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向申请人努力还债 申请人为被执行人出钱赎车

合集下载

失信黑名单自述申请书模板

失信黑名单自述申请书模板

失信黑名单自述申请书模板如下:尊敬的XX人民法院:您好!我是失信人XX,因经营管理不善,导致债务违约,我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我深感愧疚,特此向您提交失信黑名单自述申请书,希望能够得到您的理解和帮助。

一、失信事实1. 我因经营XX公司,在XX银行申请了一笔贷款,期限为XX年,贷款金额为XX 万元。

在贷款期间,我未能按时还款,导致贷款违约。

2. 由于经营管理不善,我的公司陷入财务困境,无法按时支付员工工资、供应商货款等,导致多项债务违约。

3. 在法院审理相关案件时,我未能履行法院判决,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二、悔过表现1. 自从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来,我深感愧疚,对自己的错误行为进行了深刻反思。

我认识到,失信行为不仅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还给自己和家人带来了极大的困扰。

2. 为了解决债务问题,我积极与债权人沟通,寻求和解方案。

我已经与部分债权人达成了还款协议,正在努力履行还款义务。

3. 我寻求了一份稳定的工作,努力挣钱还债。

同时,我也在学习财务管理知识,提高自己的经营管理能力,为今后的发展打下基础。

三、申请退出失信黑名单的理由1. 我已经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并采取了切实有效的措施改正错误,积极履行还款义务。

2. 我的经济状况有了明显改善,有稳定的收入来源,有能力按时偿还剩余债务。

3. 我承诺以后遵守法律法规,珍惜信用,不再犯类似错误。

四、申请退出失信黑名单的具体措施1. 我将继续与债权人沟通,争取达成更多的还款协议,确保按时还款。

2. 我将主动向法院报告我的财产状况,接受法院的监督和管理。

3. 我将积极参加信用修复培训,提高自己的信用意识,为社会树立良好的榜样。

五、请求1. 请您审慎考虑我的申请,给予我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2. 请您帮助我退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让我重拾信用,恢复正常生活。

3. 请您对我的申请予以保密,避免给我和家人带来不必要的困扰。

最后,我再次向您表示诚挚的歉意,并承诺今后遵守法律法规,珍惜信用,为社会作出积极贡献。

二次流拍以物抵债申请书

二次流拍以物抵债申请书

二次流拍以物抵债申请书尊敬的法院领导:我是被执行人XXX,因某些原因未能及时偿还债务,现已陷入经济困境。

在此,我诚恳地向贵院申请以物抵债,希望能够减轻我个人的经济负担,保护我和家人的基本生活权益。

我深切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和不当行为给债权人带来的损失和困扰,对此我深感愧疚和自责。

然而,由于种种原因,我目前无法一次性偿还债务,但我对偿还债务的决心从未动摇过。

因此,我希望能够借助法院的力量,通过以物抵债的方式,尽快解决债务问题,恢复我和债权人之间的良好关系。

我目前拥有一些财产和资产,其中包括房产、车辆、家具等,总价值约为XXX万元。

我愿意将其中一部分财产用于偿还债务,以表明我对债权人的诚意和责任心。

在此,我提出以下具体方案:将我的房产作为抵押物,交由法院进行估价,并由债权人在此基础上决定是否接受以物抵债方案。

如果债权人同意,我将积极配合法院的工作,按照法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将房产转让给债权人,用于偿还债务。

同时,我也愿意提供其他必要的资料和证明,以便确保此次以物抵债的交易合法、公正。

我理解,以物抵债需要遵循法律程序和相关规定。

因此,我申请法院在决定以物抵债方案时,能够充分考虑我个人的实际情况和困难,公正、合理地评估我所拥有的财产和资产。

同时,我也希望法院能协助我与债权人进行沟通和协商,以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

我郑重承诺,无论法院是否支持我的以物抵债申请,我都将全力配合法院的工作和执行程序,尽最大努力偿还债务。

我深知债务是我个人的责任,也明白以物抵债只是解决问题的一种方式,而不是逃避责任的手段。

我将保持对债权人的诚意和尊重,积极寻求妥善解决债务问题的途径。

衷心希望贵院能够审慎考虑我的申请,给予我渡过难关的机会。

我相信,在法院的帮助下,我一定能够摆脱目前的困境,重新开始,还债并恢复自己的生活。

谨此申请。

被执行人:XXX联系电话:XXX。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款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京高法发[2004]262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款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京高法发[2004]262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款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正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款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2004年8月16日京高法发[2004]262号)为规范执行案款的管理,确保执行案款的收取、管理和划付安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参照有关财务管理规定,结合本市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总则第一条各级法院应当开设执行案款专户,并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专户内的执行款项。

第二条执行案款的管理实行执行部门与财务部门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原则。

第三条执行员原则上不得收取被执行人交纳的现金或票据,不得向当事人转交、支付现金或票据。

第四条财务部门实行执行案款记账与票据管理分离的原则,负责记账的财务人员不得管理执行案款的收、支票据。

第五条自执行案款到账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执行员应当将收款时间和数额告知相关案件的申请执行人;自划款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执行员应当将划出时间和数额告知被执行人。

第六条执行案款的划付由执行员报庭长或院长审批。

第七条财务部门对每个执行案件执行案款的收付分科目进行登记,对每个执行案件的执行案款往来情况应登记科目明细账。

执行部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对全部执行案款的收付情况设立台账,在台账账簿上每案均设专页,对每个执行案件实行明细记账;系列执行案件的收款情况应记至各案件的科目之下,在划付后注明款项在各执行案件中的分配情况并作冲减。

第八条基层法院对所辖人民法庭的执行案款实行统一管理。

人民法庭收取的执行案款应当存入所属基层法院的执行案款专户,由基层法院统一实施财务管理。

二、执行案款的收取第九条执行过程中搜查、收取、扣划、拍卖和变卖的款项以及执行担保款项应当直接划进本院开立的执行案款专户。

各地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纠纷的审判意见及生效时间(一)

各地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纠纷的审判意见及生效时间(一)

各地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纠纷的审判意见及生效时间(一)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应按照自愿、互利、公平、合法的原则,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限制高利率。

根据审判实践经验,现提出以下意见,供审理此类案件时参照执行。

各地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纠纷的审判意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1991〕21号通知);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法[2011]336号);3、上海高级《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沪高法民一[2009]17号);4、重庆高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011) ;5、浙江高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009〕297号) ;6、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纪要〔2013〕1号;7、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宏观经济形势下依法妥善审理非金融机构借贷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2009年8月21日);8、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纪要(2012)31次会议讨论通过;9、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011)。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1991年7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502次会议讨论通过,最高人民法院以法(民)发〔1991〕21号通知于1991年8月13日下发)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应按照自愿、互利、公平、合法的原则,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限制高利率。

根据审判实践经验,现提出以下意见,供审理此类案件时参照执行。

一、公民之间的借贷纠纷,公民与法人之间的借贷纠纷以及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纠纷,应作为借贷案件受理。

二、因借贷外币、台币和国库券等有价证券发生纠纷诉讼到法院的,应按借贷案件受理。

三、对于借贷关系明确,债权人申请支付令的,人民法院应按照民事诉讼法关于督促程序的有关规定审查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担保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担保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担保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发文字号】法释〔2020〕21号【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12.29【实施日期】2021.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担保若干问题的规定(2017年1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29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扣押铁路运输货物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十八件执行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为了进一步规范执行担保,维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执行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执行担保,是指担保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为担保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或者部分义务,向人民法院提供的担保。

第二条执行担保可以由被执行人提供财产担保,也可以由他人提供财产担保或者保证。

第三条被执行人或者他人提供执行担保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担保书,并将担保书副本送交申请执行人。

第四条担保书中应当载明担保人的基本信息、暂缓执行期限、担保期间、被担保的债权种类及数额、担保范围、担保方式、被执行人于暂缓执行期限届满后仍不履行时担保人自愿接受直接强制执行的承诺等内容。

提供财产担保的,担保书中还应当载明担保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归属等内容。

第五条公司为被执行人提供执行担保的,应当提交符合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公司章程、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

第六条被执行人或者他人提供执行担保,申请执行人同意的,应当向人民法院出具书面同意意见,也可以由执行人员将其同意的内容记入笔录,并由申请执行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七条被执行人或者他人提供财产担保,可以依照民法典规定办理登记等担保物权公示手续;已经办理公示手续的,申请执行人可以依法主张优先受偿权。

法院车辆协助执行申请书范本

法院车辆协助执行申请书范本

法院车辆协助执行申请书范本尊敬的法院:我,(申请人姓名),(申请人住址),现向贵院提交车辆协助执行申请书,请求贵院协助执行我对(被申请人姓名)的诉讼判决,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一、事实与理由1.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一起关于(案由,例如:买卖合同纠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等)的案件,该案件经过(法院名称)审理,于(判决日期)作出(判决字号)号判决。

2. 根据上述判决,被申请人应向我支付人民币(金额)元,以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判决生效后,被申请人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法院对被申请人的车辆进行查封、扣押、拍卖等强制执行措施,以实现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3. 申请执行的判决具有法律效力,为维护司法权威和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请求贵院依法协助执行。

二、协助执行内容1. 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的车辆,车牌号为(车牌号码),车辆型号为(车辆型号),车辆颜色为(车辆颜色)。

2. 对被查封、扣押的车辆进行拍卖,拍卖所得款项优先用于支付被申请人应承担的判决款项及诉讼费用。

3. 将拍卖所得款项支付给申请人,不足部分由被申请人继续履行支付义务。

三、协助执行方式1. 贵院应根据本申请书的内容,对被申请人的车辆进行查封、扣押,并通知被申请人及相关当事人。

2. 贵院在执行过程中,应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确保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3. 贵院在执行完毕后,将拍卖所得款项支付给申请人,并向申请人和被申请人送达执行通知书。

四、申请执行的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

申请执行时效期间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

五、担保情况申请人自愿提供合法有效的担保,以确保申请执行的行为合法、有据。

如因申请人的原因导致被申请人损失的,申请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申请!申请人:(签名或盖章)年月日。

强制执行申请(追偿权)

强制执行申请(追偿权)

强制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号,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枫桥镇******号,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申请执行依据:浙江省**市人民法院(2019)浙0681民初****号民事判决书。

申请请求:1、强制执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代偿款50000元及其利息XXX元(自2019年2月22日至付清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本案执行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申请人诉被申请人追偿权纠纷一案,2019年7月1日诸暨市人民法院做出(2019)浙0681民初***号民事判决,判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代偿款50000元人民币,并自2019年2月22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

现在该民事判决已经生效。

被申请人拒不履行判决,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申请贵院强制执行该判决。

此致
**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月**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12.29•【文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执行程序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2017年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08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扣押铁路运输货物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十八件执行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为规范民事执行财产调查,维护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执行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应当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应当如实报告财产;人民法院应当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进行调查,根据案件需要应当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调查的,同时采取其他调查方式。

第二条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应当填写财产调查表。

财产线索明确、具体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七日内调查核实;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三日内调查核实。

财产线索确实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

申请执行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查明财产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

第三条人民法院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依职权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情况的,应当向其发出报告财产令。

金钱债权执行中,报告财产令应当与执行通知同时发出。

人民法院根据案件需要再次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情况的,应当重新向其发出报告财产令。

第四条报告财产令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提交财产报告的期限;(二)报告财产的范围、期间;(三)补充报告财产的条件及期间;(四)违反报告财产义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五)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载明的其他事项。

报告财产令应附财产调查表,被执行人必须按照要求逐项填写。

第五条被执行人应当在报告财产令载明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书面报告下列财产情况:(一)收入、银行存款、现金、理财产品、有价证券;(二)土地使用权、房屋等不动产;(三)交通运输工具、机器设备、产品、原材料等动产;(四)债权、股权、投资权益、基金份额、信托受益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性权利;(五)其他应当报告的财产。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被执行人向申请人努力还债申请人为被执行人出钱赎车
【案件情况】
钟某与钟某刚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廉江法院判决钟某刚赔偿钟某9.43万元。

钟某刚未按判决履行义务,钟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此后,执行法官多次找到钟某刚责令其履行赔偿义务,钟某刚却一直以各种理由拒绝赔偿。

鉴于钟某刚拒不配合执行工作的态度,廉江法院对其实施了两次拘留,但钟某刚依然没有履行义务。

本案立案执行九年过去了,但廉江法院的执行法官却从未放弃过这宗“骨头案”。

今年5月,执行法官再次对该案恢复执行,并将被执行人钟某刚列入限制消费名单。

原本打算到外地打工的钟某刚,发现无法购买高铁票,便主动联系了执行法官,承诺凑钱付清赔偿款。

近日,钟某刚主动拿着赔偿款七万余元来到廉江法院,表示实在只能凑到这笔钱,为了筹到赔偿款,已经把家中唯一值钱的摩托车也拿去质押给别人,这样才借到了一千元。

申请执行人钟某得知此情况后,表示愿意谅解钟某刚,主动提出减免一千元赔偿款,希望钟某刚能把摩托车赎回来。

至此,九年坎坷“骨头案”最终和谐化解。

【典型意义】
对于暂时查无可供执行财产的“执行不能”案件,人民法院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但可将被执行人列入限制消费名单或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案被执行人慑于法院的失信惩戒,竭尽全力返还欠款,虽然因经济能力有限,未能全部清偿,但得到了申请执行人的谅解,案件最终和谐化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