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电厂现场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发电厂动火作业管理办法

发电厂动火作业管理办法一、概述本管理办法旨在规范发电厂动火作业行为,保障人身安全和设备稳定运行,提高发电厂的生产效率。
以下为本办法的具体内容。
二、动火作业人员管理1. 动火作业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并持有相应的资质证书,方可进行动火作业。
2. 动火作业人员应穿着符合要求的防护服装,并佩戴好安全帽、劳动手套和防护眼镜。
3. 动火作业人员应定期进行健康体检,确保身体状况良好,不得患有易感染的疾病。
4. 发电厂应编制动火作业人员名册,包括人员基本信息、资质证书信息和培训记录等,方便管理和跟踪。
三、动火作业前准备1. 动火作业前,需要进行严格的施工准备,包括动火位置确定、周围环境安全检查、场地清理等。
2. 动火作业前应向有关部门提交动火作业申请,获得批准方可进行作业。
3. 动火作业前应进行必要的设备检查,确保设备完好,避免因设备故障引发事故。
四、动火作业过程管理1. 动火作业期间,必须指定专人负责监督管理,确保作业符合安全规范,并随时处置突发事件。
2. 动火作业现场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禁止无关人员进入作业区域。
3. 动火作业期间,应备有灭火器材和急救药品,以应对突发情况。
4. 动火作业期间,应进行必要的通风措施,确保作业区域内空气流通,避免积聚有害气体。
五、动火作业后事项1. 动火作业结束后,应进行及时的清理工作,清除动火现场的残留物和废弃物。
2. 动火作业人员应在作业完成后进行消毒处理,避免细菌传播。
3. 动火作业结束后,应对作业所使用的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下次使用时的正常运行。
六、动火作业事故处理1. 发电厂应建立健全动火作业事故应急预案,明确责任分工和处置流程。
2. 动火作业事故发生后,应及时进行事故调查,找出原因并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
3. 动火作业事故应及时进行记录和报告,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七、动火作业的检查和评估1. 发电厂应定期进行动火作业的检查和评估,确保作业符合规范,避免潜在的安全隐患。
电厂日常安全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电厂日常安全管理,保障生产安全,预防事故发生,提高电厂安全生产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电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电厂所有工作人员,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操作人员、维护人员等。
第三条电厂日常安全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二章安全管理组织与职责第四条电厂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电厂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第五条安全生产委员会下设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实施电厂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部门、班组应设立安全员,负责本部门、班组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各级管理人员应履行以下职责:(一)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组织制定电厂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二)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三)组织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四)处理安全生产事故,总结事故原因,提出预防措施;(五)督促、检查本部门、班组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条各部门、班组应履行以下职责:(一)贯彻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二)组织开展本部门、班组的安全教育培训;(三)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上报;(四)做好安全生产记录,定期向上级部门汇报安全工作情况。
第三章安全教育培训第九条电厂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定期组织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第十条新员工入职前,应进行岗前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十一条电厂应定期组织员工进行安全知识、操作技能、应急处理等方面的培训。
第十二条电厂应开展安全生产月、安全知识竞赛等活动,提高员工安全意识。
第四章安全检查与隐患治理第十三条电厂应建立健全安全检查制度,定期开展安全检查。
第十四条安全检查内容应包括:(一)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二)设备设施的安全状况;(三)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四)消防安全管理;(五)职业健康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安全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应立即整改,并做好记录。
发电厂安全管理规范文

发电厂安全管理规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发电厂的安全管理工作,确保生产安全,保障职工和设备的安全,促进发电厂健康稳定发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所有发电厂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发电厂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管理职责和权限,加强安全培训教育,完善安全检查和事故处置机制,确保安全生产。
第四条发电厂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合作,及时掌握安全相关信息,迅速响应并采取有效措施。
第二章安全管理机构第五条发电厂应设立安全管理机构,明确安全管理工作职责和权限。
第六条安全管理机构由厂领导负责,设立安全管理处,并配备必要的安全管理人员。
第七条安全管理机构的职责包括:制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组织开展安全培训教育;监督检查安全生产;负责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协助有关部门处理安全事件。
第八条发电厂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的运行机制,确保其能够有效履行职责。
第三章安全管理要求第九条发电厂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管理职责。
第十条发电厂应建立健全安全检查制度,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
第十一条发电厂应做好职工的安全教育工作,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十二条发电厂应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和控制,确保其安全稳定运行。
第十三条发电厂应定期组织应急演练,熟悉应急预案,提高应急处置水平。
第四章安全事故的预防和处理第十四条发电厂应建立健全安全风险评估机制,定期对潜在风险进行评估,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第十五条发电厂应建立健全事故隐患的排查和整改机制,发现隐患及时整改,防止事故发生。
第十六条发电厂应建立健全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制度,对发生的安全事故进行调查,总结经验,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第十七条发电厂应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做好事故的处置工作,防止事故扩大化。
第五章奖惩制度第十八条发电厂应建立健全安全奖惩制度,对安全生产工作达标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对安全事故负有重大责任的单位和个人予以惩罚。
电厂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保障电厂安全生产,预防事故发生,确保职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结合电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安全责任1. 电厂各级领导及全体职工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制度,切实加强安全管理,确保安全生产。
2. 电厂法定代表人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3. 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对所属人员的安全教育、安全检查、事故处理等工作负具体责任。
4. 所有职工都必须遵守本制度,自觉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做到不违章作业、不冒险蛮干。
三、安全管理1. 安全生产培训:对新员工进行岗前安全教育培训,使其掌握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对在职员工定期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
2. 安全检查:定期对生产现场、设备设施、消防设施等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要及时上报并落实整改措施。
3. 安全操作规程:严格执行各项安全操作规程,规范操作行为,确保操作安全。
4. 事故处理:发生事故后,要及时上报,妥善处理,查明原因,制定整改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四、安全措施1. 设备设施安全:定期对设备设施进行检修、维护,确保设备设施安全可靠;对老旧设备及时淘汰,防止因设备原因导致事故。
2. 消防安全:加强消防设施管理,确保消防设施完好;定期进行消防演练,提高消防应急能力。
3. 办公场所安全:保持办公场所整洁、有序,消除安全隐患;对电气线路、电器设备等进行定期检查,防止火灾事故发生。
4. 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卫生制度,保持工作场所清洁卫生,预防疾病传播。
五、奖惩制度1. 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造成事故或安全隐患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罚款、停职、降职等处罚。
六、附则1. 本制度由电厂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电厂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旨在加强电厂安全管理,保障安全生产,为全体职工创造一个安全、稳定的工作环境。
发电厂生产作业现场安全管理规定

发电厂生产作业现场安全管理规定发电厂是一个涉及到大量能源的生产行业,其生产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至关重要。
为了确保发电厂生产作业现场的安全,制定了以下管理规定:1. 安全设备与防护措施(1)所有生产设备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并定期进行检修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2)所有生产作业现场必须配备充足的消防设备,并定期进行消防演练,提高员工的消防应急能力。
(3)工人必须穿戴必要的个人防护设备,并按照规定使用和保养。
(4)对涉及到高温、高压及其他危险环境的作业现场,必须安装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以提醒员工注意安全。
2. 确保员工安全(1)所有员工必须参加安全培训,并定期进行安全知识的复习和巩固。
(2)员工在进入生产作业现场前必须完成必要的身体检查,确保无任何健康隐患。
(3)员工在生产作业现场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并不得擅自修改或忽略安全流程。
(4)禁止员工在生产作业现场吸烟、饮食、饮酒等行为,以免引发火灾或其他安全事故。
3. 应急预案和演练(1)发电厂必须建立健全的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以确保员工具备应对各种紧急情况的能力。
(2)应急通道必须保持畅通,消防设备必须放置在易于取用的位置,以便迅速应对火灾或其他紧急情况。
4. 安全巡查与事故报告(1)定期进行安全巡查,及时发现和消除潜在的安全隐患。
(2)对任何一起事故都必须立即进行详细调查,并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并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5. 环境保护与安全管控(1)生产作业现场必须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进行规范管理,洁净度要求高于普通厂房。
(2)对于涉及到有害物质的生产作业,必须配备相应的废气、废水和固体废物处理设备,并定期进行检测和清理,以确保环境安全。
6. 安全文化建设(1)发电厂必须建立和培育安全文化,推动员工自觉遵守安全规定。
(2)积极宣传安全知识,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紧急处理能力。
(3)对安全表现突出的员工进行表彰和奖励,倡导员工互相监督,共同维护安全环境。
电厂发变组检修现场文明管理规定范本

电厂发变组检修现场文明管理规定范本一、概述本文明管理规定旨在确保电厂发变组检修现场的工作秩序和安全生产,提高员工的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做好文明施工,保障人员安全。
二、文明管理规定1.遵守工作纪律(1)严格遵守上下班时间,不早退、不晚归。
(2)上岗前做好安全检查,化解安全隐患。
(3)遵守工作流程和操作规程,不擅自更改设备设置或操作方式。
(4)做好值班记录和交接班工作,保证信息流畅和沟通顺畅。
2.保持工作环境整洁(1)工作人员应保持个人卫生,穿戴工作服、带好工作牌,不准穿拖鞋、赤脚或长发披散。
(2)工作区域、设备、工具等要保持整洁,垃圾、废料要及时清理,避免杂物堆积。
(3)使用的工具和设备应放置在指定的位置,不乱丢乱放。
3.实行安全防护(1)进行高空作业、火焰使用等危险工作时,必须佩戴安全帽、安全带等必要的防护设备。
(2)严禁擅自拆卸设备和强行开启设备保护装置,必要时需重新进行验证和复位。
(3)正确使用和保养工作用具,遵守操作规程,做好设备定期维护保养和检查。
(4)严禁吸烟、乱扔烟蒂等行为,严禁酒后工作。
4.加强现场管理(1)加强现场施工标识,规范施工区域和通行路径,保障工人和设备的安全。
(2)设立专门的管理人员,负责现场巡视和管理,及时处理现场问题和危险情况。
(3)建立健全紧急情况应急预案,提前做好各类应急演练和救援准备。
5.培养文明施工习惯(1)加强员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责任感。
(2)树立文明施工意识,提倡礼貌待人、文明用语,严禁辱骂、暴力等行为。
(3)引导员工节约用水、用电,减少能源消耗,提倡绿色环保。
三、监督与奖惩1.监督机制(1)设立文明施工监督小组,定期对现场进行巡视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整改要求。
(2)建立文明施工考核制度,对个人和班组的文明施工情况进行评定,形成竞争和协作氛围。
2.奖惩措施(1)对表现优秀的个人和班组给予嘉奖和奖金,激发员工的积极性和责任感。
(2)对违反文明施工规定的行为进行批评教育和警告,情节严重者按照公司规定进行相应的处罚。
电厂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1.1 为了确保电厂高处作业安全,预防高处坠落事故的发生,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1.2 本制度适用于电厂内所有高处作业,包括但不限于设备检修、维护、安装、拆除等。
二、高处作业的定义与分类2.1 高处作业是指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以上(含2米)的位置有可能坠落进行的作业。
2.2 高处作业分为以下几类:(1)一般高处作业:作业基准面2米(含2米)以上30米以下(不含30米)的高处作业。
(2)特殊高处作业:作业基准面30米(含30米)以上的高处作业、高温或低温、雨雪天气、夜间、接近或接触带电体、无立足点或无牢靠立足点、突发灾害抢救、有限空间内等环境进行的高空作业及在排放有毒、有害气体和粉尘超出允许浓度的场所进行的高处作业。
三、高处作业审批3.1 高处作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高处作业安全技术标准》。
3.2 进行高处作业前,需向生产部提出申请,由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办理《登高作业许可证》。
3.3 《登高作业许可证》应包括以下内容:(1)作业单位、作业地点、作业时间、作业内容、作业人员及监护人姓名、联系电话等。
(2)作业现场的安全防护措施及应急预案。
(3)作业现场的安全检查及验收。
四、高处作业安全措施4.1 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具备高处作业操作技能和安全意识。
4.2 作业人员必须穿戴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品,如安全带、安全帽、防滑鞋等。
4.3 作业现场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并采取隔离措施,防止无关人员进入作业区域。
4.4 作业人员必须使用安全梯、脚手架等设备,并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作业。
4.5 作业过程中,监护人应随时关注作业人员的安全状况,发现异常情况立即制止作业。
4.6 作业结束后,应立即清理作业现场,确保安全。
五、高处作业事故处理5.1 发生高处作业事故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救援。
5.2 事故发生后,应立即上报公司领导,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5.3 对事故原因进行分析,制定整改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电厂现场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电厂现场作业安全管理,确保作业人员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保障生产设备安全稳定运行,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电厂所有现场作业,包括但不限于设备检修、维护、操作、安装、拆除、改造等。
三、安全管理制度1. 人员安全(1)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取得相应操作资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2)特殊岗位人员必须经过特殊岗位培训,取得特殊岗位操作资格证书。
(3)作业人员应熟悉本岗位操作规程、安全操作规程及应急预案。
2. 环境安全(1)工作环境应保持整洁、通风良好,防止有害气体、粉尘等危害作业人员健康。
(2)作业现场应设置警示标志,明确危险区域、危险物品及注意事项。
(3)消防设施应齐全、有效,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3. 设备安全(1)设备应定期进行检修、维护,确保设备运行正常。
(2)设备操作人员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防止误操作。
(3)设备检修、维护时,应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4. 原辅材料管理(1)原辅材料应按照要求储存、使用,避免交叉污染。
(2)危险品应隔离存放,并有明显的警示标志。
(3)废弃物品应及时清理,防止污染环境。
5. 应急预案(1)制定应急预案,明确事故报告、应急处置、救援措施等内容。
(2)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作业人员应急处置能力。
(3)事故发生后,应迅速启动应急预案,确保事故得到及时有效处置。
四、安全责任1. 电厂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负总责。
2. 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
3. 作业人员对本岗位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
4. 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指导。
五、奖惩措施1. 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造成事故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六、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 本制度由电厂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3. 本制度如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相冲突,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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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电厂现场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发电厂现场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发电厂现场作业安全管理规定:2011-11-14 21:17:40 现场作业安全管理规定1. 范围本规定明确了国电大寨水力发电厂生产现场作业安全管理的职责、管理内容、要求及检查与考核等。
本规定适用于国电大寨水力发电厂生产现场作业安全管理工作。
2. 引用标准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中国国电集团公司《现场作业安全管理规定》3.职责3.1 作业部门是现场作业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3.3 安生部负责现场作业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
4. 管理内容与要求4.1 临时电源管理4.1.1 日常生产或机组检修、施工用电(包含外包工程施工用电),临时用电设备在5 台及以上或设备总容量在50kW及以上,应编制临时用电施工措施。
方可进行接用临时电源。
4.1.2 导线敷设应符合规程要求,使用的绝缘导线室内架空高度应大于2.5m,室外大于4m,跨越道路大于6m(指最大弧垂)。
架空的导线不得影响行人和车辆通行,并要采取固定措施。
4.1.3 橡皮电缆架空敷设时,应沿墙壁或电杆设置,并用绝缘子固定。
严禁使用金属裸线作绑线。
固定点间距应保持让橡皮电缆能承受自重带来的荷重。
4.1.4 严禁架空线敷设在油管道或可能造成爆炸、火灾危险场所。
4.1.5严禁将导线不加绝缘捆绑缠绕在护栏、管道及脚手架上。
4.1.6 穿越建筑物、构成物、道路,易受机械损伤的电缆及引出地面从2m 高度至地下0.2m处必须加设防护套管。
电缆干线应采用埋地或架空敷设,严禁沿地面明设,并应避免机械损伤和介质腐蚀。
4.1.7 电缆在室外直接埋地敷设的深度应不小于0.6m,并应在电缆上、下各均匀铺设不小于50mn厚的细砂,然后覆盖砖等硬质保护层。
4.1.8电缆使用时,过墙过道须设置保护管。
其外附套须满足要求,电缆埋地时应在地上插有标志,以示警告。
4.1.9 用电部门应指定专人管理维护,如电焊机、排水泵等,电源必须接在固定检修盘内,严禁接在运行专用盘及其它非生产电源盘内,严禁私自乱拉乱接。
4.1.10 所有临时电源电线,必须使用橡胶套缆线,(试验用线除外)电葫芦、卷扬机操作人员,需持有效证件方能操作。
非操作人员不得擅自操作,一经发现作违章作业处理,如产生后果应负全部责任。
4.2.2 使用前
应对制动器、 吊钩、钢丝绳和安全装置进行检查。
发现性能不正常时, 应在起吊前排除, 并做好检查记录; 4.2.3 对桥、门式起重机开车前, 必须鸣铃或报警, 操作中接近人时, 亦应给予断续铃声或报警; 4.2.4 操作应按指挥信号进行。
对紧急停车信号,不论何人发出,都应立即 执行; 4.2.5 当起重机上或其周围确认无人时,才可以闭合主电源。
4.2.6 闭合主电源前,应使所有的控制器手柄置于零位; 4.2.7 工作 中突然断电时,应将所有控制器手柄扳回零位;在重新工作前,应检 查起重机动作是否都正常; 4.2.8 起重机的金属结构及所有电气设备 的金属外壳、轨道式起重机的轨道应有可靠接地; 4.2.9 有下述情况 之一时,不应进行操作: 4.2.9.1 无劳动部门颁发的起重作业有效证 件的人员 4.2.9.2 非起重指挥或指挥信号不明确 4.2.9.3 超载或物体 重量不清。
如吊拔起重量或拉力不清的埋置物体,及斜拉斜吊等; 4.2.9.4 结构或零部件有影响安全工作的缺陷或损伤。
如制动器、安 全装置失灵、吊钩螺母防松装置损坏,钢丝绳损伤达到报废标准等; 4.2.9.5 捆绑、吊挂不牢或不平衡而可能滑动,重物棱角处与钢丝绳 之间未加衬垫等; 4.2.9.6 被吊物体
上有人或浮置物; 场地昏暗,无法看清场地、被吊物情况
和指挥信号等; 易爆物品没有采取专门安全措施和经过批准; 4.2.10 守下述要求: 4.2.10.1 不得利用极限位置限制器停车; 得在有载荷的情况下调整起升、变幅机构的
制动器; 时,不得从人的上空通过,吊臂下不得有人; 时不得进行检查和维修; 4.2.10.5 所吊重物接近
或达到额定能力时, 吊运前应检查制动器,并用
小高度,短行程试吊后,再平稳地吊运; 4.2.10.6 无下降极限位置限制器的起重机,吊钩在最低工作位置时, 卷筒上的钢丝绳必须保持有设计规定的安全圈数。
4.2.10.7 对无反 接制动性能的起重机, 除特殊紧急情况外,不得利用打反车进行制动。
4.2.10.8 不得长时间将重物悬吊在空中,有重物悬吊时司机不得离 开驾驶室。
4.2.10.9 有主、辅两套起升起构的起重机,主、辅钩不 应同时开动。
对于设计允许同时使用的专用起重机除外。
4.2.10.10 各类起重机械安全保护装置,联锁、信号指示应完整良好。
严禁在失 去保护的情况下使用或带病运行。
4.2.11 起重工一般安全要求:
4.2.9.7 工作 4.2.9.8 易燃
操作时,应遵 4.2.10.2 不 4.2.10.3 吊运 4.2.10.4 起重机工作
4.2.11.1指挥信号应明确,并符合规定;4.2.11.2 吊挂时,吊挂绳之间的夹角小于1200,以免吊挂绳受力过大;4.2.11.3 绳、链所经过的棱角处应加衬垫;4.2.11.4 指挥物体翻转时,应使其重心平稳变化,不应产生指挥意图之外的动作;4.2.11.5 进行悬吊重物下降时,应先与司机联系并设置支承装置;4.2.11.6 多人绑挂时,应由一人负责指挥。
指挥起吊操作时严禁戴手套。
4.2.11.7 工作结束后钢丝绳或专用工具必须落地存放,严禁悬吊空中。
4.2.12 起重机械
的管理要求4.2.12.1 各类行车、电动葫芦及所有的
起重工器具(固定手动滑车、链条葫芦、卷扬机、千斤顶、专用吊架、吊钩、钢丝绳、纤维绳、扒杆、羊眼螺丝、卸夹、滑轮)等,必须由所属部门、班组专人负责管理,统一编号,并根据《安规》要求定期检查、试验和维修,建立台帐。
4.2.12.2 使用部门应根据所用起重机械的种类、复杂程度、以及使用的具体情况,建立必要的规章制度,如交接班制度、起重机械安全操作规程、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管理制度、起重机械维护、保养、检查和校验制度、起重作业和维修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制度。
4.2.12.3 使用部门必须对起重机械、重要的专用辅具建立设备档案。
内容应包括:1)起重机出厂技术文件、如图纸、质量证明书,安装和使用说明书;2)安装后的位置、起用时间;3)日常使用、保养、维修、变更、检查和试验等记录;4)设备、人身事故记录;5)设备存在的问题和评价。
4.2.12.4 在起重机的明显位置应有清晰的金属标牌,标牌应有下述内容:1)起重机名称、型号;2)额定起重能力;3)制造厂名、出厂日期;4)其他所需的参数和内容。
4.2.12.5 起重机应备有灭火装置。
操作室内应铺绝缘胶垫,不得存放易燃物。
4.2.12.6水轮机、发电机转子、定子的起吊,行车司机在起吊前应对行车检查完好,制动保护装置合格再操作。
设备所属部门主任或专职技术员、安全员到现场监护。
主变吊芯(罩)、升压站起重工作,应严格执行《安规》电气部份有关规定。
电气检修专职技术员、安全员应到现场监护。
4.2.12.7 所有起重机、具、绳索等都应根据规范的工作荷重量使用,并要留有一定的安全系数,严禁超规范使用。
对不明规范或自制的工具用具,如扒杆、绳索等应经过计算或负载试验后,方准使用。
4.2.13 起重机的操作,应由下述人员进行:4.2.13.1 经考试合格的人员;4.2.13.2 有司机
直接监督下学习满半年以上的学徒工等受训人员;4.2.13.3 为了执行任务需要进行操作的维修、检测人员;4.2.13.4 经上级任命的劳动安全监察员;4.2.14 司机应熟悉下述知识:4.2.14.1 所操纵的起重机各机构的构造和技术性能;
4.2.14.2起重机操作规程、《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的有关部分;
4.2.14.3安全运行要求;4.2.14.4 安全、防护装置的性能;4.2.14.5 原动机和电气方面的基本知识;4.2.14.6 指挥信号;4.2.14.7 保养和基本的维修知识。
4.2.15 起重机械的检验与维修下述情况, 应对起重机按有关标准和要求进行试验、检测合格:4.2.1
5.1 各类起重设备的检查与试验周期、质量标准应遵照《安规》中附录m《起重设备的检查与试验参考标准》执行。
在用桥式起重机、行车、电动葫芦根据实际情况一般每两年进行一次;特殊情况下需超工作负荷起吊, 由部门申请,安监部门联系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起重机械检测站进行特检。
4.2.15.2 凡经大修、改造或新安装的起重机,在交会使用前;
4.2.1
5.3闲置时间超过一年的起重机,在重新使用前;4.2.15.4 经过大地震、重大事故后,可能使强度、刚度、构件的稳定性、机构的重要性能等受到损害的起重机。
4.2.15.5 起重设备进行试验、检测后要在设备技术台帐记录上反映出:日期、检查、试验项目,结果、参加人员姓名。
4.2.1
5.6 应根据工作繁重,环境恶劣的程度确定经常性检查周期,但不得少于每月一次。
检查内容包括:1)起重机正常工作的技术性能;2)所有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