作业,如模板制作、安装、拆除、倒运等,最终交付合格的劳务成果。
二、合同性质相同
劳务分包合同和承揽合同都属于诺成、有偿、双务、非要式合同。
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后,合同即成立,承揽人需要按照约定完成工作,定作人需要支付报酬。
三、合同权利义务相同
在劳务分包合同中,工程承包人作为定作人,享有对劳务分包人的监督权、验收权等;劳务分包人作为承揽人,享有完成劳务作业的权利,并有权要求定作人支付报酬。
同时,双方当事人还需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合同履行方式相同
劳务分包合同和承揽合同在履行过程中,承揽人需要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最终交付合格的工作成果。
在劳务分包合同中,劳务分包人需要按照工程承包人的要求,完成工程的劳务作业,并保证工程质量。
五、合同变更与解除相同
劳务分包合同和承揽合同在变更与解除方面,都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一致变更或解除合同,但需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总之,劳务分包属于承揽合同,二者在合同标的、性质、权利义务、履行方式和变更解除等方面具有相似之处。
在建筑行业中,劳务分包合同作为一种常见的合同形式,有助于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提高施工效率。
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合同双方当事人还需充分了解合同内容,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以确保合同的有效履行。
劳务合同承揽合同案例

案例一:劳务合同【案情简介】王师傅受雇于李工头,从事电焊工作。
双方约定,王师傅在工地上工作,报酬为200元/天。
后来,李工头将大棚棚头的焊接工程分包给王师傅,双方约定报酬为350元/个,干不好保底200元/天。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王师傅的劳动工具由李工头提供,王师傅在用工过程中受李工头管理,故认定王师傅与李工头之间成立劳务关系。
分析:本案中,王师傅受雇于李工头,从事具体工作,报酬按天计算,且工作过程中受李工头管理,符合劳务合同的特征。
案例二:承揽合同【案情简介】张屋主因房屋漏雨,委托张三找工人换瓦,相关事宜由张三安排照看。
张三联系李四,要求其找人换瓦,报酬按大工200元/天、小工120元/天计算。
李四邀约组织李大伯等四人为张屋主安装树脂瓦,李大伯在作业过程中从房顶坠落死亡。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张屋主与李四等人形成劳务关系。
根据法律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
分析:本案中,张屋主委托张三找人换瓦,李四组织李大伯等人完成工作,李大伯在作业过程中发生意外。
法院认定张屋主与李四等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李四作为接受劳务一方,需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案例三:承揽合同【案情简介】小花雇佣小锅为其新房装修,承揽瓦工活部分。
双方约定在一定期间内小锅将瓷砖、地砖粘贴好后,由其进行验收,合格后支付约定的价款。
小锅在铺砖前的准备工作时,不慎从阳台坠落摔伤。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小锅所从事的是房屋装修中的瓦工工作,双方形成承揽合同关系。
由于小锅不具备相关专业的资质,双方未签订书面的装修协议,装修材料、装修范围由小花确定。
分析:本案中,小花雇佣小锅进行装修,小锅按照小花的要求完成工作,双方形成承揽合同关系。
由于小锅不具备相关资质,且双方未签订书面协议,故法院认定双方形成承揽合同关系。
总结:通过以上案例,我们可以看出,劳务合同与承揽合同在法律性质、责任承担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
劳务分包协议是承揽合同吗

劳务分包协议是承揽合同吗在现实社会中很多时候公司进⾏劳务分包活动,这样的话双⽅就需要签订⼀份合同,通过合同来约束对⽅的⾏为。
但是很多⼈对⼀些问题⽐较有疑虑,那就是对于劳务分包协议是否是承揽合同?下⾯就由店铺⼩编为⼤家解答相关的内容。
⼀、劳务分包协议是承揽合同吗民法典规定,分包协议不同于承揽合同,承揽合同是承揽⼈按照定作⼈的要求完成⼯作,交付⼯作成果,定作⼈⽀付报酬的合同。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七⼗条【承揽合同定义和承揽主要类型】承揽合同是承揽⼈按照定作⼈的要求完成⼯作,交付⼯作成果,定作⼈⽀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作。
第七百九⼗⼀条【建设⼯程的发包、承包、分包】发包⼈可以与总承包⼈订⽴建设⼯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设计⼈、施⼯⼈订⽴勘察、设计、施⼯承包合同。
发包⼈不得将应当由⼀个承包⼈完成的建设⼯程⽀解成若⼲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
总承包⼈或者勘察、设计、施⼯承包⼈经发包⼈同意,可以将⾃⼰承包的部分⼯作交由第三⼈完成。
第三⼈就其完成的⼯作成果与总承包⼈或者勘察、设计、施⼯承包⼈向发包⼈承担连带责任。
承包⼈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程转包给第三⼈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程⽀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
禁⽌承包⼈将⼯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禁⽌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程再分包。
建设⼯程主体结构的施⼯必须由承包⼈⾃⾏完成。
⼆、加⼯承揽合同承揽⼈违约责任1、标的质量的责任未按合同规定的质量交付定作物或完成⼯作,定作⼈同意利⽤的,应当按质论价;不同意利⽤的,应当负责修整或调换,并承担逾期交付的责任;经过修整或调换后,仍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定作⼈有权拒收,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揽⼈赔偿。
2、标的数量的责任交付定作物或完成⼯作的数量少于合同规定,定作⼈仍然需要的,应当照数补齐,补交部分按逾期交付处理,少交部分定作⼈不再需要的,有权解除合同,因此造成的损失由承揽⼈赔偿。
承揽分包合同8篇

承揽分包合同8篇篇1甲方(发包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承揽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甲方将特定工程项目分包给乙方承揽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合同标的本合同涉及的工程项目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具体项目名称)。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承揽该项目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如设计、施工、安装等)工作。
二、工程范围和要求1. 乙方应按照甲方提供的图纸和技术要求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
2. 乙方需按照约定的工期完成工程,如因乙方原因导致工期延误,乙方需承担违约责任。
3. 乙方应保证施工现场的安全,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三、工程期限1. 工程开工日期: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2. 工程竣工日期: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四、工程价格及支付方式1. 工程总价为人民币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
该价格包含但不限于材料费、人工费、税费等。
2. 支付方式:甲方应按以下方式向乙方支付款项:(1)预付款:合同签订后,甲方支付乙方工程总价的______%作为预付款。
(2)进度款:工程完工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甲方支付乙方剩余款项。
五、质量保证1. 乙方应保证承揽工程的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如因乙方原因导致工程质量问题,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
2. 乙方应对所承揽的工程进行质量保修,保修期限为______年。
在保修期限内,如因乙方原因造成工程质量问题,乙方应负责免费维修。
六、违约责任1. 如因乙方原因导致工程延期,乙方应支付甲方违约金,违约金金额为每延期一天支付工程总价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双方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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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承揽合同与劳务分包合同篇一:劳务外包与劳务承揽的区别20XX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对《劳动合同法》的修订决定。
其中明确规定“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
20XX年1月20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部务会通过了《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并于2月26日颁布,从3月1日起实施。
该规定明确要求:“企业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并同时规定:“用人单位以承揽、外包等名义,按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使用劳动者的,按照本规定处理”。
劳务承揽和劳务派遣是两种自然存在的,独立的社会经营活动,其中的共同之处在于都是以人力资源“活劳动”为内核,但两者还是存在一定的差异性,其中不仅涉及到宏观层面上的商业模式、交易方式、组织结构、管理权限等,而且也涉及到微观层面的劳动者的工作岗位、权益等。
一、劳务承揽概念界定和内涵(一)劳务服务概念与内涵劳务服务,就是以“活劳动”形式为他人提供某种特殊使用价值的劳动。
简单来说,活劳动,就是以劳动者的的劳动能力(包括体力、智力劳动和智慧劳动),为他人提供某种特殊使用价值的劳动。
这种劳动不是以实物形式,而是以活劳动形式提供某种服务。
这种服务可以是满足人们精神上的需要,也可以是满足人们物质生产的需要。
劳务范围很广,根据提供的服务类型分为:①生活服务。
指直接为人们生活提供的服务。
如:饮食、理发、浴池、旅店、影院、剧院等。
这种劳务,生产和消费同时发生。
②生产服务。
指为生产和再生产过程提供的服务,它是生产过程在流通过程的继续。
如:运输、保管、包装、维修、呼叫、软件开发、档案录入保管、各类事务代理代办等。
这种劳务,也是生产过程和消费过程同时发生。
(二)劳务承揽概念劳务承揽,是指用人单位将非核心业务的生产、经营、服务等活动委托给承揽单位,由承揽单位按照承揽合同的要求以人力资源“活劳动”为内核,辅以技术、资本、土地、基础设施等生产资料的共同投入,通过完成产品的生产、或服务的提供,来获得相应报酬的一种经营活动。
以“活劳动”形式提供的劳务服务是劳务承揽活动的核心基础,其表现形式是“组织与组织”的关系,而非“组织与个人”的关系,即在标准的劳务承揽模式下,委托单位、承揽单位和劳动者三方之间的关系是直线型的。
委托单位与承揽单位之间是基于契约的民事关系;承揽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是基于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委托单位与承揽具体工作任务的劳动者之间既不存在劳动关系,也不存在直接管理关系。
劳务承揽是合法的经营方式,只要具有工商注册登记的经营范围,就可以从事劳务承揽经营活动。
(三)承揽的法律依据承揽是一种社会经济活动,并具有特定的法律地位。
按照我国《合同法》第251条规定:承揽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其内容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日本对承揽也有相类的法律规定,根据日本《民法典》第六百三十二条规定:“承揽是当事人一方完成约定的工作,相对人按照约定就其工作结果付与报酬,具有法律效力”。
在承揽活动中,主要是定作人出于降低经营成本,充分整合和利用现有外部资源等多种原因,将相关业务环节、或工作流程、或事务、或服务,以项目的形式委托承揽人完成的市场交易活动。
从企业经营活动的发起来看,“委托”是贯穿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主线之一。
作为委托方的定作人会出资将部分业务环节交给特定的承揽人来完成以获得相应的收益。
(四)劳务承揽双方需要达到的要求硬件指标:劳动力、资本、土地、技术等生产要素的投入,原材料的供给、生产流程或工艺标准、产品尺寸或规格、服务质量以及评价等。
软件指标:双方的管理制度、协调方案、风险管控等。
(五)劳务承揽的特点就劳务承揽的运作模式而言,承揽单位主要是通过以人力资源“活劳动”为核心资源来参与市场竞争和社会分工。
在通常意义上而言,劳务承揽应该属于人力资源服务产业的业务范畴,主要具有以下特征:1、承揽单位为单一雇主承揽单位与从事承揽业务的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是雇主和员工的一重劳动关系,承担完全的雇主责任。
2、劳务承揽的核心是劳务服务劳务承揽是以人力资源“活劳动”为核心的经营管理模式。
在劳务承揽实践中,承揽单位一般是与委托单位建立信任关系,通过培养并提升员工在劳务服务中的专业技能,进而降低用工成本并提高用工效率,从而获得相应的收益。
3、劳务承揽需要生产要素投入按照《合同法》二百五十三条规定,承揽单位需要投入必要的生产要素,但是主要侧重以人力资源“活劳动”以及管理、技术等的投入为主,辅以相关场地、设施、设备的租赁。
在承揽业务的完成中,同时还要投入项目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信息化系统管理工具、生产工具、资本、基础设施设备等生产要素,这些生产要素的投入是劳务承揽项目能够顺利实施的重要保证,除非与委托单位另有合同内容约定。
4、劳务承揽需要承担管理责任从劳务承揽的管理实践来看,承揽单位全权负责委托业务的管理和协调,并对委托业务实施全程管理,主要包括三方面内容:一是现场管理,包括:考勤、排班、交接班、生产或服务提供活动组织、安全巡查、设备巡查、班组会议、统计分析管理等;二是对劳动力的人力资源管理;三是后勤保障管理。
委托单位则根据承揽合同的规定,在承揽合同执行期间承担部分监督管理工作。
《合同法》第二百六十条明确规定:“承揽人在工作期间,应当接受定作人必要的监督检验。
定作人不得因监督检验妨碍承揽人的正常工作”。
5、劳务承揽交易依据为工作量劳务承揽的交易模式以最终产出的工作量为依据。
《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承揽合同的内容包括承揽的标的、数量、质量、报酬、承揽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验收标准和方法等条款”。
在劳务承揽中,通常是以业务项目的最终价值来结算,即通过承揽合同基于约定或明确业务成果的质量和数量要求,对承揽单位的业务成果——产品或服务进行购买。
这也从《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相关条款中得到体现:“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二、劳务承揽与劳务派遣的特征比较(一)核心资源的关联性与区别劳务承揽与劳务派遣的相同点在于,二者都是基于人力资源“活劳动”为核心资源的经济活动。
在劳务承揽中,承揽企业是通过项目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精益劳动力管理系统工具、生产工具、资本、技术、基础设施设备等更多的生产要素的投入,加上现场管理、人力资源管理、后勤保障管理完成劳动力经营来形成完整的价值链。
在劳务派遣中,劳务派遣企业仅仅需要投入劳动力这种单独的生产要素。
在获得收益方面,劳务承揽追求的是人均效率和“质”的提升,而劳务派遣则是追求“量”的扩张。
劳务承揽活动中,承揽企业会通过提高劳动者素质和精益化管理,提升劳动效率,增加工作任务量等来获得收益,而劳务派遣则仅仅是通过员工数量的绝对增加来获得收益。
(二)劳动关系的区别在劳务派遣中存在的用工企业、用人企业和被派遣劳动者间的三角关系,存在三种法律关系(即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的民事合同关系、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的劳务关系),劳务派遣单位让渡了对被派遣劳动者的使用权,而用工单位让渡了劳动关系的建立权但未放弃对劳动者的管理权。
劳务承揽只存在着两方主体,即委托单位和承揽单位之间的直线关系,双方属于民事合同关系,一般通过承揽合同等进行业务。
(三)监督管理的区别在监督管理方面,无论是劳务承揽还是劳务派遣都具备对员工的监督管理职能。
其中的差异在于,劳务派遣活动中对被派遣员工的监督管理是由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来共同执行的,存在管理职能的二元分离。
劳务派遣单位向用工单位输出劳动力后,不介入劳动者生产经营活动的现场管理,对劳动者的劳动产出结果不承担责任,一般只负责源头和终端管理,即被派遣员工的招聘、录用,以及解聘等,而用工企业则负责中间过程管理,例如,薪酬、绩效等。
劳务承揽则是完全由承揽单位来执行全过程管理,通过承揽单位生产或经营业务后,直接在现场对劳动者的工作活动和行为进行精益劳动力管理,因此凡是涉及员工的一切管理活动,都和承揽单位无法分离。
(四)资质要求的区别劳务派遣的资质是来自于法律规定的准入要求,例如,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经营许可证制度和注册资本不得少于200万元的法人实体,实行特许经营。
劳务承揽则是针对具体的业务形态,要求具有相应业务的经营范围,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实体。
在具体的业务形态中,涉及业务项目的具体功能,技术标准等会存在相应的资质要求。
(五)合同内容的区别在合同具体内容的条款上,劳务派遣和劳务承揽也会存在一定的差异。
在劳务派遣合同中,主要是会提及具体的岗位要求,需要人员的数量,用人企业不具体分配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内容,而是由用工企业分配具体工作,并进行日常管理、考核。
劳务承揽的合同条款,按照《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二条制度规定:“承揽合同的内容包括承揽的标的、数量、质量、报酬、承揽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验收标准和方法等条款”,主要是涉及具体的业务情况、交易方式等,并不会涉及到劳动者等微观的细节内容。
(六)合同标的的区别劳务承揽是劳务经济合同,而劳务派遣则是人力资源服务合同。
劳务承揽费用构成包括是业务达成数量×单价,核算的依据会考虑人工成本(其占比约为70-80%),设备的投入与折旧,以及其他附属费用包括技术投入,运营维护等。
劳务派遣则是由劳务派遣单位向用工单位收取服务费,用工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由劳务派遣单位代发,不作为劳务派遣单位的营业收入。
(七)劳动者保护的区别劳务承揽中的承揽企业承担合同约定责任,委托单位不承担连带责任,而劳务派遣中的用工单位则要承担连带责任。
劳务承揽合作,委托单位和承揽单位之间是商务合同关系,委托单位不与劳动者签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签劳动合同的是承揽单位。
在风险处理方面,劳务派遣的生产经营项目风险由用工单位承担,劳务承揽由承揽单位独自承担。
一般而言,劳务派遣,用人单位只承担劳动关系责任而不承担劳动结果方面的责任,如果出现工伤等,由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在劳务承揽中,承揽企业对其雇佣的劳动者承担全部劳动法律法规确定的权利义务。
劳务派遣适用《劳动合同法》等劳动法律法规,主要是劳动关系法律责任和部分经济责任。
劳务承揽的双方适用《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民事法律,主要是完全的民事责任。
(八)计酬方式的区别劳务派遣是按工资福利计算,劳务承揽是按委托项目的价值计算。
劳务派遣是按照派遣的人数、核定的工资标准和管理服务费用标准进行结算,其合同标的是“人”,用工单位买的是“劳动力”。
劳务承揽是按照约定的结算单价和完成的工作量进行结算,一般是按照“计件定价”的原则,设定质量评价标准来进行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