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卫生监督所基本建设标准
国家卫生乡镇(县城)标准(最新)

全国爱卫会关于印发国家卫生乡镇(县城)标准及其考核命名和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全爱卫发…2010‟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爱卫会:近年来,我国不断加大统筹城乡发展的力度,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各项任务加快推进,现行的国家卫生镇(县城)标准及其考核命名和监督管理办法已不能完全适应工作的需要。
为此,全国爱卫办在广泛征求各省(区、市)爱卫会和有关部门意见基础上,重新修订了《国家卫生乡镇(县城)标准》和《国家卫生乡镇(县城)考核命名和监督管理办法》,新的标准和管理办法将于2011年1月1日起实施。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 国家卫生乡镇(县城)标准2. 国家卫生乡镇(县城)考核命名和监督管理办法二○一○年十二月二日附件1国家卫生乡镇(县城)标准一、爱国卫生组织管理(一)乡镇政府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关于爱国卫生工作的法规政策,把爱国卫生工作纳入政府议事日程,实行目标管理,主要领导担任爱卫会主任,重视爱国卫生工作和卫生创建活动。
爱卫会组织健全,在爱国卫生工作和创建活动中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各委员单位分工明确,责任落实。
(二)爱国卫生工作有计划,有经费,有部署,有检查,有总结,档案管理规范。
卫生创建工作纳入乡镇(县城)发展规划,有创建工作实施方案,建立长效管理机制,以乡镇带村,整体发展。
(三)充分发动群众参与爱国卫生运动,经常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卫生创建活动。
(四)创建国家卫生县城的县爱卫会办公室具备与所承担工作任务相适应的编制、人员、经费和工作条件,所辖居委会、行政村等基层单位有专兼职爱国卫生工作人员。
(五)设立卫生问题建议与投诉平台,健全群众监督机制,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认真核查和整改,群众对卫生状况满意率≥90%。
二、健康教育(一)健康教育机构、网络健全,相关人员和经费足额及时落实。
乡镇卫生院及防保机构有健康教育专兼职人员,能承担起健康教育业务技术指导的职责;社区、学校、卫生室等健康教育网络能够积极发挥作用。
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监督机构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监督机构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卫生机构与人员【发文字号】卫监督发[2005]76号【发布部门】卫生部(已撤销)【发布日期】2005.03.03【实施日期】2005.03.0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监督机构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7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现将《卫生监督机构建设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
请参照执行。
二00五年三月三日附件: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的精神,指导和规范全国各级卫生监督机构的建设工作,根据《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卫生部令第39号),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建设目标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维护社会卫生秩序、保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为目的,以进一步转变职能、加强依法行政、强化政府卫生监管、建立健全卫生监督体系为目标,以整合资源、加大投入、改善条件为手段,以基础设施建设和执法装备建设为重点,全面加强卫生监督机构的能力建设,提高各级卫生监督机构的综合执法能力,建立职责明确、行为规范、执法有力、保障到位的卫生监督体系,确保完成中央提出的用3年时间基本建成覆盖城乡、功能完善的卫生监督体系的目标。
二、建设原则(一)总体规划、统筹兼顾。
按照区域规划的总体要求,遵循国家确定的基本标准,整合现有卫生资源,加大投入,合理配置,避免重复建设。
(二)分级负责、加强管理。
卫生监督机构建设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卫生监督机构建设的具体领导,分级负责。
建设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管理,按期完成建设目标。
(三)因地制宜、分类指导。
卫生监督机构的建设工作要与区域内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人民群众的健康需求相协调,根据本地区卫生监督机构的实际情况和监督工作的重点,明确建设规划的重点,切实提高卫生监督执法能力。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区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装备标准》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区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装备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05.11.10•【字号】沪卫卫监[2005]28号•【施行日期】2005.1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区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装备标准》的通知(沪卫卫监[2005]28号)各区县卫生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的精神,加强卫生监督机构建设,进一步提高卫生监督执法能力和技术水平,根据《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卫生部令第39号)、《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监督机构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76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03年-2005年)的通知》(沪府发〔2003〕55号)的有关要求,在调研的基础上,我局制定了《上海市区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装备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现将该《标准》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二○○五年十一月十日上海市区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装备标准为加强本市区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以下简称区县卫生监督所)建设,进一步提高卫生监督执法能力和技术水平,根据《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卫生部令第39号)和《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监督机构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76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03年-2005年)的通知》(沪府发〔2003〕55号)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市区县卫生监督所装备标准如下:一、车辆配备监督工作用车辆包括卫生监督执法车和现场快速检测车,区县监督执法车不得少于5辆,并可配置其他交通工具方便监督执法工作。
同时要根据辖区的监督范围、服务对象及应急事故处置20分钟内到达现场进行处置的要求,做好监督执法车辆的配备。
县级卫生监督机构信息化建设标准

附件1
表4.3 县级卫生监督机构信息化建设标准
县级单位仅做为省级或市级业务系统接入服务单位,信息化建设标准如下(至少包含下列设备及系统)。
类别名称规格及说明数量备注网络设备交换机国、内外知名品牌模块化交换机1台
病毒防范防病毒软件按照系统及使用人员配置一定比例的授权许可1套
服务器
服务器根据自身业务需求配置,用于本地数据存储、传输管理≥1台
操作系统Windows、Linux、Unix Server等≥1套通讯线路通信线路互联网线路,带宽不小于2M 1条按年度租用
终端设备可选台式机、笔记本、PDA、平板电脑、移动设备等,主要用于业
务办公及终端数据采集
建议工作人员人均不少于1.5
台
系统运维支撑专人负责
1。
卫生部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

卫生部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5.01.05•【文号】卫生部令第39号•【施行日期】2005.01.05•【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监督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9号)《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已于2004年12月9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并经财政部同意,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吴仪二00五年一月五日卫生部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加强依法行政,强化政府卫生监管职能,建立健全卫生监督体系,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和党的十六大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卫生监督体系是公共卫生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执行国家卫生法律法规,维护公共卫生秩序和医疗服务秩序,保护人民群众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保证。
第三条卫生监督体系建设包括加强卫生监督机构和队伍的建设、明确卫生监督的任务和职责、健全卫生监督工作的运行机制和完善卫生监督工作的保障措施。
第四条卫生监督体系建设应当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要求,通过进一步转变职能,严格行政执法,不断提高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办事的能力和水平。
第五条卫生监督体系建设应当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和政事分开、综合执法、依法行政的要求,深化卫生监督体制改革,合理设置机构,优化人员结构,解决职能交叉、权责脱节和执法力量薄弱等问题。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卫生监督工作的统一领导,统筹规划,在整合现有卫生资源基础上,加大投入,建立职责明确、行为规范、执法有力、保障到位的卫生监督体系。
第七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规划与指导,负责卫生部卫生监督机构的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卫生监督机构的建设和管理。
第二章机构设置与人员管理第八条卫生监督工作实行分级管理。
中央、省、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内设卫生监督机构并下设卫生监督执行机构(以下统称卫生监督机构),负责辖区内卫生监督工作。
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关于贯彻落实卫生部《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具体实施意见为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落实卫生部《关于卫生监督体建设的实施意见》,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法制建设要求的卫生监督体制,特制定以下具体实施实施意见。
一、卫生监督体制建设的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落实科学发展观,严格遵循依法行政、政事分开和综合管理的原则,调整卫生资源配置,理顺和完善现行卫生监督体制,加强卫生行政部门的卫生监督执法机构建设,规范人员编制,改善监督条件,提高技术手段,强化执法力度,建立结构合理、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程序明晰、执法有力、办事高效的卫生监督新体制,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强卫生监督队伍建设,依法监督公共卫生秩序和医疗服务活动,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二、机构设置及名称。
1.县卫生监督机构是行政执法机构,机构级别为正科级。
2.县卫生监督机构的名称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霍城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3.县卫生监督机构按照划片设置、垂直管理的原则,在清水、芦草沟、萨尔布拉克三镇设置卫生监督派出机构。
4.内设机构。
县卫生监督机构根据承担的职责应设置综合管理、卫生许可、监督检查与执法稽查等内设机构三、落实卫生监督所人员编制县编委对县卫生监督机构应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综合考虑辖区人口、工作量、服务范围和经济水平等因素测算所需行政执法编制,按程序报上级编制主管部门审批。
四、卫生局卫生监督所的职责卫生监督所在卫生局的领导下,依法开展综合性卫生监督执法工作,主要职责为:(一)卫生行政许可1、承办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餐饮业及集体食堂卫生条件的卫生行政许可;2、承办公共场所卫生条件的卫生行政许可;3、承办供水单位卫生条件的卫生行政许可;4、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其它行政许可事项。
(二)公共卫生监督1、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餐饮业及集体食堂的卫生条件、卫生防护设施、生产经营活动及直接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人员的健康管理进行卫生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2、对化妆品、消毒产品、生活饮用水、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及其他健康相关产品的卫生及其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卫生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3、对公共场所的卫生条件及其从业人员的健康管理进行卫生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4、对用人单位开展职业健康监护情况进行卫生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5、对建设项目执行职业病危害评价制度情况进行卫生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
卫生监督机构建设指导意见.doc

卫生监督机构建设指导意见卫生监督机构建设指导意见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的精神,指导和规范全国各级卫生监督机构的建设工作,根据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卫生部令第39号),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建设目标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维护社会卫生秩序、保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为目的,以进一步转变职能、加强依法行政、强化政府卫生监管、建立健全卫生监督体系为目标,以整合资源、加大投入、改善条件为手段,以基础设施建设和执法装备建设为重点,全面加强卫生监督机构的能力建设,提高各级卫生监督机构的综合执法能力,建立职责明确、行为规范、执法有力、保障到位的卫生监督体系,确保完成中央提出的用3年时间基本建成覆盖城乡、功能完善的卫生监督体系的目标。
二、建设原则(一)总体规划、统筹兼顾。
按照区域规划的总体要求,遵循国家确定的基本标准,整合现有卫生资源,加大投入,合理配置,避免重复建设。
(二)分级负责、加强管理。
卫生监督机构建设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卫生监督机构建设的具体领导,分级负责。
建设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管理,按期完成建设目标。
(三)因地制宜、分类指导。
卫生监督机构的建设工作要与区域内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人民群众的健康需求相协调,根据本地区卫生监督机构的实际情况和监督工作的重点,明确建设规划的重点,切实提高卫生监督执法能力。
三、建设要求(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政府要把卫生监督机构的房屋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和执法装备资金列入基本建设和专项资金投资计划,明确各级卫生监督机构的建设标准;(二)充分利用现有资源,保证各级卫生监督机构的基础建设和执法装备建设达到标准要求;新、改、扩建的卫生监督机构的基础建设,由地方政府统一安排;(三)经济发达地区,可根据当地实际工作需要和经济条件,适当提高基础建设和执法装备建设标准;(四)加强省级卫生监督机构建设,使其具备组织协调、宏观管理和培训指导的能力,负责辖区内卫生监督工作、机构及人员的综合协调和组织管理;(五)重点加强市(地)、县级卫生监督机构建设,使其具备承担依法监督管理食品、化妆品、消毒产品、生活饮用水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依法监督管理公共场所、职业、放射、学校卫生等工作;依法监督传染病防治工作;依法监督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及其执业人员的执业活动,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市场,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行为等一线监督执法任务的能力。
县级卫生监督机构建设标准汇总表

县级卫生监督机构建设标准汇总表序号项目标准1 建筑面积以机构正式编制人员数计算:建筑面积为40-50㎡/人。
按辖区人口计算:辖区人口100万以上的,建筑面积为2300~3000㎡;辖区人口100万以上的,建筑面积为2300~3000㎡;辖区人口70~100万的,建筑面积为1800~2300㎡;辖区人口40~70万的,建筑面积为1400~18000㎡;辖区人口10~40万的,建筑面积为500~1400㎡;辖区人口10万以下的的,建筑面积为500㎡以下。
2 房屋功能设置特殊业务用房包括行政许可受理区、对外业务受理区、档案库、物品存放库、快速检测实验室、应急值班室、辅助业务用房、信息交换用房等;一般业务用房包括个人办公区、会议室、投诉接待室、标本存放室等;后勤辅助用房包括值班室、罚没物品暂存室、图书资料室、库房、司机值班室、更衣室、消毒室、车库和卫生间等。
房屋设置做到功能分区合理,布局紧凑,管理方便。
3 用房比例特殊业务用房建筑面积占比为65%;一般业务用房建筑面积占比为20%;后勤辅助用房建筑面积占比为15%。
4 办公设备配置标准传真机2-3台、台式电脑1台/人、投影仪1-2台、复印机、打印机、扫描仪、碎纸机按照需要配置。
5 执法取证工具现场执法包(含手持执法终端、便携式打印机)1套/2人,照相机1台/科室、摄像机1台/科室、数码摄像机1台/科室、录音笔1支/2人。
6 车辆公务用车主要包括监督执法车、突发案件紧急处理车。
以机构正式编制人员数计算,每4-8人配1辆车。
7 职业健康监护现场快速检测设备突发事故检测箱、数字式测尘仪、防爆型数字式测尘仪、便携式红外光谱气体分析仪、二氧化碳分析仪、智能复合气体检测仪、声级计、直读式干湿温度计、辐射热计、风速仪、照度计等。
8 放射防护现场快速检测设备便携式电离室巡测仪、便携式表面污染仪、便携式中子剂量仪、个人剂量报警仪(腕式)、辐射防护服。
9 公共场所、学校、环境卫生现场检测设备可吸入颗粒分析仪、光离子化检测仪、气体检测仪、氡监测仪、声级计、空气微生物采样器、数字式照度计、数字微风仪、数字温湿度计、便携式电导仪、浊度仪、水质速测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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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
县级卫生监督所基本建设标准
一、建设原则
第一条整合资源,合理布局。
各地级以上市根据实际情况,统筹规划县级卫生监督所布局,按照建设标准,本着填平补齐的原则建设业务用房和配置设备。
第二条完善功能,满足基本需求。
按照《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若干规定》《卫生监督机构建设指导意见》,结合当地卫生监督需求,在房屋建设和设备配置上满足县级卫生监督所的业务要求。
第三条因地制宜,分类指导。
县级卫生监督所建设项目根据本标准、覆盖人口及服务功能确定建设规模,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和监督工作重点,明确建设的重点,切实提高卫生监督执法能力。
二、机构设置
第四条县级卫生监督所及其派出机构按《关于卫生监督机构建设若干规定》规定,主要承担食品、餐饮业及集体食堂,公共场所、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及公共卫生监督、医疗卫生监督等职责。
第五条经济发达地区原则上每个乡镇或街道设立一个县级卫生监督所的派出机构,经济欠发达地区按照分片设置、垂直管理的原则,在乡镇或街道设置县级卫生监督所派出机构。
乡镇和街道卫生监督机构的人员、业务、经费归县级管理。
第六条县级卫生监督机构原则上应单独设有职业卫生监督科。
三、业务用房建设标准
第七条县级卫生监督所的房屋建设应满足日常卫生监督执法调查取证、办理发证、投诉接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等工作需要,其建筑面积的最低标准为40㎡/人,建筑规模应不少于1200平方米。
房屋建设包括办公用房和辅助用房,办公用房根据工作用途,包括个人办公及办公环境、会议室、办理发证大厅、投诉接待室、快速检测分析室、标本存放室、计算机房、档案室和应急处置室等;辅助用房根据工作用途,包括值班室、罚没物品暂存室、图书资料室、库房、司机值班室、更衣室、消毒室、车库和卫生间等。
房屋建设的公共配套设施,包括停车场、职工食堂等,不包括在卫生监督机构房屋面积标准之内。
第八条县(区)卫生监督所建设应贯彻适用、经济、美观的原则。
第九条建筑材料和结构形式的选择,应符合建筑耐久年限、防火、抗震、防洪、建筑节能、保温隔热及施工等方面的要求。
四、设备装备配置标准
第十条执法装备包括车辆、现场快速检测设备和防护设备、取证工具、办公设备。
根据装备标准和填平补齐的原则进行选配,设备采购根据国家有关招投标法律法规集中招标采购。
第十一条县级卫生监督所的公务用车主要包括监督执法车、突发案件紧急处理车。
车辆应根据实际工作需求和社会经济条件进行配置,经济发达地区可4-6人配1辆车,经济欠发达地区可6-8人配1辆车。
第十二条根据县级卫生监督所承担的任务,为满足日常卫生监督执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处置和重大活动卫生保障的需要,配备必要的现场快速检测设备和防护设备。
第十三条县级卫生监督所配备的食品卫生安全、职业健康监护、放射防护、环境卫生等现场快速检测设备,其装备标准分别参照表1、2、3、4、5、6进行配置。
第十四条县级卫生监督所执法取证工具及办公室设备参照表7进行配置。
第十五条县级卫生监督所根据执法工作任务需要,配备照相机、摄像机等执法取证工具,配备电脑、复印机、速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碎纸机等办公设备。
第十六条县级卫生监督所的信息建设应当适应政府信息化建设的发展要求,加强信息网络硬件和软件建设,重点加强基础信息化建设,提高卫生监督执法信息的收集、处理和报告能力。
县级卫生监督所信息建设标准可参照表8。
表1 食品卫生安全现场快速检测设备
z
表2 职业健康监护现场快速检测设备
z
表3 放射防护现场快速检测设备
z
表4 公共场所、学校、环境卫生现场检测设备
表5 传染病、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卫生监督现场检测设备z
表6 健康相关产品生产企业场所卫生监督现场检测设备
z
表7 县级卫生监督所执法取证工具及办公设备配置标准
表8 县级卫生监督机构信息化设备装备标准。