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贷款公司公司章程
广东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试行)

广东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试行)粤金[2009]1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在广东省内的小额贷款公司及其客户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行为,保障小额贷款公司稳健运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广东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依照本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在本省的县(市、区)域范围内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法人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
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条小额贷款公司应遵循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的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二章机构的设立第五条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是企业所在地县级行政区划的名称或地名;市辖区的名称不能单独用作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在本省地级以上市辖区范围内设立的,其名称中的市辖区名称应当与市行政区划连用;小额贷款公司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应当标明“小额贷款”字样;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条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需符合法定人数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应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有2―200名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固定住所。
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或最大股东)需具备以下条件:(一)管理规范、信用优良、实力雄厚的当地骨干企业(注册地且住所在试点县(市、区)或者总部注册地且住所在试点市但在试点县(市、区)有分支机构);(二)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机制;(三)申请前一个会计年度净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山区县(市、区)不低于2000万元〕、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申请前连续3个会计年度盈利且利润总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山区县(市、区)500万元〕以上,其中最末年度净利润300万元人民币〔山区县(市、区)150万元〕以上。
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ⅩⅩ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规范金融市场秩序,保障小额贷款公司稳健发展,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09〕44号)和《湖南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湘政金发〔2009〕1号)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在本市辖区内依法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小额贷款公司应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二章机构设立第四条小额贷款公司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指我市行政区划的名称或地名,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条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规定的公司章程。
(二)有符合要求的主发起人。
(三)股东具备相关资质条件,股权结构设置合理且符合规定要求。
(四)小额贷款公司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组织形式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
试点期间,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上限不超过2亿元(含增资扩股)。
(五)有符合任职资格要求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六)有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
(七)有健全的内部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八)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九)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由市人民政府按照“审慎经营、防范风险”的原则择优选择,如选择自然人作为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的,需经娄底市财金办批准同意。
第七条主发起人为企业法人的,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注册地在我市境内。
大连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大连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民间资金和社会资本合规进入小额贷款行业,规范小额贷款公司市场准入和经营活动,有效防控市场风险,推动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40号)以及人民银行等十部委《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15〕221号)精神及省政府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在大连市由企业法人、其他社会组织与自然人投资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小额贷款公司应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三条市金融发展局为全市小额贷款行业监管部门,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变更、终止审核、监督管理和风险防范等事项。
第四条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
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五条小额贷款公司可经营下列业务:(一)办理各项小额贷款。
(二)办理银行资金融入业务。
(三)咨询类相关业务。
(四)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二章股东资格和股权设置第六条符合条件的企业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均可向小额贷款公司投资入股。
小额贷款公司的企业法人股东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在工商或民政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
(二)法定代表人无犯罪记录。
(三)近2年内在工商、税务、人社等相关部门无违法违规记录,在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无不良信用记录。
(四)财务状况良好,近2年连续盈利。
(五)企业净资产大于出资额。
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ⅩⅩ市ⅩⅩ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确保规范经营,稳步推进试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湖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09]44号)、《湖南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湘政金发[2009]1号)、《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审批工作指引》(湘政金发[2009]2号)、《ⅩⅩ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组织出资并经批准在我区范围内依法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小额贷款公司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以全部法人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
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第四条小额贷款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核准营业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
第五条小额贷款公司坚持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其合法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涉,因经营管理不善导致的经营风险和市场风险,遵照市场原则由企业自行承担。
第六条试点期间,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范围及服务对象限于ⅩⅩ区行政区域内,不得跨区域经营和设立分支机构。
第二章机构设立第七条小额贷款公司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为ⅩⅩ市ⅩⅩ区,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规定的公司章程;(二)有符合要求的主发起人;(三)股东具备相关资质条件,股权结构设置合理且符合规定要求;(四)小额贷款公司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组织形式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注册资本上限不超过2亿元(含增资扩股)。
小贷公司信贷管理规定

信贷管理制度为加强公司信贷管理,严格规范信贷行为,防范贷款风险,合理设置制衡机制,确保公司稳健经营、健康发展,依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总则第一条公司经营贷款,必须遵循效益性、安全性、流动性的原则,应当实行审贷分离的审批制度;第二条小额贷款是指我公司向符合贷款条件的中小企业、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城镇居民和“三农”发放的用于合法生产与经营以及项目建设的人民币贷款;第三条小额贷款的发放,应自主选择贷款对象,自主确定贷款准入条件,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着力扩大客户数量和服务覆盖面;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贷款人是指巴中市巴州中晟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本办法所称借款人是指中小企业、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城镇居民和农村专业户;1、中小企业:指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法人营业执照的生产经营性企业;2、微小企业;指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法人营业执照,且生产经营规模微小的生产经营性企业;3、个体工商户:指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个体工商营业执照的生产经营者;4、城镇居民:符合法定年龄,并且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巴中市城镇居民;5、农村专业户:指以商品生产、经营为主要目的,以家庭生产、经营为主要形式的生产经营单位,能提供村民委员会出具的专业户情况证明材料的经营者;第二章贷款的条件和用途第五条小额贷款借款人申请贷款业务,应当具备产品有市场、生产经营有效益、不挤占挪用信贷资金、恪守信用等基本条件;并且符合以下要求:1、借款人年龄在20周岁至60岁之间,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具有巴中市常住户口或有效居住证明,在巴中有固定住所;3、具有稳定可靠的收入来源、具有一定的资产规模、具备按期偿还借款本息的能力;4、法人需提供最近年检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个体工商户除外、特种经营行为还需提供经年检的特种经营许可证;自然人需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婚姻证明、收入证明等;5、借款人投资经营企业原则上应有固定场所,经营盈利情况良好,无违法违规记录,无不良信用记录;7、借款人自有资金比例、资产负债率等应符合贷款人规定的要求;8、贷款人规定的其它条件;第六条申请小额贷款的借款人除具备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必须符合下列准入标准:1、借款人在贷款人托管银行开立基本帐户或一般账户,用于贷款本息结算;2、贷款用途真实、合法、符合国家产业政策;3、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且持续经营一年含以上;4、具有稳定的经营性现金流量,并与负债规模匹配;5、具有稳定的上下游客户和市场网络;6、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标准;第七条贷款用途1、用于借款人合法生产经营以及项目建设活动中正常资金需求;2、重点用于中小企业、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城镇居民和“三农”经济组织的合法资金需求,用于批发业、零售商贸业、物流运输及其它国家优先发展和重点扶持的行业,用于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良好,主业清晰的中小企业;3、小额贷款资金不得进入证券市场包括股票、权证及基金买卖等、期货交易市场;不得用于外汇买卖、委托理财等金融投资;不得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4、禁止向国家、省、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发展的行业,以及为其配套的生产经营企业发放贷款;5、禁止向环境污染严重,存在安全隐患、产品质量差、市场销路不畅的生产经营企业发放贷款;第三章贷款期限、额度、利率第八条贷款币种:本贷款的币种为人民币;第九条小额贷款按照期限不同,可分为短期、中期和长期小额贷款;短期小额贷款的期限为1年以内,中期小额贷款的期限为1年至3年含3年,长期小额贷款期限为3年以上;法人借款人贷款期限不得超过营业执照有效期限;个人借款人贷款期限+借款人年龄共同借款人年龄,以最小年龄计算之和不得超过65岁;第十条贷款支用方式为直接支用,直接支用是按照借贷双方的合同约定,在完成公司贷款审批流程,签署完成合法、有效的相关法律文书后,将贷款资金划入借款合同约定的账户,借款人按借款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资金的方式;第十一条贷款额度:小额货款额度是在借款人正常生产经营的情况下,结合借款人的经营状况、管理水平、财务状况、现金流量、已有融资、经营收入、还款能力、信用等级等综合确定;同一借款人最高贷款额度按照监管部门规定标准执行;第十二条贷款利率:小额贷款利率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具体浮动幅度按照市场化原则,由借款人和贷款人在公平自愿的原则下协商确定;第四章客户信用评级第十三条法人客户评级的基本概念和规定1、法人客户评级是对法人客户偿债能力和偿债意愿的综合评价,评级结果反映其一年期违约概率;2、客户评级范围,在我司办理融资业务和为我司融资提供保证的小企业客户均需评定信用等级;其中,办理低风险信贷业务的小企业客户或采用全额房地产抵押方式办理业务的微型企业客户,可根据企业经营情况和抵押物价值,按照审慎性评价原则,在系统中直接确定信用等级为A级,可不按照评级流程进行评级;其他小企业客户均须按照评级流程进行评级借款人在四家国有商业银行的信用等级评级我公司可直接认可;第十四条对需要进行信用评级的公司客户信用等级的划分及定义、评分办法,按照公司客户信用等级评定办法规定执行;第十五条对未达到信用评级条件的公司客户和个人客户,主要依照对经营状况和发展趋势的分析判断以及提供的担保条件,确定其贷款准入资格和授信额度;第五章统一授信第十六条统一授信的基本概念1、统一授信:是通过核定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统一控制我司系统对客户办理的融资风险总量的管理制度;2、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是在对客户的资信情况及融资风险进行综合分析与评价的基础上核定的我司对客户愿意和能够承受最高风险限额;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属我司商业秘密;在最高综合授信额度项下可根据风险控制需要核定专项授信额度,专项用于办理受信审批时制定的融资业务;3、融资风险总量:是根据客户在我司的融资余额结合期限、担保、品种等风险系数折算的加权风险值;4、客户授信额度:是我司承诺在一定期限内和一定条件下可向客户提供的融资额度折算的融资风险总量不得超过最高综合授信额度;5、核定客户授信额度后,一般应与客户签订授信协议,并收取承诺费;第十七条授信管理的原则授信主体、形式、币种、对象四统一的原则授信主体的统一是指我司系统内只能由一个机构按规定程序和授权权限对同一法人客户核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或客户授信额度;授信形式的统一是指我司向同一法人客户提供的各种融资业务都应纳入统一授信管理范围;授信币种的统一是指我司对同一法人客户办理的本外币融资都必须纳入授信范围之内;授信对象的统一是指所有已拟与我司建立融资关系的法人客户都必须纳入授信管理范围,非独立法人客户不得单独授信;第十八条对公司客户授信额度的确定,按照公司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执行;第六章贷款的调查、审查与审批第十九条贷款调查一、借款人应向贷款人提出书面借款申请,并提交夫妻双方有效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婚姻证明,企业的基本资料、贷款需要的资料、担保的资料等;借款书面申请主要内容:借款人的基本情况、经营现状和发展前景、财务状况、融资情况、对外担保情况,本次借款金额、期限、用途、还款来源、提供担保情况等;二、客户经理收到借款人的书面申请后,应对借款人的身份、资质、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融资情况、对外担保情况,环保是否达标、综合偿债能力等进行调查,主要内容:1、借款人基本情况,如借款人经营场所、注册资本、股本结构、股东情况、企业性质、组织结构、历史沿革、经营范围、高级管理人员素质等;2、国家或地区所属行业政策对借款人未来发展可能产生的重大影响,调查企业经营现状,分析发展前景;3、借款人及主要股东、高管人员的信用状况,借款人的主业变迁情况和主要关联关系;4、经过年检的借款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国税和地税的税务登记证、公司章程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章程、特种经营许可证等;5、借款人的经营及财务状况、主要资产构成、负债结构、付息负债情况、资金运营情况、主营产品结构、财务管理水平和经营现金流量、偿债能力及还款来源等,环保是否达标;6、贷款期限内借款人的生产经营计划和重大投资计划;7、借款人的综合收益能力、生产经营情况、企业信用状况;8、对采用担保方式的,要重点调查抵质押物权属是否清晰、是否有争议、价值和变现难易程度,保证人的资格和能力等情况;9、根据调查结果提出调查意见并撰写贷款调查报告,提出贷与不贷、贷多贷少、贷款期限长短、贷款利率水平、担保方式等明确意见,送信贷业务部负责人初审;三、对小额贷款应坚持第一还款来源与第二还款来源并重的原则;在业务操作时应分别通过人民银行企业信贷征信系统,个人征信系统了解借款人和相关企业在各家银行间的贷款情况,防范借款人融资过渡的风险;四、信贷业务部负责人对借款人主体资格及借款意愿的真实性、合理性、业务交易背景、借款人投资经营企业的状况,贷款申请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客户经理调查情况意见进行审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送风险控制部门审查;第二十条贷款审查风险控制部门应从信贷政策、规章制度和风险控制角度进行全面审查,对贷款调查内容的客观性、合理性进行全面审查;贷款资料是否齐全,客户信息、贷款信息录入是否准确;借款申请人资格、资信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借款申请人经营状况是否良好,是否具有还本付息的能力;贷款担保是否足额、合法、有效;贷款投向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贷款人有关规定;贷款用途是否合法、合理、融资金额是否适度,贷款期限是否匹配,利率、还款方式、支付方式是否条符合相关规定;贷款风险是否可控;调查人是否履行了调查职责,调查意见是否客观;并负责撰写详细的审查报告,提出审查结论;第二十一条贷款审批贷款审查实行“审贷分离”制度,对符合审议标准的贷款实行董事会会议和贷审会会议审批制度小额贷款评审委员会工作规则;对不符合标准的贷款按照贷款审批权限执行,但必须完成审批前的全部审查、审核程序;第七章信用贷款第二十二条信用贷款的基本概念和要求一、信用贷款,指以借款人的信誉保障贷款债权实现而发放的贷款;借款人的第一还款来源是确定信用贷款的基本依据;二、不得对我司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企事业法人和其他组织采用信用方式发放贷款;禁止向根据银监会规则界定的我司关联自然人和我司在职员工发放个人信用贷款;三、发放信用贷款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金融规章和我司有关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二十三条信用贷款的条件一、借款人申请信用贷款除符合我司贷款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同时具有下列条件:1、基期信用评级在AA -级含以上;2、上年末资产负债率低于行业平均值含;3、近三年连续保持盈利;4、上年度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为正值;5、无不良信用记录;6、我司要求的其他条件;借款人经营期不满三年的,不适用第3条的规定,但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前景良好,且在实际经营期内未发生经营亏损;二、对借款人不能同时满足上述规定的条件,但有政府含财政部门出具还款承诺作为贷款保障措施的,可以发放信用贷款,但必须严格管理;同一笔贷款既采用信用方式又设定了担保的,和借款人要在借款合同中约定担保贷款金额;四、借款人为自然人应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年龄在25含到55含周岁之间;2、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及巴中市户籍证明或有效居留证明,且在巴中市辖区内有固定住所;3、具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和按期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借款人拟申请贷款的个人或家庭月贷款支出与可支配收入比本次贷款的月还款额/月均可支配收入控制在50%含以下,且月所有债务支出与可支配收入比控制在55%含以下;或具有足以覆盖到期贷款本息的个人金融资产包括存款、债券、理财产品、基金、股票等;4、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还款意愿,无任何违法行为及不良记录;第八章贷款担保管理第二十四条贷款担保的基本概念和规定一、贷款担保,是指在发放贷款时,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以保障贷款债权实现的法律行为;二、贷款担保管理的任务是通过建立健全贷款担保管理制度,恰当选择担保方式,完善担保手续,规范担保合同内容,强化贷后管理,努力实现担保债权,以提高贷款的安全性、效益性和流动性;三、办理贷款担保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金融规章和我司有关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保障贷款担保具有合法性、有效性和可靠性;贷款担保的合法性主要是指贷款担保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贷款担保的有效性主要是指在合法性前提下贷款担保的各项手续完备;贷款和担保的可靠性主要是指所设贷款担保确有代偿能力并易于实现;四、贷款担保的范围应根据实际情况在担保合同中约定,原则上应当包括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评估费等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五、贷款担保的方式为保证、抵押和质押;这些担保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结合使用;本办法所称贷款保证担保是保证人为借款人履行借款合同项下的债务向我司提供担保,当借款人不按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债权的情形,保证人按保证合同约定承担连带责任;本办法所称贷款抵押担保是指借款人或者第三人下称抵押人不转移对本办法规定可以接受抵押的财产的占有,以该财产作为抵押物向我司提供担保,当借款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我司有权按照抵押合同的约定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本办法所称贷款质押担保是指借款人或者第三人下称出质人将本办法规定可以接受质押的动产或者权利移交我司占有或者依法办理质押登记手续,以该动产或者权利作为质物向我司提供担保,当借款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我司有权按照质押合同的约定以质物折价或者以贴现、拍卖、变卖质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六、使用一种担保方式不足以防范和分散贷款风险的,应当选择两种以上的担保方式;同一笔贷款设定两种以上担保方式时,各担保方可以分别担保全部债权,也可以划分各自担保的债权份额;同一笔贷款既有保证又有借款人自己提供的抵押或质押担保的,一般应先行使抵押权或质权;我司可以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方式,在担保合同约定担保债权的实现顺序;同一笔贷款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的抵押或质押担保的,我司一般不主动划分保证担保和抵押或质押担保的份额,而由各担保方分别担保全部债权,我司可以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方式,请求保证人或者抵押人或出质人承担全部担保责任;如果保证人和抵押人或出质人要求划分担保份额的,双方可以在保证合同和抵押或质押合同中约定;七、同一担保方式的担保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数人;同一笔贷款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我司一般不主动划分各保证人的保证份额;如果保证人要求划分保证份额的,双方可以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同一笔贷款有两个以上抵押人或出质人的,我司一般不主动划分他们所担保的债权份额;如果抵押人或出质人要求划分其担保的债权份额的,双方可以在抵押合同或质押合同中约定;八、本办法适用于境内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向我司申请各类贷款的担保;第二十五条贷款保证担保一、保证人的资格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可以作为借款人在我司贷款的保证人;1、在办理贷款保证担保时,应优先选择代为清偿债务能力强、信誉状况好的法人为保证人;2、法人、其他组织为保证人的,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并办理年检手续;2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有健全的管理机构和财务制度,有享有所有权或者依法处分权的独立财产;3信用等级在A级含以上;4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5无逃废银行债务等不良信用记录;6企业征信系统中无不良环保信息记录;7无重大经济纠纷;3、自然人为保证人的,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3有固定的住所;4有合法收入来源和充足的代偿能力;5无贷款逾期、欠息、信用卡恶意透支等不良信用记录;4、不得接受下列人员的保证担保;1担保法定代表人、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所在公司在其任职期间有过破产、逃废银行债务等行为的;2有过拖欠银行贷款本息等不良信用记录的;3有赌博、吸毒等不良行为或犯罪记录的,但过失行为除外;4我司认为不适宜提供保证担保的其他人员;二、保证人应提交的材料1、法人、其他组织为保证人的,应提交下列材料:1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登记表,属于金融、建筑、食品、医药等需要批准方能经营的特殊行为的,须同时提交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及最近年度的年检证明;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及最近年度的年检证明;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签字样本或印鉴;4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及签字样本;5章程;6贷款卡及最近年度的年审证明未申领贷款卡的保证人除外;7税务登记证明及最近年度的年检证明;8当期及经依法成立的中介机构审计的近三年,至少是近一年的财务报告;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9预留印鉴卡;10或有负债清单及情况说明;11我司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2、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为保证人的,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股东大会依公司章程作出的同意提供该保证担保的决议原件;2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股东大会依公司章程作出的签约人授权委托书及签字样本或印鉴;3、自然人为保证人的,应提交下列材料:1保证人及配偶的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居留证件;2保证人的居住证明户口簿或近三个月房租、水、电费收据;3保证人财产及收入状况证明合法、有效的财产所有权证明;单位财务或人事部门出具的收入证明、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或我司认可的其他证明材料;4保证人及配偶同意提供担保的书面文件;5我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第二十六条贷款抵押担保一、抵押物的范围1、我司可以接受下列财产抵押;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以享受国家优惠政策购买的房屋抵押的,其抵押额以抵押人可以处分和收益的份额为限;有经营期限的法人、其他组织以其有权处分的房屋抵押的,抵押期限不得超过其经营期限;以具有土地使用年限的房屋抵押的,抵押期限不得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2建设用地使用权;3抵押人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成品;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6交通运输工具;7商品林中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2、在办理贷款抵押担保时,应当优先选择现房、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他价值相对稳定、变现能力较强的抵押物;对机器、设备及其他不易变现或价值波动较大的抵押物应当从严掌握;3、以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应当将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同时抵押;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应当将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同时抵押;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将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同时抵押,并在核实抵押率时充分考虑应缴纳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因素;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将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同时抵押;以在建工程抵押的;应当将在建工程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连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资产同时抵押,并在核定抵押率时充分。
江苏省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江苏省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对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促进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小额贷款组织试点工作的意见(试行)》(苏政办发〔2007〕142号,以下简称《意见》)、《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苏政办发〔2009〕132号)以及《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小额贷款公司,是指江苏省人民政府授权江苏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批准,由自然人、企业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社会公众存款,经营面向“三农”的小额贷款业务、担保业务以及经省金融办批准的其它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按照“谁组织试点,谁承担监管责任”的原则,参加试点的市、县(市、区)政府对当地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负总责.各县(市、区)与市政府,各市政府与省政府分别签订风险控制责任书,按农村小额贷款公司所在区域各自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第四条省、市、县(市、区)的农村小额贷款组织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是负责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领导机构,负责试点政策、试点范围、试点纪律以及风险处置等工作,协调与监督管理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相关的各政府部门,形成监管合力,实现对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强化监管与促进发展的有机统一。
第五条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目标是促进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合法、稳健、规范、可持续运行,严防吸收或变相吸收社会公众存款、账外经营、采取不法手段收贷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社会金融稳定,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健康和谐发展。
第六条对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正和效率的原则.监督管理职责受法律保护,各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干涉。
监督管理人员有责任为其监督管理的农村小额贷款公司保守商业机密。
第七条根据对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需要,可以和其他省(直辖市、自治区)建立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合作机制,建立跨省监测与监督机制。
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展开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订目的及依据】为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网络小额贷款业务,防范网络小额贷款业务风险,保障小额贷款公司及客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网络小额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定义】本办法所称网络小额贷款业务,是指小额贷款公司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移动互联网等技术手段,运用互联网平台积累的客户经营、网络消费、网络交易等内生数据信息以及通过合法渠道获取的其他数据信息,分析评定借款客户信用风险,确定贷款方式和额度,并在线上完成贷款申请、风险审核、贷款审批、贷款发放和贷款回收等流程的小额贷款业务。
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应当主要在注册地所属省级行政区域内开展;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小额贷款公司不得跨省级行政区域开展网络小额贷款业务。
第三条【功能定位】小额贷款公司发放网络小额贷款应当遵循小额、分散的原则,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主要服务小微企业、农民、城镇低收入人群等普惠金融重点服务对象,践行普惠金融理念,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发挥网络小额贷款的渠道和成本优势。
第四条【监管体制】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制定小额贷款公司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监督管理制度和经营管理规则,督促指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金融监管部门(以下称监督管理部门)对网络小额贷款业务进行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
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审查批准、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
对极个别小额贷款公司需要跨省级行政区域开展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审查批准、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
第二章业务准入第五条【依法批准】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应当经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批准。
监督管理部门拟批准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应当至少提前60日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小额贷款公司跨省级行政区域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批准。
湖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
湖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湖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金融资源配置效率,改善农村地区金融服务,缓解小企业和小额农业贷款难问题,促进我省小额贷款公司健康有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08〕61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小额贷款公司,是指在湖北省内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依法合规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三条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
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条小额贷款公司应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市场定位在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在服务"三农"和小企业的前提下,自主选择贷款对象,按照"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我发展、自担风险"的原则开展业务。
第五条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
小额贷款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擅自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不得发行债券或彩票。
第六条省政府金融办会同省工商局、湖北银监局、人民银行武汉分行、省公安厅建立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联席会议,负责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组织、协调、规范、推进。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政府金融办。
第七条县(市、区)政府负责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具体实施工作,拟定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方案,做好小额贷款公司申报的相关工作,承担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责任。
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ⅩⅩ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规范ⅩⅩ民间金融街(下称“金融街”)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行为,推动其健康发展,发挥民间金融聚集效应,促进利率定价机制形成,根据省政府《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粤府〔2009〕5号)、省金融办等部门《关于印发〈ⅩⅩ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金〔2009〕10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平稳较快发展的意见》(粤府办〔2011〕59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监管主体第二条在ⅩⅩ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下称“省金融办”)的指导下,ⅩⅩ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下称“市金融办”)和越秀区人民政府金融管理办公室(下称“越秀区金融办”)为金融街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主体,承担相应的监管职责。
第三条市金融办按照有关规定指导和督促越秀区金融办加强对金融街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
第三章监管职责第四条市金融办负责金融街小额贷款公司的政策制定、重大事项监管及协调越秀区政府负责跨区风险处置等工作。
其主要职责为:(一)负责制定金融街小额贷款公司发展规划和有关政策;(二)负责组织金融街小额贷款公司准入审核委员会对金融街小额贷款公司设立申请等事项进行资格审核,将审核情况报省金融办备案,并对符合条件的拟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核准;(三)审核金融街小额贷款公司名称、注册资本、住所、组织形式和高管等事项的变更申请,并将审核情况报省金融办备案;(四)牵头组织市有关部门及越秀区金融办对金融街小额贷款公司经营工作情况进行检查;(五)督促、指导越秀区金融办做好对金融街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和风险防范处置工作。
(六)负责对金融街小额贷款公司违反法律和有关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
第五条越秀区金融办承担金融街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管职能,负责街内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管理、业务指导、督促检查和风险处置等事项。
其主要职责为:(一)向金融街小额贷款公司通报监管信息及监管政策规定,依据法律、法规,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资本充足状况、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不良贷款率、风险管理、内部控制、风险集中度、关联交易等实施持续、动态监管,督促其完善资本补充机制、贷款管理制度及内部控制,加强风险管理;(二)负责对金融街小额贷款公司名称、注册资本、住所、组织形式和高管等事项的变更进行初审;(三)牵头组织区有关部门对金融街小额贷款公司经营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四)督促、指导金融街小额贷款公司做好风险管理和控制工作,并对小额贷款公司提出监管意见。
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业务管理办法城贷[2009] 1 号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贷款管理,规范业务运作,有效防范贷款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物权法》、《贷款通则》、《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办理小额贷款业务必须严格遵循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国家产业政策。
贷款产品设计按照“小额速贷、有偿使用、持续发展”的基本策略,遵循“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的经营原则。
第三条小额贷款实行审贷部门分离或岗位分离制度,严格按规定程序运作。
第二章管理组织体系第四条小额贷款在办理过程中,将调查、审查、审批等经营管理环节的工作职责分解,由不同部门或岗位承担,实现其相互制约和支持。
1第五条按照“横向平行制约”原则,结合公司业务实际设置客户业务部和风险管理部。
客户业务部承担贷款业务的开发、受理、调查、评估和审批后贷款的经营管理;风险管理部承担贷款的审查和整体风险的控制。
第六条施行贷款审查委员会制度。
贷款审查委员会是贷款决策的议事机构,负责审议职责范围内的贷款事项,对有权审批人进行智力支持。
贷审会由本公司相关部门的业务骨干和具有评审能力的人员组成,董事长为主任委员,总经理为副主任委员。
贷审会审议贷款业务时实行记名投票表决。
第七条实行贷款审批授权管理制度.董事长可以授权总经理一定金额的贷款审批权限,总经理对授权范围内的贷款负责。
第三章贷款对象、条件和贷款用途第八条小额贷款的对象主要是经工商管理机关(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九条贷款条件:1、信用观念强,资信状况良好,无不良社会和商业信用记录;2、自然人年龄在18周岁(含)至60周岁(含)之间,具有当地户口或在当地居住满一年以上,有固定居住或经营场所。
无赌博、吸毒、酗酒等不良行为;3、自然人应拥有固定工作或从事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生产经营 2活动,有合法、可靠的经济来源,具有还本付息的能力;4、企业所从事的生产或经营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从事特许经营的,须有有权部门颁发的特许经营证书;5、贷款用途正当、合理,经营项目规模符合借款人承受能力,有一定的自有资金和经营能力,企业正常经营三个月以上的;6、主要经营场所或常住地址必须在小额贷款公司有效经营地域范围内;7、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条贷款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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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ⅩⅩ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 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章程。 本公司在ⅩⅩ省ⅩⅩ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注册登记名 称为:ⅩⅩⅩⅩ市博文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博文贷款公司);公 司住所:ⅩⅩ省ⅩⅩ市淮河西路博文大厦。 公司依法登记注册,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公司股东以其出资 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 以其全部法人财产,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公司一切活动遵守国家法 律法规规定。公司应当在登记经营范围内从事活动。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 律保护,不受侵犯。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000 万元。 公司经营范围是:发放小额贷款。
公司股东共 9 个,其中:法人股东3 个,自然人股东6 个 分别是:
公司的注册资本全部由股东自愿出资入股。 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股东出资方式为人民币出资, 出资金额为 2000 万元,全部以现金出资。 各股东出资情况一览表:
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组织机构代码 股东名称或者姓名 或者身份证号
合 计 出资 金额 400 万元 200 万元 200 万元 200 万元 200 万元 200 万元 200 万元 200 万元 200 万元 2000 万元 占股 比例 20% 10% 10% 10% 10% 10% 10% 10% 10% 100% 出资 方式 货币 货币 货币 货币 货币 货币 货币 货币 货币 货币 (一) 享有选举和被选举权; (二) 按出资比例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原股东可以优先认缴出 资;
(三) 按规定转让和抵押所持有的股分; (四) 对公司的业务、 经营和财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有权查阅股东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五) 在公司办理清算完毕后,按所出资比例分享剩余资产。 股东履行下列义务:
(一) 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各自认缴的出资额; (二) 在公司办理清算时,以认缴的出资额随公司承担债务; (三) 公司已经工商登记注册,不得抽回出资; (四) 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 (五) 支持公司的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公司业务发展; (六) 不按规定出资额认缴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份出资。股东向 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允许;不允许转让 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允许转 让。经股东允许转让的出资,在同等的条件下,其它股东对该出资有优 先购买权。股东转让出资后的公司股东人数和各股东持股分额必须符合 相关规定。 受让人必须遵守公司章程和有关规定。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 机构。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 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 项;
(四) 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五) 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 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 对公司合并、 分立、 变更公司形式、 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 议;
(十一) 修改公司章程。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按照本章程的规定执行。 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 司形式以及公司章程的修改作出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 权的股东通过。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暂时会议。定期会议半年召 开一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执行董事或者监 事,可以提议召开暂时会议。 如开股东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 东。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选举产生。 公司不设立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执行董事为代劲。 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产生程序是由股东会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会议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七)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执行董事任期 3 年。 任期届满, 可以连选连任。 执行董 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公司设经理。经理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公司章程和股东会授予的其它职权。 执行董事、 经理、 监事行使职权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 )董事、经理、监事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 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 董事、经理、监事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它非法收入,不得 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 董事、经理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董事、 经理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它个人名义开立 帐户存储。 (三) 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 业或者从事伤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 从事上述营业或者活动的, 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董事、经理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允许外,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 者进行交易。 (四)执行董事、经理、监事除依照法律规定或者股东会允许外,不得 泄露公司秘密。
(五)执行董事、经理、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设监事一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经理 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 检查公司财务; (二) 对执行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 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 当执行董事、经理的行为伤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 经理予以纠正
(四) 提议召开暂时股东大会;
公司应建立健全如下财务、会计制度: (一) 公司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 并依法经审 查验证,并在每年的 1 月 1 日至 1 月 15 日送交各股东审阅。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① 资产负债表; ② 损益表; ③ 财务状况变动表; ④ 财务情况说明书; ⑤ 利润分配表。 (二) 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
(三)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 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再也不 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款 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在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 可以提取 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 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润, 公司可按 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股东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 法定公 益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四)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 为增加公司资本。
(五) 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职工的集体福利。 (六)公司除法定的会议帐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 对公司的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由公司股东会作出决议。 (一)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 本公司吸收其它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本公司 如与其它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 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有权要求公 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不清偿债务或者不提供相应的担 保的,公司不得合并。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 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二)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时,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 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 公告三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 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 应的担保。不清偿债务或者不提供相应的担保的,公司不得分立。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按所达成的的协议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 产清单。 当公司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