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实施意见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4.30•【字号】辽政办发〔2015〕36号•【施行日期】2015.04.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免疫规划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5〕36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4〕47号),进一步建立我省“政府主导、部门监管、政策扶持、保险联动”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长效机制,确保实现“及时处理、清洁环保、合理利用”的目标,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强化属地管理职责各市、县(市、区)政府要对本地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负总责。
要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明确各环节的监管部门,建立区域和部门联防联动机制,落实各项保障条件;切实加强基层监管力量,提升监管人员素质和执法水平;建立责任追究制,严肃追究失职渎职工作人员责任;组织调查省域内跨市、县(市、区)流入的病死畜禽违法案件。
县级政府要负责本区域内江河、湖泊、水库等水域发现的死亡畜禽的收集处理;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要负责本区域城市公共场所以及乡村发现的死亡畜禽的收集处理,调查死亡畜禽来源。
跨省际流入的,由省政府组织省畜牧局等部门协助农业部组织调查;省域内跨市、县(市、区)流入的,由相关地方政府组织畜牧等部门组织调查。
二、落实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从事畜禽饲养、屠宰、经营、运输的单位和个人是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第一责任人,负有对病死畜禽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向当地畜牧部门报告畜禽死亡和无害化处理情况,以及采取其他动物防疫措施等法定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抛弃、收购、贩卖、屠宰、加工病死畜禽。
新建的畜禽规模养殖场要同时建设与饲养规模相适应的死亡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要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对无害化处理过程进行实时监控。
锦州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2024草案)

锦州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治畜禽养殖污染,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畜禽养殖业绿色健康发展,推进乡村振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和《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畜禽养殖污染,是指畜禽养殖产生的粪便、污水、恶臭以及畜禽尸体等废弃物对环境造成的危害和破坏。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畜禽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养殖专业户和散养户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
法律法规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加大资金投入,引导和支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和废弃物综合利用;应当建立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畜禽养殖污染防治重大问题,研究部署联合执法、应急预警、善后处理等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生态环境、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做好本区域内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市)区生态环境管理机构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市、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在职责范围内做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第六条村民委员会、有关居民委员会可以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内容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在村民、居民中开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宣传教育。
发现本区域内畜禽养殖污染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并向生态环境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第七条畜禽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养殖专业户和散养户是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责任主体,应当采取措施防止环境污染,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并依法接受生态环境和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实施方案

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实施方案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是畜禽养殖业中一项非常重要的环节,正确处理病死畜禽不仅可以减少环境污染,还可以防止疾病传播,保障人畜健康。
因此,制定科学合理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实施方案显得尤为重要。
首先,对于病死畜禽的处理应该及时进行,不宜长时间滞留在养殖场内。
一旦发现有病死畜禽,养殖场应立即通知相关部门,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同时,应制定相应的预案,明确处理流程和责任人,确保能够在第一时间内进行处理,避免造成二次污染。
其次,针对不同规模的养殖场,可以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
对于小规模的养殖场,可以选择采用高温蒸煮或焚烧的方式进行处理,确保彻底无害化。
而对于大规模的养殖场,可以考虑引入专业的无害化处理设备,如高温消毒设备或生物发酵设备,以达到更高效的处理效果。
此外,无害化处理过程中需要注意防止二次污染。
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和废渣等都需要得到妥善处理,避免对环境造成负面影响。
因此,养殖场应当建立完善的污水处理设施和废气处理设备,确保处理过程中的污染物能够得到有效控制和处理。
最后,对于无害化处理的成果应该进行监测和评估。
相关部门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处理后的畜禽进行取样检测,确保处理效果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
同时,还可以对处理过程中的环境污染情况进行监测,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解决。
总之,科学合理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实施方案对于保障养殖业的可持续发展和保护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养殖场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标准进行处理,确保病死畜禽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无害化处理,为人畜健康和环境保护作出积极贡献。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畜禽养殖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和监管工作的通知-辽政办发[2013]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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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畜禽养殖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和监管工作的通知正文:----------------------------------------------------------------------------------------------------------------------------------------------------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畜禽养殖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和监管工作的通知(辽政办发〔2013〕47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经省政府同意,为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推进畜牧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现就加强全省畜禽养殖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和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落实属地化监管职责各市要依法履行属地管理职责,加强统筹协调,明确责任分工,形成网格化管理、联防联控的工作格局,确保不漏一乡(镇)、一村、一场、一户,消除工作死角。
所有畜禽养殖场(户)都必须履行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动物防疫措施等法定义务,切实承担起第一责任人的责任。
各市政府要明确所辖区域监管责任人,要逐级逐场逐户落实畜禽养殖监管责任人员,确保每个养殖场(户)、每个村、每个乡(镇)、每条河道水域以及每个畜禽屠宰场、交易市场等监管责任落实到位。
各市要划分市本级和所属县(市、区)直接负责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与监管区域,并将划分区域以及监管责任人员、联系方式报省畜牧局备案。
二、加强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各市要根据本地区畜牧业发展实际,做好动物处理场建设规划,尽快建设动物处理场,确保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项目正常运行。
省将对率先建设的动物处理场优先扶持。
规模饲养场,特别是享受过政府有关畜牧业发展扶持政策的规模饲养场,要尽快建设或完善本场的无害化处理设施,强化死亡动物的规范化处理。
规模饲养场动物无害化处理设施不达标,不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病死动物的,要依法严肃处理,并不得继续享受国家有关扶持政策。
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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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实施方案

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实施方案随着畜禽养殖规模的不断扩大,病死畜禽的处理问题也日益突出。
病死畜禽的无害化处理是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环节。
为了有效解决病死畜禽的处理问题,制定科学合理的无害化处理方案至关重要。
一、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必要性病死畜禽如果不及时处理,容易造成环境污染和传染病传播。
因此,对病死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是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必要举措。
合理的无害化处理方案不仅可以有效减少环境污染,还可以有效防止疫病的传播,保护人民的身体健康。
二、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原则1. 安全原则:无害化处理过程中要确保操作人员的安全,防止二次污染和疫病传播。
2. 卫生原则:无害化处理过程中要保持环境卫生,防止污染环境。
3. 高效原则:无害化处理过程中要尽量降低处理成本,提高处理效率。
三、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方法1. 高温蒸煮法:将病死畜禽投入高温蒸煮设备中,经过高温蒸煮后,病原体和有害物质被彻底杀灭,达到无害化处理的目的。
2. 酸碱中和法:将病死畜禽与酸碱中和剂混合,使其酸碱度达到中性,病原体和有害物质被中和,达到无害化处理的目的。
3. 生物发酵法:将病死畜禽投入发酵桶中,加入发酵剂,经过一段时间的发酵后,病原体和有害物质被分解,达到无害化处理的目的。
四、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实施方案1. 建立专门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所,配备相应的无害化处理设备。
2. 制定详细的无害化处理操作规程,明确操作流程和安全注意事项。
3. 建立健全的监测体系,定期对无害化处理设备和场所进行检查,确保设备和场所的正常运行。
4. 加强宣传教育工作,提高从业人员的无害化处理意识,确保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五、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监督管理1. 加强政府监管,建立健全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督管理体系,确保无害化处理工作的规范进行。
2. 加大执法力度,对违反无害化处理规定的行为进行严厉处罚,形成良好的无害化处理氛围。
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实施方案最新

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实施方案最新一、背景和意义随着畜牧业的快速发展,病死畜禽的数量也在增加。
病死畜禽不仅对环境造成污染,还可能携带病原体,对公共卫生安全构成威胁。
因此,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本实施方案旨在建立一套完善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确保病死畜禽得到及时、有效地处理,减少环境污染和公共卫生风险。
二、目标和原则(一)目标1.建立完善的病死畜禽收集、运输和无害化处理设施体系。
2.确保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率达到100%。
3.提高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效率,减少处理时间和成本。
4.保障动物源性食品安全、公共卫生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
(二)原则1.统筹规划、属地负责: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规划,确保各地都能够有效开展无害化处理工作。
2.政府监管、市场运作:政府加强对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监管,同时鼓励和引导市场力量参与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
3.财政补助、保险联动:通过财政补助和保险联动,建立健全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激励机制。
三、主要措施(一)建设无害化处理设施1.根据养殖规模和地理分布,合理规划无害化处理厂的建设规模和数量。
2.无害化处理厂应配备先进的处理设备和技术,确保处理效果达到相关标准要求。
3.合理设置无害化收集点,形成完整配套的无害化处理体系。
(二)建立收集和运输体系1.建立病死畜禽收集点,配备专门的收集设施和人员,确保病死畜禽能够及时收集起来。
2.建立病死畜禽运输队伍,配备符合要求的运输车辆和设施,确保病死畜禽在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和卫生。
(三)加强监管和执法1.加强对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监管,建立健全监管制度和执法机制。
2.加大对违法丢弃病死畜禽行为的处罚力度,严厉打击非法处理病死畜禽的行为。
(四)建立补助和保险机制1.对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给予财政补助,降低养殖户和企业的负担。
2.鼓励保险公司开展病死畜禽保险业务,提高养殖户的风险防范能力。
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规程

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规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规程是为了规范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防止疫病传播,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
本规程适用于各类养殖场、屠宰场、农贸市场、学校食堂等涉及病死畜禽处理的相关场所。
一、病死畜禽的定义本规程所称病死畜禽,是指因疾病、损伤、年老等原因自然死亡或者被扑杀的猪、牛、羊、禽等动物。
二、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原则1. 及时处理:发现病死畜禽应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避免疫病传播。
2. 分类处理:根据病死畜禽的种类、大小、数量等因素,选择适宜的无害化处理方法。
3. 安全环保:无害化处理过程中应确保人身安全和环境保护,防止病原扩散和污染。
4. 资源利用: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尽可能将无害化处理产物进行资源化利用。
三、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方法1. 深埋法:选择地势较高、下风向、远离公共场所和居民区的地点进行掩埋。
掩埋坑底应高出地下水位1.5米以上,坑底洒一层厚度为2~5厘米的生石灰。
病死畜禽最上层距离地表1.5米以上,覆盖厚度不少于1米的覆土。
掩埋后,立即用氯制剂(如漂白粉)或生石灰等消毒药对掩埋场所及转运道路进行1次彻底消毒。
2. 焚烧法:将病死畜禽放入焚烧炉内,加入一定量的过量空气进行高温热解处理。
焚烧过程中产生的烟气应采取有效的净化措施,防止烟尘、一氧化碳、恶臭等对周围大气环境的污染。
3. 化制法:将病死畜禽破碎、高温化制、压榨脱脂等工序,彻底杀灭染疫动物所携带的病原菌。
终端产物得到油脂和渣饼,油脂可生产生物柴油,渣饼可作为高端生物有机肥的原料。
4. 生物降解法:将病死畜禽放入生物降解设备内,通过微生物分解将其转化为无害物质。
处理过程中应保持适当的温度、湿度和通气条件。
四、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实施1. 养殖场、屠宰场等场所应建立健全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制度,明确责任人、处理方法、处理时间等。
2. 发现病死畜禽时,应立即报告所在地动物防疫部门,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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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
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防疫检疫
【发布部门】锦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02.02
【实施日期】2015.02.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全面推进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保障食品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促进养殖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4〕47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畜禽养殖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和监督工作的通知》(辽政办发〔2013〕47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加工、贩卖病死动物及其产品的通告》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做好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落实无害化处理监管责任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辖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负总责。
在河流、水库等水域发现的病死畜禽,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收集处理;在城市公共场所以
及乡村发现的病死畜禽,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组织收集处理。
在收集处理同时,要及时组织力量调查病死畜禽来源,并向上级政府报告。
(二)从事畜禽饲养、屠宰、经营、运输的单位和个人是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第一责任人,负有对病死畜禽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向当地畜牧兽医部门报告畜禽死亡及处理情况的义务。
鼓励大型养殖场、屠宰场建设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并可以接受委托,有偿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收集及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病死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
对零星病死畜禽自行处理的,各县(市)区要制定处理规范,确保清洁安全、不污染环境。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收购、出售、运输、贮藏、加工、抛弃、屠宰、贩卖病死畜禽及其产品,以及为病死畜禽及其产品提供贮藏场所、运输工具、设施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