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燃气设施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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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3号《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已经2010年10月19日国务院第12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镇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城镇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燃气经营与服务、燃气使用、燃气设施保护、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

第三条燃气工作应当坚持统筹规划、保障安全、确保供应、规范服务、节能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燃气工作的领导,并将燃气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燃气管理工作。

第六条国家鼓励、支持燃气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使用安全、节能、高效、环保的燃气新技术、新工艺和新产品。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宣传普及燃气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提高全民的燃气安全意识。

第二章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第八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以及能源规划,结合全国燃气资源总量平衡情况,组织编制全国燃气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能源规划以及上一级燃气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燃气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镇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城镇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燃气经营与服务、燃气使用、燃气设施保护、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

第三条燃气工作应当坚持统筹规划、保障安全、确保供应、规范服务、节能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燃气工作的领导,并将燃气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燃气管理工作。

第六条国家鼓励、支持燃气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使用安全、节能、高效、环保的燃气新技术、新工艺和新产品。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宣传普及燃气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提高全民的燃气安全意识。

第二章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第八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以及能源规划,结合全国燃气资源总量平衡情况,组织编制全国燃气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能源规划以及上一级燃气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燃气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第九条燃气发展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燃气气源、燃气种类、燃气供应方式和规模、燃气设施布局和建设时序、燃气设施建设用地、燃气设施保护范围、燃气供应保障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等。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0.11.19•【文号】国务院令第583号•【施行日期】2011.03.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能源及能源工业综合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3号)《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已经2010年10月19日国务院第12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镇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城镇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燃气经营与服务、燃气使用、燃气设施保护、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

第三条燃气工作应当坚持统筹规划、保障安全、确保供应、规范服务、节能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燃气工作的领导,并将燃气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燃气管理工作。

第六条国家鼓励、支持燃气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使用安全、节能、高效、环保的燃气新技术、新工艺和新产品。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宣传普及燃气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提高全民的燃气安全意识。

第二章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第八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以及能源规划,结合全国燃气资源总量平衡情况,组织编制全国燃气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3号《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已经2010年10月19日国务院第12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镇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城镇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燃气经营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宣传普及燃气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提高全民的燃气安全意识。

第二章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第八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以及能源规划,结合全国燃气资源总量平衡情况,组织编制全国燃气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能源规划以及上一级燃气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燃气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第九条燃气发展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燃气气源、燃气种类、燃气供应方式和规模、燃气设施布局和建设时序、燃气设施建设用地、燃气设施保护范围、燃气供应保障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等。

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燃气发展规划的要求,加大对燃气设施建设的投入,并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建设燃气设施。

第十一条进行新区建设、旧区改造,应当按照城乡规划和燃气发展规划配套建设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气设施建设用地。

对燃气发展规划范围内的燃气设施建设工程,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选址意见书时,应当就燃气设施建设是否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征求燃气管理部门的意见;不需要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就燃气设施建设是否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征求燃气管理部门的意见。

燃气设施检查管理制度

燃气设施检查管理制度

燃气设施检查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燃气设施的安全生产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使用燃气设施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燃气设施包括燃气管道、燃气灶具、燃气热水器等直接供给燃气的设备。

第四条燃气设施检查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原则,加强安全管理,完善监督制度,确保燃气设施的安全稳定运行。

第五条燃气设施检查管理应进行定期检查,及时发现隐患并进行整改,保障燃气设施的安全运行。

第六条对于发现燃气设施违规使用、未经合格检测等情况,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第七条各级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燃气设施检查管理制度,配备专业人员,提高管理水平。

第八条燃气设施检查管理制度应当依法合规,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第九条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燃气管理部门进行检查,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并按规定进行整改。

第二章燃气设施检查内容第十条燃气设施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一)燃气管道的安全性能和正常运行情况;(二)燃气灶具、燃气热水器等设备的性能和安全运行情况;(三)燃气使用单位的用气情况和用气安全隐患;(四)燃气设施的安装、检修、维护及管理情况;(五)其他与燃气设施安全相关的内容。

第十一条燃气设施检查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制定检查方案和周期,并定期进行检查。

第十二条燃气设施检查人员应当按规定携带工作证明,经过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进行检查工作。

第十三条燃气设施检查人员应当在检查时做到认真细致,不遗漏任何问题,并及时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反馈检查结果。

第十四条燃气设施检查人员应当依法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理,必要时应当立即采取措施,确保燃气设施的安全。

第十五条燃气设施检查人员应当保守检查过程中获取的信息,不得泄露给外界。

第三章燃气设施检查管理流程第十六条燃气设施检查管理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一)制定检查计划:燃气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年度检查计划,并按计划进行检查。

(二)组织检查人员:燃气管理部门应当组织骨干力量进行检查,确保检查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燃气基础知识第五章燃气设施

燃气基础知识第五章燃气设施
击天气、有燃气泄漏、附近发生火灾。 ▪ 高压燃气储罐上除设置进、出气管以外,还应考虑设置哪些
装置安全阀、放散管、压力检测装置和排污阀。 ▪ 液化石油气储罐上除设置液相、气相管以外,还应考虑设置
安全阀、放散管、液位计、压力表和排污阀。 ▪ 燃气场站生产区内严禁的行为:使用非防爆型无线通讯设备、
携带火种进入、未经批准从事可能产生火花的操作。
▪ 集中放散装置宜设置在站内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 地上固定容积的燃气储罐应设置的检测及控制装置:压力检
测装置、全泄放装置、紧急切断装置。 ▪ 燃气厂站消防系统应根据以下因素设置:燃气气质、运行条
件、火灾危险性。 ▪ 以下场所应设置低温检测报警连锁装置:液化天然气储罐区、
液化天然气气化区、可能发生低温燃气泄漏区。 ▪ 压缩天然气场站在以下情况下不得进行加气或卸气作业:雷
于0.75时,应在箱体上、下各设不低于1%箱底面积通风口; 当燃气相对密度不大于0.75时,可仅在箱体上部设不低于 4%箱底面积通风口。
p2 p1
(二)选择方法
换算公式 : (1)亚临界状态
(2)临界状态 ≤
式中 Q0—调压器实际通过最大能力,m3/h; ∆P—调压器实际压降,Pa; ρ0—燃气实际密度,kg/m3; P1—调压器入口燃气绝对压力,Pa; P2—调压器出口燃气绝对压力,Pa;
2.高压储罐 V
VC
P
PC P0
(1)圆筒形储罐(图5-3)(2)球形储罐 (图5-4)
高压储气罐的有效储气容积:
式中V— 贮气罐的有效储气容积(m3); VC— 贮气罐的几何容积(m3); P— 最高工作压力(105Pa); PC— 贮气罐最低允许压力(105Pa),其值取决于罐出口处连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全文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全文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全文为了加强城镇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制定了《城镇燃气管理》,下面是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镇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1城镇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燃气经营与服务、燃气使用、燃气设施保护、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

第三条燃气工作该当坚持统筹规划、保障安全、确保供应、规范效劳、节能高效的准绳。

2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燃气工作的领导,并将燃气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群众政府燃气管理部分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燃气管理工作。

3第六条国家鼓励、支持燃气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使用安全、节能、高效、环保的燃气新技术、新工艺和新产品。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宣传普及燃气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提高全民的燃气安全意识。

第二章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第八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以及能源规划,结合4全国燃气资源总量均衡情况,构造编制全国燃气发展规划并构造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群众政府燃气管理部分该当会同有关部分,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能源规划以及上一级燃气发展规划,构造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燃气发展规划,报本级群众政府核准后构造实施,并报上一级群众政府燃气管理部分存案。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修订)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修订)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修订)基本信息发文字号国务院令第666号效力级别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发布日期2016-02-06实施日期2011-03-01发布机关国务院法律修订2010年11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3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正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镇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城镇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燃气经营与服务、燃气使用、燃气设施保护、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

第三条燃气工作应当坚持统筹规划、保障安全、确保供应、规范服务、节能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燃气工作的领导,并将燃气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燃气管理工作。

第六条国家鼓励、支持燃气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使用安全、节能、高效、环保的燃气新技术、新工艺和新产品。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宣传普及燃气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提高全民的燃气安全意识。

第二章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第八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以及能源规划,结合全国燃气资源总量平衡情况,组织编制全国燃气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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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调压器的选择 (一)选择调压器应考虑的因素 (1)流量:一般在最大流量的20%-80%使用 (2)燃气种类 (3)调压器进出口压力:串联 并联 (4)调节精度:稳压精度正负5-15% (5)阀座形式:柔性 刚性 (6)连接方式:法兰
1)选择调压器时应满足的要求 (1)应满足进出口最高、最低压力的要求;满足进出口 压差的设计要求 (2)计算流量应按承担管网的最大小时计算流量的1.2倍 确定 (3)应考虑燃气种类、调节精度等方面的要求 2)落地式调压柜的设置应符合的要求 (1)应单独设置在牢固的基础上,柜底地坪高度30cm; (2)距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水平净距应符合规定; (3)体积大于1.5m3的调压柜应有爆炸泄压口; (4)应设有面积不等的自然通风口。当燃气相对密度大 于0.75时,应在箱体上、下各设不低于1%箱底面积通风口; 当燃气相对密度不大于0.75时,可仅在箱体上部设不低于 4%箱底面积通风口。
第五章 燃气设施
城镇燃气设施包括:用于城镇燃气储存、输配和应用的场 站、管网、用户设施、监控及数据采集系统。 城镇燃气设施在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时和在遭遇重大灾害后 应对其是否能够可靠运行进行评估。
燃气储罐 1.低压储罐(P<5000Pa) (1)湿式储罐 (图5-1)
(2)干式储罐 (图5-2)
V VC
第二节 燃气的压力调节与计量
城镇燃气输配系统各种压力级别的管道之间应通过调压装置相连, 以控制管道的压力。
一、调压器工作原理及构造
图2 调压器工作原理图 1—气孔;2—重块;3—薄膜;4—阀;5—导压管
二、调压器的种类
(一)直接作用式调压器: 敏感元件即为传动装置的受力元件 (1)液化石油气调压器(图5-6) (2)用户调压器 (图5-7) (二)间接作用式调压器: 敏感元件和传动装置的受力元件分开 (图5-8)
常用的燃气储气方式及特点
(1)地下储气设施 地下储气库储气量大,造价及运行费用低,一般用于储存天然气,也可储存液态 液化石油气;地下储气库主要解决城镇燃气季节不均匀性,利用地下储气库调节 日或小时不均匀性是不经济的。 (2)液态储存 以液态方式储存的主要有天然气和液化石油气。液化天然气还可作为城镇调峰气 源、设备大修或事故处理过程中的供气来源。 (3)管道储气 利用高压长输管线、城市高压外环及高压管束储气是平衡城镇燃气小时不均匀用 气的有效办法。主要储存天然气。 (4)储气罐储气 建设规模不等的金属储气罐储气,以平衡城镇燃气日及小时用气的不均匀性;金 属储气罐按照储气压力可以分为高压罐和低压罐两大类。可以储存天然气、人工 燃气和液化石油气等各种燃气;储气罐储气与其它储气方式比较,金属耗量和投 资都比较大。 为防止火灾中燃气储罐支架过早失去支撑而倒塌,规范规定,地上固定容积储罐 的金属支架应进行防火保护,其耐火极限不应小于2小时。 (5)其他储存方式 燃气还可以用固态储存及溶解于其他气体中的储存方式,比如液化石油气可以固 态储存,天然气可以加压溶解于液化石油气中储存等;这些储存方式技术难度大, 费用高,一般只在特殊情况下使用。
2.高压储罐 (1)圆筒形储罐(图5-3) (2)球形储罐 (图5-4)
高压储气罐的有效储气容积: 式中V— 贮气罐的有效储气容积(m3); VC— 贮气罐的几何容积(m3); P— 最高工作压力(105Pa); PC— 贮气罐最低允许压力(105Pa),其值取决于罐出口处连 接的调压器最低允许进口压力; P0— 大气压(105Pa)。 储气罐的容积利用系数,可用下式表示:
p2 p1
(二)选择方法
换算公式 : (1)亚临界状态 (2)临界状态 ≤
式中 Q0—调压器实际通过最大能力,m3/h; ∆P—调压器实际压降,Pa; ρ0—燃气实际密度,kg/m3; P1—调压器入口燃气绝对压力,Pa; P2—调压器出口燃气绝对压力,Pa; —临界压力比(音速时的压力<临界压力>与初压<入口>的比值)。
厂站内燃气储存设施的有效储气容积应考虑的因素和要求: 气源供气情况、调峰手段、调度措施、应急要求。 地上固定容积的燃气储罐应设置的检测及控制装置:压力检 测装置、全泄放装置、紧急切断装置。 燃气厂站消防系统应根据以下因素设置:燃气气质、运行条 件、火灾危险性。 以下场所应设置低温检测报警连锁装置:液化天然气储罐区、 液化天然气气化区、可能发生低温燃气泄漏区。 压缩天然气场站在以下情况下不得进行加气或卸气作业:雷 击天气、有燃气泄漏、附近发生火灾。 高压燃气储罐上除设置进、出气管以外,还应考虑设置哪些 装置安全阀、放散管、压力检测装置和排污阀。 液化石油气储罐上除设置液相、气相管以外,还应考虑设置 安全阀、放散管、液位计、压力表和排污阀。 燃气场站生产区内严禁的行为:使用非防爆型无线通讯设备、 携带火种进入、未经批准从事可能产生火花的操作。
燃气调压器倍选取
四、燃气调压站及调压箱
调压站适用于规模较大、进口压力较高(P≥0.4MPa)且需要遥控调度的调压装 置。设置在建筑物墙上的燃气调压箱,其安全放散管管口应高于该建筑物屋檐 1.0m 。必要时燃气调压装置可以设置在地下,但对于调节相对密度大于0.75的 燃气调压装置,不得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内和地下单独的箱体内。燃气调 压室及其他有漏气危险的房间,应采取自然通风措施,换气次数每小时应不少 于2次。
P PC P0
例:一直径为30.0m的球形天然气储罐,其最高储气 压力为1.0MPa(表压),最低工作压力为0.4MPa (表压)。计算该球罐的最大储气量为多少标准m³ ? 储罐的有效储气容积是多少?(当地大气压按105Pa 计,温度按273K计;罐内天然气按0℃计,压缩因子 Z=1)
例:一直径为30.0m的球形天然气储罐,其最高储气压力为1.0MPa(表 压),最低工作压力为0.4MPa(表压)。计算该球罐的最大储气量为多 少标准m³ ?储罐的有效储气容积是多少?(当地大气压按105Pa计,温度 按273K计;罐内天然气按0℃计,压缩因子Z=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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