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服务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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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缺、污损人民币

残缺、污损人民币
判断兑换标准前,先判断钞票的真伪,主要方 法与残缺、污损人民币使用的方法类似 兑换标准与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标准相同。 计算特殊残缺、污损人民币剩余面积时,既包 括图案、文字、纸张能按原样连接的实物面积, 又包括与票面原样连接的炭化、变形部分。不 能按原样连接的部分,不作为票面剩余面积计 算。
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操作
(一)辨别残缺、污损人民币的真伪 (二)观察残缺、污损人民币能否按原样 连接 (三)判断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标准 (四)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程序
(一)辨别残缺、污损人民币的 真伪之一
一般来说,大多数残缺、污损人民币比较容易 判断真伪。 其中一部分因水洗、化学试剂浸泡、火烧、磨 损、霉烂等原因,导致: 票面图案破旧模糊与假币相似。 防伪特征缺失、受损、不明显,易与假币混同。 要求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前识别真伪,如果不 加以辨别,很容易让假币混入残损币。
(三)特殊残缺、污损人民币的 兑换程序之二
持有人对金融机构认定的兑换结果有异 议或金融机构难以把握兑换标准或无法 确定兑换钞票真伪的操作程序: 出具兑换认定证明或无法进行兑换的说 明,退还持有人残缺、污损人民币。 引导持有人到当地人民银行鉴定点进行 兑换鉴定。
(三)特殊残缺、污损人民币兑 换程序之三
对色染程度不高的钞票,可以观察无色荧光油墨 观察,必须注意荧光亮度要高。
(一)辨别残缺、污损人民币的 真伪之二(图片)
对比较破旧的20、10、5元的纸钞,可以观察有 无安全线实物,判断真伪,这张钞票无安全线 实物,是假钞。
(一)辨别残缺、污损人民币的 真伪之二(图片)
第四套100、50元比较旧,判断真伪比较困难, 通过放大镜观察线纹,线条状为真,点状为假
(一)辨别残缺、污损人民币的 真伪之二(图片)

商业银行票币兑换业务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票币兑换业务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票币兑换业务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票币兑付工作的管理,维护金融消费者权益,更好的满足社会公众对主辅币和残损人民币兑换需求,根据《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不宜流通人民币纸币》《不宜流通人民币硬币》行业标准等法律法规及《省农村商业银行系统现金管理工作指引》的相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特修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票币兑换业务包括主辅币兑换和残损、污损人民币兑换。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残缺、污损人民币是指票面撕裂、损缺,或因自然磨损、侵蚀,外观、质地受损,颜色变化,图案不清晰,防伪特征受损,不宜再继续流通使用的人民币。

第二章内容及要求
第四条本行营业网点应无偿为公众兑换主辅币和残缺、污损人民币,不得拒绝兑换。

第五条办理现金业务的网点,必须办理票币兑换业务;业务量大的网点,可专设窗口办理票币兑换业务。

营业网点根据库存券别情况,尽可能满足客户主辅币兑换需求,对难以满足客户主辅币兑换需求的,应向客户做好解释工作,并进行预约登记。

第六条票币兑换应坚持先收款后兑付的原则。

第七条兑入现金,经办人员在兑换人离柜前不得将兑。

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

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

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7号)(2003年12月24日公布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7号)第一条为维护人民币信誉,保护国家财产安全和人民币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人民币正常流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残缺、污损人民币是指票面撕裂、损缺,或因自然磨损、侵蚀,外观、质地受损,颜色变化,图案不清晰,防伪特征受损,不宜再继续流通使用的人民币。

第三条凡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应无偿为公众兑换残缺、污损人民币,不得拒绝兑换。

第四条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分“全额”、“半额”两种情况。

(一)能辨别面额,票面剩余四分之三(含四分之三)以上,其图案、文字能按原样连接的残缺、污损人民币,金融机构应向持有人按原面额全额兑换。

(二)能辨别面额,票面剩余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至四分之三以下,其图案、文字能按原样连接的残缺、污损人民币,金融机构应向持有人按原面额的一半兑换。

纸币呈正十字形缺少四分之一的,按原面额的一半兑换。

第五条兑付额不足一分的,不予兑换;五分按半额兑换的,兑付二分。

第六条金融机构在办理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业务时,应向残缺、污损人民币持有人说明认定的兑换结果。

不予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应退回原持有人。

第七条残缺、污损人民币持有人同意金融机构认定结果的,对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纸币,金融机构应当面将带有本行行名的“全额”或“半额”戳记加盖在票面上;对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硬币,金融机构应当面使用专用袋密封保管,并在袋外封签上加盖“兑换”戳记。

第八条残缺、污损人民币持有人对金融机构认定的兑换结果有异议的,经持有人要求,金融机构应出具认定证明并退回该残缺、污损人民币。

持有人可凭认定证明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请鉴定,中国人民银行应自申请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鉴定并出具鉴定书。

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实施细则

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实施细则

ⅩⅩ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人民币信誉,保护国家财产安全和人民币持有人合法权益,确保人民币正常流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做好特殊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ⅩⅩ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残缺污损人民币是指票面撕裂、损缺,或因自然磨损、侵蚀,外观、质地受损,颜色变化,图案不清晰,防伪特征受损,不宜再继续流通使用的人民币。

其中,特殊残缺污损人民币是指票面因火灾、虫蛀、鼠咬、霉烂等特殊原因,造成外观、质地、防伪特征受损,纸张炭化、变形,图案不清晰,不宜再继续流通使用的人民币。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ⅩⅩ辖内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所有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

第二章兑换标准第四条残缺污损人民币和特殊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分为“全额”和“半额”两种情况。

(一)能辨别面额,票面剩余四分之三(含四分之三)以上,其图案、文字能按原样连接的残缺污损人民币,金融机构应向持有人按原面额全额兑换。

(二)能辨别面额,票面剩余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至四分之三以下,其图案、文字能按原样连接的残缺污损人民币,金融机构应向持有人按原面额的一半兑换。

纸币呈正十字形缺少四分之一的,按原面额的一半兑换。

其中,特殊残缺污损人民币剩余面积是指票面图案、文字、纸张能按原样连接的实物面积,包括与票面原样连接的炭化、变形部分.不能按原样连接的部分,不作为票面剩余面积计算。

第五条兑付额不足一分的,不予兑换;五分按半额兑换的,兑付二分。

第三章业务操作第六条残缺污损人民币和特殊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工作实行“首兑责任制”,即首家受理金融机构负责完成兑换业务的全部流程。

第七条金融机构在办理残缺污损人民币和特殊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业务时,应向持有人说明认定的兑换结果。

不予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和特殊残缺污损人民币,应退回原持有人。

关于做好特殊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做好特殊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做好特殊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节选)五、兑换程序(一)金融机构正确把握对换标准、持有人无异议的兑换程序:1、双人复核,业务主管确认无误;2、向持有人办理兑换;3、分券别按全额、半额使用专用袋密封(专用袋及封签应具有不可恢复性),填制《兑换单》(附表1),加盖有关人员名章。

《兑换单》一式三联,一联金融机构留存,一联粘贴在专用袋上,一联交持有人。

考虑到需和其他残损券一起10把并成整捆交存人民银行,应注意每个专用袋所装特殊券数量不宜太多,以普通残损券1把作为数量上限,办理一笔业务可以使用多个专用袋。

例:一笔50元特殊券兑换,全额兑换的金额合计6300元,半额兑换的金额合计2300元,则【全额兑换的使用2个专用袋封装,其中1个专用袋封装5000元(即1把50元券),1个专用袋封装1300元】,【半额兑换的使用5个专用袋封装,因为归入普通5元残损券,其中4个专用袋分别封装500元(即4把5元券),1个专用袋封装300元】。

以此类推。

六、特殊残缺、污损人民币归类及交存(一)归类:1、对全额兑换的特殊残缺、污损人民币,归入相应的券别。

2、对半额兑换的特殊残缺、污损人民币,归入能整除兑换金额的现行人民币最大面额的券别。

具体如下:IOO元券半额兑换的,归入50元残损券;50元券半额兑换的,归入5元残损券;20元券半额兑换的,归入10元残损券;10元券半额兑换的,归入5元残损券;5元券半额兑换的,归入5角残损券;2元券半额兑换的,归入1元残损券;1元券半额兑换的,归入5角残损券。

(二)交存:金融机构将装有特殊残缺、污损人民币的专用袋和其他残损人民币一起,以10把并成整捆,交存人民银行当地发行库。

例1:有全额兑换的50元特殊券封装袋3个,其中2个分别封装5000元(即2把),1个封装1300元,则封装1300元的专用袋应与3700元的50元普通残损券用纱纸扎成1把,再与7把50元普通残损券一齐困扎成1捆。

《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第一条为维护人民币信誉,保护国家财产安全和人民币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人民币正常流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残缺、污损人民币是指票面撕裂、损缺,或因自然磨损、侵蚀,外观、质地受损,颜色变化,图案不清晰,防伪特征受损,不宜再继续流通使用的人民币。

第三条凡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应无偿为公众兑换残缺、污损人民币,不得拒绝兑换。

第四条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分“全额”、“半额”两种情况。

(一)能辨别面额,票面剩余四分之三(含四分之三)以上,其图案、文字能按原样连接的残缺、污损人民币,金融机构应向持有人按原面额全额兑换。

(二)能辨别面额,票面剩余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至四分之三以下,其图案、文字能按原样连接的残缺、污损人民币,金融机构应向持有人按原面额的一半兑换。

纸币呈正十字形缺少四分之一的,按原面额的一半兑换。

第五条兑付额不足一分的,不予兑换;五分按半额兑换的,兑付二分。

第六条金融机构在办理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业务时,应向残缺、污损人民币持有人说明认定的兑换结果。

不予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应退回原持有人。

第七条残缺、污损人民币持有人同意金融机构认定结果的,对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纸币,金融机构应当面将带有本行行名的“全额”或“半额”戳记加盖在票面上;对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硬币,金融机构应当面使用专用袋密封保管,并在袋外封签上加盖“兑换”戳记。

第八条残缺、污损人民币持有人对金融机构认定的兑换结果有异议的,经持有人要求,金融机构应出具认定证明并退回该残缺、污损人民币。

持有人可凭认定证明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请鉴定,中国人民银行应自申请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鉴定并出具鉴定书。

持有人可持中国人民银行的鉴定书及可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到金融机构进行兑换。

第九条金融机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将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交存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第一条为维护人民币信誉,保护国家财产安全和人民币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人民币正常流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残缺、污损人民币是指票面撕裂、损缺,或因自然磨损、侵蚀,外观、质地受损,颜色变化,图案不清晰,防伪特征受损,不宜再继续流通使用的人民币。

第三条凡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应无偿为公众兑换残缺、污损人民币,不得拒绝兑换。

第四条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分“全额”、“半额”两种情况。

(一)能辨别面额,票面剩余四分之三(含四分之三以上),其图案、文字能按原样连接的残缺、污损人民币,金融机构应向持有人按原面额全额兑换。

(二)能辨别面额,票面剩余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至四分之三以下,其图案、文字能按原样连接的残缺、污损人民币,金融机构应向持有人按原面额的一关兑换。

纸币呈正十字形缺少四分之一的,按原面额的一半兑换。

第五条兑付额不足一分的,不驰兑换;五分按半额兑换的,兑付二分。

第六条金融机构在办理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业务时,应向残缺、污损人民币持有人说明认定的况换结果。

不予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应退回原持有人。

第七条残缺、污损人民币持有人同意金融机构认定结果的,对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纸币,金融结构应当面将带有本行行名的“全额”或“半额”戳记加盖在票面上;对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硬币,金融机构应当面使用专用袋密封保管,并在袋外封签上加盖“兑换”戳记。

第八条残缺、污损人民币持有人对金融机构认定的兑换结果有异议的,经持有人要求,金融机构应出具认定证明并退回该残缺、污损人民币。

持有人可凭认定证明到中国人民币银行分支机构申请鉴定,中国人民银行应自申请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鉴定并出具鉴定书。

持有人可持中国人民币银行的鉴定书及可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到金融机构进行兑换。

第九要金融机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将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交存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做好特殊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07]280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做好特殊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07]280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做好特殊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做好特殊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07]280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现就特殊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特殊残缺、污损人民币的含义特殊残缺、污损人民币是指票面因火灾、虫蛀、鼠咬、霉烂等特殊原因,造成外观、质地、防伪特征受损,纸张炭化、变形,图案不清晰,不宜再继续流通使用的人民币。

特殊残缺、污损人民币剩余面积是指票面图案、文字、纸张能按原样连接的实物面积,包括与票面原样连接的炭化、变形部分。

不能按原样连接的部分,不作为票面剩余面积计算。

二、兑换、交存及复点管理(一)兑换。

1.金融机构直接办理特殊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业务的操作程序。

金融机构营业网点临柜人员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7号令发布)有关规定确定兑换标准,经复核、业务主管确认无误后,分券别按全额、半额使用专用袋密封,填制《金融机构特殊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单》(以下简称《兑换单》),加盖有关人员名章,并向持有人办理特殊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业务。

专用袋及封签应具有不可恢复性。

《兑换单》一式三联,一联金融机构留存,一联粘贴在专用袋上,一联交持有人。

2.持有人对金融机构认定的兑换结果有异议或金融机构难以正确把握兑换标准的特殊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业务的操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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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服务承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80号)的规定,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无偿为公众兑换残缺、污损的人民币,挑剔残缺、污损的人民币。

金融机构不得将残缺、污损的人民币对外支付。

现将残损币兑换服务公示如下:
一、残损、污损人民币兑换工作实行首兑责任制,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无条件且无偿为公众兑换残缺、污损人民币,不得相互推诿、拒绝办理残损人民币兑换业务。

二、金融机构在办理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业务时,应向残缺、污损人民币持有人说明认定的兑换结果。

三、金融机构对不予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应退回原持有人。

四、残缺、污损人民币持有人对金融机构认定的兑换结果有异议的,经持有人要求,金融机构应出具认定证明并退回该残缺、污损人民币。

持有人可凭认定证明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请鉴定。

商业银行人民币券别调剂服务承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80号)的规定,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合理需要的原则,办理人民币券别调剂业务。

无偿为客户办理人民币券别调剂,满足市场主体对小面额人民币的需求,是金融机构应尽的义务和承担的
社会责任。

现将人民币券别调剂服务公示如下:
一、小额、零星的小面额人民币需求
客户可直接持现金向金融机构营业网点柜台申请兑换,也可实行预约登记制度,由客户事先填制《小面额人民币需求预约登记表》,按约定时间兑换。

二、大额或定期的小面额人民币需求
对于客户定期或大额的小面额人民币需求,金融机构营业网点实行预约登记制度,客户事先填制《小面额人民币需求预约登记表》(一式两联),明确兑换的券别、金额,向营业网点柜员或大堂经理办理预约确认手续。

并按事先约定睥时间到营业网点兑换。

欢迎客户对金融机构营业网点办理残损币兑换、券别调剂服务进行监督。

监督电话2235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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