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高新区政府信息公开澄清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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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高新区政府信息公
开澄清制度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南阳高新区管委会
•【公布日期】2009.12.29
•【字号】宛开管办[2009]22号
•【施行日期】2009.12.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南阳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高新区政府信息公开澄清
制度的通知
(宛开管办〔2009〕22号)
张衡、百里奚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
现将《高新区政府信息公开澄清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高新区政府信息公开澄清制度
第一条为做好区直各部门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是指社会上传播和散布的,与事实不相符、不准确,影响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信息。
第三条区直各部门依据行政职责承担相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义务。
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应当遵循发现及时、落实责任、处置迅速、控制得当的原则。
第四条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负责指导、督促、检查本辖区内的区直各部门
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工作。
区直各部门负责本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工作,并对涉及本机关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进行确认;难以确认的,报主管部门确认。
第五条区直各部门应当建立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发现机制,及时发现涉及本区直各部门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
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手机短信等信息媒介的主管部门应当强化对所管辖信息渠道的监督管理。
区直各部门应当建立接受公众反映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渠道。
第六条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发布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南阳高新区管委会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区直各部门应当建立网络新闻发言人机制,对互联网上涉及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由区直各部门网络新闻发言人按有关规定,通过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手机短信、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和渠道,及时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正确引导网络舆论。
第八条区直各部门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除依照国家和南阳市及高新区管委会有关规定外,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审批:
(一)以高新区管委会名义进行澄清的,须经高新区管委会批准。
(二)以区直各部门名义进行澄清的,须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涉及其他部门职责或工作内容的,须事先征得相关部门同意;涉及重要事项或敏感问题的,须经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批准。
(三)以街道办事处名义进行澄清的,须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审批。
第九条对未及时澄清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对社会稳定、社会管理秩序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区直各部门公务员处分条例》、《南阳高新区管委会信息公开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对传播和散布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并涉及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通信、邮政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澄清关于社会公共服务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