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840如何证明“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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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认定标准

“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认定标准
个月未亏损+符合环保政策+征信良
好+依法参保
无锡市
《无锡市劳动局关于印发<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二条
“四项措施”&#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7)云25民终1935
号案例
连续3年亏损+外部审计+退出行为
+停产
四川省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1995〕94号]第三条
4年亏损+80%职工停工+12个月未
支付最低生活费。
年1-3月的净亏损为13095811.36元,故被告关于其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
难的陈述应予采信。”
由此可见,重庆市困难企业的认定标
准可以概括为:困难行业+3个月亏损
+外部审计。
广东省
《关于发挥社会保险功能扶持企业发展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五条
经营暂时困难+裁员人数低于25%+
无拖欠工资+负债比在80%-100%+3
30%以上。”
重庆市九龙区人民法院(2016)渝0107民初19794号案例参考
“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举示证据予以证明。专项审核报告的审计意见认为被告2015年10-12月以及2016年1-3月两个季度的利润表公允反映了被告2015年10月1日至2016年3月31日期间的经营成果,而利润表则显示被告在2015年10-12月的净亏损为12320676.20元,在2016
(2017)川06民终1604号案例
1年亏损+职工协商+工会同意
辽宁省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7)辽04民终1212号案例
2年亏损+外部审计
浙江省

企业经营困难情况说明模板

企业经营困难情况说明模板

企业经营困难情况说明模板
尊敬的贵公司领导:
感谢贵公司一直以来的支持与合作,我们深感荣幸。

我们很遗憾地必须向贵公司说明
我们目前正面临的一些经营困难。

希望通过这份说明,能够得到贵公司的理解和支持。

一、宏观经济环境影响
当前,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严峻,全球经济受到了多方面的不利影响,国内市场消费
不如预期,市场需求疲弱。

国际贸易保护主义倾向明显抬头,进出口受到了重大冲击。

二、行业发展瓶颈
所在行业发展面临多重难题,市场竞争异常激烈,产品同质化严重,价格战不断,供
应链成本持续攀升,行业盈利受到压制。

行业发展趋势的变化和技术革新给企业经营带来
了诸多挑战。

三、内部管理和运营困难
企业管理层面存在一定的短板,内部运营和管理难以有效跟上外部环境的快速变化,
人员流动较大,人才储备不足。

资金链、物流链、信息链等方面也存在一定的问题。

四、影响及应对措施
这些经营困难不仅对企业的发展产生了严重影响,也给我们各方面的合作带来了相应
的负面影响。

面对当前的困境,我们已经采取了多项应对措施,包括调整产品结构,优化
管理制度,加强内部培训等,以期能够尽快克服困难,恢复正常经营,并与各方共同努力、携手共进。

我们真诚地希望贵公司能够理解并支持我们,我们已经制定了详细的应对计划,努力
克服种种困难,尽快走出困境。

我们相信,有贵公司的理解和支持,我们一定能够渡过难关,迎来更加美好的明天。

谨此说明,祈盼贵公司能够谅解,并给予我们宝贵的支持与帮助。

此致
敬礼
(企业负责人签名)
日期:年月日。

经济性裁员法律实操指南

经济性裁员法律实操指南

经济性裁员法律实操指南当前经济形势下滑,企业生产经营出现困难,部分企业纷纷祭出“裁员”利器,导致整个市场“裁声不断”。

但是我们不难看到,在裁员的过程中,企业多采用一刀切的方式,各种情形一律界定为经济性裁员,一方面造成了员工的动荡,企业本身也面临违法解除的风险。

因此有必要对经济性裁员流程作出梳理,指导企业如何正确适用经济性裁员。

经济性裁员与其他裁员方式的不同点之一在于涉及人数众多,《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经济性裁员的人数为“二十人以上或者不足二十人但占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

从经济性裁员立法沿革来看,应该说人数限定是《劳动合同法》新的规定,劳动部《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劳动法》中对此均未做规定。

人数限定导致的一个结果就是裁减人员不足不能适用经济性裁员,从其立法目的来说之所以限定人数,显然是考虑到经济性裁员情形涉及面广,不能针对个别职工或者少数职工实行经济性裁员。

二、经济性裁员情形解读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破产重整是企业存在的一种特殊状态,是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依债权人的申请而由法院公告作出的一种调整事务、改善经营管理、恢复偿债能力的活动。

《企业破产法》第72条规定了破产重整的期限为“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终止为重整期间”,而重整开始的标志按照《企业破产法》第71条,以法院公告为准。

即只有在这个期间内才属于企业重整期间,也才符合经济性裁员的条件。

同时劳动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的通知(劳办发〔1994〕289号)第27条也明确规定了“本条中的“法定整顿期间”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和《民事诉讼法》的破产程序进入的整顿期间”,对重整期间进一步做了明示。

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

对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界定需要结合两个法律条文来确认,一是劳动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的通知(劳办发〔1994〕289号)第27条“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可以根据地方政府规定的困难企业标准来界定”,二是劳动部发布的《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第2条“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被人民法院宣告进入法定整顿期间或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达到当地政府规定的严重困难企业标准,确需裁减人员的,可以裁员”。

公司经营管理是否发生严重困难的判断标准

公司经营管理是否发生严重困难的判断标准

公司经营管理是否发⽣严重困难的判断标准释义公司解散是指引起公司⼈格消灭的法律事实。

根据公司解散事由的不同,公司解散可分为公司⾃⾏解散、强制解散和司法解散三种形式。

⾃⾏解散⼜称任意解散,是指公司基于⾃⾝的意思解散公司,⽐如因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或股东会或者股东⼤会决议解散,或因公司合并或者分⽴需要解散。

强制解散是指公司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司法解散⼜称裁判解散,是指公司的⽬的和⾏为违反法律、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依法律的规定命令其解散;或者公司经营出现显著困难、重⼤损害或董事、股东之间出现僵局时,依据股东的申请,由法院裁判解散公司。

这⾥所指的公司解散纠纷主要是指公司僵局出现时,公司股东提起解散公司申请⽽引发的纠纷。

《公司法》第182条规定了公司僵局作为申请法院裁判解散的事由。

该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固定利益受到重⼤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在存续期间如果长期发⽣严重的内部⽭盾,导致公司的正常经营⽆法进⾏,甚⾄使股东的利益受到严重损失,此时,若公司继续存续,则对股东利益明显不利。

尤其是有限责任公司,具有较强的⼈合性特点,公司能否正常运营依赖股东之间的相互信赖关系,若股东之间关系恶化,或当公司经营出现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法实现公司⽬的时,应赋予股东申请解散公司的权利。

《公司法》第182条就规定了公司僵局出现时,股东申请解散公司的权利。

管辖因公司解散纠纷提起的诉讼,原则上以《民事诉讼法》中管辖的相关规定为基础,但要综合考虑公司所在地等因素来确定管辖法院。

相关法条处理公司解散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公司法》第182条、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公司法》若⼲问题的规定(⼆)注意问题提起公司解散诉讼,必须以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公司僵局为前提。

困难企业认定工作流程

困难企业认定工作流程

困难企业认定工作流程困难企业认定工作流程是指根据困难企业认定的相关规定和程序,对企业的经营状况进行评估和判断,以确定企业是否符合困难企业的认定条件,并最终为企业申请困难企业认定资格。

下面是困难企业认定工作流程的详细介绍:1.收集企业基本信息:困难企业认定工作的第一步是收集企业的基本信息,包括企业名称、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生产经营状况等。

这些信息可以通过企业申请表、财务报表、经营数据等形式进行收集。

2.确定困难企业认定条件:在进行困难企业认定工作之前,需要明确困难企业的认定条件。

通常困难企业认定条件包括企业的经营状况不良、利润率低、负债率高等。

3.进行企业财务分析:困难企业认定的核心环节是对企业的财务状况进行分析评估。

通过分析企业的财务报表和财务指标,如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计算企业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运营能力等指标,来判断企业是否符合认定条件。

4.进行企业经营分析:除了财务分析,还需要对企业的经营状况进行分析。

这包括对企业的市场定位、竞争力、产品质量、管理水平等方面的评估,以进一步了解企业的困难程度和认定资格。

5.填写认定申请材料:在进行困难企业认定的过程中,企业需要填写认定申请表,并提交相关的财务报表、经营数据等材料。

在申请表中需要详细说明企业的经营情况、存在的困难和需要政府支持的方面。

7.进行现场核查:在审查过程中,认定部门可能会对企业进行现场核查,以核实企业的经营状况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

现场核查通常包括对企业生产线、库房、经营场所等进行实地考察和调查。

8.发放认定证书:经过认真审核和核查后,如果企业符合困难企业的认定条件,认定部门会向企业发放困难企业认定证书,确认企业拥有困难企业的资格。

9.监督和评估:认定证书发放后,认定部门会对企业的经营状况进行定期的监督和评估,以确保企业仍然符合困难企业的认定条件。

同时,企业也需要按规定进行相关的申报和报告工作,如年度财务报表、经营情况报告等。

公司经营不当案件中的证据规则与证明难点

公司经营不当案件中的证据规则与证明难点

公司经营不当案件中的证据规则与证明难点随着商业活动的不断增多,公司经营不当的案件也越来越多见。

在这类案件中,证据的规则和证明的难点成为了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将对公司经营不当案件中的证据规则和证明难点进行探讨。

一、证据规则在公司经营不当案件中,证据是非常重要的。

合适的证据可以支持原告或被告的主张,对案件的判决结果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下面将介绍几种常见的证据规则。

1. 直接证据直接证据是指可以直接证明事实的证据。

在公司经营不当案件中,直接证据可以包括经营记录、会计报表、合同文件等。

这些直接证据可以直接支持原告或被告的主张,对案件的审理起到决定性的影响。

2. 间接证据间接证据是指不能直接证明事实的证据。

在公司经营不当案件中,间接证据可能包括证人证言、专家鉴定、相关文件等。

这些证据虽然不能直接证明事实,但可以从不同的角度间接证明主张的合理性,增加证据的说服力。

3. 充分性和方向性证据在公司经营不当案件中,充分性证据是指能够充分证明主张的证据,方向性证据是指能够明确证明主张的证据。

法院通常更倾向于充分性和方向性的证据,因为这样的证据能够更有力地支持主张,降低证据推理的不确定性。

二、证明难点在公司经营不当案件中,有一些证明难点需要克服。

以下将介绍一些常见的证明难点。

1. 故意行为难以证明公司经营不当往往涉及到管理层的故意行为,而故意行为往往难以直接证明。

管理层可能会采取各种手段进行隐匿操作,使得原本的证据不完整或难以取得。

在这种情况下,原告需要通过调查、取证等手段,寻找更加充分的证据来证明管理层的故意行为。

2. 损失计算难以确定在公司经营不当案件中,损失计算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损失的计算往往需要考虑多个因素,如市场变化、公司内部因素等,这使得计算变得复杂。

原告需要通过专业的评估、财务分析等手段,确定损失的额度,并能够合理地将其与被告的不当经营行为联系起来。

3. 证人证言的不确定性证人证言在公司经营不当案件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标准

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标准

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标准一、销售额或市场份额明显下降销售额或市场份额明显下降是衡量生产经营状况的重要指标。

如果企业的销售额或市场份额出现持续大幅下降,可能说明企业的产品或服务不再受到市场的欢迎,或者企业在市场中的竞争力下降。

这种情况下,企业可能面临严重的经营困难。

二、利润或盈利能力显著下滑利润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如果企业的利润或盈利能力显著下滑,说明企业的生产经营出现了问题。

这可能是由于市场竞争加剧、成本上升、产品或服务不再受欢迎等多种原因导致的。

这种情况下,企业需要进行深入分析并采取措施来改善经营状况。

三、经营成本大幅上升经营成本大幅上升可能会使企业的利润受到挤压。

这可能是由于原材料价格上涨、人工成本增加、管理费用上升等多种原因导致的。

如果企业无法有效地控制成本或者提高效率,经营可能会变得困难。

四、行业环境恶化行业环境恶化可能会对企业产生深远的影响。

这可能是由于市场需求萎缩、竞争加剧、政策变化等多种原因导致的。

如果企业无法适应行业环境的变化,可能会面临严重的经营困难。

五、市场需求萎缩市场需求萎缩可能会使企业的产品或服务不再受到市场的欢迎。

这可能是由于经济下行、消费者偏好改变、技术进步等多种原因导致的。

如果企业无法及时调整产品或服务以满足市场需求,可能会面临严重的经营困难。

六、竞争加剧竞争加剧可能会使企业的市场份额和利润受到挤压。

这可能是由于新竞争对手的加入、竞争对手的产品或服务更加优秀、政策变化等多种原因导致的。

如果企业无法在竞争中取得优势,可能会面临严重的经营困难。

七、资金短缺资金短缺可能会使企业的生产经营无法正常进行。

这可能是由于资金流动性不足、融资渠道受限、成本上升等多种原因导致的。

如果企业无法及时解决资金问题,可能会面临破产或清算的风险。

八、持续亏损持续亏损可能会使企业的生产经营难以为继。

这可能是由于市场环境恶劣、经营不善、管理不当等多种原因导致的。

如果企业无法及时采取措施来扭亏为盈,可能会面临严重的经营困难甚至破产的风险。

经营困难情况说明

经营困难情况说明

经营困难情况说明在经商的过程中,难免会遇到各种各样的困难和挑战。

本文将探讨经营困难的多个方面,并提供一些解决方案和建议,以帮助企业克服困境,并取得成功。

首先,我将总结目前经营处境的现状。

其次,我将回顾过去一段时间内面临的主要问题和挑战。

接下来,我将分析导致这些困难的原因,并提供解决方案和建议。

最后,我将分享我自己对经营困难的观点和理解。

在经营困难的情况下,企业通常面临着销售下滑、利润下降、现金流紧张等问题。

这些困难可能是由多种因素导致的,如市场竞争激烈、经济不景气、内外部经营失衡等。

回顾过去的一段时间,企业可能遇到了销售额下降的问题。

导致这种情况的原因可能是竞争对手的价格战,产品质量问题或者市场需求的变化。

此外,企业还可能遇到了供应链问题,导致无法按时交付产品,进而损害了客户的信任和忠诚度。

当企业面临这些困难时,首先需要分析导致问题的原因,并寻找解决方案。

例如,在销售下降的情况下,企业可以考虑重新评估产品定位和市场定位,以满足客户需求。

同时,可以寻找新的销售渠道,开展促销活动,提高产品的竞争力。

在解决供应链问题方面,企业可以与供应商建立更紧密的合作关系,确保产品能够按时交付。

此外,企业还可以考虑建立备用供应商,以应对潜在的供应链中断。

除了具体的问题解决方案外,企业还需要关注内部管理和组织结构。

如果企业发现内部决策和沟通不畅,可以考虑重新调整管理团队,优化工作流程,提高效率和协作能力。

总的来说,经营困难是每个企业都可能面对的挑战,但成功的关键在于如何积极应对和解决这些问题。

通过分析问题的根源,寻找解决方案,并持续学习和改进,企业可以克服困难,并在竞争激烈的市场中取得成功。

在我看来,经营困难是一个企业发展过程中的必经之路。

通过困难和挫折,企业能够更好地了解市场和客户需求,从而调整战略和经营方式。

在克服困难的过程中,企业也能够培养出更加坚韧和适应性强的团队。

总之,经营困难可能是企业成长过程中的一部分,但它并不是无法克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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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如何证明“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
答:
一般来讲,企业要证明自己“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需掌握下列证据:
1)财务报表,如年度、季度连续亏损表。

这些财务报表,最好是经过外部审计师进行了审计的报表;
2)职工意见;
3)当地劳动和社保部门的书面认定意见等。

企业“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是企业裁员的法定理由之一。

但企业对此需负举证责任。

要证明企业发生经营严重困难,首先要对“严重困难”的标准予以界定。

企业需注意以下几点:
1)我国目前没有对困难企业的认定标准与程序的统一规定,但各地方政府在对经济性裁员的规定中对企业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情形做了一些规定。

困难企业的认定以企业财务资料为主要依据,一般应符合以下条件:
a)企业经营发生严重困难并已出现亏损,长期停产或半停产;
b)确因企业因难已经连续多月降低或欠发职工工资(一般为6个月);
c)确因企业困难有拖欠职工社会保险现象;
d)采取停止招工、停止加班加点等补救性措施且生产经营状况无明显好转等。

2)从司法实践来看,法院确认企业经营困难的主要依据是企业提供的财务报表。

3)鉴于我国有些地方已作出明确规定,为防止由此产生的法律风险,企业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应未雨绸缪,向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咨询获取相关文件,如有必要应及时向主管部门提出认定请求。

4)如果企业所在地没有制定认定经营严重困难企业的标准或程序,用人单位要慎用本项规定进行经济性裁员。

除提供完整的财务报表和职工意见作为支撑外,实施前以取得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书面同意为最佳选择。

参考法规:
《劳动合同法》第4条、第41条、第43条。

例:
郑某系B公司职工,2007年1月1日郑某与B公司签订了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为2007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

2008年1月,B公司口头通知郑某待
岗。

2008年3月26日,B公司向郑某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通知因公司经营结构发生变化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2008年4月24日,B公司向郑某送达了《关于与郑某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通知》,正式与郑某解除劳动合同。

因双方就解除劳动合同发生争议,郑某向某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裁决B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等请求。

裁定做出后郑某不服该仲裁裁决,提起民事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并按照法定程序才能予以解除。

本案中,B公司因公司经营结构发生变化,即于2008年1月口头通知郑某待岗,后于2008年3月26日向郑某下发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并于次月24日下达《关于与郑某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通知》,两通知的下达时间相隔不足30天,因此,B公司解除与郑某的劳动关系既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事由,也没有遵守相关的程序性规定。

故,B公司与郑某解除劳动关系系违法解除。

上诉到二审法院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二审法院认为,关于B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否合法的问题,B公司给郑某出具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表述因经营结构发生变化致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在庭审过程中又陈述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是经营困难,但B公司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经营结构发生变化致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其因为经营困难即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亦无法律依据。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故B公司关于其解除劳动合同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解:
本案提示了以下法律要点:
●企业的经营是否发生严重困难,并不以企业主观判断为准;
●即使企业经营“严重困难”符合标准,裁员过程也必须符合法定程序。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两点问题:
1)B公司对其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无论是因经营结构发生变化还是经营困难都没有给予证据支持。

因此其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不成立。

2)B公司裁减人员程序违法。

B公司必须走这样的程序:需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方可裁
减人员。

操作提示:
1)经济性裁员过程中,企业经营困难、结构调整等往往同时存在,但企业与员工解除合同的前后理由必须一致,前后不一致便易造成解雇行为违法。

2)裁减人员需达到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才可启动裁员程序。

实践中用人单位的风险在于裁减人员未达到二十人或者人数少的企业未达到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也启动裁员程序。

用人单位如果裁减人员人数不足法定标准,不能启动裁员程序成批解除劳动合同,只能按照《劳动合同法》第36条、第39条、第40条的规定单个解除劳动合同,否则裁员行为违法,应当承担违法解雇的法律风险。

建议用人单位以协商解除方式操作更容易避免风险。

3)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提供有关生产经营状况的资料。

4)提出裁减人员方案,内容包括:被裁减人员名单,裁减时间及实施步骤,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集体合同约定的被裁减人员经济补偿办法。

5)将裁减人员方案征求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对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没有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进行经济性裁员,只有向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职工的意见。

听取职工意见可以有多种形式,如座谈会、设置意见箱、部门负责人收集意见等,这些用人单位都要保留充分的证据,发生纠纷才能举证。

6)裁减人员方案应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听取其意见和建议。

7)由用人单位正式公布裁减人员方案,与被裁减人员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按照有关规定向被裁减人员本人支付经济补偿金,出具裁减人员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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