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贷款公司章程样本.doc
小额贷款公司章程

XXXX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章程(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XXXX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本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本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有关政策的通知》(银发[2008]137号)、《江西省小额贷款公司暂行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本公司系经江西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批准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的小额贷款经营机构。
第三条本公司注册名称:XXXX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第四条本公司住所:XX。
第五条本公司注册资本:XX万元人民币。
第六条本公司为永久存续的有限公司。
第七条董事长为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本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本公司承担责任。
本公司以全部财产对本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九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对本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十条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本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风控总监、财务总监等人。
本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须由监管部门审核任职资格的人员应当具备监管部门规定的任职资格并经其审核。
第二章经营范围第十一条本公司的经营范围是:开展小额贷款业务及权益类投资业务;办理票据贴现(不包括转贴现),商业承兑等信贷类业务;办理资产转让业务;与贷款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向金融机构融入资金和经江西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批准的其他业务。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本公司坚持按照小额、分散的原则进行稳健经营。
第十二条本公司须合法合规经营。
本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和通过银行借款、股东借款等非标准化融资(在国家规定的杠杆率范围内)以及通过发行债券、资产证券化产品等标准化融入资金,不得向内部或外部集资以及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小额贷款公司公司章程

安徽宿州市博文小额贷款有限责任企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安徽省小额贷款企业试点管理措施(试行)》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我司在安徽省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注册登记名称为:安徽宿州市博文小额贷款有限责任企业(如下简称博文贷款企业);企业住所:安徽省宿州市淮河西路博文大厦。
第三条企业依法登记注册,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企业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企业承担责任,企业以其所有资产对企业旳债务承担责任。
企业以其所有法人财产,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企业一切活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企业应当在登记经营范围内从事活动。
企业旳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第二章企业旳注册资本和经营范围第四条企业旳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023万元。
第五条企业经营范围是:发放小额贷款。
第三章股东姓名(或名称)和住所第六条企业股东共9个,其中:法人股东3个,自然人股东6个分别是:1、安徽省博文物资贸易有限企业,现住所:宿州市淮河西路博文大厦,组织机构代码证为:72849979-9;2、安徽省恒诚煤电有限企业,现住所: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海大道东侧,组织机构代码证为:75683637-7;3、安徽美高化工有限企业,现住所:宿州市市委党校综合楼620室,组织机构代码证为:74086799-6;4、丁良军,现住所:宿州市埇桥区南关办事处淮河西路99号,身份证号码为:342201X;5、李美华,现住所:宿州市环城东路东环新村5号楼1单元403室,身份证号码为:342201X;6、袁永煜,现住所:宿州市浍水路统建楼3栋1室,身份证号码为:3422023;7、刘太美,现住所:宿州市工人路果品巷6号2-404室,身份证号码为:3422023;8、衡芳,现住所:宿州市三里湾路16号1幢单元6号,身份证号码为:3422023;9、丁春红,现住所:宿州市淮河西路99号19栋1室,身份证号码为:3422023;第四章股东旳出资额和出资方式第七条企业旳注册资本所有由股东自愿出资入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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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一文库()/企业文化/章程规章制度〔小额贷款公司章程〕目录第一篇:小额贷款公司章程第二篇: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样本第三篇:小额贷款公司怎么开第四篇:小额贷款公司交税第五篇:小额贷款公司发展更多相关范文正文第一篇:小额贷款公司章程小额贷款公司章程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发展生产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设立威海市区国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订本章程。
第一章公司名称和住所第一条公司名称:威海市区国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条公司住所:威海世昌大道15号1101室第二章公司经营范围第三条经营范围:小额贷款的发放、管理和咨询。
(经营范围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定为准)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第四条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550万元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会并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作出决议。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
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比例、出资时间第五条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比例、出资时间如下:......第二篇: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样本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样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名称:(以下简称公司)第三条公司住所:第四条公司营业期限:永久存续(或:自公司设立登记之日起至年月日)。
第五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公司名称和法定地址1.1 公司名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1.2 法定地址:公司注册地第二条经营范围2.1 公司的主营业务为小额贷款服务。
2.2 公司对外提供小额贷款融资服务,贷款范围为个人、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等各类合法经营主体,具体贷款金额根据借款人信用、还款能力等因素确定。
2.3 公司可依法开展与小额贷款业务相关的融资担保、投资咨询、信用评估等业务。
第三条公司的出资3.1 公司的出资方式为注册资本制。
3.2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XX万元。
3.3 公司的出资人按照注册资本的比例进行出资。
3.4 公司的出资人不得以任何名义非法占用出资或者强行收回已缴纳的出资。
第四条组织结构和管理4.1 公司管理机构为董事会、监事会、经理。
4.2 公司董事会为公司的最高决策机构,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4.3 公司监事会为公司的监督机构,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4.4 公司经理为公司的管理机构,由董事会产生。
第二章股份和股东第五条股份5.1 公司股份分为普通股和优先股。
普通股均等享有权益,优先股享有优先权益。
5.2 公司股份可自由买卖,但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六条股东6.1 公司股东包含普通股股东和优先股股东。
6.2 公司股东享有议事权、表决权、选举权、财产分配权等权利。
6.3 公司股东应按照《公司法》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股东义务。
第七条股东大会7.1 公司股东大会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召开周期为每年一次。
7.2 股东大会应当审议公司的年度报告、利润分配方案、股东提出的议题等内容。
7.3 股东大会的决议应当符合《公司法》和本章程的规定,并按照股份比例进行表决。
第八条股东会议的决议8.1 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和合法程序进行。
8.2 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须经过占股份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股东同意。
8.3 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应当作出书面记录,并由董事长签字盖章。
小额贷款公司规章制度

小额贷款公司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行为,保护借款人和贷款人的合法权益,维护金融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公司名称为:XXX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第三条本公司经营范围为:提供小额贷款业务及相关咨询服务。
第四条本公司遵循合法、合规、公平、诚信的原则,致力于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第二章组织结构第五条本公司设立董事会、监事会和总经理,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
第六条董事会负责公司的重大决策,监督总经理的工作,由三名以上董事组成。
第七条监事会对董事会的工作进行监督,对公司的财务、经营状况进行审计,由两名以上监事组成。
第八条总经理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组织实施董事会的决定,对公司的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负责。
第三章贷款业务第九条本公司提供的贷款业务为小额贷款,贷款额度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确定。
第十条借款人申请贷款时,应向本公司提供真实、完整的个人信息和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本公司对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进行调查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决定是否批准贷款申请。
第十二条本公司与借款人签订贷款合同,明确贷款金额、利率、还款期限、还款方式等事项。
第十三条借款人按照贷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和还款方式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
第四章风险管理第十四条本公司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识别、评估、监控和控制贷款业务风险。
第十五条本公司对借款人的信用风险、贷款项目的市场风险、利率风险等进行评估和控制。
第十六条本公司定期对贷款业务进行审计,确保贷款资金的安全和合规。
第十七条本公司建立不良贷款管理制度,对不良贷款进行及时处理和回收。
第五章内部管理第十八条本公司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包括财务管理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等。
第十九条本公司加强员工培训,提高员工的专业素质和服务水平。
第二十条本公司加强信息披露,定期向有关部门报告公司的经营状况和风险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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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贷款公司章程1---------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采取发起设立的方式设立。
第三条公司名称:凤城市三杨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条公司住所:凤城市凤凰城区凤山路78-1-8号第五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070万元。
第六条公司营业期限:永久存续。
第七条董事长杨海、陈敏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公司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九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经营范围第十条公司的经营范围:(一)办理各项小额贷款;(二)办理小企业发展、管理、财务等咨询业务;第三章股份第一节股份发行第十二条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三条公司发行的所有股份均为普通股。
第十四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股同权,同股同利。
第十五条公司的股票面值为每股人民币壹元。
第十六条公司的股票采取纸面形式,为记名股票。
第十七条公司股份总数为30.7万股,全部由发起人认购。
第十八条发起人的姓名或名称及其认购的股份数:发起人的姓名认购的股份数股份比例或名称第十九条发起人的出资情况:发起人的姓名或名称出资金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第二十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可以采取下列方式增加注册资本:(一)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向社会公众发行股份;(二)向现有股东配售股份;(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国家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一条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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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障本公司、股东、债权人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公司名称:XX金融小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第三条本公司住所:XX省XX市XX区XX路XX号。
第四条本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第五条本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XX万元。
第六条本公司经营范围: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经营范围开展业务。
第二章股东及股权第七条本公司股东应当符合《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八条本公司股东出资应当一次性足额缴纳,股东出资后,股东按照出资比例享有相应的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九条股东转让股权,应当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其同意,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办理股权变更手续。
第十条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三章组织机构第十一条本公司设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股东会为公司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决定公司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董事会由董事会成员组成,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
第十四条监事会由监事组成,负责对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财务进行监督。
第四章股东会第十五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十六条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临时会议根据需要召开。
第十七条股东会决议应当经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五章董事会第十八条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执行股东会决议。
第十九条董事会由董事组成,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条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副董事长若干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章监事会第二十一条监事会对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财务进行监督。
第二十二条监事会由监事组成,监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监事会设监事长一名,由监事会选举产生。
第七章经理层第二十四条本公司设总经理一名,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
第二十五条经理层对董事会负责,执行董事会决议。
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章程通用(2)

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章程通用(2)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章程(通用)(十)决定聘用或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十一)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四条股东可以自行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股东的书面委托书。
第二十五条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六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并于上一会计年度完结之后三个月之内举行。
经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监事会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七条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
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可以调整通知时间。
股东或者其合法代理人按期参加会议的,视为已接到了会议通知。
该股东不得仅以此主张股东会程序违法。
第二十八条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九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认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条股东会会议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须经代表过半数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但是对公司修改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七章董事会、经理、监事会第三十一条公司设董事会,由人组成。
股东代表出任的,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出任的,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董事任期每届三年(注:不得超过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三十二条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副董事长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注:也可由股东会在董事会成员中指定)第三十三条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七)制订公司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八)决定公司的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九)决定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一)本章程规定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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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贷款公司章程样本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以下是给大家提供的小额贷款公司样本,。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标准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采取发起设立的方式设立。
第三条公司名称: (以下简称公司)第四条公司住所:第五条公司资本为人民币3070万元。
第六条公司营业期限:永久存续。
第七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公司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当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当责任。
第九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十条公司的经营范围:(一)办理各项小额贷款;(二)办理小企业开展、管理、财务等咨询业务;第十二条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三条公司发行的所有股份均为普通股。
第十四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那么,同股同权,同股同利。
第十五条公司的股票面值为每股人民币壹元。
第十六条公司的股票采取纸面形式,为记名股票。
第十七条公司股份总数为30.7万股,全部由发起人认购。
第十八条发起人的姓名或名称及其认购的股份数:发起人的姓名或名称认购的股份数股份比例第十九条发起人的出资情况:发起人的姓名或名称出资金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第二十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开展的需要,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增加资本:(一)经国务院证券监视管理机构核准,向社会公众发行股份;(二)向现有股东配售股份;(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国家证券监视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一条公司可以减少资本,公司减少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五条公司不得承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六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第二十七条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法人和自然人。
股东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享有同等权利,承当同种义务。
第二十八条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以下事项:(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二)各股东所持股份数;(三)各股东所持股票的编号;(四)各股东取得股份的日期。
股票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依据。
第二十九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权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某一日为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结束时的在册股东为公司股东。
第三十条公司股东享有以下权利:(一)按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二)参加或者委派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三)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行使表决权;(四)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视,提出建议或者质询;(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六)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查阅有关公司文件,获得公司有关信息;(七)公司终止或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八)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一条股东提出查阅有关公司文件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二条公司股东承当以下义务:(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方式、出资时间,按期足额缴纳股金;(三)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四)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承当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三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在行使表决权时,不得作出有损于公司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定。
第三十四条本章程所称“控股股东”是指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股东:(一)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选出半数以上的董事;(二)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行使公司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表决权或者可以控制公司百分之三十以上表决权的行使;(三)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以其他方式在事实上控制公司或者对股东大会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本条所称“一致行动”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人以协议的方式(不管口头或者书面)达成一致,通过其中任何一人取得对公司的投票权,以到达或者稳固控制公司的目的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股东大会是公司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以下职权:(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九)修改公司章程;(十)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十一)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六条股东大会分为股东大会年会和临时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年会每年召开一次,并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六个月之内举行。
第三十七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一)董事人数缺乏《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二)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前述第(三)项持股股份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第三十八条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负责召集股东大会的监事会或者股东称为股东大会召集人第三十九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股东大会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二十日以前公司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公司各股东。
第四十条股东大会包括以下内容:(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三)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四)代理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五)会务常设联系人的姓名、号码。
第四十一条股东大会只对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第四十二条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委托人为法人的,委托书应当加盖法人印章并由该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签名。
第四十三条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法人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法人股东依法出具的书面委托书。
第四十四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委托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代理人的姓名;(二)是否具有表决权;(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四)对可能纳入股东大会议程的临时提案是否有表决权,如果有表决权应行使何种表决权的具体指示;(五)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六)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四十五条委托书至少应当在有关会议召开前二十四小时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地方。
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
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地方。
第四十六条出席股东大会人员的签名册由公司负责制作。
签名册应载明参加会议人员的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四十七条监事会或者股东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1.签署一份或者数份同样格式内容的书面要求,提请董事会召集临时股东大会,并说明会议议题。
董事会在收到前述书面要求后,应当尽快发出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2.如果董事会在收到前述书面要求后三十日内没有发出召集会议的,提出召集会议的监事会或股东可在董事会收到该要求后三个月内自行召集临时股东大会。
召集的程序应当尽可能与董事会召集股东大会的程序相同。
监事会或股东因董事会未应前述要求举行会议而自行召集并举行会议的,由公司给予监事会或股东必要协助,并承当会议费用。
第四十八条股东大会召开的会议通知发出后,除有不可抗力或者其它意外事件等原因,股东大会召集人不得变更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因不可抗力确需变更股东大会召开时间的,不应因此而变更股权登记日。
第四十九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股东大会召集人;股东大会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五十条股东大会提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规定不相抵触,并且属于公司经营范围和股东大会职责范围;2.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3.以书面形式提交或送达股东大会召集人。
第五十一条股东大会召集人决定不将股东大会提案列入会议议程的,应当在该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第五十二条提出提案的股东对股东大会召集人不将其提案列入股东大会会议议程的决定持有异议的,可以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要求召集临时股东大会。
第五十三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持有或代表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但是,股东大会在选举董事、监事时,可以通过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第五十四条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五十五条以下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资本;(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变更公司形式;(三)修改公司章程;(四)公司章程规定和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六条除前条规定以外的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