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强东诉王伟案分析
刘强东性侵舆情事件分析

刘强东性侵舆情事件分析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事件的经过。
刘强东在2024年9月美国明尼苏
达州参加纽约州政府的一个活动期间,遭到一名美国女性学生的指控称其
性侵。
事件发生后,刘强东被警方调查并将其以涉嫌强奸罪名逮捕,但后
来在调查过程中,到案的女学生撤回了指控。
最终,刘强东被警方释放,
但该事件在媒体和社交媒体上引起了众多争议和讨论。
首先,从法律角度分析,这起性侵指控案件的最终结果是刘强东被释放,这表明警方在调查过程中没有找到足够的证据来证明他的罪行。
然而,无论最终结果如何,这起事件都已经给刘强东造成了巨大的声誉损失。
在
互联网和社交媒体的时代,舆情的传播速度非常快,事件一旦曝光,对个
人和企业形象带来的影响难以估量。
其次,从伦理和道德角度看,性侵是一种极其严重的犯罪行为,它侵
犯了他人的身体和尊严,给受害者留下了深刻的心理创伤。
对于性侵指控,应该采取谨慎和客观的态度,不能随便对被指控人定性或贬低受害者。
在
这起事件中,女学生撤回指控,也让人对事件的真实性产生了一定的怀疑。
但我们不能因此就否认或忽视性侵对受害者的影响和伤害。
无论案件最终
的结果如何,我们都应该尊重受害者的权益和隐私,给予她们应有的支持
和保护。
工商法律案件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XX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成立于2008年,主要从事各类家电产品的销售。
近年来,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XX公司为了提高产品销量,采取了多种营销手段,其中包括在广告宣传中夸大产品性能和功效。
2019年,消费者李某在XX公司购买了某品牌空气净化器,根据广告宣传,该空气净化器具有去除PM2.5、甲醛等有害物质的功能。
然而,李某在使用过程中发现,该空气净化器的实际效果与广告宣传存在较大差距。
于是,李某向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投诉,要求XX公司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案件经过1. 消费者投诉:李某在购买空气净化器后,发现产品无法达到广告宣传的效果,遂向XX公司提出退货请求。
XX公司以各种理由拒绝退货,李某遂向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投诉。
2. 工商部门调查:接到消费者投诉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对XX公司进行了调查。
调查过程中,工商部门发现XX公司在多款家电产品的广告宣传中存在虚假宣传行为,包括夸大产品性能、虚假对比等。
3. 证据收集:工商部门收集了李某的购买凭证、产品说明书、广告宣传资料等相关证据,并对XX公司的相关人员进行询问。
4. 调解协商:在工商部门的调解下,XX公司与李某进行了协商。
XX公司承认了虚假宣传的事实,并表示愿意退还李某的货款并给予一定的赔偿。
5. 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当地工商管理部门对XX公司进行了行政处罚,包括罚款、责令停止发布虚假广告等。
三、案件分析1.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含有虚假宣传产品的性能、功能、质量、成分、产地等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广告宣传内容的,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履行退货、更换、修理等义务。
2. 案件焦点:- XX公司是否构成虚假宣传?- XX公司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3. 案例分析:- XX公司在广告宣传中夸大产品性能,误导消费者,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构成虚假宣传。
3Q大战反垄断终审判决中相关市场界定与市场支配地位认定的相关问题

3Q大战反垄断终审判决中相关市场界定与市场支配地位认定的相关问题黄 伟 韩桂珍摘 要:最高人民法院在奇虎诉腾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终审判决中对相关市场界定、市场支配地位认定及二者的关系问题进行了精辟的论述。
我们将从该案二审亲历者的角度出发,结合国内外相关判例,对该判决中关于相关市场界定中的责任分配、假定垄断者测试在相关市场界定中的地位、替代性分析应遵循的多数且重要原则,以及从动态竞争的角度正确看待市场份额在市场支配地位认定中的作用、市场支配地位认定的综合分析方法等进行详细的解读和必要的归纳。
最高人民法院的前述审理思路和认定结论无疑将对后续的反垄断诉讼、行政调查及企业的合规必然产生深远的影响。
关键词:相关市场界定;假定垄断者测试;多数且重要原则;市场份额中图分类号:D922.29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9945(2015)01-0190-20作者简介:黄 伟(1972-),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反垄断专业委员会秘书长,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法学硕士;主要研究方向:反垄断法、不正当竞争法、知识产权法。
韩桂珍(1986-),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学硕士;主要研究方向:知识产权法、反垄断法、不正当竞争法。
190黄 伟 韩桂珍3Q大战反垄断终审判决中相关市场界定与市场支配地位认定的相关问题目 次一、引言192二、相关市场界定相关问题192(一)不明确界定相关市场而凭借排除或妨碍竞争的直接证据认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系特殊情况,不可通常以待之1921. 关于相关市场界定作用的质疑1932. 3Q大战反垄断终审判决关于相关市场界定分析194(二)相关市场界定主体为原告 195(三)相关市场界定的基本方法仍应坚持替代性分析,假定垄断者测试仅应为必要补充 197(四)替代性分析应坚持多数且重要原则1991. 需求替代分析须以多数用户的需求为出发点1992. 相关商品分析应基于多数用户对商品特性、功能的偏好和选择2003. 以商品的关键、重要特性为核心判断商品是否具有紧密替代性200三、市场支配地位认定相关问题201(一)在高度动态竞争的互联网领域不应仅凭市场份额推定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 201(二)认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应坚持综合分析2041. 互联网平台竞争所形成竞争约束2052. “客户粘性”是否显著增强了用户对腾讯的依赖程度2053. 即时通信服务市场的市场进入问题分析206四、结语208191科技与法律2015年第1期一、引言“奇虎诉腾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上诉一案”是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首例反垄断二审案件,也是最高人民法院公开庭审时间最长(超过28小时)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了长达113页、约74,000字的堪称“教科书式”的判决书(以下简称“3Q大战终审判决书”)。
涉民营企业、民营企业家人格权保护典型案例

涉民营企业、民营企业家人格权保护典型案例
1. 王思聪诉北京九九美食文化有限公司侵犯名誉权案:王思聪起诉九九美食文化有限公司未经许可使用其姓名进行商业宣传,侵犯了其名誉权。
法院最终判决公司赔偿王思聪一定金额的经济损失,并停止侵权行为。
2. 马云诉马云酒店有限公司侵犯肖像权案:马云起诉马云酒店有限公司使用其肖像进行商业宣传,未经许可侵犯了其肖像权。
法院最终判决公司赔偿马云一定金额的经济损失,并停止侵权行为。
3. 刘强东女友性侵案:刘强东的女友指控其性侵,案件涉及刘强东作为民营企业家的个人形象和声誉。
案件经过法院审理,最终判决认定刘强东有罪,并对其进行相应的法律制裁。
4. 翁启惠诉浙江甲醇股份有限公司侵犯商业秘密案:翁启惠起诉浙江甲醇股份有限公司盗取其商业秘密,侵害了其合法权益。
法院最终判决公司赔偿翁启惠一定金额的经济损失,并采取措施保护其商业秘密。
这些案例都具有典型性,涉及到民营企业的经营活动和民营企业家的个人权益保护。
此外,还有很多类似的案件,反映了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在维护自身权益方面面临的挑战和各种侵权行为。
立德立言无问强东

立德立言无问强东作者:游勇余声来源:《财经天下周刊》2019年第01期北京时间210812月22日,节气冬至,这是刘强东陷入性侵丑闻的第111天,也是吃瓜群众日夜操心的第111天。
美国明尼苏达州亨内平郡检察官正式确认,对刘强东涉嫌性侵案做出不予起诉的决定。
《财经天下》周刊第一时间对明尼苏达州亨平县警察局发言人John Elder进行了电话采访,对方确认不会对刘强东起诉的原因是证据不足,而这些证据来自于审查监控录像、短信以及警察随身摄像机视频和证人陈述。
其中一个关键证据来自于警方第一次接警进入女子公寓调查期间,警方身上的摄影机捕捉到的当事女子和刘强东的对话。
最新的消息是,女生律师之一杭剑律师事务所创始人杭剑对《财经天下》周刊独家回应:我们计划对刘强东、他的公司以及在美的代理人发起民事诉讼,“You will know more about this after the New Year(新年后你会了解更多)”。
中美网友在这件事情上也表达了各自的情绪和态度:“大佬就是大佬。
”“划重点:承认出轨,不承认强奸。
”“千万富翁和不起诉已经成为我们现在判决系统的正常流程。
”“我相信他是中了仙人跳了,但是苍蝇不叮无缝的蛋,所以他要致歉。
这个社会诱惑太多,要洁身自好,就得君子不立于墙之下,不要去参加那些男男女女的活动啦。
”“京东困于色,金立亡于赌,乐视毁于不回家。
马上要过年了,在此忠告大家,远离黄赌毒,常回家看看。
”在过去几个月时间,刘强东性侵风波经历了多次反转。
先是京东的声明,后来是当事女生的律师多次向媒体讲述“性侵”经过,而如今则是美国检方做出不起诉的决定。
甚至“吃瓜群众”王思聪的态度也发生了一百八十度的转变,先是吃瓜调侃,后来删微博,如今给刘强东道歉点赞。
在检方今天做出不起诉的陈述中,与媒体此前披露的大量案情细节出入较大。
此前,媒体曾报道:这起被指控的强奸案发生于刘强东在一家日本餐馆举办的晚宴上,这名女生是以致谢志愿者的名义受邀参加。
江苏法院2022年度十大典型案例

江苏法院2022年度十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3.01.12•【分类】其他正文江苏法院2022年度十大典型案例目录一、“3.07”长江特大非法采砂案二、朱某华等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三、应某某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四、柳某诉张某某、某物业公司健康权纠纷案五、电竞酒店向未成年人提供上网服务民事公益诉讼案六、闪速推公司“万词霸屏”不正当竞争案七、南京建工集团等25家公司实质合并重整案八、孟某诉滨海县医保中心不履行给付基本医疗保险金职责案九、江苏兴达钢铁集团系列执行案十、STO租船公司诉新加坡丰益公司等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一、“3.07”长江特大非法采砂案(一)基本案情2021年3月至7月,被告人张某某、章某某、李某、丁某等人出资,被告人洪某某、王某某等人提供采砂船,被告人凌某某等人提供运砂船,在未取得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以采运一体的方式,共同在长江安徽铜陵段淡水豚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河段(长江禁采区)非法采运江砂46765吨,价值高达289万余元。
被告人马某某明知是盗采的江砂,仍收购1700吨并予以出售。
经评估,张某某等人非法采砂造成长江生态环境损害价值515万余元。
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同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相关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承担相应的生态环境损害责任。
(二)裁判结果东台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1日作出(2022)苏0981刑初4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张某某等32名被告人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在长江禁采期、禁采区从事采砂活动,均构成非法采矿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至一年不等,并处罚金20万元至1.5万元不等;被告人马某某明知江砂系盗采而收购,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万元。
没收各被告人退出的违法所得,没收江砂变卖款。
张某某等14名被告构成共同侵权,应在各自参与非法采砂数量范围内对造成的长江生态环境损害515万余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在国家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法律界十大事件案例分享(3篇)

第1篇在法律界,每年都会发生许多引人注目的事件,这些事件不仅揭示了法律的力量,也反映了社会发展的趋势。
以下是2023年法律界十大事件案例分享,让我们一起回顾这些案例,从中汲取法律智慧。
一、刘强东性侵案2018年,京东集团创始人刘强东在美国明尼苏达州被指控性侵。
此案引发了广泛关注,刘强东本人也公开否认。
经过长时间的调查,明尼苏达州检察官最终决定不起诉刘强东。
此案引发了关于企业社会责任、法律程序公正等问题的讨论。
二、翟天临学术不端案2019年,演员翟天临被曝出其博士学位论文存在抄袭问题。
此案引起了学术界对学术不端行为的关注,也促使相关部门加强了对学术成果的审核。
最终,翟天临被撤销博士学位,并受到了相应的处罚。
三、江歌案2016年,中国留学生江歌在日本被室友陈世峰杀害。
此案引发了关于留学生安全、家庭教育和法律援助等问题的讨论。
经过长时间的调查和审理,陈世峰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20年。
此案也促使日本警方提高对留学生犯罪的打击力度。
四、西安女子坠楼案2019年,西安一名女子在乘坐电梯时坠楼身亡。
此案引发了关于电梯安全、物业管理等问题的关注。
经过调查,电梯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物业公司被追究责任。
此案也提醒人们关注公共设施的安全问题。
五、浙江“教科书式老赖”案2018年,浙江一名男子因欠债被列为“老赖”,其行为被网友称为“教科书式老赖”。
此案引发了关于信用体系建设、法律执行力度等问题的讨论。
最终,该男子因拒不履行还款义务,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六、拼多多“砍价免费拿”诈骗案2019年,拼多多平台上的“砍价免费拿”活动被曝出涉嫌诈骗。
此案引发了关于网络购物安全、消费者权益保护等问题的关注。
经过调查,涉事商家被依法查处,消费者权益得到了维护。
七、四川“黑校车”事故案2019年,四川一名幼儿在乘坐“黑校车”时发生交通事故,不幸身亡。
此案引发了关于校车安全、未成年人保护等问题的关注。
经过调查,涉事校车司机被追究刑事责任,相关责任人受到处罚。
刘强东法律案件(3篇)

第1篇导语:近年来,我国电商行业蓬勃发展,其中京东集团董事长刘强东的声誉和影响力更是如日中天。
然而,2018年,一场突如其来的法律案件让刘强东陷入了舆论的风口浪尖。
本文将为您详细解析这场法律案件的前因后果,以及其对社会、企业和个人带来的影响。
一、案件背景2018年8月31日,美国明尼苏达州警方接到报案,一名女性指控京东集团董事长刘强东性侵。
随后,刘强东被警方带走调查。
这一事件迅速引发了国内外广泛关注,京东股价也应声下跌。
二、案件进展1. 被警方释放2018年9月1日,明尼苏达州警方表示,经过调查,刘强东涉嫌性侵的指控不成立,于当天下午释放。
2. 美国检方不起诉2018年9月3日,美国明尼苏达州亨内平县检察官办公室宣布,经过调查,决定不对刘强东提起任何刑事指控。
3. 起诉人撤诉2018年10月,受害人撤销了对刘强东的民事诉讼。
4. 舆论风波平息尽管案件最终以不起诉和撤诉告终,但刘强东的法律案件仍在网络上引发热议。
经过一段时间,舆论风波逐渐平息。
三、案件影响1. 社会影响刘强东法律案件引发了公众对性侵事件的关注,推动了社会对女性权益的保护。
同时,该案件也提醒人们,企业家在公众形象和道德操守方面要时刻保持警惕。
2. 企业影响京东集团在案件爆发后,股价一度下跌,品牌形象受到一定程度的损害。
然而,在案件平息后,京东股价逐渐回升,企业形象也逐渐恢复。
3. 个人影响刘强东的法律案件对他的个人形象和声誉造成了严重影响。
在案件发生后,刘强东在公开场合减少露面,社交媒体上鲜有发言。
四、案件反思1. 企业家应加强道德修养企业家在商业活动中要注重道德修养,遵守法律法规,维护自身形象,为企业树立良好榜样。
2. 企业应加强内部管理企业要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和道德素质。
3. 社会应关注女性权益社会要关注女性权益,加强对性侵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为女性创造一个安全、和谐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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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论F刘强东诉王伟名誉侵权案第七组目录民事起诉状 (3)诉讼请求 (3)事实与理由 (3)争议焦点 (6)1、王伟无主观恶意? (6)2、微博转载次数较少,故影响较小? (7)3、微博内容非原创? (7)4、赔偿费用是否合理? (8)5、公众人物的名誉权vs.言论自由? (11)6、被告方系弱势群体? (11)延伸问题 (12)审判结果 (13)相似案例 (14)谢晋诉宋祖德侵犯名誉权一案 (14)奇虎360董事长周鸿伟侵犯名誉权一案 (14)民事起诉状原告:刘强东,男,1974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京东商城创始人、董事局主席兼首席执行官。
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四街99号2号楼B168室委托代理人:第七组被告:王伟,男,(出生年月日未知),汉族,天津商业大学房地产经济学讲师。
诉讼请求1.判令王伟立即删除相关微博,在新浪微博上发表致歉声明,置顶并至少保留90以上,在网易、新浪及搜狐网站上连续15天公开发表致歉声明2.赔偿刘强东个人精神损害抚慰金100万元、经济损害赔偿金200万元,赔偿京东经济损失500万元。
事实与理由1.上市炒作说:2015年年初,王伟在其新浪微博账号“王博士的精神家园”上连续发布数十条微博,针对刘强东和“奶茶妹妹”章泽天的恋情及分手事件,捏造事实诽谤刘强东与京东公司。
在微博中王伟说刘强东与章泽天恋爱的目的在于消费章女士的名气,为京东上市炒作,具体微博言论表现为“在奶茶身上得到的广告效应最少好几亿”、“等到强东消费完奶茶,奶茶没名气了,也就是他们分手的时候了”。
2.牵扯贪腐案:王伟还将刘强东删除私人微博与敏感事件恶意关联,具体言论为“南京市委书记被抓,奶茶妹妹的老爹被牵扯进去了,目前已经被控制。
京东连忙撇清关系,删微博。
世态炎凉啊”。
3.索要分手费:王伟编造章泽天向刘强东索要三千万分手费,称“奶茶家人一张口要5亿美元,刘强东说他没钱,不肯给,谈判到3000万,一开始还想分期,5年还清,奶茶妹不肯,后来到2年包括刘强东在上海和北京的两处房产过户到奶茶父母名下”。
根据上述事实,王伟散布了有关刘强东道德品质和生活作风的情况,但该情况并不真实。
首先,京东公司在美国上市是根据客观的条件做出的决策,其并不受刘强东与章泽天恋情的影响。
第一,公开资料显示京东一共融资四轮,2007年8月,获得今日资本1000万美元融资;2008年底,获得今日资本、雄牛资本及梁伯韬私人公司共计2100万美元的联合注资;2011年初,获得俄罗斯投资者数字天空技术(DST)、老虎基金等共6家基金和社会知名人共计15亿美元的融资;2013年初融资7亿余美元,安大略退休教师基金,曾经投资推特的沙特投资公司王国控股公司加入,京东一些主要股东跟投。
第二,在阿里一路高歌猛进展开收购与布局时,京东其实享受了“估值溢价”,并不急于上市;因为只要上市时说一句“京东是阿里最强劲的竞争对手”,华尔街自然心领神会。
阿里估值如果是1000亿美元,京东的估值想象上限就是200-300亿(第二名市占率与估值与第一名在3:7到2:8之间是互联网业界常态),远超第四轮融资时的72.5亿。
但2013年七月,微信推出了微信支付,并在此后展开了一系列对传统商业公司的怀柔攻势。
王府井、银泰等传统巨头纷纷与微信眉来眼去,腾讯自家的易迅网,还有腾讯电商搭建的微生活、微购物平台,都为广大电商和传统商家提供了新的选择。
这一态势使得阿里的千亿美元市值被撼动。
资本市场判断互联网公司时,评判标准已经提升到移动互联网第一。
而京东在移动化上的进程,比阿里要弱很多,更别提跟如日中天的微信相比。
所以,京东选择上市。
其次,王伟通过微博声称章泽天女士的父亲章丽厚与南京落马书记有关,此已被证实为虚假。
并且,章丽厚亦于南京起诉王伟赔偿其精神损失。
最后,章泽天发表律师声明,否认了分手费之事;而刘强东所在的京东也动用了官微声明“3000万分手费传言不实”。
以上王伟微博的公开的不实言论被大量媒体和个人引用、转载,在互联网和其他媒体广泛传播,使公众对刘强东产生严重误解,引发了网民对刘强东本人和章天泽的无端指责和无理谩骂,造成刘强东个人社会评价降低,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和经济损失,侵犯了刘强东的名誉权。
王伟的不实言论也针对京东公司,诋毁了公司声誉。
刘强东作为京东创始人和法定代表人,其个人的公众形象与公司的商誉紧密相连,王伟虚构事实贬损刘强东的名誉也必然对京东的形象造成负面影响,侵犯公司商誉并造成经济损失。
附:《民法通则》第101条名誉权第一百零一条【名誉权】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以书面、口头等形式诋毁、诽谤法人名誉,给法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法人名誉权的行为。
《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侵权责任法》第三条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证据和证据来源:“王博士的精神家园”微博,章泽天的律师声明综上所述,王伟侵害了刘强东的名誉权以及京东公司的商誉,请依法判决。
此致北京朝阳区人民法院争议焦点1、王伟无主观恶意?辩方观点:王伟称他既不是想要出名或者做营销,又和章泽天及刘强东没有私人恩怨,发帖是因为自己是章泽天的粉丝,平时也关注她的消息,自己只是评论和转发。
我方观点:王伟诽谤刘强东属客观事实。
而在主观方面,王伟存在过错(从法理上讲,对于公众人物提起的名誉侵权之诉,在主观过错方面的考察,应当以行为人是否具有实际恶意为标准,没有实际恶意的行为,即使确实损害了公众人物的名誉,也不应认定为侵权)。
王伟的微博内容如“等到刘强东消费完奶茶,奶茶妹妹没名气了,也就是他们分手的时候了,奶茶没啥利用价值了奶茶也就变成了奶茶婊”、“南京市委书记被抓,奶茶妹妹的老爹被牵扯进去了,已被控制。
京东连忙撇清关系,删微博。
世态炎凉啊”,这般用语低级粗俗地虚构和捏造事实来贬损刘强东和他恋人章泽天女士的人格,并公开同意他人任意转载,在网络上广泛传播,导致刘强东和章泽天的社会评价降低,所以我们很难否认王伟有实际恶意。
对于主观过错的具体认定:1)“王博士的精神家园”系王伟的实名认证的微博。
一般认为,实名制下的微博可信度较高。
所以王伟应该对发表微博承担足够的谨慎义务。
2)王伟是天津商业大学房地产经济学、土地经济学讲师。
一般受过基础教育的人都懂得如何尊重他人,那么受过高等教育的王伟没有理由对他人人格的尊重缺乏清楚的认知。
故王伟对自己侵害刘强东名誉权的行为存在预知,却依然选择做出这种违法行为。
3)在这种主观恶意的支配下,王伟通过微博公开地对刘强东名誉进行贬损。
只要是个正常人都知道,微博一经发表即不以行为人意志为转移地被广泛传播。
王伟对这一常识也应存在清楚的认知,但依然以这种公开的方式肆意诽谤刘强东,对刘强东的名誉造成客观损害。
故王伟存在明显的恶意,而非过失。
2、微博转载次数较少,故影响较小?辩方观点:王伟称他没有大v那么多的网络水军,没有造成严重影响,微博的转载次数也较少,造成的危害小,不应追究其责任。
我方观点:首先,并没有确切的证据说明转载次数。
关于转载次数的问题,由于王伟的微博已经删除不能得知准确的数据(并不能排除王伟为了隐藏转载数据而删除微博),虽然他单方面的删除微博,消除影响,但是他发表的微博的影响还在持续,转载次数还在增加。
其次,王伟的微博的社会影响并不是由其转载次数单方面决定的,还包括以下其他的因素:1)王伟对自己的微博进行了实名认证。
而一般认为,实名制下的微博可信度较高。
所以王伟利用这点虚构恶意事件,对刘强东的名誉造成了严重的不良的社会影响,使刘强东的社会评价和其公司的商誉大大降低。
2)微博属新兴的网络交往平台。
故微博影响力呈几何形扩散,在用户不断评论和转帖中,其信息传递速度基本达到了即时性。
一旦这些微博内容有侵权性质,那么恶劣影响将会迅速扩展。
3、微博内容非原创?辩方观点:王伟称其发表的微博只是转载他人的言论,而并非原创,不追究言论的源头而将他作为被告,让他觉得很冤。
我方观点:王伟是否能够找到相应的证据证明微博中的言论不是由他原创而是转载呢?如果是转载,王伟应该知道他转载的源头在哪,应由他来排出自己的原创嫌疑。
根据现有的证据,言论是由“王博士的精神家园”这一微博所发出的,该微博的实名认证为王伟。
如果王伟不能证明非他原创,那么,可以对王伟追究言论不实,侵害名誉的责任。
小组其他成员的补充观点:王伟以平白的口水话来虚构事实,故我们对他的微博并非原创的辩解存在质疑。
《侵权责任法》第36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微博虽然打破了传统的电脑与网络相连的模式,但是其使用仍然离不开网络,属于网络用户的范畴,因此应该受到该条法律的规制。
如果微博博主在微博中发布信息侵犯了他人的隐私权、名誉权、肖像权、著作权等权利,造成了一定的损害后果,就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如果王伟提供了辩解的事实证据,也不影响他作为本案的侵权责任主体。
我们对于追究王伟的法律责任有以下意见:1)微博主并没有侵犯他人名誉或隐私权,而是“粉丝”在跟帖评论中损毁他人名誉或披露他人隐私,此种情况下,微博主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有义务配合被侵权人进行取证。
2)微博主涉嫌侵犯他人名誉或隐私权,“粉丝”明知并且跟帖进一步侵犯他人名誉或披露更多隐私的,与微博主承担连带侵权责任。
3)在微博主侵犯他人著作权的情况下,如果“粉丝”不知道微博内容系“盗版”而转发的,不承担侵权责任,但一旦知道转发内容涉嫌侵权时,就要予以删除,否则可能承担侵权的后果;如果“明知”微博内容侵犯他人著作权而转发的,与微博主承担连带责任。
“明知”应以普通微博用户对微博内容的知晓程度为判断标准,如果多数微博用户都知道微博内容的真正著作权人,就可以认定其主观为“明知”。
4、赔偿费用是否合理?辩方观点:王伟称赔偿费用不合理,并且他平时的月薪只有几千元,还是“月光族”,根本无法承担对方提出的800万元赔偿。
我方观点:我们认为,赔偿费用理应根据行为人对受害人的精神损害程度和对受害方造成的直接或间接的经济损失来予以核算,而非考虑行为人的客观经济条件。
就算行为人身无分文,也不能作为他逃避法律责任,承担行为后果的借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