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流程图
法医物证检验鉴定工作流程图

明确鉴定要求
毛发、骨骼等生物检材
送上一级检验机关或委托外单位检验,
法医物证检验鉴定工作流程图
了解案件情况
核对送检检材
达到检验鉴定条件
未达到检验鉴定条件
出具鉴定事项确认书
检材登记、存放产生收案编号
血痕
精斑、唾液
拟订检验方案Biblioteka 准备检验器材,依照国家标准进行检验
作出肯定或否定结论
不能作出肯定或否定结论
出具鉴定书
出具意见书
说明理由退回检材
技术条件限制或结论有分歧
行政领导或者室主任签发鉴定或检验报告
司法鉴定工作流程

司法鉴定工作流程 Document serial number【KK89K-LLS98YT-SS8CB-SSUT-SST108】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工作流程一、鉴定的受理(一)初审----由鉴定人负责1、决定受理的,应当复印委托人(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收取委托人的介绍信,并作为司法鉴定业务档案卷宗材料序号1附属材料归档。
2、审核委托鉴定事项是否明确、用途和要求是否合法,是否属于本鉴定机构的鉴定范围,是否属于重新鉴定,委托人是否签字或盖章。
【司法鉴定委托书】作为司法鉴定业务档案卷宗材料序号1归档。
3、审核鉴定材料的种类、数量、性状、保存情况,鉴定材料是否真实、完整、充分。
【鉴定材料】作为司法鉴定业务档案卷宗材料序号6归档。
4、明确鉴定时限、鉴定事项、鉴定费的收取标准、鉴定文书的送达方式、需要退还的鉴定材料及退还方式、需要补充的鉴定材料及时间要求。
5、经初审,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填写《司法鉴定受理审批表》,报鉴定机构负责人审批。
【司法鉴定受理审批表】作为司法鉴定业务档案卷宗材料序号2附属材料归档。
(二)审批----由鉴定机构负责人或指定的鉴定人负责鉴定机构负责人在《司法鉴定受理审批表》中签署意见,决定是否受理,以及鉴定时限、鉴定事项、鉴定人、承办人、鉴定费等事项。
(三)受理----由承办人负责1、决定当场受理的鉴定机构财务人员收取委托人鉴定费后,应当出具税务凭据。
【收费凭据复印件】作为司法鉴定业务档案卷宗材料序号8归档。
鉴定机构应当按照司法部示范文本格式,与委托人签订一式两份《司法鉴定协议书》,双方各执一份。
【司法鉴定协议书】作为司法鉴定业务档案卷宗材料序号2归档。
2、决定补充材料的经审核,需要补充鉴定材料的,应当填写一式二份《司法鉴定委托材料收领单》,其中一份交委托人(代理人),一份连同收取的其它鉴定材料由承办人保存。
【司法鉴定委托材料收领单】作为司法鉴定业务档案卷宗材料序号6附属材料归档。
待鉴定材料补充齐全后,按当场受理的程序办理。
司法鉴定所工作流程

司法鉴定工作流程一、鉴定的受理(一)初审----由鉴定机构指定的专职鉴定人负责——核对委托方承办人身份决定受理的应复印委托方承办人的身份证明,【委托方承办人身份证明】应作为司法鉴定业务档案卷宗材料归档。
——审验司法鉴定委托书审验委托鉴定事项是否明确,是否属于本鉴定机构的鉴定范围,委托方是否盖章。
决定受理的,【司法鉴定委托书】应作为司法鉴定业务档案卷宗材料归档。
——审核委托送鉴材料审核送鉴材料的种类、数量、性状、保存情况,送鉴材料是否完整等。
决定受理的,【送鉴材料】应作为司法鉴定业务档案卷宗材料归档。
——商议委托鉴定事宜包括鉴定时限、鉴定事项的修正、鉴定费的收取标准、鉴定文书的送达方式、退还的送鉴材料及退还方式,补充的鉴定材料及时间要求等。
——提出是否受理意见经初审符合受理条件的,填写《鉴定受理审批表》,报鉴定机构负责人审批后,决定正式受理的,【鉴定受理审批表】应作为司法鉴定业务档案卷宗材料归档。
(二)审批----由鉴定机构负责人或指定的负责人负责——听取初审人的意见——审查送鉴相关材料——签署是否受理意见鉴定机构负责人在《鉴定受理审批表》中签署意见,明确是否决定受理,鉴定时限、鉴定事项、鉴定人、鉴定机构承办人、鉴定费等事项。
(三)受理----由鉴定机构指定的承办人负责1、决定当场受理的——收取鉴定相关费用鉴定机构财务人员收取委托方鉴定费后,应出具税务凭据并复印税务凭据中的发票联。
复印的【收费凭据】应作为司法鉴定业务档案卷宗材料归档。
——完善受理登记手续鉴定机构与委托方承办人应签订一式两份《司法鉴定协议书》,双方各执一份。
【司法鉴定协议书】应作为司法鉴定业务档案卷宗材料归档。
2、决定补充材料的——收取鉴定委托材料经审核,需要补充鉴定材料,不能当场受理的,应填写一式二份《司法鉴定委托材料收领单》,其中一份交委托方承办人,另一份连同收取的鉴定委托材料由鉴定机构安排专人负责保存。
——告知补充材料内容鉴定材料补充齐全后,按当场受理的程序办理。
黑龙江省公安厅刑事技术总队案(事)件检验鉴定工作流程图

黑龙江省公安厅刑事技术总队案(事)件检验鉴定工作流程图
检材标识及状态识别
检材保管的监控
待检与已检检材分别管理
检材准备
检材安全与保密
检材的退回与销毁
签发鉴定任务指令
测量量值溯源到国家基准
标准物质溯源到权威的专业发布机构
仪器设备定期检定/校准
数据数理方法
数据处理程序
原始记录的变更和校核
鉴定标准/作业指导书
制定“协议”方法
对非标准方法进行验证和确认
鉴定场所的安全
环境条件应符合鉴定方法的要求
环境条件应满足仪器设备的使用要求
环境条件的监控和记录
进入鉴定区应受控
资格鉴定确认持证上岗
定期培训和考核
准确度和规定应满足鉴定方法的要求
投入使用前必须检定/校准合格
使用和期间核查
维护和保养(保持合格状态)
鉴定书的规格应符合认可准则的要求
唯一性标识
正本交委托单位
鉴定文书副本存档
安全存放及保密
执行借阅制度
必要时进行沟通。
司法鉴定人审核登记流程图

申请人申请
向地州(市)司法局提交规定的申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
不属于许可范畴或不属于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
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退回申请材料。
审核(承办)
自治区司法厅司法鉴定管理部门自收到地州(市)司法局提交的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审核申请材料,审查从事司法鉴定业务所必需的专业技术职称、行业执业资格、学历等,会议研究并提出审核意见,呈报分管厅领导审核。
决定
自治区司法厅分管厅领导审核并批准是否提请厅长办公会研究。厅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准予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
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印发行政许可决定书,制发《司法鉴定人执业证》。
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说明理由,退回申请材料。
对外委托司法鉴定流程图

附件1对外委托司法鉴定流程图
收案
审查符合条件审查不符合条件
受理、编号退回审判执行庭司法技术管理部门负责人指定案件承办人
通知当事人选择鉴定机构
双方当事人到场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不到场协商一致协商不一致
确定鉴定机构转入随机、指定方式与鉴定机构办理委托手续
鉴定机构审查材料后,提交:实施方案、鉴定人名单、预收鉴定费用通知
通知当事人限期缴纳鉴定费用或提交鉴定材料
限期内完成限期内不缴纳鉴定费或提交鉴定材料鉴定机构实施鉴定终结鉴定、撤销鉴定
退回审判、执行部门
鉴定完成提交意见书
审核鉴定意见书后送
结案
归档。
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规范及程序、流程

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规范及程序、流程第一篇: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规范及程序、流程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规范及程序、流程根据国家司法部《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等有关司法鉴定的法律、法规,特制定司法鉴定规范如下:1、由司法机关向司法鉴定所提出鉴定申请,填写司法鉴定登记表。
委托人应当出具鉴定委托书,提供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并提供委托鉴定事项所需的鉴定材料。
委托鉴定事项属于重新鉴定的,应当在委托书中注明。
1).被鉴定人的一般资料及其家庭背景资料;2).被鉴定人在涉案事件前后的精神表现和病历材料;3).被鉴定人在涉案事件前的工作、学习、社交、生活、个性特点等方面正常与否的材料;4).全部办案卷宗材料;5).申请重新鉴定的,还要提交原鉴定书;6).鉴定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2、委托人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对提供的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要求委托人补充;委托人补充齐全的,可以受理。
3、委托鉴定受理后,由本所指定司法鉴定人完成委托鉴定事项;或委托人申请(或要求)并经本所负责人同意的司法鉴定人完成委托鉴定事项。
4、委托人要求司法鉴定人出诊鉴定,须由当地司法机关出具相关证明,说明被鉴定人不能前来鉴定机构的原因(有严重的躯体疾病,行为紊乱,案情特殊等),司法鉴定机构可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决定。
5、对疑难、复杂或者特殊的鉴定事项,可以指定或者选择多名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6、司法鉴定人应当具备司法部《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
7、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尊重科学,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8、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
司法鉴定人应当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鉴定,并对自己作出的鉴定意见负责。
司法鉴定程序

司法鉴定程序司法鉴定程序第一条为了标准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司法鉴定活动,保障司法鉴定质量,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展,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通那么。
第二条司法鉴定程序是指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展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循的方式、方法、步骤以及相关的规那么和标准。
本通那么适用于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从事各类司法鉴定业务的活动。
第三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展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尊重科学,遵守技术操作标准。
第四条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
司法鉴定人应当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进展鉴定,并对自己作出的鉴定意见负责。
第五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机密、商业机密,不得泄露个人隐私。
未经委托人的同意,不得向其别人或者组织提供与鉴定事项有关的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应当按照有关诉讼法律和本通那么规定实行回避。
第七条司法鉴定人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应当出庭作证,答复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问题。
第八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统一收取司法鉴定费用,收费的工程和标准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展司法鉴定活动应当依法承受监视。
对于有违背有关法律规定行为的,由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有违背司法鉴定行业标准行为的,由司法鉴定行业组织给予相应的行业处分。
第十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加强对司法鉴定人进展司法鉴定活动的管理和监视。
司法鉴定人有违背本通那么或者所属司法鉴定机构管理规定行为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予以纠正。
百分网第二章司法鉴定的委托与受理第十一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统一受理司法鉴定的委托。
第十二条司法鉴定机构承受鉴定委托,应当要求委托人出具鉴定委托书,提供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并提供委托鉴定事项所需的鉴定材料。
委托人委托别人代理的,应当要求出具委托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