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黑除恶学习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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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黑除恶个人存在问题和整改措施发言材料

扫黑除恶个人存在问题和整改措施发言材料

扫黑除恶个人存在问题和整改措施发言材料尊敬的领导、各位专家:我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的一名基层干部,非常荣幸能够在这里发言。

今天我想和大家分享一下,个人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存在的问题和整改措施。

首先,我觉得问题主要出在两个方面。

一是对扫黑除恶政策理解不够深刻,二是对工作要求落实不够到位。

这两方面的问题,在我自己的工作中也有所体现,下面我将分别从这两个方面进行阐述。

对扫黑除恶政策理解不够深刻我们在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时,需要全面准确、深入透彻地理解和贯彻扫黑除恶政策。

因此,我认为在这方面存在的问题,就需要我们更加努力去学习、理解和贯彻政策。

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我们需要认真学习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政策法规和文件,全面了解扫黑除恶的目标、任务、原则和措施。

同时,还需要深入了解黑恶势力犯罪的特点、组织形式和作案手段,切实增强对黑恶势力犯罪的警惕性和防范意识。

相信只有通过不断地学习和理解,我们才能更好地落实扫黑除恶的政策,有力地打击犯罪分子,维护社会安全和稳定。

对工作要求落实不够到位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是一项复杂而又繁琐的工作,有时候难免会出现工作不到位、流于形式、缺乏实效的情况。

这就需要我们从自身的角度进行整改,切实加强工作落实和实效性。

我们应该深刻认识到,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不是一项简单的任务,更是一项需要长期坚持和不断推进的工作。

同时也需要我们在具体的工作任务中,积极主动地加强沟通合作,形成合力,真正做到人人参与、人人尽责。

在工作中,我们还需要把握好工作节奏,明确工作目标和任务,切实落实好各项工作要求。

同时,我们也应该自觉遵守各项法规和规定,加强对工作的组织管理和过程监督,确保工作的实效性和规范性。

整改措施通过对个人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存在的问题的分析,我觉得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整改。

1.增强政策理解力:我们需要加强对扫黑除恶政策的理解和贯彻落实,在工作中深度挖掘问题,对照政策进行分析和整改。

2.提高工作效率:我们需要加强工作节奏的把握,提高工作效率,同时不断总结经验,推进一些管理创新,来增强工作效果。

扫黑除恶对照剖析材料及整改措施

扫黑除恶对照剖析材料及整改措施
效果评估
通过问卷调查、群众反馈等方式,对 宣传教育活动的效果进行评估,及时 发现问题和不足,为下一步工作提供 参考。
下一步工作计划安排
1 2
继续加强宣传教育
通过持续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提高群众对扫黑除 恶工作的认识和参与度,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深入开展线索摸排
组织专门力量,深入基层,开展线索摸排工作, 及时发现和打击黑恶势力及其保护伞。
宣传教育不够
对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宣传教育不够深入,没有 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
改进方向
加强思想认识
01
提高对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切实将其作
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来抓。
加大工作力度
02
加强线索排查、案件查办、打伞破网等方面的工作力度,坚决
打击黑恶势力及其保护伞。
加强宣传教育
03
扫黑除恶意义阐述
维护社会稳定和治安秩序 保障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生命财产安全
推动社会全面进步和发展
当前形势与任务要求
当前扫黑除恶的形势与进展 任务要求:坚决打赢扫黑除恶攻坚战
02
对照剖析材料梳理
自身存在问题剖析
思想认识不到位
对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要性和 紧迫性认识不足,没有把思想和 行动统一到中央的决策部署上来
建立反馈机制,及时了解 整改工作的进展情况,对 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纠正 和解决。
强化考核评估
对整改工作进行考核评估 ,对整改效果进行评估和 总结,为今后的工作提供 参考和借鉴。
04
宣传教育活动开展情况汇报
宣传教育活动内容介绍
扫黑除恶政策宣传
通过宣传栏、宣传册、微信公众号等多种形式,向广大群众宣传 扫黑除恶政策,提高群众对扫黑除恶工作的认识和参与度。

主题班会教案扫黑除恶(通用3篇)

主题班会教案扫黑除恶(通用3篇)

主题班会教案扫黑除恶(通用3篇)1.主题班会教案扫黑除恶第1篇活动目标:1、感受日常生活中一些规则的存在,初步懂得遵守规则的重要性。

2、进一步明确规则与安全的关系。

活动准备:图片、生活中方方面面的规范、规则,共同搜集生活中不守规则造成严重后果的小故事。

活动过程:一、排队的规则导入画面:小咕咚招手“小朋友们好”看,谁来啦。

今天小咕咚要和我们一起来做一个文明、守规则的好孩子。

画面一:小咕咚来到教室,喝水时幼儿插队1、提问:(1)看,它来到了教室,这里的小朋友在干什么?(2)哎呀,发生什么事情了?(3)你觉得他做得对吗?应该怎么做?(4)为什么要排好队倒水?2、还有哪些地方我们要遵守排队的规则?请幼儿来说一说。

(喝水、上厕所、滑滑梯、做早操排队、下楼梯等等)3、爸爸妈妈什么时候也要排队?(去银行、加加油站、上车、乘坐电梯、公园、去商场等等)师小结:是啊,当很多人都去做同一件事情的时候,排着队就非常有秩序,所以很多地方将每月的11日作为排队日。

二、生活中的规则⒈许多小朋友在看书,应该怎么看呢?提炼:一页页看,才能看仔细,看懂故事,这些就是我们文明看书的约定。

⒉我们平时在生活中如:过马路时会怎么样做?在公园看到美丽的鲜花会怎样?喝的饮料瓶子你又会怎么做?在幼儿园和小朋友一起玩游戏和搭积木你又会怎么做?摘花、过马路、扔垃圾、搭积木师:小咕咚说规则可以让我们的生活更有秩序,还有很多地方,又有些什么规则呢?看,这些地方有些什么规则?你可以和边上的小朋友轻声说一说,然后来告诉小咕咚。

⒊出示图片,让幼儿仔细观察。

师:你看懂了哪张图,这里藏着什么规则?教师根据幼儿说的作进一步的补充说明,告诉幼儿在这些图片中有些人因为不遵守规则才会造成汽车碰撞、上下车拥挤、等等,如果我们都能遵守规则,那么就不会发生这些事情。

教师小结:原来,规则在我们生活中是很重要的,有了规则人们才安全,我们小朋友讲文明,倒茶做操要排队,废物扔垃圾箱,积木玩具整理齐,过街要走人行道,遵守规则我第一,学做小小文明人。

扫黑除恶个人对照自查剖析材料范文(通用篇)

扫黑除恶个人对照自查剖析材料范文(通用篇)

扫黑除恶个人对照自查剖析材料范文(通用篇)扫黑除恶个人对照自查剖析材料一、个人基本情况姓名:XX性别:男年龄:35岁职业:企事业单位职员所在地:XX省XX市二、对照内容1. 帮助黑恶势力自查剖析:我曾经在生意上与一个名为李某的人交往较深,后来才知道他是当地一家黑恶势力组织的成员。

我在他的帮助下扩大了自己的生意,获取了一些利益。

虽然我并没有直接参与黑恶势力的活动,但我帮助了他们间接获取了利益,从某种程度上来说,也是与黑恶势力沆瀣一气。

自我反思:我深刻认识到了自己帮助黑恶势力的错误行为。

作为一个职员,我应该依法经营,践行诚信原则,但当利益面前,我丧失了判断力。

作为一个公民,我应该维护社会正义和制度的稳定,而我却因贪图个人利益而背离了这一初衷。

我意识到自己的不义行为给整个社会带来了负面的影响,我将通过剖析自己的错误,加强自身的法律意识和道德观念,严守规章制度,不再与黑恶势力有任何关联。

2. 暴力威胁他人自查剖析:我曾因生意上的纠纷与一位商人发生争执,在情绪失控的情况下,动了拳脚,并对对方进行了语言威胁。

虽然最终没有造成严重的人身伤害,但这种行为已经构成了对他人的暴力威胁。

自我反思:我意识到自己在解决问题时使用暴力的行为是极其错误的。

作为一个成年人,我应该保持冷静,寻求和平解决纠纷的方式,而不是诉诸于暴力。

我的行为不仅对他人造成了恐惧和伤害,也违反了社会公德和道德规范。

我深刻反省自己的错误,决心将来不再使用暴力解决问题,寻求正当的途径来处理纠纷。

3. 散布网络谣言自查剖析:我在一次网络群聊中得知了一条消息,消息称某企业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我未经核实就将这条消息放到了朋友圈和微信群里。

经过一段时间后,我发现这条消息并不属实,但已经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

自我反思:我的行为是极为不负责任的。

作为一个普通公民,我有义务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和谐,传播谣言不仅伤害了企业的声誉,也给其他人带来了困扰和困惑。

我深感愧疚和后悔,从此以后,我将严格遵守传播信息真实、准确、可靠的原则,不再随意传播未经查证的消息,向他人传递正能量,让网络空间洁净与和谐。

扫黑除恶个人对照自查剖析材料精选

扫黑除恶个人对照自查剖析材料精选

扫黑除恶个人对照自查剖析材料精选扫黑除恶个人对照自查剖析材料一、自我介绍大家好,我是XXX,是一名普通的社会人。

最近,我对照自查剖析了自己在扫黑除恶方面的行为和思想,发现了一些存在问题,本着真实、客观、认真的态度,我将在下面对自己进行扫黑除恶个人对照自查剖析。

二、对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理解和态度1.理解: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是党中央坚决维护党的执政地位、确保国家长治久安的一项重大决策部署。

它是对黑恶势力斗争的深化和拓展,是为了保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的稳定、和谐,铲除社会的毒瘤,净化社会治理环境,全面构建社会主义法治社会而开展的一场深刻的社会活动。

2.态度:我对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充满信心和热情,认为它是建设美好社会的需要,对于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的幸福有着巨大的意义。

同时,作为普通公民,我应积极参与其中,为打击黑恶势力尽一份力量。

三、扫黑除恶方面存在的问题在对自己扫黑除恶行为的对照自查剖析中,我发现了以下几个问题:1.对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了解不足:我对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相关知识和政策了解不深入,只是停留在表面的知道,并没有深入了解其内涵和目标。

这导致我参与其中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不够。

2.行动力不足:我意识到扫黑除恶不是靠动嘴巴,而是需要实际行动。

然而,在实际行动方面,我存在一定的问题,比如有时会一拖再拖,没有及时行动起来。

这也是一种对于扫黑除恶事业的不负责任的表现。

3.参与意识待提高:在平时对待扫黑除恶工作时,我对其缺少一种紧迫感和参与感,往往只是客观地关注和讨论,而没有付诸实际的行动。

对于身边发生的不正之象,我也没有积极举报和揭发的意识,对于打击黑恶势力没有足够的感受和重视。

四、问题原因分析1.学习不够:我对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相关知识了解的不够深入,是因为我没有积极主动地去学习相关资料和政策。

我有时候还把自己忙于工作,忽视了学习的重要性。

这就导致了我对于扫黑除恶工作的热情和行动力不足。

2.缺乏实践经验:我没有参与过真正的扫黑除恶活动,缺乏实践经验,不知道应该如何行动。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学习扫黑除恶的典型案例和成功经验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学习扫黑除恶的典型案例和成功经验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学习扫黑除恶的典型案例和成功经验近年来,中国政府高度重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通过开展一系列的行动,积极打击黑恶势力,维护社会安定和谐。

本文将介绍一些扫黑除恶的典型案例和成功经验,旨在为我们学习借鉴,共同营造一个更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案例一:陈某黑恶团伙的被捣毁陈某是某地一个臭名昭著的黑恶分子,他利用自己在地下世界的人脉关系和资金实力,通过卖淫、赌博、贩毒等方式非法获取利益。

执法部门得到了线报,经过一段时间的侦查和摸排,最终成功将陈某的黑恶团伙捣毁。

这起案件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起到了积极的示范作用,也彰显了政府对黑恶势力的决心和能力。

经验一:加强多部门协作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需要多个部门的协同合作,只有各部门间的密切配合,才能形成合力,有效打击黑恶势力。

警方、法院、检察院等部门要加强信息共享,密切配合,形成打击合力,确保专项斗争的顺利进行。

案例二:打掉“保护伞”在某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执法部门发现了一个黑恶团伙与地方政府的干部存在勾结关系,这个干部为黑恶团伙提供庇护和保护。

面对这样的情况,执法部门果断采取行动,通过调查和证据收集,最终将这位干部揪出来,并且将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经验二:零容忍态度对于黑恶势力及其保护伞,必须采取零容忍的态度和严厉的惩处措施。

无论职位高低,只要违法乱纪,就要严惩不贷。

这样才能有效遏制黑恶势力的滋生蔓延,保障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和发展权益。

案例三:村级组织参与扫黑除恶某乡村存在一名黑恶分子,长期垄断当地经济利益。

执法部门在开展扫黑除恶工作时,积极加强与村级组织的合作,引导当地村民参与举报和揭发黑恶分子的违法行为,最终将黑恶分子绳之以法。

这个案例充分体现了基层组织在扫黑除恶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经验三: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基层组织要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加强组织建设和培训,提高村民的法律意识和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要性认识。

同时,要鼓励和支持村民积极参与扫黑除恶工作,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

常态化扫黑除恶工作开展情况经验材料

常态化扫黑除恶工作开展情况经验材料

常态化扫黑除恶工作开展情况经验材料以常态化扫黑除恶工作开展情况经验材料为标题近年来,我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取得了显著成效。

为了进一步加强扫黑除恶工作,各地纷纷开展常态化扫黑除恶工作,通过持续的努力和经验总结,取得了一定的成果。

下面将从几个方面介绍常态化扫黑除恶工作的开展情况和经验材料。

一、建立完善的工作机制常态化扫黑除恶工作的开展需要有一个完善的工作机制作为保障。

各地通过成立扫黑除恶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工作职责和分工,制定工作计划和目标,加强工作协调和督导,确保扫黑除恶工作能够有序进行。

同时,还建立了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广大群众积极参与扫黑除恶工作,提供线索和举报。

二、加强宣传教育常态化扫黑除恶工作需要广大群众的参与和支持,因此宣传教育工作尤为重要。

各地通过开展宣传活动、制作宣传资料、组织宣传团队等方式,向社会大众宣传扫黑除恶的重要性和意义,普及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增强广大群众的法治意识和法律观念。

同时,还加强对扫黑除恶成功案例的宣传,激发社会对扫黑除恶的关注和支持。

三、加大侦查打击力度常态化扫黑除恶工作的核心是侦查打击。

各地通过建立健全的执法合作机制,加强公安、检察、法院等执法部门之间的协作配合,形成合力,对涉黑涉恶犯罪分子进行全方位打击。

同时,各地还加大了对黑恶势力组织的侦查和破案力度,通过精确打击,一网打尽,削弱了黑恶势力的威胁。

四、加强社会治理扫黑除恶工作不仅仅是侦查打击,还需要加强社会治理,解决涉黑涉恶问题的根源。

各地通过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严厉惩治黑恶势力犯罪分子,同时加大对涉黑涉恶产业链的打击,切断黑恶势力的经济来源。

同时,加强社会管理,提升社会治理水平,为扫黑除恶工作提供有力的支持。

五、加强司法保障常态化扫黑除恶工作的最终目标是将犯罪分子绳之以法,保护社会的安全和稳定。

各地通过加强司法保障,确保扫黑除恶工作的成果能够得到有效的维护和巩固。

加强法官、检察官等司法人员的培训和素质提升,提高执法水平和公正性。

扫黑除恶调研交流发言材料

扫黑除恶调研交流发言材料

扫黑除恶调研交流发言材料各位领导、各位同仁:大家好!我作为调研小组的一员,很荣幸能够在这里与大家进行交流分享我们的调研成果。

我们的调研主题是“扫黑除恶”,通过实地走访、深入访谈以及数据分析等多种方法,实地了解了扫黑除恶工作的现状与问题。

以下是我们调研的主要发现和一些建议,希望与大家交流并得到进一步指导。

在我们的调研中,我们发现扫黑除恶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绩。

绝大多数地区通过多方合作,坚决打击了黑恶势力犯罪,提高了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和满意度。

然而,我们也不得不面对一些问题和挑战:首先,一些地区的扫黑除恶工作还存在不够到位的情况。

一方面,一些地方政府对于扫黑除恶工作的重视程度不够,导致扫黑除恶工作的推进缺乏力度。

另一方面,一些地区执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存在不规范、不公正甚至有腐败现象,严重影响了扫黑除恶工作的效果及公信力。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我们建议加强地方政府的领导,提高执法机关的职业素养,加强执法公正和纪律建设。

其次,扫黑除恶工作中的宣传和教育不足。

我们的调研发现,部分地区对于扫黑除恶工作的宣传不够充分,一些居民群众对于“扫黑除恶”工作的目标和意义了解不深,导致他们对于相关行动的参与度不高。

因此,我们建议增加扫黑除恶工作的宣传力度,提高社会公众的参与热情,让每个人都能够理解并支持扫黑除恶工作。

最后,我们认为在扫黑除恶工作中需要加强预防与治理的有效结合。

扫黑除恶工作不仅要打击违法犯罪分子,还需要探索和建设一种既依法又有效的防控机制。

在调研中,我们发现在一些地区,推行社会综合治理、加强社区建设等措施能够有效防范扫黑除恶问题的发生。

因此,我们建议加强预防与治理的结合,推动扫黑除恶工作朝着更加便利有效的方向发展。

以上是我们的一些初步发现和建议,希望能够对大家在扫黑除恶工作中起到一定的借鉴与指导作用。

当然,我们也十分愿意听取各位的意见和建议,共同探讨如何更好地推进扫黑除恶工作,为人民群众的安全和社会的和谐做出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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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黑除恶学习材料 Last revision date: 13 December 2020. 扫黑除恶学习材料 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主要规定在刑法的第294条,共有5款,涉及3个罪名。分别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第1款)、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第2款)和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第3款)。

相关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12月10日,以下简称《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以下简称“两高一部”)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2009年,以下简称《2009纪要》)和《全国部分法院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2015年,以下简称《2015纪要》)

涉及到的相关问题主要有: 一、什么是黑社会性质组织 根据刑法第294条第5款的规定,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以下简称“组织特征”) (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以下简称“经济特征”) (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以下简称“行为特征”) (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以下简称“危害性特征”)

根据《2009纪要》,黑社会性质组织必须同时具备刑法规定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危害性特征”。由于实践中许多黑社会性质组织并非这“四个特征”都很明显,因此,在具体认定时,应根据立法本意,认真审查、分析黑社会性质组织“四个特征”相互间的内在联系,准确评价涉案犯罪组织所造成的社会危害,确保不枉不纵。 (一)关于组织特征 1.关于组织者、领导者、积极参加者和其他参加者的认定 《2009纪要》指出,黑社会性质组织不仅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而且组织结构较为稳定,并有比较明确的层级和职责分工。一些黑社会性质组织为了增强隐蔽性,往往采取各种手段制造“人员频繁更替、组织结构松散”的假象。在办案时,要特别注意审查组织者、领导者,以及对组织运行、活动起着突出作用的积极参加者等骨干成员是否基本固定、联系是否紧密,不要被其组织形式的表象所左右。

根据《2015纪要》,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当具有一定规模,人数较多,组织成员一般在10人以上。其中,既包括已有充分证据证明但尚未归案的组织成员,也包括虽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但因尚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或因其他法定情形而未被起诉,或者根据具体情节不作为犯罪处理的组织成员。

黑社会性质组织应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并有比较明确的层级和职责分工,一般有三种类型的组织成员,即:组织者、领导者与积极参加者、一般参加者(也即“其他参加者”)。骨干成员,是指直接听命于组织者、领导者,并多次指挥或积极参与实施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长时间在犯罪组织中起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属于积极参加者的一部分。

其中,(《2009纪要》规定)组织者、领导者,是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发起者、创建者,或者在组织中实际处于领导地位,对整个组织及其运行、活动起着决策、指挥、协调、管理作用的犯罪分子,既包括通过一定形式产生的有明确职务、称谓的组织者、领导者,也包括在黑社会性质组织中被公认的事实上的组织者、领导者。

积极参加者,是指接受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领导和管理,多次积极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或者积极参与较严重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活动且作用突出,以及其他在组织中起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如具体主管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财务、人员管理等事项的犯罪分子。

其他参加者,是指除上述组织成员之外,其他接受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领导和管理的犯罪分子。 如何判断行为人是否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实践中,应以行为人与黑社会性质组织就加入该组织问题达成意思一致作为判断标准比较合适,而不能以是否履行手续、是否取得组织会籍、是否举行专门仪式等作为认定的标准。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行为人完成了“参加”行为:一是就加入犯罪组织问题有明确的约定;二是行为人履行了加入组织的仪式;三是行为人要求加入,并经该组织或组织头目的批准或默许;四是虽未履行手续,但已在该组织的领导和管理下实际参加了该组织的各种违法犯罪活动;五是行为人开始不知道加入的是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了解真相后没有退出,并在该组织的领导和管理下参加了该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刑事审判参考》第618号案例:陈金豹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一般来说,可以将是否举行专门的参加仪式作为重要的认定依据。但当前的实践中多数黑社会性质组织在发展成员时并无此类程序,这就要求审慎地结合以下两个方面来判别被告人是否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第一,是否参与实施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生存离不开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而是否参与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又是表明被告人与涉案黑社会性质组织之间存在关系的重要标志。这一点自然是判断参加行为的重要依据。第二,与涉案黑社会性质组织之间有无相对固定的从属关系。不管怎样,组织成员在黑社会性质组织中均应具有相对固定的位置,如果与黑社会性质组织没有任何从属关系,如只是临时受邀或基于个人意愿参与某起犯罪,即便其参与了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也不能将其认定为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成员。换言之,如果在黑社会性质组织中找不到可以对应的位置,就说明被告人与该犯罪组织没有从属关系;如果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某一成员之间没有服从与被服从、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就不能认定被告人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刑事审判参考》第1152号案例:陈垚东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2.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的主观明知问题 《2009纪要》明确,在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成员时,并不要求其主观上认为自己参加的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只要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组织具有一定规模,且是以实施违法犯罪为主要活动的,即可认定。

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只要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参加的是由多人组成、具有一定层级结构,主要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组织群体,或者该组织虽有形式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但仍是以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基本行为方式,欺压、残害群众的组织,就可以认定其“参加”行为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刑事审判参考》第618号案例:陈金豹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犯罪组织成员直接混入国家机关,或者通过合法、非法手段取得某些政治身份,向国家机关进行渗透,以寻求非法保护,也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寻求“保护伞”的重要方式,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其他特征的应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故意犯罪,但不以行为人明知所组织、领导或者参加的组织是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为构成要件。(《刑事审判参考》第149 号案例:容乃胜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相关案例 《刑事审判参考》第621号案例:(李军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认定行为人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不以明确知道组织的黑社会性质为前提。但是,如果行为人事先确实不了解情况,不知是黑社会性质组织而参加,发现后即退出;或者行为人确实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其参加的组织是一个主要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具有一定层次结构的犯罪组织,一般不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论处。

3.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存在时间、成员人数及组织纪律等问题的把握 (1)存在时间认定。根据《2015纪要》,黑社会性质组织存续时间的起点,可以根据涉案犯罪组织举行成立仪式或者进行类似活动的时间来认定。没有前述活动的,可以根据足以反映其初步形成核心利益或强势地位的重大事件发生时间进行审査判断。没有明显标志性事件的,也可以根据涉案犯罪组织为维护、扩大组织势力、实力、影响、经济基础或按照组织惯例、纪律、活动规约而首次实施有组织的犯罪活动的时间进行审査判断。存在、发展时间明显过短、犯罪活动尚不突出的,一般不应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

实践中,关于黑社会组织的存续时间起点,“成立仪式”最为优先,“标志性事件”次之,在没有前两者的情况下,可以依据“首次有组织的犯罪”的时间认定。其中,“标志性事件”主要包括两种情形:一是足够反映涉案犯罪组织已初步形成较稳定获利来源的重大事件,如为涉足某一行业而成立公司、企业等经济实体等;二是足以反映涉案犯罪组织已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内初步形成强势地位的重大事件,实践中比较常见的就是在逞强争霸、排除竞争对手过程中具有“一战成名”作用的违法犯罪活动。(最高法关于《2015纪要》的理解与适用)

(2)组织纪律判断。根据《2015纪要》,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纪律、活动规约,应当结合制定、形成相关纪律、规约的目的与意图来进行审查判断。凡是为了增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组织性、隐蔽性而制定或者自发形成,并用以明确组织内部人员管理、职责分工、行为规范、利益分配、行动准则等事项的成文或不成文的规定、约定,均可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纪律、活动规约。

例如,一些以经济实体为依托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其组织纪律、活动规约往往是以公司、企业内部规章制度的形式表现出来的;还有一些黑社会性质组织会对其成员提出“不许吸毒、不许赌博、不许随意殴打他人”等看似劝人向善的要求,与传统意义上的“帮规”“家法”存在一定差异。(最高法关于《2015纪要》的理解与适用)

(3)成员认定。根据《解释》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没有实施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或者受蒙蔽、胁迫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情节轻微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根据《2015纪要》对于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后仅参与少量情节轻微的违法活动的,也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

另外,《2015纪要》指出,以下人员不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成员:1.主观上没有加入社会性质组织的意愿,受雇到黑社会性质组织开办的公司、企业、社团工作,未参与或者仅参与少量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的人员;2.因临时被纠集、雇佣或受蒙蔽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提供帮助、支持、服务的人员;3.为维护或扩大自身利益而临时雇佣、收买、利用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人员。上述人员构成其他犯罪的,按照具体犯罪处理。

对于被起诉的组织成员主要为未成年人的案件,定性时应当结合“四个特征”审慎把握。 实践中,在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时应当遵循“主客观一致”的基本原则。对于“主观上没有加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意愿,受雇到黑社会性质组织开办的公司、企业、社团工作,未参与或者仅参与少量黑社会性质组织违法犯罪活动的人员”,虽然也可视为在客观上接受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领导和管理,但由于未参与或者仅参与少量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还不足以推定其主观上已经具有加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意愿,因此,不应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定罪处罚。例如,在刘汉、刘维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中,汉龙公司财务人员刘某、赖某某因履行职务而实施了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凭证犯罪,但并未被认定为是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对于“因临时被纠集、雇佣或者受蒙蔽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提供帮助、支持、服务的人员”以及“为维护或者扩大自身利益而临时雇用、收买、利用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人员”,由于这两类人员主观上没有加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意愿,客观上也没有接受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领导、管理,只是临时性的雇佣与被雇佣、收买与被收买、利用与被利用的关系,因此,也不应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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