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读本1
国家安全总局19号令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全文)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9号《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已经2009年4月30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原煤炭工业部1995年1月25日发布的《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同时废止。
局长骆琳二○○九年五月十四日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与瓦斯突出的防治工作,有效预防煤矿突出事故,保障煤矿职工生命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企业(矿井)、有关单位的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以下简称突出)的防治工作,适用本规定。
现行煤矿安全规程、规范、标准、规定等有关突出防治的内容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突出煤层,是指在矿井井田范围内发生过突出的煤层或者经鉴定有突出危险的煤层。
本规定所称突出矿井,是指在矿井的开拓、生产范围内有突出煤层的矿井。
第四条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及突出矿井的矿长是本单位防突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设置防突机构,建立健全防突管理制度和各级岗位责任制。
第五条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根据突出矿井的实际状况和条件,制定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一)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二)区域防突措施;(三)区域措施效果检验;(四)区域验证。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一)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二)工作面防突措施;(三)工作面措施效果检验;(四)安全防护措施。
第六条防突工作坚持区域防突措施先行、局部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
突出矿井采掘工作做到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
未按要求采取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的,严禁进行采掘活动。
区域防突工作应当做到多措并举、可保必保、应抽尽抽、效果达标。
第七条突出矿井发生突出的必须立即停产,并立即分析、查找突出原因。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新旧规定对比分析)

(二)当瓦斯压力P≥0.50MPa时,煤的坚固性系数 f≤0.5或煤层埋深大于700m的。
当突出危险性指标超过临界值时,则自工作面位置半径100m范围内的煤层应采取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当后续的采掘作业或测定中出现瓦斯动力现象的,应再次进行突出煤层鉴定,或直接认定为突出煤层。
突出矿井必须建立满足防突工作要求的地面永久瓦斯抽采系统。
第十七条根据建井前评估结果进行的突出矿井设计及突出矿井的新水平、新采区的设计,必须有防突设计的篇章。非突出矿井升级为突出矿井时,必须编制矿井防突专项设计。设计应当包括开拓方式、煤层开采顺序、采区巷道布置、采煤方法、通风系统、防突设施(设备)、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等内容。
表1 突出煤层鉴定的单项指标临界值
判定指标
破坏类型
瓦斯放散初速度△P
坚固性系数f
瓦斯压力(相对压力)P/MPa
临界值
Ⅲ、Ⅳ、Ⅴ
≥10
≤0.5
≥0.74
鉴定单位也可以探索突出煤层鉴定的新方法和新指标。
第十条突出煤层鉴定应当首先根据实际发生的瓦斯动力现象进行。当由瓦斯动力现象特征不能确定是否为煤与瓦斯突出或者没有发生瓦斯动力现象时,应当根据实际测定的原始煤层瓦斯压力(相对压力)P、煤的坚固性系数f、煤的破坏类型、煤的瓦斯放散初速度ΔP等突出危险性指标进行鉴定。
第六条防突工作坚持区域防突措施先行、局部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突出矿井采掘工作做到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未按要求采取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的,严禁进行采掘活动。
区域防突工作应当做到多措并举、可保必保、应抽尽抽、效果达标。
第六条突出矿井的防突工作必须坚持区域防突措施先行、局部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正式版)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9年5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9号)《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已经2009年4月30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原煤炭工业部1995年1月25日发布的《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同时废止。
局长:骆琳二○○九年五月十四日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与瓦斯突出的防治工作,有效预防煤矿突出事故,保障煤矿职工生命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企业(矿井)、有关单位的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以下简称突出)的防治工作,适用本规定。
现行煤矿安全规程、规范、标准、规定等有关突出防治的内容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突出煤层,是指在矿井井田范围内发生过突出的煤层或者经鉴定有突出危险的煤层。
本规定所称突出矿井,是指在矿井的开拓、生产范围内有突出煤层的矿井。
第四条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及突出矿井的矿长是本单位防突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设置防突机构,建立健全防突管理制度和各级岗位责任制。
第五条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根据突出矿井的实际状况和条件,制定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一)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二)区域防突措施;(三)区域措施效果检验;(四)区域验证。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一)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二)工作面防突措施;(三)工作面措施效果检验;(四)安全防护措施。
第六条防突工作坚持区域防突措施先行、局部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
突出矿井采掘工作做到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
未按要求采取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的,严禁进行采掘活动。
区域防突工作应当做到多措并举、可保必保、应抽尽抽、效果达标。
第19号令——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9号《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已经2009年4月30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原煤炭工业部1995年1月25日发布的《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同时废止。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与瓦斯突出的防治工作,有效预防煤矿突出事故,保障煤矿职工生命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企业(矿井)、有关单位的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以下简称突出)的防治工作,适用本规定。
现行煤矿安全规程、规范、标准、规定等有关突出防治的内容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突出煤层,是指在矿井井田范围内发生过突出的煤层或者经鉴定有突出危险的煤层。
本规定所称突出矿井,是指在矿井的开拓、生产范围内有突出煤层的矿井。
第四条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及突出矿井的矿长是本单位防突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设置防突机构,建立健全防突管理制度和各级岗位责任制。
第五条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根据突出矿井的实际状况和条件,制定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一)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二)区域防突措施;(三)区域措施效果检验;(四)区域验证。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一)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二)工作面防突措施;(三)工作面措施效果检验;(四)安全防护措施。
第六条防突工作坚持区域防突措施先行、局部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
突出矿井采掘工作做到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
未按要求采取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的,严禁进行采掘活动。
区域防突工作应当做到多措并举、可保必保、应抽尽抽、效果达标。
第七条突出矿井发生突出的必须立即停产,并立即分析、查找突出原因;在强化实施综合防突措施、消除突出隐患后,方可恢复生产。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

轨道。
简述
• 2014年,全国煤矿发生瓦斯事故47起、死 亡266人,同比减少15起、101人,分别下降 24.2%和27.5%。 • 近年来,全国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好转,但煤矿事故总量仍然偏大,重特大事故尚 未得到有效遏制。
简述
2014年1月3日,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采花乡红票湾煤矿发生一起煤与瓦 斯突出事故,事故造成3人死亡。
•前言
简述
2006年6月,山西晋城召开的全国煤矿瓦斯治 理和2利00用5年工4作月现和场20会11上年确11立月了,煤国矿家瓦两斯次治在理淮“南先 矿事抽。•来业故出后集是台采党团 可了中、一召 以央监系开 预、测列全 防国监政务国和策控院瓦避措、高斯免施度以,治的重有风理”视力定意现煤地产识矿促场”,瓦进的会实斯了十,防施煤二树治矿“字可立工瓦方保“作斯瓦,防针尽近斯治保年形 、势应的抽持20尽续0稳抽8年定”的7好月转瓦,。斯在综辽合宁治沈理阳战召略开,的变全“国抽煤放矿”为瓦“ 斯治理和利用工作现场会上确立了“通风可靠、 抽抽采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十六字工作 体系。
•前言
简述
•制定的由来 有效预防煤矿突出事故, •制定的目的 保障煤矿职工生命安全。 •制定的意义 •发挥的作用
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 区域防突措施为前提,局部防突措施为补充。
采掘部署合理、突出危险预测准确、防治突出措施 可靠、防突效果检验达标、安全防护措施到位。
•前言
简述
•制定的由来
•制定的目的
简述
• • 国习近务平院总领书导记多在安次全出生席产全工国作指煤示矿批瓦示斯和防重要治讲工话作中会多次 议强,调对,瓦要始斯终防把治人工民作生命作安出全了放一在系首位列,重把要安指全示生产;作国为家一安条不 监可总逾局越、的红国线家;煤要矿把安安全监作局为始结终构把调整瓦、斯化防解治产作能过为剩煤的矿一安种手 全段生。产李工克强作总的理重在中国之务院重常,务制会定议和上指完出善,了要一始系终绷列紧规安章全制生产 度这,根推弦动,在瓦预斯防防和治治工本上作下走更向大规功范夫,化开、展法煤治矿化安全、治科本学攻化坚,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

2014年 10月5日,贵州省黔西县永贵能源公司新田煤矿发生一起煤与瓦斯突出 事故,事故造成10人死亡。
2014年12月5日,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黄泥河镇上厂煤矿一号井发生一起煤与 瓦斯突出事故,事故造成17人死亡。
简述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 再认识
容易出现 的
误区
相关 要领与要求
重点环节 的
落实
一、容易出现的误区
一、容易出现的误区
概念
一、容易出现的误区
矿山压力与动力现象的区别与联系
((31由、 12) )、矿于矿 各矿山采山种山动静动掘力压力力导现力现灾象致象害现的的可 之象区以 间煤别诱 可层与发 能顶联动 相系底力 互板现 演象 化垮塌与破坏、支架折损、冒 顶、(3煤)壁机片理上帮的、共底性臌与差等异现象,该现象是在采动条件下围岩应 力重(新4)分动布力现而象发发生生的能静量条力件作含用义的与结理解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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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月4日,贵州省黔西南州晴隆县中营镇中田煤矿发生一起煤与瓦斯突 出事故,事故造成4人死亡。
2014年3月21日,平煤神马集团长虹矿业公司发生一起煤与瓦斯突出事故,事 故造成13人死亡。
2014年5月13日,山西阳煤集团五矿发生一起煤与瓦斯突出事故,事故造成4 人死亡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总局19号令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与瓦斯突出的防治工作,有效预防煤矿突出事故,保障煤矿职工生命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企业(矿井)、有关单位的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以下简称突出)的防治工作,适用本规定。
现行煤矿安全规程、规范、标准、规定等有关突出防治的内容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突出煤层,是指在矿井井田范围内发生过突出的煤层或者经鉴定有突出危险的煤层。
本规定所称突出矿井,是指在矿井的开拓、生产范围内有突出煤层的矿井。
第四条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及突出矿井的矿长是本单位防突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设置防突机构,建立健全防突管理制度和各级岗位责任制。
第五条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根据突出矿井的实际状况和条件,制定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一)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二)区域防突措施;(三)区域措施效果检验;(四)区域验证。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一)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二)工作面防突措施;(三)工作面措施效果检验;(四)安全防护措施。
第六条防突工作坚持区域防突措施先行、局部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
突出矿井采掘工作做到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
未按要求采取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的,严禁进行采掘活动。
区域防突工作应当做到多措并举、可保必保、应抽尽抽、效果达标。
第七条突出矿井发生突出的必须立即停产,并立即分析、查找突出原因;在强化实施综合防突措施、消除突出隐患后,方可恢复生产。
非突出矿井首次发生突出的必须立即停产,按本规定的要求建立防突机构和管理制度,编制矿井防突设计,配备安全装备,完善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系统,补充实施区域防突措施,达到本规定要求后,方可恢复生产。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一节突出煤层和突出矿井鉴定第八条地质勘探单位应当查明矿床瓦斯地质情况。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
瓦斯区域防突措施。
第四章、区域“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 施
预抽煤层瓦斯
穿层或顺层钻孔:
整个开采块段 整条顺槽 外测一定范围
倾斜、急倾斜(25°-90°) :上帮20m,下帮10m 近水平、缓倾斜(0-25°):上下帮各15m
顺层钻孔条带预抽长度不小于60m 采掘工作面的预抽有效超前距离不小于20m
山(盘区大巷)等主要巷道布置在岩层或非突出煤 层中; (二)减少井巷揭穿突出煤层的次数; (三)井巷揭穿突出煤层的地点应当合理避开地质 构造破坏带; (四)突出煤层的巷道优先布置在被保护区域或其 他卸压区域。
第三章、总则及一般规定
第十八条 突出矿井开采的非突出煤层和高瓦斯矿井的开采煤
层,在延深达到或超过50m或开拓新采区时,必须 测定煤层瓦斯压力、瓦斯含量及其他与突出危险性 相关的参数。
高瓦斯矿井各煤层和突出矿井的非突出煤层在新水
平开拓工程的所有煤巷掘进过程中,应当密切观察 突出预兆,并在开拓工程首次揭穿这些煤层时执行 石门和立井、斜井揭煤工作面的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第三章、总则及一般规定
开采保护层
预抽煤层瓦斯
第四章、区域“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 施
开采保护层的要求:
1)开采保护层时,同时抽采被保护层的瓦斯;
第四章、区域“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 施
2)开采近距离保护层时,采取措施防止被保护层初期卸
压瓦斯突然涌入保护层采掘工作面或误穿突出煤层;
3)正在开采的保护层工作面超前于被保护层的掘进工作
面,其超前距离不得小于保护层与被保护层层间垂距的3 倍,并不得小于100m;
第四章、区域“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 施
4)开采保护层时,采空区内不得留有煤(岩)柱。特殊情况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19 号《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已经2009年4月30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起施行,原煤炭工业部1995年1月25日发布的《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同时废止。
局长骆琳二○○九年五月十四日 2009年8月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与瓦斯突出的防治工作,有效预防煤矿突出事故,保障煤矿职工生命安全,根据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二条煤矿企业(矿井)、有关单位的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以下简称突出)的防治工作,适用本规定。
现行煤矿等有关突出防治的内容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本规定执行。
安全规程、规范、标准、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突出煤层,是指在矿井井田范围内发生过或者经鉴定的煤层。
突出的煤层, 有突出危险本规定所称突出矿井,是指在矿井的有突出煤层的矿井。
开拓、生产范围内第四条有突出矿井的是本单位防突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及突出矿井的矿长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设置,建立健全和。
防突机构,防突管理制度,各级岗位责任制第五条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根据突出矿井的实际状况和条件,制定(和。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一)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二)区域防突措施;(三)区域措施效果检验;(四)区域验证。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一)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二)工作面防突措施;(三)工作面措施效果检验;(四)安全防护措施。
第六条防突工作坚持的原则。
突出矿井采掘工作做到。
未按要求采取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的,严禁进行采掘活动。
区域防突措施先行、局部防突措施补充,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区域防突工作应当做到多措并举、可保必保、应抽尽抽、效果达标。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一节突出煤层和突出矿井鉴定第九条新建矿井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对矿井内采掘工程可能揭露的所有平均的煤层进行突出危险性评估。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读本(最新整理版)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读本(整理版)目录前言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一节突出煤层和突出矿井鉴定第二节建设和开采基本要求第三节防突管理及培训第三章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第一节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基本程序和要求第二节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第三节区域防突措施第四节区域措施效果检验第五节区域验证第四章局部综合防突措施第一节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基本程序和要求第二节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第三节工作面防突措施第四节工作面措施效果检验第五节安全防护措施第五章防治岩石与二氧化碳(瓦斯)突出措施第六章罚则第七章附则附录A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基本情况调查表附录B 煤与瓦斯突出记录卡片附录C 矿井煤与瓦斯突出汇总表附录D 保护层保护范围的确定附录E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基本流程参考示意图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与瓦斯突出的防治工作,有效预防煤矿突出事故,保障煤矿职工生命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解读】本条是关于制定《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目的与依据。
煤矿企业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必须消除危险,预防事故,确保职工人身不受伤害,国家财产免遭损失,保证生产的正常进行。
这是煤矿安全生产的一项基本任务。
煤与瓦斯突出(以下简称“突出”)是煤矿严重自然灾害之一,在煤矿事故中,瓦斯事故无论在事故总次数还是死亡人数,仅次于顶板事故。
而在煤矿瓦斯灾害中,因煤与瓦斯突出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所占的比例大,而且一旦发生突出事故,往往都是较大、重大或特别重大事故。
突出是煤矿一种极其复杂的动力现象,其影响因素多,随机性大。
屹今为止,突出机理仍处于假说阶段。
在当前条件下要完全控制这种灾害还有一定的难度。
因此,必须制定具有一定法律法规效应的规章,从技术、管理、装备和人员素质方面全面加强,以达到减少或消除突出的目的。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是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中一部重要的行政法规,它是《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的具体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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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一、修订背景煤与瓦斯突出是破碎的煤、岩和瓦斯在地应力和瓦斯的共同作用下,由煤体或岩体内突然向采掘空间抛出的动力现象,是煤矿井下严重灾害之一。
一般广义的煤与瓦斯突出除了煤与甲烷突出外,还包括岩石与甲烷突出,岩石与油气突出,岩石与二氧化碳突出,煤、岩、二氧化碳与甲烷突出。
煤与瓦斯突出破坏性主要表现为:突出形成的冲击波破坏采掘空间内的设施;抛出的煤、岩伤害或掩埋现场工作人员;瞬间涌入采掘空间的大量瓦斯使井下风流中瓦斯浓度迅速增高,造成人员窒息死亡,甚至遇到火源时可能引起瓦斯爆炸事故。
突出事故不但造成经济上的重大损失,而且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在社会上也造成严重影响。
我国是世界上煤与瓦斯突出最严重的国家。
据统计,自1950年辽源矿务局发生首次煤与瓦斯突出以来,迄今为止全国先后有300对以上煤矿发生了煤与瓦斯突出20000次以上,死亡人数在2000人以上。
全国15071个矿井中有647个为突出矿井。
我国政府非常重视煤与瓦斯突出防治工作。
在防突技术和管理方面,50多年来,我国各级煤炭部门、煤矿企业、专业科研单位和有关高等院校进行了大量的科学研究和现场试验工作,形成了突出预测、防突措施、措施效果检验和安全防护措施一整套的技术和管理体系,并研制了一系列相应的装备和仪表,已基本形成了我国的防突技术和管理体系。
特别是自1988年我国原煤炭部颁布《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并在1995年修订后,全国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工作取得了明显的实效,发生煤与瓦斯突出的次数在逐年减少,尤其在1992年以后的4年中,年平均次数比发生最多的1980年降低了60%。
在1994年达到了20年来的最低水平。
突出死亡人数也有较大幅度的减少,一般都在50人/年以下。
但近些年来,尤其是2000年以后,我国煤矿的生产条件、政策环境和技术发展都出现了很大的变化。
当前,我国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技术和管理的特点和存在的突出问题主要有:⒈国家提出了构建和谐社会的发展目标,更突出地强调以人为本,而搞好安全生产是构建和谐社会,落实以人为本的重要内容。
因此,国家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强调安全生产的重要性。
⒉随着开采深度的增加,煤层瓦斯含量、地应力加大,突出危险程度更为严重;而且随着采掘新技术新装备的大量采用,煤矿的生产强度大幅度提高,生产技术条件也发生了巨大变化。
此外,近几年随着国家对瓦斯治理和管控的力度提高,瓦斯爆炸事故显著下降,相对来讲,煤与瓦斯突出事故逐渐成为影响煤矿安全形势持续好转的主要灾害事故。
例如,2007年1~7月,全国发生的62起较大以上瓦斯事故中,有25起是煤与瓦斯突出事故,其中国有重点煤矿发生的10起较大以上瓦斯事故中,有9起为煤与瓦斯突出事故;在2008年3人以上22起瓦斯事故中,煤与瓦斯突出事故占60~70%。
⒊国家近期再次启动了煤与瓦斯突出机理研究课题,取得了一定成果,使得人们对突出机理有了更为清楚的认识。
但总体来看,由于突出过程的复杂性和现有科学技术的局限性,对突出现象发生的许多方面还难以作出科学、全面、完整的解释。
⒋近几年对各种方式的开采保护层配套技术、各种抽采瓦斯钻孔施工技术等都进行了大量的研究和试验,取得了显著的进展。
这为突出矿井区域防突措施的推广应用提供了很好的技术条件。
但到目前为止,我国区域性防突措施推广应用的范围和深度还远远不够。
开采保护层和预抽煤层瓦斯等区域性防突措施是当前行之有效的防突治本措施,但实施这些措施需要较长的措施时间和较大的资金投入,绝大多数的中小突出矿井没有采取区域防突措施而直接实施局部防突措施,出现“拼刺刀”现象,以至近年来突出伤亡事故没有得到有效遏制。
⒌突出危险性预测的准确性有待进一步提高;由于煤层赋存的不均匀性,超前掌握煤层内相关参数手段的局限性,以致难以大面积、准确预测煤层的突出危险性;在采掘工作面的突出危险性预测技术上,仍主要依赖少数的钻孔指标,预测的超前性难以满足高产高效的要求,预测指标的适应性和临界值的确定技术还不能满足不同煤层条件的要求。
⒍突出矿井的瓦斯地质工作仍然需要继续加强。
包括煤层瓦斯参数的测定技术改进及推广应用、矿井地质构造和煤层赋存条件的预测、探测技术,各种地质构造区域煤层瓦斯含量、瓦斯压力和地应力变化规律及其与突出危险性的关系;都是防突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做好防突工作的基础,应当在突出矿井广泛开展。
⒎在1995年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颁布实施后,国家根据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的变化和国家政策的需要,已陆续发布了一系列与防突有关的新标准、实施意见和要求等,在实施中已对完善防突技术、管理的体系起到了积极作用。
⒏突出矿井的防突技术管理工作还很不健全。
煤与瓦斯的防治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工作,环节多,复杂程度高。
因此,突出矿井应建立科学化、系统化、信息化的防突技术管理体系,应加强各级人员的技术培训。
因此,在1988年首次颁布并在1995年修订的《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成为多年来指导广大突出矿井防突工作的指南,对我国煤矿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起到了重大的作用。
但自《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1995年)颁布13年来,我国煤矿的地质条件和生产技术条件已发生了非常大的变化,煤矿突出危险性也越来越严重,《细则》中的技术内容所针对的条件有的也已经有所改变;一些防突技术也得到了新的发展,新工艺、新装备不断涌现,同时我国防突的理念也在不断升华;尤其是国家发展必须贯彻落实以人为本的基本要求,对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的技术、管理提出了新的、更高的目标。
所以,作为承载了我国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的基本技术和管理体系和规范、引导煤矿防突技术发展方向的《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必须适应这些新的条件和要求,而修订《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是控制当前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相对高发的不利局面、理顺和完善防突体系、优化防突技术的重大举措。
二修订原则本次修订是针对当前我国煤矿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工作的实际情况,在原煤炭工业部颁发的1995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的基础上,参照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等有关部门发布的有关规章、标准、要求等进行。
本次修订坚持如下修订原则:1、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立足于安全第一,立足于保护人的安全健康;2、坚持源头治理的原则,立足于超前防治。
充分吸纳近年来科技攻关成果、成功经验和有效措施,重点强化区域防突措施,同时进一步完善局部防突措施;3、坚持依法治突的原则,立足于严格管理。
修订后的内容必须与近年来新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相衔接,与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的标准、规范相衔接,与行政许可和现行管理体制相衔接,并上升到部门规章,体现权威性。
三、修订过程(一)征集修改意见阶段2008年4月18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在北京召开《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修订专家座谈会,成立了修订领导小组和修订工作小组,明确了修订原则、任务、目标和分工,要求修订工作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科技装备司负责,修订工作组办事机构设在中国煤炭工业劳动保护科学技术学会。
明确了修订具体工作由煤炭科学研究总院沈阳研究院(原抚顺分院)、重庆研究院(原重庆分院)、淮南矿业集团公司和平煤集团公司等单位的专家进行,修订草案执笔人为曹垚林、孙东玲、甘林堂和薛明志。
正式启动了《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的修订工作。
2008年4月,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科技装备司在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的网页上发布征求《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修改意见的通知,面向全国征集对《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修订工作的意见。
(二)现场调研阶段2008年4月下旬,提出调研工作初步方案,确定了调研的重点内容和调研方式,并对国内外与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有关的最新标准,规范、法规、要求、文件等进行了收集整理。
2008年5月上旬,在安徽及淮南矿业集团等地区开展调研,分别听取安徽省安监局、发改委、淮南矿业集团、淮北矿业集团、新集煤电集团、皖北煤电集团、皖南煤业集团意见。
(三)修订草案初稿起草阶段2008年4月20~23日,修订工作小组起草并确定修订大纲;2008年4月24日~5月5日,修订工作小组在对全国23个单位反馈的237条修订意见和建议进行认真梳理的同时,认真总结了原《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各地执行情况,借鉴国内外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工作经验,起草了《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一稿讨论稿;(四)修订草案修改完善阶段2008年5月9日~6月31日,修订工作小组针对现场调研的建议,编写完成《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二稿讨论稿;2008年7月1日~8月31日,修订工作小组结合科研院所反馈意见,编写完成《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三稿讨论稿;2008年9月8日~9月12日,分别在北京西郊宾馆和重庆市召开了《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三稿讨论稿修订会议,根据王树鹤副局长的要求和各地专家意见,修订工作小组于9月26日编写完成了《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四稿讨论稿;2008年9月27日在北京和平里宾馆王树鹤副局长召集国家煤监局有关司室及修订工作小组讨论了《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四稿讨论稿,根据王树鹤副局长的要求和各司室意见,修订工作小组于10月14日编写完成了《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五稿讨论稿(网上征求意见稿);2008年10月15日在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的网页上公布征求意见稿,面向全国征集修订意见;(五)完成征求意见稿阶段2008年11月5日~8日王树鹤副局长在北京和平里宾馆召集各地煤矿企业、科研院校有关专家逐条讨论、分析完善《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五稿(网上征求意见稿),同时修订工作小组在对全国29个单位或个人针对《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网上征求意见稿反馈的321条修订意见和建议整理分析的同时,根据王树鹤副局长的要求和各地专家意见,于11月26日编写完成了《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六稿(征求意见稿)。
(六)完成送审稿阶段2008年11月27日~12月2日,在再次分析完善的基础上修订工作小组完成了《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七稿(即送审初稿)2008年12月3日~12月5日,在北京平安府宾馆由国家煤监局技装司纪国友司长主持、安监总局、国家煤监局有关司室与修订工作小组共同参加,对送审初稿逐条进行了认真讨论、修改和完善,在此基础上,于2008年12月7日形成了《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送审稿。
孙所长参加的应该在这之后还有1稿网上再次征求意见阶段,最终完善阶段和局长会议通过阶段。
四、《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的基本结构为防患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的发生,坚持以人为本、源头治理、依法治突的原则,解决我国煤与瓦斯突出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根据我国煤矿防突工作的现状,把《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修改为《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修订后的《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以原《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内容为主要调整主体,增加现有的先进防突技术、装备和管理技术和现有的与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有关的法规、标准、规范、要求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