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缺、污损人民币
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

(2003年12月24日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7号发布)
第一条 为维护人民币信誉,保护国家财产安全和人民币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人民币正常流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残缺、污损人民币是指票面撕裂、损缺,或因自然磨损、侵蚀,外观、质地受损,颜色变化,图案不清晰,防伪特征受损,不宜再继续流通使用的人民币。
(二)能辨别面额,票面剩余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至四分之三以下,其图案、文字能按原样连接的残缺、污损人民币,金融机构应向持有人按原面额的一半兑换。
纸币呈正十字形缺少四分之一的,按原面额的一半兑换。
第五条 兑付额不足一分的,不予兑换;五分按半额兑换的,兑付二分。
第六条 金融机构在办理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业务时,应向残缺、污损人民币持有人说明认定的兑换结果。不予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应退回原持有人。
第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依照本办法对残缺、污损人民币的兑换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金融机构,由中国人民银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依法进行处罚。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1955年5月8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残缺人民币兑换办法》同时废止。
第七条 残缺、污损人民币持有人同意金融机构认定结果的,对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纸币,金融机构应当面将带有本行行名的“全额”或“半额”戳记加盖在票面上;对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硬币,金融机构应当面使用专用袋密封保管,并在袋外封签上加盖“兑换”戳记。
第八条 残缺、污损人民币持有人对金融机构认定的兑换结果有异议的,经持有人要求,金融机构应出具认定证明并退回该残缺、污损人民币。
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第一条为维护人民币信誉,保护国家财产安全和人民币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人民币正常流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残缺、污损人民币是指票面撕裂、损缺,或因自然磨损、侵蚀,外观、质地受损,颜色变化,图案不清晰,防伪特征受损,不宜再继续流通使用的人民币。
第三条凡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应无偿为公众兑换残缺、污损人民币,不得拒绝兑换。
第四条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分“全额”、“半额”两种情况。
(一)能辨别面额,票面剩余四分之三(含四分之三)以上,其图案、文字能按原样连接的残缺、污损人民币,金融机构应向持有人按原面额全额兑换。
(二)能辨别面额,票面剩余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至四分之三以下,其图案、文字能按原样连接的残缺、污损人民币,金融机构应向持有人按原面额的一半兑换。
纸币呈正十字形缺少四分之一的,按原面额的一半兑换。
第五条兑付额不足一分的,不予兑换;五分按半额兑换的,兑付二分。
第六条金融机构在办理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业务时,应向残缺、污损人民币持有人说明认定的兑换结果。
不予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应退回原持有人。
第七条残缺、污损人民币持有人同意金融机构认定结果的,对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纸币,金融机构应当面将带有本行行名的“全额”或“半额”戳记加盖在票面上;对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硬币,金融机构应当面使用专用袋密封保管,并在袋外封签上加盖“兑换”戳记。
第八条残缺、污损人民币持有人对金融机构认定的兑换结果有异议的,经持有人要求,金融机构应出具认定证明并退回该残缺、污损人民币。
持有人可凭认定证明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请鉴定,中国人民银行应自申请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鉴定并出具鉴定书。
持有人可持中国人民银行的鉴定书及可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到金融机构进行兑换。
第九条金融机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将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交存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

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7号)(2003年12月24日公布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7号)第一条为维护人民币信誉,保护国家财产安全和人民币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人民币正常流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残缺、污损人民币是指票面撕裂、损缺,或因自然磨损、侵蚀,外观、质地受损,颜色变化,图案不清晰,防伪特征受损,不宜再继续流通使用的人民币。
第三条凡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应无偿为公众兑换残缺、污损人民币,不得拒绝兑换。
第四条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分“全额”、“半额”两种情况。
(一)能辨别面额,票面剩余四分之三(含四分之三)以上,其图案、文字能按原样连接的残缺、污损人民币,金融机构应向持有人按原面额全额兑换。
(二)能辨别面额,票面剩余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至四分之三以下,其图案、文字能按原样连接的残缺、污损人民币,金融机构应向持有人按原面额的一半兑换。
纸币呈正十字形缺少四分之一的,按原面额的一半兑换。
第五条兑付额不足一分的,不予兑换;五分按半额兑换的,兑付二分。
第六条金融机构在办理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业务时,应向残缺、污损人民币持有人说明认定的兑换结果。
不予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应退回原持有人。
第七条残缺、污损人民币持有人同意金融机构认定结果的,对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纸币,金融机构应当面将带有本行行名的“全额”或“半额”戳记加盖在票面上;对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硬币,金融机构应当面使用专用袋密封保管,并在袋外封签上加盖“兑换”戳记。
第八条残缺、污损人民币持有人对金融机构认定的兑换结果有异议的,经持有人要求,金融机构应出具认定证明并退回该残缺、污损人民币。
持有人可凭认定证明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请鉴定,中国人民银行应自申请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鉴定并出具鉴定书。
《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第一条为维护人民币信誉,保护国家财产安全和人民币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人民币正常流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残缺、污损人民币是指票面撕裂、损缺,或因自然磨损、侵蚀,外观、质地受损,颜色变化,图案不清晰,防伪特征受损,不宜再继续流通使用的人民币。
第三条凡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应无偿为公众兑换残缺、污损人民币,不得拒绝兑换。
第四条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分“全额”、“半额”两种情况。
(一)能辨别面额,票面剩余四分之三(含四分之三)以上,其图案、文字能按原样连接的残缺、污损人民币,金融机构应向持有人按原面额全额兑换。
(二)能辨别面额,票面剩余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至四分之三以下,其图案、文字能按原样连接的残缺、污损人民币,金融机构应向持有人按原面额的一半兑换。
纸币呈正十字形缺少四分之一的,按原面额的一半兑换。
第五条兑付额不足一分的,不予兑换;五分按半额兑换的,兑付二分。
第六条金融机构在办理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业务时,应向残缺、污损人民币持有人说明认定的兑换结果。
不予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应退回原持有人。
第七条残缺、污损人民币持有人同意金融机构认定结果的,对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纸币,金融机构应当面将带有本行行名的“全额”或“半额”戳记加盖在票面上;对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硬币,金融机构应当面使用专用袋密封保管,并在袋外封签上加盖“兑换”戳记。
第八条残缺、污损人民币持有人对金融机构认定的兑换结果有异议的,经持有人要求,金融机构应出具认定证明并退回该残缺、污损人民币。
持有人可凭认定证明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请鉴定,中国人民银行应自申请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鉴定并出具鉴定书。
持有人可持中国人民银行的鉴定书及可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到金融机构进行兑换。
第九条金融机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将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交存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第一条为维护人民币信誉,保护国家财产安全和人民币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人民币正常流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残缺、污损人民币是指票面撕裂、损缺,或因自然磨损、侵蚀,外观、质地受损,颜色变化,图案不清晰,防伪特征受损,不宜再继续流通使用的人民币。
第三条凡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应无偿为公众兑换残缺、污损人民币,不得拒绝兑换。
第四条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分“全额”、“半额”两种情况。
(一)能辨别面额,票面剩余四分之三(含四分之三以上),其图案、文字能按原样连接的残缺、污损人民币,金融机构应向持有人按原面额全额兑换。
(二)能辨别面额,票面剩余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至四分之三以下,其图案、文字能按原样连接的残缺、污损人民币,金融机构应向持有人按原面额的一关兑换。
纸币呈正十字形缺少四分之一的,按原面额的一半兑换。
第五条兑付额不足一分的,不驰兑换;五分按半额兑换的,兑付二分。
第六条金融机构在办理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业务时,应向残缺、污损人民币持有人说明认定的况换结果。
不予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应退回原持有人。
第七条残缺、污损人民币持有人同意金融机构认定结果的,对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纸币,金融结构应当面将带有本行行名的“全额”或“半额”戳记加盖在票面上;对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硬币,金融机构应当面使用专用袋密封保管,并在袋外封签上加盖“兑换”戳记。
第八条残缺、污损人民币持有人对金融机构认定的兑换结果有异议的,经持有人要求,金融机构应出具认定证明并退回该残缺、污损人民币。
持有人可凭认定证明到中国人民币银行分支机构申请鉴定,中国人民银行应自申请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鉴定并出具鉴定书。
持有人可持中国人民币银行的鉴定书及可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到金融机构进行兑换。
第九要金融机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将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交存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第一条为维护人民币信誉,保护国家财产安全和人民币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人民币正常流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残缺、污损人民币是指票面撕裂、损缺,或因自然磨损、侵蚀,外观、质地受损,颜色变化,图案不清晰,防伪特征受损,不宜再继续流通使用的人民币。
第三条凡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应无偿为公众兑换残缺、污损人民币,不得拒绝兑换.第四条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分“全额”、“半额”两种情况。
(一)能辨别面额,票面剩余四分之三(含四分之三以上),其图案、文字能按原样连接的残缺、污损人民币,金融机构应向持有人按原面额全额兑换。
(二)能辨别面额,票面剩余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至四分之三以下,其图案、文字能按原样连接的残缺、污损人民币,金融机构应向持有人按原面额的一关兑换。
纸币呈正十字形缺少四分之一的,按原面额的一半兑换。
第五条兑付额不足一分的,不驰兑换;五分按半额兑换的,兑付二分。
第六条金融机构在办理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业务时,应向残缺、污损人民币持有人说明认定的况换结果。
不予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应退回原持有人.第七条残缺、污损人民币持有人同意金融机构认定结果的,对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纸币,金融结构应当面将带有本行行名的“全额"或“半额"戳记加盖在票面上;对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硬币,金融机构应当面使用专用袋密封保管,并在袋外封签上加盖“兑换"戳记。
第八条残缺、污损人民币持有人对金融机构认定的兑换结果有异议的,经持有人要求,金融机构应出具认定证明并退回该残缺、污损人民币。
持有人可凭认定证明到中国人民币银行分支机构申请鉴定,中国人民银行应自申请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鉴定并出具鉴定书.持有人可持中国人民币银行的鉴定书及可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到金融机构进行兑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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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维护人民币信誉,保护国家财产安全和人民币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人民币正常流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残缺、污损人民币是指票面撕裂、损缺,或因自然磨损、侵
第六条?金融机构在办理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业务时,应向残缺、污损人民币持有人说明认定的兑换结果。
不予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应退回原持有人。
第七条?残缺、污损人民币持有人同意金融机构认定结果的,对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纸币,金融机构应当面将带有本行行名的“全额”或“半额”戳记加盖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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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面上;对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硬币,金融机构应当面使用专用袋密封保管,并在袋外封签上加盖“兑换”戳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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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残缺、污损人民币是指票面撕裂、损缺,或因自然磨损、侵蚀,外观、质地受损,颜色变化,图案不清晰,防伪特征受损,不宜再继续流通使用的人民币。
第三条?凡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应无偿为公众兑换残缺、污损人民币,不得拒绝兑换。
第四条?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分“全额”、“半额”两种情况。
(一)能辨别面额,票面剩余四分之三(含四分之三)以上,其图案、文字能按原样连接的残缺、污损人民币,金融机构应向持有人按原面额全额兑换。
(二)能辨别面额,票面剩余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至四分之三以下,其图案、文字能按原样连接的残缺、污损人民币,金融机构应向持有人按原面额的一半兑换。
纸币呈正十字形缺少四分之一的,按原面额的一半兑换。
第五条?兑付额不足一分的,不予兑换;五分按半额兑换的,兑付二分。
第六条?金融机构在办理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业务时,应向残缺、污损人民币持有人说明认定的兑换结果。
不予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应退回原持有人。
第七条?残缺、污损人民币持有人同意金融机构认定结果的,对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纸币,金融机构应当面将带有本行行名的“全额”或“半额”戳记加盖在票面上;对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硬币,金融机构应当面使用专用袋密封保管,并在袋外封签上加盖“兑换”戳记。
第八条?残缺、污损人民币持有人对金融机构认定的兑换结果有异议的,经持有人要求,金融机构应出具认定证明并退回该残缺、污损人民币。
持有人可凭认定证明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请鉴定,中国人民银行应自申请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鉴定并出具鉴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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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操作
(一)辨别残缺、污损人民币的真伪 (二)观察残缺、污损人民币能否按原样 连接 (三)判断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标准 (四)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程序
(一)辨别残缺、污损人民币的 真伪之一
一般来说,大多数残缺、污损人民币比较容易 判断真伪。 其中一部分因水洗、化学试剂浸泡、火烧、磨 损、霉烂等原因,导致: 票面图案破旧模糊与假币相似。 防伪特征缺失、受损、不明显,易与假币混同。 要求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前识别真伪,如果不 加以辨别,很容易让假币混入残损币。
(三)特殊残缺、污损人民币的 兑换程序之二
持有人对金融机构认定的兑换结果有异 议或金融机构难以把握兑换标准或无法 确定兑换钞票真伪的操作程序: 出具兑换认定证明或无法进行兑换的说 明,退还持有人残缺、污损人民币。 引导持有人到当地人民银行鉴定点进行 兑换鉴定。
(三)特殊残缺、污损人民币兑 换程序之三
对色染程度不高的钞票,可以观察无色荧光油墨 观察,必须注意荧光亮度要高。
(一)辨别残缺、污损人民币的 真伪之二(图片)
对比较破旧的20、10、5元的纸钞,可以观察有 无安全线实物,判断真伪,这张钞票无安全线 实物,是假钞。
(一)辨别残缺、污损人民币的 真伪之二(图片)
第四套100、50元比较旧,判断真伪比较困难, 通过放大镜观察线纹,线条状为真,点状为假
(一)辨别残缺、污损人民币的 真伪之二(图片)
(一)辨别残缺、污损人民币的 真伪之二(图片)
霉变的钞票,通过图纹,变色油墨等特征识别比较 困难,通过固定水印可以一目了然,判断真伪。
(一)辨别残缺、污损人民币的 真伪之二(图片)
由于洗涤油墨脱落,也可以通过固定水印来判断
(一)辨别残缺、污损人民币的 真伪之二(图片)
(一)残缺、污损人民币的定义
指人民币票面撕裂、损缺,或因自然磨 损、侵蚀,外观、质地受损,颜色变化, 图案不清晰,防伪特征受损,不宜再流 通使用的人民币。
(二)残缺、污损人民币的主要 特征
残缺、污损人民币几种主要表现形态: 票面断裂。 票面缺失。 票面变色。 票面炭化。 票面霉烂。 票面图案不清晰。
(三)特殊残缺、污损人民币的 兑换程序之一
金融机构直接办理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业务 的操作程序: 认定:双人经办、复核认定兑换标准,业务主 管确认。 封装:持有人同意认定的兑换标准后,分券别 将特殊残缺和污损人民币按全额、半额使用专 用袋密封。 填单:填制《金融机构特殊残缺污损人民币兑 换单》一式三联,一联金融机构留存,一联粘贴 在专用袋上,一联交持有人。
(二)观察残缺、污损人民币能 否按原样连接
原样连接含义:对照相同面额和版别的完整钞 票,同一张残缺、污损人民币的断裂块能按图 案或文字原样拼接在一起。 原样连接要点:相邻断裂块之间有或多或少的 连接;连接接口吻合;连接部位的图案或文字与 完整的同类钞票一致。 票面剩余面积:按原样连接在一起的断裂块的 面积,用于判断一张残缺、污损人民币的兑换 标准。
(四)特殊残缺、污损人民币交 存处理
装有特殊残缺、污损人民币的专用袋与其他残 损人民币一并交存人民银行当地发行库,其中 装有全额特殊残缺、污损人民币的专用袋归入 相应的券别,装有半额特殊残缺和污损人民币 的专用袋归入能整除兑换金额的先行人民币最 大面额的券别 举例:装有7张按半额兑换标准兑换的伍元券 的专用袋应该放入哪种券别的残损券? 7×2.5=17.5,可以被0.1和0.5整除,应放入5角 残损券内,按35张计数。
(二)人行对残缺、污损人民币 兑换的管理措施之一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悬挂公示牌,公布残 缺、污损人民币兑换承诺、标准、程序 和投诉电话,透明操作,明确职责,接 受群众监督。
(二)人行对残缺、污损人民币 兑换的管理措施之二
受理群众对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的投诉。 公布人民币管理投诉电话,根据群众投诉,调 查核实情况,依据法规对残缺、污损人民币兑 换中的违规机构和相关责任进行处罚。 通过人民银行服务平台,宣传政策,扩大社会 监督力度,收集金融网点执行残缺、污损人民 币兑换的情况,对不履行兑换职责网点进行记 录,情节严重的,核实后依法进行处罚。
(三)判断残缺、污损人民币兑 换标准之二
利用凑补法判断兑换标 准:在无法掌握兑换标 准的情况下,对票面剩 余部分按照兑换标准样 式进行剪切填补测算, 判断出兑换标准。
(四)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程 序之一
向残缺、污损人民币持有人说明认定的兑换结 果。 持有人同意认定结果,兑换步骤如下: 整理:持有人在银行人员的指导下将严重破损 的粘贴在纸上(正面朝上,按原样粘贴、粘 牢)。 盖章:当面将带有本行行名的“全额”或“半 额”戳记加盖在票面上;兑换的残缺、污损人 民币硬币应当面使用专用袋密封保管,并在袋 外封签上加盖“兑换”戳记。 处理:兑换的残缺和污损人民币放入同类券别 的损伤券内,交存当地人民银行发行库。
(一)辨别残缺、污损人民币的 真伪之二
几种辨别方法: 迎光观察是否有固定人像、白水印 变换角度观察变色油墨是否变色 检查有没有安全线实物 用放大镜观察盲文标识、“中国人民银行”字样、 手感线是否有凹凸感 在紫外光下观察,无色荧光油墨是否发光明亮 第四套人民币100、50元,用放大镜观察线纹
兑换经人民银行鉴定的特殊残缺、污损人民币的操作 程序: 人民银行鉴定后的特殊残缺、污损人民币分券别按全 额、半额用专用袋密封并在封口处盖人民银行的专用 章,并填制《鉴定书》四联,第一联人民银行留存、 第二联粘贴在专用袋上、第三联随袋传给兑换金融机 构、第四联残币持有人到金融机构办理兑换业务。 核对人民银行转来的专用袋、鉴定书与持有人出示的 鉴定书是否一致,查看密封口是否完好后,收回持有 人的《鉴定书》 ,填写《兑换单》。 依据《鉴定书》的认定标准办理兑换。兑换时金融机 构不再开袋确认人民银行的鉴定结果。
四、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的相 关法规及要求
(一)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二)人行对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的有 关管理措施 (三)开展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的要求
(一)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相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对金融机构以及 其他单位和个人的下列行为进行检查监督: (三)执行有关人民币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六条 本法第三十二条所列行为违反有关 规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依 照其规定给予处罚; ………..
票面因火灾、虫蛀、鼠咬、霉烂等特殊 原因,造成外观、质地、防伪特征受损, 纸张炭化、变形,图案不清晰,不宜再 继续流通使用的人民币 特殊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由人民银行 指定的金融机构网点办理,目前武汉市 辖内有127多家银行网点办理,武汉市内 交行有2家(武昌支行、分行营业部)。
(二)判断特殊残缺、污损人民 币的兑换标准
(一)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之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相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 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无偿为公众 兑换残缺、污损的人民币,挑剔残缺、污损的 人民币,并将其交存当地中国人民银行。 第四十二条 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 构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和第 二十二条规定的,由中国人民银行给予警告, 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 纪律处分。
(二)观察残缺、污损人民币能 否按原样连接(图片一)
左边的残缺钞票原样连接后成为右边的模样
(二)观察残缺、污损人民币能 否按原样连接(图片二)
没有原样连接
(三)判断残缺、污损人民币兑 换标准之一
兑换标准 按全额兑换:票面剩余面积在 四分之三(含四分之三)以上 的。 按半额兑换:票面剩余面积在 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以上, 四分之三以下 ;纸币呈十字形 缺少四分之一的 。 特殊情况兑换:兑付额不足一 分的不予兑换;五分按半额兑 换的,兑付二分。
(四)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程 序之四
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应放入同类券 别的损伤券内,交存当地人民银行发行 库。
三、特殊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 操作
(一)特殊残缺、污损人民币的含义 (二)判断特殊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标 准 (三)特殊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程序 (四)特殊残缺、污损人民币交存处理
(一)特殊残缺、污损人民币的 含义
(四)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程 序之二
持有人对认定结果有异议或难以把握兑 换标准、真伪,按下列步骤操作: 出具兑换认定证明或无法进行兑换的说 明,退还持有人残缺、污损人民币。 指明持有人到当地人民银行鉴定点进行 兑换鉴定(建设大道743号金融大厦一楼 营业大厅,每周二、五全天兑换服务、 电话:85801552)。
(四)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程 序之三
办理经人民银行鉴定的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 人民银行鉴定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的标准 后,在残损钞票上盖“全额”或“半额”印章, 填写盖有公章的《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鉴定 书》。 核对残损钞票是否盖有人民银行鉴定行行名的 “全额”或“半额”的戳记。 核查残损钞票实物数与人民银行开具的《残缺 污损人民币兑换鉴定书》所列的券别、半全额 张数、兑换金额等数据是否一致。 按《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鉴定书》的鉴定结果 进行兑换
残缺、污损人民币 兑换业务简介
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营业管理部 张军
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业务
一、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的含义 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操作 三、特殊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操作 四、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的相关法规及 要求
一、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的含 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