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制度(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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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意外伤害管理制度

员工意外伤害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保障员工在工作中的人身安全,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包括正式员工、临时工、实习生等。

三、工伤认定1. 工伤认定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员工应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事故现场照片、证人证言、医疗诊断证明等。

2. 员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认定为工伤。

3. 员工患职业病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认定为工伤。

四、工伤处理程序1. 事故发生后,员工应立即向所在部门负责人报告,并积极配合调查。

2. 部门负责人应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向人力资源部报告,人力资源部接到报告后应在24小时内向公司领导报告。

3. 公司领导应在接到报告后24小时内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并在调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4. 工伤认定后,人力资源部应协助员工办理工伤认定手续,并通知员工领取工伤待遇。

五、工伤待遇1. 工伤员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医疗费、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

2. 员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享受相应的丧葬补助金、抚恤金等。

3. 员工因工受伤,导致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享受伤残津贴。

六、责任追究1. 员工在工作中违反操作规程,导致自身受伤的,由员工本人承担相应责任。

2. 因公司管理不善、设备老化、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等原因导致员工受伤的,公司应承担相应责任。

3. 公司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未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职责,导致员工受伤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七、附则1. 本制度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3. 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制度进行修订和完善。

危险作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制度模版(四篇)

危险作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制度模版(四篇)

危险作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制度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危险作业人员在工作期间的安全以及提供相应的保险保障,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危险作业人员,并涵盖一切危险作业人员在工作期间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

第三条保险费用及其管理遵循公司有关的财务制度规定。

第四条安全防护措施对危险作业人员进行明确的告知和培训,以预防和减少意外伤害事故的发生。

第二章保险内容第五条本保险包括以下几种保险内容:1. 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2. 意外伤害医疗费用补偿;3. 意外伤害伤残或功能障碍补偿;4. 意外伤害后遗症补偿。

第三章保险责任第六条危险作业人员在工作期间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保险公司将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第七条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1. 当危险作业人员在工作期间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时,保险公司将向受益人支付相应的保险金;2. 受益人须提供与意外伤害事故相关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死亡证明、医院出具的死亡诊断证明等。

第八条意外伤害医疗费用补偿:1. 当危险作业人员在工作期间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受伤需求医疗救治时,保险公司将根据实际的医疗费用进行补偿;2. 医疗费用补偿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住院费用、手术费用、药品费用、护理费用等;3. 危险作业人员须提供与医疗费用相关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医院开具的费用清单、处方药单等。

第九条意外伤害伤残或功能障碍补偿:1. 当危险作业人员在工作期间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伤残或功能障碍时,保险公司将向受伤者支付相应的保险金;2. 伤残或功能障碍补偿标准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进行计算和支付;3. 受伤者须提供与伤残或功能障碍相关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医院出具的伤残鉴定书、功能障碍等级鉴定书等。

第十条意外伤害后遗症补偿:1. 当危险作业人员在工作期间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后遗症时,保险公司将向受伤者支付相应的保险金;2. 后遗症补偿标准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进行计算和支付;3. 受伤者须提供与后遗症相关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医院出具的后遗症诊断证明、医学证明等。

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制度

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制度

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制度一、总则(一)根据《建筑法》和《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建筑员工意外伤害保险是法定的强制性保险,也是保护建筑业从业人员合法权益。

为转移事故风险,增强预防和控制事故的能力,特制定本规定。

(二)为从事危险作业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是一项法定义务。

要把工程开工前是否投保意外伤害保险,作为审核工程是否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安全保证措施的重要内容。

安全生产组织机构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确保本项目部规范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三)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施工作业和管理的人员,在施工活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意外伤亡事故提供保障,办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四)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障项目主要有四项:死亡给付: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造成死亡时,保险人给付死亡保险金。

残疾给付: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造成残疾时,保险人给付残疾保险金。

医疗给付: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支出医疗费时,保险人给付医疗保险金。

停工给付: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暂时丧失劳动能力,不能工作时,保险人给付停工保险金。

(五)办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的范围应当覆盖整个工程项目。

保险期限应涵盖工程项目开工之日到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日。

提前竣工的,保险责任自行终止。

因延长工期的,应当办理保险顺延手续。

二、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管理(一)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是指投保人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如果在保险期内因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被保险人死亡或伤残,支出医疗费用或暂时丧失劳动能力,保险人按照合同的规定给付保险金。

(二)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办理1. 项目部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由项目部安全生产组织机构负责,企业及项目部其他部门配合。

2. 由安全生产组织机构代表项目处以招标或议标的形式选出二至三家保险公司,由项目经理确定一家保险公司承保,保费列入有关项目部成本。

由于人员变动,需要变更被保险人员时,由项目经理向项目部提出书面报告,项目部安全生产组织机构门负责协调有关保险公司办理人员变更手续。

医院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制度

医院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医院工作人员在工作中遭受意外伤害时获得及时、有效的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医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全体在岗工作人员,包括医护人员、行政人员、后勤人员等。

第三条医院意外伤害保险的实施,遵循公平、合理、自愿的原则,确保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保险范围第四条医院意外伤害保险范围包括:1. 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遭受意外伤害;2. 在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遭受意外伤害;3. 在工作时间内,因执行工作任务外出途中遭受意外伤害;4. 因医疗事故导致的工作人员意外伤害。

第五条以下情况不属于意外伤害保险范围:1. 因疾病、自身原因造成的伤害;2. 因违反工作规定、操作规程造成的伤害;3. 因犯罪、自杀、酗酒等行为造成的伤害;4. 因自然灾害、事故等非工作原因造成的伤害。

第三章保险费用第六条医院意外伤害保险费用由医院承担,按年度缴纳。

第七条保险费用标准根据国家规定和医院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标准由医院人力资源部门负责测算和调整。

第四章保险赔偿第八条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按照以下规定享受保险赔偿:1. 住院医疗费用:根据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扣除社保报销部分,按保险合同约定比例进行赔偿;2. 住院误工费:根据实际误工天数和约定的误工费标准进行赔偿;3. 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因意外伤害身故,按保险合同约定标准一次性支付身故保险金。

第九条保险赔偿程序:1. 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后,应及时向医院报告,并保留相关证据;2. 医院接到报告后,应及时核实事故情况,并将相关材料报送保险公司;3. 保险公司接到材料后,应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在规定时间内做出赔偿决定;4. 医院收到保险公司赔偿款项后,应及时支付给被保险人或其家属。

第五章监督与管理第十条医院人力资源部门负责本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医院应定期对意外伤害保险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确保制度落实到位。

公司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制度

公司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制度

公司意外损害保险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保障公司员工在工作期间及公司相关活动中的人身安全,扶持员工在发生意外损害后得到及时有效的医疗救治和经济弥补,提高员工的工作乐观性和安全意识,特订立本公司意外损害保险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本制度订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 本公司实际情况。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部员工、实习生、兼职员工以及派遣人员,即本公司全体在职人员。

第三条定义本制度中的相关术语解释如下: 1. 意外损害:指员工在工作期间或公司相关活动中,因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引起的事故或事件导致的身体损害。

2. 医疗救治:是指对员工因意外损害导致的身体损害进行的诊断、治疗及病愈过程。

3. 经济弥补:针对员工因意外损害导致的身体损害,予以的相应经济赔偿。

第二章保险责任第四条保险责任范围依据公司具体保险方案确定,保险责任金额、范围及细则如下: 1. 保险责任金额:依据员工工作年限、职位及保险方案设定,公司将依据员工的实际情况为其购买相应的意外损害保险,并承当保险费用。

2. 保险责任范围:包含员工在工作期间及公司相关活动中因意外损害导致的医疗费用、住院膳食补助、误工弥补和残疾赔偿等。

3. 保险责任细则:认真保险责任范围及条款将由公司专业的保险机构与员工签订保险合同,并在员工入职时予以告知。

第五条保险受益人员工在发生意外损害后,享受保险赔付时的受益人次序如下: 1.员工本人; 2. 员工的法定继承人。

第六条保险赔付条件员工发生意外损害后,须满足以下条件方可获得相应保险赔付: 1. 意外损害发生在工作期间或公司相关活动中; 2. 及时向上级主管或人力资源部门报告; 3. 供应医疗凭证及鉴定报告等相关证据。

第七条保险赔付程序员工在发生意外损害后,应按以下程序进行保险赔付申请: 1. 第一时间将意外损害情况报告给上级主管或人力资源部门; 2. 上级主管或人力资源部门帮助员工进行医疗救治,并供应相关证明文件; 3. 提交保险赔付申请表和相关证据给人力资源部门; 4. 人力资源部门帮助员工与保险公司联系并完成保险赔付手续; 5. 员工按保险公司要求填写相关表格,并供应必需的证明文件; 6. 保险公司及时审核赔付申请,并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进行理赔。

危险作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制度

危险作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制度

危险作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制度是保障危险作业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发生意外伤害时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赔偿和救治的一项重要制度。

下面从保险管理的原则、保险责任和保险理赔等方面展开论述。

一、保险管理的原则1. 公平公正原则:危险作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制度应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保护每一位危险作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2. 风险合理分摊原则:危险作业人员在工作中所面临的风险较高,因此,保险责任应根据不同职业的风险程度进行合理分摊。

3. 效益平衡原则:危险作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制度应在保障危险作业人员权益的同时,保持保险机构的经济效益平衡,防止出现因赔付压力过大而导致保险机构无法正常运作的问题。

二、保险责任1. 意外伤害赔付:危险作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制度应明确具体的赔付范围和标准,对于因工作所导致的身体伤害、残疾或死亡等情况,应提供相应的赔偿。

2. 医疗费用报销:对于危险作业人员在工作中因意外伤害所产生的医疗费用,保险管理制度应提供相应的报销政策,并明确报销的范围和限制。

3. 伤残补偿金:对于因危险作业导致的伤残情况,保险管理制度应提供相应的伤残补偿金,并根据伤残程度进行合理补偿。

4. 家庭经济补偿:对于因危险作业导致的死亡情况,保险管理制度应向受害人的家属提供一定程度的经济补偿,以帮助其度过难关。

5. 紧急救援保障:对于危险作业人员在工作中突发意外情况,保险管理制度应提供紧急救援保障,确保伤者能够及时得到救治和转诊治疗。

三、保险理赔1. 理赔申请:危险作业人员或其家属在发生意外伤害后应及时向保险机构提交理赔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和医疗报告等。

2. 理赔审查:保险机构应对提交的理赔申请进行审查,核实事故发生的真实性和责任归属,并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对申请进行评估。

3. 理赔决定:保险机构根据审查结果做出理赔决定,并及时通知申请人或其家属,明确赔偿金额和付款方式。

4. 理赔支付:保险机构应按照决定的赔偿金额和付款方式进行支付,确保赔款及时到达申请人或其家属的手中。

意外险管理制度范本

意外险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意外险管理,保障员工在工作、生活中遇到意外伤害时得到及时、有效的保障,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包括正式员工、临时工、实习生等。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提高员工安全意识,降低意外伤害风险,减轻公司及员工的经济负担。

第二章意外险种类及范围第四条公司为员工提供的意外险种类包括:意外伤害保险、意外医疗费用保险、意外住院津贴保险等。

第五条意外险范围包括:1.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伤害;2.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外,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伤害;3.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非工作原因受到的伤害;4.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外,因非工作原因受到的伤害。

第三章意外险投保及理赔第六条公司负责为员工统一投保意外险,投保金额根据员工岗位及工作性质确定。

第七条意外险的投保手续由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办理,包括但不限于:1. 收集员工个人信息;2. 签订意外险合同;3. 向保险公司提交投保申请。

第八条员工发生意外伤害后,应立即向人力资源部门报告,并提供以下材料:1. 意外事故证明;2. 医疗费用发票;3. 住院证明(如有);4. 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人力资源部门收到员工提供的材料后,应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并协助办理理赔手续。

第十条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理赔审核,并将理赔款项支付给员工。

第四章意外险管理职责第十一条人力资源部门负责:1. 制定意外险管理制度;2. 组织实施意外险投保及理赔工作;3. 对意外险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各部门负责人负责:1. 加强部门内部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2. 对员工在工作中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进行调查处理;3. 及时向人力资源部门报告意外伤害事故。

第五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制度由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十五条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由公司另行规定。

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制度

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制度

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制度一、背景和意义意外伤害保险是指在意外事故中,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提供一定的经济赔偿的保险。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个人和企业对于意外伤害保险的需求越来越高。

而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制度作为保障被保险人权益的重要手段,也变得越来越重要。

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制度是指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惯例,制定保险产品的设计、销售、理赔、风险控制、信息管理、市场监管等一系列规范和制度,以确保被保险人利益最大化、保险公司管理规范化、行业健康发展。

二、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制度的重要性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制度的实施,具有以下重要意义:1. 保证被保险人权益保险公司在制定意外伤害保险制度时,应考虑到被保险人的需求和需求变化,并在产品的设计、销售和理赔等方面充分展现出保护被保险人的立场,以确保被保险人在获得经济补偿时,能够得到相应的保障和权益的保护。

2. 促进保险行业健康发展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制度的规范实施,可以提高保险行业整体运营效率和市场竞争力,并促进保险公司之间的互动,从而实现保险行业健康稳定发展。

3. 提高风险抵御能力在意外事故发生时,保险公司需要依照严格的管理制度和流程进行理赔,并根据市场发展变化不断完善风险控制措施。

这为保险公司提供了提升抗风险能力和减少经营风险的机会。

三、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制度的内容1. 产品设计产品设计是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制度的核心内容之一。

产品设计需要根据被保险人使用需求和风险,而确定赔偿范围、责任免除、责任限制、保费定价、理赔流程等多个方面的条款,并通过制度化的审核流程、演练、试点等多重风险控制措施,确保产品的质量和稳妥性。

2. 销售渠道销售渠道是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提供保险服务的主要途径。

保险公司需要在制定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制度时,规范销售渠道,制定合理的分配政策,努力提高销售推广效率,从而为被保险人提供最佳的保险选择。

3. 理赔流程理赔流程是保险公司管理意外伤害保险的一项重要制度。

保险公司应该制定详细的理赔流程和规范,以确保在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事故后,迅速进行理赔,减少被保险人利益损失和未来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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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第二水源千岛湖配水工程总承包项目部
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员工意外伤害保险是法定的强制性保险,也是保护施工作业人员合法权益。

为转移事故风险,增强预防和控制事故的能力,结合千岛湖配水工程总承包项目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各分包单位项目部必须为施工现场从事施工作业和管理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已在企业所在地参加工伤保险的人员,从事现场施工时仍可参加意外伤害保险。

第三条保险期限应涵盖工程项目开工之日到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合格日。

提前验收的,保险责任自行终止。

因延长工期的,应当办理保险顺延手续。

第四条各分包单位项目部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时,投保的保险金额不得低于最低保险金额的标准。

第五条保险费应当列入工程费用。

保险费由各分部支付,各分包单位不得向职工摊派。

各分包单位和保险公司双方应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根据各类风险因素商定建筑意外伤害保险费率,提倡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

差别费率可与工程规模、类型、工程项目风险程度和施工现场环境等因素挂钩。

浮动费率可与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业绩、安全生产管理状况等因素挂钩。

对重视安全生产管理、安全业绩好的企业可采用下浮费
率;对安全生产业绩差、安全管理不善的企业可采用上浮费率。

通过浮动费率机制,激励投保企业安全生产的积极性。

第六条各分包单位应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办理完投保手续。

鉴于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工艺流程中各工种调动频繁、用工流动性大,投保应实行不记名和不计人数的方式。

第七条意外伤害保险应规范和简化索赔程序,搞好索赔服务。

发生意外事故后即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使施工伤亡人员能够得到及时、足额的赔付。

各分部和工程项目负责人隐瞒不报、不索赔的,要严肃查处。

第八条各分包单位应当选择能提供建筑安全生产风险管理、事故防范等安全服务和有保险能力的保险公司,以保证事故后能及时补偿与事故前能主动防范。

安全服务内容可包括施工现场风险评估、安全技术咨询、人员培训、防灾防损设备配置、安全技术研究等。

各分部在投保时可与保险机构商定具体服务内容。

第九条本制度适用于千岛湖配水工程总承包项目部以及各分包单位项目部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情形。

第二章工伤认定申请
对各类事故中发生因工意外伤害的,应及时做好工伤申报工作。

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由分包单位项目部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将相关材料复印件报送总承包项目部。

第十条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及现场见证人的证言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员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第十一条员工发生人身或职业病伤害后,由分包单位项目部项目经理组织相关部门、人员成立调查组及时对伤害进行调查取证。

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20日内进行认定,被认定为工伤的,由分包单位收集齐申报工伤所需的材料,及时申报。

需收集的材料包括员工工伤保险待遇申请书一份。

并将相关资料复印件报送总承包项目部。

(一)分包单位项目部填写的“企业员工伤亡事故登记表”(加盖公章)一份;
(二)如为交通事故需提供“交通事故处理书”(复印件);
(三)单位事故调查报告(单位盖章);
(四)事故发生现场人员证明材料(证明人签字);
(五)首次就诊诊断书原件(医院盖章);
(六)住院病历首页、住院病历及病程治疗记录复印件一套;
(七)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第十二条不同事故等级的报送要求:
(一)轻伤事故:由事故发生所在分包单位项目部调查组收集、提供相关资料,连同二份企业员工伤亡事故登记表,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
之日起15日内报送华东院总承包项目部备案。

(二)重伤事故:事故调查组的事故调查报告及附件(含在事故现场所收集的资料),连同二份企业员工伤亡事故登记表,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5日内报送华东院总承包部备案。

(三)死亡事故:事故调查组的事故调查报告及附件(含在事故现场所收集的资料),连同二份企业员工伤亡事故登记表,应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华东院安环部。

第十三条未按照上述要求及时上报,延误申报给企业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

第三章附则
第十四条各分包单位项目部应按要求填写《意外伤害保险登记表》(附件1),并及时上报总承包项目部。

第十五条各分包单位应及时更新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办理台账,认真填写并上报《分包单位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办理台账表》(附件2)。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七条本制度解释权归总承包项目部。

附件:1. 意外伤害及工伤保险登记表
附件:2. 分包单位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办理台账
附件1:
分包单位意外伤害保险登记表
说明:本表一式份,由施工单位填写,用于存档和备查。

施工单位、总承包单位、监理机构各一份。

保险合同复印件附在表后,以备查验。

附件2:
分包单位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办理台账
说明:本表一式份,由施工单位填写,用于存档和备查。

施工单位、总承包单位、监理机构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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