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新标准(202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12.29•【文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侵权责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其他规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7年3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13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为正确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推动构建和谐医患关系,促进卫生健康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患者以在诊疗活动中受到人身或者财产损害为由请求医疗机构,医疗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血液提供机构承担侵权责任的案件,适用本解释。
患者以在美容医疗机构或者开设医疗美容科室的医疗机构实施的医疗美容活动中受到人身或者财产损害为由提起的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本解释。
当事人提起的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第二条患者因同一伤病在多个医疗机构接受诊疗受到损害,起诉部分或者全部就诊的医疗机构的,应予受理。
患者起诉部分就诊的医疗机构后,当事人依法申请追加其他就诊的医疗机构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应予准许。
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追加相关当事人参加诉讼。
第三条患者因缺陷医疗产品受到损害,起诉部分或者全部医疗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和医疗机构的,应予受理。
患者仅起诉医疗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医疗机构中部分主体,当事人依法申请追加其他主体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应予准许。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2021)

⼈⾝损害赔偿司法解释(2021)(2003年12⽉4⽇由最⾼⼈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23⽇最⾼⼈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民法院关于修改〈最⾼⼈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作中适⽤《中华⼈民共和国⼯会法》若⼲问题的解释〉等⼆⼗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 为正确审理⼈⾝损害赔偿案件,依法保护当事⼈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条因⽣命、⾝体、健康遭受侵害,赔偿权利⼈起诉请求赔偿义务⼈赔偿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的,⼈民法院应予受理。
本条所称“赔偿权利⼈”,是指因侵权⾏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损害的受害⼈以及死亡受害⼈的近亲属。
本条所称“赔偿义务⼈”,是指因⾃⼰或者他⼈的侵权⾏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然⼈、法⼈或者⾮法⼈组织。
第⼆条赔偿权利⼈起诉部分共同侵权⼈的,⼈民法院应当追加其他共同侵权⼈作为共同被告。
赔偿权利⼈在诉讼中放弃对部分共同侵权⼈的诉讼请求的,其他共同侵权⼈对被放弃诉讼请求的被告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不承担连带责任。
责任范围难以确定的,推定各共同侵权⼈承担同等责任。
⼈民法院应当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法律后果告知赔偿权利⼈,并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情况在法律⽂书中叙明。
第三条依法应当参加⼯伤保险统筹的⽤⼈单位的劳动者,因⼯伤事故遭受⼈⾝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民法院起诉请求⽤⼈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因⽤⼈单位以外的第三⼈侵权造成劳动者⼈⾝损害,赔偿权利⼈请求第三⼈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民法院应予⽀持。
第四条⽆偿提供劳务的帮⼯⼈,在从事帮⼯活动中致⼈损害的,被帮⼯⼈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被帮⼯⼈承担赔偿责任后向有故意或者重⼤过失的帮⼯⼈追偿的,⼈民法院应予⽀持。
被帮⼯⼈明确拒绝帮⼯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发文字号】法释〔2020〕17号【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12.29【实施日期】2021.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2年9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6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为正确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一、关于主体责任的认定第一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四)其他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第二条被多次转让但是未办理登记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最后一次转让并交付的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套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套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同意套牌的,应当与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2022年陕西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及计算方式

2022年陕西省⼈⾝损害赔偿标准及计算⽅式2022年最新陕西省⼈⾝损害赔偿标准及计算⽅式⼀、注意事项1、陕西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类案件,2019年12⽉1⽇起残疾赔偿⾦、死亡赔偿⾦统⼀按照城镇居民⼈均可⽀配收⼊标准计算,被扶养⼈⽣活费统⼀按照城镇居民⼈均消费性⽀出标准计算;2、2020年9⽉19⽇之前发⽣的交通事故,交强险责任限额按原责任限额执⾏(医疗费限额10000、死亡伤残限额100000元,财产损失2000;⽆责任医疗费限额1000、死亡伤残限额10000元,财产损失100元);2020年9⽉19⽇零时之后发⽣的交通事故,交强险责任限额按照调整后的执⾏(医疗费限额18000、死亡伤残限额180000元,财产损失2000;⽆责任医疗费限额1800、死亡伤残限额18000元,财产损失100元);3、从2021年10⽉1⽇开始,陕西省⼈⾝损害赔偿类民事纠纷统⼀按照陕西省上⼀年度城镇居民⼈均可⽀配收⼊标准计算残疾赔偿⾦、死亡赔偿⾦,被扶养⼈⽣活费统⼀按照城镇居民⼈均消费性⽀出标准计算。
(侵权⾏为发⽣在2021年10⽉1⽇前的适⽤之前的赔偿标准即区分城镇和农村居民标准);⼆、数据1.2021年城镇居民⼈均可⽀配收⼊(年/⼈):40713元;2.2021年农村居民⼈均⽣活消费⽀出(年/⼈):13158元;3.2021年城镇居民⼈均消费性⽀出(年/⼈):24784元;4.2021年农村居民⼈均可⽀配收⼊(年/⼈):14745元三、赔偿项⽬及计算标准:1、医疗费、康复费、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相关法条:《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79条、《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损害赔偿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第6条;计算⽅法: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发票,结合病历资料和医疗费清单据实计算或根据医嘱或者司法鉴定意见确定的必然发⽣的费⽤据实计算。
需要证据:医疗费发票;医疗费清单;病历资料。
说明:1.医嘱确定的与交通事故损害有关的院外购药费⽤应计⼊赔偿范围;2.过度医疗、挂床、贵宾医疗等不合理费⽤不计⼊赔偿范围;3.对治疗必要性、合理性的争议由侵权⼈或者保险公司等赔偿义务⼈承担举证责任;4. 医嘱与司法鉴定意见不⼀致的,⼀般以鉴定意见为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1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1修正)【发文字号】法释〔2021〕19号【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12.08【实施日期】2022.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0年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2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根据2021年11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5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修正,该修正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为正确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依法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就有关适用法律问题作如下解释:第一条人民法院审理铁路行车事故及其他铁路运营事故造成的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本解释。
铁路运输企业在客运合同履行过程中造成旅客人身损害的赔偿纠纷案件,不适用本解释;与铁路运输企业建立劳动合同关系或者形成劳动关系的铁路职工在执行职务中发生的人身损害,依照有关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二条铁路运输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为赔偿权利人,有权请求赔偿。
第三条赔偿权利人要求对方当事人承担侵权责任的,由事故发生地、列车最先到达地或者被告住所地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前款规定的地区没有铁路运输法院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人民法院管辖。
第四条铁路运输造成人身损害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12.29•【文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侵权责任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2年9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6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为正确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一、关于主体责任的认定第一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四)其他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第二条被多次转让但是未办理登记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最后一次转让并交付的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套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套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同意套牌的,应当与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2020年浙江交通事故最新赔偿标准

2020年浙江交通事故最新赔偿标准(国家统计局浙江调查总队3月发布)一、2020年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与精神损害抚慰金标准伤残等级(赔偿指伤残赔偿金(城镇)伤残赔偿金(农村)精神损害赔偿金数)一级(100%) 1203640 597520 50000二级(90%) 1083276 537768 45000三级(80%) 962912 478016 40000四级(70%) 842548 418264 35000五级(60%) 722184 358512 30000六级(50%) 601820 298760 25000七级(40%) 481456 239008 20000八极(30%) 361092 179256 15000九级(20%) 240728 119504 10000十级(10%) 120364 59752 5000死亡赔偿金1203640 597520 50000依据:2020年3月国家统计局浙江调查总队发布的《2019年浙江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根据城乡一体化住户调查,全年全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49899 元,比上年增长8.9%,扣除价格因素增长5.8%。
按常住地分,城镇和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分别为60182和29876元,增长8.3%和9.4%,扣除价格因素分别增长5.4%和6.0%。
……与2019年浙江交通事故赔偿标准相比,2020年浙江交通事故城镇居民伤残赔偿金赔偿标准一个等级比2019年涨了9216元,农村居民伤残赔偿金赔偿标准一个等级比去年涨了5148元;2019年浙江交通事故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赔偿标准比2018年涨了92160元,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赔偿标准比2018年涨了51480元。
备注:1、数据来源:2019年浙江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zwgk/xxgkml/tjxx/tjgb/202003/t20200305_9638 8.html2019年浙江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0182元,比上年增长8.3% 2019年浙江省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9876元,比上年增长9.4%、2、伤残赔偿金计算方法:(1)60周岁以下,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赔偿指数×20年;(2)60周岁至75周岁,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3)75周岁以上,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赔偿指数×5年3、死亡赔偿金计算方法:(1)60周岁以下,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2)60周岁至75周岁,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3)75周岁以上,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年4、精神损害抚慰金:《浙江省高院民一庭关于人身损害赔偿费用项目有关问题的解答》第15条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根据我省审判实践,一般以5万元为限。
2020年度河南省开封市交通事故赔偿最新标准

2020年度河南省开封市交通事故赔偿最新标准2020年度河南省开封市交通事故赔偿最新标准⼀、根据2020年2⽉5⽇国家统计局河南调查总队公布的数据:2019年河南省城镇居民⼈均可⽀配收⼊34200.97元;2019年河南省城镇居民⼈均⽣活消费⽀出21971.57元。
结合河南省⾼级⼈民法院《关于开展⼈⾝损害赔偿案件统⼀城乡标准试点⼯作的意见(试⾏)》【2019】338号⽂件:2020年⼀审辩论终结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产品质量责任纠纷三类案件,残疾赔偿⾦、死亡赔偿⾦统⼀按照河南省2019年度城镇居民⼈均可⽀配收⼊标准计算,被扶养⼈⽣活费统⼀按照河南省2019年度城镇居民⼈均消费⽀出标准计算。
故,三类案件中死亡赔偿⾦为:34200.97元/年×20年=684019.40元。
各级伤残赔偿数额如下:⼀级伤残:684019.40元⼆级伤残:615617.46元三级伤残:547215.52元四级伤残:478813.58元五级伤残:410411.64元六级伤残:342009.70元七级伤残:273607.76元⼋级伤残:205205.82元九级伤残:136803.88元⼗级伤残: 68401.94元2018年河南省在岗职⼯平均⼯资为64148元/年,丧葬费为32074元。
⼆、依据《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损害赔偿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第25条第1款规定,“残疾赔偿⾦根据受害⼈丧失劳动能⼒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年度城镇居民⼈均可⽀配收⼈或者农村居民⼈均纯收⼈标准,⾃定残之⽇起按⼆⼗年计算。
但六⼗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岁减少⼀年;七⼗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其计算公式为:残疾赔偿⾦=上⼀年度城镇居民⼈均可⽀配收⼈或者农村居民⼈均纯收⼈×伤残系数×赔偿年限,注:伤残系数是指受害⼈丧失劳动能⼒的程度或者是伤残的等级。
具体⼈⾝损害赔偿项⽬,是指⼈⾝损害赔偿义务⼈给予赔偿权利⼈的赔偿所包含的具体项⽬,主要包括医疗费、误⼯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期间伙⾷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残疾辅助器具费、丧葬费、被扶养⼈⽣活费、死亡赔偿⾦、精神损害抚慰⾦、其他因维权⽽⽀付的合理费⽤如律师费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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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新标准(2020)
2020年3月11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开展人身
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意见》,该意见自2020年3月12日起施行;意见共计四条,
主要明确了在山东省辖区法院审判的各类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含海事案件),导致的权利
人主张死亡赔偿金、伤残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统一按照城镇居民标准和“山东省上一年度
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计算,简而言之就是实现同命同价。
近日,罗庄法院民事审判庭郭敏团队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2019年6月,罗庄区褚墩镇
梁庄村的朱某希驾驶小型轿车与邻村张某全驾驶的无号牌电动三轮摩托车相撞,造成原告张
某全受伤及双方车辆不同程度受损。经鉴定,张某全的伤情构成多处伤残。经临沂市公安局
交通警察支队罗庄大队认定,朱某希负事故全部责任,张某全无事故责任。
罗庄法院审理认为,张某全虽然是农村户籍,但根据3月12日起施行的《山东省高级人
民法院关于印发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意见》,本案应按照上一年度城镇居
民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赔偿金,张某全获得残疾赔偿金9.4万余元,较过去计算标准多出5.5
万余元。
过去,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人身损害赔偿的民事案件中,采取的是城乡二元赔偿标准,
相同情形下不同主体的获赔金额存在较大差异,容易造成俗话说的“同命不同价”。人身损害
赔偿标准城乡统一后,无论户籍或居住地、收入来源等如何,按照规定均依照城镇居民标准
计算残疾赔偿金,“同命不同价”的旧赔偿标准已经成为历史,这体现了法律对人民群众生命
健康的尊重,同时也彰显了人民法院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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